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范例6篇

买卖双方范文1

[关键词]贸易术语;INCOTERMS 2010;费用划分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032—04

《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自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逐渐被众多外贸业务员所熟知,被广泛应用到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在进出口业务中,人们最为关注的是价格,尤其是价格构成,贸易术语恰好能够反映这一问题,因此,恰当地选择价格术语、明确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费用承担是做好国际贸易的关键所在。

一、《2010通则》贸易术语的具体交货地点及所涉及的费用

(一)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贸易术语及所涉及的费用

《2010通则》中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有:FAS、FOB、CFR、CIF、EXW、FCA、CPT和CIP,在这8个贸易术语中,对于主要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进出口关税及相关费用都做了明确说明,这里不再细述。但在交货地点细化后,各种贸易术语可能会涉及到诸如驳船费用、装卸费用等,具体分析如下:

FAS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边,FOB、CFR和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可能涉及到驳船费用。在使用承租船运输大宗货物时,按国际贸易惯例,往往使用FOB、CFR和CIF的变形,此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进行了重新划分,具体费用明细见表1。

EXW的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矿山或仓库等,该术语涉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费用。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约定地点,具体交货是在卖方所在地时涉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费用,具体交货地点在其他约定地点时涉及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交货地点在进口国的贸易术语及所涉及的费用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DAT、DAP和DDP。在这3个贸易术语中,对于主要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进出口关税及相关费用《2010通则》都做了明确的划分,因此,不再细述。其它费用主要有到达目的地时的卸货费用,DAT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涉及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和DDP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同DAT一样涉及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2010通则》11种贸易术语的具体交货地点及所涉及的费用明细见表2。二、《2010通则》11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费用承担(一)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贸易术语的费用承担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8个贸易术语中,由买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的有:FAS、FOB和EXW,由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的有:CIF和CIP,由卖方承担运费、买方承担保险费的有:CFR和CPT;这7个贸易术语中,EXW需由买方承担出口、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以及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其余6个卖方承担出口关税和有关费用、买方承担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其中FCA、CPT和CIP由买方承担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

除主要费用外,还涉及诸如驳船费和装卸费等费用。当买方所派的船舶在装运港不能靠岸时,FAS和FOB贸易术语下,卖方要承担驳船费用,仍在装运港船边或船上完成交货。FOB班轮条件下,由买方承担装船费;FOB吊钩下交货,由买方承担吊装入舱及其他有关费用;FOB理舱费在内,由卖方承担装船费和理舱费;FOB平舱费在内,由卖方承担装船费和平仓费。

当卖方指定的船舶在目的港不能靠岸时,CFR和CIF贸易术语下,由买方承担驳船费。CFR/CIF班轮条件,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CFR/CIF卸至码头,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产生的驳船费;CFR/CIF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从船舱吊起一直到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可能产生的驳船费用由买方承担;CFR/CIF舱底交货,启舱费用和卸至码头的费用由买方承担。EXW贸易术语下,买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自己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费用。FCA贸易术语下,在卖方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的费用;在其他地方时,买方要承担将货物从卖方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交货地点在进口国的贸易术语的费用承担

交货地点在进口国的3个贸易术语中,全部由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其中DAT和DAP,由卖方承担出口关税和有关费用以及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由买方承担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DDP由卖方承担出口、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以及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

DAT卖方要承担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和DDP由买方承担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三、明确费用承担时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双方范文2

甲乙订立保留耕牛所有权买卖合同:约定乙必须在牵走牛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牛款,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耕牛所有权。乙立即给付甲一半牛款,将牛牵回家中饲养。某日,牛吃草时突然走逸,双方苦寻数月未果。乙主张自己虽然实际占有牛,但未付清牛款,牛的所有权仍归甲,甲未在法律上将牛真正“交付”自己,风险由甲承担。

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价格将房屋卖给乙。合同成立后,甲将房屋移交乙居住使用,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暴雨雷电击毁房屋。乙主张自己虽然实际居住房屋,但因未过户,房屋所有权仍归甲,甲未在法律上将房屋真正“交付”自己,风险由甲承担。

