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管理范例6篇

诉讼档案管理

诉讼档案管理范文1

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是指法院审判人员在一个具体诉讼案件办结后,将零散的、杂乱无章的诉讼文书材料集中收集起来,经过系统整理,按一定规则组合装订成诉讼案卷时,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以及在观察、分析、解决诉讼文书材料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问题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是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我国法院诉讼文书材料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卓有成效地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必须明确和熟悉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由四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

一、按年度、类别、审级、一案一号单独立卷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公函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这一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已在法院确立并付诸实施。

按年度立卷,就是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年度将其分为年度类别进行立卷。按年度分类立卷,可以客观地反映各法院每年度审判案件的数量、特点和逐年发展变化情况,有利于现行利用和归档后提供利用,也与法院工作制度相吻合,同时自然而然地把法院全部案件划分成了各种年度类别。按年度立卷,要求根据案件收案年度编定的案号归入相应的年度,某一年度受理的案件应当集中管理,不可分散,不可将一个年度的案件放入另一个年度之中,跨年度审结的案件,无论何时立卷归档都应列入收立案年度集中管理。

按类别立卷,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进行立卷。依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大类别。

按审级立卷,是指按照案件所在的审级进行分类立卷。这里的审级指审判程序,一般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按一案一号立卷,是指按照案件在立案部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进行立卷。一个案件在同一审级审理时,只能编定一个案号,收、结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档案检索目录都应按照立案时编定的案号顺序排列。

上述四个因素是一个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执行这一原则必须综合四个因素合并使用。充分运用这一立卷原则,有利于正确编定案号,简化管理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法院从受理一个案件开始,就按年度、类别、审级和收案顺序编定一个案号,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诉讼文书材料以及立卷、归档、整理、上架、保管、利用、销毁等等,都只能使用这个案号。一个案件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所有原始记录,通过运用这一原则编定的案号,把它们全部统领、集合起来,并有机地结合成一个完整的诉讼档案实体,从而有效地方便了日常管理,便于查找利用,对没有按时归档的案件也能了如指掌,便于未归档案件的清查催归,有利于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并卷管理原则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案规定:“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的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薄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这一规定是并卷管理原则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是确定诉讼档案实体管理,要以案件为基本保管单位,即同一法院的同一案件,无论是改变审级或其他原因所出现的多个案号及其所形成的多本卷宗,均应集中起来合并为一个案件的诉讼档案,并以此为基本保管单位。并卷原则要求法院管理诉讼档案,必须以案件为基本保管单位,而不是以案号为基本保管单位。由于诉讼制度设计上的规定和诉讼活动的客观要求,某一法院审理的某个一审或再审案件,就有一个一审或再审案件案号,并由此产生一审或再审案卷;当该案再再审时,又必须编定一个再再审案号,又由此产生再再审案卷;当当事人不断申诉或其他原因发生时,该案便处于多次再审或无限再审状态,这就会出现多次再审案号或无限再审案号,由此产生多次再审或无限再审案卷。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一审再审才能定案的为数众多。案件反反复复,三五次、七八次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每次审判均会出现新的案号和案卷。此外,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时,以及案件审判结束后,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况时,都会出现专门处理此类问题的案号和案卷。由此看来,所谓一案一号只在一个特定的审判程序内才是现实的和确定的,事实上多数案件都会出现一案多号多本案卷的状况。当这个状况出现时,就必须运用并卷原则进行并卷处理,才能把一个案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数个案号及其全部案卷组成一个基本保管单位。如不并卷,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就可能出现以案号为基础的数个基本保管单位。因此,这一原则有效解决了同一法院审理同一案件,出现数个案号及其数本案卷时,集中并卷管理问题,也便于档案部门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查询利用提供完整齐全的诉讼档案。全国各级法院在执行这一规定中存在较大偏差,许多法院没有严格落实并卷管理原则,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基本保管单位。即以审级编定的案号为基本保管单位,以案号为档号。一个案件既以一审案卷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又以再审或多次再审案卷分别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还以执行案卷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跨年度编定案号的必然跨年度存放保管。这种管理方法完全不符合并卷管理原则,应予纠正。过去出现的这种状况,现在纠正比较困难,也容易引起混乱,关键是今后在日常档案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并卷管理原则。

三、书记员立卷归档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是审判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是书记员 的重要岗位职责。书记员将全部诉讼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按一定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逐页编号,全卷编目,这就是诉讼文书的立卷工作。立卷符合要求后,书记员应将诉讼档案送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审查是否合格。如果不合格,应重新装订;如果合格,应将诉讼档案交审判庭内勤,并办理交接手续。审判庭内勤应及时登记,编写归档清册,按有关规定及时或定期将诉讼档案移交给本院档案管理部门,这就是诉讼文书的归档工作。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是一项极其严肃、极为重要的具体工作,书记员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书记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全过程,担任庭审现场和合议庭会议记录,参与部分诉讼文书拟制、处理工作,负责收集保管涉案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因此,由书记员立卷归档责无旁贷。庭长、审判长和合议庭法官有监督书记员立卷归档的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对书记员立卷归档工作应进行监督指导。

