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担保书范例6篇

酒驾担保书

酒驾担保书范文1

关键词:酒后代驾;组织模式;功能定位。

随着国家对酒后驾车打击力度的加大,直接催生了酒后代驾服务。 2005年合肥市的一些汽车租赁公司、驾校等企业出现酒后代驾服务,但大多零星分布,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同时也因管理规范、费用及安全保障等问题的限制,该项业务的发展并不乐观。 2009年9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交警大队、蜀山区商务局等单位最近联合发起成立了“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联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推进酒后禁驾,探索酒后代驾服务的发展规范。联盟章程规定,凡有意于推进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活动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可靠驾驶技术并愿意承担义务代驾的驾驶员,都可自愿申请加入该联盟。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蜀山区的规模酒店基本上纳入酒后代驾联盟的组成部分。 2010年7月21日,肥东县酒后代驾联盟成立,这标志着合肥市的酒后代驾联盟正式走出市区,向县区延伸。

1酒后代驾联盟对治理酒后驾驶的意义。

实际上,政府部门的精力、资源与力量始终是相对有限的。治理酒后驾驶,固然需要各地的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深度与广度,但也需要更多借用社会治理的手段与力量,形成一种政府强制治理与社会民间联合治理的良性局面。由合肥市蜀山区商务局和交警大队牵头成立的“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便是对政府合作治理实践形式的一种探索。

在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频发和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的背景下,政府部门、酒店、代驾志愿者围绕如何禁止酒后驾驶的公共问题,以民间社团(“酒后代驾联盟”)的形式,推进建设社会化、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在联盟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车公司、酒店等主体密切联系与互动,不仅统一制定与提供了《代驾委托书》和《酒后代驾服务卡》,对车主、酒店、服务公司、代驾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而且对酒后代驾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代驾服务收费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防止随意乱收费情况的出现。不难发现,这种来自政府层面的努力,正是对此前酒后代驾市场理性失灵的一种有针对性的纠正与弥补。这种做法一方面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另一方面为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提供了有益经验。

2酒后代驾联盟的组织模式分析。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复杂性,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政府组织,传统的组织模式尤其是层级制结构已无法适应日益动态化的要来。针对如何形成规范可行的酒后代驾的行业规范这一问题,市场中出现的酒后代驾服务发展缓慢,单纯的公益性代驾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公众代驾需求,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寻找第三条道路来协调市场和政府的优劣势。酒后代驾联盟创新使用合作共治的理念,将政府部门、涉酒单位、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集中,发挥各自优势,整合有利资源,主张采用自主管理、文化价值观等形式的组织手段,规避市场机制作用的缺陷,达到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的目的(见图1)。

相比于传统的市场或政府组织模式,笔者认为酒后代驾联盟的模式存在以下特征。

2.1组织结构扁平化。

传统组织结构层级较多,增加了管理和信息成本较高,降低了组织灵活性。在酒后代驾联盟中,通讯信息技术的运行及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使得各种代驾需求信息得到迅速传送和及时处理,压缩组织纵向层次,致使联盟的组织结构呈现扁平化趋势,联盟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也得到相应提高。

2.2组织要素多元化。

组织要素多元化是酒后代驾联盟的重要特征,根据联盟章程的相关规定,与酒后禁驾和酒后代驾相关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驾驶员及普通公众都与可以参加到联盟中。随着社会日益分化成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阶层,面对基层利益诉求的凸显,政府部门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酒后代驾联盟给出了有益探索。各参与方围绕酒后驾车这一公共问题,涉酒单位希望在严打酒驾的形势下不影响自身营业额,政府部门希望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希望能在成熟的行业规范下发展酒后代驾服务,社会公众关注酒后驾驶并有部分有资质的驾驶员参与进来。酒后代驾联盟把各方拉进同一个平台中,共同致力于解决酒后驾驶。

2.3组织边界模糊化。

组织边界模糊化是指组织结构的无边界化倾向,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变化的复杂环境中,仅凭其单个力量难以实现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和资源的目的。酒后代驾联盟打破内部各种不必要的部门分割,再造组织流程,强化联盟内部各参与单位及个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消除组织成员间的壁垒,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要求组成成员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对联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决策,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这点来看,酒后代驾联盟体现了组织边界模糊化的趋势。

