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论文范例6篇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范文1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主体上也就是人的方面,真正解决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前提。

    1956年我国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制度。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这样强调:“我们做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难道还有人不知道我国有六亿人口吗?知道是知道的,不过办起事来有些人就忘记了,似乎人越少越好,圈子紧缩得越小越好。抱有这种小圈子主义的人们,怎么就不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建设社会主义,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并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毛泽东这段话讲得很深刻,实质上是执政党的思维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在这里没有使用阶级的概念,而使用的是人口概念。这是因为,党在没有执政之前,必须首先分清谁是朋友谁是敌人,以组织阶级队伍领导革命。尽管我们要把全国人民都组织起来进行革命,然而革命是要流血牺牲掉脑袋的,实际上只能把本阶级的骨干力量组织起来去影响更多的人。这个过程中还要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甚至激化矛盾,以打击敌人。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还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了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毛泽东思想有三大法宝,第一个就是统一战线,第二个才是武装斗争,第三个是党的建设,这是通过搞好党的建设来驾驭前两个法宝。此乃毛泽东的成功之道。有一位老革命的回忆录,讲红军时期毛泽东曾出题考还是红小鬼的胡耀邦,先问你懂军事吗?胡耀邦对军事的战略、战术说了一通。毛泽东说,你对军事理解的还不够到位。什么是军事呢?军事就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不能够死拼到底。然后毛泽东又问什么是政治呢?胡耀邦讲了阶级斗争,群众工作。毛泽东又说你对政治的理解也不深刻。政治就是把赞成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有作为的政治家善于把反对我们的人变成赞成我们的人。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人民最广泛的团结。中国革命因此赢得胜利,共产党成了中华大地上的执政党。

    共产党在成为执政党以后,尤其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之后,就要全面顾及、通盘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且尽可能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体制之内,求得稳定与发展。因此,党的八大指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接着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但是由于毛泽东和共产党对我国社会结构和阶级斗争形势的错误判断,执政理念从1957年反右斗争后变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才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十六大提出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包括一切热爱祖国的人们。我国是法制社会,人的概念也就是公民的概念,集中体现为在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正是在此基础上,科学人才观提出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

    以人为本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新的执政风貌和施政特色。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曾在“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两种提法之间进行比较,取得的共识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千年来就有“民本”思想,资本主义社会也早已有“人本主义”,我们共产党人就叫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理念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最广泛最充分的包容性,深得人心民意。

    以人为本意味着对过去较长一个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执政理念的彻底否定。当年我们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来看,那主要是在工作重心代替意义上的转折(当然意义至关重大),在理论上尚未完全深入到社会历史领域,以致我们这些年的发展进程中仍然不断出现“非以人为本”的现象。诸如曾经发生的姓“社”姓“资”和姓“公”姓“私”的争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责难,对私营企业主的非议,等等。突出以人为本,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彻底地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是对现实社会中一切违背人性发展的、不尊重人的现象的反思和超越。这是共产党在自觉认识到已经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两个根本性转变情况下,在执政理念上的新飞跃。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真正解决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问题。这就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大家一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了新力量,巩固和扩大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理成章。因为以人为本,就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人人都可以成才、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的观念;才能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并且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要维护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而主要是指社会各阶层能够和谐相处。就是说,在新世纪新阶段,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了平等的国民待遇,方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结构转型期是提出和谐社会的现实原由

    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结构转型时期,这是改革的攻坚时期,主要是解决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建立新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这一时期是改革取得较大效果的时期,也是社会阶层激烈分化的时期,整个社会结构会逐步地分化为若干个阶层,这些阶层都有了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获得这种特殊利益的特殊渠道,产生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要求。改革面临的主要约束条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就整个改革进程来说,利益矛盾最尖锐的是这个时期。在这个时期,深化改革的关键,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且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改革的实惠。执政党要合理协调利益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一是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会使一部分低收入的弱势群体诱发对旧体制的眷恋情绪,怀旧,今不如昔。它的危险性在于,这种眷恋情绪一旦蔓延开来,很可能同改革初期由于改革深化和不断取得成效而沉寂下来的极“左”思潮相结合,从而成为影响改革的一个重要思想因素。一些抱有极“左”主张的人,打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号,改头换面地贩卖“左”的一套,使改革的舆论环境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势。

    二是各阶层的代表不可避免地会提出它所代表的特殊阶层利益的理论表达,使改革决策的理论环境趋于复杂,以至影响到决策,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协调之外,额外地增加了思想理论层面的协调负担。这也就是我们在这一阶段总要强调弘扬民族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统一思想中深化改革的原因所在。

    三是由于改革处在攻坚阶段,原来旧体制下的各种矛盾以及在改革启动阶段尚未触及的深层次矛盾都暴露出来了,改革进程中受历史条件限制产生的一些新的矛盾也暴露出来了。也就是说,旧体制遗留下来的矛盾、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情况相当复杂,各项改革措施牵一发而动全身,系统性非常明显。不像改革初期那样,一项改革措施就能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改革的成本增大,使得改革难以一时取得突破性进展,这就容易使人们总感到现行的改革措施不过瘾,产生激进情绪。

