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例范例6篇

火灾案例

火灾案例范文1

关键词 火灾;应急监测;案例

中图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12-0215-01

2009年9月29日下午,位于苏州市石湖西路与苏蠡路交叉口东侧的《苏州上美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而火灾起源于该工厂仓库内,里面均堆放些易燃的摄影胶片及其他材料,因此火源一起,瞬间就燃烧起来,而且火势很旺。

接到上级应急指挥组对火灾事故的通报后,消防、公安首先赶赴火灾事故现场,环保局应急指挥中心成员也不落后,接电后立即到达现场布置应急处置方案,环境监测部门在局应急指挥组的带领下,积极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反应迅速,针对该工厂仓库所堆放物及燃烧后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及时提供现场分析数据,同时同步对火灾现场的灭火污水及火灾地附近河道进行了采样、分析。

1 应急监测启动

1.1 应急接报

2009年9月29日17:00,吴中区环保局接到上级部门紧急电话,位于石湖西路与苏蠡路交叉口东侧的上美摄影器材公司厂区内发生火灾,并有大量浓烟冒出。接到报警后,区局立即启动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区监察大队及监测站应急小组成员分别带上各自装备后赶赴现场。

区监测站在站长的带领下,第一应急监测小组于17:20携带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便携式格雷沃夫气体分析仪、人员防护设备及手提电脑,火速到达事故现场;第二应急监测小组于17:25携带地表水及废水采样瓶、采样工具等迅速赴事故现场;二小组下一步工作等进一步核实现场事故情况后再作决定。

1.2 事故现场情况

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火灾现场时,吴中区应急指挥部已对该地区采取了有效措施,各部门各司其职,消防人员对火灾地现场开展了紧锣密鼓的灭火工作,公安部门对事故地附近进行了全面、维护秩序,环保部门也对现场产生的灭火污水进行堵截,防止其污染物进入附近河道水体。当时现场为东北风,风力3.5 m/s,处于事发地下风向500 m以外有居民住宅区。

2 应急监测的实施

2.1 人员分工

区监测站应急监测小组统一由“一把手”亲自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1)应急监测小组负责对火灾地产生的废气污染源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利用便携式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格雷沃夫气体分析仪等仪器对事故地下风向进行监测,了解废气污染物状况,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站、局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监测小组负责对火灾地附近河道进行调查,利用便携式pH计、溶解氧现场测试,采集现场样品及时送站分析室分析,来了解废水污染物状况,并及时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2.2 应急监测方案

2.2.1 监测因子及方法的确定

根据火灾地现场燃烧物质分析,确定监测的废气污染因子主要有:甲苯和二氯甲烷,采用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通过现场定性扫描分析,根据图谱进一步确认以上两种为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

废水污染因子除常规项目外,还包括特征因子苯胺及甲苯。通过现场便携式仪器及样品采集分析来获得污染物的浓度。

2.2.2 评价标准的选择

废气:按照我国现行和参考前苏联的标准为: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4 mg/m3;二氯甲烷执行前苏联《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50 mg/m3。

废水:厂区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河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2.2.3 监测点位的确定

废气:重点关注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最高点和附近居民敏感点的浓度变化值。现场采用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及格雷沃夫仪器在事发地下风向,由近至远进行扫描监测,根据污染物图谱峰高值的变化来确定火灾地废气的影响范围。

废水:重点掌握灭火污水及附近河道水质状况,设置了火灾地及苏蠡河两个主要关注点。现场采用pH计、DO仪测试及采集样品带回实验室分析等方法来确定火灾地污水的影响范围。

3 监测结果及对事故处置的效用

3.1 监测结果

废气:根据现场发生的状况和涉及的影响区域,于上美摄影器材火灾现场的下风向:苏蠡路与石湖路口、苏蠡路南200 m、400 m及1 000 m分别设置四个点位,二氯甲烷及甲苯监测结果分别为14.0 mg/m3、7.8 mg/m3;14.4 mg/m3、4.1 mg/m3;16.5 mg/m3、3.7 mg/m3;16.4 mg/m3、2.0 mg/m3。

废水:根据现场灭火污水及对附近河道的影响程度,对火灾地厂内及厂门口设置2个断面,苏蠡河设置4个控制断面,除火灾地厂内甲苯(浓度1.69 mg/l>0.1 mg/l)超标外,其余均达到标准。

3.2 监测结果对事故处置的效用

环境监测部门通过对火灾事故地周边空气的全程跟踪扫描监测,快速确定了污染物种类和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污染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决策有依据。在整个事故处置过程中,除甲苯在400 m内出现超标外,其他指标均达标,而敏感点居民区则处于500 m外,故未受到影响。之后,监测部门对事故地附近敏感点及河道实施了跟踪监测,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火灾后产生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保障。

