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范例6篇

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

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范文1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备注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开展动员部署工作;

2.是否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回头看”期间是否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1.查看动员部署会议材料(会议方案、领导讲话稿、会议签到簿、图片);

2.查看是否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的文件;

3.查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问题清单台账、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4.查看“回头看”工作期间开展监督检查的台账;

5.查看实际贯彻落实自治区“回头看”动员部署工作是否与4月5日上报的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材料相符。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各级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各级党委(党组)是否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常抓常议,长抓长管;

2.各级党委(党组)是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宣传教育,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3.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否重视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问题系列工作的部署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将整治“”问题作为全面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1.进行个别访谈,了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查看2013年以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比如学习贯彻次数、研究部署情况等内容;

3.查阅节假日重要节点党委(党组)是否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

4.查阅有关涉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问题文件的领导批示件等;

5.查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台帐材料,是否包含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宣传教育材料。

现场访谈

查阅资料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备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责任履行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监督渠道;

2.是否紧盯年节假期,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倾向性问题是否开展集中整治,并收到成效;

4.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纪律审查空白点;

5.是否及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无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情形;

6.是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通报曝光。

1.查看2013年以来是否有日常监督检查台账材料(包括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汇报等材料);

2.查看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置的台账材料(有问题处置清单材料);

3.查看是否就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台账材料(有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整治材料);

4.查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件办理情况清单;

5.查看十以来处理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

6.查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曝光情况。

查阅资料

各地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项制度规定情况。

1.是否出台细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否就围绕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职务消费、接待工作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

2.是否对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3.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有无违反自治区纪委“十个严禁”规定,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隐秘场所聚会等问题。

1.查阅制度台账材料,查看2013年以来出台涉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规章制度;

2.查阅财务票据,查看“三公经费”预算是否逐年递减,对涉及会议费、出国考察费、培训费、接待费等票据及佐证材料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公务接待财务支出凭证和台帐是否齐全,有无规范标准,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购买土特产,公款旅游等;

3.现场核查办公用房、饭堂装饰、公车管理、税控票据重点场所等情况。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备注

各地各部门对中央巡视组、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1.各级党委(党组)是否重视对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及时研究巡视整改重大事项,部署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将巡视整改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是否及时查处对巡视整改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有无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等情形。

1.查看巡视整改问题清单,检查该单位是否对照问题清单开展整改工作,是否有党委(党组)研究部署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相关内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2.查看是否有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工作方案、整改清单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再监督,有无相关工作方案及查处涉及对巡视整改落实方面的问题(案件)。

查阅资料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

1.是否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习贯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2.是否严格贯彻《问责条例》,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问责,有无有责不问、问责不严的问题。

1.查看是否有学习贯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台账材料;

2.查看是否有对《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开展监督检查的台帐材料;

3.查看是否有围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包含警示教育等台账资料;

4.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查办涉及《问责条例》《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内容的案件。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范文2

一、从严从实查找突出问题(5月至6月上旬)

(一)梳理反馈意见。

办党组对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征求意见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找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办党组班子成员个人的,由办党组主要负责人向本人反馈。

(二)认真查摆问题。

聚焦“”,开展“六查”,查修身严不严、查用权严不严、查律己严不严,查谋事实不实、查创业实不实、查做人实不实。重点对照、中央、省委、市委、市委列举的“”表现查找问题。对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我市实施办法进行对照检查,重点聚焦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服务不主动等问题。对于征求到的群众意见,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诊”,注意从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中透视“”问题,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重大事件中分析“”问题,从积案中查摆作风问题,从基层暴露出的问题中反思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从班子集体征求到的意见中,分析个人存在的作风问题。同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提出的好干部“五条标准”,认真查找班子和个人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问题。

(三)深入开展谈心交心。

要认真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坚持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与党员干部必谈,相互帮助查找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查摆自己存在的“”问题,又要对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党员干部相互间既要主动谈自己存在的“”问题,也要诚恳地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作风的具体建议。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领导班子成员相互间就准备在会上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再次开展谈心交心,进一步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相互谅解、增进共识,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前。

二、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6月中旬)

办党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要写得实、画得像。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成长进步经历,找准问题、剖析根源、对症下药,重点查找“”方面突出问题,注重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中查找“”问题,把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的过程变成自我反思、自我警醒、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过程。