四、正副卷分别立卷管理原则

正副卷分别立卷管理原则,是1991年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并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依照这一原则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审理其他案件的诉讼档案,书记员在立卷时,均应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书状、证据证物,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正本等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材料。副卷主要列入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其答复,法院内部请示批复、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合议庭笔录、诉讼文书原稿(审签稿)等不宜公开的诉讼文书材料。副卷属审判工作秘密,一律不对外查阅,只限法院内部使用。执行正副卷分别立卷原则,既有利于诉讼档案的提供利用,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又适当控制了使用范围,该保密的坚决保密,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

诉讼案件案号管理方法

实践证明,诉讼案件案号管理在审判流程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中处于首要地位。如果一个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混乱,案件底数不清,未归档案件案号情况不明,未归档案卷去向不明,首先必定是因该院各审判庭案号管理混乱,案号登记不清,案件登记本残缺不全、丢失所造成的。诉讼案件案号管理是诉讼档案实体管理的源头,做好案号管理工作对诉讼档案实体管理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案号是指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及制作其诉讼文书的编号。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收案法院简称,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五要素组成。编定案件案号除遵循上述立卷原则外,还应遵循编定案件案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编定诉讼案件案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编制立卷年度,时间必须与各级法院规定的司法统计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一致,如果年度司法统计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的,当年案件的案号年度,应当起于上年12月25日(含本日),止于当年12月24日(含本日)。如2005年度的案件,应当是2004年12月25日以后,至2005年12月25日新收的全部案件。

编制收案法院简称,应按照各级法院正在实行的法院简称编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建国后一直照此执行。但一个省高院辖区内,或一个中级法院辖区内,往往有数个法院简称可能相同,如不加以区别,则容易引起混淆。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为“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海南省内有一个琼北中级法院,有一个琼南中级法院,还有琼山市法院、琼海市法院、琼中县法院。如果上述5个法院,均简称为“琼”,则会出现5个法院简称完全相同,无疑不妥。因此,需要由省高院发文明确规定各法院简称,以便各法院简称有所区别。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能在基层人民法院简称中增加人民法庭的简称。

编制案件性质类别和审判程序代字,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各类诉讼文书样式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编制刑事一审案件案号,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初”;二审改判、维持、发回重审、撤销变更一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终”;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别程序代字为“刑复”;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刑罚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核”;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再初”;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再终”。其他各类案件案号编制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明文规定,总共有数十种之多,各级法院应当紧密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认真遵照执行,做到准确、贴切。

编制立案顺序号,是指按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和自然数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当一个案件需要制作数份内容相异的裁判文书时,不同内容的裁判文书应在案号后使用破折号加顺序号予以区别。

上述五要素在编制任何一个案件案号时都应全部使用,综合使用,缺一不可。只有综合运用五要素,才能确保案件案号的完整准确。

二、编制案件案号容易出现的错误

(一)审判程序代字编制错误。以刑事案件为例:如将上诉、申诉、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上”、“刑申”、“刑抗”;将由申诉、抗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申”“刑抗”或“刑监”;多次反复再审的案件,从第一次再审刑到最后一次再审均为“刑再”,也有“刑再再”“刑再再再”案号,从字面理解应当是第二次、第三次再审。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各类案件案号编制中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件案号种类繁多,难以把握;有些案号的编制办法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编制案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随意性太大;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轻视案号编制和管理工作,审查把关不严,疏于管理。

(二)空号、重号、错号大量存在。如一个终审案件当事人申诉时,先编一个“申”字号,人民检察院抗诉时,又编一个“抗”字号,审委会决定再审后,又编一个“再”字号,这就使同一案件在再审程序上出现了数个不同的案号。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一案多号,或多案一号,空号、错号、重号等问题,在一些法院普遍存在,有的达到10%以上。还有一种空号是基层人民法院编定案件案号方法不当所产生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编号,采取一次性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很容易出现空号。如某县法院规定:民事案件案号按下列方案分配,并由本院民庭和3个法庭自收自用。本院民庭:1号至300号,XXX人民法庭:301号至400号,XXX人民法庭401号至500号,XXX人民法庭501号至600号。按照这个分配方案要求,该院民庭及3个派出法庭,各自应在分 配方案范围内编定案号,当有的单位案号不够用或有多余的案号时,再调剂使用。善于调剂使用的,不会出现空号,不善于调剂使用的,到年终往往会出现大量空号。因年初分配的案号无法填满,该院的民事案件案号便不能按照顺序号完整地连接起来,给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有的法院没有统一建立收、立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薄、案件登记表等有关反映诉讼案件案号及其他案件信息内容的原始记录凭证,或者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移交制度和规定,或者不认真执行制度和规定,或者没有定期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或者保管不善,残缺不全,甚至下落不明。丢失了诉讼案件案号管理的原始依据,给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整理移交、清理催归和长期管理留下了隐患,损害了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纠正方法