成功的监测处理结果,让吴中区环境监测站及时向政府部门上报了火灾环境应急监测报告,圆满完成了此次突发性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4 总结与思考

4.1 队伍建设是事故安全处置的基础

这次应急事故的监测中,全站应急监测队伍得到充分的锻炼,应急监测能力充分的体现。在此次事故中,监测站准备到位、反应迅速、行动敏捷、报告及时,充分反映了站应急监测队伍的战斗力。

4.2 快速监测是事故安全处置的保证

有机物的定性及定量监测一直是监测技术方面的难题,而便携式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具有浓度扫描及定性定量分析、现场直读的功能,数据分析快。且可现场流动监测,并能方便、快捷的确定污染物种类及影响范围,为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科学快速决策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事故的后续处理提供科学依据,现场快速监测仪器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1]邹云娣.一起苯乙烯槽罐车泄露的应急监测案例.污染防治技术,2007,12.

[2]新编环境标准实用手册.镇江市环境保护局,2007,1.

[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6-1-3.

火灾案例范文2

当前建筑工地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如下:

一是建筑工地大量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如各种木料、油漆、油料、沥青、架板、各种装饰材料、复合管材、焊接用的氢气瓶、氧气瓶、乙炔以及生活取暖用的燃料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建筑工地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二是使火灾发生具备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引火源。在建筑工地随处可见,建筑工地做饭、冬季取暖、进行电气焊切割、防水烤沥青、明火焰大量存在,加之图方便,临时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在建筑工地司空见惯,由此产生的线路短路、超负荷现象一旦遇到合适环境就会形成火灾。

三是建筑工地人员混杂,流动性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建筑工地的人员来自农村,年龄大小不一,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没有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缺乏消防知识,安全意识差,不懂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单一,顾此失彼现象严重,这都是导致火灾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四是许多建筑工地由于场地限制,人员住宿、建材存放以及食堂集中在一起,无明显分隔,甚至一些工地存在三合一现象,加之管理跟不上,人员素质跟不上,从员工到管理人员大都缺乏最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这就给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就必须加强管理,平时要多下功夫,做好日常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才能尽可能的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

一是抓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会报火警,能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对于外出打工人员,各地在进行技术培训时必须加入消防常识内容,提高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人员流动对消防宣传教育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型建筑工地必须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把消防培训当成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专人分管,严格人员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成立必要的义务消防队和安全组织,定期督促检查各工地的消防安全状况,总结考评,纳入考核范围,与经济挂钩。

二是对建筑中使用的易燃、可燃材料要严格管理。尽量做到分开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和使用都要远离火源;对一些需要高温或有火源场所使用的可燃材料必要时要进行阻燃处理,条件允许时,可尽量用难燃或不燃材料替代;易燃、可燃材料库或存放地点要设醒目禁火标志。距施工现场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工地、库房、人员食宿聚集在一起。在施工区、人员生活区、库房等重要部位,根据防火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备。必要时还要配备灭火毯、灭火沙、水池、防火沟等等,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患于未燃。

火灾案例范文3

有关学者研究了2002年至2012年间对全国建筑发生火灾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全国的因为火灾而引起的死亡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十年因为火灾而造成的经济随损失达到了1000多亿人民币。大量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建筑物内部的消防栓系统中一支水枪的火灾控制率仅仅为40%左右,两支水枪的火灾控制率仅在70%左右。本文所重点介绍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不需要人工操作的情况下,能够自动喷水进行火灾火势的控制,并在火势蔓延的初期进行有效的扑灭,与传统的灭火水枪相比具有良好的灭火性能,实验研究表明这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次灭火率可以达到95%以上。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住宅内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简易性和经济实用性。目前国内住宅使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只是停留在实验室阶段,主要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喷水系统的供水水源、合适水压以及管道布置等方面。

