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报告范例6篇

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1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特点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来自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其审计成果不仅仅是“自用”,而更重要的是“他用”,即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使用。因而,客观要求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要让干部管理部门看得懂、用得上。能够为党委、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干部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决策依据。

1、报告的定向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它是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弄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为管理、使用、监督干部提供依据。因其委托机关和审计目的的确定性决定了审计结果报告的定向性。它是严肃的上行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干部管理机关负责,不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报告,第一基本要素不同:按照审计署六号令要求,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实和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虽然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大致相同,但在实践中也有差别,主要有:审计结果报告要有主送单位、主题词,部分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可以不做表述,否则显得内容烦琐,太格式化,如基本情况中被审计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等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没有必要表述,因为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关心的不是这些内容,而是关心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关指标完成的好坏以及执行经济政策的情况,任期内有关经济决策有没有失误,总体经济状况是得到改善和发展还是经济状况恶化和退步,我们如果写些与这些无关的内容让决策者去读和使用,则显得累赘,也没什么意义。第二行文要求不同: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由于审计报告是给特定的使用单位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政府、社会公众等,有时也向全社会公布(也就是审计公告),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其有严格的内容要求,行文也按照行文规范要求进行,专业术语和技术词汇比较多,逻辑要求比较严谨。而审计结果报告是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有时需要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阅,不对外公开,虽然其行文也有一定的要求,但不是太严格,应通俗易懂,尽量简化,专业术语不要太多或将专业术语用通俗的语言表达,使使用者尽量读明白,否则就失去了结果报告的意义,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表述,我们可以直接对问题予以定性,可以分析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没有必要说明违反了什么什么法规,依据什么法规予以处理,因为处理是审计机关的职责。

2、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人”,是一定层次上的“领导人员”;审计的内容是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它针对“领导人员”,针对“经济责任”,着重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作出重大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这种强烈的审计针对性决定了审计结果报告的针对性,决定其必须严格按照审计内容,有针对性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状况,不能以用这个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代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核准的事实或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依据其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正确使用的影响程度和预先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在审计报告中作出恰当的披露,有的违纪事实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很重要,需要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在审计报告中应该完全的反映,但这类问题或事项经过审计人员查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影响不大,或者完全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那么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就没有必要反映,以免给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予以误导或产生误解,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延伸审计部门存在票据使用不合理问题、超范围使用现金问题、账外资金问题等,这些部门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或间接主抓分管,对违纪问题的发生完全不知情,这类问题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就必须作出处理,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而此类问题又牵涉不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我们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就没有必要反映,如果审计机关认为确实需要向上级或领导反映,可以采取专报或情况反映、信息等形式予以反映。

3、依据的客观性。经济责任审计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原始财会资料取得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表现为运用量化指标,以原始数据增减对比说明问题。无论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情况,重大决策和经济效益情况,还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等,均以数字指标和理性分析说明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就涉及到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对于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目前虽然缺少这样一套具体而又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就要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例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

企业领导人不同,他不负担单位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却承担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保护环境的责任。再比如,医药行业的企业领导人员与商品流通企业的负责人负担的责任相比,也大不相同。在审计过程中,确定审计评价依据时,应采取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的办法,使审计更加客观、公正。4、评价的公正性。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审计机关坚持独立性原则,排除各种干扰,公允地站在第三者立场上,科学地运用评价标准,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方法坚持以事评人,不因人而异,既肯定成绩,又指明问题,客观公正,不扣帽子;全面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内外因素对被审计者的影响,严格分清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前任责任和本任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为公正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在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坚持四个原则、划清四个界限。四个原则是:(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加以评价。(2)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抓住重大的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评价,切中要害。(3)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诸多因素,如宏观经济环境大气候、政治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等对经济责任的影响,做到用语恰当,留有余地。(4)独立性原则。审计机关应有超脱意识,排除各种干扰,独立作出评价。四个界限是: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划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限;划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划清现任领导责任和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丰富了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便于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体来讲,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考察干部的依据材料。对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只是检查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它有别于对干部的政审考察是因为:(1)审计结果来源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载体。通过对审计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主要经济指标的实现,办公物品的清理移交等情况多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然后综合、分析,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公正、具体、说服力强的评价。(2)审计结果来源于大量的客观的经济活动事实。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查阅债权债务资料,盘点检查实物资产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真实性揭示,这种揭示有大量的、客观可靠的经济活动事实为依据。基于上述来源,经济责任审计才有别于政审考察,其提供的具体客观、说服力强的经济责任数据、经济责任结论和经济责任评价是干部管理部门正确、科学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证明材料。领导干部本人在任期内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予以褒扬,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予以揭露、曝光和惩处。特别是对那些虚报、谎报“政绩”,玩“数学游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揭露事实、划清责任的手段,可以起到制止、警示、约束和纠正作用。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评价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引导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行为。用大量具体的审计事实来为大胆改革、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辩明是非,撑腰说话。对那些弄虚作假,投机钻营,钻改革空子的领导干部,同样用具体客观的审计事实予以揭露,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建议进行处理。无疑,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于正确使用干部具有重要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2

