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例6篇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1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2

第二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国家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3

一、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增强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推行,必然导致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即国家行政权力要依法行使,受法律法规的控制、规范、保障。但是,残联是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并不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严格意义上说并无行政权力可言,为什么也要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呢?这是由依法行政的两重性和残联的组织性质决定的。依法行政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政府有效地实施管理。对政府部门而言,依法行政强调的是发挥法治防止行政权滥用的作用,强调的是“控权”。但对残联这样性质的组织,依法行政的作用更在于从法制上保证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方针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有关的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施行,强调的是“保权”。残联组织集“代表、管理、服务”职能于一身,这其中的管理职能,便是行政职能。从这一点来说,残联组织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但从残联组织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残联部门的现象鲜有发生,相反,有关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却很严重,原因之一就在于残联缺乏行政权威。因此,对残联而言,讲依法行政,侧重点还在依法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总结残联组织成立十几年来走过的历程,可以得出一条基本的经验教训:残疾人事业的兴旺发达,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使事业的发展有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社会发展还有一定差距,关键原因就在于,有关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法律保障的范围和力度有欠缺。由此可以看出,在21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要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社会同步发展,让广大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道过上小康生活,就必须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打牢事业的法制基础。

一是加强残疾人职业的立法及新形势条件下的法律修改。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这里所说的“法”,包括法律(一般指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规、规章。残疾人事业所依的法,有《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及各省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还有残疾人教育、就业等具体领域的条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体系初步成型。但是,由于这十几年间社会环境和公共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残疾人事业也取得了迅猛发展,开拓了许多新的工作领域,这些因素的变化使得《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有些方面滞后于形势发展,满足不了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或者法律规范比较粗疏,导致工作中的被动和困难。因此,有必要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创立新法。

二是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破解工作难题的意识。这些年来,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同志大多

感到残联工作难做。在组织建设方面,从1988年中国残联成立至今已有15年之久,可有的市县残联的机构仍不健全,计划、编制没有单列,理事长没有专职等组织建设的基本问题都没有解决,造成残联和民政混合在一起办公,残联工作无人做的局面;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面,“人安不进去,保障金收不上来”的问题比比皆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许有多种,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缺少法律的约束力。目前我们工作中执行的大多是本系统或是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而不是更高一层次、更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我们的工作手段力度不够。要改变这种状况,较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加强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法制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使有关工作都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法规来推动事业的发展,改变仅依靠一些部门的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于法有据,各项方针政策才会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执行,事业发展的步伐才会迈得更快。

残联组织要重视发挥法律协调各方的作用。残联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的大量工作要与别的部门协调,而残疾人的弱势地位和残联的弱势地位使得协调工作进行得十分艰难。所以有必要借助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残疾人事业法制化,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方针得到贯彻落实,这是残疾人事业与社会同步发展的保障,也是残联组织管理职能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把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重要的政策变成法律、法规,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残联成立后的十几年中,各地都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如江西省,发起过“一元钱募捐”和从社会福利中划出12%用于残疾人事业等活动,是较早开展此类活动的地方。但由于省情的制约,这种好的做法没有得到持续的实施和贯彻落实,影响了事业的发展。2000年5月,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和残联三个部门联合《关于从销售福利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起,从全省的福利中划出12%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这本是顺乎民心、合乎民意的好事,得到残疾人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但有的部门出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此政策的执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造成许多地方这笔资金很难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成效也不太大。如何化解阻力,破解这道难题呢?治本之策还在于推动这方面的立法,把上述部门政策变为地方法规。

从理论上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位阶层次分明,效力高低不等,而各部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法律效力最低。因此,以权力机关的立法意志来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不仅显示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而且提高了政策的法律效力,使其易于贯彻落实。对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残联组织来说,为了减少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把集中体现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代表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利益的一些重要政策变成法律、法规,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准则。

再看一个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面的案例。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共修改了3条,其中两条涉及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原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或由其委托的税务部门代收。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改的关键之处在于:对税务部门代收和法院强制执行作了明文规定。浙江省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这个法规出台后进展很顺利。

但是,浙江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范围还有局限,没有涉及到福利及体育的问题。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地在省级层面上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时候,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应建议入法:一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交纳就业保障金问题(关键是可以委托财政、税务部门代收和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二是从社会福利的销售收入中划出部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问题;三是体育划出部分用于残疾人体育的问题。如果这几个问题都能在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那么,残疾人事业从经费上来说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就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残联组织想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但力不从心的窘境,从而有力地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

三、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并不是为了谋取残联的部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社会

公正。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4

一、扎扎实实做好社区党建工作,为构建“风范道德型”社区提供组织保证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坚强有力,才能凝聚领导力量,形成群策群力、共建和谐社区的局面。因此我们将注重发挥党支部在社区的核心导向作用,把社区党建工作与搞好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管理融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部各项制度建设、社区工作职责、“三会一课”制度、党员联系贫困户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员发展制度、党员服务站。实现社区共建、文明共创、资源共享的目的。