3酒后代驾联盟的功能定位。

3.1.宗旨明确,参与主体多元。

代驾联盟的设立,是首次探索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相关民间组织的合作联动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进酒后禁驾、酒后代驾,从源头上做到防止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服务于民众”。据与商务局方主任访谈得知,凡事有益于推进合肥市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活动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可靠驾驶技术并愿意承担义务代驾的驾驶员,均可成为代驾联盟的成员。通过电视、报纸和开设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该联盟形成了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的局面。代驾联盟建立了车主、代驾员、涉酒营业单位之间的联系渠道,密切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汽车公司、酒店等涉酒经营单位在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方面的联系与互动,有利于构筑社会化的、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

3.2程序规范,服务流程畅通。

酒后代驾服务在市场上早已出现,但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数据显示,68%的车主有使用代驾服务的意愿,但由于代驾市场的不规范而却步。代驾联盟在成立之初就对服务程序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条龙服务模式。具体流程如下:市民驾车到酒店———保安人员询问(车型、车牌号、停车位、包厢席位)———服务员(送温馨提示卡)———驾驶员就餐饮酒(服务员询问是否代驾,如需代驾就签署《酒后代驾委托书》)———服务员填写《代驾服务卡》———酒店前台联系出租车司机———代驾员到酒店———约定价格、送达目的地———委托人(或其家人、朋友)在《酒后代驾服务卡》上签名———代驾服务完成。在推行代驾服务中,试点酒店对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让每一位服务员熟悉代驾业务。同时,酒店有责任对不听劝阻执意醉驾的车主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该流程以酒店为中心,将出租车公司(代驾员)、政府部门、车主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条畅通的服务流程,需要代驾服务的顾客信息在试点酒店间及时共享,便于及时调度代驾员,做到不影响车主的离开。在调查中还发现,代驾联盟在服务流程做了创新:在进入酒店的醒目位置摆放了代驾服务台且张贴了代驾志愿者的详细资料,每晚都有志愿者蹲点值班,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一方面方便了车主,同时对宣传酒后代驾服务起到积极作用。

3.3标准严格,代驾员品牌队伍形成。

代驾员的个人驾驶技术和品行素质是影响车主是否选择代驾服务的重要因素。据调查,57.76%的车主担心在醉酒找代驾中个人财产安全。为此,代驾联盟在选拔代驾志愿者时就严格把关。已上岗的9名酒后代驾服务队员,是代驾联盟对200多名酒后代驾服务队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辅导培训后遴选而产生的。在选拔阶段交警大队组织了技能测试,代驾联盟向这批已取得“酒后代驾服务上岗资格”的驾驶员颁发《蜀山区酒后代驾证》,并统一制作制服。如何保证志愿者的资质和品德,笔者通过对部分志愿者的访谈中发现,这些志愿者中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48岁,驾龄最小的3年,很多人驾龄在10年以上,其中包括平安出租车公司推荐的3名优秀共产党员。代驾联盟在网站和酒店公布了9位志愿者的相关驾驶信息和联系方式,并要求着统一的红色代驾制服上岗。每一位志愿者都配发代驾联盟的意见薄,在完成代驾服务后,要求车主或委托人在意见薄上及时反馈服务满意度和建议,为日后总结经验、改进服务提供了素材。

3.4协议签订,后顾之忧解除。

出现纠纷或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追究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代驾联盟公布和使用的《代驾委托书》上,对车况确认、责任追究、服务价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车主在使用代驾服务时,必须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车辆全保险有效;车主或委托人在代驾员上车前,检查规章财物并妥善保管;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代驾者占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承担保险公司未理陪的部分;属对方车辆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不负损失赔偿,但可以代表委托人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针对醉酒客人在代驾途中因神智不清对自身的财物乃至人身行为都不能负责,联盟要求必须由其委托人签字确实,否则代驾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据了解,自蜀山区代驾联盟成立以来,在提供代驾服务中还没有发生纠纷或交通事故,这得益于高素质的代驾志愿者和规范的协议保障。

