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年的作文范例6篇

关于过年的作文

关于过年的作文范文1

盼啊盼,春节终于给我盼来了,春节讲究吃好,穿好,玩好,其中赏烟花,也是不可取少的一项。

吃完年夜饭,我和弟弟争先恐后般的打开大门,朝奶奶家的花园进发。漆黑的天空中,已经绽放出一朵朵鲜花了,才七点呀!那一朵朵鲜花,在空中绽放,变幻莫测,时而如流星落入人间,时而像孔雀开屏,五颜六色,时而像一颗颗闪烁的小星星,在空中绽放,发出噼噼啪啪的声响。我们看呆了,一轮放完又是一轮,令我们目不暇接,不知道看哪儿是好。除了那些巨型烟花,我其次喜欢的是放在地上的烟花,那些烟花也有不同的亮点,小心翼翼的点燃导火线,经过一阵火花,烟花开始了以后,它先像水中的的翻滚的泡泡,声音清脆,然后又像淘气的,不听话的星星,坠入四面八方,并向旁边爆开,最后像一团巨火涌出来,时间不长,却很尽兴。

春节联欢晚会开始了,但是我和弟弟一点也没有消停的意思,仍旧兴冲冲地放烟花,玩累了,笑累了,却没有看厌,春节每年都要这么开心。

等我们放完已经很晚了,我好期待晚上十二点的烟花和联欢晚会上的新年钟呀!

关于过年的作文范文2

一、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现状

在我国当下的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小学语文教学的应试导向与固化课程直接影响着对小学生语文素养的相关培养。具体来说,由于我国当下小学高年级学生面临着升学考试这一人生重要的关卡,这就使得相关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语文教学时,往往过于重视对学生语文成绩的教学,在这种以成绩为导向的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小学生自身的语文素养自然得不到提高;而在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固化课程中,由于我国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往往会长时间使用同一套教材,这就使得我国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模式过于固化,对于小学生的相关培养不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这种现象的出现同样影响着小学高年级学生自身语文素养的提高。

二、语文素养对小学生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

1.促进小学生整体发展。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其最本质的追求是为了通过文化的传播实现我国民众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在这种追求之中,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所能够带来的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直接关系着相关学生的人生发展。由于语文素养在我国当下民众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使得小学语文教师必须在自身教学中落实对学生语文素养的相关培养,并以此保证小学生的整体发展。

2.人文价值的体现。在我国民众的生活中,语文素养伴随着一个人的成长,而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与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众生活中所能够接触到的娱乐形式也在不断增加,而在这种娱乐形式爆发的年代中,如果一个人能够拥有较高的语文素养,那么其就能够在其中得到更多的欢乐。所以我们说,如果能够对小学高年级学生进行较好的语文教学并切实提高其语文素养,就能够很好的使小学生理解语文素养在其内心中成长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3.影响学生的生命历程。在对小学高年级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中,由于语文素养本身在一个人生命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这就使得相关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语文素养培养的重要性日益受到我国教育界重视。具体来说,语文素养能够引导学生的相关成长,通过经典文学作品的教学,学生能够在自身内心深处通过文学素养实现与各种知识与价值观的碰撞,这种碰撞直接推动我国相关小学生的相关发展。

三、培养小学生语文素养的途径

上文中我们对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现状与语文素养对小学生未来发展的相关影响进行了具体论述,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实际任教经验,对培养小学高年级学生语文素养的途径进行具体论述,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小学语文教学语文素养培养的相关发展。

1.树立现代教育思想。为了能够在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切实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相关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师需要在自身教学中通过现代教育思想的运用,培养学生的主动性。由于树立现代教育思想是实现素质教育的关键,这就使得如果能够较好的运用这种教育思想,就能够很好地对小学高年级学生的语文素养进行培养。所谓现代教育思想,指的是通过素质教育激发学生智慧潜能、健全学生个性心理,并以此实现四有公民培养的一种思想形式。在现代教育思想的具体应用中,相关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师需要在自身教学中通过问题的预设,引导学生进行相关课文创作意境与文章内涵的品读,以此保证小学高年级学生能够在完成日常学习任务的同时,加深对所学文章的认识,在这种日积月累的现代教育思想渗透下,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将大大增强,最终起到较好的培养学生语文素养的作用。

2.改变教师教学方式。为了能够较好的在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相关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师可以通过改变自身教学方式,加大自身教学力度的方式,实现较好的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我们知道,在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语言、知识相关的语文能力是其教学的主要目的,而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师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为了能够通过改变自身教学方式进行小学高年级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相关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师可以在教学中找到素质教育与教学课文的结合点,并以这些结合点为基础进行我国民族优秀文化、审美趣味的教学,以此实现学生自身语文素养的提高。

3.贴近生活的语文教学。为了能够在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较好的对学生语文素养进行培养,相关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师可以通过贴近生活的语文教学形式,实现学生语文素养的提高。具体来说,相关语文教师应布置作业要求学生收看新闻,以此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识;还应通过指导学生进行语文相关课外阅读的方式,提高其本身对于文学的兴趣,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语文教师可以通过推荐富有生活气息的课外读物,使学生能够体会到近在身边的文学;相关语文教师还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参观附近人文景观等活动,使学生认识到文化就在其身边;其还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在节假日进行社会体验的方式,使其能够对社会产生更深的理解;相关语文教师还可以通过组织春游等活动,使学生领略到我国山水之美;相关语文教师还可以布置作业,使学生通过对父母的观察进行作文写作,使学生感受父母对其浓浓的爱。在这一系列的贴近生活的教学中,小学生能够在这一系列的教育环节中体会到语文素养在自身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这也将切实提高每一名小学高年级学生自身的语文素养。

