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担保书范例6篇

承诺担保书

承诺担保书范文1

我叫 ,与被保证人是关系,我的身份证号码是,我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我的电话号码是 ,我愿意做被保证人的保证人。保证做到:

(一)协助司法机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是需要向司法机关汇报的其他情况,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帮教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告的义务。

承诺担保书范文2

医学类国家统一考试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执法考试工作,保密责任重大。受聘(委托)参加此项工作,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承诺如下:

接受保密教育,在执考等工作中服从保密工作指导,遵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试工作保密规定》,承担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二

一、 保密内容

作为上海迅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本人承诺对公司的下列资料及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1. 在工作中接触的公司或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

2. 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或客户的各种商业秘密;

3. 公司与客户往来的各种文件;

4. 公司为客户制作或自用的各种计算机软件;

5. 公司各项业务的报价、各类业务项目的运作方式及流程;

6. 公司的客户清单;

7. 公司的财务资料、劳务人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个人信息、公司财务状况等);

8. 其他一旦为竞争者拥有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文件、资料及经营信息;

9. 其他一旦泄露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各种信息资料、事项。

二、 本人承诺

对于上述保密内容,本人保证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并且承担以下保密责任:

1. 除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目的外,决不复制公司的上述各种文件(包含电子文件),或将带出公司;

2. 不将上述资料及信息应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以外的任何目的;

3. 不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上述资料及经营信息;

4. 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将本人所掌握的各种有形资料和软件全部移交给直属上司,并由直属上司签章确认。并及时移交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知悉或制作的所有资料文件(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

在合同期内,因违反上述约定,公司解除武装与本人的劳动合同的,本人无任何异议。因本人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负现赔偿。

承诺人: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庄重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资源接受保密审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3、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的文章、著述。

4、与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5、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6、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7、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9、自己或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件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10、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保密责任书》一式四份,签字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上报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四

(适用于在岗人员)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五

(适用于离岗人员)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

四、未经原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承诺担保书范文3

1996年12月17日,A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信用卡部与广水B信用社(以下简称“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融通资金协议书》,约定由A银行信用卡部借给B信用社1000万元,时间从1996年12月17日至1997年6月17日,月利率为14.1‰,逾期按每日0.5‰计算罚息。协议签订后,A银行信用卡部依约将1000万元汇至B信用社指定账户。在收到款项的当日,B信用社将其中的600万元借贷给了武汉市康乐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由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故康乐公司给B信用社写了一张借款借据,上面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17.4‰。该贷款由武汉市某桥梁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提供担保。与此同时,A银行的信用卡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是:“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1000万元,其中,B信用社向康乐公司贷款600万元,期限半年。如果康乐公司遇到资金运作困难,不能按期归还B信用社此笔贷款,则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600万元也按期顺延,A银行信用卡部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此笔600万元借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信用卡部600万元。”

1997年6月17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但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同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具体内容为:“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1000万元,受A银行信用卡部委托,B信用社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如果康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按期顺延。A银行信用卡部保证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借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信用卡部1000万元。此承诺书同融资拆借合同同等有效。”但A银行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1997年6月23日,B信用社又向康乐公司贷款400万元,桥梁公司为康乐公司的两次贷款共计1000万元提供了担保。

1997年至2001年期间,B信用社先后分7次共计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142万元。2001年4月27日,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就康乐公司欠贷事宜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约定:“康乐公司应于2001年5月15日前还息20万元。若A银行同意B信用社1000万元融资延期,则康乐公司必须保证按期偿还利息。三个月内,康乐公司必须提供资产保全。”由于B信用社没有按照《融通资金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偿还款项,A银行遂于2002年1月11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B信用社偿还拆借资金92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819万元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的法律焦点

《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信用卡部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融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的规定,从而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二审法院也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的拆借期限无论是第一份合同,还是第二份合同均超过了四个月,前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抗诉书认为,二审判决以拆借期限超过四个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同业拆借的规定为由而认定《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在再审过程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而是认为,因本案中有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存在,B信用社与A银行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部分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条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但就具体案情而言,对于上述两个合同是否属于同业拆借合同尚需要研究,即便属于同业拆借合同,那么同业拆借期限条款违法,也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致使整个合同失去存在意义。