(一)上报领导班子和成员“”突出问题“清单”。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前,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分别列出班子集体和个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清单”。同时,列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清单”,报主要领导审阅。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对号入座,敢于担责。凡是属实和基本属实的,要主动认账,逐一检查,不避重就轻,不遮遮掩掩,不上推下卸,不转移目标;对一些不够准确甚至与事实不符的,要引以为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领导班子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由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起草、集体讨论,重在剖析班子“”方面的问题及其具体表现,同时,要对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还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进行查摆剖析,研究提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思路和措施。各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征求意见。

(三)党员领导干部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一般应包括四部分:一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二十四条意见和市委四项具体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我市实施办法,转变作风方面的基本情况;二是“”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四是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重点放在后三个部分。对照检查材料要逐项列出“”问题的具体表现、典型事例,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办纪检监察室点明的问题要明确做出回应。

(四)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市督导组审阅,然后报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审阅备案。

三、以整风精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6月中下旬)

(一)做好会前准备。

以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以反对“”、服务群众为重点,办党组认真制定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民主生活会方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征求意见、查摆问题、谈心谈话等相关情况和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会议的程序、基本要求、召开时间等。做到“五个不开”,即谈心交心不到位的不开,班子和个人问题找得不准不实的不开,对照检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开,思想认识不统一的不开,会议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开。

(二)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采取“个人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其他同志批评帮助”的方式,办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书记首先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随后,其他党组成员依次逐个进行个人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其他同志进行批评帮助。要以树立标杆、向我看齐的态度,带头揭短亮丑,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明确摆出“”突出问题,明确回应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的问题,明确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开展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工作的情况,明确落实从严管理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相关要求的情况,并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刻检查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相互批评要聚焦“”,从党性强不强、工作实不实、要求严不严等方面指出对方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坚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既敢于正视问题、动真碰硬,又坚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做到“五个不搞”,不搞先表扬后建议,不搞避实就虚、言之无物,不搞只摆现象、不讲本质,不搞一团和气、你好我好,不搞穿靴戴帽、虚晃一枪,使领导干部受到一次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心灵受触动、思想受教育,红脸出汗、加油鼓劲,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四)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6月底以前,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支部对照检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加强支部建设的意见,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依据,采取切合实际、简便易行的方法进行。对各党员,重点围绕履行党员义务、立足岗位发挥作用等开展评议。对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要严肃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照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五)及时总结汇报。

专题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生活会情况。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会前准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等情况。参加通报会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党员干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活动办将专题民主生活会议情况报市第八督导组,并请市委督导组对专题民主生活会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四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条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

(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六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范文4

一、关于第一环节的总结

(一)联系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学习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和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县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对《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选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同志在正定》等资料进行了重点学习,并观看影像资料《的四个昼夜》、《权》、《之害》等。学习焦裕禄、吕玉兰、杨善洲、吴波、李红英等先进典型。二是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我局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习20余次,集中学习时间达10天以上。我局不仅将上级部门配发的学习资料下发到每个人手中,而且还编制了补充学习材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自学,要边学习边思考、以学习促工作见成效。各位干部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共撰写心得体会300余篇,其中优秀的心得体会在活动办公室悬挂展示。三是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学习。既有每周固定的集中学习,又有个人自学相结合。此外,财政局以集中学习讨论形式,就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重点、要求等开展了充分讨论和交流,使得全体党员、干部更加明确了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我县财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廉本色,为推动我县财政事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二)多形式多方位的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财政局把听取意见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进一步聚焦反对“”,着重听取干部群众、乡镇财政所、服务单位、离退休老干部等对我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依法履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沟通协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先后通过深入下属乡镇财政所、相关企业和离退休老干部家中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邀请服务单位会计代表参加座谈会,领导班子与干部群众开展谈心活动,制作并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意见建议70余条。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梳理归类,采取边学习,边征求意见,边整改的总体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

(三)进行公开承诺

财政局按照党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实施意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局机关全体干部就坚决克服“”、加强作风建设作出公开承诺。承诺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从政治纪律、清正廉洁、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等方面进行,并通过我局干部职工大会和部门内网进行公开公示,并请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

