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证券投资范例6篇

期货证券投资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1

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法加强了对辖区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咨询活动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上市公司做财务顾问业务;二是一些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办法》和《细则》,如发表咨询意见时,不署机构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也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说明,甚至仍在传播虚假信息和市场传言、出租业务资格等;三是个别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2

组织制度创新

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最高层面是制度的创新和创新的制度建设,其次是组织的创新和创新的组织建立。二者共同促进创新机制的建立。而创新机制的建立对于一个证券公司是长久的根本性的创新解决方案,制度、组织保证是某一种或者几种创新产品不可比拟的。这种自上而下的创新机制是事半功倍的,是最有效率的创新运作方式。从组织制度创新过渡到业务产品创新是最自然而然的。虽然这一过程是可逆的,但成本却是高昂的。

创新意识的培养:从组织制度的层面来说,首先是创新意识的培养,创新不仅是研究部门的阳春白雪,更是所有业务部门的真金白银。创新渗透于所有业务中。当然,在某些部门,创新的重要性要大于其他部门。创新无处不在,创新无时不在。在目前的市场氛围中,需要树立时时刻刻创新的意识,机遇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作为非创新类券商,也需要时刻准备着,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意识的形成、制度的完善、组织的建立、人才的培养,都是需要时间的。

建立一套鼓励、保障创新的制度:一套鼓励、保障创新的制度是一个企业对员工的最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度建设是一个走向成熟的券商不可或缺的。在金融市场中,稳定的预期是信心的源泉,这一定理在一个金融企业内部照样成立。

为把风险减小到最低,建议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机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发展与风险控制的新监管机制已经形成,这要求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规模与其本身的净资本数量相匹配。

合作意识的增强:跨业务部门合作是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成功的重要保障。合作意识需要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改善。券商对部门自身内部组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使创新活动能够顺利贯通“战略、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业务、产品”五个组织功能模块。作为一个企业,券商需要重新整合资源要素,以服务于创新业务拓展方式。对于综合类券商而言,要均衡各项业务收入,避免再次出现过度依赖某项或某几项业务的被动局面,同时结合金融发展趋势,为走向金融控股做好战略准备。

证券市场产品创新和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步伐在加快,这迫切要求证券公司改革内部运营和管理模式,围绕创新业务调整和新设业务部门。为解决创新过程中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有券商专门建立了“新产品和新业务推动委员会”制度,力争在新产品和新业务两个领域有所突破。有些券商则建立“金融创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公司的创新业务。

加强研究部门建设:最后是研究部门建设的问题,研究部门是金融创新的发动机,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业务创新的开拓、创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创新人才的培养等,都需要强大研发力量支持。研究部门力求做到“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战备级别”,一旦公司具备资格,产品即可推向市场。

业务产品创新

在创新业务给券商带来丰厚利润之后,随着该利润总额和占比不断上升,证券公司开始越来越重视这一现象。

优先发展需要的品种并学习国外经验:在业务和产品层面,对于大多数券商来说,目前的紧迫任务就是进行业务与资源的整合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券商的研究能力特别是产品创新能力是创新的起点。业务产品创新的原则就是“实用主义”―优先发展公司需要的、能即刻开展的、并且带来利润的品种。

就目前国内创新业务的实际水平和开展情况来看,奉行拿来主义的占多数。西方国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创新发展的初期,我们能够根据国情学习掌握就是成功的。因此,对西方资本市场及时的跟踪调查研究和对部分券商业务动态的高度关注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看到,大部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还离不开银行的合作,银证合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集合理财、金融衍生品要与投资、经纪业务对接:首先来看资产管理业务,作为2006年创新业务中最大的利润贡献者,以集合理财为起点的券商创新浪潮为中国券商的成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榜样。该业务已由单纯依靠价格竞争转向以业务创新能力和投资水平为重点的非价格竞争。集合理财计划的管理能力是考验券商综合实力的指标。其产品可以是一种全面的创新,也可以是将内外市场现有产品的重新组合,或者是将现在产品改造或者是增添新的效用。但无论如何,获得监管层的核准才能算是过关。而要持续经营、赢得市场的持久信任,就需要投资能力的加强。能否赚到钱、使客户资金升值,才是最终获胜的利器。

集合理财需要券商及时推出适合客户需求而又被市场认可的产品。根据投资者需求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计出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理财产品。客户方面,除了拓展普通客户,还需要介入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市场,为这类低风险偏好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加强证券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客户资源共享,将投行、经纪等业务部门的重点客户拓展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金融衍生品方面,目前主要是权证的交易和创设与注销。加强对股权衍生品和利率衍生品的开发和投资。研究正股和权证的相互关系,寻求低风险套利的市场机会;探索ETF和LOF与相关股票组合之间的低风险套利机制;将期货、期权、商品价格债券、利率、汇率等各种要素结合起来,利用金融工程创造出一系列新产品。

建议把对集合理财和金融衍生品的研究与公司的证券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结合起来。投资是把双刃剑,关键是要寻求投资风险和收益之间较好的匹配。为此,积极追踪机构投资者动向,适应证券市场投资理念和产品创新趋势发展要求,将投资重点集中在低风险的证券品种上。