关于过年的作文范文3

关键词:作业权 学业自我 调控 文献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业练习对于学业自我的培养有着正向与负向的双重效应,由于作业设置的程序化、模块化与标准化,忽视了知识习得的内在联系以及学生心理差异。在作业过程中未能真正实现“民主作业”。只有消解不合理的教师权威、消解教师在作业目标和内容选择上的专断、在行为认可与作业评价中的偏颇,才能真正实现学生自主作业权利的回归。为此,在熟悉语文作业改革的理论基础、宏观原则、具体策略的基础上,在对学业自我概念理论的充分研究上,将语文作业的内容进行微观的细化和循序渐进的安排,让渡语文作业设计的权利。做到作业的安排不仅仅以教材选文、练习系统[1]和应试规律为目标;不仅仅以教师和编者作为作业设计的责任人,应将选择、设计与评价的权利回归学生。高考的全面改革要求作业作为关乎学生日常学习的行为过程要做出一系列的自我革新来完善系统,以应对新时期教育回归生活、关注常态以完善学业能力的要求。本文对近年来语文自主作业以及语文学业自我研究的文献进行梳理,并从作业目的的决策与安排、作业内容的选择与建构、作业过程的认可与尊重、作业评价的公正与参与几个方面来探讨作业过程的参与度对学业自我的影响,提出调节学生学业自我正向发展的措施。

二、关于语文自主作业的研究综述

基于“中国知识网”数据库,通过“文献”,以“作业自主”为检索主题,搜索出1072条相关文献,时间分布相对均匀,多涉及教育类期刊,也有硕士论文和会议论文。对文献数量的统计分析发现在语文作业自主的相关研究中,对作业设计和作业有效性研究的文章数量最高,且研究来源多为专家学者的论著或硕博论文,另外有不少教育期刊涉及作业观的变革、自主作业的研究、作业管理角度的研究和近几年以互联网作业为对象的研究。

(一)对作业设计和有效作业的研究

对作业自主设计的研究主要针对课外作业,借鉴自主学习理论、运用相关心理学理论探讨语文作业的可操作性,从而全面分析作业设计的问题及其对策。孙传华多年致力于小学高年级自主作业研究,力争使学生的作业形式由“他主”转向“自主”,“从自主设计、自主解答、自主评价三个方面进行研究。”[2]王艳总结多年教学经验,从作业设计的有效性和自主性总结出分层而练、因材而练、合作而练的家庭作业设计模式。[3]使得“学习负担最优化,并且不会超出科学规定的课内学习和家庭作业的实践量。”[4]

(二)作业生活化的作业观的变革

近年来语文教育生活化从理论走向实践,冉超“从学生的生活中寻找灵感,设计既符合学生兴趣,又能将知识能力、过程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贯穿其中的语文作业,使学生真正走向全面发展。”[5]李臣之等认为以往的教授主义作业观弊端明显,影响学生学习,应当坚持发展主义作业观,崇尚德性,强调主动做,倡导生态化。从功能观的审视、作业整体的设计、作业量的控制各方面入手建立了多方协调的作业审阅机制,同时对作业辅导体系的构建和作业环境的营造开辟了新思路。[6]另外一种作业观认为学生作业的瓶颈与限制在于受传统客观主义知识观的影响表现出的形式机械化、内容刻板化、目标简单化、数量冗繁化、评价迟缓化的特征,应该注重的是现代知识观所强调的在具体情境下,主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创生的过程。[7]

(三)自主学习及学习权利的研究

直接涉及到作业自主相关概念的文献散见在各类教育期刊上,如杨朝军的《把学习权利还给学生》、王洪利《把作业的自利还给学生》、范雅娟《给学生自 作业设计新路径探索》。其中陈德菊的研究以学生为中心,最终目标是:“关注学生的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改变作业的组织形式和呈现方式,让学生富有个性地学习,在丰富多彩的作业内容和形式中获得自我。”[8]体现了学生在作业过程中被赋予的权利。

(四)从作业管理角度研究自主作业

王伟琦从作业管理的角度阐述学生选择适合自己习得和发展的,适合自身条件的学习作业,使学生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大幅提高。[9]还有来自现场会议的声音,全面讨论了自主作业改革的意义和内容。其价值体现在赋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以自主课程促学生主动发展。其改革内容包括学科作业“自主化”和综合素养作业“个性化”,“前者有全自主、半自主、加自主、作业签免四种方式,后者包括自主健身、自主阅读、自主探究、自主学艺、自主劳动五项内容。”[10]

(五)以互联网研究为主的自主作业研究

在新时期多媒体教学环境下,作业改革也有了新的研究方向,王峥嵘[11]和周礼[12]基于作业电子书包的形式,设计出了“微学习-强互动-微练习”的以有效的电子书包形式为主的新型学习模式,并进行了实际的教学案例分析。