(一)法院领导应加强对案件案号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类诉讼文书样式及案号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错编乱编案号的做法。将案号管理纳入法官、书记员、内勤业务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审判工作人员编制和管理案号的能力。选择那些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负责案号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二)在全国法院或以各法院以单位建立内容完整、设计合理、方便工作、便于管理的收立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实行统一管理,由内勤专人掌管使用。要求每案必登,各类别各审级案件一案一号,一案一表。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人员之间移送交接案件,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后备查,注明交接年月日,完善交接手续。各类登记薄、登记表,每年年终以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为类别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永久保存。

诉讼档案管理范文2

关键词:基层检察;档案管理;完善

一、基层检察诉讼档案的特点及管理现状

检察诉讼档案分为四类,即: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刑事案卷;民事、行政诉讼案卷。其包含了文书、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内容,以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存在,通过一案一卷形式归档保管。检察诉讼档案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档案,其较之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其他检察档案,数量方面表现出所占比重较大,数量较多,且不断呈增长趋势。

二、基层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代化管理意识不强

检察诉讼档案并非简单的仅有资政、存史的功能,而是一个宝贵的“资料库”、“思想库”。科学、现代化的管理才能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目前很多基层检察院并未对检察诉讼档案管理有足够的认识。中、高层领导意识不强将直接导致:一方面是档案管理在人、财、物方面得不到充分重视和保障。另一方面,制度建设和监督实施方面力度不购,存在制度缺失或执行制度困难的情况。

(二)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作为一名档案管理员,承担着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鉴定及销毁等工作,作为检察院的档案管理员,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的基本素质,更需对检察业务有充分认识,还要有能适应档案信息化要求的较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才能在保证检察诉讼档案实现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利用率,并不断取得新发展和新突破。

(三)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时代的新要求

近年来,检察诉讼档案的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编研利用需求也不断增加,加之司法公开、档案信息化的逐步深入,诉讼档案传统的简单分类和以保管为主的模式正面临着挑战。一是庞大的档案数量在档案数字化、信息化趋势下与传统的以人工管理为主的低效率管理模式之间存矛盾突出。二是档案工作重心已由收集保管向整合利用转变,“重藏轻用”的保管模式与以信息整合为中心的“后保管模式”之间形成矛盾。三是档案信息化趋势下诉讼档案数字化与当下硬件设施及软件滞后产生矛盾。四是诉讼档案可公开内容在逐步面向社会更为广泛人群开放的前提下,缺乏制度规范和技术支持,如对可公开内容的界定、公开查询制度、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等。

(四)检察诉讼档案信息化进程缓慢

目前正在推广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是通过数字化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等高新技术把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存储,通过网络化的形式联结,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极大的改善了传统手工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不仅保存数据量大,而且查询方便快捷。随着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深入,诉讼档案信息化是一种必然趋势。

三、完善基层检察诉讼档案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全面提高诉讼档案管理及其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是主要领导应加强对诉讼档案的重视,树立现代化档案管理、利用意识,切实把诉讼档案资源信息化提到战略高度来思考,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其次,检察干警应当全面普及诉讼档案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相关知识,强化质量、安全保密意识、查询借阅等方面的认识。

(二)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

诉讼档案现代化管理对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需要配备业务水平高、具有现代化管理技能的复合型档案管理员。专职档案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档案管理素质和检察业务知识,才能够熟练使用和维护管理软件。

(三)建立一个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检察档案管理系统

目前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停留在诉讼档案目录数字化后的检索利用层次,而没有针对专业档案进行深入开发。笔者认为,在加强检察诉讼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方面,应增强检察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例如在设置案卷检索时自动关联不同部门和阶段归档的有关联的案件。

(四)创新管理模式,加强检察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

传统诉讼档案管理主要以人工管理为主,且重藏轻用,查询利用必须查看原始档案。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建设将成为创新检察诉讼档案管理的突破口。将庞大的诉讼档案资源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储起来,加之配套的归档、查询、借阅系统。

(五)增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检察档案管理的物质保障条件

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正向着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前进,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只有配上先进的设备,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随着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必须逐步加大档案设备硬件的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管理系统相应的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监控技术的同时,相应的基础设施及档案录入和输出的网络平台、库房管理等硬件设备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张苏婷.基层法院诉讼档案工作之我见[J].兰台世界,2013(z3):25.

