日本地理位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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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00三年5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目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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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四章  住宅安置补偿

第五章  非住宅安置补偿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建设有计划地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各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种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并涉及安置补偿事宜的,均适用本条例。

各县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应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时限搬迁。

建设单位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合理补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审批拆迁安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四)对各区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五)调解、处理拆迁安置纠纷;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拆迁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三)配合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实施市重点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

(四)对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进行鉴证,并监督履行;

(五)调解处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六)为拆迁当事人提供服务,保证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综合开发区域,需临时成立拆迁管理部门的,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拆迁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收费标准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持下列证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批件;

(三)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原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证明;

(四)拆迁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拆迁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提供证件齐全;

(二)拆迁费用已经落实;

(三)用于安置、补偿的房源或资金已经落实;

(四)安置、补偿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拆除产权属本单位所有或归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免缴管理费,但须报有关部门审核权属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拆除市政、公用、学校、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通讯、广播及其它设施,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就修复、还建或补偿等事宜按有关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拆除;协商不成的,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拆除用于宗教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地段内的文物古迹和拆迁施工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办理。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交国家。

第十六条  拆迁地段内的坟墓,由拆迁单位通知坟主或登报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和无主坟墓,由拆迁单位代迁或深埋。

迁移烈士墓、名人墓、外侨墓、少数民族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一年内要拆迁的地段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控制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冻结房屋买卖、出租和互换,停止办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就安置方案、补偿数额、搬迁日期等有关事宜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市或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九条  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认定,以所有权证和合法使用权证为准。

在拆迁时限内未能确权的,由市或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记录有关资料和数据,先行拆除,待确权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安置结束,建设单位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因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住宅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

一间房或一套房中,有两个以上户口本或使用权证的,只按一套房安置。

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住房同时拆除的,安置住房时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安置:

(一)将承租的公房私自转租、转让或空闲者;

(二)住房人没有房屋合法使用权证者;

(三)单位非住宅房内的住户。

第二十四条  安置住公房,实行居住面积对等原则,但可酌情在增加五平方米或减少三平方米以内进行安置。

从城市中心区迁到边缘区的,每户原居住面积按增加五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建设单位应发给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一次,过渡安置的发两次。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建设单位应发给过渡补助费。过渡期超过十八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

被拆迁人在过渡安置期间,在校中小学生路程增加公交乘车距离两站以上(含两站)的,建设单位应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二十七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只安置产权人,不安置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只发给承租人,不发给产权人。

第二十八条  拆除私有房屋、企业单位和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住宅房,按下列规定之一安置补偿:

(一)产权人放弃产权,要求安置住公房的,被拆除房屋由建设单位按重置建安价折旧补偿;

(二)产权人放弃产权,不要求安置住公房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加百分之十给予补偿;

(三)产权人要求偿还产权的,安置房和原房均按建筑面积计算。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房的重置价加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过十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商品价计价付款。安置房少于原房面积的部分,建设单位按原房的重置价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除在落实私房政策时产权已退还给业主的房屋,非产权人住户由所在单位安置,产权人由建设单位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和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宅房,住户由建设单位安置。安置房的产权归房产管理部门,被拆除房屋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在拆迁安置中,被迁人的户粮关系转移、学生转学等事项,有关部门凭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办理。

第五章  非住宅安置补偿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建设许可证为准。

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置地点,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对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原则上易地安置;对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商业网点等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就近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还建,并应向被拆迁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和被拆迁人因搬迁停业停产期间在册职工的基本工资。

新房建成后,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的,按重置价折旧结算结构面积差价;被拆迁人放弃产权或无法偿还产权的,由建设单位按原房重置建安价折旧补偿。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人自行易地迁建的,建设单位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建安价;

(二)征用等额面积土地的有关费用;

(三)搬迁费和设备拆装费;

(四)停业、停产期限内在册职工的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不需要重新安置,在册职工由本系统内部调整安排的,由建设单位向产权人补偿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一)、(三)、(四)项规定的费用。

被拆迁人由建设单位接管的,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属被拆迁人的,不予补偿;产权不属被拆迁人的,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产权人。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要求安置房屋的,按私有住宅房安置补偿;不要求安置房屋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除市政、公用、园林、环卫、人防、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置补偿办法和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由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限期搬迁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搬迁补助费百分之十,超过十天的扣发全部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无理拒绝搬迁或故意拖延搬迁时间影响拆迁施工的,建设单位可提请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搬迁决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被拆迁人对强制搬迁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强制搬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搬迁决定的执行。