三、关于语文学业自我的相关研究

通过“文献”,以“语文学业自我”为检索主题,搜索出241条相关文献,多涉及教育类期刊、心理学杂志、优秀硕士论文。对语文学业自我的研究多为一般学业自我概念研究的分支或组成部分,涉及有学业自我对学业成绩的影响和与作业倦怠关系的研究。

(一)语文学业自我概念的界定和结构模型

语文学业自我首先从Shavelson提出的多维度层次的自我概念结构模型中的学业自我概念中细分出来,之后在Song-Hattie模型中作为划分在能力自我概念和成就自我概念下的一个单独领域与数学、社会研究和自然科学并列,发展到1988年,Marsh、Byrne和Shavelson用语言和数学自我概念来代替学业自我概念。“所谓语文学业自我就是指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对自己语文学业各方面比较稳定的认识、体验和评价,具体包括语文学习能力、语文学习成就、语文学习情感和语文学习行为等方面。”[13]

(二)语文学业自我对语文学业成绩相关性的研究

在学业自我对学业成绩的相关研究中,Byrne首先发现学业成绩和能力与学业自我概念的相关高于非学业自我,在特定领域中的成绩与相对应的学业自我概念有显著相关。我国的王中会、许燕认为,学业自我概念对学业成绩有预测作用。[14]欧阳丹经过更细致的研究发现,语文与数学自我概念分别与语文成绩和数学成绩之间存在高正相关。[15]徐富明等研究发现,学生的语文成绩与一般学业自我概念和语文学业自我概念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且与语文自我的相关度高于一般学业自我相关度。[16]

四、对作业自主与学业自我关系研究的启示

结合文献涉及的内容以及对文献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如下规律:首先,学业自我概念的研究有较为成熟的量表,主要以应用研究为主,理论研究较少,且具体到单个学科领域时研究较为宽泛,从宏观的角度阐述学业自我概念和学习成绩之间的相互作用,没有具体到日常的学习情境中进行质的分析,这需要我们创新思路,综合更细致的学科领域内,将量化研究与教育领域内质性的存在相结合,使研究更有创新性,有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其次,从各领域内的研究来看,我国自我概念的研究大量出现在学校领域,学业自我概念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相对成熟的量表和易于验证的效度和信度。学业自我概念尚未涉及与学科领域密切相关的操作行为,应加强对学科内自我概念的开发与研究。

前人的研究成果给我们的启示有:首先,从心理学角度构建学生的作业发展观。随着学生年龄的成长,学生的学业自我概念与学业成绩二者的因果关系顺序也发生着变化,当学生有了较高的认知能力、认知技能以及自我调控能力时,就会对作业的自主程度有较高的要求,从而内化他人的评价,形成一种更为和谐的学业自我概念,使自主作业更趋向自觉,预测学业成绩成为可能。其次,应加强自主作业对语文消极学业自我的干预。亲身体验能够促使学生主动积极的完成作业,将作业安排的权利交付学生,让学生直接掌控作业过程,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学生有权决定与安排作业目标。学生学业自我达到的程度影响学生对任务的选择,平时作业是否愿意努力、想要达到什么目标以及是否付出行动都应由学生自主选择,通过教师的引导与适度拔高下制定最终方案。其二,有权选择与建构作业内容,学生由此可以选择和创生更富有时代性和独特性的个人作业,发挥特长,选取适当的参照对象,提高语文学业自我。其三,有权受到作业过程中的认可与尊重。体现在师生关系的平等对话中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最后,学生有权参与对作业的评价。以往的研究中多认为培养积极的自我概念,父母和教师应给予更多的期待和积极的评价,更多支持和接纳,教师应积极创设成功的机会,辅导学生达成目标。日常作业中的自我评价、同伴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更有利于个性发展与整体提高相统一,有利于自我暗示,分层进步,消解整体评价所形成的负向效应。

注释:

[1]顾黄初:《语文教材的编制与使用》,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2]孙传华:《自主,让语文作业更有活力》,基础教育研究,2010年,第11期。

[3]王艳:《自主设计,让家庭作业更有效》,小学教学参考,2014年,第4期。

[4]吴文侃译,[前苏]Ю.К.巴班斯基著:《教学教育过程最优化》,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5]冉超:《语文作业生活化研究》,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李臣之,孙微:《发展主义作业观》,北京:课程・教材・教法,2013年,第7期。

[7]刘钊,孙飞飞:《学生作业设计新构想》,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8]陈德菊:《从分层作业到自主作业――对的思考》,教育,2014年,第12期。

[9]王伟琦:《从“计划配给”到“自主选择”――小学生作业管理的实践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0]谢凡:《作业改革的“魔力”:“我选择・我快乐・我成长”――来自中小学管理杂志社“自主作业现场会”的声音》,中小学管理,2014年,第5期。

[11]王峥嵘:《电子书包在线作业系统的设计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12]周礼:《电子书包环境下的高效自主学习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13]李磊:《中学生语文学业自我及其与语文成绩的关系研究》,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4]王中会,许燕:《学习风格、学业自我概念与学业成绩的关系》,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5年,第2期。

关于过年的作文范文4

进入21世纪以来,文化遗产保护越来越深入人心。2005年12月,国务院为设立“文化遗产日”而下发通知,指出“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决定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以增强全国人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下面向读者介绍近些年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堵截和追索祖国文物方面所作的努力。

宁波海关向文物部门

移交查没走私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了文物出境管理制度,扭转了中国文物大量流失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随之上升。在公安、海关和文物等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文物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尽管如此,中国的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走私是当今文物流失海外的主要渠道,一旦文物流出境外,再去追索收回困难重重。因此,打击文物走私,重点是在境内。

2008年6月3日,在宁波天一阁书画馆的几间上锁的房间里,宁波海关向宁波博物馆移交的历年缉私没收文物400余件,正静静等待着鉴定专家的到来。这些文物创下了宁波海关单次向文物部门移交没收文物的数量之最。其中最早的一批是2003年被查没的。陶酒缸、水缸、石窗、竹木篮桶、石臼、花板……移交文物的清单上,不乏我们熟悉的昔日日常器物的名字。难道它们也是文物?

