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制度范例6篇

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2

1.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诞生即“空转”阶段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1995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并实施了《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从事加工贸易的单位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海关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随后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明确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指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银行不再对其设立新的保证金台帐。该项制度于1995年11月起率先在加工贸易较为发达的东莞、宁波、苏州三市进行试点,之后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在该制度下,经营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单位,按照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要求向当地中国银行申请建账时,只是按照加工合同备案料件的金额建立一笔台帐,即仅对进口料件金额进行记录,而无需向中国银行交付保证金,对于企业而言,该制度的执行并没有真正地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因而该阶段的台账制度被称为“空转阶段”。该制度在四年的试行期内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中国的加工贸易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当然,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个较突出的问题,即缺乏有效的税收保障机制。因为在保证金“空转”阶段,企业无需缴纳保证金,一旦发生偷逃税行为,则海关从企业追缴税款的工作就十分困难[3]。

2.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实转”阶段在前一阶段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取得一定的经验之后,国家从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的目的出发,决定出台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实转”政策。1999年3月26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即:除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除C类企业外,允许类商品(即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的加工贸易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该制度出台后,对国家打击走私违法活动,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的实行,企业需缴纳与应征税额等值的保证金,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现金流,从而可能对我国的加工贸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3.保证金台账的“半实转”阶段正是由于保证金的“实转”制度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了比较大的负担,该制度在运行一年后,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台账制度进行调整。2000年4月,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应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即国家将保证金台账由此前的“100%实转”转变为“半实转”,这一阶段的台账制度被称为“半实转阶段”。“半实转”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减少了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

4.保证金缴纳形式多样化阶段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2001年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允许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时,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该制度的实施,为企业缴纳保证金提供了多种选择途径,在企业资金较充裕时,可直接缴纳保证金;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可选择银行为其开具税款保付保函。这样既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又不占用其流动资金;同时,由于有银行作为担保,国家税收也有保障,可谓是一举多得,因而备受多方推崇。

5.保证金台账的分区域管理阶段2007年,为了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体现区域政策落差,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实行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不同的管理政策。国家酝酿出台了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转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颁布使台帐制度进入发展新阶段,主要体现在采取了东中西部差别待遇,同时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范围,由原先的单纯限制进口调整为到既有限进又有限出的,由原先的A类企业不设台帐转变为东部所有涉及限制的加工贸易业务均设台帐并“实转”。该次政策调整大大地增加了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规定对于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东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C类企业按应征税款的100%缴纳台账保证金,实行台帐“实转[4]。该阶段将保证金台账制度分别不同区域加以管理,这使得东部地区原先只需实行台账“空转”的企业,转变为必须缴纳50%保证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增大,同时企业因办理保证金业务而产生的手续费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这可能导致部分东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转产或搬迁至成本低、条件更优惠的中西部地区甚至周边国家,还有部分生产规模较小、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面临停产和破产。

6.加工贸易限制类保证金台账暂停“实转”阶段2008年,因受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出于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的考虑,中国政府酝酿出台了对部分限制类的商品暂停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2008年底,国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某些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A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5]。这对于企业积极应对当时的国际金融危机,提振企业信心,提升竞争力以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起到了重要作用。

7.保证金台账联网管理阶段为了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企业需要往返于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多部门之间;同时,企业填报的资料通过纸质材料传递,传递时间长、手续复杂且工作量大,不利于台账制度的长远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关总署决定自2009年8月起,对北京、青岛、合肥、汕头海关关区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网管理试点[6];2010年,海关总署在前期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7]。2010年的保证金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工作打破了此前十多年的保证金台账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的局面,中国工商银行也加入了办理保证金台账的行列。保证金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大大节省了数据传递的时间,简化了办理手续工作,减轻了办事人员的工作量。因而,联网管理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台账制度发展的方向。该制度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而且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此外,该制度依托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有助于实现各部委、各银行对保税加工业务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

二、企业关于保证金台账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

1.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的初始确认分析目前,对于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的会计初始确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保证金确认为“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二是将保证金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从保证金的基本属性来看,企业上缴银行的保证金属于风险担保金。如果加工贸易业务如期完成,产品顺利出口,则这部分保证金将会退回企业的账户;如果上述业务未能正常完成,则这部分风险担保金将会被银行转给相关的单位。因此,基于保证金所具有的押金属性,按照会计核算的惯例,应将这部分具有押金性质的保证金纳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加以核算处理比较合适,即企业在缴纳保证金时,应将其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较为合适。

