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范例6篇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1

一、职工社保大病医疗保险保费一年是多少

不同的地区收费其实是不一样的,我们今天就主要来聊一下,在北京的话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1、如果说企业单位没有涉及到外商投资,那么需要缴纳的就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2、在职员工每个月就缴纳月平均工资的1%,并且由用人单位来代扣。

3、如果说单位是外商投资的,那么就必须缴纳月平均工资的2.5%,并且每个月要根据在职员工的人数来缴纳。

4、如果说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的工资是比全市的月平均工资要低10%以上的,那么就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的90%来作为基数。

不同的地方不一样,所以他们需要缴纳的比例以及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大家可以拨打当地的社保局电话询问。

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首先要把医疗保险报销的时候需要的资料准备好,一般来说需要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医保证或者是医保卡,同时还要准备医疗费用的结算清单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当资料准备齐全以后,就可以直接去到定点医院的医保科填写理赔的表格,并且等待审核。

当审核通过以后,那么就会有各城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把对应的报销款发放给大家。

大家要注意,只有在医保定点医院以及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内的药物产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才可以进行报销。如果说是自费药的话,那么就不能够报销了。

三、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只有超过了起付线的保险费用才能够进行报销,职工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线是2万元,也就是说只有超过了2万元才可以通过大病医保进行报销。

如果说医疗费用是在2万元到5万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报销50%。如果说费用是在5万元到10万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报销60%。

每一年能够报销的金额最多是30万。如果说超过了30万,那么就只能够自己承担。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2

[关键词]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军队财务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19-01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军人大病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免费医疗制度对保障现役军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军队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种制度的保障能力是相当低的。

(一)军队体系医院难以保障正常就诊

现役军人要想享受军人医疗保障,必须到军队体系大医院就诊,而军队医院的数量非常有限,每省大约只有一所,且大多集中在省会城市,这就给军人就诊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相当一部分军人在一些小的城市甚至更小的县城部队工作,离省会城市比较远,通常不会享受到部队体系医院的免费治疗,只能就近选择地方医院医治。军队体系医院对相当一部分现役军人来说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它对军人的价值。军人在地方医院就诊所花费用全部由自己解决,单位不予解决,因此,大部分军人实质上无法享受到军人医疗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狭窄

12种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的病种是参照地方对于大病范围界定提出的。但是,单纯按照医学专业角度划定大病范围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某些发病率低的罕见病种的医疗保障上出现了断层,这些疾病往往没有方法彻底治愈,只能依赖维持性治疗控制病情,如果军人单位所隶属的医疗机构没有治疗该疾病的药物销售,患者只能只能从地方医疗部门购买,公费医疗对这部分人来说名存实亡。其次,某些患者在疾病早期并不享有大病统筹补助,而一般的公费医疗又难以保障这些疾病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如糖尿病等慢性病,但大病医疗统筹补助只给出现并发症的糖尿病提供保障,而这种疾病进入此种状态时已经属于高危阶段。

总之,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军队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军队发展建设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对军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改革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才能提高军人的福利待遇水平,使军人能更好、更放心的服务于部队,服务于国家。

二、地方大病医疗保险的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有很多方面都值得军队学习与借鉴。

(一)山东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所谓门诊大病,是指一些中晚期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以及处于门诊康复阶段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等。为了减轻慢性病人和重大疾病患者在康复期门诊治疗阶段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避免患者用住院服务替代门诊服务,有效地使用统筹基金,山东省各县市出台了“门诊大病”进统筹的规定,并且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增加了门诊规定病种,完善了相关政策,调整改进了门诊大病的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的特点和效果是:

1 实行门诊大病就医证制度

持有门诊大病证的患者,方可获得在门诊治疗的资格。也就是说参保患者要享受门诊大病的报销待遇,必须要办理一定的手续,进行准入资格审批。门诊大病证一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目前,全省各地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趋于规范,由原来只管报销不管就医服务,到目前有序的人性化管理服务;费用结算由原来的手工报销,已发展为网络化结算。

2 实行门诊大病资格年审度

青岛、济宁等市建立了退出机制,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为了便于管理,《门诊大病证》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从参保人员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证》的年审时间为本人当期医疗年度的终止日,患者的《门诊大病证》上均有明显标识。定点医院联网的,可通过网络查到患者的医疗年度。在医疗年度到期时,定点医院应当提醒患者,及时到定点医院所属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年度审核;参保患者因特殊情况延误年审,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的60天,超过60天的,门诊大病资格自动取消。医疗年度期满,需要更换定点医院的,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和变更手续,并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对于符合年审要求的即时可以办理完毕。

我军已经实行了持卡就医以及医疗卡年审等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应加入大病医疗保险的内容,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取得的成果。

(二)石家庄铁路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铁路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以后,石家庄分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及时与基本医疗接轨配套,对救助因患大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的职工,稳定职工队伍产生了重要作用,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接轨配套的实践中,解决了2个问题:

1 优化接轨配套方案

在总结以往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比例”加“病种”双重补助的互助保险模式。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性,不论是什么人患什么病,只要花钱多,年年可以按“比例”补助办法得到补助;另一方面体现了及时性,如果此人又身患特殊大病,还可按“病种”当季再重复得到一次补助。