诉讼档案管理范文3

关键词:检察诉讼档案开发利用管理

一、检察诉讼档案的定义和价值

(一)检察诉讼档案的定义

检察档案,是指检察机关在从事各项检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并经过立卷归档,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各种文件材料。根据各种文件材料不同的性质以及载体的不同,检察档案可以归纳为七类,即文书档案、诉讼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在七类档案中,诉讼档案为检察机关所特有,对于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及履行法律监督权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文书总称,包括刑事诉讼档案、民事诉讼档案和行政诉讼档案。检察诉讼档案必须反映三方面内容,一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申诉人身份情况、案件来源、案件基本事实、证据以及决定事项等);二是反映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各个诉讼阶段);三是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侦查、审判监督的工作情况。

(二)检察诉讼档案的价值

首先,检察诉讼档案能够为追诉累犯和遗漏罪行提供证据。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经常发现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或存在漏罪,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缺乏相关证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查阅检察诉讼档案,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是否存在遗漏罪行问题,为准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了依据。

其次,检察诉讼档案能够为复查案件提供服务。如控申部门针对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所反映的问题,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这时就需要查阅相关案件的检察诉讼档案,以便及时答复举报人或申诉人。

最后,检查诉讼档案为立法和普法教育服务。诉讼档案完整记录了案情及处理过程,这些案件的处理既有前人经验也经受了历史的考验。北京市检一分院依托诉讼案卷材料,广泛采集2011年以来共计200余件职务犯罪案件数据,通过分析这些数据信息,总结法院量刑规律,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科学化水平,推动法院量刑均衡。

2008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运用大量鲜活的诉讼档案资料,多次举办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巡展,并建立首个廉政教育警示基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使群众更加坚信党中央反腐倡廉决心,进一步增强普法教育的生动性和效果。

二、检察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的档案意识淡薄,对档案工作投入不足

检察诉讼档案对于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检察院的核心业务是办理案件,档案工作处于辅助地位。因此,部分办案人员档案意识薄弱,对档案工作重视还不够,对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档案整理归档时间没有给予充分的保证,也没有真正把档案管理工作与部门业务工作有效结合起来。

(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缺乏专业培训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招录的干部大多为法律专业人才,特别是分院级检察机关定位为办案机关,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及其匮乏。其次,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档案工作往往被视为“副业”,并不易显现价值,因此青年干警大都不愿从事档案工作。领导在选用档案人员时,不得不将一些年龄较大的干警安排来从事档案工作。由于他们既没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对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且对其培训也没有真正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他们较难做好档案工作。因此档案管理员在工作中处于“门外汉”的尴尬状态,阻碍了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检查档案工作重管理轻服务的特点,影响了检查档案的利用服务水平提高

检察机关档案室保存着自建院以来大量的档案资料,每年还有大量文书和诉讼卷宗产生,这些档案资料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资源,记载了每个检察机关的发展史。而个别检察院的档案人员仍把自己当作传统的档案资料收集员、整理员和保管员,在对档案资料按部就班地收集、整理、归档之后,就束之高阁,等待利用者上门查阅,这种工作模式严重影响了检察档案的开发利用水平。

三、加强检察诉讼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检察诉讼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检察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侦查案卷,在审判监督中形成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形成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是反映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重要凭证。要规定各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把办结的诉讼案卷向院档案室移交归档,归档的文书、诉讼案卷材料应齐全完备,达到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诉讼案卷的归档标准。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分类组卷;要严格按照著录、索引规则,建立和完善诉讼档案数据库系统、查询系统和库房管理系统。

(二)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建设专业化队伍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基层人民检察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由此可知,设置专门机构和配有档案专业工作人员是实施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的先决条件。

要提升检察档案管理人员政治素质,树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坚定的事业心,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检察档案的重要性以及它们潜在的价值;建立对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培训的制度,尽快提升其业务水平。

(三)提高检察诉讼档案的开发利用水平

1.做好检查档案的编目和编研工作

做好“编目”和“编纂”。在一般档案编目基础上,将内容一致的档案信息集中编目,对各类案卷按其罪名进行集中编目,写明时间、案由等,系统地加以利用;编纂,即对档案信息进行系统化、精练化的过程,把庞杂的零散的档案信息进行有机地结合和系统的考订、加工,使其准确系统。如对库藏有关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案件的档案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有深度的专题材料,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特别是对大事记的编写,要倾注大量精力,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检察事业发展情况。如2012年,档案人员通过对数百份档案卷宗进行逐一查阅,撰写了《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办理假户口隐瞒身份逃避抓捕问题应引起重视》,被中央办公厅转发,并分别被总理、公安部孟建柱部长作出重要批示。通过编研,档案资料得到二次或更多次的精细加工,使档案资料浓缩化、优质化,产生一系列增值的新产品。