2.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的再确认分析将保证金初始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之后,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应该要开设“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在最后反映在报表中时也应该是将其再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单列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目下。

3.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相关的业务处理第一,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如需开设为每份合同向中行申请开设一笔台帐,一份合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第二,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由于涉及的地区和企业类别不同,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对于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其应缴纳台账保证金的计征方法,根据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类型,又可以分为如下3种情况:①对于限制进口类商品,其应缴纳的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②对于限制出口类商品,其应缴纳的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③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①项。(2)对于所有地区C类企业应缴纳的台账保证金,其计征方法同样应该根据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类型,分为如下3种不同的情况:①对于限制进口类商品,其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②对于限制出口类商品,其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100%;③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也只需要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①项。(3)对于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同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而C类企业则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第三,企业将计算出来的保证金存入海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即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第四,企业因台账变更需续存保证金时,其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第五,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时,可凭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企业为取得相关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而支付给银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账户。第六,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销账手续时,可领取应该退还的保证金,并根据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收利息,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本金部分)”和“财务费用———利息(利息部分)”账户。第七,企业的加工贸易制成品通常情况下都应出口销售,不得滞留国内市场。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缓税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其中经批准内销保税料件税款的会计处理,应该根据企业是否已缴纳保证金而分别加以处理:(1)若企业原先未缴纳保证金,即保证金台账是“空转”的,或者企业只按照一般征税缴款书且不附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的,应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且必须从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转款项,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补征的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关税(补征的关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2)若企业原先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则需要办理台账保证金转税手续,企业办理好转税手续之后,相应的银行应根据企业送达的由海关签发的注有“台账保证金转税专用”和台账编号字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直接从相应账户保证金中扣除补税金额,并划转至中央金库。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补征的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关税(补征的关税)”账户,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账户。对于超出台账保证金本金部分的税款,应由企业另行纳税,其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超出保证金的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关税(超出保证金的的关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3)通常情况下,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为“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对于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包括税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如果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大于对应台账保证金的利息,应由银行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由海关重新开具两份缴款书,一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全额转为缓税利息,另一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单开海关税款缴款书,企业另行缴纳[8]。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缓税利息”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3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管理中出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日常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信息技术为手段,单证管理做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向着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企业,其信息、资金及单证无论是规模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亚于其他行业,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一、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财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二、信息、资金、单证管理系统的内容、功能及相互关系

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和单证管理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综合成为保险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1.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系统

大型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保险业务面向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各个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业务处理(签单、理赔),到收保费付赔款,再到财务核算及统计分析,在大范围内(如地市、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网络,而且能与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特网等外部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管理,形成保险公司先进的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样既能方便保户,提高竞争力,又能迅速处理所有财务信息,使公司各级管理者准确、快速、完整地得到相关的财务信息。

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之后,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可以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集中处理。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各险种的签单、理赔等业务信息由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形成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将信息传送给收付费系统,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款业务的处理,并将收付款及应收应付信息反馈回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综合保单信息及收付费信息生成基层报表,形成面向基层科室的各项业务资料及面向外部、内部员工的业绩考核资料,用于基层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调控。

运用电子商务后,电子商务系统直接联系保户并与业务处理系统连接,进行签单并进行信息处理;运用银行支付系统后,银行支付系统与公司收付费系统连接,保户可以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直接交费,公司也可直接划拨赔款或储金,并通过公司的收付费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各种信息均与公司的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连接,由中心进行核保核赔及账务处理,并生成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后,要统一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统一各类分析数据和表格标准及格式,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自由修改,基本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应用。系统还要有较强的查询功能和各种报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随时查询各级、各类业务和财务统计资料,随时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2.资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资金的收付遍布各营业网点,如果运用银行支付系统,资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点及公司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度,银行帐户的管理,现金的保管,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存取,资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统一纳入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赔款支出及展业部门的业务支出,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资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资金的人员岗位职责和资金的流转渠道。资金管理要保证管理人员职责到位并相互牵制,保证资金流转畅通。

资金的管理必须从源头管起,信用管理是资金管理的起点。信用管理员根据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要求签单并索要正式发票但尚未交付保费的保户、业务外勤及代办审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规定的开据保险单和正式发票。应收保费管理员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清收,对信用期内未交费的保户、业务外勤或代办按制度进行处理,保证资金回收,或解除保险责任。收付员、核算员、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收付进行管理。

资金的流转系统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费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户,检查未达账及银行退票等事项,并随时将其余额转入公共基本户。各支公司或网点的赔款基本户和费用户核定最高限额,保证赔款和费用支出,定期或定额由公共基本户补充。资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户,公共基本户在统筹全辖业务资金的条件下,按照资金运用的有关制度,将节余资金上划或用于资金运用,以提高资金效益。

