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护理概念范例6篇

居家护理概念

居家护理概念范文1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

历史文化街区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日益得到学术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经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由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的“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自2008年启动至今,已评选出40条历史风貌保护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街区,已入选的40条街区中,有许多街道已成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保护与发展的典范,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历史文化街区”此一概念却系晚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都有待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历史演变

“历史文化街区”是2002年以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核心概念,其前身为1986年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雏形大致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并于1986年在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被正式提出,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广泛使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具体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与《内罗毕建议》中“历史地区”类似,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包括城镇和乡村两类区域。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内外相关概念影响下形成了“历史地段”概念;1994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正式提出“历史街区”概念,而1996年在安徽黄山屯溪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则使“历史街区”概念变得家喻户晓并在学术界广受采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并于2002年以新颁发的《文物法》为标志真正进入我国名城保护制度。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等名词均成为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规范用语。

在2002年《文物法》颁布之前,“历史文化街区”概念依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而存在,主要指城市中划定的一些“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概念取代“历史文化保护区”成为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观层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概念(宏观层面为“历史文化名城”、微观层面为“文物建筑”)。

再后来,2008年国家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分化之后形成的适用于城市范围的概念。当然此一概念是一种行政法律术语,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当局的角度出发进行定义。

如若跳出行政管理视角,历史文化街区似应该包括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首先,历史街区是个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以此来区别其他一般的街区; 其次,历史街区是个区域概念,是由街道及周围社区共同构成的区域,这与单体的建筑或院落是不同的; 第三,历史街区是个生活性社区,代表一种长期形成的开放居住形态。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学术及实践指导意义,其后,随着围绕此一概念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中观层面的保护制度。此一制度在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微观层面的扩展,也为宏观层面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它与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建筑保护制度的接轨,标志着我国名城保护体系(包括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真正建立。

二、目前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若干误区

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日益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了种种“隐藏”的误区,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大拆大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街区和建筑“流水线”化。规划上强调“原汁原味”,而实际操作却是粗制滥造,装饰贴面及线条等都以涂料代之,复杂的砖雕、木雕都被简略,而大量旧屋拆下来的装饰构件本可利用却都成了垃圾。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简单化、模式化,搞成如同流水线上下来的一样。

二是过度“商业化”。历史文化街区过度商业化在我国早已被人诟病,但因投入巨大需要收回成本和经济利益驱动,该问题一直没得到有效解决,近几年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体现在以前是店铺充斥、“千铺一面”,现在则是把一些大宅院改造成高端会所、星级酒店,成为少数人把玩的“风雅”,拒老百姓于门外。

三是街区“空壳化”。一些改造后的历史文化街区,发现除了商铺酒店就是博物馆或名人故居,完全为旅游服务。原住民被完全迁出,很多原有的社区服务功能被清除,腾出地方搞旅游配套。游客一走,整个街区就是一个“空壳”。如此“保护”,只能保存一些文化碎片,但其中精髓早已不在,更谈不上传承。

三、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贯彻的若干原则

第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努力保护文化遗产,尽量保存真正的历史原物,对历史建筑进行抢救、维护、修整,不可将仿古造假当成保护的手段,混淆视听,误导游客。历史文化街区中大量的历史遗存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城市建设、发展旅游业必须以文物保护作为前提,必须坚持:当保护和建设发生矛盾时,宁肯放弃经济利益,也不做危害历史遗产的开发行为。

第二,坚持科学开发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并不排斥对其进行科学的开发行为,事实上,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科学的利用,是实现对其保护的根本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教育功能,而旅游则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这种教育媒介的作用,科学地开发是实现保护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第三,坚持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可持续性发展既是发展的原则,又是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开发时要有明确的计划性,注重保护与开发行为的连续性。同时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保护和开发的协调性,主要是各责任主体在具体工作中的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协调管理能力,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给予有力的保证。尤其要注意的是,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四、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特殊方法

1.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

2.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街区就会失去生气和活力,变得死气沉沉,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失去其积极意义。

3.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未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发展趋势

为了开发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旅游,必须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自身历史文化特色来进行整体规划定位、明确开发思路、制定经营策略。

多学科共同参与,科学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与开发绝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因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历史、文化、旅游、规划等各个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的意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文化、旅游等多项职能,同时结合街区的建筑保护规划、街区发展历史渊源、区域城市规划等多种条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