因强制搬迁造成的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经法院判决撤销强制搬迁决定的,因强制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共同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未领取拆迁许可证而擅自拆迁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除责令其立即停止并补偿损失外,按已拆除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安置补偿标准的,市拆迁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按其提高或降低的实际数额处以等额罚款,安置的房屋超过或降低标准的部分作价计算罚款。

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的,必须执行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强占房屋、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哄抢国家或集体财物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重置价”,系指前一年建造同一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造价、征地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总和。“重置建安价”系指前一年建造同类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安装造价。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补助费、补偿费等标准,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的《郑州市城乡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日本地理位置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本地理位置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重要思想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拆迁,正确处理拆迁与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妥善落实安置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扎实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法拆迁、统一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分工包户、目标管理、责任到人的方式,由职能部门统一组织,涉及单位协调配合,全面开展拆迁工作。

三、工作任务

“*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范围:东起解放北路石油公司加油站房,西至昌厦公路,道路总长1088.6米,道路线宽46米。初步调查该项目涉及房屋拆迁总户数36户,其中私人34户,住宅用房建筑面积:5020.77平方米;单位2户,住宅建筑面积:246.71平方米。

(一)责任单位分工包户

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原则对该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户进行以下分工包户:

1、县石油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高奕林。(18户)

黄玉泉、蓝德才、章淑仁、李同本、陈建平、刘龙秀、钟大林、黄文涛、王顺如、曾奇勇、徐冬明、冯报嘉、高奕林、游建武、陈建辉、蓝军、何国光、谢昌华

2、旴江镇政府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吴源辉。(11户)

李名裕、高炳生、揭小明、肖湖南、方汉云、刘炳荣、胡明亮、李清华、邱建华、邱定华、邱进华

3、县建设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揭兴华。(2户)

张声侨、温国生

4、县教育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顾荣辉。(2户)

邱相华、魏长华

5、县供电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胡志强。(1户)

钟海明

(二)分工包户责任单位工作任务

1、摸清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住房状况(含本县城异地住宅、房屋面积以及被拆房屋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2、做好被拆迁人过渡用房的安置,依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协助进行各被拆迁户补偿安置。

3、负责做好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分户表》、《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图》的现场调查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基础工作。

4、按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土地置换的衔接工作。

5、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稳定、及接访工作。

6、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解释工作。

四、拆迁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摸底调查通知,组织拆迁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拆迁区域内房屋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工作;在拆迁区域产权复核公告,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对拆迁区域房屋核准、确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二)拆迁公告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公告,在主要媒体拆迁公告,并在拆迁现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

(三)宣传动员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说明拆迁时限、搬家验收标准、回迁时间、过渡方式、协议时间等事项;组织拆迁实施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将房屋拆迁公告、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向被拆迁人逐户宣传。

(四)拆迁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县投资公司和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评估规程

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经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拆迁现场公示。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2、搬家验收

验收标准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室内生活用品等全部搬空为验收合格。

(六)拆迁裁决

1、裁决听证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超过60%或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经过、提出的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进行听证。

2、裁决程序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2)审核相关资料和工作程序。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裁决。

(七)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迁决定形成后,送达强制拆迁决定书和限期搬迁通知书,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搬迁拆迁时限

1、2009年5月30日以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完成责任包干户房屋的丈量、核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被拆迁人搬迁工作。

2、2009年6月6日以前开始拆房。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路”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到强化领导、责任分工,协调服务到户,决定成立“*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工作经费由县政府专项拨付。

七、有关部门职责

1、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协调工作;负责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和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的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强制拆迁。

2、县建设局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安置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安置房综合验收、备案。

3、县发改委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手续,下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落实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对被拆迁人房屋用地面积的测量和确定工作以及协助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人土地补偿价格。

5、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房屋拆迁程序法律法规的运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拆迁、依法补偿。

6、县局负责拆迁接访工作,主动及时地指导拆迁责任单位解决拆迁纠纷及问题,积极稳妥地把拆迁矛盾解决在萌牙状态。

7、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拆迁人及拆迁责任单位及时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工作。

8、县法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强制拆迁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工作。

10、县供电、供水、网络公司、电信公司负责自行做好本单位管、网、线的拆除工作以及做好被拆迁人有关管、网、线迁移工作。

11、县*局负责做好房屋拆迁稳控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强制拆迁现场的治安工作,确保强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12、县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宣传“*路”道路建设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所起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密切配合,确保“*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任务顺利完成。