在资金流转系统中,收款员将收到的支票和现金存入收入基本户。核算员从赔款基本户提取现金交与付款员,付款员从赔款基本户开支票或用现金赔付,当日将结余现金退回核算员。核算员负责其他存款户和费用户的管理,并负责将收入基本户的资金划入公共基本户。主管出纳负责公共基本户及全部资金调控;在应用银行电话付费或因特网付费时,主管出纳负责银行支付系统资金与公共账户资金的划拨,并及时补充各付款单位的赔款资金和费用资金。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所辖各账户的资金余额与流向,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或争取国家政策进行稳妥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层公司的收入基本户和赔款基本户,利用公共基本账户实行通保通赔。

3.单证管理系统单证是连接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之间的纽带。首先,公司的资金与数据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须通过单证相对应,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约;其次,资金的收付流转,数据的录入必须有单证及单证制度做依据;此外,资金的流失总是伴随单证的流失而形成的,单证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而,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流转、以及根据单证进行资金收付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形成单证管理系统。

保险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两种单证,一是业务单证,二是财务单证。业务单证有些与财务没有直接关系,有些与财务有直接关系,是财务活动的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讲的单证包括财务单证和与财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单证。

单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单证管理制度和单证流转渠道。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种单证的管理权限以及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填制、传递等制度,单证流转渠道指单证的流向及各种单证的正本、副本、各联在使用中相互交织而形成的流转网络。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必须结合和适应信息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设计单证的管理制度和流转渠道,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及资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是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条件下较为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其数据、资金和单证具有量大、面广、分散、传输频繁的特点,综合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其经营和发展更为重要。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公司的信息技术建设,制定财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实施先进的财务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办法,并制定缜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将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成为有机的整体。

财务部门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现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简化核算层次,精减核算人员,准确高效地进行业务和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传送、分析工作。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还应对所辖各项管理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制定、考核、调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员工贡献度的激励机制,对全辖范围进行直接、及时的财务处理和财务控制,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及时编制各类对内对外会计、统计报表。

在保险公司,货币资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资金形式,因此我们在财务管理系统中主要阐述的是货币资金的管理。实际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及其他无形资产和各项费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资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纳入财务管理体系。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保证金制度;管理要求;编制水平;审查管理

1.保证金制度的形成及意义

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就以通知、规划等形式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2006年财政、国土、环保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8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制定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定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资金,属于押金性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作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责、权、利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是治理恢复财政专项保障长效机制的有益补充,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投入的重要保障。

2.保证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科学评估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失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核算确定。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体系,实行保证金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核算制度,保证采矿权人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县级以上(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体;拥有对恢复治理落实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权利;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内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足额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则由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用该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向该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不足部分。

3.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保证金的征收比例问题

根据查阅有关资料,各地保证金缴纳计算方式各不相同,有些是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每吨矿2~15元或者售价的2%~4%计算;有些就是简单的按照破坏面积×30元/m2计算;有的是按照年销售额利润的5%左右进行控制;有些是按照不同矿种0.001~7.2元/m2的收缴标准×开采的破坏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年度来进行计算;笔者认为这些方法均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本没有考虑恢复治理区植被的立地生存条件,恢复治理工程与矿区的矿种、开采方式、地形地貌、气候植被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征收方式与实际的治理成本不能建立固定的计算联系。还是应该建立一种以技术承担单位为主体,以恢复治理目标为导向,按照实际治理需要,动态管理征收和使用保证金,随采随治,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金征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矿山企业的接受程度问题

①矿山建设前期经济分析论证不到位,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未纳入成本控制,对保证金征收没有心理准备,矿山企业有相当的抵触情绪;②采矿生产周期较长,矿区圈占范围较大,粗放式开采等前期遗留问题较多,导致恢复费用占比较大,受市场及经营影响,矿山企业对足额缴存保证金压力巨大;③对一些采区内的群采和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矿山企业承担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不理解;④习惯于粗放式开采,日常监管不力,不按照设计执行,不进行边开采边治理,不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等等都导致恢复治理的难度增大,所需投资更多,治理费用更高等一些列问题,矿山企业对此认识不足;⑤受保证金的返还、利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管理体系不健全影响,导致征收后的大笔资金闲置,致使保证金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完全到位和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对保证金政策理解不够,认为返还希望渺茫;缺乏对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利用的充分认识。

