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范例6篇

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

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范文1

我县按照区、市要求组织力量,着手编制了43个贫困村“十二五”整村推进实施计划,全面完成年度整村推进实施规划编制。预计总投资37697.57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4652.9655万元,地方财政扶贫资金1724.625万元,行业部门投入资金23809.66万元,信贷资金991.563万元,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资金6518.7655万元,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村级道路硬化、村内道路修建、过水路堤、通村水利设施建设、安全饮水入户、屯内道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植业、养殖业等增收产业培育项目,沼气池等环境与生态建设项目,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维修、卫生室建设及卫生设施改善、实用技术培训、村屯体育设施、村委会办公设施、村级组织活动中心建设、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示范户培育、通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项目覆盖13767户61322人。我县以大会战形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整合各部门资金,形成扶贫攻坚合力,全面推进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至2014年底,全县投入整村推进贫困村的扶贫开发资金43755.16万元,完成预计投资的116.07%。重点实施社会事业、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培训、基层组织建设等项目,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危房改造、水利设施建设、饮水安全、沼气池建设、村级卫生室建设、村级组织活动中心建设、通广播电视、村屯体育设施等8个规划建设已提前完成规划建设内容,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维修、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规划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建设内容,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农民收入

1、纯收入。2011年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23元,2012年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319元,同比增22.59%,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14年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为5468元,同比增16.19%。预计到“十二五”期末,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400元以上,同比增17%。

2、收入来源。劳动转移就业、种植业、养殖业成为贫困村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基础设施建设

1、住房(危房改造)。计划投资9340万元(其中行业部门投资3736万元,群众自筹5604万元),改造危房1868户。已投入行业部门资金6893.9万元,完成4048户的改造任务,完成任务的216.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完成行业部门投资7761.74万元,危房改造4500户,完成任务的240.9%。

2、水利设施建设。计划投资1020万元,修建水利基础设施。已投资1204.8万元,修建塘坝6座,堰坝10座,渠道46.38公里,完成任务的118.12%。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入1400万元,完成任务的137.25 %。

3、通村公路。一是村级道路硬化,计划投资15901万元,硬化329.23公里,已完成投资16901.66万元,硬化道路298.21公里,完成任务的90.58%。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18150万元,完成硬化道路330公里,完成任务的100.23%;二是村内道路修建,计划投资3357.6万元,修建432.4公里,已完成投资3449万元,修建道路93条349.67公里,完成任务的80.86 %。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4291万元,完成修建道路434.67公里,完成任务的100.5%;三是过水路堤,计划投资207万元,修建过河路堤1150延米,已完成投资177万元,修建过河路堤655延米,完成任务的56.96%。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250万元,完成修建过河路堤895延米,完成投资任务的120.77%。

4、饮水安全。“十二五”期间计划投资1461.88万元,安全饮水入户4823户。至2014年底止,水利、扶贫部门实施人饮项目154处,总投资4283.96万元,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48651人,完成投资任务的293%。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4500万元,解决安全饮水5万余人,完成任务的307.8%。

(三)增收产业培育

1、种植业。计划投资4285.19万元,种植农作物面积7.06万亩,已完成投资2944万元,实施粮食作物良种补贴项目,水稻良种补贴12.3万元亩,玉米良种补贴20万亩,小麦补贴0.1万亩,超额提前完成建设任务。

2、养殖业。计划投资672.625万元,养殖畜禽126.455万头(只、羽),已完成投资1014万元,养殖畜禽226万头(只、羽),完成投资任务的150.75%,完成养殖任务的178.72%。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1500万元,完成养殖畜禽300万头(只、羽),完成投资任务的223%,完成养殖任务的237.24%。

(四)环境与生态建设

计划投资184.5万元,建设沼气池410座。已完成投资201.6万元,建设沼气池448座,完成任务的109%。提前超额完成“十二五”建设任务。同时,投资2123.59万元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落实全县143.66万亩重点公益林管护和资金兑现;投资76万元

,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发放“千万珍贵树种”6万株,完成村屯绿化8个。(五)社会事业建设

1、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计划投资135万元,进行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维修9个,已完成投资1860.6万元,其中:投入资金995万元建设初级中学项目1、2号学生宿舍楼,投入496万元建设乐里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2662平方米,投入257.6万元建设12个村教学点食堂(厨房)864平方米,投入112万元进行8个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维修,提前完成投资任务。

2、村级卫生室。计划投资344万元,进行43个卫生室建设及卫生设施改善,已完成投资1024.83万元,进行全县165个卫生室建设及卫生设施改善工作,并按规定免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11项,电子健康档案建档218075人,建档率95.46%,超额完成建设任务。

3、实用技术培训。计划投资10.103万元,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培训贫困农民4894人。已完成投资22.43万元,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36期,培训贫困农民5308人,完成任务的108.46%。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30万元,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50期,培训贫困农民6000人(次),完成任务的122.6%。

4、村屯体育设施。计划投资140万元,建设5个村、屯体育设施。已完成投资346万元,建设14个村、屯体育设施,完成任务的280%。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380万元,完成16个村、屯体育设施建设,完成任务的320%。

5、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投资714.735万元,举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397人。已完成投资662.3万元,举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5889人,完成任务的92.06%。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715万元,完成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500人,完成任务的101.6%。

6、示范户培育。计划投资15万元,培育示范户100户。实施以奖代补进行示范户培育,已完成投资16.85万元,培育示范户23户,完成任务的23%,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30万元,完成培育示范户100户,完成任务的100%。2012年,县人民政府投资66.3万元,对全县2011年林下养殖大户进行贷款贴息、奖励、运费补贴等,其中黄明盛等19户养殖户为贫困户,获得奖励和补助共158849.2元。2013年,县人民政府评选出19名“科技种养能手”,其中覃尚峰等4户贫困户榜上有名,每人获得奖励500元,共计2000元。2014年“科技种养能手”准备评比中。

7、通广播电视。计划投资84.64万元,发放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2116套。已完成投资318.64万元,建设潞城乡板桃南熊山、旧州镇2个村村通乡镇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发射台站工程建设,发放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8616套,完成任务407.18%,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建设任务。

(六)基层组织建设

1、村委会办公设施。计划投资50万元,建设村委会办公设施5个。因上级还没有下达相关项目资金,村委会办公设施建设工作还没有开展。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投资50万元,完成建设村委会办公设施5个,完成任务的100%。

2、村级组织活动中心建设。计划投资234万元,建设村级组织活动中心24个。已完成投资234万元,建设村级组织活动中心28个,完成任务的116.67%,提前超额完成建设任务。

____县有14个乡镇,165个行政村,3个社区,总人口2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3.6万人,现有贫困村43个。据统计,至2014年底,全县还有贫困人口68569人,贫困发生率26.38%,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大石山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生产生活条件艰苦,仍有16950人居住在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的群众需要搬迁。交通不畅、饮水困难等问题仍然成为影响贫困群众生活、制约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通村水泥公路没有全面建设。目前全县有165个行政村,己解通村水泥硬化四级公里119个村,占任务72%,未解决通村水泥硬化公路有46个村,占计划任务28%。

(二)通屯道路建设项目仍需倾斜。全县1472自然屯,实有砂石道路里程3999.2公里,己解决通屯级砂石道路2158.1公里,未通及未达到技术要求合格砂石道路1841.1公里。到目前为止完成20户以上128.6公里通屯水泥硬化,还有2788.4公里屯级水硬化道路未解决,任务还十分艰巨。其中:

1、“十二五”时期贫困村屯路建设情况。43个贫困村有79条357公里未达屯级道路等级,受影响人口11053人,需要投资3385万元;有35个屯222公里未通屯级道路,受影响人口5789人,需要投资2322万元。

2、“十三五”时期贫困村屯路建设情况。68个贫困村有205条868.2公里未通或未达屯级道路等级,受影响人口25933人,需要投资8810.2万元。

(三)屯内道路硬化比例亟待提高。全县1472个村屯,已解决村屯内水泥硬化386个自然屯,占任务26%,未解决屯硬化1086屯,占任务74%。群众居住环境还十分落后。

