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格式范例6篇

教案格式

教案格式范文1

关键词:教学案例;团队式自主学习;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5-0050-02

创新案例教学不仅仅是教学方法的创新,更主要的是教育理念的创新,它的实质应该看成是新的、实战型的课堂教学改革。改变传统教学以师为本的注入式教学模式,创新性地运用案例开展教学,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开展学生团队式、自主学习的开放式教学,真正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经济学原理》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如何定价是营销工作的关键之一,故选取《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内容来阐述创新教学案例在教学中的应用。

一、教学目标

《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教学内容包括均衡价格的决定、均衡价格的变动、均衡价格理论的应用、弹性的含义、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其教学目标为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团队工作、定价能力,掌握供求均衡的实质,理解需求、供给价格弹性。采用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学生会感到晦涩难懂,并且与现实生活和今后工作关联不大,特别是无法与企业的产品定价工作、营销决策联系在一起,难以调动其学习兴趣,更不用说积极、主动参与教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因此,在教学中打破常规,运用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掌握经济学基本的分析方法——均衡分析,并能应用均衡分析等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经济问题,这也是高职教育的目标之一。

二、教学案例的设计

在《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教学中,依据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和团队学习的要求,共选取了两大类教学案例,具体如下:

1.价格案例。为说明价格波动的规律和实现均衡价格,特选取2010年以来的生姜、大蒜等农产品的价格变动走势案例,让学生讨论、用卡片写出有关价格波动的网络热词。

2.公司案例。为了让学生能实现团队式的自主学习,学习影响价格波动的因素、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选择与上述农产品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案例分组开展后续内容的教学,例如以棉花为原料的纺织、服装公司,以糖、豆、蒜等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食品销售公司。这些价格案例都来源于《每日商报》《南方周末》等新闻报道,学会从新闻报道中收集有价值的信息,既有利于开展教学,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教学实施

为了让学生能较好地掌握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的基本知识,并将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的教学内容前后关联起来,将90分钟的课程按如下几个教学环节实施:阶段一价格案例引入:采用头脑风暴法、用卡片形式让学生写出价格波动的网络热词。此案例引入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关注价格变动走势,为课程后续内容埋下伏笔。阶段二价格波动:教师播放幻灯片,请学生快速浏览大蒜、生姜、绿豆的价格变动走势图,把农产品价格变动的经济现象上升到经济问题,培养了学生的抽象能力。阶段三价格波动和均衡价格: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促使学生进一步思考价格变动的三种形式:上涨、下跌、均衡。教师准备卡片,请学生分组写出他们所理解的“均衡”的含义,然后教师点评、归纳总结。阶段四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教师又提出:“是不是产品的价格在日常生活中一直是均衡的”,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你认为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有哪些”,请学生分组讨论,将讨论的结果写在活页挂纸上,教师引导学生得出结论。阶段五弹性:在活页挂纸上对价格变动的因素进行归纳——供给和需求,得出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导入公司案例,学生分组讨论哪些是供给弹性、哪些是需求弹性,哪些弹性高、哪些弹性低等等。由学生归纳总结出弹性的含义及公式。最后,利用价格与成本的跷跷板原理图,让学生分组讨论:对制造企业来讲,原材料和工资是缺乏弹性,而且是正弹性;而产品销售价格是富有弹性的,而且是负弹性。并思考:如果企业产品价格下跌、成本上升,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渡过难关?

四、教学设计的创新点

由于在课程教学中采用了与传统模式不一样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设计突出教学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

1.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创新。本课程抛弃了传统的教学模式,采用行动导向教学理念,以团队式自主学习模式学习《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大胆地对案例教学进行创新,实施分组讨论法、头脑风暴法、卡片教学法、活页挂纸法等教学方法,改变了原有的固定、单一模式,转变为教师引导、学生为课堂主体、师生互动教学的教学模式,使学生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2.案例选择的创新。教师可以在案例的选择、案例的教学组织等方面实施创新。所选用的教学案例源于生活,是对现实生活中经济现象的提炼、升华,最后又将分析的结果应用于实践。在价格案例案的选择中,选用2010年以来农产品价格变动的走势,每个学生都能体会到价格的变化给自身及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在公司案例的选用上,充分考虑前后关联性,选择与价格变动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开展教学,学生能很快理解、掌握相关内容和技能,对价格的变化、成本、利润就会很敏感,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

3.教学内容前后衔接的创新。《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是价格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微观经济学其他理论的基础,它把价格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市场理论等内容联系起来,并贯穿在其他理论中,是学习其他理论内容的“一根红线”。在过去的教学中,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分成两个独立的内容授课的,学生很难将其关联起来,也很难与其他课程关联起来。在现在的教学中,授课老师把两个内容案例结合,开展连续讨论,将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等教学内容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了突破性的创新。同时,课程利用价格与成本的翘翘板原理图等,将《经济学原理》的学习与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五、预期教学效果分析

本课程通过采取创新案例和创新方法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由被动变为主动,不但能理解教学理论内容,而且能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提高了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中,还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性思维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等。

《均衡价格和价格弹性》课程教学,不但对教学内容进行创新性地编排,而且创新性地应用了价格案例和公司案例,在教学中强调以生为本,凸显团队式的自主学习,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能力,充分突出了高职教育的优势和能力培养优先的理念。

参考文献:

[1][美]Peggy A.Ertmer,等,教学设计案例集[M].汪琼,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希尔伯特·迈尔,冯晓春,金立成.课堂教学方法·实践篇[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陈扬.用案例教学培养应用型管理专业学生创新能力[J].科教文汇,2009,(13).

