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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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1

记者问:《指导意见》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下面,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际上,联合国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的制定工作,全球约120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400多名专家参与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制订社会责任生产守则,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出现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性新趋势。

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总书记在200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既要继续健全企业激励机制,也要注重强化企业外部约束,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和提案。可以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对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是改革开放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公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方式和方法也有待规范。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从2006年开始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20多万字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指导意见》。

记者问:《指导意见》对企业社会责任是怎样定义的,和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否一致?

答:各个国际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各有侧重。联合国在《全球契约》中要求跨国公司重视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和反腐败,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盟则把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它们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世界银行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二是对人的责任,三是对环境的责任,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在开展任何活动时都要负责任地考虑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其活动应当满足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与法律和政府间协议相抵触,且全面贯穿到该组织开展的活动之中。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既有共同认可的内涵,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差异。

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体现出自己的特色。我们认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规范,全社会都应该共同遵守,这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是必尽责任。

第二,企业价值的充分体现。企业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对股东要给予回报,对消费者要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对职工要创造更好的劳动、生活和发展条件,对自然环境要给予更好的保护,对国家和社会要创造财富、提供就业岗位、缴纳税收等等。充分体现企业价值,是中央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是应尽责任。

第三,道德伦理的高尚追求。讲操守、重品行,保持高尚的道德伦理追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企业在遵守法律规范、体现企业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该对社会承担更大的义务,要有善心、有善意、有善举,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模范实践对道德伦理的高尚追求,是中央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愿尽责任。

记者问: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和支柱力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非常重要,请问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都作了哪些实践?

答:中央企业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市场供应,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石油石化企业在国内成品油与进口成品油价格严重倒挂的情况下,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保证了国内成品油的稳定供应。煤炭企业在煤炭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信守合同,保证质量,为稳定市场作出了积极贡献。电力企业加快电力建设,大力发展农电事业,全面推进“户户通电”工程,保障了电力供应。电信企业积极开展“村村通”工程,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军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为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载人航天、青藏铁路、三峡工程、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奥运工程等一大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中,中央企业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企业带头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关停小火电、小水泥等落后装备,率先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挥了表率作用。中央企业还主动参与扶贫助教、慈善捐助等一系列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到目前为止,已有11家中央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国家电网公司于2006年在中央企业中率先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总理批示:“这件事办得好。企业要向社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宝钢、中远集团、中国铝业等一批中央企业按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制定的标准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远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被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评为典范报告。这些都是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行动,得到了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记者问:请问为什么《指导意见》强调中央企业要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答:中央企业要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所要求的,也是大企业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发挥领头羊作用所需要的。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对此寄予了殷切希望。

一是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和中坚,要求中央企业发挥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表率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和中坚,是公有制经济的集中体现,这就要求中央企业在市场主体层面体现国家意志,发挥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率作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为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新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是中央企业大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需要发挥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表率作用。中央企业大多处在军工、石油石化、通信、电力、矿业、冶金、机械、交通运输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在支撑、引导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客观上要求中央企业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并通过自身的模范示范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中央企业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领头羊,客观要求中央企业发挥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率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和发展,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中央企业已经形成和发展了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力量。要具有与国际大公司同台竞技的素质和水平,就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负责任的中国大企业形象,培育和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作出积极贡献。

所以,我们在《指导意见》中要求,中央企业要“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创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记者问:请问《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三项原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指导意见》提出,首先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这是因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保障。良好的经济效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加快企业改革发展,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前提。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所以,我们提出要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化企业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要与企业实际相适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民族文化传统相融合,与企业发展实际相协调。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力求取得社会责任工作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还要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中央企业已经广泛开展的创建和谐企业活动,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是一致的。中央企业要把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结合起来,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记者问:您能否概括一下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答:我们首先强调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我们要求中央企业必须要带头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做市场经济中的健康力量,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社会责任。

其次,我们要求中央企业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中央企业要科学决策,正确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统筹安排生产经营各项活动,及时适应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开拓创新,加强管理,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投资者带来长期良好的回报,为国家强大、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三是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形象的最直接体现。中央企业要通过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是要做到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资源相对不足和生态环境恶化已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制约。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发展方式,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实现企业和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是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科技进步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一项重要国策。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中坚。中央企业大多是各行业的排头兵,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中央企业要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知识产权优势,在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方面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

六是要保障生产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大局。保障安全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责任。中央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放到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七是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培训,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创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要努力创建和谐企业,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员工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八是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每一个公民,包括企业公民的道德要求。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成员,关注民生、回报社会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央企业有责任热心参与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要以大局为重,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妥善应对危机,帮助共渡难关,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问:为了使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取得成效,需要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可否对《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落实保障作一概括的介绍?

答:《指导意见》提出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五大措施。

首先要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中央企业要切实树立和深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把社会责任理念化为每一位员工的行动,深入推进社会责任工作。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把社会责任理念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逐步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为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三是要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式,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四是要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中央企业要深入研究学习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有条件的企业要自觉加强与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的对标,发现差距,改进工作。还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2

但药品生产质量形势依然严峻,药品生产环节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药品GMP认证后质量管理滑坡,不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的规定,甚至违法生产假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局“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开展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和*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针对药品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强化依法监管责任,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机构

为顺利完成专项检查工作,省局成立“药品生产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和指导。指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家组:

三、专项检查的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使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并保证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四、专项检查的对象

辖区内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包括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还未通过认证的新办药品生产企业。对于下列企业和品种应进行重点检查:

1.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及注射剂生产企业;

2.近期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3.近两年国家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4.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的企业。

对于中药饮片、医用气体、药用辅料、体外诊断试剂等生产企业应根据本方案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当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

五、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履行质量否决权的情况;

3.质量控制部门履行质量控制职责的情况;

4.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的情况;

5.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

6.生产管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情况;

8.企业自检及整改的情况;