1. 自动喷水系统的使用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优缺点介绍。本文介绍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其他固定的灭火系统而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优点和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自动喷水系统的保护范围比较大,设备可靠性较高,具体的维护和保养比较简单,对于消防人员而言,由于不需要直接的人工操作,在灭火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安全感。2)该系统的主要缺点就是在灭火的过程中对气体、油类和化学品引起的火灾并不适用;另外一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在进行灭火或者是误喷以后造成水渍损失较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原则。众所周知,火灾燃烧是一种快速的化学反应,在中学的课本上我们知道燃烧所要维持的元素是可燃物、氧化剂以及温度,只要限制其中之一就可以中断燃烧反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冷却、窒息、隔离、抑制。在普通的住宅建筑当中选择湿式自动喷水系统,这种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具体使用过程如下,在火灾戒备状态过程中,管道内部充满高压水,当灭火系统中的喷头中的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离着火点最近的喷头首先打开;如果一个喷头就可以把着火点扑灭以后,其他喷头就会自动进入休眠状态,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证有效控制火灾火势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少水渍的损失。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知道喷头是整个系统中比较关键的零部件,在热量的作用下,达到温度以后自行启动,或者是根据火灾的信号来控制设备的启动和开关。在具体使用喷头的过程中其性能主要包括感应火灾的灵敏程度、喷头出水的能力和工作压力下的洒水特性等衡量指标。在自动灭火系统的选型使用原则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首先要确定普通建筑火灾的危险等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规范指出设备所设置的常说应该根据火灾载荷、室内外的空间条件、住宅内部的人员密度以及采用自动喷水系统在灭火初期的难易程度检测。2)自动喷水灭火同的各项喷水参数的设置:首先应该确定喷水系统的喷头种类选择和设置部位,喷头的选择与设置原则为在吸收较小的热量的情况下快速的打开喷头,缩短燃烧的时间,从而减少火灾的热释放率以及失火的面积。对于喷头的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而言,研究结果表明喷头动作压力在0.05MPa的情况下,仅开启一只喷头就可以成功的将火扑灭。喷水强度的数值是根据大量的火灾实验统计分析而出,研究表明证明在喷水强度 3L/min·m2情况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有效的扑灭火灾。

2. 自动喷水系统的实际案例效用分析

两个实际案例的基本描述。案例一:在2007年7月25日,29层高度的中一大厦在第二十五层的办公室内发生火灾,在办公室内部只有四只喷头,走到内部有六只喷头爆破,由于该楼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关闭,导致该喷水系统未能发挥实际的效用,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最后由消防人员对火灾进行了控制。案例二:在1997年12月份,在南京西路的153m高的地下一层的餐馆突然起火,夜间一点半火灾报警器自动报警,随后的一分钟内,两只自动喷头打开,火灾被有效控制,消防用水由屋顶的水箱来提供,具体的消防栓并没有动作。

结合案例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实际效用进行分析。 结合案例一与二可以知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与喷头的开启状态有很大的关系,根据上述案例进一步优化该系统的设计参数,从而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比。有学者研究了国内部分火灾统计喷头开启数与灭火概率之间的关系,如表1所示。

还有的研究表明,喷头开启的数目在不小于一的时候,开启喷头灭火的概率是基本上一样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国喷头开启的数量与着火点与喷头之间的距离、高度以及喷头的形式之间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当中,在供水能够正常的情况下,自动喷水系统在火灾的初期完全能够控制住火势的大小,其中喷头喷出的水所涵盖的最大面积为80个平方米。所以这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建筑物的消防应该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要的处理火灾的措施。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火灾的初期可以有效的控制火灾,并达到完全控制火势的目的。所以自动喷水系统可以在居民住宅楼和高层建筑物的防火系统中得到有效的广泛应用。另外从目前该系统的投资效益的情况来看,在建筑物中安装此自动喷水系统可以大幅度的节约成本投资。另外一方面,笔者认为对国内外成功运用此系统进行灭火的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统计,主要目的是为了依据我国喷水消防系统的实际发展情况,对该系统的各项设计参数进行相关的调整和优化,以便减少投资,增加投资效益,也有利于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我国的一项建筑防火的基本国策加以推广。

火灾案例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 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8年12月6日《经济日报》)

火灾案例范文5

关键词 地铁 车站 火灾 预防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U231 文献标识码: A

火灾是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地下空间中发生火灾将比在地面建筑物中发生火灾更具危险性。火灾也是成上轨道交通中发生频率较高、造成损失较大的事故之一。

1 地铁火灾事故分类

1.1设备故障引起的火灾

地铁安全运营涉及众多的设备,各种设备故障,特别是机电类故障及电器短路是引发火灾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1995年10月28日,阿塞拜疆首都巴库地铁由于电动机车电路故障发生火灾。

1.2行车事故引起的火灾

行车事故主要包括列车冲突、列车颠覆等,这些事故可能会导致列车设备起火,从而引发火灾。例如,2005年1月17日,泰国曼谷地铁国家文化中心站发生列车相撞事故,并引发火灾,造成200多人受伤。

1.3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乘客实施的故意破坏以及运营管理人员不正确的操作和防火工作不到位等。乘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破坏行为可能引发火灾,例如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进站乘车、乱扔烟头、故意纵火等。运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对防火工作不重视以及安全检查不彻底等行为也可能导致火灾。例如,1987年11月18日,伦敦地铁国王十字车站的火灾,就是由于乘客吸烟后将火柴梗扔进正在运动的自动扶梯内而引发的。

1.4恐怖袭击引起的火灾

近年来,恐怖组织开始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坑是轨道交通车站和列车,实时爆炸等恐怖袭击活动,从而引发火灾。例如,1995年7月25日,法国巴黎地铁爆炸恐怖袭击引发火灾,导致4人死亡,62人受伤。