(四)农村安全饮水问题仍然突出。我县有25.67万人,未解决人畜饮水8.4万人,占任务33%。未解决卫生安全饮水18.6万人,占任务73%。特别是“十二五”规划的43个贫困,自然村水、电、路的困难问题非常突出,群众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还没有得到解决。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了目标任务。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门设立1名扶贫副县长、14名扶贫副乡(镇)长、16

5名扶贫副村长(扶贫专干),负责对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工作。(二)制定扶贫工作方案。为做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储备工作,我县编制了《____县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15年)》,及时做好每一年扶贫开发计划,并上报市扶贫开发办进入项目储备库。同时,制定出台《____县精准扶贫工作方案(2015—2020年)》、《____县决战贫困三年行动计划方案(2015—2017年)》、《____县决胜小康三年行动计划方案(2018—2020年)》及《____县扶贫工作激励办法(试行)》、《____县2015—2020年种苗补贴扶贫办法(试行)》、《____县财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____县扶贫培训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为下一步精准扶贫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及工作方法。

(三)探索扶贫模式。在扶贫开发工作过程中,我县探索扶贫创新工作机身,确保基础设施、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1、产业扶贫。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打造芒果、油茶、八渡笋、珍贵树种、用材林“五大基地”目标规划,采取土地流转、扶贫资金入股企业等方式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解决部分贫困户因没有启动资金而无法发展产业的问题,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每户贫困户有1项增收项目。具体扶持方式:一是以奖代补。按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的原则,因村制策,合理安排产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确保户户有增收项目。补助项目分为种植及养殖两类:养殖类以户为单位,对养牛、养羊、养育肥猪、养能繁母猪、养鸡、网箱养鱼等项目进行补助;种植类以户为单位,重点对芒果、油茶、八渡笋、甘蔗、寿桃、核桃、松木、杉木等种植业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扶持资金在3500元以上;二是扶贫资金入股企业。鼓励在册贫困户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劳动力、土地入股企业,组建农民合作社参与公司管理,形成“公司+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运作模式,同时引导贫困村成立劳务输出组织,组织贫困户到企业就业,达到农民受益、企业得利的效果,充分调动农民参与产业化开发的积极性和产业项目的成活率。解决部分贫困户没有劳动力,也没有土地资源而无法脱贫问题,如“十百千”油茶种植项目、潞城俄外林业产业园区芒果基地等;三是跨省连片开发扶贫产业。围绕年内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目标,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扎实推进跨省连片开发。针对旧州平林十万亩芒果示范园,引进合作公司,两省分别成立合作社,将扶贫资金入股公司,将基地发展壮大到贵州片区,并修建桥梁联通黔桂两省,将开发区打造成为集观光旅游、休闲娱乐、产业发展、区域造林为一体的综合扶贫开发区,创新两省联动连片扶贫新模式;四是长、中、短产业相结合。对贫困户现有林地资源进行摸底核实,引导其种植需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效益的经济林木(松树、杉树、桉树等);对土地资源较少的贫困户,引导其利用现有耕地或园地种植较短时间即可产生效益的经济作物(瓜类、豆类、蔬菜类),发展订单农业;在农闲季节组织贫困户外出到县城或周边县区进行劳务输出,以最短时间产生效益,增加收入。

2、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村民自建,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__县实施扶贫屯级道路村民自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田政办发〔2013〕72号)的有关要求,我办利用单项项目投资34万元以下的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村民自建,由受益群众组织人员自行建设,目前共投入财政资金285万元,实施屯级道路、硬化道路、过河路堤、小型集中供水、拉电等项目19条(处)。

(四)开展访贫问苦活动。借鉴贵州经验,制定出台《____县干部普访贫困村贫困户、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行动方案》(田办通〔2015〕82号),印制《____县精准扶贫工作指南》,组织全县__个县直单位及14个乡镇在165个行政村开展干部普访贫困村贫困户、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活动,调查了解贫困户贫困原因、资源状况、发展愿望等,制定帮扶计划,做到“十个精准”、“六弄清”、“六落实”,为下一步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依据。全县共投入资金100余万元,普访贫困户17482户,返贫户3500户,留守儿童5060人,空巢老人2746人。

(五)建设扶贫融资平台。组建____县兴民经济果木林公司,由本级财政注资成立扶贫贷款担保公司,整合本级财政1000万元作为担保基金,协调金融部门按1:5比例发放贷款额度,每年贷款5000万元扶持农民合作社、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建立投融资工作平台保障,引导农民利用林权、林地、农地、宅基地进行抵押贷款。发生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政府承担80%,金融部门承担20%。

针对项目建设过程凸现问题情况,在“十二五”最后一年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中,我县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整合行业项目资金,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范文2

记者:《规划》出台的背景和基本定位是什么?

反贫困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大事。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是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十正式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部署,出台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完善扶贫理论与工作实践,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十二五”期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亿多人,贫困发生率从17.2%降至5.7%,降低了11.5个百分点,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趋于缩小。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脱贫攻坚的冲刺阶段。当前,贫困问题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的“短板”,脱贫攻坚形势复杂严峻。从贫困现状看,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832个贫困县和12.8万个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630万人。这些人口不仅贫困程度更深、自身发展能力更弱,而且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从发展环境看,受世界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与国内经济调控转型等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增收减支形势比较严峻;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短板”突出,县级财力薄弱,产业结构单一,且低端化与趋同化并存;贫困人口劳动技能不足,就业渠道狭窄等。为科学指导“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了《规划》。《规划》是我国扶贫开发历史上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实现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无缝衔接。

《规划》以新时期中央扶贫开发系列决策部署为总遵循,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总引领,以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与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既突出了宏观指导性,也强调了微观可操作性,主要阐述了“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明确了产业发展、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兜底保障、社会帮扶、区域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举措、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是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制定扶贫相关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和考虑?

为全面实现中央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牢牢把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规划》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要求,坚持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贯穿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脱贫目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支持政策等各个环节,推动各类扶贫资源精准滴灌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确保做到精确瞄准、精准滴灌、靶向治疗,避免大而化之、大水漫灌。

二是坚持与相关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相衔接。《规划》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衔接,继承和细化了“十三五”脱贫攻坚总目标,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按照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种类型,细化设计了10项具体规划指标,既强化“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的底线要求,又体现《规划》的预期引导作用。同时,《规划》提出的重大举措、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也与有关专项规划保持一致,确保《规划》能够落地实施。

三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按照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新理念和新要求,《规划》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政府责任主要强调的是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省、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层层压实,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规划》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好社会和市场两个力量、两种资源。比如,在易地扶贫搬迁中,引入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在产业扶贫中,引入了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

记者:《规划》中的脱贫指标是如何确定的?

《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规划》紧密围绕这个总目标和总方向,从约束性和预期性两个方面提出了10项具体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包括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率等5项,并明确指出,到2020年,56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脱贫,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有序退出和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预期性指标包括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农村集中供水率、义务教育巩固率、贫困户因病致(返)贫户数、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等5项,并明确指出,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83%以上,贫困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3%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5万元以上。这些指标的设置,既强化了“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的底线要求,又体现了《规划》的预期引导作用。

记者:对贫困人口脱贫,《规划》提出了哪些具体路径和举措?

农村贫困人口致贫因素复杂多样。从大的方面看,一类是与生存环境和资源禀赋等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致贫因素;另一类是因病、因学、因无劳动能力、因综合素质等与个体条件密切相关的致贫因素。为此,《规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8个方面实化细化了相关路径和措施:一是产业发展脱贫,主要包括农林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科技扶贫等方面,提出了13项产业扶贫工程或具体措施。二是转移就业脱贫,主要从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促进转移就业等方面,提出了6项就业扶贫行动。三是易地搬迁脱贫,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四是教育扶贫,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降低贫困家庭就学负担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和措施,不断提升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逐步消除因学致贫问题,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五是健康扶贫,主要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提出了6大健康扶贫工程,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六是生态保护扶贫,主要从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个方面,提出了11项重大生态扶贫工程和4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使贫困群众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实现脱贫。七是兜底保障,主要从社会救助、基本养老保障、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等方面,提出了社会保障兜底措施,通过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解决好特殊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脱贫问题。八是社会扶贫,主要从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帮扶、企业帮扶、军队帮扶、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扶,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和要求。

记者:在引导贫困群众光荣脱贫方面,《规划》提出了哪些要求?