2.开发检查档案信息检索平台

充分发挥电脑技术的优势,尽快开发出多功能、全方位的检索系统和检索工具,让使用者及时查到高质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增强快速查阅能力,扩大查阅范围,尽快形成检察机关档案网络系统,做到资源共享。大力采用缩微技术等先进技术,提高档案自身的科技含量。积极探索档案自身增强科技含量的方法和途径,使检察档案发挥最大效能,提高其利用率。如北京市检一分院更新工作方式,对档案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和检索。将全部库存诉讼档案卷宗及文书档案等信息全部补录制成档案电子数据库,实现了“一键式”管理和检索,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更加方便快捷,把静态的档案信息变成了可以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数字化资源。

3.搭建检查档案开放平台

随着社会的进步,检察档案作为社会共同资源得到广泛的认可,积极探索检察档案利用与开发的各种渠道和途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是探索对外开放档案渠道,借助“检察开放日”、“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务公开日”等平台,向当事人及其人、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开放检察档案;二是探索拓宽公开查询方式,公开当事人通过电话预约方式申请查阅档案的条件,手续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三是确定公开查阅范围,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诉讼档案不予公开外,其他档案可以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

四、优化检察档案开发与利用工作的展望

检察档案开发与利用工作是一个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的工作,检察档案工作者必须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方面进行改善,优化对检察档案开发与利用的工作。

(一)加强理论研究

坚持加强对检察档案开发与利用工作相关的档案理论研究,使其更有利于指导实践。目前为止,我国检察档案方面的理论仍然滞后是我国检察档案工作发展的桎梏。检察档案工作必须要做到不仅从实际出发,研究分析档案工作的现状,还要具有长远发展的视角研究发展趋势。此外,要审时度势,用创新型思维探索检察档案开发与利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并且抓住机遇,制定相应的对策。正确分析和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使其更具科学性,同时,必须注重研究探索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

(二)优化馆藏

优化检察档案室馆藏质量与结构。首先,去粗存精,即对现有馆藏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案卷。其次,档案收集阶段始终坚持注重档案质量,必须把保管期限划定不准确、重复文件进馆等问题杜绝在进馆前。

(三)坚持标准与制度建设

档案是人类社会各种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档案价值的形成也是来源于实践。符合规律,符合实践的一般标准是整个检察档案工作标准体系的基础。因此,遵循档案价值的形成与实现规律,加快构建一套完善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相结合的检察档案工作的标准体系。此外,由于档案开发与利用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遵循一般标准外,还应探索理论性鉴定标准和技术性鉴定标准。

诉讼档案管理范文4

【关键词】诉讼档案 利用 民生 探讨

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为契机,深藏于机关大院内的各类档案开始逐渐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之中。检察机关的档案机密性较强,服务范围具有明显的政治烙印,但并不是无法给普通民众提供利用。

一、民生档案的定义

民生档案就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人的基本生存、基本生活状态和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基本权益保护状况的档案,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基本凭证。

二、诉讼档案服务民生的价值分析

(一)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有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建设。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检察机关服务民生的前提和基础。以民生需求为导向, 结合贯彻《政府公开信息条例》,收集本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文件,深入挖掘现有文件中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档案以及数据。按照业务性质整理收集的文件,确保每一份文件在库藏档案中有且仅有一个编号,科学有效的管理诉讼档案实体。服务民生要求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推动检察诉讼档案应用计算机技等对诉讼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 提供网上查阅、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

(二)诉讼档案服务民生,与检察文化建设的相互促进。检察文化是 “外显于检风检貌,内隐于干警”以价值观为核心的一种意识形态。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表现,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必然要求档案工作不断创新,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种创新方式,检察文化建设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诉讼档案服务民生的步伐。

(三)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拓宽诉讼档案利用的有效方式。诉讼档案利用范围与民众利用需求是一对矛盾,提供档案加工制成品能使矛盾关系缓和。调研文章、编画册、演讲材料等档案加工制成品提高诉讼档案的利用率,在维护诉讼档案机密的基础上便于普通民众接受、理解。良好的社会反应和高水平的档案加工品的良性循环促进了诉讼档案资源开发利用。

(四)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有助于加快档案工作者传统思想观念。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是检察机关贯彻国家政策的积极做法,检察诉讼档案工作者的传统观念是“少提供利用少出错,不提供利用不出错”,很多档案被束之高阁。自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突出民生,各行各业都开始将民生纳入工作中。检察诉讼档案工作者的思想观念受到“服务民生”的洗礼,开始尝试走出自闭空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里面向普通民众提供利用。

