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例6篇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1

一、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火场跨越镇乡、街道或县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南溪温泉、莲福山、梁皇山、雁苍山等重要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五)严重威胁加油站、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六)其它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

(一)县防火办接到上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县指挥部副指挥、指挥报告,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办报告。

(二)县防火办值班人员按照县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县指挥部或县防火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防火办向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下达执行。

(四)县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和县防火办主任应亲自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县指挥部指挥批准,成立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五)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对火灾肇事者作出处理。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林业局。

三、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县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县防火办坐镇指挥,县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同时,县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带领林业、人武部、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及预备役部队、扑火小分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救原则。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阻止林火蔓延。3.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力量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军警民联动,分二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扑火小分队为主的一级梯队,县指挥部组织以农林、人武部、公安等部门人员及预备役部队为主的第二梯队。必要时,向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四)交通通信。在防火期内,县防火办、镇乡、街道、国有林场和旅游景区应配备机动车辆值班待命,必要时请交通部门支援车辆。县电信部门要与当地防火办、公安、人武部等部门紧急配合,确保火场与各级指挥部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五)灭火机具。县、镇乡、街道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并保持完好无损,以保证大部队投入灭火时使用。

(六)后勤保障。当地镇乡、街道要做好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的调运供应,保证扑火人员和灾民的需要。卫生部门应供应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组成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现场救护。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各部门和灾区各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提供方便。

(七)火灾案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农林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分级负责查处。重大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农林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做好火区治安管理、火灾原因调查,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2

2、指挥机构:

2.1、成立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小队长:

2.2、指挥人员职责

队长:及时向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负责对事故全盘指挥,组织人员分析,预测事故的发展和后果。

队员:服从和落实组长下达的工作任务,避免事故的扩大化。

3、事故预防:

3.1、根据作业地点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数量的灭火器。危险区域设有壁式消防栓13个,室外消防栓11个。

3.2、开展消防教育,组织员工消防演练。

3.3、消防器材经常检查,灭火器随用随换。

4、火灾事故报告程序

调度员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应当首先及时报告公司消防队和通知临近的岗位人员到现场进行灭火;有人员伤亡时还需要请求日钢医院(救护车)进行支援,然后报告厂长和公司相关部门。

报告完毕,应当在事故现场适当位置设置警戒,并安排人员到最近的醒目路口接迎救护车。安排事故处理人员后,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生产的恢复工作,并及时清点人数,解除警戒。

5、事故处理措施:

5.1、油脂类着火,可用干粉灭火器或消防沙灭火。

5.2、电器着火,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消防沙扑救,严禁用水浇。

5.3、原煤着火,小范围火警可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自行灭火,大范围火警应报告调度室和消防队,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3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电缆着火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缆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泵站安全生产,根据《**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干

一、二级泵站产区域内的电缆火灾事故救援。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组长:**处长

副组长:**副处长

成员:**(生技部主任)**(生技部副主任)

**(综合部主任)**(南一一值值长)

**(南一二值值长)**(南二一值值长)

**(南二二值值长)**(**变电站站长)

(二)职责分工

当南干

一、二级泵站生产区域内发生电缆着火事故时,由当班值长下令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如实报告管理处领导及生技部。同时迅速召集生产现场所有人员,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人员,充分利用生产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根据电缆火灾的起点、发展进行布署,应立即切除着火部位电缆电源,立即就近手动启动消防气体灭火控制器,同时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将火灾控制在损失最小范围内。

2、组织疏散人员和火灾附近易燃、易爆物资。

3、综合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生产现场应急车辆。

4、综合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必要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求援,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生技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保证抢险救援通讯畅通。

三、事故类别

1、电缆火灾事故。

2、由电缆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四、应急响应

1、电缆火灾事故,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投入电缆火灾事故救援,并立即拨打119报警,通知生产现场所有值班人员到现场救火,同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由电缆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投入电缆火灾事故救援,并立即拨打119报警,通知生产现场所有值班人员到现场救火,同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如电缆火灾事故发生后,火势扩大,应急领导小组在通知本部门人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救火的同时,应请求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增援。如有人员伤亡,还应电话或电传等向运行分局上报。