基金、QFII&QDII研究与经纪、投资业务对接: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方面,建议该方面的研究和投资业务、经纪业务结合起来。2006年以来,随着管理层大力推进,市场投资者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中流砥柱。在基金管理方面开发出了套利基金、对冲基金、杠杆基金、雨伞基金、股息滚动投资、定期投资计划以及定期退股计划等新品种;以QFII、QDII为代表的跨市场操作者越来越多,研究它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投资指导作用。

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要根据自身资源和环境确立合适的经纪业务发展战略定位,实施差异化的竞争战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结构。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措施,重点强化公司的营销管理和机构,强化营销职能,促使证券经营网点向销售和理财中心转变;构建以证券经纪人制度为核心的营销组织模式;加强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实施银证合作和金融交叉销售;搭建标准化、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公司内部的资源共享,发挥整体优势。

此外还应建立以集中交易为核心的大集中模式,建立集中清算、集中数据、集中财务、集中监控系统和CRM系统。完善的基础设施将在产品创新上享有效率优势,相关的风险也更容易控制。

资产证券化研究与投行业务对接:资产证券化业务,建议该业务的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结合起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金融总量不断增加,不良贷款的增加和房地产证券化的不断深入,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将会非常惊人。证券公司凭借其业务、技术和客户优势,能取得在发行和账户管理方面的收入。券商甚至可以调整投行业务的部分职能,成立资本运营部,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20世纪6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主体,在融资创新方面先后开发出了不同期限的浮动利率债券、零息债券、抵押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超额配售权等金融新品种;在并购方面推出了桥式贷款、垃圾债券、票据交换技术、杠杆收购以及种种反收购措施。在发行市场新老划断后,发行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创新品种明显增多,推出了全流通下的询价制度、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制度、非公开定向发行、股本权证、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一系列创新。

IPO方面目前的两个机会也要重点关注:一是全流通的到来为创业投资在IPO后的退出提供了条件,给证券公司开展创业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机会;二是企业中“A+H”上市成为下一阶段大投行的业务重点。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要枕戈待旦: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是2007年的重头戏,是各大券商全力争夺的主战场之一,目前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所有券商应该枕戈待旦,进入一级战备状态。密切关注融资融券相关细则的出台,结合券商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梳理。积极寻找战略合作的期货公司,做好参与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如交易资格、资格、行情线路、交易线路、客户甄别、投资者教育等。

(作者供职于民族证券研发中心)

背景链接

券商盈利模式加速转型

中信证券2007年8月23日披露,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今后拟以自有资产出资设立一家全资专业子公司,开展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

监管部门近期将就上述事宜作出意见,这意味着国内证券公司将有望获准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目前监管部门将国内券商“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券商股权投资与国际私募股权(PE)都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

改变券商盈利结构

2001年4月证监会要求停止直接投资并进行清理。

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政策瓶颈由此消失。

从中信证券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业务的模式来看,证监会也希望通过批准合格券商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直投业务,来进行相应的风险隔离。为了控制风险,可能试点期间将会采用自有资本金进行投资,而不会考虑对外募集资金。

目前,我国券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上,带有明显的“靠天吃饭”的性质。创新类业务的逐渐开闸,有利于改变券商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和业绩受资本市场影响波动性较大的被动局面,对券商创新类业务开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直投业务特别是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利润收入丰厚。从国际上看,直投业务是国外投行的重要利润来源。

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获批之后,证券公司其他创新类业务也有望陆续开闸。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财务顾问、兼并收购业务将为券商持续的业绩增长注入强劲的动力。

金融期货牌照集中发放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发放已进入密集期。已有数量可观的期货公司拿到了由证监会发出的关于此类牌照的正式“批复”。截至八月中旬,已有近70家期货公司(接近全部期货公司的三分之一)通过金融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包括增资和经纪业务资格)。近期是金融期货牌照的集中发放期。

金融期货牌照分为经纪业务和结算业务两类。期货公司在申请结算业务资格之前,首先必须获得经纪业务牌照。在获得牌照后,期货公司方可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成为相应会员。在首批递交申请的期货公司中,不少公司同时涉及增资、经纪业务资格以及结算业务等资格的“连环”申请。为此,他们最终要在通过结算业务资格后,才可能获得牌照,而单独申请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如银建期货等,就容易提早获得牌照。此外,虽然不少公司已经“过会”,但发放牌照需要走程序。

证券公司备战股指期货

目前,期货公司形成了“三国鼎立”的局面:具有产业背景或雄厚资金实力的大型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参股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控股的期货公司,这又包含证券公司绝对控股和证券公司相对控股的期货公司。

而在形成这个局面的过程中,期货公司被券商地毯式收购掀起了一波不小的浪潮。目前至少有34家券商已参股或控股了偏中小型的期货公司,到今年年底,这一数字很有可能增长至50家。