9.药品委托生产的情况;

10.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附件一)。

六、专项检查的责任分工

(一)省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督察和总结。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指导各市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对各市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此外,省局还将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期间编印工作简报,作为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交流的园地。

(二)各市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七、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做好本辖区内整治药品生产秩序专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一切药品质量隐患。对监管不到位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市在7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并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进展。

(三)专项检查应与*年度日常检查相结合。飞行检查仍按原计划执行。

(四)进行现场检查应至少有两名人员进行,并完整填写相关记录和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五)各市局应在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专项检查工作,并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上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总结报告内容翔实,有数据支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总体情况;

2.所取得成效;

3.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4.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或未予处理的理由;

5.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统计;

6.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包括制度体制、机制、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人员素质;

7.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

(六)各市局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与省局安监处联系解决。

八、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工作应参照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要求进行,具体内容详见《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附件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整顿药品生产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2.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1.关键岗位人员检查内容

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1)企业负责人技术要求

企业负责人是否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中药制剂生产企业)。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培训、GMP培训考核等。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文件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能否确保该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按药品GMP要求实施,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若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未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其生产质量管理职权是否进行授权。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与药品GMP认证时一致,若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备案;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质量问题处理、有关验证工作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能否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并对企业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质量有决定权,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3)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监督等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岗位SOP、法规、规范的培训考核情况。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对生产质量监督的职责,并对产品、物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有决定权。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4)质量保证部门的其他人员技术要求

查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标准的制订、物料的监控、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审核放行等岗位人员学历和实践经验,岗位SOP、法规、规范的培训考核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5)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质量控制等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年版药典、岗位SOP等培训考核情况。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监督实施质量检验等职责,是否具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理的能力。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6)质量控制部门其他人员技术要求

查关键岗位人员,如红外、紫外、液(气)相检测、分析天平等精密仪器操作岗位,微生物检查、无菌检查、尘埃粒子、动物管理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等,取样、留样观察、稳定性试验等岗位人员学历、岗位SOP及*年版药典培训等考核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包括电脑的图谱),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7)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是否与药品GMP认证时一致,若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备案。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生产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过程偏差处理、有关验证工作等岗位培训考核,生产质量管理意识程度。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保证产品按GMP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职责,具有生产过程技术指导的能力,参与生产工艺验证、关键设备设施验证、清洁验证的实际能力。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8)生产车间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有生产现场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过程偏差处理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生产实际操作及管理经验,熟悉车间各岗位的操作和生产过程的控制,是否具有督导车间现场人员按GMP要求实施操作的能力、批生产记录复核情况、偏差处理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9)无菌生产操作人员技术要求

查学历及资历,是否具有无菌生产实际操作能力和无菌操作的岗位培训考核,对生产异常问题的判断能力。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10)物料管理负责人技术要求

查学历、资历及岗位培训情况,是否具有按规定对物料验收入库的责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验品、退货品、原辅料、成品、特殊管理药品、标签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是否按规定拒收不符合规定的物料或按规定报质量部门处理。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责职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有生产现场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物料管理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物料管理经验,是否具有按规定对物料验收入库的职责,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验品、退货品、原辅料、成品、特殊管理药品、标签等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是否按规定拒收不符合要求的物料或按规定报质量部门处理。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责职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2.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查组织机构以及文件规定,质量管理部门是否独立行使职权,是否对企业的质量问题有决定权,是否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责职。是否按国家质量标准制定产品(物料)检验的内控标准并按标准全项检验、制定并履行取样和留样制度、制定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制定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制定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判断其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查文件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上述的责职,抽查关键的产品,检查其执行情况。

3.质量保证检查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查文件规定;是否按规定履行对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的审核及产品放行的职责。是否履行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报告。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及对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职责,保证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产品处理是否涉及相关批次或相关产品。是否履行物料监督、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查记录,现场提问。

4.质量控制检查内容

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抽查每个品种的批检验记录,重点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是否按规定进行批批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是否能保证其检验反映的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一致;留样量是否满足检验的要求。检验仪器的校验情况;原辅料、产品是否按批取样并按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是否按检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检验或有委托检验项目是否批批检验、取样是否符合规定。查记录,现场提问。

5.物料供应商检查内容

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察确定原则、考察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技术要求:

(1)主要物料是否从合法单位购进,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到物料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首次考核和定期考核。审计内容是否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偏差处理程序、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批生产记录及批检验记录、相关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

(2)舒巴坦钠等β-内酰胺酶抑制剂应根据其配伍对象考察供应商原料药的生产条件,避免青霉素类产品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交叉污染。

(3)无菌原料需考察其生产过程的无菌控制以及关键参数的控制和关键设备的控制,必要时考察其起始原料的供应商考核情况。

(4)有低温储存要求物料的应考察其运输过程运输冷藏的保障。

(5)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应考察供应商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6)对原料药生产企业购进原料中间体作为起始原料进行生产,应对原料中间体供应商生产企业定期现场考核和批生产记录的审核,以保证其中间体的生产按报批的工艺进行生产。严格制定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并使用专属性强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7)变更供应商应规定进行考核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物料管理检查内容

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技术要求: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应经检验合格及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放行,并按规定记录,帐物卡应相符;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特殊管理的物料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计算机控制物料系统,是否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特殊储存要求的物料或产品是否按规定要求存放,并有相应记录。

7.生产管理检查内容

所有产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技术要求:所有的物料均是否按照法定标准检验合格,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才能投料生产;其生产工艺是否按申报的工艺进行工艺验证,并制定生产工艺规程,确定生产工艺控制点和控制参数;是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毒性药材及其饮片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监控投料。

8.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检查内容

检查销售记录,退回、收回产品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

技术要求:销售记录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和手机)、传真、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以确保必要时能够及时收追查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否按规定执行。