教案格式范文2

关键词:高等教学;应用文写作;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教学材料新颖、种类多。相对于传统教学中教学材料的单一、死板,案例教学法中应用到的教学材料是实际案例,这些案例可能是某个特定教育情境、某个实际教育活动,或是某种实际运用的方式、方法。这些材料比较鲜活,同时具有类型多的特点。

2.师生共同为主体的授课方式。传统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很少,教师讲授是课程教学过程的核心环节。但随着高校教学理念的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兴起,案例教学法中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学模式,使师生一起对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案例是整个课堂教学的基础,学生在阅读案例的基础上,与教师共同探讨,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3.以学生为主体的师生角色的转变。相对于传统授课过程中学生的被动地位,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学生参与思考和讨论,运用自己的思维能力,得出最终结论。这样学到的知识可以从教条的知识点转换为可以活学活用的实际操作。

二、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应用文写作教学中的应用现状

1.教学方法跟不上教学理念的更新。应用文实用性较强,不像其他文艺性文体,是以记叙、议论、说明为目的的文字。应用文写作的教学方法依然没有得到更新,一直属于传统型教学模式,一直按照“写作理论―格式要求―写作注意事项―分析例文”的陈旧模式来进行,这与高校倡导的新教学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2.教学核心思想不确定。在文体教学中,一直有格式和语言孰轻孰重的争论。在传统的应用文教学过程中,格式的讲解放在了首位,实质性的语言训练却被抛弃,最终导致应用文教学的实际操作性不强。错误的核心思想也е掳咐教学局限于格式的框框条条,学生只是谨记格式规律,借鉴案例,照搬即可,并没有真正了解应用文写作中语言、语法的应用,这是应用文写作学习中最大的误区。

3.学生实践操作环节薄弱。应用文属于操作性很强的技能型课程。而传统教学的案例法只是将案例拿来,供学生了解,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举一反三。因此在面对各式各样的事务、信息、实际问题时,贫乏的学习经验无法使学生灵活选择适合的文种,其实际操作环节十分薄弱。

三、高校应用文写作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方式

1.以理论知识为基础,明确训练目的。在新教学理念的应用文教学中,首先应注意应用文理论知识的讲解,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特定的案例巩固已学到的理论知识点。合适的案例解析对知识点的学习和理解是至关重要的,学生可以对知识进行探索和论证。其次要明确训练目的,任何一个应用文写作案例的引入和分析,一定要紧密配合相应的知识点教学,要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案例材料应更加多样化。应用文题材、内容的多样性,加之应用环境的多样性,导致应用文的实际案例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因此,教师在应用文教学过程中应该多列举不同场景、不同状况下的应用文写作案例,使学生能够在各种不同情况、场合中灵活选择相应的写作方式,提高应用文格式及内容写作的辨析能力。要消除以往传统模式教学下只注重格式教学的弊端,应注重应用文语言的学习,真正将应用文知识学以致用,发挥其技能型课程的功能和价值。

3.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指导的教学模式。新的教学理念就是要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应用文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应用文写作,并学以致用。因此,在应用文教学中,应该将教师与学生的角色互换,教师讲授应用文相关理论知识后,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学生对此进行思考、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增强对应用文写作的兴趣;同时,还可以加入小组讨论等模式,提高学生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4.对案例效果进行总结、评价。案例效果的总结是案例教学法的最后环节,也是教师检测案例是否适合教学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教师梳理案例要点,对学生的分析和总结进行补充和概括,对之后的应用文案例教学十分有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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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密切相关的,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学会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而非灌输知识,案例教学法是与这一目标相契合的。中国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在于亟需明确它的目标。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法律教育是最发达的,并且其法律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也一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有着重要影响。然而,美国的法律教育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如此,而是长期以来不断演进的产物。通过对美国法律教育进行考察,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对于改革中国的法律教育将大有裨益。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

美国的法律教育大体上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法律教育方法从讲义式到案例分析式的发展过程。

(一)美国早期的法律教育

在殖民地时期和美国独立后的初期,一个人要在北美地区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要获得某种形式的法律培训。从理论上讲,获取法律培训的途径有三种:去英国伦敦的律师学院学习、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和自学,但是,从实践来看,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是学习法律的最主要的方式。为了满足人们学习法律的需要,一些热爱并擅长从事法律培训的律师便逐渐专注于此,有些人还开办了专门从事法律培训的法律学院,这些法律学院是美国最早的一批私立法学院。其中,最有名的当属1784年开办的里奇菲尔德法学院。该所法学院曾先后培养了一千多名毕业生。