券商系期货公司业务的侧重点将放在为母公司股指期货客户做服务上,事实上,现在相当多的券商系期货公司放弃了原有商品期货的业务。但是,优质大型期货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实力,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

业内早已形成共识,私募基金是未来参与股指期货的主要力量;期货QFII也将跟随股指期货的出台而诞生,传闻其初期规模为10亿美元。

被券商收购并不是期货公司唯一选择。除大型期货公司外,那些尚未与券商合作的期货公司有着更多的机会。虽然受限于资金门槛,但资质稍好的期货公司与外资、私募基金等合作,创新产品、开展混业经营,未尝不是一条好的出路。至少5家内地第一梯队的期货公司把到股市去融资作为它们的既定目标。某些大型期货公司都已确立了上市募集资金计划,甚至一些公司已开始与选中的壳公司展开接触。

五方携手跨市场监管?

联防期指跨市场操纵

8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此举标志着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框架正式确立。

此次五方签署的协议包括:《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以及《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反操纵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个具体操作规程。

跨市场监管协作的主要内容是构建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3

融资融券风险可控性低于股指期货

不可否认,融资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两种交易工具在交易方式上有一定的神似,但并不形同。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做空机制――融券业务,但是其做空方式与股指期货不同。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其风险的可控性要小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并且在交易所进行集合交易,市场透明度高,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风险可控性要远远大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2006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后搁置了一年之久,而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自2006年起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之中,测试仿真交易也已经开展数月有余,二者的准备情况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一直以一种灰色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畴之内,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业务,提高业务透明度,防范风险。但是,目前已经出台的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这类比较细化的操作指南,毕竟是在将近2年以前所制定的,当前的股市与两年前的市场已是大相径庭,这个事实细则是否使用,应当效仿股指期货进行模拟交易予以检验,方为稳妥之举。其实,在现货基础上的融资融券业务,其交易机制比股指期货更为复杂,若不进行仿真模拟交易,将会留下风险隐患。

同时,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也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不需要考虑的问题。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教育已经历时两年,遍布全国。而融资融券业务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还相对陌生,而且融资融券业务的门槛较低,因此投资者教育应当比股指期货更加深入。

股指期货推出不以融资融券为“前戏”

股指期货何时推出,已是老生常谈,期货行业、证券市场已对此有些疲惫不堪,惟有一些学者仍在津津乐道地讨论,加之融资融券开闸,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推出的先后主次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其实,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为必要前提条件,实际上,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参与主体不同,由于股指期货的合约标价较高,所以保证金较高。以当前点位计算每张合约需要保证金12万左右,因此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只有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才有可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构成会更加多元化,根据2006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融券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50%,虽然保证金比率高于股指期货的10%,但标的股票价格较低,且多元化,因此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满足上证所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证券基金、股票与债券,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更加广泛。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不会与股指期货一起形成对市场的操纵,上证所与中金所均制定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证所在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进行公布。中金所也采取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与风险警示制度等控制股指期货风险。因此,利用融资融券或股指期货操纵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小,特别是股指期货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模拟交易测试,风险制度运行良好。

又一关键时间窗口到来

股指期货曾经与三次推出的时间窗口擦身而过。第一次时间窗口在2006年4月到lO月,那时股权分置改革已稳步推进一年有余,证券市场各方都沉浸在中国证券市场驶入良性轨道的喜悦之中,中国殷市也正逐步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借中国股市根本制度改革顺利完成的东风,股指期货的推出必将成为涅磐在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凤凰。

第二次时间窗口,在2007年初至2007年4月份,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期货市场交易管理更加规范,也更适应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推出的新的时代背景。第三次重要时间窗口在2007年末。那时,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时间最晚在12月28日公布的传闻,在坊间不胫而走,中金所对于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速度也开始加快,但股指期货又一次与时间窗口擦肩而过。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4

关键词: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证券市场

一、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概述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的一种,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资产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特殊性在于标的本身不是金融资产,而是金融资产的价格指数。

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提供了规避市场系统风险的手段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到现在已近二十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也不断扩大。但长期以来,股票市场的交易工具却只是单一的现货交易,不允许信用交易和卖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金融交易工具的单一性,现货市场缺乏风险对冲机制,系统性风险较大,从而导致了市场效率低下,股票的真实价值被扭曲,单边市情况严重,波动幅度很大,从2006年的千点左右到2007的6000点高峰,之后过了一年时间又跌回1600点,这种跌幅远超过欧美发达资本市场,甚至比有股指期货的新兴国家的跌幅也大20-30%。在缺乏避险工具的市场中,投资者无法避免诸如金融危机、大小非减持等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丰富了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工具,使得我国股票现货市场有了相应的风险对冲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来进行对冲交易化解风险。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的推出给中国股票市场提供了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我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融资融券的推出使投资者可以超出自身实力进行交易,从而有足够的交易活动可以活跃市场,进而维持证券价格的连续性,从而达到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融资(买空)策略是投资者在看多的市场条件下借入资金入市的行为,这直接增加流入市场资金,提高市场活跃度,增加流动性。融券(卖空)制度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判断下跌而获利的可能,极大刺激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提高了市场信心和活跃度,从而间接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我国融资融券处于刚起步状况,进入门槛相对较高,且缺乏转融通机制,所以融资融券推出以来相对我国股票市场交易量而言成交量偏低,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无实质性影响。