3.5政府监管,服务职能到位。

自代驾联盟成立以来,政府充当的角色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据商务局方主任介绍政府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政府现在做的是制定规则,待行业规范和服务细则明确后,将由类似于行业协会的民间组织引导代驾行业发展。 “政府推广代驾服务,不仅会让严打酒后代驾的执法行动更加人性,同时也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在代驾服务本身不成熟,甚至连发育都尚且不全时,政府部门主动地引导和规范尤为重要。代驾联盟采取的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政府主要对各类社会资源穿着引线。政府将职能定位于服务和监管,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纠纷后,政府部门全程跟踪理赔和归责。在试点初期,商务局和交警大队每晚都会配专人到酒店进行指导工作。同时,政府部门承担志愿者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定期召开联盟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车主的反馈意见,改进工作并及时总结,为“酒后代驾联盟”在全市推广提供有益经验。

4酒后代驾联盟模式的缺陷。

笔者在调研中,积极总结“酒后代驾联盟”的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代驾联盟发展中的不完善之处。

4.1市民知晓度有限,对代驾联盟不了解。

据统计数据显示,仅有42%的车主听说过酒后代驾联盟;在街头随机采访中,也发现很少有市民了解代驾联盟的。虽然代驾联盟在试点酒店向顾客发放酒后禁驾的提示牌,起到提醒作用,但对代驾联盟的接受很少,甚至有市民认为政府从中收取利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一方面与代驾联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仅在蜀山区试点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效果不到位。

4.2部分代驾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代驾联盟的《酒后代驾服务流程》第六条规定:“委托代驾的客人在离店 前向 代 驾 员 一 次 性 支 付 代 价 服 务费”。在与代驾员的访谈中了解,几乎都是车主或委托人在达到目的地后再付给代驾员一定的费用,很难实现客人在离酒店前付款的,此条规定脱离实际。再如第八条规定:“对严重醉酒执意驾车不听劝阻的客人,酒店有责任通知122进行处置”。但在调研中发现,试点酒店并没有执行此条规定。酒店参加联盟一方面是出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为减少酒后禁驾引起酒店酒水销售额的下降。梦都大酒店经理表示服务员会进行劝阻,但没有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主要担心影响客户与酒店的后续消费关系。可见,此条规定对酒店缺乏约束力,无法实现程序上的规定。

4.3志愿者和代驾费用规定模糊。

所谓志愿者,即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为社会进步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代驾联盟中规定服务费起步价30元/车·次,20公里程内不超过60元/车·次,另加空程到达酒店费用6元,公司调度服务费4元,且表示车主和代驾员就服务费用可以自行商定。关于代驾联盟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笔者发现既有称为志愿者的,又有叫代驾员的。既然是志愿者,缘何又有收费的规定?首批的9名志愿都有正常职业,更多是把代驾作为一种兼职;其次,如果代驾员义务免费为醉酒车主提供代驾服务,是否仍要向公司交4元的调度费。另外,原则上代驾费用不能高于打车费用的也很不符合实际,调查中14%表示不能接受代驾的费用。这些问题,在代驾联盟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参考文献。

1黄健荣。公共管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王生安。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J]。人民公安,2008(24)。

酒驾担保书范文2

公司安全承诺书范文一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本质安全工作,保证车辆行车安全及场务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公司郑重向社会承诺如下:

1、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体系,时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带领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条例》、《安全交通法》、《ххх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各类安全隐患、死角,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

4、加强双基工作,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利用gps行驶记录仪对各类违章行车的监控,切实改善一线职工的劳动生产条件。

5、认真贯彻五同时的原在,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对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季节行车、爱车例保等方面教育,要求每名驾驶员全年不少于60学时。

7、强化车辆出入库检验,要求车辆一日一检,持合格证出车,并按要求办理车辆保险及乘运人责任险。

8、定期召开驾驶员例会、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及时分析总结安全形势及经验教训,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解决存在的问题。

9、加大三品检查力度,利用安检仪进行检查,认真填写客运安全卡,杜绝超员运行。

10、修订完善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演练,确保预案得到有效实施。

11、深入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抓好黄金周等节日运输工作,以活动促安全。

12、完善奖惩制度,处理违章、肇事的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公司和个人。

承诺公司(签章):

年月日

公司安全承诺书范文二

作为家庭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不仅仅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公司的一分子,安全不仅仅是我的权利,更加是我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作为从事石化行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石油化工生产电气设备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多、高速旋转机械多、特种作业多,劳动条件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因此,我郑重承诺在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公司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

4、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6、自觉接受公司、部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7、支持公司安环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抱抵触心理、不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8、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公司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诺人:---全体员工