(五)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是检务公开的有效表现。诉讼档案服务民生,需要向普通民众宣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他们主动接近档案、主动认识和利用档案。也就将检察工作情况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展现在普通民众眼前,可以使普通民众更加了解检察工作,深化检务公开。

三、天心区检察院利用诉讼档案服务民生的措施

(一)四间工作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诉讼档案调研社会矛盾冲突发生的原因和表现特点,从中总结检察工作的规律和延伸检察职能,探索出一套综合化解社会矛盾的系列工作机制――“四间工作室”。办案人员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救助、专家咨询、关心疏导四项工作机制,分别从平衡利益、经济扶助、专业指导、心理健康关怀等层面,由浅入深地调节矛盾冲突、化解矛盾症结、填堵矛盾源头,引导案件当事人、申诉人合法、和平地表达诉求,扩展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培养检察干警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理念。诉讼档案服务民生,创新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社区矫正“三联”机制。判决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等监外执行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将导致社区服刑罪犯交付执行不到位导致“漏管”。天心区检察院因此探索建立了法律文书联名送达机制,对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与法院以其送达罪犯所在服刑社区的司法所,并在后续工作中与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进行联合督查。此外,以检察联络室为基地“联点帮教”组织检察官开展法制教育,为社区服刑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消除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

(三)经典案例进校园、进社区。人的心灵有时会迷失方向,需要善良意志来引导。天心区检察院每年都开展经典案例进校园、进社区的活动。检察官们利用诉讼档案写出了很多内容详实、形式多样的演讲材料,帮助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些材料以其真实性、简明性受到广大社会好评。

四、诉讼档案服务民生的建议

(一)营造氛围,加强宣传。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诉讼档案服务民生这一观念,整个检察机关系统中也要渗入这一观念。横向纵向两手不放松才能更有效的实现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此外,要继续深入乡镇、学校及社区, 走村窜巷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全方位的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是一项长期而且比较复杂的工作,收效具有滞后性。每个单位都应该根据工作性质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策略和制度,突出重点,一步一步的围绕重点实施。而不是急于求成,今天一种做法,明天一个策略。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检察院从横向可以联合法院、司法局等机关,纵向可以组织社区、街道。对于诉讼档案服务民生,众人拾材火焰高,从宣传到落实,各个单位共同协商,统一布局,影响力聚合在一起,收到的社会效益更为广泛。

五、结束语

民生问题伴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过程,民生稳则国家稳。民生档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计息息相关,与和谐社会建设密不可分。诉讼档案服务民生既是检察机关建设和谐社会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N].中国档案报,2008-02-07

[2] 严永官.论民生档案[J].档案管理2009(1):21-24.

诉讼档案管理范文5

一、基层法院档案管理的特点

法院档案有两部分,一是围绕机关的行政管理和组织领导方面的活动形成的行政文书档案;二是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档案。其中诉讼文书档案数量更多,这部分档案专业性强,从文件种类到立卷方法,从档案的收集整理到利用,都有自己的特点。

1.诉讼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法院工作活动的珍贵资料,大部分只有一份,是手抄本,因此是孤本,一旦丢失损毁,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

2.诉讼档案专业性强,使用频繁,特别是国家公安、安全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有关的刑事诉讼档案。

3.保管期限长、数量多。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诉讼档案数量不断增多,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诉讼卷宗大多保存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4.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随着全国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各地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将案件信息(1~5年不等)录入电脑,事实上形成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的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档案数量过大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上升,直接导致诉讼档案数量急速增长。不断增加的档案与基层法院有限的设施和人员之间的矛盾突出。

2.人员配备不足且频繁更换

目前,基层法院一般都配备专职档案员1~2人,有的则采取办公室财会人员兼会计档案的管理员、文秘兼行政档案的管理员方式进行管理,人员极不稳定。但《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管档案―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这对人员紧张的基层法院来讲根本无法实现,档案员工作量过大直接导致管理水平下降。

3.对电子档案管理不够重视

随着各级人民法院对物质装备的不断投入,档案室基本配备了电脑,并基本实现了省内联网,但受经费、人员素质的限制,“硬件硬、软件软”现象突出,对库存纸质档案数字化处理工作刚刚开始,仅将1~5年不等的档案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有的基层法院则根本没有进行录入工作,基本没有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使在审案件虽然基本同步实现了电子档案,但实际工作中,各基层法院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纸质档案轻视电子档案的倾向,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录入的内容是电子档案,仅仅将录入工作作为审判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既不备份也不存档,一旦电脑出现故障、网络出现问题,很容易损毁、丢失。

4.声像档案管理混乱

法院在审判及各类活动中形成了大量的声像资料,但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对声像档案往往存在两种错误认识:一是部分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声像档案,误以为只有上级来文、红头文件才是档案,认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带等不需要归档保存;二是误以为谁拍的照片就归谁,送往报社、电台的用完就算完了,怎么处理这些声像档案属于个人行为。这种思想的存在,使珍贵的资料没有能及时归档管理,或是损毁,或是散落在各部门和个人手中。