扶贫先扶志、脱贫先立志。一些地区贫困群众“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等要靠”的思想依然严重,一定程度存在发展生产不积极、争当贫困户很积极的现象。为引导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规划》将坚持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活力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明确提出,要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扬自强自立精神,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实现光荣脱贫。要创新贫困人口参与机制,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组织化水平,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利益与需求表达机制,加强贫困群众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市场意识培养,推动扶贫开发模式由“输血”向“造血”转变,推动贫困群众观念从“要我脱贫”向“我要脱贫”转变。

记者:《规划》针对贫困地区的脱贫发展,提出了哪些重大工程?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我国区域性整体贫困的集中区域,也是我国贫困人口相对集中、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的地区。为此,《规划》明确提出,要将精准扶贫与区域整体开发有机结合,整体规划,统筹推进,从着力改善区域发展环境入手,通过进一步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广泛开展跨区域合作和对外开放、加快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途径和措施,着力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规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交通骨干通道、重点水利、重点能源等工程建设,构建内联外通的骨干通道,着力提升水利和能源保障能力。在重点区域发展方面,《规划》明确提出,要继续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规划,持续加大对片区的扶贫投入力度,大力推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民族地区奔小康、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等特殊类型地区发展重大行动,着力提升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在贫困村建设方面,《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实施村级道路、饮水安全、生活用能、信息物流、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社区服务体系、文化服务体系等建设,特别是要通过实施以工代赈等,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微型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打通“最后一公里”瓶颈制约,大幅度改善贫困乡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打下坚实基础。

记者:《规划》在脱贫攻坚体制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

新时期脱贫攻坚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构建一个强有力的体制机制,是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保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规划》主要从5个方面提出了与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一是精准扶贫脱贫机制。《规划》对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动态调整、定期核查、程序退出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规定,在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国家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二是扶贫资源动员机制。要发挥政府投入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推进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和规划衔接,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三是贫困人口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贫困村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和致富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的组织保障机制和利益与需求表达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是资金项目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察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精准。

五是考核问责激励机制。要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严格实施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督查巡查制度,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范文3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范文4

 

序号

方案名称

修改位置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备注

1

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深入推进“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饮水净化”专项活动,解决约8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左右,水质达标率达到60%左右。

到2017年,深入推进“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饮水净化”专项活动,解决约8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54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78%、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76%左右、水质达标率达到60%左右。

 

2

到2020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12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左右,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65%以上。

到2020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12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54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83%、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80%左右、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65%以上。

 

3

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二(三)明确标准,严控质量

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严控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的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5人和5人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18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控制。

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的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五保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下(含)农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8平方米;无资金自筹能力农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人数以家庭实际人口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用房面积。

 

4

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培育实施方案

二(二)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产业

自治区从粮食及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中至少安排1亿元,重点支持贫困村发展绿色、特色种植产业。

新增条款

5

二(三)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

对于社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贫困户建设在林地、草地内,特定用于实施扶贫脱贫工作的畜禽养殖设施、采后处理设施、初加工设施等,在“十三五”期间免征森林、草地植被恢复费。

新增条款

6

二(四)积极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

鼓励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技术支持。由政府出资向有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购买面向贫困户的技术服务,明确服务事项,贫困户发展种养产业遇到技术问题时,可直接联系签约企业、科研院所获得技术支持。

新增条款

7

二(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各县(市、区)应建立扶贫产业发展风险防控机制。鼓励贫困户参与农业保险,经审核确定、建档立卡并录入信息系统的贫困户,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到脱贫当年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免交保费,贫困户免交的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新增条款

8

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

二(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自治区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安排财政资金,每年筹措1亿元,扶持贫困地区本市以外新引进且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劳动密集型、农林产品初加工和产业链配套等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等支持,各市、县对本地原有的重点扶贫企业的扶持参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自治区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安排财政资金,每年筹措1亿元,通过切块下达的方式,为贫困县新建、改扩建并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等支持,各市、县对本地原有的重点扶贫企业的扶持参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9

二(六)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

贫困地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

贫困地区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10

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

二(十二)实行优惠政策

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电商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扶贫再贷款政策支持。

新增条款

11

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2%

贫困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12

二(二)5.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的管理

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制度,摸清缺员去向和辍学原因,积极动员其返校,并做好工作台账。(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新增条款

13

二(九)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资助力度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校就读期间,除享受国家普惠性资助政策外,优先享受以下资助政策: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二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1000元。三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四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广西区内院校每生500元、广西区外院校每生1000元。五是高等学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为4000元、二等为2000元。六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新增条款

14

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二(一)1.职业培训

将贫困人口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并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职业培训学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总人数50%的培训班次,可简化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开班,并可由培训机构垫付该班次全体学员的培训费,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签订就业合同1年以上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15

二(一)3.雨露计划扶贫培训

 

3.“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全面落实贫困户子女参加本科及职业学历教育补助政策,资助贫困户劳动力接受短期技能培训,实行应补尽补、精准补助;开展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对自主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举办的短期技能培训,获得国家承认并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的我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补助;组织实施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实效。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3.“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全面落实贫困户子女参加本科及职业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实施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对参加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生,以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为依据,一次性补助5000元;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学制年限、分学期补助,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其中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资助贫困户劳动力接受短期技能培训,实行应补尽补、精准补助;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参加扶贫部门主办的短期技能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期补助3000元。对自主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技能培训,获得国家承认并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实行以奖代补,每人一次性奖励800元。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组织实施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当地产业扶贫项目和科技扶贫项目,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参训农民补助50元/人·天;授课教师课酬,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半天200元,高级职称每半天300元,半天课时不少于3小时;培训资料、场地按实际产生费用计;单个培训项目(培训班)人均经费成本不得超过100元/天。鼓励开展技术承包等创新模式,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16

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二(二)1.开发贫困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

探索和鼓励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开发岗位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结合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

二(二)5. 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

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可由市、县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新增条款

18

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

全文

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条款

19

二(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

(一)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大病费用实际补偿比例提高到70%左右。加大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红十字会、残联,广西保监局)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加大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红十字会、残联,广西保监局)

 

20

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

二(三)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21

二(五)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到达90%的,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单位: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进一步做好我区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广西”建设总体要求,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我区538万农村贫困人口、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重点,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支持贫困地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发展特色农业节水灌溉,推进贫困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显著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用水条件。

到2017年,深入推进“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饮水净化”专项活动,解决约8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54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78%、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76%左右、水质达标率达到60%左右。完成19个贫困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实施贫困区27座抗旱小型水库工程、12个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4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进一批“五小水利”工程和特色农业节水灌溉建设,提升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灌溉条件。

到2020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12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54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83%、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80%左右、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65%以上。完成12个贫困县约85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水利化建设,基本完成贫困地区11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再实施10个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4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快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根据贫困村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实施一批特色农业节水灌溉,促进农业增产和贫困户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精准编制水利扶贫规划。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我区贫困地区实际,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水利扶贫的思路、目标、重点,系统研究解决对策措施。充分了解掌握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急需解决生活生产用水等水利设施建设需求,突出补齐贫困地区水利建设“短板”,将精准脱贫体现到具体目标任务、项目安排之中,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统筹实施抗旱小型水库、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水利项目,精准编制水利扶贫“十三五”规划,为贫困地区脱贫摘帽提供精准的水利支撑和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精准选择技术方案。充分利用优势水源,综合采取新建、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积极发展贫困村连片集中供水,实施自来水入户工程,提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集雨家庭水柜,采取超滤膜技术等解决好贫困村集雨家庭水柜水质卫生问题。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确定抗旱小型水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项目的技术路线或加固方案。采取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方式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发展贫困村高效节水灌溉。(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脱贫攻坚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水利扶贫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明显提高贫困村、贫困县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自治区筹措资金10亿元左右支持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和特色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标准原来的100元/人提高到150元/人左右。探索合作共建、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建设,发动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实行农村饮水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规定的饮水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贫困地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安排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输变电设施安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按规定免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工程建后管护。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和维修养护机制。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水费提取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落实水质检测监测经费,进一步加强水质监管,依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定期抽验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及时整改水质不达标问题,确保水质卫生达标。加大贫困地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投入,保障区域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三、检查验收