**单位是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内设*个科室,实有*人。经费由市财政局全额(差额)拨款,并具有行政收费职能,收费实行收支两条(或票款分离)管理,财务独立核算(或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

**同志自**年*月担任该单位局长,**年*月离任,任职时间*年*月。由于任期较长,我们重点审计了近三年的财务情况和内部经营管理情况;个别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受审计条件和手段的限制,对应收款**户,计**万元,未能实施详细的审计(列表说明),对**项目(基建工程)采用了**中介组织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审前、审后进行了公示。本次审计未收到检举、举报信件和电话。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业绩

**同志任职期间,于*年将《**日报》由4开4版小报扩为对开4版大报,*年又扩为对开8版;**年自筹资金创办《**晚报》,**年将晚报由4开8版扩为4开16版;先后成立了**、**单位。任期内,**报的发行量一直保持在**万多份,**报的发行量由**年的*千份增至**年的刊时的**万份。***收入由**年的**万元逐年递增到**年的**万元,增长了*倍;任期内,**报社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实现了自收自支的基础上,累计向国家上缴税费**万元;从业人员由**年的**人增加到**年的**人,增长了近*倍。

任职期内,利用自筹资金**万元、财政补贴专项设备款**万元和银行贷款**万元,征地**亩,建起了**万平方米的**大厦,完成了办公、新闻采编的网络化、微机化,实现了无纸办公,建设了**万平方米**户宿舍,至最后一轮房改全部解决了职工住房。

**同志离任时,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审计净调增(减)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调增(减)率分别为**%、**%、**%。任职期间累计实现收入**万元,总支出**万元,审计净调增(减)额分别为**万元、**万元;调增(减)率分别为**%、**%;收支相抵结余(超支)**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1.截留财政收入**万元。止**年*月末,将收取的**费**万元转入**账户,未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2.无证收费**万元。**年*月至**年*月,收取**费**万元。

3.私设小金库**万元。*年*月至*年*月,收取的房租收入**万元(或下属事业单位上缴的**费**万元、**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万元)账外存放,先后用于支付招待费、发放奖金、福利,截止**年*月末结余**万元。

4.任期内漏交各种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等)**万元。

(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

1.有纠纷的资产**万元。**年*月至**年*月购买土地**亩,计**万元,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年*月已向法院,法院已有裁定,至审计日仍未执行。

2.不良资产**万元。截止**年*月末,应收账款余额为**万元,其中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万元,占全部应收账款的**%。经审计调查,已有**万元因欠款户濒临破产而难以收回。

3.担保形成连带责任,造成潜在风险**万元。**年*月为**单位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万元,应付贷款利息**万元。*单位因连年亏损现已停产,尚有**万元未偿还,已被银行至法院,该案至审计日尚在审理之中。

(三)**同志违反廉正规定的问题

1.挪用资金**万元,**年*月,未经集体研究**同志借出资金**万元给于本单位无任何经营往来的公司,至审计日尚未收回(经审计调查,**同志亲属任该公司法人)。

2.违规报销费用**万元。**同志任职期间,报销没有经手人的招待费**万元,经审计调查,为个人因私开支。

3.其他问题。

上述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已处理。

列摆问题应注意详略得当,抓住重点,一般性问题可不写。

三、审计评价意见

**同志任职期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创收,加强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完善内控制度。离任时净资产总额**万元,较接任时增加(减)了**万元,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任期内收支相抵结余(超支)万元,其中:政策性调价增加**万元,单位自身发展增加**万元(虽然超支**万元,但弥补前任留下的包袱**万元,剔除后净资产增加**万元。具体分析各种原因)。