没错,我国自2007年6月5日起实行新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008年6月14日,“2008宁波海关移交文物特展”在天一阁昼锦堂推出。海关和文物部门联手办展,是希望借此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而宁波海关这次向文物部门移交查没走私文物,仅仅是我国打击文物方面犯罪活动的一个缩影,沿海地区如厦门、烟台、大连等地海关都曾向文物部门移交过查没走私文物,其中深圳l海关2001年10月23日就向广东省文化厅无偿移交18011件文物,有汉至六朝时期的陶器,还有唐至民国时期的铁器、字画等。

依法多渠道追索

流失境外中国文物

2008年10月,法国佳土得公司宣布,将于2009年2月在法国巴黎拍卖中国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青铜像。消息传出后,中国近百名律师组团追索,几经波折,2月24日法国法院最终仍批准该场拍卖。此事件再一次让人们把目光聚集到我国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上来。

文物流失既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是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没落,国势衰微,西方列强和日寇伺机大肆入侵,对我国的文物进行疯狂破坏、盗窃和劫掠,他们勾结当时国内的反动军阀和奸商,狼狈为奸,使我国大批文物流失海外。我国政府、学者和有识之士一直致力于流失海外文物的调查工作,但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这项调查工作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据我国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在全球47个国家的200多座博物馆中,中国文物不下百萬件,而且均是文物中的精品。它们大多是在新中国成立前流失海外的,加上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盗掘走私出境的,其数量远不止于此,甚至有些是孤品,唯有去国外的博物馆才能看到。

对于那些流失在海外的珍贵文物的追索和征集,国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02年,财政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每年拨款5000萬元,用于征集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此后又成立了由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文博界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共同倡议组建的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致力于促进流失海外文物多渠道地回归祖国。

同时,我国也在努力依法追索流失文物。到目前为止,文化财产领域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95年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几个公约都从不同的方面对文化财产的保护、返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解决国际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途径。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一些国家通过国际合作追索非法流失的文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如意大利政府从美国盖蒂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成功追索被盗文物,德国向津巴布韦归还大津巴布韦遗址的“皂石鸟”,都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通过国际合作实现文物返还已成为一种有效途径。

中国政府为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寻求多种渠道、多种模式,推动流失文物的返还,表明了我国追索流失境外文物的坚定立场,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中国于1989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1997年加入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与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等国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通过国际合作多次成功追索了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

2002年,国家文物局获悉香港某拍卖公司拟拍卖的一批文物很可能是中国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立即派员调查此事,并向公安部门及时通报了情况。公安部门根据此线索破获了河北承德外八庙管理处文物被盗窃、走私的重大案件,并从香港成功追回了被盗文物49件。

2008年4月,我国从丹麦索回156件中国文物。在历时两年多的追索过程中,我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始终坚持按照国际公约追索非法流失文物,在丹麦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协助下,最终促成了这批文物重回祖国。此次追索工作的成功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促进文物追索领域的国际合作,唤起更多民众对文物追索的关注和支持,国家文物局和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在2008年“文化遗产日”前夕,联合举办了“成功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专题展览,展出了5批共195件文物,其中既有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从丹麦追索的156件中国文物和从美国追索的6件汉代陶俑,也有海外华人购买并捐赠回国的31件汉阳陵陶俑,还有瑞典东亚博物馆主动归还的1件汉代陶马俑和日本美秀博物馆经协商归还的1件北朝石刻菩萨造像,集中反映了中国近年来争取文物返还的主要成果和多种成功模式。

关于过年的作文范文5

一、农民工就业培训政策的价值关切

农民工培训政策是指由政府制定的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普及城市生活常识”促进农民工现代性培育的行动方案。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政策制定基础、是政策执行标尺。综观我国现有培训政策,所具备的价值基础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特点,主要可概括为公平正义、全面发展和能力本位三点。

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标准、人类文明的标志、和谐社会的特征。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公平正义体现为培训利益共享和培训机会平等、生存发展状况的改善、创造力和进取心的激发。农民工作为当今社会一个聚合群体,在城市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处理好农民工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融合、矛盾等利益关是农民工政策的重要职责。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所要达到的状态,更是每个特定历史阶段的奋斗目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开发农民工人力资源以适应现代性的培育需要是农民工培训政策价值目标所在。“现代性的获得和提高时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把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和自身所蕴涵的能力从现实的自然力的、社会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个人获得独立的人格,能自由地发挥自身的全部才能和力量,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