《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

由于B信用社在一审时提交的是《承诺书》复印件,因此被一审法院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在一审时未对《承诺书》的效力进行认定。

二审时,B信用社提交了1996年12月A银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但二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仅明确A银行与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委托的明确意思表示,A银行信用卡部的承诺以及A银行资金计划部的承诺均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由于《融通资金协议书》与《金融同业拆借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此与拆借合同有关的《承诺书》也应归于无效。考虑到A银行信用卡部身为金融机构部门,应当明知同业拆借的法律规定,且A银行的信用卡部和资金计划部均承诺,在借款人康乐公司不能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情况下,B信用社应偿还A银行的拆借资金期限顺延,客观上对B信用社贷出此笔款项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A银行对合同无效的造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提起抗诉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从《承诺书》载明的内容来看,该《承诺书》担保的是康乐公司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1000万元债务。也就是说,主合同是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担保合同是A银行以1000万元为康乐公司借款作担保。康乐公司不还贷款,B信用社就无须还给A银行。依《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银行应依其承诺,在康乐公司向B信用社还清贷款的条件成就前,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对此,再审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将A银行和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和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联系起来看。两份《承诺书》是相互联系的,1997年6月17日的《承诺书》是1996年12月的《承诺书》的延续。从内容来看,两份《承诺书》所指向的只有一个1000万元。没有《承诺书》就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或者说,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也就没有《承诺书》。但《承诺书》是独立于《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之外的A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内容和独立的效力,《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承诺书》的效力的认定没有影响。《承诺书》应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承诺书》的存在为B信用社履行债务附加了条件。在附加条件未成就时,A银行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从本案中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其和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其仅承诺在康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时,A银行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贷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由于我国对物权采取法定主义,故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两份《承诺函》不应被认定为一种担保方式。考虑到此承诺函由A银行单方作出,我们可以将它作为A银行给B信用社放款时单方设定的条件,在条件没有成就时,B信用社不负偿还义务。

委托贷款抑或同业拆借

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同业拆借关系,而B信用社则主张是委托贷款关系。可见,本案的重点问题就是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是同业拆借关系,而二审法院通过概念辨析,认为同业拆借表现出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委托贷款表现出的是委托人(非金融机构)、受托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且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案中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分析,A银行与B信用社应为同业拆借法律关系,而非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并且列举了五条理由:一是从双方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字面可以理解。二是两份《承诺书》明确A银行和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三是B信用社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A银行和B信用社是委托贷款关系。四是委托贷款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需要与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而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时却办理了担保手续。五是还款情况间接证明不是委托贷款。

然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这个委托关系从表像上看是同业拆借关系,但实质上是委托贷款关系。两份承诺书可以证实这一点,其内容符合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收不回来责任的特征。同时,从目的来看,A银行明确该资金的用途是给康乐公司,目的在于为康乐公司开发项目进行融资贷款,而同业拆借的目的在于解决头寸不足及临时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故也不符合同业拆借关系的特征。对此,再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是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确认对本案实体部分的处理没有影响,转而从两份《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角度出发寻求案件的突破口。

笔者认为,按照《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以及1997年6月17日《承诺书》中B信用社受A银行委托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的内容来看,将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认定为同业拆借关系较为牵强。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和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只要康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应按期顺延,且A银行不得催收,直到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而事实上,A银行1996年12月17日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在期满后的当天,也即1997年6月17日,A银行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两份《承诺书》的日期也与上述日期一一印证。这表明B信用社在整个过程中实质上并未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即便B信用社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分7次向A银行共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217万元,并且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但这并非是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存在同业拆借关系的充要条件,相反,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为委托贷款关系则更为妥当。另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但该批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亦即,合同效力不受上述批复的影响。

