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的风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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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的风俗

东北的风俗范文1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位于广营的长岛澜桥别墅的民工宿舍。一间七八平方米的小屋内挤着10多名工人,窗户上蒙着薄薄的一层塑料布,冷风透过塑料布的缝隙吹进屋内。屋子中间放着一个铁桶,五六名工人围成一圈,靠着桶里微弱的炭火取暖。

由于天冷,几名工人吃饭时不得不披着被子。“天太冷,屋内人又多,但只有一个取暖的炭火桶,想蹲在旁边吃饭都没地儿,我们只能缩在被子里吃了。”一名工人说。

“天实在太冷了。屋里窗户没玻璃,就包了一层塑料布,四面透风。”民工小张说,他现在就想抱着火炉睡。

据了解,这些来京务工人员大都来自河北承德,属于四川省仪陇县建安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部的工人。

昨晚8点,记者与该工程部一位姓郑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工人住的宿舍不属于任何小区,也没有相关单位为其供暖。我们打算购置环保火炉,在一周内安装完毕,这几天也会把宿舍窗户玻璃装好。”

东北的风俗范文2

一、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社会风尚变迁的概况

近代以来的东北作为一个典型的移民地区,由于移民的大量进入,本土文化不断地与外来文化进行交流、融合,使近代东北渐趋形成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状态。据有关统计,“汉族人口约占当时东北人口总数的88.3%,少数民族人口约占东北人口总数的11.5%。东北地区的47个少数民族中,满族、蒙古族、朝鲜族所占的比例较大。满族人口约770万,占当时全国满族人口的85%;蒙古族人口约为300多万,占当时全国蒙古族人口的73%;朝鲜族人口约200万,占全国朝鲜族人口的99%。”[1](P112)除此之外,锡伯族、回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赫哲族、柯尔克孜族、鄂温克族等其他少数民族也以其特有的民族风情生活在东北的大舞台上。由于与汉族的杂居相处,各少数民族渐染华风。社会风尚在逐渐与汉族接轨的同时也保留着本民族的特色。具体在衣着、饮食、居住以及婚姻习俗、语言习俗等方面表现明显。

在服饰方面,城镇的蒙古族服饰渐用染色布,与汉人略同。冬则穿着不上面之羊皮袍,皆袖长幅阔,腰束条带,以绸为之,类用黄、紫、绿三色。头戴皮帽或缠巾。牧区则保留了更多的传统民族服饰。蒙古族牧民一般多穿皮裤以御寒,种类繁多,主要有熏皮裤、熏制去毛皮裤、吊面皮裤与单夹皮裤等。除此之外,蒙古族男子头顶喜戴“毡笠”,因用毛毡制成,故得名。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由于与俄侨接触甚多,渐渐也受俄国风尚的影响。如“鄂伦春人入俄籍者,尽变俄服”。[2]回族在民国时期,则渐渐被汉族同化,“渐染华风,其衣饰与汉族无异”。[2]男子喜穿白短褂,头戴白布(或深色料)单层无沿圆帽。此帽亦称礼拜帽,一般男子都在参加礼拜时戴之。妇女在参加礼拜时有戴“盖头”(大头巾,少女喜绿色,中老年妇女喜黑白色)的习惯,平时则不戴。迁入东北地区的朝鲜族社会风俗也在渐渐发生改变。19世纪末,朝鲜族的男人多戴笠。20世纪以后,则开始穿着西服,头戴学生帽、鸭舌帽以及西洋毡帽等。20世纪初之前,朝鲜族男女大多穿着草鞋、麻鞋与木屐等,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穿着胶鞋和皮鞋。外衣的颜色也由较单一的白色转变为开始穿着五彩缤纷的各种颜色。黑龙江下游的赫哲族虽接纳了汉族先进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材料,但其服饰上也保留了自己民族独有的特色,多以鱼皮作为原料,靠打鱼为生的赫哲族选用厚大的鱼皮,将其煮熟后再把鱼皮缝合起来,制成鞋和衣、套裤、腿绷、围裙、手套、腰带等生活用品。鱼皮具有耐磨、不透水、抗湿、防滑等特点。用鱼皮制成的上衣款式基本与汉族的传统便衣样式类似,突显出北方地区简洁、明了的穿衣风格。

在饮食结构上,各民族的差异性较大。中国素来民以食为天,从中可以看出饮食文化在国民生活中的重要性。清代,在山东人闯关东前,满族的饮食多以肉类为主,较少食谷米类,在饮食结构上较为单一,且对肉类的加工主要采用原始方式煮、晒、烤等,基本不使用任何工具。在汉人入关以后,汉人不仅把其主要饮食带进东北地区,最主要的是把食物加工的技艺传授给了满人。由于民国初年山东闯关东的人数较多,鲁菜在东北有较大的市场,不少名店均系山东人开设或由鲁菜的传人掌作。满族在汉族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掌握了各种烹饪技术如烧、烤、炖、炒等,饮食结构不断提升改进,饮食种类逐渐丰富多样,谷物粮食渐渐代替肉食。《黑龙江外记》记载:“满洲宴客,旧尚手把肉,或全羊。近日沾染汉习,亦盛设肴馔。然其款式不及内地,味亦迥别,庖人之艺不精也。”[3](P62)在满汉饮食文化交流融合的过程中,满族既保存自己饮食文化,如满族爱吃用小米、黄米、高粱米和玉米做成的干饭、稀饭、水饭和粘饭。打糕、玻璃叶饽饽、苏叶饽饽、盆糕、萨其玛等是具有鲜明满族特征的点心。同时也借鉴吸收了汉民族的饮食文化,最好的例证就是“满汉全席”。饮食文化的碰撞融合改变了满族原有的饮食结构,使饮食种类不断丰富多样。此外,其他民族如蒙古族主要以炒米、牛羊肉、牛羊乳为主要生活食品。进入民国以后,城镇的蒙古族饮食已逐渐与当地汉族趋同,饮食结构也走向多元化。赫哲人在冬季款待客人多做鱼菜,过年则会吃猎取的狍子、鹿、野鸡等。“鄂伦春人,不解牧畜,以猎兽供食料”。[4]回族“平日饮食尚清洁,供客亦具肉食。教律戒专杀,其牛羊与鸡皆购于市,非清真寺掌刀所宰不能用也”。[5]回族日常生活中的主食基本与汉族相近,某些面食与糕点保留了本民族的特色,如油香、洋肉烧麦、五花糕、油炸糕等。朝鲜族则以大米、辣白菜为主食,喜欢吃狗肉、冷面、打糕、泡菜、大酱汤等。