9.自检与整改检查内容

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其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技术要求: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是否建立自检组织机构,是否制定自检方案,自检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有自检记录,自检报告是否包括自检情况分析与评价、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整改结果的复查和评价、以及参考资料等内容。

10.涉及委托生产的检查内容

相关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情况;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情况。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3

【关键词】供电企业 停电 法律 风险

供电企业的法律身份比较模糊。作为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企业,法律定位为企业,但其工作范围和行为模式却不局限于企业身份,很多都体现着政府的公益性。而公司行为的企业性与公益性的竞合,却与司法实践相脱离,在国内的司法大环境中,公司往往被单纯的看待为企业性质,给公司的诉讼带来不利后果。

供电企业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从本质上来讲应定性为服务,而非产品。服务和产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过错原则不同,服务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则为无过错原则。就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供应服务无法做到全年365天24小时持续不间断供电,其无法排除因外力破坏、不可抗力、设备自身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断电。就现阶段而言,供电企业只能根据用户在申请用电时,对需要特殊用电要求的,供电企业将根据其要求做好特殊的供电方案,以最大程度的提高供电可靠性。

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为正式合同关系和事实供用电关系。具体来讲,前者是用户与供电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加以确定明确。另一种是事实供用电关系,即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供用电双方的法律关系。举例,与供电公司存在正式合同关系的用户以转租的形式将场地、设备租给其他用户,且出租户没有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向供电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使承赁户与供电公司没有形成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等等。两者的区别通常在于, 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前者可以选择合同纠纷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而后者则通常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诸法律,无论是寻求以上何种方式,诉讼结果都会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用户倾斜,促就了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的放大。

1.合同中未告知公共电网存在的风险而引发诉讼瑕疵

1.1风险的分析

供电网络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供电企业是公用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向所属营业区域内需要用电的主体提供供电服务。因此,只要申请方满足用电技术条件,供电企业就应当履行强制缔约的义务。其中,有部分用户,如养殖类,以公共电网用电作为申请,实际上,公共电网根本没有办法满足他的需求,但在断电发生后,养殖户却以连续性供电的特殊用电标准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为供电企业未将风险告知而承担较多不利法律后果。

1.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办公室编制供用电合同的补充约定,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罗列告知用户申请的公共电网标准存在的断电风险;告知其如果需要进一步提高电网可靠性,可以申请特殊用电要求;(2)如用户不申请特殊用电,营销部在实际的业务受理中,应以书面形式固定用户不申请特殊用电的意愿。

1.3案例

2004年7月28日23时40分左右,因雷电击断1吉农供电线路上的电线和线杆上的瓷瓶,导致原告的鱼塘上停电,鱼塘内的增氧机停止运转。7月29日凌晨1时左右,原告从睡梦中醒来后,发现停电,即开户自备发电机,增氧机给塘内增氧、向塘内抛洒增氧剂,但为时已晚,同时由于被告方也未及时派人抢修线路,直到7月29日中午,原告所在的滩区才恢复供电,致使原告养的三个鱼塘内的鱼全部因缺氧而翻塘死亡,共计死鱼81270斤。

吉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被告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第十条规定,用电方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因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供电方供电免责条款的约定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明显违背了民法公平、诚信之合同原则,依法应认定其无效。雷电击断供电线路上的电线和瓷瓶,是不可抗力,但这是停电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原告鱼塘死鱼的直接原因。如果被告在停电后及时将停电情况通知用电户,用电户尚有机会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开启自备发电机给鱼塘增氧机供电增氧,但被告却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也没有及时抢修线路,致使原告所养三塘鱼全部因停电缺氧而翻塘死亡。同时原告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自愿选择了单电源、单回路供电,加大了养殖风险。因此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55%的责任,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45%的责任。

2.外破者逃逸后未及时固定证据引发的诉讼风险

2.1风险分析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外破者在损坏电力设备停电后逃逸。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此类赔偿应由第三人负责,但在证明过程中,仅凭供电企业的单方判断远远不够,而一般逃逸的情况也都发生在人少、车少、时间点特殊的情况下,第三方作证的可能性少之又少,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赔偿责任。

2.2防范措施

(1)运行检修部、营销部应进一步明确电力设备的巡视周期,同时进一步固化巡视的书面记录;(2)一旦发生有外破情况,电网运维中心应立即采取报案措施,并积极通过公安部门落实证人证言,以固定第三人外破的事实。

2.3案例

2009年2月10日,某供电公司路边的变压器被一辆超高汽车刮损漏油,后该肇事车辆逃逸。原告廖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途经时,因路边变压器漏油致摩托车滑倒,廖某摔倒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后廖某在受伤后即由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反映了受伤情况,此后又委托律师申请做了伤残等级等鉴定。2010年6月廖勤仙向人民法院提讼,认为电力公司是路边变压器的产权人,应负管理职责,电力未尽管理职责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路边变压器产权归属于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对于变压器有管理职责,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漏油是由于第三人所为,故电力公司对变压器漏油后而产生的损害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亦认为原告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决适当减轻了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电力公司赔偿廖勤仙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3.外破肇事者固定,但因证据瑕疵引发诉讼不利后果的风险

3.1风险分析

在第三人的外破造成的断电要求索赔过程中,应该区别看待因第三人外破直接导致断电和因第三人的外破引发电力设施故障需要电力企业进行断电抢修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可直接判定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依据《电力法》的第60条,可以直接适用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会认为公司断电抢修是供电企业的主动行为,除了证明断电抢修的必要性,还同时负有在防止扩大性损失方面做了有效措施的举证或者是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中典型的义务即为通知。所以,在此过程中,证据中的是否直接断电证明成了案件的关键点。就目前的公安局出具的证据材料来看,外破没有造成立即断电的情况在其证明材料会有反映,而立即断电的情况却一般不反映,对于供电公司来讲,又增加了证明外破造成立即断电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公司因举证不能而引发的诉讼不利后果的风险。