(四)正风肃纪情况和发挥职能情况

我局根据省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正风肃纪《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深入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将财政审批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股室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作范围,狠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并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五项“正风肃纪”专项行动。

在发挥我局职能方面,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便民服务措施,找准政务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立改立行,深入贯彻落实各项便民惠农政策,开展各项还利于民行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五)深入推进“蹲点服务”活动

财政局组成多个蹲点服务小组,深入各蹲点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了解其实际困难,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困难户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帮扶力度,对河西岗村内主干道全部进行硬化,并修筑2700米的下水道,使得每家每户都能解决生活污水排放问题。积极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对政策的咨询。在爽和公司进行蹲点服务期间,蹲点工作人员还跑安监、质检、电力部门帮助公司申请了两台变压器,解决企业供电不足问题。

二、第二环节总结

坚持工作要求和基本原则

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与第一环节紧密衔接,充分运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成果,严格对照焦裕禄精神,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深入查摆“”突出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广泛深入开展交心谈心活动,真正把思想统一起来,把力量凝聚起来。紧密联系本单位和个人工作实际,对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召开高质量专题民主生活会,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奠定坚实基础。

深化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

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县财政局重点做好了6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第二环节的启动部署

1、认真总结谋划。对第一环节开展情况和第二环节谋划安排进行认真研究。对照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边推进边“回头看”活动夯实学习教育、听取意见工作的通知》(临群组发〔2014〕23号),对第一环节工作逐一回顾、逐项评估,并经过批准于6月23日转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

2、全面安排部署。按照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召开集中学习会,认真学习5项重点内容:(1)对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批示。(2)指导省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和央视《焦点访谈》专题片以及省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通报。(3)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和《人民日报》相关报道。(4)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河南省兰考县委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群办发[2014]9号)。(5)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各项规定。通过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生活会的基本程序、方法和要求,为深入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奠定基础。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从严从实找准突出问题

主要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进行。

1、自我对照找问题。每名党员干部重点对照焦裕禄精神这面镜子,找出瑕疵、找出问题,对照,查找理想信念、公仆意识、作用发挥上有什么问题;对照廉政准则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查找履行职责、运用权力、遵纪守法上有什么问题;对照老干部期盼,查找工作态度、工作政策、工作标准和服务上有什么问题;对照焦裕禄、吕玉兰等典型事迹,查找精神境界、能力素质、作风形象上有什么问题。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履行职责和运用权力情况,主动深查细照、认领问题。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点明提醒。

2、多方聚焦找问题。召开查找问题专题会议,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和群众代表,进行“三堂会诊”,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情况进行集体会诊,找准病根,分析“”问题。

3、提醒反馈找问题。结合县领导、县委第二督导组的提醒和民主测评情况认真对待自己存在的各种问题。

4、各有侧重找问题。既查找了“”方面共性问题,又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查找了个性问题。针对中央活动办提出的37种表现进行一次反向测评。聚焦“”,开展“六查”:查修身严不严、查用权严不严、查律己严不严,查谋事实不实、查创业实不实、查做人实不实。重点聚焦慵懒散拖、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服务不主动等问题。

(三)全面深入开展谈心交心

坚持把功夫下在会前,安排充足时间,普遍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把问题谈开谈实,把思想谈深谈通,消除隔阂、形成共识,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奠定坚实基础。

1、开展“四必谈”。按照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每名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股室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一次谈不透的,反复谈、深入谈,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基础。

2、组织“三轮沟通”。班子成员之间围绕双方沟通“提什么”、班长把关“行不行”、相互评议“够不够”,开展好“三轮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3、坚持“七要七不准”。做到了要带着问题谈、不准以闲聊代替谈心。要开门见山、开诚布公,不准好人主义。要闻过则喜、不护短怕疼。要推心置腹,不“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下级放空炮”。要抓住重点、谈到要害,不避重就轻。要讲究方法、因势利导,不准诱发矛盾、造成新的问题。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准泄漏谈心内容、传播谣言。通过谈心,切实达到了增进信任、增进感情、改进提高、团结鼓劲的目的。