启示

本案的案情十分复杂,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金融机构,最后以B信用社胜诉而告终,而A银行败诉后却面临康乐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巨大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在相关文本中应审慎使用有关的专业词语,防范指示不清的风险。本案例中就是因为使用“同业拆借”和“委托”等词语造成模糊而产生究竟是同业拆借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的纠纷。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认识到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周全详尽指示的重要性。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对此没有具体详细的约定,委托人将面临因受托人没有约定义务而致使贷款无人管理或者回收困难的风险。对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签订条款详尽的委托合同来避免指示不清,在合同中详细明确地约定贷款的条件、对象、用途、授权的范围,贷款审查的义务、专款专用的保证,情况通知的义务和按期催收的义务等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相关的担保措施。

严格使用承诺函。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时大量接触或使用承诺函。但对于承诺函的性质问题上,我国法院目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对于承诺函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合同看法不一致。由于多数情况下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比较模糊,不会明确地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偿还欠款的意思,因此为了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认真审核接收的承诺函,对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商业银行在出具承诺函时,也应注意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其举证责任,防范相关风险。

委托银行应注意防范受托人资格不符所带来的相关风险。由于委托贷款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受托人的资格,所以委托人在申请委托之前一定要确认受托人具有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能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在本案中,作为受托人的B信用社就存在受托人资质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其违规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就不应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予以考核。虽然该批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信用社在具体开展上述业务时,仍然应该加以遵守,防范监管风险。

承诺担保书范文4

法定代表人:曲武义,该行行长。

委托久:卢德强,该行职员。

委托人:吕钦良,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设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万柳塘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肖太岩,该中心经理。

委托人:张荣斗,鸡西市雪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代宗巍,该社主任。

委托人:李洪斌,该社法律顾问。

原宙被告: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民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及原审被告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旭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哈尔滨市先锋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先锋路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向沈阳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泰邦中心)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由你发展中心给我社吸收一年期 2000万元人民币存款,其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由我社给贵发展中心通过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堂公司)解决贷款1300万元整,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规定执行,如不按此承诺贷款给发展中心,存款户有权将款收回。同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佟沟信用社)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泰邦中心从你社开户企业华堂公司所借人民币1300万元及贷款利息,如到期泰邦中心不能归还,由我社按贷款的时间如期还本付息。此后,泰邦中心共为先锋路信用社吸收一年期存款3000万元,存款人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同年8月19日,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因泰邦中心不在你社开户,故以我公司名义从贵社分期借款20349200元,本金及利息按有关规定归还支付。如不能如期偿还,担保单位佟沟信用社直接向你社保证偿还本息。款直接汇至泰邦中心,账号为5592260029一07、7302011020651.同日,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一份借据,载明:14349200元,此款系从贵公司借用,本金与利息由我公司按银行规定归还和支付。同日,先锋路信用社给泰邦中心出具一份函件, 载明:一、我社给你公司贷款1300万元,在此贷款总额中预留利息(1996年8月19日至9月30日)214500元,余额为12785500元公司实际用款金额)。你公司所贷1300万元的归还及利息支付,由你司按规定自行全部承担;二、我社通过你公司转1349200元(另给你公司出收据),在此款中亦预留利息(l996年8 月19日至9月30日)16500元,余额1332700元,请帮助提回现金60万元,其余732700元直接汇入黑龙江全通经济贸易公司国际业务部。我社用的款项及利息支付,由我社承担偿还责任,与你公司无关;三、以上两项余额相加为14118200元,直接汇入你公司,其中你公司用12785500元,我社用1332700.依据土述函件,先锋路信用社汇给泰邦中心14118200元。泰邦中心收到款后,未按先锋路信用社函件要求为先锋路信用社提取60万元,亦未将732700元转汇给黑龙江全通经济贸易公司国际业务部,而全部由自已使用。