早在18世纪后期,曾有一些美国的大学尝试开设法律课程、设置法律教席,但并不十分成功。19世纪20年代初,美国的许多大学开始接纳私立法学院,他们为其提供保护伞,而且,私立法学院也对并人大学感兴趣。就教学而言,附属于大学的法学院采用的是教科书式的方式。许多大学教授将其撰写的教科书公开出版,从而取代了原私立法学院中使用的保密性质的讲义。就当时流行的教科书而言,从形式上看,多数都是模仿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的产物。至于具体的课程讲授方式,教科书式的方式与讲义式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主要是灌输和记忆。

(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案例式教学法的出现

l9世纪早期的美国,律师业是唯一限制人们从事的行业,在杰弗逊式的民主思想的冲击下,律师被看作是特权阶层,律师界对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被看作是不合理的,因此,许多州都放宽了对律师资格的限制,废止或减少了对学徒制的要求:1800年,19个州中有14个州要求一定期限的学徒制;到1840年,30个州中只有不到11个州仍有这方面的要求;到了1860年,39个州中只有9个州对学徒制有要求,新罕布什尔州、缅因州等都将律师业开放给本州普通公民,如1851年印第安纳州宪法规定:“每一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选举人都有权在该州的任何法院从事律师业务。”与此同时,法学院所提供的法律教育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1840年,全国仅有的9所大学附属的法学院有学生345名。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教育是无序的、混乱的,在某些地方甚至是缺失的。从事律师业不以获得法律教育为前提,而是面向公众的无限制开放,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大量的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人涌入律师业,导致律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和律师这一行业的声誉下降。

为了挽救职业声誉,1870年以后,在律师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各州又重新开始加强对律师行业准入门槛的要求,重视律师资格许可的条件。到了1890年,在39个州中有23个州要求有一段正规的法律学习或学徒期。同时,各州设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体制,并逐步建立起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有些州赋予了法学院以文凭特权,即经过法学院学习并顺利毕业可以无需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参加法学院学习的热情。然而,律师职业界对法学院所享有的文凭特权制度并不赞同,因为它们担心对律师职业资格的控制权会从律师职业界转向法学院。

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学院正在悄然进行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案例式教学法首先出现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并被其他法学院所校仿,尽管对该教学法一直都存在许多争议。1869年艾略特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校长,1870年兰代尔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首倡案例式教学法。虽然很多人都将案例式教学法归功于兰代尔,但公平地说,如果没有艾略特的支持,兰代尔所进行的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很难成功的。

在案例式教学法下,教师所使用的基本教学材料不再是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法院真实的判例,这些判例都是由教师精心选择、汇编成册后发给学生课前阅读。上课时,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法律规则是什么,而是使用苏格拉底式提问法,引导学生一步一步地自己去发现法律规则。

兰代尔之所以倡导案例式教学法,是因为它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案例研究方法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对此,他在其编辑出版的《合同法判例集》序言中解释道:“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是由一定的原则和原理组成的。掌握这些原则和原理并能够一直熟练地、确定地将其运用到人类错综复杂的事务中,这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掌握这种技能,应该是每一位热诚学习法律的学生的任务。每一个原理都是经过缓慢地演进才达到今天的状态的。换而言之,它是数世纪以来经过判例的不断延展而成长起来的,这种成长可以通过一系列判例来追寻。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简捷的和最好的途径,或许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研究体现这些原理的判例。”兰代尔所指的科学,并非是今天我们所讲的社会科学,而是自然科学。兰代尔的这种观点与哈佛校长艾略特的观念不谋而合,他曾成功地将实验的方法和临床的方法引入哈佛医学院的教学中,他认为:“对于医学和外科,必须从书本里学习一些知识,但更多的知识却是从病人和受伤的人的身体上学到的;而所有的法律知识几乎全部地都是从书本上学到的,这些书籍记录、摘要和分析了法律原则和先例。”与把法律看作是一门科学而非职业的思想相贯通的做法是,哈佛法学院聘任的教师不再要求有实践的经验、不必担任过执业律师,只要精通教学即可。例如,年仅27岁且无执业经验的埃姆斯被聘任为教师,虽在当时引发了许多争议,但得到了兰代尔的大力支持。在兰代尔看来,如果法学是一门科学,那么,教师应该是科学家,而不是执业律师。

(三)法律职业标准的提高与法学院地位的确立

据美国律师法学教育委员会1891的报告,每年获准执业的律师中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进过法学院,而各州还没有进入法学院学习的要求。律师队伍的鱼龙混杂,引起了律师界精英人士的强烈不满。为了提高职业声誉,自l9世纪末以来,美国律师协会和各州的律师职业团体都一直呼吁提高律师执业许可的标准。许多州恢复了对学徒制的要求,但允许将在法学院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内。1893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许可部”。1900年美国法学院协会建立,致力于为合格的法学院制定标准。虽然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他们共同致力于一个共同目标,即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资格许可的标准,两个协会互相合作、相互交织地提高标准。