(四)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在深入查摆问题和自我剖析的基础上,结合县领导和县委督导组的反馈意见,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要求,孟庆海同志主持起草了局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班子成员亲自动手,认真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在起草个人对照检查材料过程中,班子成员带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虚心听取和采纳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补充和完善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在县群教办和第二督导组的指导帮助下,班子和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的修改都是几下几上,数易其稿,反复锤炼,对问题的查摆和分析是越琢磨越深,越研究越透,越修改越准,真正触及了问题实质,触动了思想灵魂。

上述工作,为召开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好了充分准备,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群众路线认识进一步深化,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五)以整风精神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1、制定上报会议方案,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的愿望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撰写了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3、搞好会前综合评估。县委第二督导组会同县财政局一把手、群教办主任,对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班子成员思想状况、见面谈心效果和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于2014年8月14日批准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

4、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1)具体时间。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时间为半天。(2)会议程序。会议由单位一把手主持,介绍准备情况、参会人员、列席人员。首先,一把手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发言,并进行个人对照检查发言;随即,其他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及一把手开展批评;其他班子成员依次进行对照检查发言,每名班子成员发言后,其他班子成员开展批评,逐一进行;县委督导组副组长同志进行了专题民主生活会点评;局长同志作了小结和表态发言。(3)参加人员。第二督导组领导、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列席人员有“两代表一委员”、第二督导组其他成员和县委活动办有关同志。

(六)认真做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评价反馈工作

1、通报、评议民主生活会情况。生活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了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会前准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等情况。通报会上,由县第二督导组采取发放评议表的方式,组织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测评。总体评价“满意”。

2、专题报告反馈。按照县群教办和第二督导组的要求,认真总结民主生活会情况,形成了专题报告,经一把手审定后,上报第二督导组、县群教办。

三、第三环节活动总结

为深入解决领导班子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县财政局多措并举,扎实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

(一)持续抓好学习。自活动开展以来,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制定学习计划,组织班子成员以及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等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关键在落实”的思想,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工作筑牢思想堡垒。

(二)严格回头排查。紧紧围绕“六看”(一看学习教育是否扎实,二看查摆问题是否聚焦,三看自我剖析是否深刻,四看谈心交心是否充分,五看开展批评是否认真,六看边查边改是否见效)要求,认真找问题、找差距,专题研究和部署落实教育实践活动前两个环节“回头看”工作,确保活动不虚、不空、不偏。

(三)精心制定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围绕聚焦“”不变,紧扣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中查摆出的“”问题,特别是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县财政局领导班子整改落实方案》、《县财政局“”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整改清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改措施,细化责任分解,明晰整改时限,坚持高标准推进,严格审核把关,使各项方案内容更加具体、措施更加有力、责任更加明确,整改更加落实。

(四)抓紧落实整改。按照“突出重点”的整改原则,注重立行立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和实践成果与理论成果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确定专项整治重点,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攻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专项整治任务,确保整治一项成一项,攻坚一个成一个。

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范文5

一、思想学习方面

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能始终和党组织保持一致,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八荣八耻”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学习和实践,提高了自己做为一名党员的思想觉悟和理论修养。同时还能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纪检业务知识,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执纪案的水平。

二、工作方面

一是协助主任抓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做好个人工作计划。年初,以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为载体,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共分为7大类45小项。围绕领导干部落实“五个一”工作,向全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发了“五个一”记实手册100份。并督促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了认真的部署、安排和落实。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进展顺利。

二是协助主任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从四个方面开展了工作:一是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及“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二是结合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活动,以弘扬“红船精神”,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为主题,在全区开展了“红船杯”学知识竞赛活动,全区53个单位参加了学知识答题活动,共]答题53份。三是组织开展了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在总结去年廉政文化进社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区全面开展了这项工作,制定了《区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西关福临堡社区廉政文化进社区的相关资料及宣传板面,力争使福临堡社区成为名副其实的廉政文化进社区试点单位和样板社区。四是结合学习“八荣八耻”重要讲话精神,为了进一步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发挥大宣教的作用,在全区开展了“树荣辱观,唱正气歌“主题演唱活动,全区共组织开展了200余场次的演唱活动,累计参加演唱的党员干部达到6000余人次。

四风八项规定对照检查材料范文6

一、总体要求

按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学习动员、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三个关键环节,查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项整改,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巩固和扩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之以恒反对“四风”,推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成常态化、长效化。