5.管理规定滞后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该管理办法与审判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如《办法》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但实际工作中,诉讼标的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案件大量出现,各地基层法院可以受理标的标准不断提高;若仍旧以十五万元的标的作为永久保存的标准,必将导致档案库存量过大。再如《办法》规定档案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归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诉、再审、执行等多种因素的存在,三个月根本无法归档,一般基层法院就也都一个年度归档一次。

6.档案价值没有的得到充分发挥

诉讼档案能够反映出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的诉求与答辩、举证和认证及依法裁判的真实情况。通过考察诉讼档案,可以全面认识一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诸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主和法制建设等各方面的情况。但遗憾的是许多基层法院对档案实行“静态”管理,归档时原封不动,归档后束之高阁。由于保密、人手不足等多种原因,利用渠道单一,一般只开展借阅档案一项业务,而整理、统计、开发、编研等工作几乎为空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全面普查案卷“去粗取精”

一是要根据基层法院审判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案件流程管理的需要,制定新的档案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卷宗保存期限,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工作。二是要对库存档案进行全面清理,建立起专门档案价值评估机构,制定档案销毁标准。由评估机构统一审查,统一销毁。三是保留销毁档案的信息价值。利用现代信息设备,设置专门档案信息程序,将销毁案件的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情况、主要证据等信息储存起来,保存案件档案信息,以备后查。

2.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基层法院一是要保持档案员的相对稳定,条件允许的法院应聘请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档案管理,条件不允许的也要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福利待遇,提高职业吸引力,使档案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二是要对专职档案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邀请上级档案局的有关领导具体指导,主动向先进单位学习,通过学习开阔眼界、拓宽思路、寻找差距、取长补短。三是要同时加强对各部门书记员、内勤、特别是法院综合信息网络管理员的业务指导。

3.加快纸质档案数字化进程

一是要提高对原始纸质档案的录入速度,将档案信息输入计算机,制作成现代化软件档案,实现其信息与载体的有机分离,将很重要的卷宗材料作为原始凭证以备查证、核对,保证档案原始性的公正与权威,使其具有高效、实用、快捷、方便的特点,大大地节省时间和空间。二是要实现档案管理设施的升级,包括:档案库房、档案橱(柜、架)、吸尘器、空调、去湿机、杀毒灭菌机、计算机、防火、防盗系统装置等设施的升级,对档案库房及档案管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新换代,科学地管理好新型档案材料。三是要规范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电子档案不同于纸质的档案,在收集、归档、储存的方法上都是不同的,例如,电子文书档案一般应以一个年度为限,将电子文件的最终版本刻录到光盘等存储载体上;对网络环境下生成的大量的业务电子文件,宜采用备份的方法,在网上进行,但不宜将备份文件和原电子文件存放在同一台服务器上;为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便于保管和利用,一般以保存两套同版本的电子文件为宜,一套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另一套由相关业务部门异地保管。在硬件管理上,也需要特殊的保管设施和环境。为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尽快出台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全面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4.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

一要规范工作规程,依据《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制定归档、保管、鉴定、借阅等各项操作规范和工作规程;二要实行报结案审查制度,报结案的同时应将案卷材料整理装订后送审判监督庭或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三要确定归档限期制度,严格办理诉讼案卷移交手续,编制归档目录,做到归档及时、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四是要严格实行借卷登记审批制度,制定一些借阅、查阅档案规定,严格诉讼档案的管理,对所借档案由专人负责及时将借档人姓名、单位、时间、内容、件数等信息进行登记;五要规范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归档数量、质量情况以及超期未还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在局域网上通报。

5.提高编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

一是要编制较为详细的检索工具,改变单纯以案号为唯一检索方式的工作方法,归档时在案号、案由、原被告等信息的基础上辅以关键词,以方便各种信息的检索、查询,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二是要组织人员坚持编写登记台账、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发文汇编或专题汇编等,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对既往的诉讼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为立法、司法监督等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四是要组织审判人员和调研、审监部门通过查阅既往的诉讼档案从中总结审判经验教训,改进审判方式,编写审判案例,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

诉讼档案管理范文6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立法力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形成,这也为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有效保障。然而,由于社会、历史等原因,我国的社会法制尚不健全,在许多领域都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诉讼行为日益频繁,而立法工作又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程序复杂等问题,往往会导致一些社会重大事件在走上诉讼程序后,却发现没有明确可依的法律条款,从而大大影响了审判进程,这也再一次向我们证明“立法乃是法治之本”。作为法律工作一线的法院、检察院,在成年累月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大量的诉讼档案,这些档案全面采集了第一手的案例资料,具有反映现实的典型性,是研究和修订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剧烈变革的特殊时期,在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往往存在着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要及时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并逐步完善法律领域的空白与不足,诉讼档案无疑是的最直接、最便捷的参考材料。各地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通过深入一些矛盾突出、影响较大的社会诉讼事件背后,利用档案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法规,及时进行了调查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以便科学拟定有关法规修改、废止的决定、草案。