*4、综合部应及时妥善安置死亡员工尸体,通知死者家属并安排专人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5、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应按照“先保人身,后保设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使受伤人员尽快脱离危险源,进行现场急救,等待应急队伍的救援。

6、各部门、值、站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应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电缆火灾的抢救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抢救工作情况。

7、在抢救行动中,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8、受伤人员得以妥善医治安置以及事故控制后,现场值班值班人员做好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尽快将正常设备恢复运行。

五、报告、请示、批复

1、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口头、电话报告;

2、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测算、原因、性质初步判断、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处理的事项以及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在情况不明时不得接受外部媒体采访。

4、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用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按程序请示,答复人应及时回复。请示和回复双方应注意做好记录。

六、后期处置

(一)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2、管理处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缆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应急领导小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电缆火灾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善后工作

1、管理处各部门,应当对参加电缆火灾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做好伤、亡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做好受伤人员康复治疗、慰问工作。

5、做好死亡人员赔偿及家属安抚工作。

6、做好事故现场清理工作。

七、附则

1、参加电缆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本预案每年或每启动一次后,应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

3、本预案由生技部拟稿,解释权归应急领导小组所有。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4

总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识问答50条

1、火警电话是多少?

火警电话是“119”。

2、报火警电话收费吗?

报火警电话不收费,而且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火警。

3、如何正确报火警?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以下内容:一、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势情况;四、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4、消防队救火要收费吗?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比如忘记带钥匙开不了门,能叫消防队帮忙吗?

能,消防队除了救火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消防车能闯红灯吗?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不要乱扔烟头;二、不要让家用电器“带病工作”;三、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时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乱烧垃圾;六、不要让小孩玩火;七、要备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购物、进公共娱乐场所,应注意哪些防火安全问题?

选择安全性高的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熟悉交通路线,记住疏散楼梯位置,并考虑非正常逃生路线的可能性。

9、家中装设电气线路时应如何施工?

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施工。

10、灭火器有哪些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11、灭火器有使用年限吗?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12年。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12、干粉灭火器上注明的ABC类或BC类字样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灭火器使用说明书上都注明ABC类或BC类字样,标明其分类的适用范围。A表示固体,B表示液体,C表示气体,ABC类干粉灭火器表示能够扑救固体、液体、气体火灾,而BC类干粉灭火器只适合扑救液体、气体物质火灾,一般不适用扑救固体火灾。为此,在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歌舞厅、网吧等存在可燃固体物质较多的场所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是最适用的。

13、怎样使用干粉灭火器?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操作者应一手把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14、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5、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6、城市消防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在哪里?

生产、储存和装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审核的期限怎样规定的?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以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哪些工程内部装修应报消防部门审核?

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当在动工前办理防火审核手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内装修审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从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装修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22、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的验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只有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应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23、哪些单位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4、申办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时限是多少天?

一般业务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国家重点工程及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5、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2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7、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注意什么?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首先应向消防队报警,并迅速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28、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9、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行政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权利。

30、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31、营业性场所有什么要求?

营业性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2、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查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3、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处警告、罚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拢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罚款。

37、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消防部门有权处警告或者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9、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4种: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锅起火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惊慌,立即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从人体处朝前倾斜着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

41、液化气漏气着火怎么办?

迅速拧紧钢瓶角阀上的手轮,断绝气源。

42、发生电气火灾怎么办?

用灭火器灭火时,应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如用水枪灭火时,宜用喷雾水枪,不宜采用直流水枪。

43、汽车着火怎么办?

应迅速停车,切断电源,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喷,并向消防队及时报警。当火一时灭不了,应劝周围群众远离现场,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44、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在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避难层,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5、火场逃生应注意什么?

在火场逃生时,应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烟雾进入口腔,应采取用水打湿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46、身上着火怎么办?