在居住方面,民国时期的汉族多垒墙建屋,安土重迁。而其他少数民族如赫哲人,多住在用木头搭建的被称为“马架”的木屋子里。蒙古人则因游牧,常逐水草而居,转徙无常,因而都以蒙古包为屋子。蒙古包大小不一,都为圆形。普通的蒙古包,顶高大约一丈三四尺,其围壁高五六尺,蒙古包内圆径七八尺至十七八尺不等。贵族的蒙古包比普通人家的要高大,为显尊贵,在包的顶端有赤黄色绒毡,或黄铜镜。民国以来,大批汉族入蒙地垦荒务农。在汉族影响下,一部分蒙古人弃牧从农,或半牧半农。因此以土屋为居者逐渐增多。蒙古人的土屋因地区不同而不尽相同。在东北的兴安岭东南地区,“蒙民家屋,纯为砖木构造。周围筑以土墙,绕以柳栅。以白布或赤布细书经文,悬于门前。家畜则围饲于宅之附近。”[6]在黑龙江省,“蒙人居室多三楹,西室为上,谓西天迎佛也。院中树长杆,杆头悬白布小旗。”以上所说的土屋,皆为方形,多受汉族影响,与汉族土屋结构基本相同。房屋四周有用土墙及树枝围起的院落,院落内有畜圈与仓房。鄂伦春人,习居山林中,其庐帐率以桦皮为之。冬季复于桦皮之上加盖兽皮。此种庐帐,普通名曰“窝铺”。而朝鲜族住宅基本继承朝鲜半岛的居住风格与房屋特点:把房子多建在“背山临流”,即后面靠着山,前边有河流的地方。房子的正面朝南,房屋造型和结构基本保持一通间、三通间与拐角房等形式和富人居住的复合形式,受满族影响,在冬季喜用火炕取暖,至民国时期,朝鲜族的火炕也由满铺式低火炕逐渐向叠摞式火炕转变。

在婚姻习俗方面,满族的婚姻礼仪,在早期较为朴素简单。山东人(多为汉人)移民进入东北后,满族的婚姻习俗逐渐发生改变。首先表现在婚龄上,满族旧的婚俗提倡早婚,有记载:“满洲之早婚在全国可居第一,奉天满族富裕人家男子,生十三四岁即结婚,至二十岁以上方结婚者,俱为贫人”。[1](P134)民国初年后,伴随汉族移民的大规模进入,在汉族婚姻礼俗的逐渐影响下,满族的早婚现象开始减少,并逐渐上升至法规层面而被禁止。婚礼仪式方面,满族亦吸收了汉族的传统。汉族早有婚嫁六礼之风俗,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满族虽无六礼之说,但其婚姻传统也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必须经过“问名”、“合婚”、“相看”、“放定”、“迎亲”等礼仪才能完婚,从中可以看出,此礼仪显然是受到了汉族婚俗的影响。据记载:“放定之日,女饰盛服出,用旱烟筒与男家来宾以次装烟,此乃参以满洲之俗”。[1](P156)从一定意义上讲,婚姻风俗的交流融合使满、汉之间的通婚往来更加密切,对当时社会环境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蒙古族在长期同汉族杂居的过程中,也开始被汉族同化,“其结婚礼,皆供佛独向之膜拜而已。呼兰蒙籍甚少,自雍、乾以后编入八旗,多已移其旧俗,渐同化于满洲、汉军矣。”[7](P401)汉人婚礼过程中,新娘要盖红盖头,“蒙人则无此细节,入门令露头面,便登床坐帐(满汉谓之“坐福”),亦不踏红,即婚始许出房。三朝回门,午前返回。蒙与满同。”[7](P170)其他民族在被满汉同化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也保存着自己本民族的特色。“满、蒙婚礼与汉人同化,惟回民稍异。其定婚各仪节尚无出入,而结婚必用主麻日(即旧历书牛、娄、鬼、亢四日),请阿訇诵经,用阿拉伯字写婚书,不与汉族同也”。[8]回族婚礼,既不用鼓乐也不拜天地,而以宗教形式巩固婚姻关系。另朝鲜族的婚礼别具风采,婚礼分别在女家及男家两段进行。结婚时概不用鼓乐花轿,迎亲男女仅用喜车,少却了诸多禁忌。

在语言习俗方面,早在清朝时期,伴随大批汉民进入东北少数民族地区时,汉民族的文化、风尚习惯、价值观念与语言等也渐渐渗入其中。有些汉族人不仅拥有技术,同时他们能用汉语传播农业生产技术、进行思想文化交流等。这些汉人是语言与文化的缔造者与传播者。伴随汉人不断地进入东北,东北少数民族被逐渐同化的进程也在加快。汉语作为当时的交际语言,传播的途径与渠道也在不断延伸、扩大。至民国,此种变化就更为显著。满人中,已有大部分开始改说汉语、使用汉姓。蒙族人也逐渐通晓汉语并认识很多汉字。WalterYoung(美国学者)曾这样记载:“到了今日,旅行满洲者,从辽河口岸直达黑龙江,至多只能看见从前游牧人民的一点行将消灭的残遗物迹而已,他们昔日跨峙塞北的雄威,已经荡然无存了。现在满人几与汉人完全同化:他们的言语,也渐归消灭,转用汉语了”。[9](P52)因此,伴随汉族移民的进入,东北的语言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时至今日,东北各少数民族均已经通晓汉语并将其作为交流的通用语,全新的语言地理格局已经形成。

二、东北少数民族社会风尚变迁的特点

民国时期东北少数民族的社会风尚呈现新旧交替、多元并存的状态。作为中华民族风尚变迁的一具体分支,变迁的趋势与全国总潮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当时东北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与全国主流的差异,使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风尚变迁也呈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等特点:

东北的风俗范文3

一、小沈阳的轰动效应。小沈阳以新奇独特的表演方式取得巨大成功。他的表演,深深植根于东北丰厚的黑土地文化的沃土,艺术地反映了当代东北人民的生活习俗和精神风貌,其滑稽可笑的扮相、幽默逗哏的语言、出奇巧妙的情节,都充满了浓郁的乡土气息和民间味道,无不给人一种清新爽快、痛快淋漓、开怀大笑的娱乐感受。透过“小沈阳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俗文化”对于广大观众的亲和力和影响力。这里所说的“俗”,不是低俗之意,而是一种能被大众接受并且能够得到审美愉悦的艺术形式。“俗”的本义是“风俗”,是“一般人、百姓、民众”和“大众的、普遍流行的”,在与“雅”相对的同时,还具有“庸俗、不高雅”和“粗俗、俗鄙、俗气”之义。因此,这是一个本身意义不同,而不同义项又都非常接近词义临界点的词,其区别有时似乎只可意会,难以言传,合乎前者则多为褒义,流于后者则多为贬义。