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举措,其实质是农民工从生存到发展的转变,农民工培训政策支持并维护这一转变。“农民工从生存到发展是一种根本性的质变过程,发展不是生存目标、条件和状况在量上的增长或程度上的提升,这种理性追求和选择不能完全用经济的或准经济的理性杠杆来衡量”。农民工培训政策关注农民工的生活方式、情感认同、行为选择和发展心态等,促进政府部门、NGO组织和私营企业联合起来,扩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覆盖面、提升对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促使农民工人力资源的开发。

二、农民工就业培训政策的演变历程

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专门针对农民工就业培训的法律还是空白,明确涉及农民工培训权利的相关法律也比较少,缘此,只能对此部分做简略概述。《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和引导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这是第一次明确将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上升到法律层次。目前,我国有关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制度规定基本上都是以政策形式出台的,下面主要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三个层面对农民工培训主要政策进行简要梳理和摘要解读。

(一)中共中央关于农民工培训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从2004年到2013年连续了十个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其中有九个文件涉及了农民工就业培训内容。

一方面,许多年份的“一号文件”都有政策创新之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涉及面和重点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多:

(1)2004年,首次将把农民工职业培训及管理费用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也是首次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政策支持。

(2)2005年,第一次提出农民工“培训券”的使用。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开始对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实用性的重视。

(3)2006年,倡导建立政府扶持、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

(4)2007年,要求从农民工培育出一批中高级技工,这是第一次对农民工技能培训提出了级别的要求,鼓励用工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并鼓励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5)2009年,首次提出输出地、输入地的政府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这表明农民工技能培训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资金投入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效。

(6)2010年,提出要规范培训工作,并与整合培训资源相结合。

(7)2013年,首次同时对“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三者同时给予了强调,此前的文件中都是强调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权益。

此外,有些政策规定对农民工享有高效、平等的技能培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备受党中央的关注,在多个年份的“一号文件”中均有所涉及:

(1)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2004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将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2006年“一号文件”提出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可见政府的财政投入仍是农民工培训工作开展的主要资金保障。

(2)“阳光工程”的实施。2005年、2006年及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或支持力度都有所强调。

(3)转岗培训工作。2005年“一号文件”提出为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要搞好农民转业转岗培训工作;2006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4)依法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2004年“一号文件”提及要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2010年“一号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5)创业、就业服务指导。2009年“一号文件”提出要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2010年“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大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

(6)培训补贴。2005年“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补贴;2006年“一号文件”提出要提高补助标准;2007年“一号文件”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二)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关于农民工培训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除了出台大量“一号文件”外,国务院及其他相关部委也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大致可分为两类:国务院印发文件和部委印发文件(包括部委联合印发文件)。这些文件显示了中央政府及相关部委高度关注“三农”问题。

1.国务院颁发的涉及农民工就业培训的文件

第一类为国务院印发文件,主要包括2010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国务院和批转的文件,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农民工培训的政策内容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资金投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了对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质量的关注,主张建立有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成本分摊机制,并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方式。

(2)扶持指导。《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资金统筹管理制度,并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关于转批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提出要建立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3)多元培训方式。《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开展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基本消除无技能上岗现象;开展在岗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使大多数人由普工发展为新型技工。

(4)培训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化用人单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国家要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

(5)其他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培训的规模和质量,制度鼓励农民工参与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2.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涉及农民工培训的相关文件

第一类为国务院各部委印发文件。主要包括2009年教育部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第二类为国务院部委联合印发文件。如2004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工。2007年农业部、财政部等了《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在继续落实质量建设六条要求的基础上,延长培训时间,拓展技能培训内容,支持优质培训基地,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根据国务院部委所发文件中涉及农民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内容,可归纳如下:

(1)资金投入。《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专项培训资金,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就业培训的经费问题”。

(2)扶持指导。《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通过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为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帮助”;《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

(3)多元培训。《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积极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

(4)培训监督。《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精心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督导检查”。

(5)其他方面。《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招收返乡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完善雨露计划,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始实用技术培训”。

(三)地方政府关于农民工培训的政策规定

除了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文件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制定了不少政策规定。下面将列表展示几个省市出台的部分典型政策制度。

四川、山东省等属于劳动力输出大省,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就业培训的相关文件也相对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件包括:2010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2014年四川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10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2011年山东省总工会连同教育厅等省直17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加强全省农民工素质教育的意见》;2013年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由上述内容比较可知,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不同的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相关政策文件基本都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资金投入、政策扶持与指导、培训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培训的全过程监督等,彰显了政府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的广泛重视和保障力度。

三、农民工就业培训政策的总体特征

前文通过对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文件和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关于农民工培训的梳理、归纳和概括,并结合农民工就业培训政策所经历的四个阶段的政策演变:即禁止农民工进城就业阶段(1978―1983年)、允许农民工进城就业阶段(1984―1988年)、控制和规范农民工进城就业阶段(1989―1999年)、引导扶持农民工进城就业阶段(2000年―至今),从中可以发现农民工培训政策发展演变的四个特征:

(一)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政策,总体上经历了由堵到疏、逐步放松的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政府允许农民“离土不离乡”就近就业。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因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私营企业发展对于劳动力需求量的增加,政府允许农民进城就业。20世纪90年代,随着“民工潮”出现,社会各界才开始广泛关注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中央与地方政府已陆续出台了部分规范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这些政策名为规范实为限制。步入21世纪,政府继续出台规范农民工城市就业的政策,这些规范政策取消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赋予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市场享有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权利,逐步保障他们在城市更加广泛的相关权益。