千万不要奔跑,尽量先把衣服脱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滚,切忌用灭火器直接向着火人身上喷射。因为灭火剂会引起烧伤的创口产生感染。

47、怎样利用阳台逃生?

发生火灾时,又充分想到利用阳台逃生,找到结实的绳索时,将绳索系牢在阳台上,还可顺绳而下,即使自己无力逃生,躲避到阳台上的人,也可赢得一些时间来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

48、电脑着火怎么办?

电脑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开关,然后用湿棉被或衣物盖住电脑,切勿向失火电脑灭火,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49、电脑起火用什么灭火器灭火?

最优选用CO2气体灭火器灭火,对电脑损害达到最小程度。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5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项目部办公区用电设备较多、基地生活区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用户多,存在火灾隐患,易发生火灾;建筑工地是一个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的施工场地,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着火灾隐患。特别是在施工的高峰期间,明火作业增多,易燃材料增多,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厂区、库房、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被毁、施工中断、危害环境,甚至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迅速行动、灵活应对。处理事故险情时,由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启动本预案并实施;

2.2 以人为本。险情处理应首先保证人身安全(包括救护人员和遇险人员);

2.3 强化防护。迅速疏散无关人员,阻断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项目部行政主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与办公室、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安质环保部、财务部、施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指挥机构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抢险组、救护组、疏导组、保障组、善后组、调查组和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值班电话:。项目部事故应急自救办公室应设在办公室,明确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和固定电话。

抢险组:安质部和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和项目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救护组:由安质环保部负责人和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组成。

疏导组:办公室、设备部组成。

保障组:由办公室、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善后组:项目办公室、计划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调查组:由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 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由现场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2.2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A 总指挥的职责:

a 贯彻国家、地方、行业等上级有关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b 组织实施单位应急预案,掌握单位事故灾害及险情情况,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c 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令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状态,必要时向上级(相关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d 确保应急资源配备投入到位,组织项目总体应急演练,指挥项目总的应急行动。

B 副总指挥的职责:

a 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b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监督落实项目应急行动程序,督促检查主管部门搞好培训、演习;

c 进入应急状态时,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并根据险情发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d 组织指挥善后现场恢复。

C 应急办公室职责:

a 掌握项目事故灾害及险情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b 负责项目部应急处置所需资源的统一调配,传达应急各项指令;根据总指挥指令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急机构报告险情及信息沟通。

D 抢险组职责:

实施应急处置时,将人员和设备迅速撤离危险地点,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整并调集人员、设备和物资搜救被困人员。

E 救护组职责:

负责现场伤员的医疗抢救工作,根据伤员受伤程度做好转运工作。

F 疏导组职责:

维护现场,将获救人员转至安全地带;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G 保障组职责:

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并保证应急处置的通讯、物资、设备和资金及时到位及后勤保障。

H 善后组职责:

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和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按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I 调查组职责:

收集事故资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和损失,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应急处置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随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掌握火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

4.2 预警行动

发现火灾苗头,如烟、油、味、色等异常状态,即为事故前兆,按照现场处置方案及时确定应对,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灾情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紧急转移人员,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或向项目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相关单位随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 信息报告程序

5.1 当发生险情时,现场值班人员立即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并迅速报告应急自救领导小组,应急自救领导小组应迅速评估险情,判断是否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同时上报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等级并上报属地应急指挥机构。

5.2 现场报警方式采用警报器、喊话或其它方式来疏散人员,并采用电话向值班室报警。

5.3 现场应急自救领导小组应及时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5.4 现场应急自救领导小组通过上述联络方式向有关部门报警,报警的内容主要是: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燃烧物品及燃烧范围;背景,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需要救助的内容。

5.5 应急反应人员以电话向外进行求援。

6. 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二级火灾事故定义为一次可能导致死亡2人以下,直接影响施工、职工生活或对环境造成影响,项目部能自己处理的;

一级火灾事故定义为一次可能导致死亡3人以上,直接导致施工中断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项目部不能完全自己处理,需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救援。