同年8月30日,佟沟信用社又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泰邦中心在你社开户企业华堂公司所借人民币70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如到期该发展中心不能归还,由我社按贷款的时间,如期还本付息。同年9月5日,先锋路信用社又汇给泰邦中心600万元。至此。泰邦中心共实际收到先锋路信用社款项20118200 元。因先锋路信用社向泰邦中心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于1998年8月5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堂公司、泰邦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0349200元及利息5383123.35 元,佟沟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请求判令华堂公司、泰邦中心及佟沟信用社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先锋路信用社原负责人曹望平、张占文及泰邦中心经理肖太岩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有关司法机关逮捕,现在押;佟沟信用社原负责人张景成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家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本案一审期间,先锋路信用社提供了佟沟信用社分别于1996年8月12日、8月30日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两份担保承诺书原件,其中先锋路信用社所提供的佟沟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将担保金额由1300万元更改为1400万元。泰邦中心提供的同日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更改之处。

在木案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本案借款的书面合同,亦不能提供证明借款期限的书证。但佟沟信用社提供了苏家屯区法院对张占文、肖太岩及张景成的讯问笔录。张占文在苏家屯区法院1998年9月30日讯问其时称:在佟沟信用社出具担保书之前,肖太岩把佟沟信用社负责人张景成请到他们公司,我要求其给泰邦中心向我社借款提供担保,张景成答应了。。。。。。我当时给张景成说让其出具担保承诺书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检查结束后就将承诺书返还给他;第一笔借款的期限是一年,有借款合同,第二笔借款是后补办的借款合同,期限亦是一年,两份借款合同均在曹望平处保存。肖太岩在苏家屯区法院同日讯问其时亦称借款期限是一年,并称:佟沟信用社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在泰邦中心打印好 后交给张景成加盖了佟沟信用社的公章,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知道佟沟信用社出具担保承诺书的情况。

在一审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4月1日及4月6日询问了张占文、曹望平及肖太岩。张占文称:先锋路信用社贷给泰邦中心的款项手续很具全,签订了借款合同,佟沟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曹望平称:向泰邦中心贷款是由张占文办理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均是正常贷款,应该有借款合同,期限是一年,利率记不清楚了,应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肖太岩称:借款时所出的手续是一年的借款期限,和张占文口头承诺是两年……当时我说一年还不上,张占文说到期可以延期到两年。

还查明:先锋路信用社于1997年2月5日变更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泰安支行,系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分支机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泰邦中心通过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借款的事实清楚。在该借款法律关系中华堂公司系借款人,泰邦中心为实际用款人,本案借贷虽然缺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形式要件,操作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但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有效,华堂公司、泰邦中心对先锋路信用社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因此,泰邦中心提出其与先锋路信用社不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利息是本金的孳息,应从货币出借之日起计算。先锋路信用社在发放借款时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23.1万元,属于变相提高借款利率的行为,此预扣的23.l万元利息应当从约定的借款 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20118200元应作为发放的借款本金的金额,并以此计算应付利息。对先锋路信用社关于将预扣的23.l万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要求借款人按此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先锋路信用社提出本案借款期限按三年对待,由于本案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关于借款期限的相应证据,且当时的经办人均证实借款期限为一年,故应认定本案的借款期限为一年。佟沟信用社承诺如泰邦中心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由该社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该保证为一般保证。该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依据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现定,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的期限分别至1997年8月19日和1997年9月5日届满,届满后六个月内先锋路信用社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应免除沈阳佟沟信用社的保证责任。该院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华堂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1182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届满后至给付之目的利息,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泰邦中心对华堂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对佟沟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671.66元由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共同负担。