2 改变资金使用方式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3

    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 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4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又称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对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职工医保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有效减轻参保职工经济负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风险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强化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大病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参保人员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助资金收入等,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缴费标准。建立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缴费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确定。由医疗保障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职工医保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

2021年度缴费标准为人均190元/年。

第六条 统筹层次。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级统筹。

第七条  缴费办法。大病保险保费由单位或个人负担, 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大病保险保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集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单位的退休(退职) 人员等可自行缴纳。

第八条 缴费时限。大病保险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自7月1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与职工医保基金同步征收。

 

第三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保障时间。全市参加职工医保人员都应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年度与职工医保年度一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 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出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予以报销,不设起付线,具体比例为:

(一)住院待遇。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5%,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2%。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为85%。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县级医疗机构85%,市级医疗机构75%和省级医疗机构70%。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5%,终末期肾病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2%。

(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政策与职工医保一致。

(五)职工医保按病种付费等相关配套政策规定适用于职工大病保险。

第十一条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与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致, 合规医疗费用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特殊疾病门诊,下同)医疗费用,不包含起付线以下费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 (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部分。

第十二条 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就医、转诊、异地安置等政策参照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出院时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应支付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非直接结算。无法实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商业保险公司在经办机构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大病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拨付医疗待遇资金。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大病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做好属地大病保险业务协调。

第十八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做好费用审核、病例协查、智能监控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中心是职工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基金拨付计划的制定,委托经办机构履约情况监督,落实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待遇,大病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和监督以及违约行为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均适用于大病保险。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税务局可根据我市医疗水平及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待遇予以适时适度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大病保险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5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 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 费用规定

1.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 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2. 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6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就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附件1),可提出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按照“属地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复审”原则,申请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愿意申报的医疗机构需在200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递交有关材料(附件1)。

(二)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前,在审查申报材料和核查医疗机构管理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提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

(三)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30日后,在复审区县意见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四、有关具体问题

(一)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三个月后可重新申报,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院外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体、协作体、外租病房等)须单独履行定点资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三)其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在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审查认定时间另行公布。

(四)这次定点资格认定工作,不涉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人员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调整。

五、这次认定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 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2.各项管理制度。

(1)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2)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3)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4)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3.控制医疗费用措施

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4.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1)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2)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3)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5.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2)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3)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4)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

1.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等管理制度;

2.常见病诊疗和护理常规。

四、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合同单位的管理情况。

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所等)不填写。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四、科室设置及病床数,要求填写到专业科室情况(如神经内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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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

|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区县) |

|---------------------------------|

|执业许可证号码 | |

|---------|-----------------------|

|单位开户银行及账户| |

|---------------------------------|

|公费、大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

|主 任| |联系电话|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

|------------|----|---------------|

|配置计算机数| |主管院长| |联系电话| |

|-----------------------|---------|

| |人员分类|总人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

| |----|----|----|----|---------|

|卫生 | 医生 | | | | |

|技术 |----|----|----|----|---------|

|人员 |护士 | | | | |

|构成 |----|----|----|----|---------|

|情况 |医技人员|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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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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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室|床位数|科 室|床位数|科 室|床位数|

| |---|---|---|---|---|---|

| | | | | | | |

|科|---|---|---|---|---|---|

|室| | | | | | |

|设|---|---|---|---|---|---|

|置| | | | | | |

|及|---|---|---|---|---|---|

|病| | | | | | |

|床|---|---|---|---|---|---|

|数|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医院急诊留观床 张,加强病床 张。 |

| | 血透床 张,干部病床 张。 |

|-|-----------------------|

| | | | | | | |

|特|---|---|---|---|---|---|

|需| | | | | | |

|医|---|---|---|---|---|---|

|疗| | | | | | |

|科|---|---|---|---|---|---|

|室| | | | | | |

---------------------------

表3: 单位 人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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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总收入| |其中药品收入| |

| |-----|--|------|------|

|医|门诊总收入| |其中药品收入| |

|疗|----------------------|

|机|累计门诊人次| |平均日门诊人次| |

|构|----------------------|

|上|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平均处方额| |

|一|--------|-------------|

|年|住院总收入| |其中药品收入| |

|度|--------|-------------|

|有| 住院总人次| |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

|关|----------------------|

|情|日均住院医疗费| |平均住院日| |

|况|----------------------|

| |承担公费医疗人数| |承担大病保险人数| |

| |----------------------|

| |承担其它劳保医疗人数| |

|------------------------|

|可接纳公费医疗|可接纳公费、大病保险人数 | |

|大病医疗保险的|--------------|-|

|服务能力 |为公费、大病提供服务床位总数| |

|------------------------|

| |门诊人次费用| |

|医疗|------|--------------|

|机构|住院人次费用| |

|计划|------|--------------|

|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

|控制|------|--------------|

|指标|平均住院日 | |

| |------|--------------|

| |平均处方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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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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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请| |

|内| (申请单位印章)|

|容|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区| |

|县| |

|劳| |

|动| |

|保| |

|障| |

|局| |

|意|   (单位盖章) |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 |

|劳| |

|动| |

|保| |

|障| |

|局| |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