6.2 响应程序

项目部应急自救领导小组获取火灾的险情报告后,迅速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同时报告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信息后上报项目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立即对险情进行评估,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并启动预案。

6.3 处置措施

6.3.1 二级应急行动

A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启动火灾应急现场处置方案,抢险组及时关闭电源,将遇险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地点,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整并调集人员、设备和物资搜救被困人员;

B 疏导组负责维护现场,将获救人员转至安全地带;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C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医疗抢救工作。根据伤员受伤程度,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做好送往就近医院救治转运工作;

D 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并保证应急处置的通讯、物资、设备和资金及时到位及后勤保障;

E 善后组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和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按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F 调查组收集事故资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和损失,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应急处置报告;

G 人员全部疏散、火灾扑灭后,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灾后恢复。

6.3.2 一级应急行动

A 火灾重大事故发生时,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地带,并同时立即将灾情上报项目部、上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属地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B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政府救援指挥机构做好救援工作。

6.3.3 火灾事故紧急救援注意事项

A 保证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和防止次生事故;

B 在就近安全地带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及时转送医院救治;

C 抢救、灭火是紧急抢险的重点工作,必须在严密监测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D 按火灾类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灭火。

E 考虑环境保护因素;

F 注意当现场异味为液化气等易燃气体时,严禁在现场用手机、对讲机、电话、警报器报警,应该脱离现场到安全区域后再报警,以防电火花引爆易燃气体。

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7.1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保障组负责组织项目部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时的调配。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6

为及时有效组织施救一旦在我镇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到紧张有序,争取最佳处置效果,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告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告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非煤矿山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2、铁路,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他发行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企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火灾、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重大事故应急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管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安委会、党政办公室、派出所、经贸委、卫生院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门设五个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镇长任指挥长,各有关贫乏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保卫指挥部,由派出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所负责;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及锅炉、压力容器和特别设备事故由经贸委负责工种事故由建委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院负责。

3、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党政办负责。

4、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挥安监办、民政办有关部门协助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区域内紧急调用种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5220336

镇党政办公室值班电话54120__54120__

镇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54120245412013

党杰镇长5412063

经贸委总支书记、安监办主任顾克著13963781479

成员朱本周13563785633

田化冰13953721448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发生事故和情况时立即报告镇党政办公室、安委会,并由其分别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 估计。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镇党政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步立即向镇长或安监办主任报告,由镇长迅速向市政府、市安监督局及主管部门报告;安监办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协助调查处理等事宜;同时,就通知派出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

(四)上述单位、个人要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任何人不得瞒报,误报或拖延。

(五)、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到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

2、交管所、供电所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或协助上级部门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派出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生院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设施,抢救伤员,并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并及向市人民医院求助。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经贸委、交管所应当保护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6、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7、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管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5分钟内出警,迅速到达现场,在快速成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面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塌陷、滑坡等造成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与公路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应急预案由交管所负责制定。

(二)火灾事故

1、派出所接警后,就以最快速度与市消防大队联系,迅速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有毒气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力人员。

3、与市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工作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派出所负责制定。

(三)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镇安监办就组织上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建筑单位制定。

(四)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派出所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人同疏散。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派出所负责制定。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镇经贸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业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安委会负责制定。

(六)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院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卫生院负责制定。

(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二、立即向市安监局报告。

2、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安委会制定。

(八)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特大事故规定成立调查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安监办,派出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组成,必要时可聘专家参加,邹城市或济宁市特大事故调查组成立后,镇上述有关部门应立即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报告,主要任务是: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为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提供资料。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向调查组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现场示意图、照片、录像带、生产工艺流程图,有关设备、工具材料等技术资料和图纸、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单位规章制度等。

(四)调查采取现场搜集物证、人证、科学实验等方法。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向调查组反映情况。

(五)调查组要做好调查处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归档资料转交镇政府和安监办存档。

(六)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般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五、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办事处、村、企业及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 宣传工作、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义务,必要时,可向驻地企业求助。

(四)各办事处、村、企业及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