3.2防范措施

(1)外破发生后,运行检修部应立即到达现场,积极与公安部门、肇事方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争取在责任认定书上落实立即引发断电的描述;(2)如不能在责任认定书上确认立即引发断电的事实,电网运维中心应积极寻找证人,通过公安部门做的证人证言进行情况的确认。在此过程中,安监部应配合运行检修部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

3.3案例

原告朱坚强系水产养殖户。2009年5月8日凌晨,可的源通公司的驾驶员驾车撞倒路边电线杆致断电,原告养殖的水产品发生死亡等损害后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可的源通公司均提出在公安局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只证明了有撞杆这个事实,没有立即断电的事实,所以断电是由于供电公司的抢修行为所致,故应由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从原告提出的断电时间和撞杆的时间的对比,法院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撞杆直接造成断电,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肇事车辆造成,由肇事车辆驾驶员的单位(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经一审后,二审维持。

4.故障抢修停电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引发的诉讼风险

4.1风险分析

在第三人的外破造成的断电要求索赔过程中,应该区别看待因第三人外破直接导致断电和因第三人的外破引发电力设施故障需要电力企业进行断电抢修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可直接判定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依据《电力法》的第60条,可以直接适用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会认为公司断电抢修是供电企业的主动行为,除了证明断电抢修的必要性,还同时负有在防止扩大性损失方面做了有效措施的举证或者是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中典型的义务即为通知。在实际案例中,用户与供电企业的关系被孤立在单纯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是一对一的关系,而且作为合同供电方的企业,即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以及附随义务,审判机关也会倾向于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通知义务。

4.2防范措施

(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营销部、运行检修部应重新梳理公司的抢修流程,针对外破未直接造成断电的情况,适当增加通知环节,分不同的客户类型,分别由营销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进行通知;(2)通知方式,应采取短信、电话等有效方式;(3)对于用户的联系方式,应提前进行梳理,首先以合同约定的为优先,其次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的联系方式。

4.3案例

2007年4月23日早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撞断了某供电公司的电杆(线未断),电杆严重断裂,不得不进行抢修,所以,供电公司在做好一系列抢修准备后,于中午12点正式停电抢修,以保证更大范围的用电人用电安全。在抢修过后,何春荣等7家养殖户由于没有采用增氧措施导致其养殖的虾苗死亡。7家养殖户中的1家养殖户何春荣向人民法院诉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

本案的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供电企业在可以做到通知时而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养殖户无法及时进行救济措施,使得损失得以扩大,而养殖户应当对自己养殖虾负有管理看护责任,但疏于管理,也是此次损失发生的一个原因,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前期管理中证据缺陷引发的诉讼不利后果风险

5.1风险分析

用户超容用电等违反用电安全管理的行为导致电力设备故障引发诉讼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是由于线路上用户众多,无法固定是由于他们的违反安全用电导致的设备故障断电。目前,就供电企业的现有技术水平,也没有办法做到对他们的设备进行时时监控。此外,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部分用户因无法接受停电,处处阻挠供电公司检修、消缺工作也是导致电力设备故障发生的一个因素。

5.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应进一步加强此类用户定期的用电检查(结合负荷测录仪进行分析作为不定期检查),如设备容量核对等,一旦发现违章用电情况,由用户进行签字确认,针对用户不愿意签字确认的情况,可采取挂号信、邮政快递的方式发送整改通知书;(2)营销部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档案工作;

5.3案例

某年8月6日晚,养殖户韩斌向周山镇供电公司打来报修电话反映,其虾塘用电发生故障,请求派人前去修理。因事故维修规程有规定,雷雨天气严禁带电作业,抢修人员待命。凌晨4时,天气条件符合作业规定后,供电公司立即维修,但由于恢复供电时间较长,造成了其养殖的虾苗死亡。经检查,造成此次停电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超负荷用电烧毁设备引起的。双方应协商不成,韩斌向法院提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白对虾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供电公司管理不善,保障安全供电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在发现原告设施超负荷运行时,未采取可靠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导致变压器烧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原告将此观点贯穿在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产生了不利影响。

6.用户未加装缺相保护装置引发的赔偿风险

6.1风险分析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J10247-2003中5.7.13条规定,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保护时,应当设断相保护器;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容量小于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但在实际的供用电关系中,部分用户为节约开支,明知自己的设备是三相电动机运作,却不加设断相保护器,导致其三相电动机因缺相运行而烧坏,即便供电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恢复供电,用户也会因为三相电动机无法运作引发损失,从而引发诉讼。由于《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5.7.13条为非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供电公司告知用户需要加装缺相保护装置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公司的运行流程看来,仅为口头告知,此种形式的告知诉讼风险较大。

6.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在实际的业务受理中,应形成专门的告知单,告知用户不加装该设备可能引发的风险,用户盖章或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一);(2)营销部应进一步做好相关的档案工作。

6.3案例

2010年9月22日半夜,因供电公司的变压器熔丝熔断一相,导致彭小平置于虾塘内用增氧机因缺相运行时间较长毁损,供电公司在50分钟后恢复送电,但由于彭小平的增氧机损坏,导致无法供养,其养殖的虾因缺氧而死亡。故彭小平诉诸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公司无法提供强有力证据证明对方应加装而未加装缺相保护装置,也无法证明供电企业作为电力管理部门也已经尽了管理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7.总结

供电企业在尽量弥补内部的法律空隙的同时,其实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考虑,具体如下:

行业定位要清晰,并融汇于司法实践当中。自1996年《电力法》颁布实行后,原来在各级政府中实行政企合一的电业局,依法不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改由各级政府的经贸委行使该项职权,供电公司成为单独的电力企业。供电公司变为独立的电力企业,也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公司是一个与其他公司、企业、公民一样的民事主体。由于电力资源的国家垄断性,供电公司是一个垄断性的、国资性的民事主体。通俗地讲,现在的供电公司是一个国有公司,不再享有行政管理权。但作为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企业,法律定位为企业,但其工作范围和行为模式却不局限于企业身份,很多都体现着政府的公益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让审判机关充分考虑电力企业行为的公益性与企业性并存的情况,在单纯考虑个案中的民事关系过程中,适当地平衡企业的公益性特点,这是我们整个行业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依据《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依据《电力法》第53条、54条、第61条至68条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有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的职能、有批准保护内安全作业的职能、对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职能、有对违反电力法律用户的处理职能。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供电公司依法不能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因为人力有限等原因没有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或仅行使了其中的某一小块,造成了电力管理职能的缺位,影响十分明显。当前,危害电力设施、违章用电的现象大量存在,但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公司,却要保证持续供电,还要小心翼翼地保护电力设施、千方百计的考虑违章用电的证据有效性,但这种保护和考虑能力实在太薄弱了。供电公司有时会为了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人民的生活保障,做了很多维护大局的事,却同时要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所以,无论从保障供电的安全,还是维护国家的利益,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及时协调和处理,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不同职责,使具体职权和义务更明确化。

将侵权纠纷逐渐转化为合同纠纷。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签有书面合同的用户,如果其要求赔偿损失,则法院就会以侵权诉由进行立案,侵权诉讼中,则更强调法官的自由裁断,供电企业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统一的评断依据,一般情况下,供电企业多为承担不利后果。但实际上,《合同法》的第十章就将供用电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规定,《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也贯穿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电力企业的义务均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在合同文本中,只要符合书面规定,公司将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将供用电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为当务之急,同时可以考虑出台电力企业的服务行业标准,以此作为明确判断供电企业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

参考文献: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电网企业;社会责任;重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85 -03

一、电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特征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奥立佛・谢尔顿( Oliver Sheldon)于1924年首先提出的。如今,CSR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重要标志。国内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有许多定义,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职业健康、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可见,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不仅要扮演“经济人”的角色,也要扮演“社会人”的角色,必须对员工、消费者、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社区、环境等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网企业的基本特征与对其社会责任的要求

1、电网企业的基础性和自然垄断性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和战略支柱行业,关系着国家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电网企业担负着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可靠供电的使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必须加强电网建设,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日益增长的用电需要,并且发挥电网枢纽与桥梁作用,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同时,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电网企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基本不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相比一般企业,自然垄断企业享有更多的政策保护与社会资源,对于消费者也拥有更强势的市场地位,因而相应地要更加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2、电网企业的公益性和普遍关联性

电力产品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民众正常生活的必备要素。作为以建设运营传输电能的电网为核心业务的电网企业,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性质,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把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企业经营的首要因素。同时,电网是联系发电侧与用电侧的枢纽,电力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直接影响着民众的生活质量、企业的运营效能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电网企业在自身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开放透明、依法经营,坚持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企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相统一,为广大电力客户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电力供应和服务,实现企业与客户的合作共赢、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电网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说过――“企业社会责任,并不要求公司开展与其正常运营不同的业务,而是要求以不同的方式开展正常运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键在于有效管理好自身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对于电网企业,核心就是要认真研究建设和运营电网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努力实现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共赢,以及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首先,在经济领域,电网企业应当致力于长期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精心运营管理好电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同时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在社会领域,电网企业应当处理好与员工、客户、发电企业、合作伙伴、政府及社区等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为广大电力客户提供真诚、规范、优质的服务,与各方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遵守商业道德、争当优秀企业公民,谋求与发电企业、客户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第三,在环境领域,电网企业应当处理好企业经营活动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在建设运营电网过程中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同时,电网企业还应发挥电网功能促进电力产业和全社会节能减排,积极引导电力客户节约用电、科学用电,大力支持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二、我国电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

近几年,各大电力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信息披露,争相社会责任报告,阐述企业的责任观、责任管理和实践情况。自2008年始,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以及部分电力上市公司都开始社会责任报告,2011年更是丰收年,一些地方电力公司以及集团下属公司如陕西省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也加入了此行列。其中,国家电网公司《2010社会责任报告》荣获2011联合国全球契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典范报告“杰出成就奖”,并且其实践案例入选美国哈佛商学院案例。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不仅数量和质量走在了全国企业的前列,而且内容和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自2006年起每年可持续发展报告,2010年国家电网公司我国首个企业绿色发展白皮书,2011年南方电网公司了绿色发展报告。如今,电力企业对于CSR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大多数企业都已将其上升至战略高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架构和发展体系,更加注重责任管理和责任实践的创新,更加注重科学、绿色、和谐发展。国家电网公司不仅从理念上重视社会责任管理,而且和责任实践紧密结合,2008年开创性地提出推行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将CSR理念与管理融入公司运营管理的全过程,覆盖到基层和一线,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三、电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

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电力产业现状与趋势,电网企业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科学规划建设电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二五”期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国民经济平稳加快增长将带动电力需求持续增长,全国发电装机容量预计增加近5亿kW,全社会用电量增加2万亿kWh。电力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迫切要求加快建设网架坚强、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具有强大资源配置能力、服务保障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现代化电网。我国能源资源和电力需求分布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加大跨区跨省互联大电网的建设,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加快以华北、华东、华高压电网为核心的“三纵三横”主网架建设,即锡盟、蒙西、张北、陕北能源基地通过三个纵向特高压交流通道向华北、华东、华中地区送电,北部煤电、西南水电通过三个横向特高压交流通道向华北、华中和长三角地区送电。在建设坚强骨干网架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各级电网的协调发展。各级电网企业要紧密跟踪地方发展规划与经济形势变化,科学预测电力负荷,掌握潜在需求增长,超前谋划、科学制定电网发展规划并及时滚动调整,为电网建设起到先导、指引作用。当前,城市配电网与农村电网建设相对滞后,供电“卡脖子”与“低电压”现象仍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对客户尤其是居民的供电质量,电网企业应对配网、农网进一步加大投入,并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有效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水平。