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因为股指期货的低保证金、高杠杆、执行速度快等优点,让投资者对现有资产组合进行配置,或进行套期保值,这将吸引部分资金由现货市场流入期货市场;另一方面因为推出股指期货后,投资者能进行套利交易以及保值需求,则可以吸引资金入市,从而提高现货市场的流动性。

自四月份股指期货推出后,我国股市由于宏观经济面等外部原因持续下跌,股票市场的成交量持续萎靡,到6月低达到最低;而同期股指期货交易量持续上升。这可能是由于股票市场的下跌,吸引了一部分资金参与到到股指期货交易。但自7月份以来,股票市场开始回暖,股指持续上升呈逼空局面,交易量也不断上升,而同期股指期货的交易量也逐渐增加。据国外股指期货的发展经验,在短期内股指期货可能导致股票交易量的下降,但在长期趋势中,股指期货将和现货市场相辅相成,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交易量也将放大。

四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市场价格趋势和波动影响

融资融券由于初期的入市资金相当有限,且转融通尚未实行,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的影响主要在心理层面,对市场的直接影响很小。但是随着试点规模的扩大,尤其是转融通业务全面展开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信用资金进入股市,由于信用资金在市场中的交易更频繁,成交会更趋活跃。

我国自4月份推出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一路下跌到2478点,跌幅为28%;而同期上证大盘下跌到2319点止跌,跌幅为27%。这说明了股指期货走势和大盘走势有很强的联动性,但是不能笼统的说明股指期货是导致大盘走势的原因。股票市场的走势取决于股票的内在价值,而股票的内在价值又受众多因素影响,如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公司运营状况等。

股指期货只是影响股票市场短期的走势,股指期货能够起到先导的作用。在股指期货上市前,股市开盘价受美股影响,盘中走势受到港股的影响。但股指期货推出后,即使美股前夜大涨或者大跌都对A股的开盘影响不大。由于股指期货比股市早开盘15分钟,A股竞价很大程度上受到已开盘的股指期货的影响,在盘中股指期货的价格波动更快捷、灵活。

目前,股指期货进行过三次交割,A股市场在股指期货交割日,走势都有较大幅度的下跌,被称为“交割日魔咒”。在四月份到七月份,股市的单边下跌中,股指期货起到了助跌的作用,因为做空的资金赚了钱可以再开空单,一直进行下去,最终导致了股指期货和大盘的跌跌不休。而七月份的上升行情中,股指期货又起到了助涨的作用,由于多头连续做多,做多赚的钱再继续做多,导致了连续的逼空上涨。这在一定程度说明了,在短期内我国股指期货放大了A股市场的波动性,但从长期来看,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还是受到股票自身规律的影响。

参考文献: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5

[摘 要] 基于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股指期货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指期货可以作为股票投资的高效风险对冲工具,也可以对其进行套利投资,因此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如何防范与管理股指期货风险是证券公司参与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本文以股指期货管理存在的风险为切入点,阐述证券公司股指期货风险管理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交易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0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13- 02

0 引 言

股指期货就是以股价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品种,属于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存在的价值在于通过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以此防范资本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发挥杠杆性的投资工具。证券公司是参与股指期货的主体,结合我国实践,证券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业务的形式包括:介绍经纪商、套利和套期保值者、投资者以及股权投资等等。但是由于股指期货业务存在风险,因此需要证券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股指期货风险。

1 证券公司股指期货管理面临的风险

结合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管理的现状,目前证券公司在股指期投资过程中面临以下风险。

1.1 法律风险管理问题

法律是规范与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由于我国资本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尤其是在股指期货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比较滞后,使得证券公司在投资股指期货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一方面是我国法律对于股指期货的硬性规定,阻碍其健康发展。基于资本市场稳定考虑,国家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频率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证券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他们希望提高交易频率赚取利润,这样就存在法律与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一些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1.2 操作风险管理问题

操作风险是当前影响股指期货投资的重要因素,根据对近些年股指期货违规交易的案例看,大部分是由于违规操作而谋取不当得利,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股指期货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股指期货的开户及交易操作风险。由于股指期货公司的营业网点比较少,因此其更多是以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进行开户及交易,这样由于证券公司缺乏相应的介绍经纪人,再加上技术上的缺陷,导致股指期货的交易存在风险;二是计算机设备的网络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交易的,因此一旦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就会造成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加剧。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

证券公司不仅是股指期货的交易者,而且还具有套利保值的身份,因此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既有主力合约,也有为了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合约,证券公司为了对抗对冲股票投资组合下跌的风险就会选择投资远期的股指期货,以此获得利润,这样公司就会面临流动性短缺的问题。例如当证券公司的交易合约价达到平仓的条件,但是没有相应数量的对手盘进行交易,公司的平仓委托没有成家,那么股指期货就会朝着不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进而造成流动性风险。