因为赵本山和小沈阳的小品大都来自底层,来自百姓习以为常的生活,所以能够与普通观众产生共鸣。人们在大笑之后,回味他们的小品,确实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现实的内容。广大观众对赵本山与小沈阳在春晚上表演的《不差钱》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由于小沈阳在春晚上的成功演出,使他一跃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与小沈阳有关的网页搜索已达到二千多万次点击的数字,他的《我想当明星》等系列随之在网上热播起来,出场费也因此从每场数百元迅速暴涨到三十至五十万元。

小沈阳能够受到公众如此狂热的追捧,并非偶然。这一现象表明了普通观众需要清新活泼、短小精悍、轻松愉快的艺术和娱乐,排斥死板的说教式的艺术形式,他们需要一种能够释放精神压力、提振信心、享受快乐的艺术形式。小沈阳似乎是一夜成名的,但又是“来自底层、自我奋斗、机遇垂青的结果”。他的走红起到了示范效应,有调查发现,如今在辽宁至东北各地,学演二人转的年轻人多了起来,尤其是一些农村青年,逐渐把小沈阳的成功看作是一条制胜的门路。

二、二人转的雅与俗。作为东北最重要的文化现象之一的二人转来源于民间,史料上有关二人转的记载,可以追溯到清康熙、雍正年间。几百年来,东北二人转逐渐形成了“南浪、北唱、西板头、东耍棒”四个流派。作为东北民间艺术形式,二人转属于地方的戏曲艺术,是生长在黑土地上的一朵艺术奇葩。说起二人转,我们不能不提到其代表性人物赵本山。赵本山具有浓厚的东北情结,在他的作品中,充满了浓郁的东北文化气息。而在众多的艺术背景中,二人转是他最为重视的一个方面,他长期浸于二人转的创作、研究和表演,演技可谓炉火纯青,于是我们看到了小品《不差钱》里东北二人转的影子。在小沈阳的演出中,就是运用了男扮女装的表演形式,这种形式大部分都来源于东北的二人转。

二人转又名“蹦蹦”,广泛流传并盛行于东北三省,受到东北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喜爱。它是一种说唱结合、歌舞相融、生动活泼的走唱类曲艺形式。唱本语言通俗易懂,诙谐风趣,富有浓厚的生活气息与地方特色,其唱腔在东北民歌与大秧歌的基础上,吸收了东北大鼓与河北梆子等曲调结构,形成高亢火爆、亲切动听的特点。二人转中的舞蹈具有“稳、浪、俏、哏”的风格特点,来自东北大秧歌,并吸收了民间舞蹈和武打成份,以及耍手绢等技巧。总之,二人转的表演特点充分体现出了东北劳动人民的生活情趣与对艺术美的追求。人们喜欢二人转,是因为它通俗易懂、风趣幽默,是因为它逗人的演唱,更是因为它来自平民的生活,透过二人转这种民间表演艺术形式,我们可以深入领略东北文化的独特魅力。

不可否认,二人转这种演出形式属于一种“俗”的艺术,然而任何一种“雅”艺术最终都来源于“俗”艺术,探寻艺术的起源,纵览文化的发展史,这个问题就有了充分的解释。中国的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里,记载的绝大多数是“俗”的文化,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是在民间的说唱、话本的基础上发展完成的,《茉莉花》更是一首民间小调。今天已经成为“艺术歌曲”的某些代表作品,比如《掀起你的盖头来》《小河淌水》《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等,当年也都是最典型的民族音乐。我们今天一再提倡艺术家到民间和生活中去体验,去采风,就是因为一切高雅艺术只能是从生活中来,从人民群众中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俗文化是雅文化得以升华的坚实的基础。

在艺术发展史上,许多艺术样式往往是生于民间,死于“庙堂”。原本鲜活生动、质朴感人的艺术,一旦进入贵族的殿堂,就容易变成僵死的、程式化的、了无生气的艺术。“雅”的首要意义就是“合乎规范”,而规范的结果,一是可能提高了艺术的专业性和雅兴,二是有可能从此扼杀了这门艺术,使之犹如失去根系的花株,在缺失泥土、水分和养料之后迅速枯萎并走向死亡。文化的发展在艺术市场上也是如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民群众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主要渠道在于市场。所谓高雅艺术在孤芳自赏的同时,也失去了大众的青睐,而拥有亿万观众喜爱的艺术形式,却能在演出市场久演不衰,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赢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然,二人转源自民间,受到大家广泛的欢迎,但这并不意味着二人转已经达到了完美。一门艺术要得到健康发展,从批评中获取的营养和财富,往往要比从赞美中得到的更为丰富。备受欢迎的二人转,也有其粗俗的一面,但随着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和艺术鉴赏水平的日益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观众在喜爱、欣赏二人转的同时,也会对这门艺术中的某些缺陷提出批评。以一种宽容的眼光来看,二人转来自民间,来自生活,出于泥土,带些俗气息在所难免。许多高雅艺术在滥觞阶段,多有这种无法避免的俗特性,后来经过传承加工,在诸多艺术家那里得到润饰提炼,最终成为成熟的艺术形式和流派。著名作家王蒙先生曾经这样比喻小沈阳的表演:饺子俗,但是好吃,俗就是俗,只要不是恶俗。他认为,小沈阳的草根经历,使他能够更准确地体会大众喜好,贴近普通百姓。这充分说明了艺术尤其是民间艺术来源于生活,来源于乡土,才能让广大普通观众感到亲切、自然、真实,从而为之倾倒、为之痴迷、为之欢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二人转这门广受大众欢迎和喜爱的艺术形式,也会努力改造、提高和完善自己,使之成为一种能够雅俗共赏的艺术。但是,我们也绝不愿看到它失去本来的“下里巴人”的内在魅力,变成曲高和寡、门庭冷落的“阳春白雪”。