3.3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水平问题

《规定》要求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该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良好的相关工作业绩;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5名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3名以上。矿山开发利用的影响因素众多,是一个动态多变的立体空间变化过程,较难实现精准的预测,而且治理费用计取受时间推移影响,与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管理成本等市场因素有关,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遵循不同的治理标准导致的治理效果和预算费用也不一样,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造成编制单位执行的参考标准五花八门,缺乏系统的管理和统一的认识,有些地方监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只看单位资质从而忽略了编制人员的资格要求,造成从业人员混杂,方案编制深度参差不齐,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多数方案存在治理方案模式化,针对性不强,工作量计算简单化,施工组织省略化,方案编制随意化、配套方案不完整、评估工作精度不足等技术问题,比如预测评估时,有的编制单位不结合矿山开采设计,不将矿山设计的工业布局叠加到预测图件中,仅统计现状布局和预测期采场的变化情况,从而大大减少了预测评估的面积,造成恢复治理工程量的严重不足。另外,恢复治理方案包含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因此在方案的编制人员中还应该有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的人员,比如河北省要求地灾评估的主编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是取得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此外,受预算标准不完善的客观影响,很多编制单位对预算标准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即使是一些出台了预算标准的省份,也存在标准粗糙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有些地方存在多个标准并存的现象,采用不同的预算标准计算出的治理估算费用差距是很大的。因此恢复治理项目的技术工程手段与费用定额还亟待规范,方案编制的预算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单位做为矿山企业的委托承担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往往普遍站在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角度出发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有的方案甚至连可接受的最低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都达不到;当采矿权人逃避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落实矿山实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时,收缴的保证金往往不足以进行基本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更谈不上高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4方案评审与审查的管理问题

①应该将评审承担单位的选取纳入政府采购中,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优选评审承担单位;一来增强公信力,二来也能杜绝评审带来的一些权钱交易的弊病。②由于专家评审时仅对资质提出要求,未对编制人员提出审查要求,这就造成了参编人员鱼目混杂,参差不齐,严重影响方案的编制质量;所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要求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查;③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于对评审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修改一项,这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好把握,建议增加专家组长复核的环节,由专家组长给出修改复核意见,以便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可操作性;

总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矿山管理通用做法的接轨,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矿山企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和恢复治理责任的落实,这笔资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使政府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有措施和力度,也促使矿山企业自身重视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充分考虑治理费用和经济效益等问题,从而自我约束,加强保护、规范开采,主动降低环境恢复的成本。从而进入一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轨道。同时,应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预算定额标准的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和资质单位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水平,从而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行业水平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条文释义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

【2】王素萍推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的若干思考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9年第五期118-121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5

一、海外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与欧美全能银行、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散授信模式不同,亚洲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较低,均采取另设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解决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问题。

(一)日本模式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除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外,也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日本信用交易系统中资金和证券的中转枢纽,银行、保险和基金等机构仅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资金和证券。

2、垄断专营。

在日本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证券公司与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在转融通业务中,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些机构若需借出证券,通常先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这里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倍增效应。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5%,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维持的。目前,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除了对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外,日本三家证券金融公司还承担了向证券公司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等业务。

(二)中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的封闭模式,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对象由证券公司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形成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双轨制”模式。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兼有转融通与直接融资融券服务功能。在台湾所有证券公司中,约有60家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证券公司均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其中,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办理转融通;而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在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的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渠道受到挤压。对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唯一的融资通道,它们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造成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所萎缩。

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在“双轨制”模式中,融资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直接融资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这使得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从台湾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从转融通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和融券。

(三)韩国模式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点:

1、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

根据韩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保证金全部转存到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其他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特定货币存款,可以充当股票市场稳定基金的管理者。这些都构成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2、业务范围更加广泛。

根据韩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为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商的证券发行提供融资,可以为二级市场证券经纪商提供流动性支持,也可以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韩国证券金融公司还负责开展客户存款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等业务,以及充当借入者和贷出者融券业务的交易对手方的角色。在客户资产独立存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化及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等方面,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

与欧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东亚集中授信模式下的证券金融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耗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其集中调控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市场风险。由此不难发现,一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都是由该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都建立了健全、严格的融资融券业务监管体系,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另外,无论是证券金融公司的首创国日本,还是有所创新的台湾,随着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市场化模式将是最终的发展方向。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启以来,经历了业务由试点转向常规、标的证券从90只扩充到285只的过程(见图1)。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11月30日,融资融券余额达376.54亿元,接近2010年末该数值的3倍。但是目前融资融券交易对扩大市场交易量、活跃市场交投的贡献有限,融资和融券的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券商依靠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限制亟待放宽。2011年10月,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挂牌成立,随后《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拉开了序幕。图1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进过程我们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宜采用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其原因在于:首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鉴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高风险性,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集中调控融资融券业务的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市场风险;其次,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其监管和调控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功能有所减弱;再次,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以促进融资融券交易为根本目标,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运作机制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