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此条规定能否妥当解决上述案例所涉实质问题,需要进一步思索和论证,从而有利于指导我们正确把握风险转移的司法准则。

二、风险转移原则的学说立法例和理论基础

关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立法例:一是所有人主义又称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应随所有权人转移,谁享有所有权谁就承担风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此说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交付标的物之债,自标的物应当交付之日起,使债权人成为物之所有人并由其转移物之风险,即使尚未实际进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债务人如已受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场合,物之风险仍由债务人承担。”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在货物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货物的风险一直由卖方承担。但是,一旦货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货物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此说以德国、美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于买受人。自交付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转移也由其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第(1)-(a)规定:“如果合同不要求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给承运人时,损失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第2-505,也是如此。”同样,在被认为是协调两大法系碰撞,代表国际立法趋势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交付主义原则”,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路货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两大风险转移原则具有各自的理论基础,“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说认为,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人才是物的最终受益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享有利益者就应承担相应责任,风险或利益都基于所有权产生,它们都是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故当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随之转移;与此相反,“交付主义原则”说认为,标的物归谁占有,谁才有最大方便去维护财产安全,防止财产风险发生,而不直接占有财产的所有人维护财产一般是有困难的,以交付作为确定风险界限,有助于督促实际占有人积极保护财产。另外,风险多由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引起,惟有直接占有、支配、使用财产人方能完整地行使善良管理人之责,以避免损害发生。更有法经济学者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认为法律应将风险分配给以较低成本承担风险一方,而实际占有、控制、管领标的物人一般符合这一原理。两大风险转移理论的持久论战促成了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价值取向,孰优孰劣,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亦非本文趣旨,笔者仅想以此为理论基石探寻本土司法解决。

三、两大风险转移原则理论的趋同和裂变分析

两种风险转移原则理论的根本分歧在于买卖标的物风险是随“所有人”走还是随“交付”走。但根据现有民法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两种风险转移原则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讲曾出现过惊人的趋同。理由是:经典罗马法学者彼得罗。彭梵得在其所著《罗马法教科书》中将“交付”定义为:“以放弃对物的所有权并使他人接受这一所有权为目的,根据法律认为足以构成所有权转移之依据的关系而实行的交付或给予。”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向来承认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民法教科书定义“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或者将其对标的物权利转移给买受人替代实物交付,从而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从整个债的发展史上看,“交付”作为债的履行手段是直接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有学者还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因此,从法理上讲,“交付”本身是被赋予了所有权转移的内涵。试想,对买卖而言仅仅是“交付”而没有“转移所有权”意思,那“交付”又有何意义呢?所以,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毕竟“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更大于“转移占有”。正因这样,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二位一体,只不过有些“交付”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如不动产登记)方能完成“交付”。总之,法律上认为要“交付”就须转移所有权。

按此逻辑,“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与“交付主义原则”完全一致,两大学说争鸣岂非空穴来风?经仔细分析我国合同法的其他条文后,笔者发现了两者的裂变缘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法律此处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可见“交付”并不包含“转移所有权”的内容。其实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目的观察,显然此处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说,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特别是“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纯粹地转移单证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这种字面意义上的“交付”还出现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所以,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及其他民事法条中,在与“所有权转移”分开使用“交付”一词时,我们不妨将“交付”替换为“给付”会感受到两者毫无差别。据此判断,两种风险转移原则理论的裂变只因我们将“交付”解释为“给付”或“转移实际占有”、“转移实际使用”,重新赋予了其新的内涵,将其定位成一个技术性词汇,直接指向一个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转移所有权的交付”。并且,随着现实买卖中“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大量出现,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凭单证买卖、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交付”一词作为一种商业习惯用语、生活用语被民间和官方广泛使用,一般认识还远未细分此“交付”非彼“交付”,形成对“交付”概念的精准理解,进而升级为学术纷争,在所难免。