(二)农民工城市就业市场呈现从城乡分割向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演变过程

20世纪末,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基本上服从于城市就业市场的需要,重城市轻农村,对农民进城就业进行限制,就业和社会保险等都是区别对待,进而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自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逐步取消农民工城市就业的政策限制,并开始出台促进就业的农民工培训政策,农民工与市民的就业政策出现逐步趋同的趋势。

(三)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就业市场主导的演变过程

从21世纪开始,政府通过逐步放松对就业市场的管制,充分发挥就业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更大程度释放,正因如此,农民工群体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时就业市场在农民工就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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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线路;欧洲委员会;多元化

欧洲,作为文化线路概念的发源地,在欧洲委员会的指导下历经三十年的磨合形成了一个顺应时代背景、凝聚欧洲认同感、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线路体系,成为提升欧洲遗产共享意识、维系民众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该体系为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文化线路体系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文化线路和相关线性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一、概况

(一)发展背景

欧洲的“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起源于欧洲委员会的“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of the Council of Europe,以下简称“欧洲文化线路”)计划。欧洲委员会是欧洲历史最悠久成员国最多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现成员间相互团结,以维护其被视为共同遗产与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的理想和准则”。多年来,欧洲委员会同欧盟不断致力于开展区域间文化遗产的修复与保护,并通过能力建设、文化交流等方式维护区域稳定,如保护战后科索沃地区文化多样性、格鲁吉亚战后恢复、基辅区域保护计划等。1960年代,欧洲委员会“欧洲的延续”

(L’Europecontinue)专家小组提交了一份关于“将欧洲重要文化遗产融入居民休闲文化”报告,提出通过旅游重新发掘共同的遗产,促进文化互动、宗教间的对话、景观的保护发展,从而加强文化合作。“欧洲文化线路”由欧洲委员会于1984年提出并于1987年正式施行,其目标为“以文化合作的形式提升对欧洲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认同,保护欧洲文化的多样性,鼓励文化间的交流,协助调解地区矛盾”。

(二)概念定义

“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开展伊始,文化线路的复杂性和包容性便是其强调的重点。“线路”一词并没有将计划束缚于实体道路,而是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特定主题的网络特征,该网络应体现出其各节点和所在区域整体特征与认同感。1980年代欧洲委员会文化合作委员会(Council for Cultural Co-operation)为使文化线路能更容易地被计划参与者和大众接受,对其进行如下定义:

“‘文化线路’是指一条道路围绕某个主题,穿越若干国家或地区,无论是这条路线本身所具有的高尚性还是其所在范围和意义,都能典型地体现欧洲的历史、艺术和社会特征。”

2010年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第53号决议《建立文化线路扩大局部协定》(以下简称“扩大局部协定”)将“欧洲文化线路”的定义写入协定:

“文化线路是具有文化、教育特征的遗产与旅游合作框架,旨在通过促进某一条或是某一系列基于历史旅程、文化概念、旅行线路以及人物或现象的路线的发展,帮助理解并尊重其具有重要国际意义的共同欧洲价值观。”

文化线路作为一种复杂的遗产形式与区域计划,包含了不同形式的遗产表现形式并具有时代特征,其概念必须综合考虑到包括跨地域、跨国家、旅游、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宗教交流、创新与可持续等多方面问题,因此文化线路的概念仍处于发展阶段。

(三)发展历程

经过四十余年理论研究与实践,“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在文化线路的管理体系、标准设立、资金筹措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相关项目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体系,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实验阶段:1987年至1998年。该阶段以“欧洲文化线路”计划的开展以及“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朝圣之路”文化线路的认定为标志。该阶段没有成文的管理条例和认定标准,而是通过认定新的文化路线并解决计划施行过程中的问题,来为此后线路的认定积累经验。该阶段认定了包括“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朝圣之路”、“汉萨同盟”(The Hansa)、“席克哈特之路”(The Heinrich Schickhardt Route)在内的7条文化线路。该阶段虽然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到资金筹措等各方面尚不成熟,但是由于线路本身的知名度,很快便吸引了大批游客,为之后“欧洲文化线路”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提供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也为之后“欧洲文化线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发展阶段:1998年至2010年。经过十年的研究与实践,“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已经成为了解欧洲共同价值观与获取认同感的首选方式,截至1998年已有超过2000个相关组织参与到计划当中。1998年3月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包含文化线路审核条件、合作方式以及网络建设等各方面标准的《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的决议》。同时为了提升计划执行效率,由欧洲委员会和卢森堡大公国联合成立了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European lnstitute ofCultural Routes),负责新线路的审核、监督以及对相关文件的和归档。该阶段在之前实践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欧洲文化线路”的概念体系、审核机制、管理机构,使“欧洲文化线路”的认定过程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推动了欧洲各地区文化线路的实践与理论研究。

“扩大局部协定”阶段:2010年至今。在全球经济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背景下,欧洲文化线路在维护地区稳定与振兴经济方面的作用开始引起关注。2010年“扩大局部协定”通过后,其形式使“文化线路计划”以定期向签署国收取经费的方式摆脱欧洲委员会提供的有限日常开销的限制,并允许非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以签署国的形式参与到协定中。同时对文化线路的概念、认定方式、组织形式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过三年试行,2013年正式通过《确认建立文化线路扩大局部协定》,截至2015年12月,共有33条文化线路通过认定,这些文化线路以多元化的主题和形式展示了欧洲共同的记忆、历史与遗产,是对欧洲多元文化的最佳阐释。