公司安全承诺书范文三

为了本人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炭窑坪煤矿的安全发展,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郑重承诺如下: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坚持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自觉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在工作中严格按煤矿三大规程作业,保证自己在工作过程中不出现空班、睡岗等现象,工作认真负责。

6、积极接受安全教育,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以上承诺,请领导进行监督。如果没有兑现,愿自觉接受处理。

监督人:XXX

承诺人:XXX

2XXX年1月1日

公司安全承诺书范文四

公司员工在办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包括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将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1、进入办公室、楼梯、走廊楼梯、厕所等场所时,应注意防滑、防摔;乘坐电梯时遵章、有序;遇电器故障及时报修;了解大楼、办公场所应急疏散方案及熟悉疏散通道;了解安全生产、火灾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掌握消防三懂三会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等安全知识;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安全出行。

2、自觉接受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增强红线意识,努力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办公、作业场所。

3、在工作中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人员及本岗位工作场所和各项设备的安全;不在办公场所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不私接电源及安装电源插座;不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不使用自己不懂的通信和机械设备;不酒后或疲劳驾车;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外出查勘、作业时遵守相关制度,做好自我保护。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4、自觉接受、服从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管理,尊重安全检查人员的意见并加以整改。

我已收到公司的安全告知书,知晓了岗位的安全风险,并承诺愿意履行安全告知中提出的安全生产职责,如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签名):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安全承诺书范文五

为了保证个人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及警惕性,我们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以下规章: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切实注意人身、财物安全,不做任何有损他人和自己的安全事项。

二、在工作中或工作以外的时间不参与、斗殴、非法传销等任何违法活动,不酗酒、醉酒滋事。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上下班正常路线行驶,严禁在上下班途中串门和到其他无关的地点,如偏离正常行驶路线造成的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四、外出时应结伴出行避免走小巷或较偏僻的路径,尽量避免将个人财物显露在外,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见到可疑人员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五、员工上班期间应按照公司要求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工作。

六、不得在工作时间(包括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场所饮酒(业务招待除外),如发生此类行为,追究其个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饮酒过度或酒后失态影响工作,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罚款300-500元,情节恶劣者,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七、因公司业务、接待等工作原因发生的饮酒行为公司提倡适量饮酒,不醉酒、酗酒。

八、为了员工自身安全,员工下班时间外出饮酒要适量,禁止酗酒、醉酒,禁止酒后驾驶车辆,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九、常驻员工要求无特殊情况夜间按时回寝室就寝。不将外来人员引入宿舍居住,如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十、凡我公司电动车、摩托车、汽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驾驶,且载人数量不得超过交通法规定的人数,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一、公司员工上下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车人员杜绝无证驾驶,不驾驶非法车辆,不酒驾,切实注意交通安全。公司员工所驾驶的摩托车、汽车必须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年审合格(方向操作必须灵活,刹车、转向、灯光必须灵敏有效),如不符合要求严禁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二、本公司所有驾驶人员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时必须配戴专用安全头盔,并扣好安全带,严禁穿拖鞋或高跟鞋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违者一次罚款50元,再次违犯加倍处罚,因不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十三、摩托车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驾驶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打闹嬉戏,,如酿成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十四、不私自到无证经营的游泳场以及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游泳,划船;不到阴暗、偏僻、高危边坡、建筑工地等危险地方活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自负。十五、加强防火意识,远离火源,注意消防安全;掌握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十六、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酒驾担保书范文3

一中队负责洛河以南安虎线洛阳交界--礼曲道班门口、铁炉--樊村路政管理工作。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各司其职、精通业务、团结协作、尊重领导、爱岗敬业、立足本职、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办公区域内一律不准闲谈、织毛衣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在办公室打牌,玩电脑游戏,看电影。

3.工作日内不得饮酒,发现饮酒给予5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者待岗学习。

4.工作区域内一律不准大声喧哗、争吵,影响他人工作。

5.路政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以便处理紧急情况。

6.负责的卫生区应坚持打扫,保持全天整洁干净。

7.每月巡查登记不得少于二十二篇,巡查登记交旧领新,缺1份扣20元。巡查内容中要有明确的人员、时间、路线。发现问题时要记录详细公里桩号和位置。有路障、堆积物时必须找到当事人令其清理彻底,并让当事人签名留下证据。巡查登记内容务必真实.每月底将巡查登记交到法制室,大队将进行检查,如发现内容不真实一次罚款100元。