任职期内,不能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违规操作,存在截留财政收入、收支不实,滥收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管理上有不良资产、土地纠纷;个人存有挪用资金、多占住房等不廉洁行为。

本次审计调增(减)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等共计**万元,违规金额占审计资金总额的**%,影响了该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和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问题,**同志应分别承担以下责任: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截留财政收入、漏缴税费**万元、**管理方面的问题,**同志应负主要直接责任;对**问题以及下属公司经理涉嫌贪污触犯刑律和销毁“小金库”资料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问题,**同志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3

一、作者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作者是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或者审计组长委托的其他审计组成员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作者则是发文的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二、接受主体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接受主体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的接受主体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委托机关,一般是组织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而审计报告接受主体则是不确定的。部门、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均可能是该报告的接受主体。虽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接受主体不能完全确定,但一般可以根据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紧密程度确定主要接受主体,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那么财政机关和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则是该报告的主要接受主体。

三、标题不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而审计结果报告的标题应包括审计机关的名称,被审计责任人的姓名、职务、任职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和文种。一般可表述为“关于某某(被审计单位)某某(领导干部职务和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

四、格式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报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征求意见稿为处理建议)、审计建议等五个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处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见稿是站在审计组的立场上,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审计机关。而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分前言、被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等四个部分。

五、内容与重点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审计报告的基础稿,但并不是其初稿。此二者在内容上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审计组的报告只是对审计结果根据重要性水平进行取舍后,如实向审计机关所作的工作报告,并对所审计出来的问题提出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与处理处罚建议。而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关在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复核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并对其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而审计结果报告的重点是被审计责任人的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及对所审计出的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评价不仅包括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方面,还必须包括其职责履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及个人廉政自律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4

[关键词] 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

(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 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王华.从当代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谈《审计法》修改[j].中国审计,2004,(12).

[2]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j].当代审计,1993,(2).

[3]周盕.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 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5

关键词:国家审计风险;公告制度;风险管理;免疫系统

一、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

2008年7月1日审计署了《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坚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强审计信息分析,提升审计成果层次,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

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将其所审计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及相关程序以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一定对象范围公告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公开透明的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审计风险。在公告制度实行前,国家审计风险本身就已存在。但是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实行后,国家审计工作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国家审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更显性化及延伸化。

二、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概率和不同大小的风险,采用相应到位的措施、方法和程序,尽可能使审计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可容忍或可接受风险的程度)。它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连续的和及时的防范来达到减少损失、提高审计效果的过程。

第一阶段:风险的感知与识别。国家审计要实时对宏观、微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风险保持敏感和持续的关注,特别是经济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分析一项审计业务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审计活动潜在的风险及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鉴定。这一阶段使得整个工作重心前移,有助于改变国家审计主要侧重在事后审计的状况。即实现及早发现风险的“抗原提呈”功能。

第二阶段:风险的分析。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内生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风险分析要解决的是风险的强度、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程度的问题。

第三阶段:风险的应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预防、限定和减弱审计风险,是审计主体根据所掌握的审计风险程度,按照特定的条件和预定的目标,对审计风险施以主动影响的行为过程,其目的在于避免审计风险的产生或减低审计风险的作用力。

三、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一)重大错报风险。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分为两个层次:财务报表整体层次以及各类交易和事项、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财务报表整体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指与财务报表整体关系密切的重大错报和对财务报表认定有重要影响的错报。审计人员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审计人员应当从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各类交易和事项、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国家审计分析重大错报风险组成要素时要把握国家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特点。

(二)检查风险。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或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可以在实质性测试的过程中通过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检查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把审计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以上。但因受审计资源、审计时间等要素的制约,审计人员不能根除检查风险,也就是说检查风险是必然存在的风险。