(一)工程验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五小水利”工程、“双高”糖料蔗基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小型水库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等扶贫水利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善,及时组织复验。

(二)监督考核。各级要建立脱贫攻坚水利建设分片督查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扶贫水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及时通报实施进展情况,督促整改完善。加强扶贫水利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按照“饮水净化率”绩效考评等要求,对贫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农田水利建设等情况进行考评,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绩效考评及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扶贫水利项目资金分配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保障农村贫困户有安全住房,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补助标准,结合全区贫困县、贫困村脱贫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突出抓好贫困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新提升。到2020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二、政策措施

(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每年的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证5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5000个贫困村,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区内其他地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危房户,已列入整体移民搬迁计划的不予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各地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优先安排已经建档的贫困危房户,分年度制定改造计划。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危房等级鉴定、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建设,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平、公正、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明确标准,严控质量。自治区、市指导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进行抗震设防和建设,确保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强化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中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的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五保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下(含)农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8平方米;无资金自筹能力农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人数以家庭实际人口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用房面积。(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整合资源,分类补助。整合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以精准识别结果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为基准,将危房改造对象按极端贫困、特别贫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四种类型,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全拆重建的按以上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修缮加固的按对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减半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方式,增加房源。在具备条件的市县,稳妥开展以购代建试点,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套型商品房,供新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购买使用。结合棚户区改造,配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安置住房。(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改善村容村貌,彰显新居特色。坚持危房改造与“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相结合,对集中连片改造的村屯,优先安排屯内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建设风貌管控,强化村容村貌整治,突出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整体提升人居环境。(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年度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的组织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全额拨付到危改户手中。

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大力培育特色种养产业,增加贫困农户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原则,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林下经济产业,积极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和农村现代服务业,逐步提高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能力。

2016-2020年,全区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分别发展2-5个特色优势产业。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发展1个以上特色鲜明、附加值高、脱贫致富效果好的主导产业,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格局。贫困户家庭经营收入年增长率比全区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

二、政策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特色种养业发展规划。结合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自治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治区指导贫困县编制县级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发展规划。各县对照脱贫到片到村到户名单,选择2—5个对贫困村贫困户覆盖面广的特色种养业,编制本县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规划,制定年度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精准到村到户的实施方案。各县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规划发展1—2个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抓好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确保品种纯正、质量优良、数量足额的种苗供应。(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产业。各县充分利用贫困地区优良的生态环境和特色种质资源,结合当地种植习惯和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实施以“品种品质品牌”为核心的现代特色农业产业“10+3”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优势特色种养业及林业。

特色种植业以品种改良、品质改进、品牌创建的“三品”提升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抓手,重点发展特色水果、蔬菜、食用菌、桑蚕、茶叶、中药材等经济效益好,见效快,在贫困地区有一定基础的产业。选择产业规模大、市场容量大、地方特色浓郁、发展前景好的特色品种。对糖料蔗,在贫困地区现有蔗区内重点抓好高产高糖基地建设,对粮油作物,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小杂粮品种和油葵,加快推进富硒农产品种植和开发。自治区从粮食及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中至少安排1亿元,重点支持贫困村发展绿色、特色种植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双高”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水产畜牧业按“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思路,推进布局区域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畜禽产业主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和林下养殖,包括牛羊等草食动物、家禽、生猪以及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品种;渔业主要发展稻田养鱼、梯级小窝养殖、池塘养殖和庭院养殖等模式,大力发展罗非鱼、鲤鱼、草鱼、泥鳅以及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品种。(责任单位: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林业要注重生态保护,重点发展速丰松、速丰杉、速丰竹、速丰珍贵树种、速丰乡土树种和油茶、核桃等名特优经济林树种。采取以短养长的办法,大力发展林药、林菌、林蜂、林禽、林畜、林草、林菜、林果等林下经济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引进培育壮大一批特色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带动贫困地区畜禽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林产品、特色粮食等产品开发。推进贫困地区桑蚕、茶叶、核桃等产品的全产业链开发,提高附加值。着力建设农林产品分等分级、预冷、保鲜、贮藏等采后处理设施。鼓励贫困户发展订单生产,以土地、资金、设施设备等方式参股兴办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对于社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贫困户建设在林地、草地内,特定用于实施扶贫脱贫工作的畜禽养殖设施、采后处理设施、初加工设施等,在“十三五”期间免征森林、草地植被恢复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积极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加快贫困地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倾斜支持建设城乡商业服务网点、商品配送中心、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冷链设施。发展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扩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网上销售。发展代耕代种、农资配送、植保机防队等农业服务业,提升农业装备水平。发展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搞活农村市场,促进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技术支持。由政府出资向有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购买面向贫困户的技术服务,明确服务事项,贫困户发展种养产业遇到技术问题时,可直接联系签约企业、科研院所获得技术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中心、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基本完成所有贫困县、贫困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贫困户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贫困县发展的每个重点产业,都要引进或培育1个以上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每个贫困县都要建设1个以上的产业园区。适当降低条件,将贫困地区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优先评定为示范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加快科技推广应用。优先在贫困地区配置科技资源,每年从自治区、市、县、乡镇选派一批科技人员担任贫困村科技特派员,指导开展科技扶贫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带技术和项目进村入户,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发展特色种养业项目。加大新品种、技术、新成果的开发、引进、集成、试验、示范力度,在每个贫困县建成2-3个农林业科技示范基地,为当地特色种养业发展提供有效益、能复制、可推广的生产模式和管理经验。加强贫困村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广西农科院,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自治区、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适当降低项目建设条件,优先扶持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扶贫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服务到村到户。在有条件的贫困村设立扶贫互助资金,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整合各类扶贫资金,扩大资金总量。允许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来源,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程,使有劳动能力、贷款意愿和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按基准利率由财政全额贴息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积极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增强贫困地区防灾抗灾能力。各县(市、区)应建立扶贫产业发展风险防控机制。鼓励贫困户参与农业保险,经审核确定、建档立卡并录入信息系统的贫困户,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到脱贫当年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免交保费,贫困户免交的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将特色种养业培育纳入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摘帽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市、县制定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培育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给予奖励,完成不好的予以问责。

 

 

 

 

脱贫攻坚鼓励企业

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进一步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参与工业扶贫开发,更好地助推全区脱贫攻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指导、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的原则,充分利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特色原材料优势,采取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企业进入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群众致富。到2020年,引导过100户规模以上企业落户贫困地区,每个贫困县培育3个以上特色优势产业,新增2000户以上小微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安排财政资金,每年筹措1亿元,通过切块下达的方式,为贫困县新建、改扩建并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等支持。各市、县对本地原有的重点扶贫企业的扶持参照自治区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在贫困地区以利用当地资源为主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部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类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企业在扶贫行动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三)优先保障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开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统筹工业建设用地安排,加大贫困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多使用荒山等未利用地,凡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指标的贫困县工业项目,一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进一步在贫困县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经审批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百企对口引入”工程。梳理整合54个贫困县的产业资源,打破县域限制,结合地区产业发展定位,以产业化组织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跨区域划片区为资源类加工企业配置资源,引入一批规模以上企业。鼓励对口引入企业在贫困地区实施规模化生产、工业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批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建成一批特色产业资源深加工基地。围绕贫困地区产业链填平补齐引入一批中小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链配套基地。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投资促进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返乡农民工实施大众创业。利用现有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引导有技术、有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培育发展一批小微企业,把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成为特色产品加工基地、产业转移承接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吸引农民工入园进城。依托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一批标准化劳务外包车间,建立自治区贫困地区区域性用工调剂交易平台,通过短期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和季节性用工调剂,承接发达地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劳务外包并免收各类管理费用,承接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工季节性收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贫困地区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的就业资金中列支。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针对贫困地区开展招商引资。贫困县每年编制生产经营类扶贫需求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安排联合策划包装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经费,对项目进行整合,举办专题招商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牵头每年对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重点检查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保障、用工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与各级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挂勾。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