二、认真做好各类服务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居委会、社区党支部和社区的群众直接面对面,上新的一年中,我们将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社区一切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一是想方设法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在2008年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了解社情民意解决困难群众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千方百计创造一个良好的民政工作环境。二是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社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年龄偏大、有没有一技之长的人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将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设技能培训,使他们学有所长,掌握一定的业务技能,为下一步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想方设法积极寻找就业岗位,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招聘。为离退休老人办理养老金验证等。三是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积极为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信息卡,及时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婚姻信息、怀孕信息、避孕信息、子女信息等,对当年发生婚、孕、产、术四种现象的育龄妇女及时上门服务,经常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发放计划生育用品用具、避孕药具等,把关心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切实落到实处。使计生协会“服务零距离、关爱三到人”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得到体现。四是做好社区治安工作、促进社区稳定。为了确保社区居民有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我社区在创建平安社区上下功夫,积极构建以社区民警为主导、社区辅助为依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治安网络,落实责任,立足预防,发挥社区居民力量,确保重大节日无人上访闹事,做到群防群治。同时积极做好民调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家庭、邻里纠纷,做到认真、及时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5

志愿者助残队伍不时扩大,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环境更加和谐。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人道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乡村道路无障碍建设得到较大改善,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发明了条件。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全社会保证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时增强。

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都建立了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残联组织建设不时完善。县级残联配备了专职理事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市和县残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

262名贫困残疾学生得到资助,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5500名残疾人得到不同水平的康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提高到70%2700名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率稳步上升,扶持2200名特困残疾人脱贫,为95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危房改造。

不时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残疾人素质进一步提高。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残疾人获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奖项23个。

有效改善了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为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实现小康生活打下了基础。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和残疾人自身障碍的影响,残疾人总体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的残疾人贫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稳定保证;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环境和条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实现残疾人小康生活的任务尤为繁重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小市有大作为的宏伟目标,以保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为重点,加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工作,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一)总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

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使7600名残疾人得到不同水平的康复。

保证其基本生活。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进一步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证体系。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条件。

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切实保证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体育活动得到普及。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权益保证状况继续改善。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

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指导原则

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加速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的工作模式。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议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

围绕提高为残疾人综合服务的能力,依照“求真务实、继续推进”工作方针。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

依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完善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

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素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三、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一)康复

任务指标

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乡村和收入较高地区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收入较低地区农村70%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使7600名残疾人得到不同水平的康复,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500例,为各类残疾人供应辅助器具1000件。

减少残疾发生。开展残疾预防。

主要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建立康复员队伍,完善康复设施,将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

2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利用社会资金,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组派医疗队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对贫困低视力患者实施救治。

3健全和规范聋儿康复网络。加强市聋儿语训部的管理、指导。逐步规范各类儿语训机构建设。聋指导社区和家庭开展康复训练,办好聋儿家长学校。对贫困聋儿实施康复救助,做好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职称评定工作。

4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工作模式。对3000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对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制精神疾病患病率、致残率、死亡率上升趋势。大力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5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对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和麻风畸残患者实施矫治手术。

6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积极发明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务。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

7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网络建设。为各类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实施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救助。

8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结合“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议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减轻和控制残疾水平。

(二)教育

任务指标

大力普及、巩固和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或接近当地普通少年儿童义务教育水平。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并巩固在85%以上。

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采取多种形式。

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努力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各级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残疾人参与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

重视0至3岁残疾儿童的发现和康复治疗。农村残疾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努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乡村适龄残疾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

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基本具备专科学历。

主要措施

1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搞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科学的扶残助学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特殊教育体系。

3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和县开办一个残疾幼儿教育特训班或语训康复班;市要建一所九年义务特殊教育学校。

4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

5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6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同等条件下,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7以基层残疾人协会和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基本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积极推广汉语双拼盲文和中国手语。采用先进的教育手段和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教具,对各类残疾人进行各种技能和能力培养,提高残疾人特别是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人文化科学知识、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提高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逐步稳定。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400名。

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促进城镇残疾职工参与社会安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证政策。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证体系。依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社会保证水平。

主要措施

1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严格保证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证监察和劳动用工年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2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证部门指导下。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加强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职业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强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市、县(市、区)街办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组织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将残疾人纳入各级劳动保证部门的失业登记范围。

3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大力开发社区公益岗位和建立社区盲人按摩站点安排残疾人就业。从劳动保证部门已开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守业项目中选择适合残疾人守业的项目。扶持贫困残疾人个体就业。

4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设专门示范性培训基地与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互补的残疾人培训网络。动员社会力量招募志愿者,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服务和师资援助。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优惠政策和经费扶持,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和鉴定费。

5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制定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方法。培训盲人保健按摩师。加强对在职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

6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证体系。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与社会安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时给予社会救助,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证水平。

(四)扶贫

任务指标

扶持8000名贫困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初步解决温饱的扶助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

协助1000名适合参与生产劳动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扶持2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

主要措施

1要将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列入扶贫工作规划。同步实施。要针对残疾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加强科技扶贫。各级科研机构、技术人员要与残疾人农户建立科技承包责任制。

3积极发展“基地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有市场前景,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他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残疾人脱贫。