1917年,尚无一个州要求从业者必须参加法学院的学习。等到了1932年,至少有17个州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有2年的学院法律预科培训的经历,而且,有33个州要求至少学习3年以上的法律,尽管这3年时间既可以在法学院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作为学徒。到了1937年,美国律师协会采纳的资格要求包括:必须接受2年的大学教育,在法学院全日制学习3年或业余学习4年;法学院图书馆藏书不少于7500册,最少有3名专职教授,学生和教师的比率不能超过100:1。1938年,美国共有101所法学院获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其学生人数占全国学生人数的63.7%,只有8个州没有要求进入法学院以前必须经过2年的学院教育“”。到2O世纪7O年代,进入法学院学习已成为进入律师界的唯一通道。

(四)关于法律教育方法的争论

当法学院日渐成为步入法律职业界的唯一通道时,法学教育自然成为法律职业界关注的问题,而法律教学方法则成为争论的焦点。虽然案例教学法已成为当今美国各大法学院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然而,并非一开始就是如此,从其出现到被普遍接受而成为主流教学法是一个漫长的、充满争论的过程。

案例教学法,从其一出现就遭到抵制,这种抵制首先是来自案例教学法首倡者兰代尔自己的学生。许多学生感到难以适应案例教学法。其次,兰代尔的哈佛法学院同事也对案例教学法不认同,在他们看来,案例教学法过于学术化,它适合培养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才而不适合培养执业律师或法官。另外,律师职业界也表达了他们对案例教学法的批评意见。美国律师协会1891年和1892年的年度会议报告称:案例教学法置系统的法律原理于不顾,径直向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学生讲解案例,只能使学生获得零散的而非系统的知识;而且,案例教学法只关注那些有争执的问题,而置大量的无争议的法律原理于不顾,这种方法只能使学生们变得偏好诉争。

尽管存在许多争论和反对意见,但案例教学法一直在实践中前进。首先,人们发现经过案例教学法训练的学生,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优于接受传统教学法的学生,从而改变了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看法。其次,案例教学法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教师和法学院的认可,其中,兰代尔的门徒们发挥了很大作用。那些精通案例教学法的教师在离开哈佛法学院到其他大学法学院任职或任教时,他们也将案例教学法带到了那里,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先后都在出身哈佛的教授或院长的倡导下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一批著名的法学院对案例教学法的采纳,其他法学院也开始纷纷效仿,主动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能够在各种教学法的竞争中胜出并被各大法学院所采纳,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案例教学法的经济效应。案例教学法辅之以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法,使得大班教学成为可能,对于法学院而言,它使得教育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经济效率的使用。

即使在案例教学法得到多数法学院的支持后,有关质疑和争论仍未停歇。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奥地利学者雷德里克(Redlich)在1914年发表的一份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报告和美国卡内基基金会的一名非律师专家里德(Reed)在1921年发表的有关美国法律教育的研究报告,他们都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检讨和评价。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再次对案例教学法表达了怀疑和批评。其代表人物弗兰克认为:“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应该学到法律实践的艺术。为此,法学院应该大胆地,而不是悄悄地、躲躲闪闪地对兰代尔错误教条进行批判。他们不该像兰代尔那样排斥——而是应该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和参与法庭诉讼程序中学习法律的方法……他们必须抛弃法学院的核心是图书馆的荒谬观念。”

时至今日,有关案例教学法的争论仍在继续,不过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优劣已看得越来越清晰,我们已经可以对案例教学法做出恰当的评价。

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向学生传输法律知识方面是低效的,简直是在浪费时间,学生从课堂中所感受到的困惑多于知识所得。而支持者认为,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本来就不是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批评是不合理的;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并不是向学生传授死的知识,而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对此,批评者认为,脱离开具体的法律知识来谈法律思维,只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在笔者看来,使学生掌握前提性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将有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知识每天都在增长,试图使学生能够掌握未来执业所需的全部法律知识将是不可能的,法律教育最重要的目的应该是教会学生如何自学,从而不断更新法律知识。

也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无助于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因为,案例教学中所选案例多数为上诉审的案例,而极少是一审案例,案例中的事实都是被塑造和加工过的,因此,学生们无法从中学习到律师们是如何安排事实陈述和证据运用、表达自己的观点的。这一点的确是案例教学法的短处。正因如此,目前,美国许多法学院都开设有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辩护技巧等课程,以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另有批评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容易忽略对成文法规的学习,因为,许多成文法规所涉内容并无判例。如何看待此类批评,是值得研究的。因为,法规不可自我适用,它必须由法院阐明其含义后方可适用于具体个案。因此,透过案例来学习法规的含义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有些法规内容并无争执,内容亦比较简单,因为并无案例,对此,学生们完全可以通过阅读有关资料进行自学,而无须占据宝贵的上课时间。