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步伐,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538万贫困人口、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重点对象,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和支撑体系,推动贫困地区以农产品、农村制品为主的农村产品销售,促进贫困群众收入持续增加。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县有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电子商务集聚区,乡镇有电子商务工作站,村有电子商务服务点,贫困户能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自产产品、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20%以上,电子商务在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政策措施

(一)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集聚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电子商务服务点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健全上下游服务链,为贫困地区网店开设和运营提供策划、培训、IT外包、美工、客服、代运营等专业服务。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贫困地区网商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供销社、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设自治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自治区电子商务云平台和二维码溯源防伪系统。联合知名电商企业,依托云平台,重点为贫困户农产品销售搭建方便快捷的交易平台,提供一物一码的二维码溯源防伪服务。采取众筹、预售、众包、团购等方式,实现产销对接,推动互联网金融和农业“众筹”项目实施,为农村产品生产、销售、物流、推广等全流程提供品牌培育、商品规划、营销策划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加快贫困地区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支持快递物流企业、电商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和配备物流配送设施设备,在乡镇建立符合电商发展需要的快递物流配送门店,在贫困村建立快递服务点,到2017年实现快递物流乡镇基本覆盖,功能辐射到村,物流配送48小时内到达村(屯)。鼓励快递物流企业积极服务农产品进城,加强与各类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合作,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为特色农产品提供包装、仓储、运输、投递的标准化、定制化服务。(责任单位: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供销社、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宽带广西战略行动计划,推动贫困地区宽带村村通建设,采用光纤到村的宽带接入能力不低于8Mbps,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产业基地、电商企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的宽带资费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广西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快建设农村产品电商品牌。制定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等资质的申报认证,培育特色品牌。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带动贫困户按照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销售的要求,生产加工适宜网络销售的优质产品,构建完善的农产品供应体系。引导贫困地区运用电子商务拓展农村手工艺品、旅游服务等销售渠道。加强网销产品质量监管,杜绝质量隐患。以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载体,搭建广西特色馆,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开设旗舰店,鼓励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贫困户开设网店,拓展网络零售业务。鼓励贫困地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基地+市场”等电子商务业务。各地要依托网络团购促销平台,开展季节性特色农产品促销活动,促进季节性特色农产品销售。(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责任单位:自治区供销社、商务厅,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增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服务功能。鼓励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与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的合作,支持服务网点进一步完善网上代购代销功能,逐步增加电子支付、票务、网上缴费、快递收发、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农业科技和信息技术培训等新型服务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金融办、供销社,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引导传统农村流通企业、物流企业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转型。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农村业务。推动农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等向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支持组建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妇联,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干部、村官、本地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合作社、种养植大户、返乡青年、退伍军人等开展分行业、分区域的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和技能培训。实施农村青年电子商务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子商务创业行动,培养一批贫困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妇联,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抓好试点示范。各贫困县要制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特色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科学布局农村电子商务项目。积极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国家试点县中贫困县安排占比力争50%以上。试点以外的贫困县每年至少建设1个电子商务示范乡镇、3个电子商务示范村,培育1个开展电子商务的特色农产品生、加工、包装、销售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非贫困县要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当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予以重点支持。各市、县要指导试点乡镇、村制定路线图,确定时间表。打造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建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和支撑系统,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广泛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优化自治区促进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出结构,适当增加安排脱贫攻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列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贫困县,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贫困县,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性支出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所在地财政承担项目资金的主要部分,社会资金可适当参与;由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自治区根据贫困县上一年度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中列入支持范围的投入情况,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项目补助标准,经验收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在上一年度脱贫摘帽的县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对贫困村开展电子商务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实行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用水、用电、用气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将农村电子商务及相关的快递物流纳入脱贫攻坚信贷支持范围。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电商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扶贫再贷款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鲜活农产品配送质量保险,探索保费补贴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金融办、商务厅、国税局、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脱贫攻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行“自治区指导、市协调、县负总责、乡村落实”的工作体制。各地要把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纳入脱贫攻坚工作体系,与其他扶贫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督促、年底有总结验收。对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落实好的贫困县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好的贫困县和单位进行通报,并与全年脱贫攻坚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切实提高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帮扶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把教育帮扶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以538万农村贫困人口、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重点,精准实施八大教育帮扶计划,做到精准建设、精准帮扶、精准资助、精准就业,实现贫困地区学校保障基本、满足需要、均衡发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程帮扶、全程资助、充分就业,决不让贫困地区的孩子输在人生的起点上,从根本上斩断穷根。

到2017年,实现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基本解决学前教育“入园难”问题,基本消除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大通铺”,基本实现结对帮扶覆盖到每所学校、每位教师、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75%,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3%。

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接近全区平均水平。基本普及学前教育,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显著增强。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82%,贫困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二、政策措施

(一)精准实施幼儿园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入园难”问题。

1.支持贫困地区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需要,支持每个贫困县在城区建设1-2所公办幼儿园,支持贫困县每个具备建设条件的乡镇建设1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根据建设规模分别给予每所200万-600万元不等的补助,基本实现贫困地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全覆盖。(责任单位: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发展。优化公益性、普惠性资源布局,落实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政策,通过改善办园条件、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发展,提高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确保贫困地区儿童有机会接受一定质量的学前教育。(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建立学前教育结对帮扶。各县统筹安排县城(城区)公办幼儿园、优质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口帮扶所在乡镇村级幼儿园,在县域内建立“县-乡”和“乡-村”两层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二)精准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学校改善基本办学和生活条件,让贫困地区少儿享受到更加公平的优质教育。

1.精准实施“全面改薄”工程。对贫困地区每所中小学校进行摸底排查,按照“一校一册”、“一校一图”科学编制学校建设规划,准确建立每所薄弱学校的需求清单和建设台账。统筹“全面改薄”等教育专项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投入,计划投入54个贫困县资金50亿元左右,建设校舍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500多所,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小学高年级学生和初中生“应宿尽宿”、“一人一床位”,切实解决“大通铺”、“大班额”问题。(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各县人民政府)

2.支持贫困地区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审慎稳妥推进撤点并校工作,坚持先建后撤,对于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标准化建设,保障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加快贫困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贫困地区中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培训,逐步提升贫困地区学校教育信息化及应用水平,使贫困地区师生能便捷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4.建立义务教育结对帮扶。各市统筹安排市级义务教育学校、市辖区优质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县级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各县统筹安排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农村薄弱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乡镇中心校对口帮扶所在乡镇村小学、教学点,建立“市—县”、“县—乡”和“乡—村”三层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5.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制度,摸清缺员去向和辍学原因,积极动员其返校,并做好工作台账。(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精准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素质。

1.支持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建设。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各类普通高中建设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学校。(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2016年达到每生每年400元,并视情况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推动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重点满足贫困地区学生入学需求。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贫困县发展多种形式的高中教育,为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促进贫困县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建立普通高中结对帮扶。各市统筹安排区域内优质高中分别对口帮扶贫困县普通高中,建立“市—县”结对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精准实施县级中专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扶贫富民中的中坚作用。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每个贫困县办好1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到2020年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标准。(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改革专业设置。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中等专业学校办好1-2个服务区域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骨干专业、1-2个适应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需要的涉农专业,努力办好2-3个服务农村生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富民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需要的特色专业。(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现行业性职教集团自治区重点产业全覆盖、区域性职教集团14个市全覆盖。鼓励职教集团积极吸纳贫困县中等职业学校为成员单位,实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加强基地建设。面向全区建立40个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高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基地,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推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