买卖双方范文3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59-01

一、出卖人的权利

(一)对出卖人“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在买受人未能完全支付价款或履行全部约定义务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在法律上,出卖人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哪些权利,我国立法并无规定。笔者人为,出卖人“所有权”受到以下两个面的限制:一方面,出卖人不能行使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显然,买卖合同之本意就在于出卖人转移所有权而获得价款,买受人支付价款而获得物的所有权,虽然出卖人保留了所有权,但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事实上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均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故出卖人尽管在法律上为标的物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其不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另一方面,出卖人也不能行使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不能再次将标的转让他人或在标的物上设抵押权等。因为,虽然出卖人在法律上为标的物所有权人,但这种所有权属担保性所有权,只能作为实现其债权的担保,而不再享有对物的处分权。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本身也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标的物上再设立抵押权,也造成了对买受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尽管出卖人在法律上为标的物“所有权人”,但其“所有权”受到限制,是一种受限所有权。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虽然受到限制,但其对标的物仍有一定权利。笔者认为,出卖人主要是通过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来行使其“所有权”,即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取回权。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是担保性所有权。因此,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而是一种就物求偿权。虽然此时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其此时不能行使“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约定行使债权,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金。主要理由:一方面,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是一种担保性所有权,与一般意义上所有权并不相同。另一方面,依合同约定,买受人履行义务尚未期满,并无违约行为发生,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还不成就。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满后,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能够基于其所有权保留的约定行使所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当无疑问。因此,出卖人行使取回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买受人的权利:所有权期待权

(一)所有权期待权的法律性质

期待权的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德国学者学说与判例创设。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就是买受人享有的,在特定条件满足时依法享有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从权利分类标准看,笔者认买受人的所有权期待权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当买受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标的物所有权即自动转移给买受人。二是当第三人非法侵夺标的物或第三侵害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买受人可以其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的地位,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买受人仍有部分约定义务没有履行情况下,出卖人基于所有权保留约定而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回赎的权利,即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为保护买受人利益,应当给买受人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买受人只要履行了约定的价款给付义务或约定其它义务,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交易障碍的消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将标的物返还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放弃回赎权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再次将标的出卖,出卖人也可主动将标的再次出卖,再次出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必要的出卖费用后,用来清偿买受人尚欠的价款,如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不足的,应当由买受人继续清偿。

(二)所有权期待权能否转让

关于买受人期待权能否转让,即买受人在完全支付价款或履行约定义务前能否将标的物转让他人?对此,笔者认为,虽然买受人已经占有、使用并实际享有标的物收益权,但买受人对标的物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其享有的所有权期待权也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尚处于不确定状况,而且出卖人对标的物还享有取回权,因此,买受人不能独立处分标的物,即买受人的所有权期待权不能转让,买受人以自己名义将标的物转让第三人的行为也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样,买受人在该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质权行为也是无权处分行为。

买卖双方范文4

一、销售许可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买受人进行房屋预售应当具备并且已经具备如下条件:

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

2.出卖人已经办理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号码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

3.经过房屋销售许可机构______________,的批准,取得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

二、广告承诺

1.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刊登在________报第________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

2.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3.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合同标的

本房屋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楼________层_______室,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已经完工)的状态,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_______单元________层,朝向为________。

四、购买过程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________楼________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致使买受人重新选择了目前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如果买受人发现原选住宅的认购合同晚于本认购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与欺诈,出卖人应当向支付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或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

五、房屋面积

房屋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六、房屋价格与交付

1.基本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________元);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

2.价格稳定:出卖人承诺在认购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相同户型的价格不得降低,同时亦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以多种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结算价款。

3.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广告所承诺的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协商时间:双方承诺将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将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内容、出卖人提出的附加条款、买受人提出的附加条款、双方认为应当签订的其他条款;

3.买受人义务:如果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销售现场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4.出卖人义务: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或者人已经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销售现场,但出卖人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5.无过错:如果双方均未同意对方提出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八、履约责任

1.权利瑕疵:如出卖人在本认购合同签订前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将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其他第三人,则出卖人除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的1万元损失;

2.买受人违约:如果发生买受人违约的行为,买受人已经支付的________元定金将归出卖人所有;

3.出卖人违约:如果发生出卖人违约行为,出卖人承诺将在三天内将买受人支付的双倍定金______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买受人,否则每延迟一天将支付300元违约金;

4.双方均未违约:如果双方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达成最终协议,则出卖人承诺将在三天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____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买受人,否则每延迟一天将支付500元违约金。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双方签字盖章且买受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代表: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范文5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地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居间方(中介方)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居间备案证号:

联系(人)电话: 传真: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 国籍/地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 国籍/地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间人居间服务帮助下,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房地产买卖部分

第一条(出售标的)

甲方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地产始建于 年 月,入伙时间为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为 管理费为 元/平方米。

该房地产转让时,出卖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转移。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地产抵押现状)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产权现状并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出售,该物业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2、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人同意卖方出售该房地产。见附件。

3、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于签署合同之日 天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并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或者居间方指定担保公司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若买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则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天内出具全权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和居间方指定人员,同时卖方须协助买方办理赎楼手续。)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双方均清楚本房地产之上所附租赁债务现状并同意以下第 种处理办法。

1、该物业没有租约。

2、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押金为 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卖方在实际交付房地产时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事宜。

3、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押金为 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买方处理与承租人的有关剩余租期事宜。卖方所收取的押金转交予买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买方收取。

第四条(附着于物业之上的户口)

本物业之上所附着的户口(无论是出售人自已的还是别人的),出售人保证于收到房地产成交全部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其迁出。同时卖方可按本合同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物业转让价格)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转让价为 .该成交价不含税费。

第六条、(交易定金和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定金不得高于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物业和结清所有费用,双方协商同意在房款中暂扣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时进行结算。

第七条、(税费承担)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另付税费:⑴营业税;⑵城建维护税;⑶印花税;⑷所得税;⑸契税;⑹增值税;⑺产权登记费;⑻权籍调查费;⑼公证费;(10)评估费、(11)律师费、(12)保险费、(13)抵押服务费。(14)土地使用费;⒂其他: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单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

1、买方支付上述 项;

2、卖方支付上述 项。

[第⑼项费用发生在涉外合同的情况下,;]

第八条(买方付款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第 种方式给付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ab两种方式选取其中一种)

a、一次性付款

双方同意,买方须将除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人民币/港币

元整(小写 )于 年 月 日之前交由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b、买方向银行按揭付款

1、买方须将首期款(不含定金)人民币/港币 元整(小写 )于 年 月 日之前交由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

2、买方于 年 月 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放款时间为银

行约定时间交付予卖方。

如买方支付首期款之余额少于交易价格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的差额之余额,则首期款金额应相应增加,买方须于银行出具承诺贷款函后三日内补足并交由双方指定银行监管。

3、分期付款:

买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房地产价款的百分之 ,即人民币 元。

买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房地产价款的百分之 ,即人民币 元。

买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余款人民币 元。

第九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a、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的),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90日后,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双方自行约定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房地产交付)

乙方应当于 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予买方。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表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钥匙。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卖方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佣金、赎楼费、税费等等一切相关费用;

3、逾期超过9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本房地产总价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约定的其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房前,应将附随于该物业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结清,结清单据须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所签房地产现售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日内双方应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双方所约定处理。未有约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居间服务部分

第十四条(居间服务内容)

(一)居间方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接受购房意向委托并为买方联系合适物业;

2、陪同买方看房;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状态、现状、房价、房地产所附着的学位及户口、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对所售房屋进行产权事项的调查。

5、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宜。

6、协助办理向银行抵押贷款事宜。

(二)居间方为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买家;

2、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宜;

4、协助卖方办理赎楼事宜。

第十五条(前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生效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 元。(不超过买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订立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 元。(不超过卖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六条(后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 元。如买卖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卖买双方利用居间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信息交易平台,私自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中途委托其他中介公司的,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2、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卖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与佣金损失。

3、因买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买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卖方可要求买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损失。

4、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买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5、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卖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卖双方交缴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页数为 页。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于各附件每页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之一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

居间方盖章:

买方:

人:

居间人员:

人:

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范文6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第二条 成交价格。

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元(¥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1)一次性付款( )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协议须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清给卖方。

(2)银行按揭付款( )

①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_______天内首期款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注;具体的首期款金额以银行按揭承诺书为准)在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律师楼等地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依时交纳由按揭而产生的律师、保险、公证、评估、登记费等,买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转让协议范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 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______________。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_______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 _______项费用。

第五条 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 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八条 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 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 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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