4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做到扶持资金、扶持项目、干部“帮、包、带”三到户,提供有效的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5加强实用技术培训与推广。利用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掌握脱贫致富技能;基层残联和残疾人服务社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适时组织科技人员或科技能手进村入户现场指导。

6建立定点帮扶制度。要具体协助和指导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落实扶贫项目,检查资金使用。积极开展结对子,一帮一,众帮一”等活动,协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7继续实施好中央专项公益金项目。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无房户和危房户进行住房改造,改善其居住条件。

8完善残疾人服务社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9加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量化绩效考核,最大水平地保证残疾人受益。

(五)文化体育

任务指标

普遍、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倡议、动员社会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培养优秀艺术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

增强残疾人体质。落实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不时提高残疾人竞技运动水平和比赛成绩。积极选派运动员参与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

主要措施

1各级残联综合服务设施要有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专门场所。活跃基层残疾人文体生活。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特教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美术、书画、摄影、演出等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

2建立全市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机构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公共图书馆和阅览室为残疾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

4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领导。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扶持。为国家及省选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所有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应向残疾人免费开放。

5有条件的地区应视情组织残疾人运动会或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协助残疾人就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加强特教学校体育师资培训,要建立残疾人体育社区示范点。抓好特教学校(特教班)校园体育活动。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指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开展康复健身体育活动。

(六)社会环境

任务指标

加大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弘扬人道主义思想。

培养提高社会助残意识。将扶助残疾人工作纳入各地的精神文明建设之中。

主要措施

1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动员支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和反映残疾人情况。营造关爱他人、扶助弱者的良好社会环境。

2建议理解、尊重、关心、协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引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和“法律助残”等扶残助残活动。发现、培养、宣传新的助残先进典型、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残疾人事业先进工作者。

3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单位和特教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残疾人事业宣传活动。通过演讲会、专题讲座、展览、黑板报等形式。

(七)维权

任务指标

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益保证状况。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

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针对残疾人权益保证的需求和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

增强社会公众无障碍意识。全面推进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措施

1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2加大残疾人保证法执法力度。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残疾人保证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3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加强各级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疏通援助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4对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乡村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权益受损等突出问题。

5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工作。解残疾人需求,解决残疾人问题,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6严格执行关于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

(八)信息化建设

任务指标

构建覆盖市、县两级残联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全市残联综合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网站建设与信息服务。

加强基层统计管理。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

主要措施

1加强信息化组织领导。提高残联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的整体水平。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市、县(区)残联局域网的连接。建立全市统一的业务应用平台和数据管理系统。并与省网互通。推动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增强网站服务、宣传功能,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信息服务。

3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基层统计台账。加强全市残联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培养一批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员。市、县级残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逐步实现市、县二级残联统计台账信息化管理。

4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开展专项业务统计课题研究,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5积极建议信息无障碍环境。配合相关部门研制信息无障碍技术产品及其它计算机辅助设备,建立信息无障碍交流平台。

(九)组织建设

任务指标

全面履行职能。完善组织机构。

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密切联系残疾人。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

组织志愿者扶残助残。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

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主要措施

1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抓好县级残联规范化建设。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

2加强残联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干部培训工作。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干部队伍。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3健全专门协会组织。县级以上残联要建立健全专门协会。至少安排一处固定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发挥乡村辐射作用,加强分类指导,依照以基层为重点的原则,探讨专门协会依托社区残疾人协会和乡镇残联开展工作的思路。

4充分发挥志愿者联络站作用。建立志愿者助残长效机制。继续实施“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5完成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任务。做好残疾人证的换发和管理工作。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6

一、组织建设工作

乡、镇、街残联要做到有专职干部、有办公场所、有服务载体、有服务网络”乡镇、街道残联由同级政府领导,依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通知精神。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残联主席由主管乡镇长、主任担任,专职理事长担任副主席,村、社区应建立残疾人协会或小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设置如下:

1主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长、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残联主席。

2各乡镇、街民政助理兼任残联理事长。

3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做到社区建设与社区残疾人工作同步发展,力争100%社区建立残疾人协会,60%社区残协有活动场所。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由村(居)委会分管民政工作的干部担任。

二、多渠道筹集经费

1要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各乡镇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要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要求。落实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主要用于专兼职残疾人工作者和精神病防治医生的补贴、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宣传、培训、检查评估等。

2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通过社会募集、慈善救助等渠道。加大乡、镇、街残疾人工作力度。

三、康复工作

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要全面掌握本辖区精神病人的自然状况。各乡、镇、街要指定一名精神病防治医生负责此项工作,定期为设立家庭病床的精神病人免费送药;要掌握精神病人的病态发展,随时为重症急性期的精神病人免费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2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乡、镇、街、村及社区要设立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站。力争使更多的残疾人就近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

3对各项康复报表要及时上报。

四、法律援助工作

各乡、镇、街司法所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开展好“残疾人权益保证法知识进社区行动”广泛宣传残疾人保证法。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五、扶贫解困工作

1依照《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要求。切实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全局,统筹布置,同步实施。

2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解决特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资金,要做到有任务、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