当然除了上述的风险之外,证券公司还需要面临基差风险管理问题、现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市场风险管理问题以及期货套利等方面的风险。

2 证券公司股指期货风险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结合证券公司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2.1 证券公司内部因素

证券公司内部因素包括:一是证券公司员工专业技能满足不了风险管理的要求。股指期货投资属于专业性强的资本交易行为,基于风险考虑需要设置交易与风险相分离的岗位制度,但是很多时候证券公司并没有做到交易员与风险控制员的分离,进而造成不能很好的处理风险;二是证券公司在股指期货保值过程中存在决策武断现象。证券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时以利润为主,但是由于证券公司是实施股指期货交易的主体,因此为了利润证券公司可能会做出损害股指期货公司的行为。三是证券公司的制度规范不完善,导致系统内部存在漏洞。例如发生的2010年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系统漏洞而违规交易给社会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2.2 证券公司外部因素

首先是资金市场的复杂多变。资金市场属于开放性的市场,除了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市场波动较大时,例如2016年证券市场发生的“断溶”对资金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且正常的市场环境也会影响到股指期货市场的稳定。例如当股指期货的行情出现较大的波动时,证券公司持有的仓位比较大,此时没有进行止损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市场交易规则的限制。市场交易规则限制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会形成较大的风险,例如我国规定投资人每天的开仓手数不能超过1 000手,这样在面对较大波动时必然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3 提高证券公司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的对策

3.1 进一步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管理法律体系

基于法律方面的风险因素,一方面我国证监部门要积极分析当前我国股指期货管理的现状,并且出台系列规范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以此楣芍钙诨豕芾硖峁律依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股指期货种类的丰富,现存的法律体系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因此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及时出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证券公司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也要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例如证券公司的股指期货交易必须要严格按照每天只能开仓1 200手和持仓600手的规定。当然最重要的是提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股指期货知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2 证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股指期货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在从事股指期货管理前需要对市场进行风险预测与管理:首先证券公司要建立四级风险管理机制,目的就是保证客户以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最低风险下的效益最大化。具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一级管理层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二级管理层为风险控制委员会、三级管理层为相关的风险职能部门,例如风险监管部,合规管理部等、第四级管理层为风险管理岗位。通过四级管理体系实现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效益;其次明确风险管理分工。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证券公司要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分工制度,各个部门根据相应的职权明确具体的工作,例如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形成风险报告。

3.3 加强对股指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期货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的措施主要是:一是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包括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资信状况,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高客户的期货知识和交易技能水平等;二是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制度, 例如:杜绝透支交易,提高客户保证金收取水平,执行更严格的持仓限制,严格执行强行平仓等。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包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注重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三是通过注资重组和上市等多种形式,增加公司资本金,提供公司抗风险能力。

3.4 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

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针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特点和交易特性,围绕着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理三大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健全卓有成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会员资格审查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限仓制度、大舯ǜ嬷贫取⒎缦兆急附鹬贫取⒒查制度以及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和违规违约处理制度等,从最根本的制度层面上保障有效的风险控制。

3.5 创新证券公司监管审计模式

针对证券公司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应该围绕股指期货的交易、经纪等业务活动实施联合监管的方式,对股指期货参与方进行监管,尤其是加强对杠杆工具的监管力度,避免投资风险过大。当然证券公司也要通过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管实现对证券公司的财务审核与控制。内部控制可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价,从而让企业的管理者清晰的认识到当前的经营现状,以此做出较为合理的决策。证券公司也要积极借助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功能,提升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

4 结 语

总之,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有效的避险工具和具有杠杆效应的投机工具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加强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是丰富与创新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胜坤.股指期货对证券公司传统业务影响分析[J].商业经济,2010(8):84-85.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6

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一般是市场自然演进的结果,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往往在政府推动下,直接引进发达国家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因而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顺序往往与发达国家差之甚远。出于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和本国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把股指期货作为开设金融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

我国1993年也曾出现过股指期货交易的试点,但当时市场条件不够成熟,使这一创新性的试验中途夭折。经过证券市场的多年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市场也对此提出了现实要求。因此,推出股指期货已是势在必行。

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股指期货功能凸显

1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

在任何市场上,股指期货都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市场价格是由套期保值者、投机者根据供求信息和市场预期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一种市场均衡价格,其变动也反映众多市场参与者对未来股价预期的调整,因而成为股票现货市场未来价格走势的指标。二是平抑股市波动,防止暴涨暴跌。由于股市中存在着众多的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当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的偏离超过一定幅度时,市场套利行为使期货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三是增加市场流动性。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以及现金交割等特点,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要,其流动性远远超过了股票现货市场,带动了股市的活跃。

微观上,对投资者而言,股指期货也具有多种功能:一是套期保值。通过股票组合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配合使用,能够规避系统风险。正如默顿。米勒所说:“只要有自由市场,就会存在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只要存在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就需要期货市场”(刘也,1995)。如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交易中,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交易约占到20%左右,充分反映了恒指期货对套期保值者的巨大存在价值。二是投机功能。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满足了投机者的需要,使投机者愿意承担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以获取高额利润。三是套利功能。根据各自的风险厌恶程度不同,套利者能够在不同的偏离程度上,对股指期货的波动进行套利交易,获取收益。