(三)公告风险。通过审计公告的程序将此风险向社会公众公告,但可能受某些条件的限制,产生披露不完全或披露过度的情况,由此引发前置风险和过程风险的审计不足、审计错误等问题的暴露。比如保密要求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审计公告的内容很难与审计报告完全一致。一旦审计报告反映的某些问题未能在公告中披露,将直接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受风险”,即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这些问题,其产生的后果相当于这些问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另外,比如审计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公告、审计公告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等等,这类风险的产生可能源于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公告实施力度欠缺等原因。

(四)诉讼风险。审计结果公告后,国家审计出现诉讼的风险。而根据现实的状况,这种诉讼请求更主要还是来自被审计单位。在实际结果内部公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的关切度相对较低。有些内容虽然被审计单位不完全认同,但出于各种原因,其经常是保持缄默。审计结果公告后情况则大为不同,一旦公告内容叙述不恰当或者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肯定会提出,并可能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诉讼风险是否存在是不必然的,它完全取决于诉讼方是否执行这一行为,如果不提讼,即使审计报告中的某些内容有不当之处,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外部利益冲突。

(五)社会公众的认可度风险。社会公众作为审计的最初委托者,其必定会关注审计公告的结果是否符合其最终的目的,政府部门是否很好地履行了社会公众所交付的责任。一旦审计结果所达到的目标与社会公众的预期出现偏差,或是国家审计的结果使社会公众认为自己的权利并没有被很好地维护和利用,那么审计机关将面临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不认可风险。从目前的情形看,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审计工作的期望度在日益增强,这类风险的影响也在逐渐扩大。

四、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以“内部控制的健全度”为着力点,防范报表整体层次风险

2004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就已经在《公共部门内部控制指南》中说明了内部审计机关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并规定了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和任务。而我国不管在内部控制的理论建设还是内部控制测试实践等方面都落后于其他国家发展的水平。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缺失,而审计人员在国家审计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具体账项的检查,而忽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度。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营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检验和测试,发现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错报的风险,不能只是“走形式”。除了对内部控制的关注,对其它可能影响报表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的因素也要关注。比如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程度、被审计单位国家资金拨付情况和资金压力大小等影响因素。

(二)加快“金审工程”建设,优化信息内部存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008年7月11日,审计署制定了《2008-2012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中表明进一步建设、完善、推广审计管理系统、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积极探索联网审计和信息系统审计,建设全国审计机关网络中心、数据中心,扩展网络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基本形成服务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全面完成金审工程二期建设任务,初步建成国家审计信息系统,为三期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到2010年,审计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基本实现业务流程无纸化;至2012年,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审计项目要达到年度计划项目的80%以上,现场审计实施系统成为审计人员普遍掌握的审计工具。这也符合了目前被审计单位信息化日益强大的趋势。另外审计机关应积极开发审计体系内部及其他监督系统信息资源,通过信息系统,使监督成果相互利用,发挥审计综合监督的职能,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建立完善的外部专家智力支持系统

在当前国家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一些规模较小,地位不太重要的企业或者将自身审计的重要企业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给它,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这种委托可通过招标竞选、抽签等方式进行。另外,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融入国家审计工作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除了利用这两种力量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外部专家智力系统,即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在审计活动中,往往会涉及到国防建设、高科技研究、大型公共工程、环境保护、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等内容,审计人员对这些领域的业务性质、流程和范围了解的缺乏,会给审计过程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因此建立专家智力支持系统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四)完善审计公告形式风险,规范对外公告内容

除了由于公告前审计过程所引发的审计风险,审计公告本身制度发展的不完善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因此最好是通过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本身来控制。例如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格式与内容可以考虑借鉴民间审计的做法对审计意见进行分类,对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结果的公告,采取不同的方法。对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结果相当于无保留意见的公告可采用标准式审计公告。即规定专门的格式、结构、各段的内容和措辞。由于公布审计结果是国家行政行为的范畴.有很强的严肃性,因此最好在主流媒体上公告,如各级党报、电台、电视台以及专业报刊公告等,而且只适合于高级审计机关必须及时报告重要审计结果时采用。目前,我国每年在新闻媒体上刊发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在“两会”上宣读审计报告都是这种公告形式的体现。不管如何,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对这些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模棱两可的做法。