2 火灾事故危害

2.1火灾事故导致疏散难度大。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于地铁比地面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少,一些地铁车站疏散系统不完善、列车紧急安全出口有限等问题制约着人员疏散。另外,火灾现场的乘客面临着死伤的威胁,每个人的心理状态是非常复杂的,恐惧、慌张、不知所措等惊慌状态都对人员的疏散效果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预案不完善,很容易产生踩踏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2.2浓烟容易积聚,高温伤害大。

地铁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热不易排除,积聚的热量会使地铁系统内的空气温度迅速升高,较早地出现全面燃烧(轰燃)现象。根据建筑物的燃烧试验,在有限的空间环境下,当火灾房间的温度上升到400℃以上时,会立刻出现轰燃。室内温度会从400℃猛升到800~900℃,火灾房间空气的体积急剧膨胀,烟气中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迅速增高,人们要脱离危险区域非常困难。

2.3火灾扑救难度大。

地下空间的火灾扑救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火情探测困难,难以接近着火点;

二是地下空间有限,灭火路线和疏散通道较少;

三是难以采取拆除障碍物等手段阻止火势扩大;

四是可供使用的灭火材料少,如卤代烷、二氧化碳等一般不宜大量使用;

五是无线通信设备难以使用,联络困难。

3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3.1优化安全设计

在地铁系统的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优化安全设计,高度重视火灾预防。站台、站厅、疏散通道、扶梯、设备间、机房、值班室以及列车内部等的装饰材料,应使用无毒不燃或阻燃材料,以减少火灾发生时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及燃烧可能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要求。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在火灾时耐高温工作的要求,送风的排烟量能满足火灾初期人员的逃生要求。在消防供电上,应保证当火灾发生时,及时切断生产生活用电,但应当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工作。

3.2完善安全设施设备

列车车厢内应配置灭火器材、手动报警按钮、通信设备以及断电时紧急开启车门的装置。车站内应设置防灾广播装置,用来指导乘客紧急疏散。在地铁的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在车站内应装设消防水泵,在地铁的重要设备用房内应装设气体灭火装置,应配备灾害时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专用无线通信设施。车站内应设置明显的、能保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能满足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和市民安全乘车意识。地铁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乘车,加强对市民的安全乘车意识教育,减少由于乘客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火灾事故。

3.4制订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地铁运营单位应制定火灾处置预案,地铁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装备、技术的应用效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会同地铁运营单位,科学设置火灾场景,提高运营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火灾。

3.5开展安全评估

城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地铁运营展开安全评估,及时查找出影响安全的危险因素,研究分析各种消除隐患的措施与方法,提高地铁安全性。

4 地铁车站火灾事故的应对措施和处理程序

4.1 应对措施

4.1.1 及时报告火情

在确认火灾情况后,车站行车值班员应迅速将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和具置及其他情况向控制中心报告,控制中心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应急预案,向公安和消防等部门报告。

4.1.2有效组织人员疏散

无论地铁哪个部位发生火灾,都应在第一时间紧急疏散乘客,同时采取有限的灭火措施。根据世界上城市轨道交通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乘客没有得到快速、及时、安全的疏散是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主要原因。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时,可以利用车站楼梯、出入口迅速疏散乘客,环控调度人员应执行火灾模式,车站工作人员应立即关闭自动扶梯,引导乘客出站,并阻止乘客进站乘车。另外,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应当对车站的疏散能力进行评估,对战台、自动扶梯、救援通道的疏散能力进行模拟,科学评估各项设施的疏散能力,发现影响事故久远的瓶颈,并予以消除。在事故发生后,应认真总结乘客疏散的经验和教训,并对不同行车组织方案及事故类型的乘客疏散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总结。

火灾案例范文6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木防火组织机构,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森林防火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面积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扑救,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与或配合扑救工作。同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在12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三、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3、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适时组织力量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的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5、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益,不禁森林防火经费补挪为他用。

6、调查处理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四、考评与奖惩:

(一)考评:

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督查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25日必须将本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局面向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专题报告;考评采用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由市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二)奖惩:

1、奖励:能够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指挥措施得力,连续两年无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授予“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两年无突破省定森林火灾“双控”指标,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火灾伤亡事故的县(市、区),市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授予“年度森林防火达标单位”;对预防森林火灾措施得力,发生森林火灾能够按照《市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积极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功者或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给予表彰奖励。

2、处罚:突破省定制指标之一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同时每增加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扣款10000元,发生重大火灾每起扣压款20000元,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每起扣款50000元。由森林火灾发生的县(市、区)财政局直接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在接到缴款通知后10天内不及时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县经费中直接划拨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帐户,并予以通报批评。该经费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安排,专款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添置扑火器具、人员培训、奖励和扑救森林火灾等费用。

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保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