三、二人转中的舞蹈。东北秧歌与二人转舞蹈的融合与发展,也是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现象。首先是二者的融合,融合是发展的基础,没有融合便没有发展和创新。当然,两种舞蹈艺术不是盲目的融合,不是把传统二人转中的“稳、浪、俏、哏”的舞蹈形式承袭下来“照方抓药”,而是要使传统艺术随着时代的步伐发展、创新与升华,从而更好地为大众服务。二人转须借鉴东北秧歌中幽默诙谐的表演,然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东北秧歌这门民间舞起源于高跷舞,在二人转的舞蹈表现形式中经常能够看到高跷舞火爆热辣与高难度的表演形式。因此,在很多东北秧歌的舞蹈作品中都将二人转中的高跷舞提炼加工再创造,使其风格性和表演性更加浓郁。同时在形式上,对原来民间自娱自乐的民俗文化进行挖掘和再创造,在二人转中提取典型人物形象,在道具上拿掉高跷,用音乐代替真人演唱和锣、镲、唢呐等乐器。如在东北秧歌作品《家常里短》中卸掉了脚下的木跷,使演员更加自如地跳跃腾挪,生龙活虎。在编舞上采取了与现代舞结合的方式,内容上既表现了“俗”文化中东北农村典型的“媒婆”形象,又用现代的手法使之“雅”化,多了几分幽默和诙谐,而表演形式上增添了几分内敛与含蓄。这种新节目在保持源自高跷的风格动律的基础上,塑造了新的形象,反映出当代东北民俗艺术的新面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二人转在表演过程中不仅融合了东北秧歌的表演形式,汲取了民间舞蹈与武打成份,以及耍手绢等技巧,还吸收了源自东北秧歌的踩高跷场景。它们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在秧歌的发展过程中,亦吸收了戏曲的身段和跳转翻滚等技巧,使表演更加活泼、欢快、动人。秧歌的类别很多,在我国许多地区都有,是一种边唱边舞的艺术形式,据说起源于农民在稻田插秧时唱的田歌,所以叫做“秧歌”。东北秧歌融合了满族、汉族等民族舞蹈的特点,与中国南方传统秧歌存在很大区别,有着独特的发展历史与文化内涵。东北秧歌表演形式独特,风格幽默诙谐,广袤肥沃的黑土地赋予它质朴豪放的风情,融泼辣、幽默、粗犷、稳重于一体,将东北人民豁达热情、质朴率性与刚柔相济的性格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

东北的风俗范文4

论文关键词:东北部平原;民歌;共性

论文摘要:流传于中国东北部平原的民歌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近代以来关内人口向关外的迁徙,地形地貌、风俗民情、方言等方面的一致性,在民歌艺术上有着亲缘关系,体现出体裁、曲目、旋律风格等方面的一致性。

本文所指的中国东北部平原指的是处于黄河下游,包括冀(河北)、鲁(山东)、辽(辽宁)、吉(吉林)、黑(黑龙江)大部,豫(河南)东北及苏(江苏)北徐州等大片区域。这片区域背山面海,西部以太行山、大兴安岭为限,东至渤海、黄海沿岸,山海之间,即是著名的华北、东北两大平原。华北平原系黄河、海河冲击而成,海拔仅在50米以下l东北平原分南、中、北三部分,即辽河平原、松辽平原和松嫩平原。这里土地肥沃。自然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城镇经济繁荣,农、林、牧、渔兼备,自古就是中国的战略要地,同时也为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提供了优越而充分的条件。 

据考古界考证,东北部平原南部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早在四、五万年前,这里便有了最早的山东人——沂源人,并开始了他们创造性的劳动。之后,历经旧石器时期、中石器时期而过渡到新石器时期。在后一时期(公元前5o00一公元前3000),东北部平原经历了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前后相续的三个阶段。它们作为我国东部文化的光辉代表,具有一系列突出的地域特征。而且,愈往后,其扩散面愈大,由豫东一带开始,形成一个扇形文化板块,其北端至东北,南端至淮河,与我们所界定的东北部平原区域大体相近。当时,这里居住着许多不同的部落,史学界统称为“东夷人”。他们所创造的文化,也被称为东夷文化。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文化类型,如河北的磁山文化(属新石器时代早期),辽宁的红山文化、内蒙古的富河文化,黑龙江的昂溪文化、白金宝文化及辽西的细石器文化等。就它们的发展层次来看,关内早子关外。当关内已进入定居的农业型经济时,关外先民们还过着居无长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这对民间文化的形成、流传,也有重要的影响。

流传于东北部平原的民歌体裁,以小调最为普遍。同时还有秧歌(它同小调的音乐性格并无明显区别,只是表演场合和方式不同而已)、号子等。秧歌的代表品种有河北的定县秧歌、昌黎秧歌,山东的鼓子秧歌.胶州秧歌,海阳秧歌,以及东北秧歌等。号子的代表性品种有黄河硪、夯号、胶东渔民号、辽东渔民号、白洋淀冬网号及东北林区伐木号等。冀西北太行山麓有少部地区传唱“信天游”“爬山歌“山曲”等,其风格与东部差异较大。但严格说来,那里已不属于本分布区了。

那么,中国东北部平原的民歌又存在着哪些共性特征呢?

一、体裁和曲目方面的一致性

如前所述,由于地处平原,城市经济兴盛得早,加上职业、半职业艺人的演唱、传播,这里已成为一个以小调体裁为突出代表的地区。就目前已记录、整理的数量来看,小调曲目约占全区的三分之二。20世纪20年代,有人写文章说:“小曲(即小调——引者)的历史,从明初到现在,已有五、六百年之久。它的全盛时代,大约也同昆曲一样,是在清朝乾隆的时候。在当时欢迎它的是满洲人,就到现在,也仍旧如此。在北方各省,大约直隶同山东最盛行,其他各地就不深知了。”作者指出小调在冀、鲁两地最盛,又说满洲人最爱听,恰好说明这里的群众有共同的审美趣味,对小调有特殊的爱好。这个估计是比较准确的。小调体裁按它的初步形成来算,大约应上溯到中国中古时代的南北朝时期,因为那时候已出现了从军五更转》、《子夜四时歌、(月节折杨柳歌》这几种时序体民歌。据朱自清先生考证,它们就是后世所传的《五更》、(《四季、十二月》的祖称。宋、元之际,由诗而词,由词而曲。这个“曲”,就是“南北曲”。那么南北曲又是如何进一步变化的呢?仍然援引上文作者的观点,他说:“我敢大胆断定,‘曲’后来变成了小曲——小曲中的杂曲。”他还说:“南北曲结构上分为两支,一支是‘杂剧’及‘传奇’,一支是小令及散套。杂剧及传奇的歌法,由‘弦索的北词’及南戏、而海盐腔、而弋阳腔、而山的水磨调了,经了许多变迁然而南北曲的格式却是始终没有什么变化,并且自元以后没有创新的曲子。至于小令同散套,则因不合时俗的歌法,就把它们的格式改变了。以后又有许多新的作品,于是,它们就同南北曲分家了。杂曲同南北曲之分离大约在明初的时候。不过,我们现在很难——或者说不能——找到明初的小曲供我们比较,但是可以确定的,它们在明朝中叶已完全脱离关系。在明朝创作的杂曲却已经很有不少的了。”