5.建立职业教育结对帮扶。支持高职院校和城市职业学校通过管理、课程、师资、设备“四下乡”对口帮扶贫困县中职学校共建专业、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合作招生等,力争对口帮扶县全覆盖,并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精准实施高等教育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提升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水平,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扶智富民中的作用。

1.加大对贫困地区高校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高校开展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及相关平台建设,支持贫困地区高校申报开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的新专业,积极扶持贫困地区每所高校建设1-2个自治区级创新创业教学团队,增加贫困地区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配额,支持贫困地区高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

2.扩大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国家重点高校本科第一批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并在定向生源不足情况下酌情降分录取本科第二批考生。区内本科第一批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每年增幅不低于1%。贫困地区考生继续享受现有高考加分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3.加大贫困地区专项人才培养力度。扩大招收免费民族预科生规模,2016年增加20%招生计划,招收1200名免费预科新生,并视生源情况逐年增加计划。在高等学校招收民族班,每年招收本科生1200名左右。继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每年招收博士、硕士生300人左右。(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4.充分发挥科技平台扶贫作用。每年举办高校科技服务地方新发展活动,支持高校与贫困地区在产业、行业技术深度合作,建立涵盖科技帮扶、科教培训、技术指导和科普宣传的多元服务体系。(责任单位:教育厅)

5.落实高等教育结对帮扶和继续教育结对帮扶。落实国家统筹安排的东部地区开放大学“一对一”对口帮扶片区县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点),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打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开放大学升级版,为贫困县每一个贫困村培养若干后备干部、创业青年和致富带头人。(责任单位:教育厅)

(六)精准实施特殊教育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合适的教育。

1.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统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贫困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扩建等项目,加大对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和康复设施配置的支持力度。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支持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县加快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各县人民政府)

2.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2016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责任单位: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实施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建设试点项目。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地遴选若干所中高职学校作为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基地学校,对其校园和实训基地进行适合残疾学生入学的设施改造,为其配备职业教育的设备,提高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职业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残联)

(七)精准实施学生学业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学生无障碍上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应助尽助。

1.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在现有资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档资助,对特困生给予重点资助。(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实施15年免费教育,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

3.将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4.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历教育扶持政策,实行“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应补尽补。(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教育厅)

5.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精准就业。区内各高校指定专人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帮扶,落实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优先推荐、一次技能培训、一项就业补贴”等帮扶措施,举办专场招聘会,优先向合作单位重点推荐,确保其顺利就业。(责任单位:教育厅,全区各高校)

6.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结对帮扶。依托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活动,动员大学生志愿者与片区农村贫困学生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责任单位:教育厅)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志愿者与片区贫困学生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团区委)县级统筹建立校长、教师“一对一”对口关爱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八)精准实施教师队伍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培养造就“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好老师,为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1.拓展贫困地区教师补充渠道。实施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专项考试,给予乡镇以下教师岗位适当倾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和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首先满足贫困地区教师补充的需要。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贫困地区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落实贫困地区教师生活待遇。实施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奖补。依法依规落实贫困地区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贫困地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将贫困地区教师住房建设纳入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以乡镇为中心,加快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农村教师住房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3.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用编。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将教职工编制从富余地区向紧缺地区调剂,其他系统改革调整出来的事业单位编制优先调剂用于解决贫困地区学校编制紧缺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4.职称(职务)评定向贫困地区倾斜。乡村教师在申报职称时给予政策倾斜,论文不做刚性要求,免除外语、计算机考试。(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5.推动优质师资向贫困地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逐步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等,推动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每年从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选派优秀教师到贫困地区乡镇及以下学校支教走教。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6.教师培训向贫困地区倾斜。支持贫困县开展教师全员培训,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建设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每年组织自治区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送教下乡。(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7.支持贫困地区县级中专建设“双师型”教师。支持贫困地区县级中专通过多种方式调剂空余编制和岗位用于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逐步提高优秀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资助力度。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校就读期间,除享受国家普惠性资助政策外,优先享受以下资助政策: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二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1000元。三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四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广西区内院校每生500元、广西区外院校每生1000元。五是高等学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为4000元、二等为2000元。六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一)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逐年完成落实。

(二)加强教育督导检查。将教育扶贫工作作为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学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逐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不定期开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经费管理、项目进度等专项督导或检查。

(三)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当地媒体、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教育发展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全区538万农村贫困人口、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为重点,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按照市场需求,实施职业培训、政策帮扶,促进贫困劳动力从体力型就业向技能型就业转变、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外出务工脱贫。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开展各类培训。

1.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学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总人数50%的培训班次,可简化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开班,并可由培训机构垫付该班次全体学员的培训费,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签订就业合同1年以上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自治区加大对贫困地区就业资金的扶持力度。培训后获得网上可查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全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职业技能学历教育。以贫困户“两后生”为主要对象,通过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培养持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型技术技能人才,其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全面落实贫困户子女参加本科及职业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实施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对参加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生,以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为依据,一次性补助5000元;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学制年限、分学期补助,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其中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资助贫困户劳动力接受短期技能培训,实行应补尽补、精准补助;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参加扶贫部门主办的短期技能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期补助3000元。对自主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技能培训,获得国家承认并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实行以奖代补,每人一次性奖励800元。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组织实施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当地产业扶贫项目和科技扶贫项目,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参训农民补助50元/人·天;授课教师课酬,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半天200元,高级职称每半天300元,半天课时不少于3小时;培训资料、场地按实际产生费用计;单个培训项目(培训班)人均经费成本不得超过100元/天。鼓励开展技术承包等创新模式,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对象,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开展政策扶持与跟踪服务。每年培训0.3万人次,累计培训1.5万人次。(责任单位:农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扶持就业创业。

1.开发贫困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各地结合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建立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立14个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每个创业园财政补助500万元及15公顷用地指标,入园创业的贫困劳动力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所需资金从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建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快健全贫困地区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自治区对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指标及服务设施补助经费给予倾斜支持。到2020年,有用地指标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所在乡镇,全部完成公共就业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培训有技能、创业有指导、权益有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根据项目组织实施需求统筹安排解决,自治区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职业技能鉴定。优化职业技能鉴定流程,提供简便的鉴定服务,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对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的质量控制作用。对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及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可由市、县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级对精准脱贫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培训实施情况、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等。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取统计资料分析、座谈分析、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和走访等形式进行。各市、县要适时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做好我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工作,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解困一批”脱贫攻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提升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区平均水平的主要目标,以全区538万农村贫困人口、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重点实施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工作。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贫困人口患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医疗保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及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至12‰,婴儿死亡率下降至10‰以下。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缩小区域间卫生资源配置差距和人口健康水平,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地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得到规范化管理,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政策措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加大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红十字会、残联,广西保监局)

(二)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县级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在定点医院实现医保政策、救助制度“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扶贫办,中医药局,广西保监局)

(三)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对未列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农村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四)实行大病分类救治。对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分类救治,一次性能治愈的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安排定点医院长期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健康管理的,由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健康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药局)

(五)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到达90%的,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单位: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施54个贫困县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个一”标准化建设,确保每县至少有1所二级标准的县级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政府举办标准化卫生室。加强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未设中医民族医院的县加强县医院中医科建设。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优先用于54个贫困县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移民新村)建设业务用房。优先为乡镇卫生院配置数字化X射线成像机(DR)、彩超、救护车等一批基本医疗设备;优先为全区5000个贫困村卫生室配备1台健康一体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面向54个贫困县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本、专科医学生。2016-2020年,依托广西高等医学院校为贫困地区招收培养农村订单定向本、专科医学生各450人。培养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局)