八、工作安排

1、2009年4月23日前拟定拆迁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初步调查摸底工作,由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县房管局负责。

2、2009年4月25日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由县政府办负责。

3、2009年4月25日至4月28日,各拆迁责任单位各自召开本单位的拆迁工作会,组织召开本部门责任包干户的座谈会,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拟定本单位的拆迁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指定联络人,并于4月28日下午5时前报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009年4月25日至4月30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等,由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5、2009年4月25日至5月5日为拆迁评估阶段,由评估公司和各责任单位负责。

6、2009年4月28日至5月30日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等搬迁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

7、200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安置用房的规划设计及相关报建工作,确定土地置换安置用地的选址,由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8、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房屋拆除阶段,由县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九、工作措施

1、“*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行部门包干责任制,各责任单位要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被拆迁人按《*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工作,协助被拆迁人解决拆迁过渡周转房;二是确保被拆迁人思想认识统一到“*路”惠民工程建设上来,自觉地支持*县公益事业建设,确保本单位责任包干户无集体上访及越级上访现象发生,遇有上访事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接访,所造成的接访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完成时间,相应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拆迁协调服务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确保“*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工作稳定有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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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1年1月4日至2月3日,市委第七巡察组对党组进行了巡察。2月26日,市委巡察组向本单位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现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完善管理制度,补充供销人才。本单位针对基层单位个别负责人文化素质低,经营理念落后,法律知识匮乏,心中没有法纪意识,以权谋私,随心所欲;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管理经验,决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资产处置不规范,为了短期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制定出台了《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对社有资产的监管进行了细化,对资产经营、产权管理、资产收益和对应责任进行规定;堵塞漏洞,以制度建设的实际成效深化巩固成果。

单位要求下属单位要健全完善议事制度,做好决策议事会议记录,通过多渠道发现、引进人才;通过“开放办社”的形式,补充更新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改善下属单位经营理念、决策水平。

(二)配合土地资产清查“百日会战”专项整治活动,首先进行自查自纠,对照国有土地档案登记,摸清家底,建立资产清单,对长期合同、土地被附近村民强占等侵害国有土地资产安全的行为,结合相关部门对进行处理。

(三)优化机构设置。参考 “三定”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县编办指导下制定了《本单位“三定”方案》,进一步优化职能,明确职数,确定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各为一正两副;确定编制数 其中参公编 个、事业编制 个;2021年通过事业编招录考试招录一名工作人员。组织部正在考察 主任、副主任人选。

二、主要问题的整改

(一)资产处置资料丢失严重,资产处置情况难以调查清楚。

一是因个别下属单位长期无负责人,资产处置情况无人清楚。如, 资产已全部长期租赁给个人,下属已无任何收入、支出,找不到相关负责人,约0 亩国有土地租赁对象、处置方式、收益支出均难以调查清楚。

单位通过多渠道引进人才;从现有人员、村两委、合作社、村内能人、退伍军人等渠道,寻找热心供销事业的人才,通过“开放办社”的形式,加强与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承认下属章程、接受下属管理的社会经济组织的合作,吸纳其进入下属体系;补充更新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提高下属单位主任的法纪意识、法律意识、文化素质,改善下属单位经营理念、决策水平。

目前,已选用年轻人才担任主要负责人, 正在物色人选。

二是因个别原下属主任已死亡,找不到合同,资产处置情况无法调查清楚。如资产处置时任主任已死亡本单位加强对社有资产、下属单位的监管,完善了《本单位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通过实地走访、同社内老同志沟通等方式正在对本社资产进行摸底。

三是由于下属单位主任时不履行正常的离任审计,工作交接不清,人为造成合同、账目丢失等。如亩下属 亩国有土地,因未交接账目,租赁对象、处置方式、收益支出不明。

经现任负责人了解,该社土地29亩多被当地 使用,多年来没有收入, 下属13亩土地位于 东街路北,乡政府扩展路面占用4亩,现出租21间门面房,由往届主任出租,由于合同未交接,租期、租金不明;单位要求 属、 属主要负责人强化担当,通过合法手段,向租赁方讨要租赁合同,核实合同细节,并对资产实际情况做出说明。同时单位将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离任审计,帮助基层单位顺利完成业务交接,防止防止出现合同、账目丢失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二)违反《合同法》,租赁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高年限现象严重。《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系统普遍存在租期30 年、 40 年、50年甚至是长期、永久的,且绝大多数租赁款一次性交清。截止目前,本出租土地总面积约1284 亩,地点约 500 处。其中∶ ①出租时间在 20年及以下的 55 处面积约 ,只占出租土地总面积的 %; ②出租时间在 30 年到 50年的 面积约亩,占的%;③长期出租的 处面积约1亩,占2%。④29处信息不详约4 亩,占 1%,另有 8 处面积、处置方式、时间、收益皆不明不详。近年来仍有签订租期 20 年以上的合同,如