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具体来说:

1、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是其首要和共同的职能所在。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资金或证券外,可以通过业务平台融入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也可以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另一方面,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并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归还。这可以大大解决目前融资融券市场资券不足的现实问题。

2、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和高风险的性质,采用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集中授信模式,一方面,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及市场稳定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如果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鉴于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对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是防范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促进融资融券市场规范、稳健运行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同时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在掌握具体和充分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证券金融公司对此进行专业、全面和深入的分析,无疑是对市场监管功能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与转融通业务流程

图2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从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见图2)来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基本可以采用类似层级分明的转融通业务流程,具体来说:(1)除了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转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外,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和回购是证券金融公司主要的证券和资金来源;(2)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按照授信管理,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3)一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申请。四、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设计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

1、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

从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实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通常通过公开标借、议借以及转融资担保证券、抵缴证券等方式来筹措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若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因申请转融通而缴存的保证金和抵缴证券。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来看,标借和议借的来源也很丰富,主要表现在:首先,有银行贷款、发行次级债所获资金、国债回购、货币市场短期融资等;其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期较长,规模较大,利用转融通机制,可以在不影响长期持有目的的同时,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再次,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和长期战略投资者的持券规模庞大,股价的短期波动不会影响其持股目的,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可以为他们带来额外的收入来源。

2、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资格的确定。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与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类似,转融通业务仍将由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试点先行,可优先考虑选择头两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11家券商作为首批试点券商,这些券商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首批试点后,逐步扩大试点券商范围;待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后,再稳步加以推开;最后,待条件成熟后,将转融通业务由试点转常规。

3、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和资金,并与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区分开来,单独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或现金分别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4、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采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授信额度管理等手段,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转融通业务风险。

(1)标的证券管理。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目前我国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已扩大到285只证券,其中包括7只ETF。实行标的证券管理,应当对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和流动性等进行动态选择。

(2)授信额度管理。包括市场信用总额、单只证券授信额度和各家证券公司授信额度的管理。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通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利用情况、转融通利用情况、证券公司自身筹措资金的能力、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动向等来判断融资总额。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随着市场运行情况的变化,对该比例限制可以适当加以调整。对于单只证券授信额度,目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对于单一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追加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缴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当证券公司发生违约,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5、合规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以保证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促进证券金融公司规范、稳健运作,促使其工作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证券金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监管体系的建立。

由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都作出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为此,我国建立并健全转融通业务监管体系,严格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包括: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比如证券金融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和结算等细则进行补充。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推动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从《证券法》层面赋予证券金融公司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由法律授权具体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发挥协同监管效应,以提高证券金融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从而促进其规范、稳健发展。

(2)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层面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比如,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和降低市场风险;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以保证市场稳定;当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进行应急处理。

(3)建议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职能定位、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6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托管基金财产,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支付业务等。基金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且数额巨大,应当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资产的资本基础、专业能力和技术、管理设施,并具有良好的结算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因此,商业银行资本雄厚,专业管理力量强大,技术设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同时还具有完善的结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可以说,商业银行具有有效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可靠条件,由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将基金托管人的范围限定为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的。除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承担托管巨额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对其应当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的质量,保证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基金托管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具体条件,主要有7项内容: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反映银行的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特别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银行、证券等有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规定了具体的数量要求,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才能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目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这项业务,而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专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未设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托管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业务量很大,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应当达到法定人数,才能适应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需要。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人的重要职责。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要求基金托管人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设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资金保障等等。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这是指能够迅速准确地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法按照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和交割业务的系统。因此,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是担任基金托人的必要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必须有营业场所,同时还应有保证营业安全、财产安全的防范设施以及与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些都是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这些条件。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

制度。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应具备上述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本条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担任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担负着托管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在法律中对其基本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10项

内容: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因而是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这是基金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职责。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对分别以资金形式和证券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开立账户。

(3)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分账管理的职责。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同时,受托人应当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这是基金托管人保存资料的职责。

(5)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这是基金托管人的清算、交割职责。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然会发生资金或证券的清算、交割事宜,而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因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6)办理信息披露事项。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反映基金运营和基金财务状况的重要资料,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完整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应当予以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披露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信息的职责。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