(二)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为广大电力客户提供连续、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和服务,是电网企业肩负的职责和使命,也是应当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电力设施点多面广,危及电网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因素众多,而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用户停电,甚至造成大面积停电、影响社会稳定,因而电网企业承担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重大。电网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电网调度,精心运行维护设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在营销服务方面,电网企业要为用户提供真诚、规范、高效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具体应做到:维护客户用电权益、保证供电服务透明,提升供电服务效率、保证电能计量准确,及时受理用电投诉、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另外,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应遵循“普遍服务”原则,即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中提出的“所有用户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可靠的、持续的基本电力服务”。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起至2010年,大力实施“户户通电”工程,累计为134万户无电户、509万户无电人口解决了通电问题,这就是大型电网企业服务社会、服务三农、推行普遍服务的具体实践,目前各级供电企业也正在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城乡一体化管理等工作,具体落实这一社会责任与工作准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调度,不断完善电力市场体系

构建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实施厂网分开后,发电企业独立于电网,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各发电集团间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电网企业是电网调度机构的直接管理方和电力交易市场的实际运营者,为了保证各发电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公平竞争,电网企业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上网交易的发电企业,并开放调度信息、交易信息的渠道,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发电企业和有关机构的监督。电网调度机构实施“三公”调度是维护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的必要条件,此时电网企业所承担的已不是一般的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而是一种社会责任。另外,我国电力市场的建设总体还处于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建立怎样的电力市场体系,才能更加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还有许多需要研究和实践的问题。作为电力交易市场的实际运营者,电网企业理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一方面在实践中不断规范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健全完善交易机制,提升服务发电企业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对实际运营情况的总结分析,以及自身对电力工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市场体系、交易机制、平台建设等诸多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强化节能减排责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电网企业作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能源类企业,在自身经营发展中应主动履行环保节约责任,积极推广运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努力减少电网建设、公司运营对环境的影响,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建设和运营电网。2010年7月8日,我国自主研发、设计和建设的向家坝―上海±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示范工程投运。与常规±500千伏直流工程相比,该工程单位走廊输电能力提高35%,单位输送距离能量损耗率降低50%,单位输送容量距离造价降低21%。其次,电网企业应积极倡导绿色生活、绿色发展理念,加大节能产品的推广力度,积极推进阶梯电价、峰谷电价,为重要用户提供用电咨询、能效服务,合理引导电力客户节约用电、科学用电。另外,电网企业应充分发挥电网的核心枢纽功能,积极引导能源资源合理利用与优化配置,推动能源产业绿色发展与全社会节能减排。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点之一,预计到“十二五”末,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总规模将达到4.74亿千瓦,占总装机的33%。电网企业应加快研究相关关键技术、政策和标准,最大限度地消纳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产业绿色发展。同时,电网企业应加快建设交直流协调发展、结构布局合理的骨干网架,适应我国能源资源与需求分布特点,着力解决过度依赖输煤的能源配置方式,保障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5

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已普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尚处于认识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国家“十一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把单位GDP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8个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中;一些组织和地方政府也正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005年12月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发起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正式成立,联合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事业有组织地开展,并为中国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的指导与支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于2005年颁布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并正采取措施在全国行业范围内推广实施。深圳市于在2006年在全国率先制订了《深圳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讨论稿),目前正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市民征求的意见,准备在全市全面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许多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光明日报》正通过“光明公益报告”专栏系列报道跨国公司和我国一些大型企业的企业价值观、社会责任理念及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事迹;越来越多企业注重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有些跨国公司也开始在我国推出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也在2006年3月正式对外发布了我国中央企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种种迹象表明,在我国推行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时机已趋于成熟。

一、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宏观监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需要加强宏观调控作用。举世瞩目的“十一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纲要提出了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22个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首次把全国总人口控制、单位GDP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耕地保有量等具有法律效力的8大约束性指标纳入指标体系,这不仅显示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和谐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也凸显了政府强化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人民生活等方面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政府要首先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以加强,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加强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政策手段促进企业从职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方面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就要求企业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而根据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无法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只有通过社会责任会计客观、公允地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才能全面评价企业的业绩和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同时,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可为政府部门制定国家经济政策、配置社会资源提供决策依据,促进经济、人文、环境、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2、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还不强,有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差,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有的企业依靠减少职工收入福利来谋取利润,忽视职工工作条件和教育培训;有的企业缺乏环境意识,随意排放废弃物;有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损身心健康的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有的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偷逃国家税收,等等。这些企业行为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格格不入,也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利于企业经营者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按照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虽然说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但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利于吸引人才和提高员工积极性,使企业与广大相关利益群体形成和谐关系,改善企业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将企业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3、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初就提出了社会责任观念,近年来更进一步演化为社会责任运动,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重要竞争策略。《财富》杂志在对1000家公司的调查中发现,95%的被调查企业坚信必须采用更具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行为以维持他们的竞争优势。国内外各种公司声望调查、最佳公司排名都显示出使用社会责任标准评价公司的趋势。2004年以来,欧美的跨国企业纷纷对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实施诸如SA8000等社会责任标准认证,许多企业因为不符合要求而被取消了供应商资格,广东省社科院调研统计显示,目前深圳市大约有六成的出口企业遭遇跨国公司不定期的社会责任审核。因此,我国企业要尽快应对国际环境挑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确认、记录和计量,并及时对外报告和披露,反映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进行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为企业开展国际竞争创建良好的国际环境。