本出租土地总面积屋。由于资产被占压时间长远,土地租赁对象、处置方式、收益支出均难以调查清楚,土地收回或合同改签难度非常大。计划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县财政、县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由租赁户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全部追返还下属单位用于解决职工遗留问题。对于阻力较大的问题,下一步结合土地资产清查“百日会战”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工作。

(三)低价处置、无偿处置社有资产,侵害集体利益严重。租赁合同存在租赁费明显偏低或无租金长期租赁的。长期租赁中有12 处约25亩无收益。

1.如下属存在3份无租金且租期为30年的租赁合同;

经ss下属考证三处无租金合同分别是:吕租赁王吕集南北街路西门市;郝 租赁地块,该地块存在争议,郝 认为土地是本家老一辈土地,只承认买了下属在其上建设的房屋,ss下属持有该块土地的土地证书;王 租赁地块,王 租赁该地后转租给张等五人,张 等在地块上盖起永久性住房。

2.2002年ss下属将500平方米土地及房屋以2000 元价格永久租给个人。类似问题几乎每个下属单位都存在。

下属因职工王 (2020年4月退休)生活困难、妻子残疾需要治疗(2003年病退)、孩子需要上学且ss下属2000年之后基本没发过工资,为照顾困难职工,将土地低价租赁。

为防止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单位制定出台了《本单位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社有资产处置应当有利于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遵循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成交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

同时单位将结合土地资产清查“百日会战”展开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长期合同、无偿处置、低价租赁、私自处置社有资产等情况的,由单位牵头向司法机关申请废除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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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_________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_________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_________。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协议双方自愿选择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一)双方自愿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行情或货币补偿指导价,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①被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②被拆迁房屋(非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其中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非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元。

4、其它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以上四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协议双方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出具的_________号《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元。 被拆迁房屋的装潢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其中住宅安置在_________区(镇)_________(新村、小区、花园)_________座_________单元, 结构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住宅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办公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丙方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安置用房,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分配费,其中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非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

(四)丙方作为公房承租人,经公房所有权人同意,购买安置用房产权,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其中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非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3。

4、新建房屋应经竣工验收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提供位于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幢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逐月支付给【乙方】【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元。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六条 【乙方】【丙方】经济、住房困难,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租廉租房。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乙方】【丙方】承租的廉租房安排在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 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祥见附件一)。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

(三)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

第八条 【乙方】【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甲方保证于回迁安置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月内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好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二)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_________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乙方】【丙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甲方的责任逾期安置后,甲方未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安置期间所应支付的逾期安置补助费的,甲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当自逾期期间停止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之次月的第一日起按每日_________元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全额向【乙方】【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丙方】的责任,【乙方】【丙方】未按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被拆迁地块奖励事项。

(五)【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无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因上述原因未腾退周转房的【乙方】【丙方】,甲方有权向其收取周转房租金。

(六)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甲方按逾期安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元。

(七)甲方交付使用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本协议书所签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符时,按双方已确定的单位面积价格多退少补或按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方】【丙方】由于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各方自愿共同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_________份,交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4)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单

原房情况:

建筑_________m2,其中产权_________m2,自搭_________m2,安置基数_________m2

屋式结构_________,占地_________m2,等级_________,成新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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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项目 │单价│数量│金额(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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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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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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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 │││ │ │

├──────────────┼──┼──┼─────┼─────────┤

│他项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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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①│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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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项目(单位m2)│单价│数量│金额(元)│购产权│购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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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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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

│营业性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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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

│工业仓储类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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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物 间 │││ │ ││

├───┬───────────┴──┴──┴─────┴───┴────┤

│小计②│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   ¥: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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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乙方应交差价款:│

│ │②×(层次调节系数+1)-①_万_千_百_拾_元_角_分 ¥:__元│

├───┼────────────────────────────────┤

│备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甲方应按月付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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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置房屋平面图

附件3: 安置房装饰、设施标准

1、外墙: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

10、电梯:_________

11、其他:_________

附件4: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平面图

附件6: 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