8.发现损坏路产案件时,需第一时间向路政大队领导或主管局长汇报情况,在现场勘验、取证完毕后移交法制室处理。

9.在查处违法车辆中,有涉及暂扣车辆、证件等物品时,需当场开具《暂扣凭证》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路政大队法制室统一处理,不交者待岗学习。

10.明确一名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维护与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辆驾驶员要认真负责、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着制服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不准将路政标志车交于他人驾驶。

11.车辆严禁在娱乐场所、酒店、商场等地方停靠,否则所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

12.严守交通法规,所有交通违章罚款一律由中队承担。

13.每周报送五张有用的路政巡查照片。缺一张扣20元。

14.局、大队将不定时上路检查,发现一处新的违法建筑或堆积物必须在两日内整改完毕,不按时整改罚款100元。

15.确保公路控制区内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集市贸易、垃圾堆放,全面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16.保证上路巡查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17.所管辖区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队自行承担。

18.严格按时完成大队下达的各项指标及临时性任务。

大队负责人:中队负责人:

酒驾担保书范文4

最新酒后驾车检讨书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你好!

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做出深刻的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件偶然发生的事件,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次酒后驾驶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我对个人犯下的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所以,在此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跟人的种种原因,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后果是巨大的,对《交规》完全不顾,自由散漫,目无交法,我恳请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改过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我为反面教材,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引以为戒,不要犯类似的错误。我也希望得到领导的帮助,得到领导的教诲和帮助,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驾驶,并且会以身作则杜绝酒后驾驶,加强自我约束,增加法律意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检讨人:

2016年xx月XX日

最新酒后驾车检讨书范文二

尊敬的XX:

一大早上班,望着窗外渐行渐暖的天气,喜爱侍弄花草的我打算把办公室那盆疯长的、已拖地半尺的鸭趾兰分载一盆。正忙乎着,隔壁同事突然进来告知:昨晚6点,单位的一位男同事驾车亡命于交通事故。惊愕间,我半晌无语,满心的对花草的雅兴顿然全无。我不知道这起交通事故是如何酿成的?但我知道,就在昨天晚上,我和同事一起吃饭,经不住大家的热情相劝,我喝了不少红酒还执意自己开车赶回了家,当时感觉颇为清醒,可是回到家不一会儿,脑袋就有些晕乎乎的,我不敢跟家人言说,却暗下自责:幸亏就餐地离家较近,要是远距离呢?多可怕啊!正在这时,一位外地的好友给我发来短信问我:在忙啥?,我如实相告并忏悔:以后一定不酒后驾车了友人回复我:事故就在瞬间!安全没有明天!当下,真是如雷贯耳!

我所就职的电视台有档倍受大众瞩目的民生新闻,我却很少关注,原因是差不多每晚都会有交通事故的内容,看着那些血淋淋的场面,让人寝食难安;而大多数的肇事原因是来自酒后违章驾驶,有些摇摇晃晃的醉酒司机竟对着电视镜头毫无理性的胡言乱语,更是令人又气又恨!

每逢节假日,同住一市的我们兄弟姐妹去看望父母的时候,喜欢热闹的父亲总是把酒问盏要和儿子、女婿干几杯,我知道其中的两个弟弟都是开车来的,就首当其冲地劝阻他们:开车不能喝酒!,兴之所至,有时弟弟就说:少喝点没关系,当下我就拉下脸来以老大姐的身份厉声制止!

可是,自从我自己开车上下班,不到半年的时间已有两次酒后驾车的违规之举了!第一次也是同事聚会,那是年末的总结会后,忙碌了一年,大家难得凑在一起,就纷纷开怀畅饮,并理智地相约:今晚都不开车了,都打的回家,于是,我也举起了酒杯,但是还是有节制地喝点干红而已,并没有酩酊大醉。宴后,自觉若无其事,就怡然自得地开着车往家赶。半路上,远远地看到十字路口处有交警在路查,心里就有些噗嗵,下意识地开始琢磨编什么词对付警察,其实无外乎亮出新闻单位的招牌走后门罢了;及至行驶到跟前,警察并没有拦我的车,我便有些窃窃自喜,扬长而去

今日同事之难让我幡然醒悟:律人容易,律己难。痛定思痛:一定要谨慎驾驶,更不可酒后开车,否则害己又害人!