凸显历史文化街区的多样性和真实性,努力形成历史文化街区点、线、面立体化保护格局。

一方面,各级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制订历史文化街区的科学保护规划,从整体上做好其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重点文物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形式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保护格局。另一方面,应当提倡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同时,注重保护传统民居及其环境,将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实施整体保护。不仅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与之相联系的、活态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如街区居民和睦的邻里关系、古朴的生活情趣和传统的节庆风俗等等,防止街区文化环境解体和空壳化倾向。其实,历史文化街区的人文生态环境恰恰是游客最为关心和感兴趣的对象所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存街区的文化生态也就是在保护最为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

完善利益相关者机制,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来参与保护与开发工作。

和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相比,历史文化街区特殊之处在于当地居民仍居住其中,当地居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人,享有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要积极取得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参与,注重培养当地的志愿者队伍,激发他们对故土的热爱和自豪感。要通过加强传统民居建筑维修、完善生活基础设施、改善社区生态环境等措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吸引力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文化旅游经营策略

每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能够在岁月洗礼下生存和发展,必有其独特的文化氛围和产业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发展的成败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休闲品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文化,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经济复兴,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因此在业态选择上要结合传统文化,引进有特色、有内涵、有品牌、有聚集效应的商户;要积极鼓励回迁居民,以下店上坊、前店后坊等形式恢复传统器物的生产加工场景;要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元素,引进合适的业态,为游客提供配套服务。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必须注重把握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微妙平衡,努力做到趋利避害,实现“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历史文化街区要活态保护[J],中华民居,2010(8):84-89.

[2] 戴湘毅.历史街区的文化意象及其旅游发展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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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景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城市规划的作用——论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的 互动[J].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06(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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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单霁翔.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延续城市发展文脉[N], 中国文化报,2011-01-19.

居家护理概念范文2

关键词 设计新概念;以人为本;绿色生态;亲情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住宅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买房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居住”需要。住宅逐渐从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变,所以住宅的设计理念不断变化,“以人为本”,“绿色生态住宅”和“亲情住宅”这些新概念住宅不断被提出,满足人们对住宅的需求,适应了当代人们对住宅发展的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1.以人为本

住宅新概念的提出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我们不能脱离人来探讨未来住宅的发展。在研究人居生活需求的同时,需要营造高标准、个性化、多层次、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现代新住宅,满足人们需不断提高住宅质量的要求。所以,在新概念住宅中,静谧、清新、体现十足的个性特征的多层甚至小高层住宅花园化渐渐成为一种新的设计主流,大面积退台设计、入口大堂花园式设计比比皆是,诸多独栋、联排或叠拼住宅的设计手法被更多地运用到多层住宅的设计中来,同时“情景花园住宅”也进入人们的眼界,渐渐成为当代住宅的新宠。

景观环境的设计理念也日渐深化,使居住体验更能体现人文本质。依山就势、与当地地脉等人脉相融通和谐的设计,极大的尊重了景观的均好性。同时出色的规划和景观设计使住宅透出弥足珍贵的文化底蕴,集观赏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绿化,进入式草皮和层次分明、高低错落有致的各类植物给人以赏心悦目的感受。通过园路铺设、布置桌椅、点缀小品等措施适当吸纳人流入绿地, 在保护绿色的同时将人的行为融入绿色,让住宅用户乐于长时间在户外活动, 享受温馨阳光的呵护, 感受鲜花绿叶的芬芳与清香的快乐。

2.绿色生态住宅

真正的绿色生态住宅的内涵是全面的,它即适应当地的生态而不破坏当地的生态,具有绿色、生态、节能、低碳、智能和可持续发展等优点,它综合运用了当代建筑学、生态学以及科学技术的成果,把住宅建设成为一个小小的舒适完美的生态系统,为居住者提供了生机盎然,自然气息浓厚,舒适健康经济的居住环境。随着我国住宅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住宅要求的提高,绿色生态住宅作为新的设计概念被广泛提起并且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成为当代住宅设计代表性新概念。

绿色生态住宅是以与自然相和谐为宗旨,在进行住宅的设计时候要大量采用更适合人类生存。同时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世界各国对建筑节能低碳的关注程度正日益增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筑使用能源所产生的CO2是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来源,所以住宅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绿色建筑设计理念要考虑节约能源并讲究回归自然。所以绿色生态住宅要充分利用太阳能,采用节能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和空调,减少采暖和空调的使用。根据自然通风的原理设置风冷系统,使建筑能够有效地利用自然风,以充分利用环境提供的天然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建材上要使用更有利于人类健康的绿色环保型建材,主要使用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装饰材料等高科技材料。使使用的材料降低天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废弃物治理与处置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垃圾处理举措措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并由小区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居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绿色生态住宅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舒适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应用高科技进行细节处理,提高人们住宅生活的舒适度。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建造高技术集成型住宅来塑造高品质的生活。使居住者感觉良好,身心健康。