2.加强在岗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水平,分批安排全区各行政村在岗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实施国家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根据国家特岗计划,优先为54个贫困县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1-2名特岗全科医生,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医改办、中医药局)

4.加强中医民族医人才培养。开展中医民族医师承培养,在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中遴选50名具有执业(助理)中医师(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其专业特长,为其选配指导老师,采取跟师学习、专科进修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开展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推广,每年对200名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进行15天短期培训,使其掌握1-2种简便易行、疗效良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至2020年,进行适宜技术推广培训1000人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财政厅)

(八)加强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工作。从全区遴选能力强的三级医院,对54个贫困县县级公立医院开展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工作,重点加强前三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个病种所属专科的建设。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充分发挥远程医疗服务在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方面的作用,在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之间建立稳定的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关系,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医疗服务水平。定期派出医疗队,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建设,有效提升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医疗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九)实行贫困人口医疗卫生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核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患病人数和患病病种。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1张健康卡,每个家庭均有1名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健康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十)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加强对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疫苗针对性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随访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率。在54个贫困县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婚前医学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贫困地区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十一)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稳定县、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落实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抓实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等相关措施。制定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贫困人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关怀、帮扶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在全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效预防贫困地区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加强贫困地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检查验收

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范文5

一、残疾人教育重点工作

2010年残疾人教育工作,以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教工作会议精神和研究制定“十二五”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重点,认真总结“十一五”残疾人教育工作,推进我省制定加快特教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教育服务能力,完善助学制度,推进扶残助学工作。

(一)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教会议精神,加快发展特殊教育

1、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落实国家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措施,完善残疾人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龙头,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点工作和支持体系建设。鼓励、推动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送教上门、自闭症教育工作。

2、在总结“十一五”工作和调查研究基础上,科学论证并提出“十二五”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措施。

3、推进各地残联与教育、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召开我省特教工作会议。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服务能力

1、积极配合发改委、教育厅认真做好“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项目”,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少年教学生活环境和学习条件。

2、以就业为导向,全力做好残疾人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举办具备特殊培训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班,拓宽培训领域,提高培训档次。加强省职业培训中心的自身建设,逐步建立以就业市场预测、创业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人才成长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业务体系。

3、做好2010年残疾学生高考录取工作,使录取率达到95%以上。建立残疾学生高考录取工作制度,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抓住关键性环节,确保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能顺利录取。

4、积极创造条件,在我省筹备兴建一所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5、推进我省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为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参加残联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培训,评选、推荐我省优秀特教教师参加全国优秀特教教师评选。

6、做好“中国手语”、“双拼盲文”推广工作。继续在全省残联系统开展手语培训,在普及的基础上建立骨干翻译队伍。并与省直新闻媒体联合开展“湖北省首届中国手语大奖赛”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聋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氛围。

(三)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学工作

1、帮助特教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动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完善助学制度,在“普惠”政策基础上,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惠”政策和服务。

2、积极做好“专项助学”项目和“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项目,进一步加大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助学力度,切实发挥项目效益,高度重视项目宣传工作,扩大项目社会影响。

3、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特殊教育学校中的贫困寄宿生按照城市低保待遇进行补贴,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稳定在85%以上,使残疾女童和盲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有大幅度提高,切实降低残疾儿童辍学率。

4、开展对高中和职业中专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的资助活动。

5、对当年录取的残疾大学生继续实行奖励,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残疾人就业重点工作

2010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登记失业残疾人、困难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有就业愿望残疾人的就业援助服务力度。

(一)继续完善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措施

1、继续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援助服务等配套政策措施。

2、做好《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贯

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通过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援助、购买服务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管理等制度,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化。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规模增长

1、进一步深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重点做好登记失业残疾人、困难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有就业援助工作。加大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和残疾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服务力度,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直接援助等措施提高就业率。

2、紧紧抓住以创业带就业这个轴心,重点做好残疾大学生创业项目。继续扶持残疾人灵活从业,创建一批省级“自强创业”示范基地。与省直新闻媒体联合开展“2010年度湖北省残疾人创业论坛”活动,展示残疾人自强不息新风貌,引导带动残疾人自强创业。通过多渠道就业,实现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新增10000人。

3、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特色产业,拓宽残疾人就业领域,为残疾人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和岗位。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帮助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通过基地和项目的推动,促进全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4、举办湖北省首届残疾人手工艺品展销会。

(四)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

1、组织开展我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2、参加全国残联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残疾人扶贫重点工作

2010年残疾人扶贫工作继续着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检查验收评估,编制新一个十年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将县级残疾人扶贫与就业工作统筹规划,强化扶贫措施,提升扶贫服务的能力。

(一)把握扶贫形势,做好政策衔接

1、全面详尽掌握农村贫困残疾人底数,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残疾人扶贫开发措施。

2、协调解决好农村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惠农政策、社会保障和救助范围,使因病、因灾、因祸暂时贫困的残疾人得到专项和阶段救济救助。

(二)科学评估检查,制定扶贫规划

1、确保如期实现《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在各地检查验收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抽查,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反思不足,对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和扶贫机制方式作出调整和改进。

2、客观评估残疾人扶贫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运行效果,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与国家扶贫开发规划衔接,研究制定新的残疾人扶贫十年规划和“十二五”残疾人扶贫实施方案。

(三)强化扶贫措施,提高扶贫实效

1、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创建5个省级扶贫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扶持残疾人达到100人以上。加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实现培训、就业、脱贫“三赢”的目标。

2、确保完成5万农村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任务,加大扶贫培训力度,提高扶贫效果。

3、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国家实施的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各类建房项目,确保残疾人家庭建房资金足额到位。

4、坚持开户到人的扶贫开发方针,探索开展资助残疾人入股农业专业合作社扶贫模式,通过务工、分红或土地流转收益稳定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经济收入。

5、激活原有县、乡残疾人服务社,完善功能定位,健全服务制度,加强与农村其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的合作,为残疾人扶贫开发提供全方位保障服务。

(四)实施扶贫项目,落实扶贫目标

1、做好康复扶贫贷款落实工作,选择好既符合金融政策,又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脱贫的“公司加农户”项目,100%完成中残联下达的贷款任务,下半年,对康复扶贫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进行通报。

2、继续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工作。建立项目运行机制,落实配套资金,制定优惠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实行目标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对县市政府领导重视、配套资金落实、基层组织建设达标、乡镇村组积极性高、协调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重点给予项目支持。协调各地搞好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调查摸底,积极争取中央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将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到扶贫搬迁和安居工程。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工作

201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以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和推动专项制度建设为重点,继续探索和推进“分类救助”,认真落实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政策,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研究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及配套实施方案。

(一)继续实施和推进“分类施保”

1、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继续巩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成果,切实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2、开展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排查,全面掌握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督促检查各项救助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家庭“分类施保”政策措施,提高和改善这一部分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3、认真落实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推动农村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全省13万残疾人救助经费发放和督促检查工作。

4、在保基本、促提高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普惠加特惠”机制建设,加大推动各相关部门出台提高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就业援助标准和范围等特惠政策的力度。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的精神,出台我省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意见,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5号)要求,鼓励和帮助农村残疾人积极参保。

2、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参保人员摸底建档工作,全面掌握农村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基本情况,做好与新农保经办机构的衔接,确保重度残疾人参保由地方财政代缴保险费等特惠政策得到落实。

3、落实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研究,对残疾人选择高档次参保缴费补贴办法、重度以外的残疾人参保扶助措施,以及残疾人领取基础养老金补贴制度、年限放宽制度等进行探索。

4、加强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建立残疾人新农保半年报和季报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参保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村残疾人自觉参保,努力提高受益面。

(三)扎实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1、严格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和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落实配套资金,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培训,强化检查督导,打造“阳光家园”服务品牌,全面完成年度资助任务。统一使用阳光家园计划标识。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

2、以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契机,加快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总结我省开展托养服务试点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业务发展、运行机制、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服务。

十三五扶贫教育工作计划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抓住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大历史机遇,整合优化资源,精准锁定扶贫对象,找准致贫原因,区分贫困类型,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扶持,确保真扶贫、扶真贫。