先锋路信用社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借据及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的借据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关系各方当事人始终未就本案借款期限达成口头协议,借款的经办人张占文、肖太岩对借款期限的证言前后矛盾,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因借款关系当事人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先锋路信用社可以随时向泰邦中心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定先锋路信用社在法定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佟沟信用社主张权利,并据此免除其保证责任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佟沟信用社对泰邦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佟沟信用社答辩称:先锋路信用社原主任曹望平及副主任张占文、泰邦中心经理肖太岩、佟沟信用 社经办人张景成等提供的证言相互印证,均证明本案借款到限是一年,应作为认定借款期限的依据。先锋路信用社在二审期间出具的张占文、曹望平2000年4月20日的关于推翻原证言的笔录及材料是人为捏造的,不应采信。先锋路信用社在一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未对泰邦中心提起诉讼,原审判令免除佟沟信用社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苏家屯区法院在讯问张景成、张占文、肖太岩时,该三人均承认佟沟信用社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为帮助先锋路信用社应付上级检查而事后补办的。因此,担保承诺书不是佟沟信用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佟沟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邦中心述称: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借据,二者形成了借款关系,泰邦中心并未向先锋路信用社借款,先锋路信用社对泰邦中心不享有还款请求权及诉权,原审将泰邦中心列为本案被告不当,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

在本案二审期间,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了张占文、曹望平于 2000年4月20日、2001年3月6日的书面证言。张占文称:在办理本案借款期间,肖太岩提出一年的偿还期限,我认为肖太岩一年内还款的可能性不大,双方对还款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询问我时,我只是说肖太岩说在一年内还 款。在与张景成办理担保事直时,我从未说过让佟沟信用社出具担保承诺书是为应付上级检查,亦未说过在检查后将承诺书返还给佟沟信用社。有关法院在1998年9月30日向我询问时所作的笔录,我当时提出了异议,但有关记录人员没有改正,由于我在看守所精神压力大,没有认真的想,就同意了他们的写法。曹望平称:其没有具体办理本案借款,在原审法院向其询问时其只是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可能是一年,一切以书面的手续为准。本院在二审期间询问了张占文,其对上述关于借款期限的证言予以认可。肖太岩在本院询问其时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找我询问过,我一直说借款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先锋路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向泰邦中心出具的承诺书、于同年8月19日向泰邦中心出具的函件及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借据、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的借据均证明,先锋路信用社通过华堂公司将20118200元贷给泰邦中心,与泰邦中心形成了借款关系。虽然先锋路信用社与泰邦中心未直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在贷款过程中亦存在不规范之处,但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应认定泰邦中心与先锋路信用社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先锋路信用社依约通过华堂公司向泰邦中心履行了贷款义务,泰邦中心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构成违约,原审判令其对华堂公司偿还先锋路信用社借 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泰邦中心关于其与先锋路信用社没有借款关系,先锋路信用社对其不具有还款请求权及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借据、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的借据及先锋路信用社向泰邦中心出具的函件,系表现先锋路信用社与华堂公司、泰邦中心之间的借款关系的书面形式,但该书面形式未载明借款的具体期限,应认定各方当事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槊嬖级ń杩钇谙蕖Y敌庞蒙缰髡畔确媛沸庞蒙缬胩钪行目谕吩级艘荒甑慕杩钇谙蓿峁┑闹ぞ菔潜景附杩畹木烊苏耪嘉摹⑿ぬ摇⒉芡郊罢啪俺傻闹ぱ约霸蠓ㄔ憾陨鲜鲋と说难时事肌5牵鲜鲋と酥姓耪嘉墓赜诮杩钍中性级ǖ慕杩钇谙奘且荒甑谋硎鲇胧槊娼杩钍中挥性级ń杩钇谙薜氖率迪嗝埽恍ぬ以诮邮茉蠓ㄔ貉适保越杩钇谙薜谋硎銮昂蟛⒉煌耆恢拢嬖诿芗安豢隙ㄖΓ幌确媛沸庞蒙缭诙笃诩涮峁┑恼耪嘉摹⑿ぬ业氖槊嬷ぱ杂胭敌庞蒙缭谝簧笃诩涮峁┑母枚说闹ぱ韵喾矗槐驹貉市ぬ摇⒄耪嘉氖保枚硕越杩钇谙薜谋硎鱿嗷ゲ灰恢拢矣敫枚嗽谠蠓ㄔ貉势涫钡谋硎鱿嗝堋<谏鲜鲋と司蛟谘憾茨茉谠笃诩涑鐾ザ灾剩髦と嗽谠笃诩涞闹ぱ杂朐诙笃诩涞闹ぱ韵嗷ッ埽屹敌庞蒙绮荒芴峁┢渌ぞ葜っ饔泄刂と嗽谠笃诩渲ぱ缘恼媸敌裕θ隙ㄉ鲜鲋と酥ぱ圆痪哂兄っ髁Α1驹憾再敌庞蒙绻赜谙确媛沸庞蒙缬胩钪行目谕吩级艘荒甑慕杩钇谙拗髡挪挥璨尚牛θ隙ǜ鞯笔氯宋丛级ń杩钇谙蕖T笕隙ㄏ确媛沸庞蒙缬牖霉尽⑻钪行闹涞慕杩钇谙尬荒辏ぞ莶蛔悖τ杈勒Ⅻbr>