检讨人:

2016年xx月XX日

最新酒后驾车检讨书范文三

尊敬的老婆大人: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地上的石头没事,车子有事。事出有因,也是写这个保证书的原因:

什么叫乐极生悲,这次也许就是小小的一次乐极生悲,但不杜绝,往后可能发展成一次大的悲剧。老婆说,前两天她一个朋友酒后驾驶,撞人后逃逸,赔偿一百五十万,但没钱赔偿,面临15年牢狱之灾。相对来说,我还算非常幸运的,但是如果没有老婆的严厉呵斥也许我现在也认识不到酒后驾驶的严重性!

回看这件事,真的是不应该啊。去酒吧之前,答应老婆一点前到家,玩得飘飘然,2点多还没到家,出事,结果到3点多才回家,一进家门,老婆拿起一本书朝我袭来,劈里啪啦,呵斥的话语如滔滔江水,如海啸般向我袭来,因为确实背理了,我报着讨好的心态,微笑面对。最让我防不胜防的是,我老妈跑过来没把我快嚼死。

现在想来,老婆怀孕了,前两天才看到我的宝贝在妈妈肚子里吃指甲,可爱的动着,一种油然而生的幸福感涌上心头,本身工作很忙,加班加得厉害,早出晚归,佗妈担心得睡不好。我又搞这样的事,对孩子和我的佗妈都不好,下次一定注意。所以在这里跟老婆检讨了。

再不轻易去酒吧,虽然平时也非常少去,公司的聚会,除非老大们参加,否则坚决不去,要是盛情难却,要是开车也绝对不喝酒,但是尽量避免不去酒吧。如好友相邀也必须给老婆打报告,老婆点头就去,不点头就不去,就是去,也坚决按照老婆要求的时间回家,绝不在延误!

我知道佗妈也是为我好,你对我好,我都知道,也许是压力太大需要释放,也许也是自己现在的状态有点飘飘然了,我要好好自我反省,不断发现自身的问题,让老婆在未来的5个月,安安心心的养我家佗宝宝。

老婆,你辛苦了,佗爸疼你啊~香哈~

我保证以后再也不酒后驾车了,保证一定会注意交通安全,不让老婆为我担心。

酒驾担保书范文5

快过年了,村民老李邀请儿子的同事们到家里来吃“刨汤”(杀猪后,吃全猪肉、猪杂的民间说法)。晚上7点过,同事陈某等人来到老李家。好客的老李抬出自酿的刺梨酒招待客人。席间,同事们都说陈某酒量不错,老李及其弟弟李小某便都向陈某敬酒。陈某酒兴大发,越喝越开怀。

酒席下半场,陈某开始显出醉态,老李便把陈某扶到自己的卧室休息。次日凌晨1点左右,老李的妻子进屋查看陈某的情况,发现他醉得厉害吐了一地,便赶紧清理了陈某的呕吐物。

凌晨4点左右,老李妻子还是不放心,又去看陈某,发现陈某面色苍白,呼吸困难。她便叫老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陈某背到公路边。但120医生到达后,发现陈某已死亡。早上7点过,陈某父母才得知消息。

经法医鉴定,陈某属于急性酒精中毒,因咽部反射减弱,导致饱餐后反流的胃内容物填塞咽喉、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好好的一桌酒席却吃出悲剧,双方对簿公堂。老李感觉很冤:“敬酒时,他自己一饮而尽,来者不拒。我们没谁对他强行灌酒。而且,我们一直在观察他,我老婆一夜没睡,反复查看,照顾够多了。”