二、精准扶贫范围及对象

精准扶贫全县农村贫困地区,以5个省级贫困村和7个市级贫困村为基础扶持村点,以全县3976户10701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扶持对象,实现“三个全覆盖”:即挂点帮扶省、市级贫困村基础建设全覆盖、帮扶产业发展类贫困户全覆盖、救助保障类贫困户全覆盖。

三、目标任务

用4年时间,即2015-2018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

(一)减贫任务提前完成。我县以2014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3976户10701人为基数,全面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加快减贫进程。到2018年,力争全县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19-2020年,进一步巩固发展精准扶贫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确保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共奔小康不掉队。

(二)贫困群众收入达到新的水平。保持省、市级贫困村和全县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增幅,到2018年底,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中度贫困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50%左右。

(三)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到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旧房改造任务全面完成,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得到整体搬迁安置,贫困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农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到2018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都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主导产业,贫困家庭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新生代劳动力具备转移就业基本职业素质,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贫困村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专业合作经营机制较为完善,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强有力。

四、精准识别

(一)核准底数。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在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中按照整户识别的原则,逐村逐户进行精确复核,确保贫困对象的真实性和精准度。

(二)科学分类。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科学划分“扶贫低保户、低保户、五保户”三种贫困户类型。

(三)建档立卡。按照国家统一的贫困建档立卡要求,完善贫困村和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监管系统,实现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

(四)动态管理。按照脱贫出、返贫进的原则,以乡(镇、场)为单位,以年度为节点,以贫困户减贫工作进程为依据,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做到有进有出、逐年更新、分级管理、动态监测。

五、精准施策

(一)实施产业扶贫(县扶贫和移民办牵头,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银行、县农商行、各乡镇等配合)

1.用活产业扶贫资金。在资金使用上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产业保险和干部驻村责任人携资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选准产业并助其发展。

2.创新产业扶持模式。围绕县域主导产业,推进贫困村“一村一品”特色扶贫产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发展贫困村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实施“合作社+基地+能人+干部+农户”的模式,提高贫困群众发展产业的组织化程度,确保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与金融机构协作,设立“产业扶贫信贷通”,支持贫困村建立“选准一项优势主导产业、设立一笔贷款风险金、组建一个合作组织、落实一种帮扶机制”的四位一体产业扶贫新模式。

3.整合涉农政策资金。统筹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产业发展、土地整理等方面政策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村发展现代农业,完善产业、生产和经营“三个体系”,辐射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开发。推进贫困村农产品信息平台建设,探索电商扶贫新途径。

(二)实施搬迁扶贫(县扶贫和移民办牵头,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文广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县人社局、县微型元件产业指挥部、相关乡镇等配合)

1.科学制定规划。按照“产城一体化”建设要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优化村庄建设,对不宜居住的村庄和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全面准确摸清底数,按照整体搬迁的要求制定实施规划。

2.落实搬迁政策。根据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通过打造整体搬迁、梯度安置、差别化扶持、组合式帮扶、综合配套等有效模式,有序引导贫困群众向工业园区、向中心镇或中心村搬迁转移,不断提升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水平。对列入整体扶贫搬迁的自然村庄,原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再安排,可调整安排至移民搬迁安置点。

3.统筹部门资源。整合扶贫移民搬迁、避灾移民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落实相关配套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安排用地指标。交通、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作为建设重点,对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进点道路、学校、幼儿园、文化室、卫生所等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三)实施教育扶贫(县教体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各乡镇等配合)

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搞好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支持建设贫困村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让贫困村群众子女能就近享受公平优质教育资源。支持贫困村创办幼儿园,寻求探索社会办学模式,力争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创办一所普惠性幼儿园。

2.强化贫困生教育资助力度。健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直接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等方面的资助政策,保证贫困家庭孩子上得起学,阻断贫困现象的代际传递。

3.开展贫困生职业学历教育。通过定向委培贫困生等方式,帮助贫困生完成中专以上职业学历教育。

(四)实施就业扶贫(县人社局牵头,县农工部、县公安局、县公路局、县残联、县教育培训中心、县各大产业园指挥部、县扶贫和移民办、各乡镇等配合)

1.提升就业技能。在教育部门普惠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雨露计划”特惠扶贫力度,通过对贫困户新生代职业学历教育、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及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其就地参与发展产业、进城进园就业、自我发展创业的素质和能力。

2.实施订单培训。结合当地企业用工需求,依托省、市职业院校资源,通过实施“阳光工程”,开展订单式免费技能培训,使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掌握1—2项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本地企业就近就业。

3.购买就业岗位。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方式,通过购买城市新增的城管、环卫、园林等公益性岗位,开发一批农村公路养护、卫生保洁、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帮助贫困群众就业。

(五)实施医疗扶贫(县卫计委牵头,县民政局、县新农合中心、县财政局、各乡镇等配合)

1.提高大病补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推进“费用+病种”的医疗救助模式,突出重特大疾病救助,逐步提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的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2.扩大报销范围。逐步扩大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范围,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3.取消起付线。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在本县范围内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

(六)实施救助扶贫(县民政局牵头,县人社局、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等配合)

1.加强低保和五保救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应保尽保。逐年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通过发放补贴、临时救助及其他帮扶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强化慈善、养老和社会救助。强化相关部门慈善救助职能,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救助。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贫困对象享受到基本养老生活保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有影响力的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

3.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分类施救的力度,对因支出型贫困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群体予以特别救助。逐步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力度。

(七)实施基础扶贫(县委农工部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文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等配合)

1.加快村容村貌整治。对贫困村范围内的自然村组逐年按规划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将新农村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给予每个村点叠加扶持,按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整治村庄环境。

2.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对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贫困户,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必须率先带头拆旧还基,归还集体,由集体统一规划。对特困扶贫对象住房救助实行“交钥匙”工程,到2018年基本解决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安居问题。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优化村庄建设发展规划,2016年率先完成5个省级贫困村中的25户以上宜居自然村的道路硬化,力争2018年完成全县农村25户以上自然村的道路硬化;2015年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安全饮水问题,力争2020年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农村通信网络覆盖水平;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向有条件的贫困村覆盖;优先支持贫困村绿色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优先扶持贫困村小型水利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建设,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帮扶方式

(一)开展干部结对帮扶。全面落实县、乡(镇、场)、村三级干部结对帮扶制度,确保“两个覆盖”(即:省、市级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做到“三个到位”(即:驻点到村、扶持到户、责任到人)。县本级挂点乡(镇、场)县级领导负责指导所在乡镇精准扶贫工作,县四套班子成员、县直单位驻村帮扶,要结对帮扶贫困户、定点扶持省、市级贫困村;各乡(镇、场)要统筹整合帮扶资源,研究制定帮扶措施,建立完善干部驻村包户帮扶机制,实现“两个覆盖”。各级驻村帮扶包户工作组(队)要明确帮扶关系,落实帮扶责任人,建立帮扶台账,实行挂牌帮扶,真心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二)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肩负的行业扶贫任务,制定本部门加大行业扶贫力度的特惠政策措施,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方面专项分解任务,倒排工期,明确职能,制订计划,抓好落实。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扶贫济困、大爱”的平台作用,大力弘扬“一份捐赠一份爱心”的社会正能量,帮助特困家庭解决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子女就学、务工就业、生产扶持、技术培训、残疾人优待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激励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赠救助、发展产业、促进就业等各种形式参与精准扶贫。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形成“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强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加大工作统筹、资源整合力度,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县直各单位要选派年富力强的得力干部充实到驻村包户工作组(队)中来。在驻村包户帮扶的同时,做好与省、市直定点扶贫单位以及市直其他帮扶单位的对接工作,在全县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扶贫开发工作新局面。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行业和职能优势,从人才、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为贫困村和贫困户提供扶持,保证帮扶措施和任务的落实。各级驻村包户帮扶工作组(队)要积极深入挂点村开展帮扶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