三、美国法律教育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一)科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尽管兰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法律教育改革时声称,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且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而案例教学法则被认为是一种“科学”方法。然而,法律教育在后来的发展却清晰地表明它是一种职业教育。虽然人们对法律教育性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但是,案例教学法却奇迹般地保留下来并逐步成为主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并不是因为它是“科学”的方法,因为,案例分析的方法无法做到像物理实验那样的可控性、客观性和可重复性,换而言之,它至多只能是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而决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在于恰好满足了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学生能像律师一样思考,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具备独立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联。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这意味着法律教育是为法律职业界服务的,反过来,法律职业界有权力、有动力对法律教育进行控制,尤其是法律规定接受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必要前提的时候。当法学院垄断了人们进入法律职业界的门槛时,法律职业界有正当理由来对法学院提出标准要求,对法律教育进行干预。在美国,一方面,一个人欲从事律师业务,必须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只有在法学院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另一方面,美国律师职业团体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师资配比等事项提出强制性要求,只有满足律师职业团体提出的标准并得到其正式认可的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权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那些未达标的法学院的学生则被排除在法律职业界之外,其结果是那些未达标的法学院将会因此而失去生源并从法律教育领域退出。

(三)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的相宜性。作为职业教育的法律教育,其目标很明确,即培养法律职业人士,这要求法学院的学生学会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要掌握从事律师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从教学方法来看,案例教学法恰好配合了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在美国,人们对案例教学法提出的许多批评,以及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建议,也都是从如何实现职业教育这一教育目标出发的。例如,当人们认识到案例教学法选用的案例都是上诉审案例而并不能使学生学到一审事实认定方面的技巧时,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庭技巧、法律诊所等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法的选定都是为了服务于同一目标,即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士。

(四)对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思考。中国的法律教育所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依照现行法律,虽然人们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资格,但参加此种考试并不要求参加者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个从未上过法学院、未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也同样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如果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互分离的,从事法律职业不以接受法律教育为前提,那么,法律教育的意义何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定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值得深思的。

在中国目前这种制度背景下,职业教育并不能当然地成为法律教育的目标。但无论目标是什么,都必须要明确。法律教育的目标若不能确定,法律教学的目标也将无从确定。如果教学目标都无法确定,那么,我们将无法评估某一具体的教学方法是否合适。因为,方法并不能自我选择,而是由人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地进行选择的结果。对于方法本身而言,并无优劣之分。对于方法的评价和选择,只能基于特定目的而进行。因此,欲对各种法律教育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和选择,必须先明了法律教育的目标和定位。然而,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长期以来在我国都是模糊的。

即使将我国的法律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即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己任,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培训等同起来,或围绕着司法考试来设置课程或选定教学方式。这一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可以给我们以启示。美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然而,它并不是围绕着律师资格考试展开的,因为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的律师协会来负责的,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其律师资格考试亦不同,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更多的是考察知识的广度而非深度。因此,美国各大法学院的法律教育都不是针对某一州的法律来进行讲述的,而是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精髓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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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价格法 教学内容 教学途径

[论文摘 要]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为价格法的主要教学内容,要从具体环节上、学科互动上运用理论教学途径;要通过案例教学法、教学实习、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等实践教学途径来领悟价格法的教学内容。  

 

 

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在于法律秩序使市场行为有一定规则,法律原则如同竞争原则一样,是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价格法的法治作用至关重要,价格法的宣传与教育、研究与学习同样至关重要。 

 

一、价格法的内涵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二、价格法的教学内容 

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了解价格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知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掌握经营者价格行为;懂得政府定价行为;价格监督检查以及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等。掌握价格法的基本制度,其核心内容则要掌握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三、价格法的教学途径 

(一)价格法的理论教学途径 

1.通过理论教学学时从具体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从了解价格及价格的作用为起点来了解价格法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其任务。在讲授经营者价格行为上要通过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等环节来阐述此问题。在讲授政府定价行为上,要阐明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依据、政府定价权限划分、政府定价程序等。在介绍价格总水平调控内容时,除告知学生了解价格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手段外,特别要了解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必须性、手段与作用。对于价格监督检查要知晓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的途径与作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针对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要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及其价格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几方面来加以论述。 

2.通过学科互动从关联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价格法的教学内容除在经济法课程内容中会涉及到外,在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或多或少也都会涉及到。在经济法领域,价格法内容主要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不过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也存在价格法的相关内容。在行政法课程中,政府针对价格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值得关注的方面。 

在刑法领域,价格违法犯罪内容的体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刑法对价格犯罪归类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情况下,有学者曾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将价格犯罪分为商品和服务价格犯罪、行政性收费犯罪[1]。价格犯罪在实践中往往具体体现为操纵市场价格罪、低价倾销罪、价格欺诈罪、牟取暴利罪等。从价格法的上述内容体现来看,教师在讲授价格法时,应从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学科互动的角度出发,比如在经济法课程内容教学中贯穿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涉及价格法的内容,使学生对价格法能够全面地掌握。 

(二)价格法的实践教学途径 

1.通过案例教学法来进行实践教学。相对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注人式”教学法案例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在教学中,案例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价格法领域有很多典型性的案例,了解这些案例对深入了解和掌握价格法的相关内容是大有帮助的。比如,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曾于2007年9月18日至19日在山东省召开了“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分析会”,从全国各地报送的案例中精选出石家庄市洗车行业价格垄断案、山东某啤酒企业低价倾销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价格欺诈案、某贸易有限公司牟取暴利案、 某互联信息服务分公司价格欺诈案五个典型案例在会上进行了研讨分析。 地方上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案例也是典型的写照。 