先锋路信用社主张佟沟信用社为泰邦中心向先锋路信用社借款提供了担保,所提供的证据是佟沟信用社分别于1996年8月12日、8月30日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两份担保承诺书。经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两份承诺书中所加盖的佟沟信用社的公章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佟沟信用社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供了苏家屯区法院对张占文、张景成、肖太岩的询问笔录,据此主张佟沟信用社出具的承诺书是张景成为帮助先锋路信用社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在借款行为发生后补办的,是张占文、肖太岩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的,不是佟沟信用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先锋路信用社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供的张占文的证言否认其在办理借款担保手续时向张景成 说过让其出具承诺书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及在检查结束后将承诺书返还,张占文关于担保承诺书的两次证言相互矛盾,故应否定其证明力。张景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作为否定先锋路信用社所提供的原始书面证据即两份承诺书的真实性的依据。佟沟信用社关于两份担保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先锋路信用社所提供的佟沟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将1300万元更改为1400万元,而泰邦中心提供的同日的承诺书没有更改之处,先锋路信用社不能证明该承诺书的更改系佟沟信用社所为或经过了佟沟信用社的同意,故应认定该更改对佟沟信用社没有约束力。

综上,佟沟信用社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两份担保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先锋路信用社与泰邦中心及华堂公司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先锋路信用社于1998年8月5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泰邦中心偿还借款本息之日,应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先锋路信用社于同日通过诉讼向佟沟信用社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限。因担保承诺书未载明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佟沟信用社应对泰邦中心、华堂公司偿还先锋路信用社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令免除佟沟信用社的保证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佟沟信用社1996年8月12日的承诺书,承诺对泰邦中心的1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该承诺书项下借款实际超过了1300万元,但佟沟信用社对超出部分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佟沟信用社同年8月30日的承诺书,承担对泰邦中心的7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承诺书项下的借款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佟沟信用社仅应对该6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佟沟信用社对泰邦中心及华堂公司偿还先锋路信用社借款本息应在19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三项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对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在19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承诺担保书范文5

投标保密承诺书范文一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以下简称“我司”)希望参与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的“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贵司同意向我公司提供有关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前提是我公司必须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并且仅为对本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实施之目的而使用。为了对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我公司同意做出以下承诺:

一、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定义

本承诺书所称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是指基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同城灾备建设总集成与服务器类产品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向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以及有关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全部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

1、我公司同意严格保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

2、我公司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

3、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透露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

三、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只能被我公司用于进行本次参与招投标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我公司不能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除我公司参与招投标的人员和直接参与本次项目实施的员工外,我公司不能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我公司应当告知参与本次招投标的员工或我公司聘请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参与本次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的员工和外聘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或外聘人员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贵司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依据本承诺书约定,我公司应与泄密员工或外聘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交回

当贵司以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交回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时,我公司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文件。我公司在交回以上有关资料前未经贵司的允许不得采取抄写、复印、拷贝等任何方式留存相关信息和资料没有贵司的书面许可,我公司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违约责任

我公司如违约泄露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应当按照贵司的指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包括采取有效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六、保密期限

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承诺书的约定,除非贵司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承诺书所涉及的某项信息和资料可以不用保密,我公司必须按照本承诺书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在所接受的信息和资料被社会公知前对所收到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承诺书有效期限的限制。