2、充分利用诉讼档案推进执法进程

在法院工作中,执法是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健全的法律为各级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如何将法律诉讼的结果贯彻落实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由于诉讼事件多、法治观念差、法治力量薄弱,加之人员流动量大、缺乏保障制度等社会因素,许多诉讼行为在审判后,往往得不到很好的执行,久拖不偿,即使最后通过强制手段来执行,也会给诉讼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考虑到法律诉讼的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对法律逐渐会敬而远之,反而通过一些报复、私了等民间方式解决矛盾争端,这也是当今困扰我们法治进程的另一重大难题,法律的威严性、有效性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以往在判决产生后,部分当事人出于对判决结果不满或轻视法律威严等原因,对相关赔偿责任往往采用逃避、拖延等举措,这也是一种较为普遍和无奈的社会现象。而诉讼档案是法院、检察院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审判过程最原始、最全面的信息记录,不仅记录了审判工作的直接结果,同时也记录了案件在侦查、举证等环节的重要信息。这些档案并不是单纯地作为历史资料而保管,因为它在执法过程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执法人员通过阅读诉讼档案,可以更加全面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在执法的沟通过程中也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指导、法律督促等工作,通过刚柔并济的手段有效消除矛盾的集结点,打通当事人的心理障碍,从而全面促进执法进程。另外,对于影响巨大的恶意抗法行为,还可以将其诉讼档案向各级行政部门通报,实行联合执法,也可利用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从多方面打击其不法行为,迫使其尽快履行法律责任。

3、充分利用诉讼档案加强法律监督

立法和执法是法律工作的两个基本点,通过加强这两方面的基础工作,可以对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法律并不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单方面的权力体现,在当今民主社会,一切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相应的监督监管机制。同时在审判工作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案情本身的复杂性、量刑尺度的把握等种种不确定因素,判决错误或不合适都是难免的。因此,司法公正作为一切法律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在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结束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必须接受检验、监督。档案作为一种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凭证性,它是人们解决矛盾、处理纠纷的重要证明。同样,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诉讼档案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真实地记录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历史进程,对检查人民法院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的情况,对考查工作,总结经验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实施法律监督功能的重要依据。在发生误判错判或量刑不准时,对这些错案进行清理及再审、改判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诉讼档案。同时,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诉讼档案可以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提供重要的证据材料,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最真实有效的工具。随着我国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也不断加强,人们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诉讼档案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诉讼档案的开放利用需求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作为法律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将诉讼档案的公众开放、查阅利用作为深化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和工作窗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诉讼档案不予公开外,可以全面扩大诉讼档案的公众开放范围和程度,如向社会公开民商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卷宗的查阅利用,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让诉讼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4、充分利用诉讼档案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出现了诸如因城镇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土地征用等引发的诸多矛盾,许多地方在协调这类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纠纷时,往往由于处理不当而引发了上访、抗议等大规模的群众,甚至出现人身伤害等极端的社会现象。这既伤害群众利益,也有损国家形象,更是对我国的长治久安埋下了隐患,影响社会稳定。由于诉讼档案是处理纠纷、解决矛盾的确凿证据,在解决各类纠纷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凭证作用,因此,必须开展对诉讼档案的利用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关系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同时也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重要依据。

另外,社会治安问题也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平衡,引起社会流动人口急剧增加,这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也为社会的安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在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可以针对各类犯罪行为的特点,建立相关的诉讼档案管理体系,通过分析研究这部分档案,便于熟悉辖区基本情况,了解社会动态,掌握违法犯罪情况,找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优方案,堵塞各种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隐患漏洞。同时借助这部分档案有目的、有重点地采取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杜绝重复犯罪等行为,以保持这些区域治安秩序有条不紊,这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做好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基础之上,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律工作,让诉讼档案真正成为协调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消除违法犯罪的准绳和依据。同时,必须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提升诉讼档案的法律效力,这是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最后,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信息化管理正在成为司法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要实现诉讼档案的现代化建设,必须对司法系统的档案信息进行统一规划,横向与纵向相互发展,通过对诉讼档案进行整理和加工,实行档案信息的网络化管理,使其他相关系统能够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如可以通过联网查询、异地借阅、影印分享档案信息资源,为审判人员审判、公安机关侦察、科研机关研究提供资料,提高诉讼档案的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