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又引了明代沈德符((野获编》里的一段话:“元人小令行于燕、赵,后浸日盛。自宣(德)正(统)至化(成化)治(宏治)后,中原又行[琐南枝]、[傍妆台]、[山坡羊之属……今所传[泥捏人]及[鞋打卦]、[熬鬏髻]三阙……故不虚也。自兹以后,又有[耍孩儿]、[驻云飞]、[醉太平]诸曲,然不如三曲之盛。嘉(嘉靖)隆(隆庆)间乃兴[闹五更]、[寄生草]、[罗江怨]、[哭皇天]、[乾荷叶]、[粉红莲],[桐城歌]、[银纽丝]之属。自两淮以至江南,渐与词曲相远……比年以来,又有[打枣杆]、[桂枝儿]曲,其腔调约略相似,则不问南北、不问男女、不问老幼良贱,人人习之,亦人人喜听之……以至刊布成帙、举世传诵、沁人心腑。其谱不知从何而来,真可骇叹。又有[山坡羊]者……今南北词俱有此名,但北方惟甚爱数落[山坡羊]。其曲自宣(宣化),大(大同)、辽东三镇传来,今京师惯以此充‘弦索北调’……。

这段论述,不仅描述了小调自明代以来的兴盛发展,而且指出“燕、赵、辽东一带”自元代起就流传着很多杂曲类的小调。这对我们认识小调体裁在东北部平原的历史渊源颇有价值。同时还应说明:以上沈德符列举的许多曲牌,如[寄生草]、[跟纽丝]、[山坡羊]等,一直到20世纪四、五十年代还在东北部平原一些地区流传,它们已成为冀、鲁和东北三省民歌中的常用曲调。如流行于山东淄博的“蒲松龄俚曲”中就有[耍孩jl]、[玉蛾郎]、[迭断桥]、[哭皇天]、[银纽丝]等;流行于鲁南的“五大调”中有[寄生草],平阳秧歌中有[山坡羊]、[清江引]等。特别是[迭断桥],在东北部平原各地传播得相当普遍。据杨荫浏先生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统计,该曲牌主要在清代流行,比[耍孩犯]略晚,但它的流传范围,却超过任何一个曲牌。

除明、清小曲外,东北部平原还有其他一些共同曲目,如《画扇面、看瓜园》、((绣花灯、探清水河、对花、(《放风筝、(《绣荷包》、《五更调》、四季歌等。其中,前四种曲目以歌唱传说故事为主,篇幅较长,往往有数十段词,后几种曲目则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其来源同前四种曲目不一样,它们始终流传于民间,音乐语汇质朴,富有生气。特别是((对花》,曲调多样,约有十几种之多,广泛传唱于东北部平原各地。

以上两类曲目,前者在山东境内保存、流传得比较多,也比较广;后者在河北地区似更普遍些。东北各地所传,多数是由关内传过去的。就民歌的蕴藏来说,以渤海沿岸及黄河两岸即鲁北、冀中、冀东等地最集中,也最有代表性。

二、旋律风格的相对一致性

东北部平原民歌的第二个共同特征是音乐语言,即旋律风格的相对一致性。从整体来看,由于客观环境所致,东北部平原内各地民歌的交流十分广泛。同时,它同南部的江淮地区不仅无甚阻隔,而且还以南北大运河为天然渠道,长久以来保持着密切的交流。再者,这里的自然环境多样,有丘陵、平原、海滨、林区等,造成了人们的多种生产方式和较复杂的社会阶层。凡此,都使东北部平原民歌成为一个具有开放特征的分布区和一个风格较繁杂的色彩区。特别是在构成民歌旋律的某些具体因素方面,当地人民做了多样化的选择。这里仅从其主要方面来谈谈它们的风格特征。

从构成曲调风格的基本因素——音阶、调式来看。东北部平原各地民歌的音阶形式很多,五、六、七声都较普遍。但使用得最多,又具有东北部平原民歌特色的是含“变富”的六声音阶和含“清角”的六声音阶。

在多数情况下,“变宫”和“清角”音出现的次数不如其他音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重要。相反,正由于它们在某个局部位置出现,这些民歌的旋律风格才同那些由纯五声构成的民歌旋律风格判然有别。我们先以在东北部平原影响较大的《沂蒙山小调》为例:

“变富”先在“转”句上出现,而后又在尾句上加以肯定,证明它不是什么“音阶外音”。同时,由商变宫的圆润的小三度音调,明显地改变了前半部分的刚健气质,使旋律变得宛转柔和。如果将“变宫”换作“宫”音,其风格旨趣必然会立即改变。再如河北的《妈妈娘你好糊涂》等,情形也相同。

以上几例说明,“变宫”音加入五声音阶的现象,在东北部平原的民歌中不仅是普遍的,而且它们在旋律中出现的位置及其作用,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含“清角”的六声音阶,也在一些民歌中得到较广泛的运用,它们具有另一种格调。“清角”在此类曲调中,似乎是代替了“角”音的出现。它与上述“变宫”音的作用相反,增加了旋律进行的棱角,使之更显得明快、健朗。

总的说来,以上两种六声音阶的普遍运用,为东北部平原民歌旋律风格的传统奠定了一个基础。有意思的是,在实践中“变宫”和“清角”音有一种天然的“排他性”,它们总是分别出现在不同的民歌曲调中。两者同时与其他五声构成七声音阶的旋律,这在东北部平原的民歌中比较少见。这种实践反映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调式思维方式,因为含“变宫”的六声音阶旋律蕴含着向上五度转换的因素,而含“清角”的六声音阶又有向下五度转换的倾向。这一点,在以上各例中都有明显的反映。这就说明,上述六声音阶不仅仅丰富了音调的色彩,而且还造成调式的交替、交融,它同样是东北部平原民歌风格的一个重要度)的跳进音调,这就使音乐本身融入一种独特的情趣。特征。当然,相比之下,含“变宫”六声音阶的民歌数量更多些,传播面也广一些(主要在冀、鲁一带)。而另一种更多地使用于东北地区的民歌中。

除音阶、调式外,东北部平原的民歌中还形成了一些特定的旋法,或者称作常用音乐语汇,它们对旋律色彩同样有重要的影响。

这些音乐语汇可分作两类,一类是进行当中的,主要特点是每个乐汇中部差不多包含着不同类型(五、六、七如山东民歌老汉爱唱幸福歌中的一句:

东北的风俗范文5

原告:宋维河,系海口市东北人餐厅业主。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

原告宋维河在海口市开办了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该餐厅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7年4月7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东北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饮、快餐,1999年5月24日,原海口市东北人餐厅变更为现在的海口东北人餐厅,企业性质仍然为个体工商户,并于1999年9月28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办理了“东北人”服务商标的转让手续,海口市东北人餐厅成为“东北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早在1995年9月,原告单位的设计师纪文静为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设计了一套VI识别系统,内容包括:以热烈的大红色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书“东北人”作为企业的商号,把黑色作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在餐厅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了浓郁的东北民间风俗特色,包括以红、绿、蓝为底色,镶以风凰和牡丹图案为主的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的服饰和桌布以及其他装饰用的布料,并特别在男服务员的服饰上印上“粗粮、野菜、水饺棒!”的广告用语;餐厅的纸巾样式为白色并写有红色“东北人风味连锁餐厅”;玻璃窗上均贴上双喜、玉米、蘑菇、白菜、萝卜、鲤鱼的窗花;在餐厅的广告宣传上以通俗的“粗粮、野菜、水饺一棒!”、“要想营养好,请来东北人吃粗粮、野菜、水饺!”等作为广告用语;其他的装饰还有装烧酒的大酒坛、放酒瓶的木架、东北土炕,墙上挂的贴有倒“福”字的簸箕、盖帘和玉米等等。原告餐厅自1997年开始许可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东北人”的商标及其相关的企业名称和包装、装潢等VI设计,并负责提供经营管理模式以保证连锁经营的一致性。

1999年3月16日,原广州市越秀区日日潮牛肉店变更为现在的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1999年3月26日被告在开业的宣传中自称是“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其中的“东北人”三个字的字体与原告餐厅的商标字样相同。后经原告本人及广州市天河东北人风味饺子坊与之交涉,被告改变了牌匾中“东北人”字样。被告在其经营中所使用的菜单上也以红色为底色,并印有凤凰、牡丹、贴着红纸的酒缸、拿簸箕的小女孩以及“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小烧玉米酒”的广告词,并附有总店和分店的分布情况。被告的菜单除了菜的内容有区别以外其他均相同。另外,被告所使用的餐巾纸包装上也设计为红白相间,并印有红色的“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字样;其他的装饰诸如服务员的衣饰式样、窗花以及酒坛、土炕、玉米、贴着倒“福”字的簸箕等饰物,都与原告的餐厅摆设、布置相仿。

原告起诉称:被告在餐馆的经营上模仿原告,二者不仅仅在经营风味品种上都是东北风味的,而且在餐馆的整体装饰、装潢上也模仿原告的经营风格和特色,被告还对外称其是“东北人”的分店。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莱风味饺子馆停止岂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宋维河不是“东北人”的商标专用权人,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原告经营的是餐饮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饮食而不是餐厅的装饰和装修,而且原告的餐厅装饰和装修都取材于东北的民俗文化,表现的是东北的地方特色,不具有独创性。被告经营的也是东北风味的餐馆,原、被告双方的餐厅内部装饰都是体现了东北地方民俗特色,是东北风味餐厅的通常装饰,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餐厅在海口或广州享有对东北的地方民俗文化的独占使用权。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是东北风味餐饮的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同行业的竞争关系。尽管原被告双方不在同一城市,但是在我国城市之间交通发达的情况下,地域的差异并不影响竞争关系的存在,而且原告已经将其所有的“东北人”注册商标和经营管理模式、VI设计等均许可给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使原告经营的特色和风格影响到广州地区,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原告选择部分具有浓郁东北特色风俗的装饰对自己的餐馆进行了企业整体形象设计,形成了自己特别的风格,并对这些设计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形象。但是被告在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包装、装潢时。选择了与原告的诸多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被告的模仿行为实际上是在冒用原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形象,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的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依据民诉法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本案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无不当。由于原告的商标登记时间早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企业登记的时间,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其开业宣传和餐厅的牌匾上均使用了与原告“东北人”商标字体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影响,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构成对原告宋维河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宋维河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启示,公开向原告宋维河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四、驳回原告宋维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不服一审判决,以原答辩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宋维河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对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的保护上表现有扩大的趋势,即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的初级保护,而且提高到企业综合形象、综合权益的保护的高度。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在中国加人WTO以后,如何加强对企业合法利益的综合保护,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面临的新的课题。对企业权益的综合保护包括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原产地及质量特色,服务性行业的良好服务等等。尤其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不仅仅要使自己的经营有特色,更要创建自己的知名品牌和综合企业形象,这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商业包装,为的是使企业能够在行业的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综合形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由于其资产的无形性,往往其潜在价值不可估量。特别是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因为这种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经过长期的熏陶和积累所形成的。树立一个知名企业形象和开发一种产品是一样的,都要作先期的投入,而这往往是一个积累和渐进的过程。一旦受到侵权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后果也将是严重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权利?如果有,那么原告享有的究竟是何种权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原告所使用的装饰物品是否是原告的独创?比如原告餐厅里装饰和使用的宣传广告、标语口号、窗花、农家的摆设、服务员的衣着、菜单餐具的设计,均突出了东北农家淳朴大方、热情好客的特色,透露出浓浓的东北地方乡土气息。原告只是对已有的东北民间传统艺术图案、农具、农家小院的摆设根据餐饮业经营的特点和要求重新搭配、组合、摆放、使其具有视觉上的美感,成为“东北菜”经营的标志。原告的这种“为我所用”的行为已经是实际意义上的“再创造”,而不是对民间文艺作品简单的无偿使用。如果仅仅是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简单使用则不存在其特有的装饰、装潢,如果有,那也只是东北民间艺术所特有的,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东西,以区别于其他省份的艺术特色的作品而不能说是原告特有的装潢。对于群众性的、大众化的民间文学艺术再度创作作品的保护,因为原、被告共同使用的东西都包涵既有的民间艺术、美术作品,尤其是剪纸、服饰、饮食用具等。这里面包括原告吸收原有民间艺美中菁华的成分,也有其自己搭配组合、设计创新,具有创意、新意的部分,原有的大众艺术作品经过原告的调适、整合,重新组合搭配再溶入其特有的创新部分就成为原告特有的装潢、装饰。而且原告经过几年的连锁经营,已经将这些饮食服务的装潢、装饰以及服饰、摆设、宣传广告等等融入其经营方略,有些东西已经成为其经营的“东北菜”特有的饮食文化内涵,在以粤菜主的广州餐饮业中独具特色,显得尤为突出。这些是原告的经营特色,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普通的东北民问艺术、日常生活用品,被告提出异议。在原告提交的一份企业策划报告中也提出,原告对企业服饰的要求:通过企业标志、企业色彩、企业图案的表现,表达企业的集体性和员工个体的归属性,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整体观念,激发员工对企业CI活动的理解和参与意识,对外形成企业形象,体现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分析被告所使用的餐厅的装饰和布置,包括墙壁天花的颜色、房内的摆设、剪纸窗花、店面牌匾、服务员的服饰、餐具(粗瓷花碗)、菜单的印刷、菜式(菜的品种)、菜价、宣传画、广告语等餐馆的装饰,其总体布置风格也是取材于东北民俗;(2)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提取的证据通过比较和分析,认定二者相同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认定相近似还是可以的,因为两家餐厅不但在主要装饰特点上而且在经营特色基本上是一致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廖海涛,总经理。