2股指期货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功能

上述都是股指期货所具有的一般,在不同市场经济国家都具备。但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因历史原因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证券市场的特征。在此情况下,股指期货不仅具有上述各种基本功能,还能发挥其特有的功效:

(1)促进市场深化,拓展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空间。在快速扩容过程中,我国股市出现了市场广度和市场深度不相匹配的状况,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市场深度明显不足。随着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上原有投资品种单一的局面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因此投资品种的创新也随之出现。如除了股票和国债之外,又增加了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新的投资工具。但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的局面尚未获得较大改观,成为大型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券商业务创新和进一步发展的强力约束。从国际上大型投资银行的业务构成来看,衍生产品的交易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如美林证券的股票和股票衍生工具交易收入分别从1996年的1245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1634亿美元;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股票和股票衍生工具交易收入分别从1996年的1181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2056亿美元。如果我国长期与金融衍生市场相隔离,国内大型券商将无缘进行衍生工具的交易,向跨国投资银行的转向将成为一句空话。

(2)建立风险对冲机制,增强投资者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有两类,即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投资组合的分散化能够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却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从相关实证分析的结果看,美国、英国和法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占总风险比例分别为268%、345%和327%,与此同时,我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占总风险比例却高达657%.可见我国股市不仅波动幅度大、整体风险高,而且系统性风险在总体风险中的比重也较高(张人骥,1998)。投资者对系统性风险的规避有两种策略:一是随着股市波动,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二是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但我国目前既没有做空机制,又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所以投资者要规避系统性风险只能从股市退出。而股指期货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既能满足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的缺陷。

(3)发挥政策的市场效应,增加政府调控能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的需要,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国民经济证券化比率的提高,证券市场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去年下半年政府不断出台股市利好政策,但股市却没有作出预料中的反应。除了券商的融资政策外,对市场长期利好的政策当属三类企业及保险资金入市,但市场反应不如人意。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决定了这些潜在的股市上的机构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与此同时,股市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因而即使政策放开,它们也并没有太大的入市动机。也就是说,股市的实质性利好没有得到三类企业实质性的回应,因此政策力度被股市制度缺损所削弱。经验表明,政府调控股市同样需要股市本身的完善和规范。而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这种制度缺损。即使在弱市中,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的方向操作,也能在现货市场低风险的大胆投资,从而有效增强政策对市场的刺激作用,发挥政府调控功能。

(4)提高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能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的一条重要渠道就是加大资本市场的融资力度,使国有企业增加资金来源的同时,降低负债比率,优化资本结构。但这必须建立在一个有效率资本市场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市场上要有足够的投资者和资金来承接国企的股票发行。国家放开三类企业和保险资金入市,只是为增加股市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实际情况还要看三类企业和保险资金是否有入市的激励。若没有股指期货的推出作为前提,在缺乏避险工具的情况下,其入市动力将受到极大约束。在此意义上,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股票发行。

(5)提升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于证券市场的开放,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带来两方面的利益:一是提高市场完备性,增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二是给我国机构投资者及时提供市场磨炼的机会,增强机构投资者将来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和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和地区之间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主要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性和交易品种的丰富性。为了提高本国或本地区证券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新兴证券市场都采取实质性措施来拓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其中股指期货因其与股票市场的天然关联性,成为首选的衍生交易工具。各国不仅以本国股票指数作为股指期货的标的物,还进一步采用别国指数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物。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为了与香港竞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1986年推出了日经225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又在1997年1月9日同时推出了道。琼斯台湾股指期货和摩根。斯坦利台湾股指期货,并于1998年10月、11月相继开设泰国及马来西亚股指期货交易。与此同时,香港期货交易所也于1998年5月26日正式推出台湾指数期货与期权。因此,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国家和地区加快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如果将来亚太邻国或地区抢先推出以我国股票指数作为标的的股指期货,那么,国内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竞争力将大为削弱。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迫近,证券市场的开放只是时间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未雨绸缪,积极探索衍生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监管,为未来挑战作好准备。此外,我国机构投资者没有经历过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将来难以与国际上投资机构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在股票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市场投资,不仅能使我国投资机构通过“干中学”提高本身驾御市场的能力,提高与国外机构的竞争能力,而且也能以较小代价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水平。

二、现货市场日趋完善,期指交易条件基本具备

1市场快速扩容,市场容量不断增加。我国股票市场从90年代初的试点到现在,仅仅用了10年左右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形成了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架构。无论在市场容量、交易手段、清算体系,还是在监管规则等各方面,都有了飞跃式发展。不仅如此,股票市场的快速扩容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下去。首先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股票市场的长期支持。其次,目前占GDP比重60%以上的非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样需要证券市场的有力支持。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股市扩容将是一项长期工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证券化比率的平均水平也在50%左右,远远高于我国目前30%左右的比例。若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那么即使证券化比率只达到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股票市场仍然还有相当大的扩容空间。