3.亲情住宅

住宅在满足以人为本和绿色生态需求后,更应体现亲情这一元素。亲情住宅这种新概念住宅的提出直面现在社会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 “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同时邻里关系不断疏远。通过这种新概念住宅的功能设计,同时营造一种亲情社区氛围,加强了住宅社区的亲情沟通和相互的邻里交流,这无疑是一种极具市场竞争力的新型概念住宅形态。

亲情住宅的“亲情”主要体现在住宅的规划设计上:在住宅家庭内部,住宅户型设计上,让一家三代人可以同居一处。使家庭内部三代人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还同时使子女可以更好的照顾老人。比如每个别墅底楼配有主卧并带书房、卫生间。这样,有老人的家庭,老人就可以在这一层独立居住、也十分方便老人的出行。这种情况下既可让老人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减少了两代人之间观念上差异的冲突,又方便子女照顾老人和老人和子女之间的交流,增进两代人之间的感情,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发展。

邻里之间,在“现代邻里,都市街坊”的规划设计理念的基础上,将中国的传统居住文化和现代建筑设计手法相结合,并且给“街坊”这一古老词语赋予了新的含义,让传统的四合院落感重新回到现代居住小区。在邻里的相处中,也可以通过一些细节培养邻里的亲情,比如将整个园区都种上果树,一户一棵,四季瓜果飘香。

4.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住宅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住宅设计概念的创新中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要认真体会品味生活,把生活所需的元素融入到现代住宅的设计中,切实提高住宅的设计质量,创造优美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满足人们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周薇. 浅谈“环境设计中的城市生态住宅设计”[J]. 文学与艺术,2011(1):220-220.

居家护理概念范文3

关键词:非婚同居;构成要件;法律思考;大学生非婚同居

近年来,非婚同居关系在社会中广泛盛行。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家庭活动和性生活的前提是婚姻。但是面对非婚同居的现象,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系统的、明确的规定。当代大学生作为一个成人团体,他们更愿意接受这种既可以满足自身要求,而且成本低廉的生活方式。这种轻松的生活方式会加深非婚同居的漫延。

一、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

对于非婚同居,法律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非婚同居的概念,法律界所持的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当然非婚同居与结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婚同居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能像婚姻一样被法律所保护。但是非婚同居并不违法,因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非婚就一定不可以同居。所以非婚同居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并不被法律所保护,但却具有法律意义。那么构成非婚同居的要件包括:第一,非婚同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人,且这两个人不可以是同性。其中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有婚姻关系,或者与多名异性保持长久的同居关系。第二,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建立同居关系,并且产生公共的生活模式。在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都能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负责,这其中包括性生活。第三,双方当事人同居需要一定时间之后,在此过程中形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以此保证持续性和稳定性,特此区别“”。

二、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一)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与通过正式婚姻所产生的人身关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并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程序。所以非婚同居者之间不会因为同居而产生像合法婚姻所产生的配偶间的人身关系所以双方对彼此之间亲属的姻亲关系和婚生子女关系都不复存在。而且《婚姻法解释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彻底否认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可诉性,既不承认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身份关系。即同居双方不会因为长时间的同居关系自然的转变为配偶,法律不得承认。所以不存在合法配偶之间因婚姻所产生的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但同居双方所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虽然在称谓上还是使用“非婚生子女”,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非婚同居的终止,我认为同居双方当时人可以随时终止同居关系。如果同居一方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也当然属于同居关系的终止。

(二)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中虽然否定了非法同居的可诉性和身份关系,但就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而言,同居当事人可以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约定自行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处理。在11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也做出了一些解答。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有法可依的、且比较全面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这些规定在操作方面缺乏具体标准,实践起来比较困难。这些处理办法与一般合伙关系的处理如出一辙,个人财产仍是个人财产,而共同财产按照多劳多得的规则划分。对于非婚同居的女方当事人,充其量也就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给予一些照顾。非婚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并不能按照合法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所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可能会导致某些利益得不到正当的保护,所以本人认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进行完善。比如:同居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居前后的个人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同居后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可以视作共同共有。在分割时,根据共同财产中个人所出份额的多少进行分割,应充分照顾到女方;关于同居前后的个人债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同居债务方自行承担;关于同居后产生的共同债务,同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婚同居对大学生的影响

如今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在各个大学周围的各个居民小区内有不少大学生的租房踪迹。婚姻对于大学生是不现实的,但是作为一代特立独行、随时需要个人空间的大学生认为非婚同居是一个极佳的生活方式,这正好满足了他们不管是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物质上的一种极简约的要求。这是一种对社会道德、性道德的放纵。虽然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们还是在吸取文化知识的阶段,非婚同居让他们过早地体验的似婚非婚的生活,以此对真正的婚姻生活缺乏正确的理解,导致将来的婚姻生活不幸。这里不是阻止大学生正常恋爱关系;因为非婚同居,有女大学生意外怀孕的例子也不在少数,这样不仅影响的个人的学业与前程,更严重的是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伤害;非婚同居的大学生虽然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但是满足两个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经济方面的压力,有些大学生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比如:盗窃等。所以,个人认为大学生非婚同居应该被严格控制并禁止。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因非婚同居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一定得要充分重视和解决。要对现行婚姻法进行完善,并规定明确规定关于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划—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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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遂全.家庭婚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16.