2009年7月23至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了第二届“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研讨会”。研讨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选取新疆、浙江、上海、广西和安徽的五起典型案例,以ppt演示的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经验启示作了详细介绍。这些案例既有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例,也有行政性收费领域的典型案例,还有涉及复议和诉讼的案例。涉及价格串通的构成要件、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等诸多法律问题[2]。案例研讨会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体现,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对口措施,引入案例研讨法、案例培训法和案例公布法等三种核心案例法,使得价格法制工作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推进。同时,这些案例在教学上也同样是具有极大意义的,通过案例学习,能够有效、具有针对性地学习价格法的相关知识。 

2.通过教学实习来进行实践教学。近些年,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监督上做出了自身的努力。学生在学习价格法时可去物价管理和监测部门进行实践学习,了解价格监督管理体制,了解价格法制建设步伐。可通过物价管理部门的介绍了解物价执法部门的手段与程序等。可通过了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了解价格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监审证办理 收费许可证办理等方式了解与价格有关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食用油、肉禽蛋、副食品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油等能源价格监测、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交通运输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从而掌握各项价格监测制度以及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政府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3.通过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来进行实践教学。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价格法》为中心,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价格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等等。在地方价格立法上也是如此,各省出台的与价格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是学生学习的内容与途径。对这些地方立法及时了解,更能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了解价格法的实际体现。 

 

参考文献 

教案格式范文5

关键词:案例教学;多角色案例教学;酒店管理

19世纪70年代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代尔提出的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媒介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总结规律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以其鼓励学生参与、提高学生的评论分析推理能、扩大社会认知、训练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思维等优点,在法学、管理学、医学等强调实践的学科领域赢得了广泛的支持和运用(雷焕贵,段云青,2010),在酒店管理课程教学中也大量使用。然而,酒店管理课程的独特性对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提出了挑战。文章首先分析了传统案例教学在酒店管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若干局限,而后提出了创新的多角色案例教学的思想,最后详细地描述了多案例教学中的角色安排、角色任务和不同角色的学习路径,构建起多角色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

一、传统案例教学在酒店管理课程中面临的挑战

1.顾客参与和单一视角之间的矛盾

顾客参与是服务性企业的显著特点之一。顾客参与到酒店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过程里,造成了酒店管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的多主体参与的特征。传统的案例教学较多地强调基于一个主体、一个视角介入案例的分析和问题的解决,一般不提供多视角审视案例的机会。

2.实时性和缺乏交互性之间的矛盾

顾客参与到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中,形成了顾客、服务提供者以及服务管理者的实时互动,这种互动性带来动态变化的情境,使得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服务和管理策略。传统的案例教学较多地在固定的情境中解决问题,不考虑多主体交互产生的影响。

3.异质性和工具固定性之间的矛盾

服务行业明显地表现出异质性特征,即对于产品的感知和评价因人而异。故而,标准化的服务和管理策略可能会失去效果,处理同一个问题,可能因为顾客的不同而需要不同的方案。然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多强调对于某个原理或者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手段往往是从企业方单向度考虑的。

二、多角色案例教学的合理性

针对上述矛盾,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在案例教学中引入多个不同的角色,根据学生的特点安排在案例中模拟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任务,并且展开互动式的研讨,形成“多角色案例教学”。多角色案例教学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多角色形成不同的视角展开观察和思考。多个不同的角色因其不同的角色任务,模拟了不同主体的思维和行动,呈现了一个案例中多个不同的主体的视野、感知、情绪和情感,以及他们对于问题的不同看法和利益诉求。因此学生更能全面和深入地理解案例所展示的情境。第二,不同角色的带入为交互性情境的创设提供可能。有了多种角色的植入,立场不同的学生能演化出不同的矛盾冲突,或者产生多步骤多阶段不同的矛盾冲突,从而也给案例带来了动态变化的可能性,更加吻合服务业的实际,有助于学生理解服务的异质性所带来的权变的必要性,提高学生在解决动态问题的能力。第三,多种角色形成多途径学习,满足不同学习风格的偏好。根据学习风格理论,不同的个体在学习中有其不同的风格偏好,有各自习者习惯的吸收、保存和处理新信息和技能的方式(徐光琦,2014)。不同学习风格类型的人倾向于采用不同的学习策略。例如,Honey和Mumford提出了“行动型”、“反省型”、“理论型”和“应用型”四种不同类型的学习风格(刘丽娟,2013)。这四种不同的风格分别倾向于直接经验、理性分析、理论同化和实践应用探索等不同的学习策略。在多角色案例教学中,学生可以按照自己的风格,选择不同的角色来参与,实现不同方式的学习。

三、多案例教学的角色、任务和学习路径

“案例角色”、“角色任务”和“学习机制”是多案例教学模式的关键因素。根据案例的特点,教师可以安排不同的角色和角色人物,让学生在带入角色的状态下展开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形成碰撞式的交流和交互,通过不同的学习机制掌握知识、技能和不同的能力。