4、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和谐社会要求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职工、供应商、顾客、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群体负责,企业要与各利益相关群体形成互惠合作及互相信任的关系。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深入人心及社会责任运动在国际社会的普及,各利益相关群体越来越希望通过企业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信息。跨国公司等采购商需要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以确定是否保持其供应商资格;顾客需要了解企业能否提供优质、安全、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职工更需要了解企业在权益保障、薪金待遇和教育培训等信息;社区居民需要了解企业在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咨询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和宣传媒体需要在了解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取得成效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全面公正评价。企业根据各相关利益群体的需要迅速建立起制度化和成熟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高企业形象,与企业各利益相关群体建立起和谐关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公开机制能够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社会树立起社会责任意识。

二、我国推行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建议

1、企业要转变观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企业作为市场独立经营的主体,需要通过合法、公平的经济活动获取必要的利润,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用浮躁、短期的眼光来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似乎是同企业的经济利益对立的,但是如果用长远的、可持续的视角来观察,两者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并不仅仅是一个盈利组织,更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虽然追求经济利益仍然是企业的主要目标之一,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过程中才能实现。虽然履行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要增加资金投入和提高生产经营成本,但更多的研究与实践证明,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存在正相关性。美国Curtis C. Verschoor教授2002年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商业伦理》杂志基于社会责任评出的100家“最佳公民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要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强”中的其他企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竞争力。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履行社会责任已经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善举”,而是企业要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当然,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要积极通过适当的方式披露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让企业社会责任价值“显性化”,使公众认识到企业的努力,认可企业价值,同时给予企业足够的回报。

2、制定强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会计制度。

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往往会流于形式。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的事,但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不能完全仅靠企业家自身的觉醒形成,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政府主导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顺应世界潮流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不稳定、不和谐难题,引导企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的迫切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8大约束性指标已首次成为我国“十一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新《公司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但是,如果没有相配套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的相关措施,国家的这些政策和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这些政策法律也为制定强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会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国际会计惯例看,法国政府早在1977年就正式颁布法律要求雇员超过750人的组织必须编报年度社会平衡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5年发布的《公司报告》中也要求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增值表。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欧美跨国企业纷纷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社会责任认证的今天,我国应制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强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最低信息要求,并鼓励社会责任意识强的企业做更多的自愿性披露。强制性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可以首先在上市公司和出口企业中实施,然后在全国所有企业推广使用,推动全部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3、完善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企业正通过媒体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情况,但披露内容还更多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方面上,披露内容的深度、广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还有较大差距。目前,国际会计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内容尚无统一的认识。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法国社会责任披露内容强调职工利益;德国社会责任会计则非常重视披露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企业除要向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承担责任外,还要对职工、消费者、资源环境、社区和政府全面承担社会责任。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应包括工资福利、职工医疗、健康和安全保护、教育培训等;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诚信、公平竞争、产品的性能与安全性等;对资源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能源及原料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环境保护设备资本性投入、环境保护费用支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研究费用等;对社区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参与所在城市的改造与开发、公民权利和就业、公益性捐赠等;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法规、纳税情况等。为提高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建议国家应适时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促使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4、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

为提高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应在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中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社会责任信息与其他会计信息相比,计量单位不能仅限于货币计量方式,应根据社会责任项目特点,全面采用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多种方式。如对企业诚信、公平竞争等方面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可通过文字说明的方式进行定性披露,而对劳动保障、工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性捐赠、纳税情况可采用实物、时间或货币为计量单位,从数量上进行表述和披露。对可以采用货币计量的社会责任项目,可在企业现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大基本会计报表中增设相关项目来揭示企业社会责任,如可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用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相关资产项目等,在利润表中将企业循环经济收入、职工薪酬福利、职工培训费用、环境保护费用、企业纳税支出等社会责任收入支出单列项目披露,或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社会责任内容。同时,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多,可货币化计量项目少的特点,可要求企业在现有财务报告基础上编制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如“社会责任年报”或“可持续发展年报”,按年度定期编制并对外公告,促进企业全面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5、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

欧美国家在兴起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运动的同时,也正在推行社会责任审计。如美国投资基金组织和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机构作为外部审计主体对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审计;调查显示,财富500强企业的43%在内部进行过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为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监督力度,保证企业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我国也应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各级政府审计机构应主动承担起建设和谐社会的监督职能,加紧研究和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借鉴国际已有标准建立适用与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使社会责任审计有据可依。组织实施审计时,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范围广泛、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要求全面的实际,可由审计机构牵头组成由审计人员与社保、环保、工程专家共同构成的审计队伍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审计;在社会责任审计方法方面,应改变传统审计强调对会计记录进行审查的方式,应审查企业的各种文件、记录,到企业生产现场勘测,对产品、废弃物进行调查分析,组织召开员工、管理人员、供应商、经销商、顾客及周边群众等专题调查会议等方法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利用方面,审计人员审计结束后应客观公正地撰写审计报告,向政府及公众公布审计结果,为政府考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提供依据,给投资者、消费者、雇员等企业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所需信息。政府审计机构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是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有力监督手段。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也应积极开展内部社会责任审计,及时监督企业各部门和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建立和实施企业内部社会责任奖惩和考核制度,推动集团所属单位全面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彦宁. 2005.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内涵.企业管理,1

2. 张连起. 2005.和谐会计论纲.财务与会计,5

3. 温素彬. 2005.薛恒新.基于科学发展观的企业三重绩效评价模型.会计研究,4

4. 马力. 2005.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企业管理,1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6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XX公司两会提出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管控”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公司法治企业体系建设,服务“一业为主、四翼齐飞、全要素发力”总体布局,立足于防控风险,着眼于过程管控,及时准确识别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合规风险,积极稳妥推进风险防控举措,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风险控制计划在公司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法律合规风险的底线,全面提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2021年度法律风险控制