二、“欧洲文化线路”的特点

“欧洲文化线路”的多元化特点是其在欧洲多元文化、宗教背景下普遍适用于各个地区的主要原因。体系、主题、形式的多元化构成了欧洲文化线路最大特点。

(一)多元化体系

目前整个欧洲范围内有多个文化线路相关体系。除“欧洲文化线路”外,还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体系,以及区域性组织单独设立的线路计划体系。各体系各有侧重,彼此认同且在组织和经济上常有合作,并没有出现混乱情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构建的旨在“通过文化线路这一特殊的遗产形式,完善遗产的评估、保护、保存机制并将其作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的全球层面的文化线路体系,其专业咨询机构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98年成立的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最终成果以“遗产线路”(HeritageRoutes)的形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与教科文组织文化线路除了在线路上有所联系外,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认定的世界遗产也是“欧洲文化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朝圣之路”。此外还有两者共同构建的“东南欧文化廊道”及世界旅游组织与瑞士政府联合构建的“瑞士文化路线”(Cultural Routes of Switzerland)。

(二)多元化主题

1998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第一个关于文化线路认定标准,为其文化线路主题提供了三个基本类型:历史人物、迁移事件以及关于欧洲哲学、宗教、艺术、科学、技术、商业活动的传播过程。这种基于主题的认定方式使得“欧洲文化线路”的制定过程有着极大的灵活性,有助于丰富线路内容,增强路线的整体影响力和特色文化旅游的发展。在文化线路制定过程中出现多种极具特色的主题类型:以种植业相关景观为主题的文化线路,如“橄榄树之路”、“葡萄种植园之路”等;以特定艺术风格为主题的文化线路,如“罗马风之路”、“史前岩画路线”、“新艺术运动网络”;以相关人物生平为主题,如“欧洲莫扎特之路”、“拿破仑之路”、“罗伯特・路易斯・史蒂文森之路”,以及“席克哈特之路”这样以特定建筑师作品为题材的文化线路。“欧洲文化线路”多元化的主题展示了欧洲丰富、多元的文化底蕴。

(三)多元化形态

欧洲委员会通过在线路形态上的多元化使其文化线路在更广泛的区域内得到认同。欧洲文化线路的线路形态主要分为区域型线路(territorial route)、线型线路(linear route)和散点型线路(archipelagos route)。

区域型线路:基于能体现一个主题的整片地区或多片地区形成的文化线路。此类线路一般体现某种文化的区域性特征和时代特征,如“安达卢西亚遗产之路”、“橄榄树之路”或“葡萄种植园之路”。

线型路线:即传统意义上基于特定历史功能,如海陆贸易或宗教传播的文化路线。这些线路受来往于不同地区的行人影响,在其风俗习惯、建筑形式与文化景观等方面体现出了多种文化融合的特征,从而成为一个完整的遗产体系。

散点型线路:由独立的文化元素或者是相互分离的遗产构成,因同一个主题所连接。这些线路并没有地理上的连续性。组成该类路线的元素可以是直接反应主题特点的建筑、遗址,也可以是一系列与主题相关的场所、遗址或是博物馆。如“欧洲莫扎特之路”,其沿线元素反映了莫扎特的旅居生活的状况和时代背景,从而具有特定的文化意义。

三、“欧洲文化线路”的认定

1998年欧洲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的决议》是第一部关于文化线路认定标准的文件,2007年欧洲委员会对这一文件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部分符合时代背景的条款。2010年通过的52号《“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资格授予标准》(以下简称“扩大局部协定认定标准”)是建立在“扩大局部协定”相关要求下的“欧洲文化线路”认定标准。2013年《“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资格授予标准修订》则是在“文化线路局部协定”三年试行期后对文化线路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文化线路申请过程中线路主题、线路网络以及活动计划的确认是认定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一)主题认定

拥有同一个主题是“欧洲文化线路”资格授予的最基本的条件。2007年通过的“认定标准修订决议”中,对文化线路主题的认定标准做出如下要求:

1.主题必须体现欧洲多国共同的价值观;

2.主题必须由欧洲多地区不同领域专家共同研究确定,以此确保活动和计划基于区域共识;

3.主题必须展示出欧洲的记忆、历史、遗产,计划项目(如人口、移民、文化潮流等)提出的概念框架必须至少涉及这三者之一,并且必须有助于阐释当今欧洲文化的多样性;

4.主题必须有助于年轻人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上的交流,从而符合欧洲委员会在相关领域的理念;

5.主题必须满足在文化旅游和可持续文化发展领域示范性项目的开展;

6.主题必须有助于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机构一同发展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旅游产品;

7.主题必须促进区域间长期、多边、多领域的合作活动,并通过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多领域的线路网络来贯彻实施。