诉讼人:张秀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人:李运法,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团结委1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维河,男,1933年5月13日出生,海口东北人餐厅业主,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49号。

诉讼人:姚军,男,1968提2月24日出生,广东法商大学法学院教师。住所地:广州市仑头路21号。

上述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以一简称东北菜饺子馆)与被上述人宋维河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知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6月2日,宋维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自开办海口东北人餐厅以来,以“东北人”风味饺子坊为品牌,通过优质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喜爱,并在广州开设了四家“东北人”风味饺子坊分店,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为谋取不法利益,采用了不正当竞争的方法。其在1999年3月26日开业的“好消息”中落款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而且“东北人”三个字的字体同原告的完全相同(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原告的多次强烈要求下,被告将东北人三个字更换为东北菜,但其牌匾与东北人的牌匾仅一字之差,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东北人的又一分店。比较双方的菜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被告的模仿情况。被告对原告“东北人”这一服务品牌特有的包装、装潢出作了相同和近似的使用,包括男女服务员的服装;男服务员身后的广告语;被告橱窗里的蘑菇剪纸、装酒的容器及其摆设和排列组合以及被告面巾纸的包装。虽然经过原告的多次警告,被告仍然让其服务员对外宣称是“东北人”的分店。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停止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主要篇幅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东北菜风味饺子馆答辩称,原告不是“东北人”商标专用权诉讼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提出“东北人”商标专用权的有关诉讼。原告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装饰、装修,不具有独创性,是东北风味餐厅的通用装饰,不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内容。餐厅的商品是饮食,不是装饰和装修,原告列举的餐厅的内部装饰和装修,不是商品包装和装潢;所列举的餐厅的服务员服装、蘑菇剪纸、东北炕等装饰是东北的地方特色,东北地方文化与地方民俗不能认为东北人餐厅在海口或广州首先使用就具有独占权。原告和被告经营的都是东北地区饮食文化,都是将东北地区的固有特色搬到了广州市,都是在吃我们的先辈文化,都是在模仿和怀旧,都没有创新。

原审法院认为:宋维河系海口东北人餐厅业主,该餐厅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5的9月,原告餐厅的设计师纪文静对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进行设计,由此形成了一套VI识别系统。该系统内容包括:以东北粗犷、亲切、热情的民间特色为主基调的红色为企业主要色彩,以黑色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以书法字“东北人”为该餐厅名称的书写方式,以凤凰、牡丹图案为主的红、绿、蓝底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服饰及桌布和其他装饰用的面料。以红双喜、玉米、蘑菇、白菜、萝卜、鱼固定图案的窗花。同时,依据餐厅经营的“粗粮、野菜、水饺——棒!”“要想营养好,请来东北人吃粗粮、野菜、水饺!”等。男服务员的服务改为统一书写方式的“粗粮、野菜、水饺——棒!”广告体恤衫。纸巾的包装设计为红、白两种颜色的搭配,在白处有红色字体的“东北人风味连锁餐厅”的字样。原告餐厅的布置装饰包括:东北土坑、墙上挂的饰物有贴了倒“福”字的簸箕、盖帘和玉米串等农作物,餐厅窗花蘑菇造型表现为草地上的蘑菇,蘑菇上的花纹以在蘑菇伞上剪小洞来表示,蘑菇大小高低参差不齐。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菜谱采用了VI识别系统中指定的装饰图案,其特点是:以红色为封面主基调,有凤凰、牡丹图案,配以名称、吉祥物、东北人各分店地址、酒坛、簸箕和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小烧玉米酒的广告语及企业的健康形象代表的人物肖像。原告餐厅自1997年开始许可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自己所有的“东北人”这一品牌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及商标。原告负责提供经营管理模式,包括企业文化、企业口号、服装等,还提供自己特有的营业场地装潢、装饰风格等CI的设计方案,并保持连锁经营的一致性。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已在广州开设了多家“东北人”分店,这些分店在名称、服务员服装、菜谱、店内布置的特点、广告宣传、广告语的使用等方面与原告海口东北人餐厅相同。原告餐厅及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对“东北人”这一品牌进行了宣传。1997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海口市东北人餐厅注册“东北人”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馆,快餐馆,注册证号为977414号。1999年5月24日,海口市东北人餐厅的名称变更为海口东北人餐厅。1999年9月28日,上述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给海口东北人餐厅。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原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广州市越秀区日日潮牛肉店,1999年3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日日潮牛肉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1999年3月26日,该店在其开业的“好消息”中写到“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定于本月30日隆重开业,欢迎各界朋友光临指导”,落款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牌匾上“东北人”三个字的书法风格同原告使用的相同,并且采用了显著化的手法。原告及广州天河东北人风味饺子坊对此提出了抗议后,该店于1999年3月29日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其牌匾也改变了书法风格。东北菜饺子馆的菜谱使用了以红色为封面主基调,有凤凰、牡丹等背景图案、贴了红纸的酒缸、端簸箕女孩和“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小烧玉米酒”的广告语,介绍了总店和分店的分布情况。这此内容的布局与原告提供的菜谱布局方面相同。被告的上述菜谱现已更换。被告使用的纸巾包装设计为红、白两种颜色的搭配,在白处有红色字体的“东北菜风味饺子馆”的字样。被告现已停止上述包装的纸巾。被告男服务员的着装上印有“粗粮、野菜、水饺——棒!”的广告语,女服务员的服装用的是以红色为基调有凤凰、牡丹图案的花布。被告餐厅的玻璃窗上使用了蘑菇、玉米、萝卜等造型的窗花,其中蘑菇造型表现为草地上的蘑菇,蘑菇上的花纹以在蘑菇伞上的小洞来表示,蘑菇大小高低参差不齐。该餐厅还使用下列装饰,大酒坛、酒坛旁边的木架上有两排装了酒了玻璃瓶、东北土炕、挂在墙上的玉米等一些农作物和贴了倒“福”字的簸箕。有消费者将被告误认为是东北人餐厅连锁店的分店。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者是餐饮行业的经营者,经营的也都是东北风味,市场竞争关系客观存在,双方中不在同一城市,但在我国城市之间交通发达的情况下,地域虽不同,不影响竞争关系的构成。同时原告还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将其所有的“东北人”商标及其所经营的餐厅设计和形成的企业文化风格等许可给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从而使用原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特有风格延伸影响到广州。这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的竞争关系。将地方风俗融入经营中形成企业自己的特色是一种经营策略,任何经营者都可以用之。地方风俗特色可以被不同的经营者采纳,表现一个地方特色的手法有很多,相同的风俗特色被不同的氛围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本案原告择风俗之一二固定下来并进行了整体设计,原告特有搭配所形成的风格是其特色。原告对其特色的设计和宣传都有相当的投入,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反映经营者的企业形象,从而起到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但是被告在对地方风俗特色进行选择时,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诸多的地方与原告的相同或雷同,被告借用他人在消费者中形象的故意是明显的,是一种不诚实的市场行为。被告的模仿行为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不正当竞争侵权。被告辩称原告的服务员服装、蘑菇剪纸、东北炕等装饰是东北的地方特色,原告和被告经营的都是东北地区饮食文化,都是在模仿和怀旧,都没有创新,因而不构成对原告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商标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权人无权提出商标专用权的有关诉讼,原告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本案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诉讼,其主体资格并无不当。海口市东北人餐厅注册的“东北人”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原告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由海口市东北人餐厅变更名称而来,原海口市东北人餐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变更后的海口东北人餐厅承继,因此海口东北人餐厅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企业名称登记成立的时间,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在其开业的“好消息”中以及牌匾上未经原告许可不适当地使用了原告的“东北人”商标,尤其是牌匾上的“东北人”三个字的书法风格同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字体相同,且采用了显著化的手法,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更名为现在的被告,被告应对原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让其服务员对外宣称是“东北人”的分店,由于原告只提交了证人蒋晶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该证据不足以认定这一事实,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侵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影响,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构成对原告宋维河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宋维河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启示,公开向原告宋维河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四、驳回原告宋维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由原告宋维河负担12510元,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负担25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给付本判决第二项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