1.案例角色和角色任务设置

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和服务管理者是酒店中最基本的三种角色类型,也是案例教学中的关键角色。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是一对互动的角色。服务接受者即顾客,在酒店管理案例中的主要任务是:第一,模拟顾客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对服务的提供方提出需求或者根据情境的变化,变更要求。第二,对他们的服务和管理提出评价或质疑。服务提供者通常是直接接触顾客的一线员工,他们在案例中的主要任务是:第一,接受需求信息,充分理解客户的要求。第二,根据不同的需求定制服务和产品。第三,在供需双方矛盾的时候的沟通、商谈和动态调整服务方案。当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角色由不同的人来担当时,同一个案例可能形成不同的互动,赋予案例更多的变化和真实性。服务管理者通常是酒店主管、经理等,他们在案例中服务和挑战两种不同的任务。首先,他们要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判断,发挥监督作用,并尝试纠偏纠错。其次,在顾客和服务提供者之间产生矛盾和对抗时,进行协调和解决方案的提出。观察者是多角色案例教学中最特别的一个角色,相当于现实中的第三方或者旁观者。观察者并不直接参与到服务的提供、接受或者管理活动中,他们主要的任务是在更为客观的角度来观察案例发生全过程中各个角色的表现、互动和行为的效果,并形成总体评价。

2.角色特定的学习路径

在多角色案例研究中,蕴含了不同的学习机制,不同角色的承担着可以通过特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学习策略展开学习。服务接受者通过换位思考和移情作用,能够将更加充分地体会到顾客的心理和行为变化,从而更能理解各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策略的合理性,展开反思性的学习。服务提供者角色的主要学习机制是“干中学”的行动型学习方式。重点是针对特定的“客人”,做出服务策略的选择、服务技能的展示以及调整。服务管理者扮演过程中的主要学习机制是“应用型”,即将相关理论、工具运用于具体的问题,从而掌握问题分析、冲突解决的实际能力。观察者角色的主要学习是通过“理论型”策略来完成,重点提升观察、批判性思考和概念化的能力。多角色案例教学的模式虽然是针对酒店管理课程提出,但其基本思想和模式也可以在服务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课程适用。当多角色案例教学运用到上述其他课程时,只需要将角色进行适当调整和转换以适合特定的案例情境即可。

作者:林巧 张雪晶 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雷焕贵,段云青.中美案例教学的比较[J].教育探索,2010.06:150-152.

[2]吕雪晴,刘满芝.多角色的情境教学模式在工商管理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14.5:118-12.

教案格式范文6

关键词: 《金融学》案例教学实践

《金融学》亦即《货币银行学》,是经原《货币银行学》整理而形成的新的课程。它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基础学科。在这门课程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易使学生产生倦怠,认为该课程枯燥无味,但案例教学在目前的教学方法体系中又存在一些弊端。因此如何提高教学效果,加深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和理解,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尤为重要。

一、金融学课程及教学方法简介

《金融学》属于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内容包括货币、信用、利率和等银行等宏、微观经济领域里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开设此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具备分析和理解宏微观经济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课程内容联系面较广,大凡经济问题都与之有联系,国家经济政策、企业经营决策、个人消费与投资等,都离不开对该课程领域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学习此课可以开阔知识面和强化经济理论功底。该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是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能将前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中相关理论知识融会贯通,具备理解和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

目前我国高校金融学本科专业主要采用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虽然也采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但本质却没有改变,没有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也没能科学地运用案例教学、学生分组讨论和实际调研,考试内容也主要是一些纯理论性的书本内容,忽视了对学生主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形成。然而,创新是金融业发展壮大的动力源泉。在与国际金融机构争夺生存、发展空间的过程中,对于处于竞争劣势的我国金融业来说,需要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金融人才加盟以增加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因此,教师要改变现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金融学》“引导式”案例教学法

针对该学科的特点,笔者认为,由于本科院校教学注重基础,因此,教师对于金融学课程当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理论运作应详细介绍,在掌握了教学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搞好课堂教学环节,努力促进教与学的双边活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而对于实践部分,教师要通过联系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增强学生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一)《金融学》教学现状。

《金融学》在大学中实际采用的方法是课堂讲授,偶尔插入案例。但并没有像其他学科,比如管理学等,实施案例教学。究其根源,目前有几个因素造成案例教学无法实施:一是课堂学生过多。目前学校的班级人数,尤其是教学型的班级人数都较多,而案例教学的最优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下,因此,人数过多导致案例教学无法实施。二是案例教学的一个弊端,即有些教师在课堂控制上没有有效手段,因此不利于开展案例教学。所以,基于以上几个不足,引入“引导式”案例教学就成为了必然。