2010年“扩大局部协定认定标准”中,弱化了对主题框架必须满足“记忆、历史、遗产”三者之一的硬性要求,线路主题更加灵活。

(二)线路网络认定

尽管主题是每一条文化线路连接各个元素的基础以及线路计划推动的主要动力,然而主题并不足以将线路沿线所有文化元素整合起来。为了保证文化线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同时保证相关合作项目能够自上而下有条理地开展,欧洲委员会要求每条线路的发起者必须建立来自于各参与地区不同领域的多学科线路网络。这是一种便于管理者和研究者交流经验与信息的便捷机制,并且集各种工作组、联盟、研究所、基金会、协会、社团、公约等等文化线路相关组织于一体,将文化线路的各参与方与发起方联系在一起。根据2010年“扩大局部协定认定标准”的要求,线路网络认定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所隶属文化线路计划选择一个主题或是主题的一个方面;

2.呈递一个基于对主题的概念性框架,并由网络各成员国接受并通过;

3.计划施行的整个过程或某个阶段需要包含多个参与国;

4.计划须包含至少一个欧洲文化公约的缔约国;

5.为计划的开展与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组织保证;

6.线路网络无论是以协会还是以联盟的形式组织,都需具有法律地位;

7.操作民主;

8.为文化线路计划的认定提供必要材料,同时定期接受评估。

线路网络是整个文化线路计划的核心。因此,有着严格的审核机制,并且每隔两年由主管机构对其活动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是否上述标准进行一次评估。2010年“建立扩大局部协定”将线路网络管理权交付各个签署国,不再由欧洲委员会负责。

(三)活动计划认定

欧洲文化线路设立的最直接目的便是以共同的遗产为媒介来促进整个区域内的文化合作与交流。因此要求线路网络必须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指定计划的具体落实组织,制定好相应的实施时间表,并提供明确的财政和操作计划。其优先发展的活动计划领域认定标准如下:

1.研究与发展领域的合作,包括对线路主题的整合、对欧洲价值观的展示、线路价值观和形式多样性的发展历程以及对实践和理论层面的跨学科分析等方面的合作研究;

2.记忆、历史与欧洲遗产领域的增强,该领域的活动应体现对物质和非物质遗产重要性的阐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对偏远地区非旅游性遗产的保护、对管理机构能力培训等方面;

3.年轻人的文化与教育交流领域,应推动以丰富文化多样性为目的深层次长期交流、强调对不同社会环境的切身真实体验;

4.当代文化与艺术实践领域,应促进多视角多观点文化与艺术的交流、强调当代文化艺术领域实践与对创造性的发展、让更多年轻人突破专业限制参与其中,建立项目组织者与参与者的交流网络;

5.文化旅游与可持续发展领域,该领域应包含促进城市与乡村文化的交流、欧洲与其他国家的旅游合作、决策者文化旅游意识等方面的发展。

四、组织管理

欧洲文化线路因其跨国特点而在组织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方面面临之前遗产保护与利用未曾遇到过的问题。从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的成立到“文化线路扩大局部协定”的通过,欧洲文化线路形成了一套与自身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财政制度。

(一)组织结构

欧洲文化线路的管理体系由基层操作方和上层决策方组成。基层操作方即线路网络,由线路操作者(CulturalRoute operator)和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组成。线路操作者即线路的发起方和参与方,“扩大局部协定”将其定义为“承担管理和运营一条文化线路的法律、财政和道德责任并在欧洲委员会代表该路线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或某公共组织”,他们因文化线路共同的利益相联系,受“扩大局部协定”的制约,负责其所在线路的活动计划制定组织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利益相关者是线路网络计划的实施者亦是直接受益方,可以是相关的研究组织和基金机构,亦可以是旅游机构、酒店等中小企业,是文化线路中最活跃的部分。

早期文化线路的认定审核权和项目审批权全部属于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网络与提供专家建议。2013年“建立扩大局部协定”通过后,上层决策方由理事会(Governing Board)、法定委员会(Statutorv Committee)、秘书处(Secretariat)以及文化线路咨询论坛(CuItural Routes AdvisoryForum)组成。由于文化线路的认定等决策事宜由欧洲委员会交付给“扩大局部协定”理事会,而后者是由各签署国任命的来自于基层管理体系“文化线路操作方”的相关领域专家,基层操作方因而参与到政策与计划制定中。欧洲委员会对文化线路直接影响减弱,仅作为一个文化线路专家咨询机构,由“扩大局部协定”执行秘书长兼任机构主任。

(二)财政制度

2010年之前,“文化线路计划”作为欧洲委员会下多个文化合作项目之一,欧洲委员会只能为文化线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提供少量活动经费。各线路网络需要通过提供服务和文化产品、基金或个人捐助、国际或地方政府项目、商标、版权等方式筹措经费。这种财政制度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个别线路如“汉萨联盟”甚至不需要专门设立活动经费。相较于之后从“扩大局部协定”签署国每年收取经费的制度,其参与门槛极低,在“文化线路计划”初期加快了线路的普及速度。

2010年“建立扩大局部协定”的提出使之前“欧洲文化线路”计划以“扩大局部协定”的方式脱离欧洲委员会日常经费体系。“扩大局部协定”提供了一个独立的财政核算体系,资金来源为每年从各签署国收取的经费,由理事会审核一年计划预算。将文化线路预算从原先“零增长”的状态转变为根据签署国数量改变而调整的灵活的财政制度,也为签署国增加了线路投资余地。但是在不理想的经济现状下,固定收取经费的制度会将一些国家拒之门外,阻碍了文化线路的发展。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