1.原审判决第一项无具体内容,无法执行。判决要上诉人停止哪些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要禁止的是什么、要支持的又是什么、要保护的是什么并不明确。

东北的风俗范文6

关键词:民间艺术;传承;权利;二人转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1-0168-01

明间艺术源于生活,源于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进行流传,其主要反应了大众的感情以及生活,主要从其审美观念以及意识情趣等表现其魅力。本文拟对东北的二人转进行艺术文化的传承以及保护的相关探究,根据其具有的民族特色,以及民间艺术文化基本保护措施做起,折射出其他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一、民间艺术传承的法律意义探究

对于民间艺术的传承具有其重要法律意义,这就使得在传承的过程中需要拥有艺术的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应该是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是某一个组织。例如,东北二人转是根据东北的大秧歌和河北的莲花落进行发展创造而来,对于二人转的传承人选择,在明文上进行了规定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有民间的表演家赵本山、李秀媛、王中堂、赵晓波、石桂芹等,他们均被列为了具有代表性的东北二人转的传承人的名单。这就赋予了这些传承人的法律继承权力,希望他们能够将东北的二人转能够发扬、创作继续传承下去。对于这些民间艺术的传承需要他们付出很多的劳动,而不仅仅是他们对这些民间艺术拥有权力。这些传承人不仅是民间艺术的权力主体的组成部分,而且还是拥有义务将其代表的民间艺术进行发扬,需要人们获取更大的努力。民间艺术的传承人不仅要拥有其进行生存的权力主体,而且还是其创作和发扬的主体,为民间艺术的发展和传承奠定基础。

二、民间艺术传承人的权力与义务概述

(一)民间艺术传承人的权力概述

1、创作权力。民间艺术的传承人具有对其继承的艺术进行创作的权力,即鼓励其对民间的文学艺术能够创作和传播,给予了传承人搜集资料、整理民间艺术并且可以有权利对其进行创作。

2、发表权力。对于传承人经过自己的努力,对于其代表的民间艺术创作出去了派生后的作品,他有权力对其创作的作品进行发表,或者是以何种方式将这种派生作品进行发表,这是传承人具有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权力。

3、署名权力。这主要是指的是传承人具有一定对其创作的作品进行署名的权力,能够在其派生的作品后面标注其名称和姓名以体现其时代的精神利益。

4、修改权力。从基本理论来说,传承人对于原生的作品不能够进行修改,由于民间的艺术很多都是由口头的语言方式进行传播,因此其具有不稳定性。这就使得在传播的过程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根据其传播的地域要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因此在进行传播的时候其传承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二)民间艺术传承人的义务探究

1、传承人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虽然传承人具有一定的修改权利和创作的权力,但是这不能使得他们对原生的作品的完整性进行破坏,传承人在进行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应该尊重民间艺术的、风俗习惯及精神权力。不能够通过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也不能够违背原生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

2、传承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要指明原生作品的群体、民族或者是区域的义务。民间艺术作品在进行搜索、整理、改编的时候要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规范创作,在尊重和保护民间艺术的基础上行使著作权的相关义务。

3、缴纳费用的义务。为了鼓励民间艺术的广阔发展,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为民间艺术的传播和创作打下基础,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要通过缴纳费用,以此来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资金来源。

三、民间艺术的传承方式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特有的文化底蕴和艺术特色,其发展伴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时代的文学气息,在传承的过程中具有其特有的方式。例如,东北二人转在进行相关传播的时候,传承人对二人装的文化精髓进行总结,根据其独特的性质,抓住其生活的气息进行创作和传播。赵本上老师则根据二人转中的幽默性、草根性以及智慧性等基本特征,通过舞台传承其重要的民间艺术特色,将二人转最基本的特色通过自己的表演,将其重要的生活艺术特色进行阐释,在观众心中积攒下人气,赵老师将二人转的传承做到最好。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东北二人转的相关传承情况进行分析,主要阐释了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中传承的权力和义务,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