法院经审理,确认死者陈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19.19万元。老李承担25%的赔偿责任,老李的弟弟李小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死者父母47978元和9595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应邀到老李家吃“刨汤”,但因饮酒过度导致急性酒精中毒,而这一事实又与陈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的焦点在于谁应当对陈某死亡承担何种责任。在本案中,老李等人并未强行劝酒,陈某对席间敬酒来者不拒,由此可以判断陈某对自身醉酒而导致的损害也负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仅判决老李及李小某分别对陈某死亡的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13年12月20日晚,阿慧受邀与阿彬在酒吧饮酒。当晚凌晨1时55分,阿慧驾驶阿彬的摩托车,欲送其回家,途中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阿慧、阿彬受伤,阿慧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慧不但是无证驾驶,同时也是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客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陈某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阿彬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后,阿慧的亲属将阿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万余元。阿慧的亲属认为,阿慧系受阿彬邀请外出饮酒,期间阿彬多次对阿慧劝酒,而被告对阿慧喝酒及酒量十分清楚,在阿慧神志不清的时候,没有尽到相应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阿彬承担损失的1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理清阿慧死亡这一后果与导致其死亡的相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阿彬邀请阿慧外出宵夜饮酒,这与阿慧醉酒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是这却并不是导致阿慧死亡的直接因素。阿慧死亡系因其醉酒后还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所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明确了各自的责任,阿慧负主要责任,大型货车承担次要责任,阿彬系乘客,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但是阿慧毕竟是受阿彬邀请去饮酒的,阿彬不但有劝酒行为,在对方醉酒后也没有尽好照顾义务,因此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工作餐喝酒后受伤能否算工伤

前不久,朱某等8人因工作需要被派到省里进行业务学习。学习完毕后,单位在学习基地斜对面的一家土菜馆安排了“工作晚餐”。席间,朱某在众人的劝说中喝了不少酒,并产生头晕、意识不清醒等酒后反应。由于就餐地点在二楼,就餐结束后,朱某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了下来,导致胳膊摔坏了。

请问,工作餐饮酒是否属于日常工作内容的范畴?饮酒后发生受伤甚至死亡等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就如何认定工伤进行了规定,通常情况下认定为工伤需要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个方面作为判断要素。

本案中朱某等8人因工作需要被外派进行业务学习,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但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朱某在“工作晚餐”时饮酒后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所致。

对该问题我们认为工作晚餐饮酒系个人行为,而非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且朱某在饮酒后发生的伤害事故具有偶发性,也非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因此,不宜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伤害。

酒驾担保书范文6

内容提要: “酒驾肇事”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我国《刑法》惩治酒驾肇事案件存在法条设置和刑罚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一、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一)酒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

酒精对人体神经的毒害作用简称酒精中毒,也称醉酒。醉酒一般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因此刑法上通常所讲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

关于生理醉酒,医学上一般将其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表现为脱抑制现象,如兴奋话多、情绪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此时醉者动作笨拙、步履蹒跚、举止不稳、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呼吸缓慢伴有鼾声,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1]

根据饮酒量和酒精发作周期的不同,酒后、醉酒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在兴奋期,行为人虽然出现脱抑制现象,控制能力也有所减弱,但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完好,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仍然可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wWw.133229.cOm第二,在共济失调期,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第三,在昏睡期,行为人已经出现了意识障碍,其对自己的行为既无辨认能力也无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酒后、醉酒犯罪的主观心态特点

第一,根据醉酒原因的不同,醉酒可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在非自愿醉酒中,行为人醉酒系不得已而为,其主观并未预见到醉酒的危险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非自愿醉酒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对因非自愿醉酒陷入限制责任能力而犯罪,则可根据犯罪时的心态确定是否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并可依《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根据醉酒前有无犯意的不同,自愿醉酒又可以分为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和事前有犯意的醉酒。事前有犯意的醉酒,是指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行为。事前有犯意的醉酒并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第三,根据醉酒后的责任能力状态不同,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又可区分为:一是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二是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犯罪的故意、过失,但其对醉酒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醉酒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第二种情形,行为人不仅对醉洒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犯罪时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三)酒后、醉酒犯罪与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3]结合有关学说,我们认为,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在于:

第一,行为人的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此,尽管刑法既要保护人权也要保障人权,但是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刑法立法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保护社会的根本利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惩处。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基础。

第二,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酒后、醉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饮酒这一原因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是整个饮酒行为、酒后或醉酒犯罪行为的发动者。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是一个行为整体,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出现。行为人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第三,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虽然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行为人在饮酒的时候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有义务和能力控制自己的醉酒行为以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控制。因此,行为人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基础。

第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虽然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无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在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但这种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应当对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因此,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应当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能从宽处罚。