(二)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的结合。

单纯的实践教学或课堂教学在《金融学》授课过程中均有不足之处,因此,教师可以通过对两者优势进行结合从而达到优化的目的。在此笔者提出“引导式”案例教学法。“引导式”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通过加入案例来对相关知识进行分析。在对案例的分析过程中,教师应设计问题,预先设好陷阱,在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进行引导,适时引出问题,让学生沉浸在案例内部,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可用方法。实行“引导式”案例教学的主要作用是教师在能够很容易地控制课堂的同时,又能够利用案例分析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式”案例教学并不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辅助,而是与传统教学相似,仍以教师为主,学生为辅,但是,在分析过程中,教师的角色是一个舵手,掌握基本分析方法和分析角度,并适时提示学生应如何分析,而学生的角色是一个观察员,通过观察和分析案例,得出相应的结论,并反馈给教师,以便教师进行下一步的案例提示。因此,“引导式”案例教学法可以避免教师因应用案例教学而课堂失控的情形,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案例分析当中。

但并不是所有的章节都适用案例教学,因此,在课堂讲授中,教师还要保持教学内容体系的完整性,结构要清晰,知识要准确。在教学中联系热点和焦点问题,把金融学基本原理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若干现象结合起来,如国家制定的宏观政策,银行的改革,目前的通货膨胀等,使学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学以致用。在教学过程中为了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教师可通过课堂提问、布置思考题、安排课堂讨论等,把教学搞得更活跃,以实现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三、“引导式”案例教学方法举例

在教学手段上,强调实践环节的教学已成为西方各国金融学专业教学的通行做法。比较中外著名高校在教学方式上的差别,我们可看出国内高校以“原理教育”见长,国外则通行案例教育及模拟教育。在我国金融学本科教学中,案例教学正逐渐受到重视和运用,但不成体系,相关的资源也不充足。教师应将案例收集与制作作为一项基础工作,紧密结合金融学教学大纲,设计出与所授课节相关的案例。(以下举例教材采用黄达的《金融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例如,在讲授金融衍生工具一章中的期货部分,为了让学生理解各种名词,以及让学生明白期货是如何操作的,流程如何等等问题,教师可以设计如下案例:

A与B进行一笔铜期货交易,在1月1日达成协议,以2700元/吨的价格成交,保证金5%,A为买方,B为卖方,交易10手铜期货(一手五吨),当天结算价下跌为2600元/吨,第二天结算价上涨至2750元/吨。(一)计算每天两人的盈亏。(二)如该期货在3月20日价格为2850元/吨,A与B若分别平仓,两者的收益如何。若在到期日价格为2600元/吨,则A、B的收益分别为多少?并思考,A或B若预期正确,其操作策略如何?

(板书参考上表中例一部分)例一教师经过分析和揭示,让学生一步一步理解期货的盈亏本质,并可以继续通过这个案例,让学生分析可操作的方法,比如平仓、对冲、交割等方法,就可以通过这个案例的后续部分分析得到。

例二,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完A方的处境后,学生可以自己分析B方的情况作为课上思考题。同时可以设问:B是否乐于在3月20日平仓?为什么?而若在到期日当日,铜期货价格结算价为2600元/吨,交易双方又有什么盈亏?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明白哪种操作是可行的,什么时候是可行的,各种方法都有什么风险,又有什么优缺点。(上表板书中例二部分)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将案例应用在很多相关的知识点上。比如说上述这个案例,教师不但可以做出一个后续案例,而且在例二中,由于分析到了到期日,教师可以将金融学中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关系与之一起分析。即在例二中,教师可向学生设计问题:既然这笔铜期货到期了,那么这个期货的价格与到期日当日的市场价格相比,会有什么差别?是否一致?若你是交易者,当两者价格不同时,你会如何操作?等等。通过这样一种设身处地的思考,学生自然而然地就会得出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同的结论。

因此,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引入一个案例前提,在一步步的展开分析过程中,让学生自己去推断盈亏的结果,这样就会使得学生的头脑活动起来,有益于加强学生对概念及案例相关知识的理解。

四、结语

《金融学》是一门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因此在本科教学中尤为重要。但本课程知识点多且较为分散,教师要在将相关知识点讲授给学生并在加深其理解的同时保证学生头脑的兴奋状态不太容易。

笔者认为,通过引入“引导式”教学,教师可以在很好地控制课堂的基础上,达到提高学生能动性的目的。

(一)在适当的章节引入案例教学,并采取引导的方式,引导学生在教师设计的问题的指引下,一步步地自己得出结论,加深印象。

教师在相关合适的章节加入“引导式”案例教学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对本课的兴趣,让学生在参与到案例分析的环节中的同时深刻理解相关知识。虽然“引导式”案例教学适用章节有限,但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在其他章节变通。例如在《货币形式》这一章节,教师就可以通过分析在历史上各种货币为什么会被淘汰,让学生设身处地分析若他们自己带着若干布币去购买商品的情形,这样学生既会感到有趣,又会得出课本上的理论,一箭双雕。

(二)避免无法开展案例教学的尴尬,以“准案例教学”形式讲授课程。

鉴于目前各学校班级人数较多,开展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方式效果不好,不便开展,因此,教师通过不提问,但要求学生多动脑的引导方式,可让学生从被动的地位提高到主动地位,提高学生在教学环节的参与度,但又不过于自由,从而达到教师有效控制课堂和学生能动性提高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孙伍琴,燕小青.金融学本科核心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以宁波大学为例[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84-88.

[2]陈晓群.新形势下金融学本科教学改革初探[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10):17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