七、其他

1、本承诺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2、由本承诺书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承诺书自我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公章):

日期:

投标保密承诺书范文二鉴于_________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到贵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为保证秘密不致外泄,我方做出以下保密承诺:

1、此所述及的保密信息是指我方在投标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商业或技术信息(包括口头、书面信息及资料)。

2、我方获得的保密信息只用于本次招标工作,绝不用于其它用途。

3、我方将对从贵公司处得到的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全部或任一部分泄露给第三方。

4、我方采取严格措施防止与本次投标工作无关的我方人员接触保密信息,防止其泄露信息,如果发生泄密,我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5、我方对内部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保密信息人员,进行保密教育,防止泄露信息。

6、如我方有幸中标,此承诺书将持续生效。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投标保密承诺书范文三本人应邀参加瑞木项目_______________的投标商资格预审/评标工作,在此做出如下保密承诺:

1、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任何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保守投标人的秘密,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3、不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认真学习《投标商资格预审程序》、《设备、材料供货商资格审查程序》等相关文件,按照评标方法对签字投标商或投标商的标书进行综合评估。

5、对所有投标人标书的评定,采取相同的待遇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评选工作结束后,与评选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定资料,评定办法等必须全部交回,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承诺担保书范文6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单位):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认真遵守本人工作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保密协议;

三、认真遵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四、对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和服务所涉及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或使用;

五、离岗时,对仍具有保密性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单位声明:

我单位工作人员_________由我单位委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技术工作。我单位负责对该人员履行本保密承诺书进行监督管理,该人员如有违反,我单位将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担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单位):

鉴于本人在贵公司从事XXXXX工作,根据《员工守则》第XXXXXXX条的规定,本人自愿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人保证遵守贵公司《员工守则》,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贵公司技术上或营业上的信息(以下称为保密信息),在未得到贵公司的允许下,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不以任何方式透露、泄露或披露,并不用于贵公司业务以外的目的上:

1.产品开发、制造以及销售方面的企划、技术资料、制造原价、销售价格等信息。

2.客户资料、分公司的资料及与其他电脑技术有关的信息。

3.财务、人事以及采购等相关的信息。

4.其他被贵公司视为保密对象的信息。

二、本人保证做到以下保密措施:

1.在职务执行上涉及到保密信息创新、取得或丧失的场合,应立刻向贵公司报告。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信息,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保密信息。

3.保密文件、资料不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摘录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4.办理离职时,对于本人所持有的保密文件,应与贵公司有关负责人履行交接手续,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带出或随意移交给其他无关人员。

三、若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在职期间违反上述承诺的,按照《员工守则》第XXX条处罚:

(一)违反上述承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Ⅱ级过失;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XXX级过失

故意或过失泄露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违反上述承诺,为他人窃取、收买、提供保密信息的。

承诺人: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年 ___月 ___日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三

由于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包括招投标、内部定

额单价分析资料,因此公司的招投标资料、施工单价、定额分析资料以及公司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战略发展计划目前属于高度的商业机密,为了确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及公司今后的利益,作为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

本人有义务保护公司相关资料的机密性,承诺以下各项规定,确保公司商业机密不外泄。

一、公司有关机密是指:不为众人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招投标资料、内部定额单价分析资料、公司所有的战略发展规划、营销策略、内部制度、发展模式等所有涉及公司发展的一切商业机密的资料。

二、除公司书面同意免除本人保密义务外,本人保证于任何情况下,绝不以口头、书面、复印、摄影、传阅或其他相类似的行为使保密资料揭示于第三者。

三、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并且在3年内不从事和本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

四、如果本人存在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本人将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五、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及时生效!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X年X月X日

保密承诺书范文大全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月___ 日

为加强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1、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2、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3、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4、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并告之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二、保密范围

1、甲方已有的技术秘密:

2、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

三、保密条款

1、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甲方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乙方无权利用在其他项目上。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携带出甲方场所。

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

五、保密期限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5年。

1、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2、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应按合作项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并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甲方遭到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以中文做成,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末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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