2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为股指期货的运行准备了合适的交易主体。股指期货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和各项规则的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仅仅限于证券公司。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股市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和保险资金入市,为我国股市投资结构的优化创造了良好条件。首先,目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已有20多家,规模都在20亿元以上,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总额已经达到了500亿元左右,占流通市值比重约6%,成为证券市场投资中一股举足轻重的力量。其次,券商增资扩股使券商作为投资者的力量大为增强。目前已有湘财证券、湖北证券等16家券商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总额从增资扩股前的不足70亿元增加到增资扩股后的22232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资本金达到1235亿元,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目前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券商有18家,在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第三,三类企业入市又为股市增加了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我国三类企业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大、实力强,三类企业的入市将极大改善我国股市投资者构成,优化投资者行为。第四,保险资金目前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扩大了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促进了投资基金的发展。而且在将来条件成熟时,保险公司与养老基金以独立主体进入股市时,将成为股市重要的稳定力量。

3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首先是《证券法》的实施,为股市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基础。其次,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会计准则》等的逐步完备,也有助于股市运行的规范发展。第三,伴随着股市的成长,经历了股市上各种风风雨雨,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手段也逐渐丰富和完善。这些都为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和法制环境。

三、我国实施股指期货的方案设计

1股指期货的国际现状及其借鉴。

在亚洲地区,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竞争对手主要是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此外,美国是世界上金融衍生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我们选择美国、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金融衍生市场作为比较与借鉴对象,以构造出符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的比较完善的股指期货方案。从表1可知,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股指期货交易都集中在一个交易所内,而美国却分散于各个期货交易所,并且每个期交所拥有不同的标的指数,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采用标准。普尔指数,而纽约期货交易所采用纽交所综合指数等。从股指期货的合约看,包含内容都相一致,但具体量化指标有所差异。表1股指期货的国际比较国家(地区)股指期货开设时间交易所美国香港新加坡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S&P500)824日经225指数期货(Nikkei225)909主要市场指数期货(MMI)844价值线指数期货(VLF)822纽交所综合指数期货(NYSE)825欧洲顶尖指数期货(Eurotop)9210恒生指数期货(HIS)865台湾指数期货985日经225股指期货86道。琼斯台湾股指期货971摩根。斯坦利台湾股指期货971泰国股指期货9810马来西亚股指期货9811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注:上述美国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尚未包括目前正在交易的所有指数。

2我国实施股指期货的方案设计:

股指期货方案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充分吸引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的积极参与,达到“以流动性创造流动性”的目的。

(1)标的指数选择或重构。目前在考虑标的指数的选择时有两种选择:①直接以沪深两市的现有指数为标的指数,在两个市场分别推出以各自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即上交所推出上海综合指数期货或成分指数期货,同时在深交所推出深圳综合指数期货或成分指数期货。其优点主要在于:一是可以直接利用现有的股价指数,无需重新编制新的标的指数;二是每个市场都有最高关联度的股指期货,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套期保值。②由于股价指数编制方法以及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上的原因,以现有股价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有缺陷。首先,我国综合股价指数是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各股票发行股数为权重,但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因而指数变动不能准确反映股价的实际变动情况。其次,两市的成分股指数虽然以样本股票的流通股数为权数,但包容股票样本过少,既缺乏市场代表性,又容易通过刻意打压和拉升高权重股操纵股市,影响市场平稳运行。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以流通股为权数的、统一的成分股指数,作为股指期货交易标的指数。

(2)合约规模。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资金规模较大的专业投资者,因此每张合约价值的设计也应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可以设定为50×标的指数。

(3)最小报价单位。最小报价单位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为了增加市场流动性,可将最小报价单位定为05个指数点,即25元人民币。

(4)合约交割月份。可直接采用国际上通行作法,以3、6、9、12月作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月份。

(5)保证金水平。鉴于我国股市价格波动较大,在开办股指期货交易初期,其保证金比率可先设定为20%—30%.随着股指期货交易的逐步成熟,保证金率再逐步降低。为了增加股指期货交易的流动性,应允许用现金、国债等多种支付手段作为保证金。

(6)每日涨跌幅限制。由于推出股指期货初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可以在一段时期内把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以后随着交易、监管等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可以考虑适当放宽。

(7)交易所选择。目前国际上趋向于证券交易所和金融衍生交易所的合并,如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期货交易所、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和瑞典衍生产品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和荷兰衍生金融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的合并等。因为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交易所地理位置的优势不复存在,交易所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为投资者提供快捷、低成本的管理各种复杂的交易策略的能力,专业化和分割化的架构模式越来越失去效率。适应这种国际上的演变趋势,提高交易所运作效率,我国应把股指期货交易直接放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这既有利于投资者管理复杂的交易策略,也符合我国推出股指期货这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衷。

四、股指期货的投资方式选择

股指期货市场上存在着三类交易者: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主要是为了降低已经面临的风险,投机者通过预期资产价格的变动来获取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而套利者则通过瞬间进入两个市场的交易,锁定一个无风险的收益。与此相对应,存在着多种投资方式。