居家护理概念范文4

【关键词】社区护理;护士;素质培养

【中图分类号】R47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5-0316-03

社区护理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社区为中心面向社会,群体,家庭提供连续,方便,经济的护理服务。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社区医疗已经成为城乡居民就医的主要方式。随着健康概念,医学模式,人口构成和疾病构成的改变,社区护士就要成为社区居民:健康意识的唤醒者、医疗护理服务者、初级卫生保健者、居民健康的咨询者和教育者、社区关系的协调者和合作者、健康保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居民健康的观察者和研究者。为了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保健服务的需要,因此加强社区护士的素质培养是当务之急。

1.加强社区护士职业道德素质培养,提高社区护士的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素质是实施社区护理的先决条件,道德素质是护士素质的核心。社区护士应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诚实的品格、必须有促进健康为已任的责任感、有同情心、方能拥有热情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社区服务[1]。社区护理是烦琐而繁重的,要经常出诊、随访、家庭病号服务。这就要求护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律性,要坚持职业标准,在单独的护理活动中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以精湛的技术和高尚的思想情操,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于社区护理事业。

2.培养社区护士健康的身心素质:社区护士做为一个高应急、工作量较大的职业群体,其良好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工作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社区护士工作的范围和领域已远远超出传统的护理概念。由于护理工作压力大、节奏紧张、体力消耗大等,所以护理人员必须学会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调整自己的心理能力[2]。社区居民的病情、心理特点、社会背景,家庭环境等都处于不断变化中,这就要求护理人员要敏锐地、灵活地、及时地发现社区居民生理上、社会上存在的或潜在的护理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3]。社区护士良好的身心素质能消除患者和家庭的烦燥和苦恼,只有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和困难、挫折时才能理智地处理。

3.加强社区护士业务能力的培养:丰富的学识、经验和技能是实施社区护理工作的关键,社区护理的特点是病种多、院前急救多、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多。这就要求护士除必须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外,还要有扎实的实践技能和急救措施,从而能以最快的速度应对突发事件。如帮助居民拿检查单、拿药并做好药物咨询等。如果遇到抢救患者时,还要进行大量的护理操作:如心肺复苏、静脉穿刺、心电监护、导尿、吸痰等,护士都要熟练掌握,所以社区护理服务要求护士是“全科护士”。因此社区护士要不断学习,拓展业务知识,提高护理质量;同时还应有法律意识及防范纠纷意识,依法从事护理服务。从而预防或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确保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4]

4.掌握沟通技巧,提高人际沟通和协作能力:护理沟通是以患者为中心,利用一定的语言和身体符号,护理人员与患者和家属之间进行的信息传递,并获取理解的过程。由于社区护士常常在团体环境中工作,接触的社区居民文化差异大,要想获得各种信息,达成社区人人参与卫生保健的目的,就必须有较好的人际交流、沟通和协调的技巧。在与居民交谈时,要使用通俗的语言,尽量减少专业术语;同时端庄稳重的仪容和微笑,在与居民交谈时也是一种无声的语言,在微笑中取得居民的信赖。同时沟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学会倾听,社区护士要耐心地倾听他人的诉说,并能够恰当地表达理解他的感受,使诉说者能够把他所面临的问题和情绪都表达出来,护士才能准确地发现病人的问题,从而提供准确可行的护理与服务。所以有效的人际沟通和团队协作是实现社区护理的前题。

总之,作为社区护士,需要具备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以满足社区护理的需要,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何国平、张静平,实用社区护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36。

[2]王燕红、姜丽,21世纪护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J]:中外健康文摘(临床医学版)2008、5(4):50。