二、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问题

(一)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及特点

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规制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主要是《刑法》第115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和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我国《刑法》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看,它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方式上,刑法没有专门设置有关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而是将酒后、醉酒驾驶与其他相关的不法行为放在一起统一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在效果上,不利于有效发挥刑法有针对性地惩治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作用。

第二,严格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犯罪。在法条设置上,我国《刑法》严格区分了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和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并分别设置罪名。其中,对于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于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则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只有当先前的肇事行为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时,其逃逸行为,即‘不作为’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4]而交通肇事中过失的确立与认定与现代社会的信赖原则密不可分。[5]

第三,在犯罪的成立条件上,规定必须发生了严重危害后果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和第133条的规定,酒后、醉酒驾驶,只有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负刑事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中,除要求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外,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是个非常重要的罪与非罪界线和适用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6]

(二)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缺失

第一,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韩国2009年4月1日修订的《道路交通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对于违反者该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7]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酒后、醉酒驾驶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单纯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不是犯罪。这使得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延后。

第二,没有规定拒绝酒精检测的刑事责任。酒精检测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酒后、醉酒驾驶的重要保证。在国外,有不少国家规定对拒绝酒精检测的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就规定,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要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但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三,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的部分共犯行为人罪。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共犯,日本2007年9月19日生效的《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之外,还设有“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罪种。[8]这实际上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多种共犯行为分别入罪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部分指使、强令酒后、醉酒驾驶的行为纳入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但并没有规定提供车辆等帮助行为可以入罪。

三、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问题

(一)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检视

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主要体现为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规定。

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则分为三档,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对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设置很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过失的情况下,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同样的情况,在日本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英国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相比而言,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置非常轻。

第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3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样是酒后、醉酒驾驶致1人重伤的情况下,对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致死的,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对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致死的,则最低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两罪的法定刑相差幅度较大。这为司法中的定罪量刑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为了防止量刑的规范,有必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量刑规划化制度。[9]

第三,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没有体现出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在酒后、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上都区分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定刑要高于酒后驾驶犯罪。如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10]但是,我国刑法没有酒后驾驶肇事和醉酒驾驶肇事的法定刑进行区分。

(二)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缺失

第一,没有规定罚金刑。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关于醉酒驾驶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都规定了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芬兰《刑法典》关于迷醉状态下驾驶、严重迷醉状态下驾驶等犯罪中也都规定了罚金刑。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加强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我国《刑法》没有在有关惩治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条文中规定罚金刑,是一个立法缺失。

第二,没有规定资格刑。酒后、醉酒驾驶的资格刑主要是指吊销驾驶执照和禁止驾驶。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醉酒或吸毒陷于不适宜状态而驾驶车辆的,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少于2年。在我国香港地区,两次或者多次实施醉酒驾驶犯罪的,一般要吊销不少于2年期限的驾驶执照,并处罚金。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暂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禁止驾驶。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非常轻。因此,即便在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醉酒驾驶者暂扣、吊销驾驶执照或者禁驾,行为人仍然可以很快重新驾驶。这不利于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应当进一步加强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11]

四、结语

我国刑法在惩治“酒驾肇事”案件方面,既存在法条设置上的缺失也存在刑罚制裁上的缺陷。但是,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出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加大惩治“酒驾肇事”行为的力度,为此需要从刑事司法、刑法立法等多个方面寻找解决的方案,“在立法技术的层面,刑法立法要处理好立法简明与立法细密的关系”[12]。事实上,只有进一步严密惩治“酒驾肇事”行为的法网,并进一步加大刑法对“酒驾肇事”行为的惩治力度,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治“酒驾肇事”行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见汤涛、黄富颖:《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载《法医学杂志》2000年第4期。

[2]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76页。

[3]参见赵秉志:《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4]参见龚昕炘、刘佳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分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5]参见毛元学:《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6]参见黄伟明:《交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的数量因素分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7]参见《韩国:新增醉酒驾驶车辆罪》,载《法制日报》2009年9月1日。

[8]参见陈曦:《关注酒后驾车:日本严惩酒后驾车同乘供酒者并罚》,www.xinhuanet.com,访问日期:2009年8月20日。

[9]参见王瑞君:《案例指导量刑与量刑规范化》,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

[10]参见陈曦:《关注酒后驾车:日本严惩酒后驾车?同乘供酒者并罚》,www.xinhuanet.com,访问日期: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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