(1)指数套利。大量指数套利者的存在能够促使股票指数理性调整。即使在成熟市场上,股指期货价格仍会出现偏离,而出现市场套利机会。在我国股指期货开办之初,实际价格对理论价格的偏离机会将会较多,指数套利将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投资活动。无风险指数套利的关键在于判断两个市场的价格差异。对股指期货而言,就是要判断股指期货的实际价格与相对应的理论价格之间的差异。当期货实际价格大于理论价格时,卖出指数期货,买入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可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当期货实际价格低于理论价格时,买入指数期货,卖出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

(2)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有两类:一是空头套期保值,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空头,对现有股票的投资组合进行保值;二是多头套期保值,即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卖空股票组合。由于我国还没有作空机制,投资者只能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中关键有两点:合约选择和套期比率。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后,一般只能获得无风险利率。合约选择主要是合约期限的选择,一般遵循交割日最近原则,即选择与套期保值到期日之后最接近的那个交割月份。

最优套期比率的决定如下:定义ΔP=P2-P1为套期保值期限内股票组合的价格变化,ΔF=F2-F1为套期保值期限内股指期货价格变化。ρ为ΔP和ΔF之间的相关系数,σP和σF分别为ΔP和ΔF的标准差,N为套期比率。在套期保值期内,投资资产的价值变化为:ΔP-NΔF.

令P是投资于股票组合的资金总量,F是单个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则ΔP/P、ΔF/F即投资者收益率的变化。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通过ΔP/P和ΔF/F之间的关系进行模拟,得出β系数。并且有:ΔP/P=a+βΔF/F.代入上式,ΔP-NΔF=aP+βΔF/FP-NΔF.只有当βΔF/FP-NΔF=0时,(ΔP-NΔF)的价格变化方差最小,保值效果最优。此时有:N=β(P/F)。

(3)不完全套期保值。投资者并非一定要在套期保值与指数套利之间选择,还可以通过改变买卖股指期货的份数,来改变整个组合与市场的相关性,即β值的大小。把β降低为β1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为:(β-β1)P/F.把β增加到β2时,购买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为:(β2-β)P/F.

(4)直接针对股指期货的投资。由于高杠杆比率的作用,此投资方式风险较高,但收益较大。事实上,目前在发达金融衍生市场上,股指期货的交易者中,此类投机者最多,它们承担了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提高了市场流动性。与股票组合的投资相比,股指期货的投资有如下优点:一是不需要花费精力于个股的选择;二是充分运用高杠杆比率,获得高额投资收益。

五、优化制度环境促进规范发展

比较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效率的提高,必须要有一整套“互补性制度安排”作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关系密切,需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和技术问题,因此在推出股指期货时,必须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

1法律法规的完善

考虑到《证券法》制定时国际金融形势的背景,和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同时,《证券法》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中对该条款的解释是:“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券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我国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股指期货交易若由《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规范,则又与现在设立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或初衷相违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目前设立股指期货主要在于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以及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若放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利于证券投资机构(包括三类企业)回避风险。我们认为,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冲突,但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明显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但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宜在适当时机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修正。

2引入做空机制,完善市场运行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因为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作多和作空的双向性,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却只能作多,这样形成了单边套期保值,即只能进行买进股票、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但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却无法通过“卖出股票、买入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影响市场自动调整价格的功能。因此,应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股票卖空机制。为防止卖空交易出现的风险,可以通过高保证金比率进行有效控制。

3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指平稳运行

为了使股指期货能够准确反映股票价格的变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投资者的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选择应该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但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构建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也存在着股权结构缺陷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固有的不足,存在着相当比重的非流通股,而这些非流通股正是要解决的对象。在将来逐步降低流通股比重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股价不变的情况下股指却随着流通股比重的增加而上升,股指期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这样无疑会降低投资者套期保值效果。于是,要在流通股作为权重的情况下,消除股权结构优化对标的指数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技术层面上,交易所采用“派式连锁”计算法,在非流通股转为新流通股的上市当日,其市值不计入指数。而在第二天开盘前自动计入指数,从而消除了非流通股上市对指数的冲击;二是制度层面上,现有上市公司要加快股权结构优化的步伐,新上市公司应在股权结构上提出规范要求,防止重蹈覆辙。

4加强监管,控制交易风险

(1)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

股指期货虽然能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整个市场的风险却只能转移而无法消除,在一定情况下,市场整体风险反而可能增加。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面刃”性质,其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指期货交易和由此而生的指数套利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市场的稳定。1987年10月美国股灾被认为是华尔街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所致;1987年香港联交所的股灾也认为是恒生指数期货引起。尽管实证研究表明两者之间并非是因果关系,但股指期货交易确实可能加剧市场波动程度。二是作为标的的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股指期货有可能因此成为投机者操纵市场的工具。亚洲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冲击证券市场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股指期货的高杠杆性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尤其是恐慌性时期,市场具有“自增强机制”,往往会导致灾难性后果。

(2)控制交易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