(一)人身触电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全面落实触电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实现产权范围内“零触电伤害”,以及产权范围外“零触电赔偿”目标。同时要及时消除因产权分界不清晰、用电检查工作不到位,从而造成的触电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发案的数量。

2.控制措施:一是强化“双零”目标概念,按照“压减存量、遏制增量”的管控原则,将严防人身触电安全理念、责任和措施落实到配电网工程设计、建设改造、运维检修、营销等各个环节。二是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管控机制,联动专业部门,结合公司2020年配网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持续深入开展配网外部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公司隐患实际情况,差异化开展配网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持续深入治理,消除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害的主要安全隐患。三是加强线路巡视,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用户设备,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对用户有效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加强客户侧用电安全管理,并向工信、安检等行政部门报备。在未彻底消除前,采取张贴警示、设置安全围栏等临时措施进行预防。四是结合公司近年触电伤害案件及省公司关于触电防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强化触电伤害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梳理公司触电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对应整改措施,进一步细化触电防治工作过程管控,明确相关部门触电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切实降低触电伤害风险,全面做好触电防治“攻坚提升年”工作。

3.控制计划:一是建立触电防治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签定《防治触电人身伤害隐患责任书》,落实防人身触电压降责任制,协同各部门全面开展2021年触电案件压降;二是完成全部警示标识(配电线路附近鱼塘“禁止钓鱼”警示标识、配电线路附近空旷地区“禁放风筝”警示标识、配变台架禁止攀登、站房设备高压危险警示标识、电缆路径标识等)、运行标识(高低压侧杆号牌、变压器运行标识牌、柱上断路器运行标识牌)的补充完善工作,也可使用喷涂方式在运行杆塔3.5米处,易于巡视人员巡视位置进行喷涂;三是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各供电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告知、报备等防治措施抽查,保证隐患排查“三执行、五到位”;四是制作防人身触电宣传教育手册,加强安全用电宣传力度。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XX供电所、XX供电所、办公室

配合部门:安监部

(二)供用电合同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严格依据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供用电合同自签订至归档全过程规范管理,强化供用电合同基础管理,提升供用电合同法律合规管理水平。

2.控制措施:一是加强营销系统内用户基础档案信息管理,特别是供用电基本情况信息,如用电地址、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电费信息等,确保营销系统内用户档案与现场、供用电合同内容对应一致;二是严格按照通用制度及公司文件要求,规范供用电合同自签订至归档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产权登记及供用电合同管理章使用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及供用电合同属地管理责任,按季度通报供用电合同合规管理情况;三是建立合同风险管控机制,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开展公司供用电合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跟进用户运营状况变化,有效降低供用电合同履行风险,全面提升公司供用电合同合规管理水平;四是由业务管理部印发关于供用电合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五是由业务管理部组织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基层人员对供用电合同的认识,解读供用电合同关键条款,落实供用电合同各环节规范管理要求。

3.控制计划:一是制定供用电合同治理方案,整合供用电合同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应整改措施;二是按照供用电合同整治核查标准,明确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对照标准核查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项整改;三是4-10月不定期进行供用电合同抽检,通报供用电合同管理情况,组织供用电合同专项合同培训;四是计划6月底前,依据供用电合同整治核查标准,完成公司所有高压供用电合同问题治理工作,年底完成所有低压非居供用电合同问题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供用电合同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

配合部门:XX供电所、XX供电所

(三)反窃电活动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契合“警企共建”整体环境,依法合规开展反窃电工作,主动深入收集相关证据,稳妥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控制措施: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电力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反窃电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841号)要求落实反窃电工作职责、内容范围、警企联合等工作内容;二是将公司全年任务分解,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三是遵循“依法合规、打防结合、查处分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反窃电工作,推动公司与公安局签订深化警企战略合作协议书,明确警企联动工作范围及内容,依托安监部设立的公安局驻公司警务室,在涉电犯罪打击、电力设施保护、警企协同服务和其他保障服务方面,进一步深化防范打击涉电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保障社会和谐安宁、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3.控制计划:一是业务管理部狠抓提质增效,保持反窃查违高压态势,制定2021年反窃查违任务分解表,加强组织,逐级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并按季度对“反窃查违”进度较慢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二是组织开展高损台区内电力小区摸排整治工作,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加强新技术应用,每季度分别完成营销稽查经济成效目标任务的25%、50%、75%、100%,确保反窃查违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

配合部门:安监部、XX供电所、XX供电所

(四)劳动争议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用工。

2.控制措施:一是根据国网公司最新要求,在2020年已完成在册全民职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二是根据“三项制度”改革岗位竞聘,围绕“人岗匹配、竞争择优、提升质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管理岗位人员竞聘上岗,建立管理人员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三是依据业务外包工作法律风险提示书内容,组织各用工部门签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告知书》、《业务外包管理告知书》,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业务外包管理;四是进一步清理规范不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保持只减不增。

3.控制计划:一是以2020年8月1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契机,届期完成全民职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率100%;二是根据2021年岗位竞聘及组织调配结果,及时完成劳动合同信息变更,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上报市公司《XX公司职工转岗报备表》,确保劳动合同信息与实际岗位工作一致;三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合规开展公司部分人员的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书的签订,以及相关职员的返岗工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部门、各供电所

(五)合同管理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加强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做好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订立的合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控制措施:严格依照《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靠实合同合规管理中业务、监督、归口部门责任。加强合同起草、流转、会签、审核全过程管理,实现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开展合同倒签等违规自查、督查,倒逼合同签订和履行规范。

3.控制计划:一是将经法系统使用人名单重新确定,密码权限申请全部更新,明确使用人审核各环节职责;二是以合同管理价值体现为主线,以倒逼源头治理为手段,通过合同管理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业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出血点和发热点,实现相关业务法治合规风险的超前预防。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夯实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是公司近年来经济法律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充分认识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方位适用《合规行为准则》,秉承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的工作态度,推动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