(五)有效利用社会大众媒体资源,及时准确接受和传达民意

有关学者对社会公众有关调查报道途径的可信度认知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公众对大众媒体上的调查报道的可信度认知是较高的。自2008年年初,云南省审计厅与省内12家主要新闻媒体签署“审计工作宣传合作备忘录”。(中国青年报2009-10-10)1年多来,云南审计厅实现了它的“承诺”:召开新闻会3次,媒体吹风会两次,邀请各类媒体采访报道审计工作10多次。今年上半年,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229个,这些结果都在“云南审计信息网”上公示。 为让社会了解审计情况,“云南审计信息网”还设置了一个还原审计工作的专栏:“现场审计”,网民随时可以从中查看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信息、动态等。2009年8月3日,审计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吴绍吉做客云南网,通过在线访谈向网民详细解读了“2008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况”,网民回应热烈。

参考文献:

[1]何敬 周鑫. 国家审计免疫应答机制及其应用[J].南京: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3):14~20

[2]杨肃吕.中国国家审计:问题与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管劲松.审计风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4]王长友.审计研究简报 [Z]北京:审计署审计科研所.第4期,2009-6

[5]邱学文.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管理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学院:2008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6

审计公告制度,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主社会政府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完成公众受托责任情况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需要,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众的知情权。

2002年审计署并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2003年,国家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非典”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确立。2008年,国务院公开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层面又促进了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审计公告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立法型审计结果公告。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服务对象即为国会,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时需要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披露。

美国的审计公告审计分为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而我国大多数审计公告停留在对于预算执行和项目执行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项目的效果审计,这三方面的审计比重达到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把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另外,美国审计总署还会在每年将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改正的单位情况进行公告。美国在审计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违法的行为及时提交处理。

(2)法国司法型审计结果公告。法国于1814年颁布了审计法,使得审计独立承担监督责任,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只是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是法国审计法院的主要审计任务,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可以作为单位拨款和项目选择的依据。

法国审计法院每年会将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向议会提交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并将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法国的审计公告是完全公开的。法国的的审计公告非常严格,有很强的威慑力。

(3)德国独立型审计结果公告。德国的司法、立法、执法之间相互独立,德国联邦审计院以及各州的审计院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独立地位。

德国审计公告范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审计、其他国有资产审计。与美国类似,审计院也会对德国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进而提供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此外,还会提供专门的咨询意见,同时,提供意见部分人员与进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在德国,审计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国审计公告突出特点是审计公告会与报刊登载同时进行。在我国只是在专业网站和报刊上进行刊登,很少有非专业人员去关注,我国也可以在更加大众化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吸引更多民众。

综上,以上国家审计机关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公众具有比较强烈的民主意识,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健全,同时拥有强大的技术与人才支撑。

三、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步较晚,政府内部监督色彩较重,在审计机关透明度问题上亟待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围小。如图1所示,从审计署的公告数量来看,审计署加强了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审计公告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但是,审计公告数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水平,就公告数量与总体审计项目的占比来讲,我国10%的公告率远远低于美国97%的公告率。我国的低公告率大大影响了民众的知情权,其公告范围远低于社会期望。

(2)地区差异大。审计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审计署网站上进行公示,没有在相关的媒体上作广泛公示,以至于公众的点击率与认知率不高。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审计署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仅颁布了大量相关法规,而且还了许多审计结果公告。但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实施。同时,地方的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法制文明建设程度不同导致审计结果的公告数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地方机关并未形成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3)审计机关缺乏公示动力。许多被审计单位并不希望审计结果公示,其认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示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享有国家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审计结果并非直接的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并不是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另外,有一部分公众对于审计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对审计结果进行了公示,他们也未必会去主动查看。

(4)相关法律依据不健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其也可以不进行公开。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并不高,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

四、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模式,各级审计机关接受垂直上级以及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导致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着重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首先,现阶段审计署出台的审计结果公示的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指定相应法律,使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具有强制性;其次,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条文,使审计结果公示以后,有相应的后续措施保障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最后,审计结果出来之后,应确定审计结果公示的时间、形式、渠道等,确保审计结果公示的时效性以及民众的知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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