二、工作对象

局各股、室、所、中心、各财政所和全体干部职工。

三、工作重点

重点“回头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一)津补贴发放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有无巧立名目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等问题。

(二)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超陪餐人数、相互走访宴请、有无公函接待、公务接待上烟酒等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三)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有无借公务出差(出境)、学习、培训、考察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

(四)廉洁自律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有无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有无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安排旅游;有无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嫁娶、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新居宴”“满月宴”收受红包、借机敛财;有无报销与公务无关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无向下级单位摊派费用;有无出入私人会所或借培训中心、机关内部食堂奢侈浪费等问题。

(五)公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有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即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或借用下属单位公车等问题。

(六)楼堂馆所、办公用房、住房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或占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违规占用公房等问题。

(七)整治“纵酒”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在工作期间饮酒;有无在公共场所猜拳行令、掷骰子或发纸牌等赌酒、强行劝酒和逼酒;有无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有无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有无在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时饮酒;有无饮酒后值班上岗、执行公务、驾驶车辆等问题。

(八)整治“玩风”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利用工作时间或公共资源发展个人兴趣爱好;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开笔会、办展览、印专辑等形式敛财;有无以个人兴趣爱好发展“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有无利用公车、公款、公务或者公共资源组织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摄影、书画、出版等活动;有无在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购物、看影视剧等影响正常工作的行为。

(九)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有无严格执行干部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或因身体原因离岗请示请假审批程序。

(十)整治“走读”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反住夜纪律,不按规定在所工作的地点住夜,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所在地;有无违反值班纪律,不按规定到岗值守或私自离岗。

(十一)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无严格执行改进领导调查研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

(十二)文风会风制度执行情况。有无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照搬、照抄文件;有无工作部署、协调方面的会议明显增多。

(十三)“四风”制度执行情况。在形式主义方面,有无知行不一、不求实效、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在官僚主义方面,有无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唯我独尊、自我膨胀。在享乐主义方面,有无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风盛行。在奢靡之风方面,有无铺张浪费、挥霍无度,大兴土木、节庆泛滥,生活奢华、骄奢淫逸,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7年3月15日前)

局本级及各财政所要及时召开动员会深入动员、全面贯彻落实;要及时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作风建设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吃透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目标,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行动自觉。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

20日)

局本级及各财政所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2012年12月4日-2017年3月15日为时间节点,对照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先自查先发现先整改。个人要进行对照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的,形成问题清单,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做书面承诺。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承诺要在本单位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单位要进行对照检查,逐项梳理分析,找准存在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要结合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定整改时间,抓好整改落实。问题集中的要进行专项整治。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规定,织密制度笼子,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7年4月21日-2017年6月

30日)

局办公室联合财政监督股、会计股组成检查组,通过接受举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验相结合等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回头看”落实情况和隐形“四风”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自查并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整改到位的,可以给予从轻或免除处理。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开展“回头看”活动以来,还继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人和事,要优先调查、严肃处理。

五、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回头看”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国庆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凌兵和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苏链辉以及副局长项慧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回头看”活动的具体工作。局本级及各财政所要及时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局本级及各财政所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回头看”的组织领导。局长及财政所所长作为“回头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带头开展自查自纠,还要组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审核把关。调离的领导、干部除了在现单位自查整改,还要回原单位整改。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的督促检查,全力推动工作落实,以实际行动确保“回头看”取得成效。

(二)要严格报送程序。单位和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要按照问题清单对照表,认真对照,自查自纠,结合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问题整改报告。其中,局单位和局班子成员的问题清单对照表、问题整改报告由局主要领导同志审核签字,财政所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清单对照表及问题整改报告交局审核后一并上报报送区“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余干部职工的自查整改材料由局办公室存档保管。上报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版于4月10日前报局“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径送局办公室,联系人:黄xx,联系电话:,邮箱:),4月15日前报区“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局本级及各财政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整改问题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隐秘、不回避,实事求是。自查自纠既要把问题找准,又要善于发现“四风”新动向、新情况;既要抓典型问题,也要注重解决小事、小节、小错;既要抓早抓小,又要抓长抓细,在解决具体问题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步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