居家护理概念范文5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建议

一、绪 论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与研究。笔者不揣学识浅薄,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一简单评述,并就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发表浅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见199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业大”教材。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见1984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概论》。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①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其表述都有欠恰当: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凡是登记结婚必需的法定实质要件,事实婚姻也应该具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等。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而结婚的,就有可能是强迫婚、早婚、重婚、禁止婚等等违法婚姻,不一定构成事实婚姻。只有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婚姻才属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也认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或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所以,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只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附加其他法定实质条件,明显欠妥。第三种观点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加任何条件,更不可取。2、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虽然,男女结合确定婚姻关系,有被社会承认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表示,这就是结婚要经过一定程序和举行婚礼的原因。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婚姻关系有无必要向社会公开、夫妻关系是否得到群众公认,并不是事实婚姻当事人所关心或所追求的。所以,第三种观点以“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作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却忽略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并且“群众”也是一个较难确定的概念。3、比较而言,第四种观点更接近事实婚姻的本质,但是,“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的表述也欠妥当。事实婚姻当事人以夫妻关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定范围的群众也可能认为他们为夫妻关系,岂无夫妻之名?只是事实婚姻不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承认而已。4、追求长久、持续的同居生活是婚姻当事人的希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也不例外。把长久、持续的同居生活作为事实婚姻的一个构成要件,不仅符合婚姻成立的本意,也可以把“一夜情”、短期姘居等等非婚姻行为区别出来。5、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方面,还有人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也可以是有配偶的男女。②笔者认为,这是对事实婚姻概念的误解。依照法学界的看法,已经结婚登记的或者已有事实婚姻的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后一登记结婚行为认定为法律重婚,构成重婚罪;已经结婚登记的或者已有事实婚姻的又与他人未经婚姻登记而结婚的,后一婚姻行为称为事实重婚,也构成重婚罪。③所以,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是法律重婚,或是事实重婚,不能称之为事实婚姻。因此,依笔者之见,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法学界的说法也不一致。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唐世涛认为,事实婚姻具有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笔者认为唐教授对事实婚姻特征的概述虽然齐全,但这些特征是否真正符合事实婚姻的本质,也有探讨之余地: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是存在的,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不一,特别是否认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产生事实婚姻,就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所以,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有欠科学性。2、一般说来,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但并不排除不对外宣称、群众也不公认的事实婚姻形式的存在,所以,关系公示性也不是事实婚姻必要的特征。

三、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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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国家”是中国崛起逻辑的核心概念。在“公民国家”语境中,主权国家诞生后,“民族”概念就转化成一个文化的而非政治的概念。从法权的角度分析,在国家主权确定的条件下,“民族分裂”已不能准确地表述“分裂国家”的含义。因为民族分合在这时已不是一个法权或者主权再造的过程,而是一个文化再造的过程。比如今天你可以说自己是汉族,明天你也可说自己是其他民族,这里只形成了新的文化类型,并不触及法律;但说你不是中国公民或要分裂国家主权,那就要触及和触犯法律了;“民族自治”也成了一个突出特定国家区域行政的概念,而不是突出特定民族的行政概念。在“公民国家”语系中,当个人的人权与公民权冲突时,公民权高于人权,因为这时的人权的主体即个人自决权为了获得国家保护已在建国时自觉地让渡给了公民权;当宗教权利和义务与公民权利和义务本文由收集整理发生冲突时,公民权利和义务高于宗教权利和义务,国家只依法保护履行纳税和效忠国家等义务的公民的宗教选择;当民族选择权(国家建立后“民族自决权”自动消亡)与国家主权冲突时,国家主权高于民族选择权。由此,笔者认为,在维护祖国统一方面,用“分裂国家”代替“民族分裂”的概念,是现代法权国家的一般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分裂国家法》不仅适用于台湾地区,同样也适用于中国任何一个地区。2008年西藏“3·14”暴力事件发生后,4月1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三亚会见来访的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时表示:“西藏事务完全是中国内政。我们和达赖集团的矛盾,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分裂祖国的问题。”

公民身份是“人民自决权”和“民族自决权”自觉让渡给国家主权后的产物。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中具有首要意义的是被纳入“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公民在对国家尽其依法纳税和效忠义务的同时,国家对其权利也担负着依法实行保护的责任。在这种互相制约和依赖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家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全体公民的积极性。古罗马曾用扩大公民权范围和数量的方式获得国内居民对国家目标更广泛的支持,西方在通过实现从专政体制向法治体制的转变赢得国内大多数公民的支持。中国在革命胜利后,也曾经历过“人民民主专政”时期,其间的居民身份也曾以阶级“成分”来划分。但是,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国内阶级关系已发生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开始依法治国的探索,依法治国已成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与此相应,国家居民身份从以往的“阶级成分”向公民身份转变,国家政体由阶级国家转变为公民国家似乎成了既可与世界文明对话,又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中国活力的必经之路。

值得说明的是,“公民国家”的概念比“公民社会”的概念,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