    四是这个期间一般都是经济的开放度达到很高程度的时期,思想文化方面的碰撞十分激烈,特别是国外的一些思潮传了进来,对改革目标的选择、改革措施的确定、改革的实际进程都会产生影响。在这方面,这种碰撞突出地表现为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激烈碰撞。操作不当,就会出现全盘西化,或者出现极端的、狭隘民族主义。

    所以,结构转型期的改革,已经不单单取决于经济本身,不单单取决于经济体制本身,它已经使改革成为一个全面建设新体制的创新时期、创新工程。整个改革能不能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能不能协调地渡过这个时期。这个时期最大的危险在于,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出现的社会失调。事实上,困难条件下出现的一些社会失调,在中外政治史上是比较好应付的。比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全国上下同心同德,比较顺利地度过。但是经济增长、甚至繁荣时期出现的社会失调,非常严峻。美国独立战争、英国革命、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即十月革命,这是历史上着名的四大革命,它们在革命的前夜都是经济高速发展、繁荣时期。人们欲望激发起来了,引发巨大的不平衡,所以起来闹事,进行革命;普遍贫穷,超稳定结构,不容易出事。在改革的转型期,由于利益矛盾十分尖锐,非常复杂,尽管经济在高速发展,但是一旦出现社会失调,对我们执政党来说,那是非常严峻的,真正考验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高屋建瓴的积极应对,意义不容低估。

    三、和而不同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毛泽东曾经精辟地说过,我们的事业为什么能够胜利?不在于纯,而在于不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和而不同、丰富多彩。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兼收并蓄,厚德载物,调节社会矛盾使之达到适度、适时、适当的和谐状态。世界是多样统一的,我们要认识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和谐社会应当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关注人们之间的共同性和个性的差异性,人们的思想文化和精神追求将表现出丰富的个性差异,更加文明,更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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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剖析了和谐社会,认为任何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而不发生大的问题就必须具备十个基本条件。提出,我国的发展既有机会又有风险,因此在当前,要特别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并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社会的各阶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学会化解新生社会矛盾、解决新生社会问题,还指出了社会结构调整的长期任务。

关键词:和谐社会条件利益群体关系社会学视角

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这个提法很好,既符合我们民族长期的文化传统,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追求和建设和谐社会也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长期主题。虽然在用词上,以往的社会学并没有频繁采用和谐社会的说法,但是,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功能、社会整合、社会协调发展等,在价值取向上与和谐社会的观点是十分相近的。

笔者以为,社会学对于和谐社会的探讨历来有两种基本的视角,一种是正向的视角,即探讨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基本内容、基本目标以及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另一种是负向的视角,即探讨社会不和谐的问题,用社会学的术语说就是“冲突的视角”,即探讨不和谐或冲突的原因、内在机制和外在因素、表现以及缓和或解决社会冲突的途径等等。本文的前两部分主要是从正向的视角讨论,第三部分主要是从负向的视角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想阐述,什么是和谐社会,特别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实现和谐社会,换言之,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对于什么是和谐社会,总书记在他的讲话里提出了六条标准: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标准,体现出新一代领导人对于理想社会的描述。从共和国的历史上看,几代领导人都对于理想社会有过他们的表述。主席比较强调的是“所有制”,所以,解放后,他比较强调农村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平均分配,后来他又在农村里推动创建了“”的体制,在城市里,通过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建成了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城市里的单位体制。后来,到了晚年,的实验偏重于“”式的政治模式,他的实验并没有成功。邓小平同志非常讲究实际,他对于未来社会的描述主要使用的是经济指标,他提出在20世纪末,中国达到小康社会的经济水平,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应该说,改革26年来中国社会确实在按照邓小平描述的模式在发展。和谐社会模式的特点是,在经济有了初步的发展以后,比较强调社会建设的方面、社会关系的方面。

如果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看,社会学是如何理解和谐社会的呢?和谐社会的提法,与社会学的社会整合思想、结构功能思想、社会秩序思想比较接近。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众多部分所构成的统一体,每一部分都为维持社会整体的平衡发挥着一定功能。例如,经济系统的功能是将人们衣食住行的物质条件提供给社会,而教育系统的功能是将知识、技术提供给社会成员。社会的稳步发展有赖于各个组成部分功能的正常发挥。任何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而不发生大的问题就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传统上,社会学曾经提出过和谐社会的十个基本条件[1][1]。这些条件是:

第一,社会与物质环境相适应。这一点看起来简单,实际上,也相当复杂。这是讲社会的支撑体系,要想实现社会的和谐,首先要有相当水平的经济发展和物质的支撑,如果由于物质产品的稀少,社会成员的生计都难以保障,那当然谈不上和谐。我国改革以前,经济不发展,物质产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社会就不和谐。当然,近年来,又出现了另一种社会与物质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那就是过度地攫取资源,造成了严重的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所以,这里讲的是社会与物质环境两者的相适应,既不能经济滞后使社会成员出现生存危机,也不能因经济的过度发展破坏了自然环境。

第二,适当的社会人口再生产。这一点,我们中国人体会最为深刻,我们现在的人口达到13亿了,几乎所有人都承认,对于我们这样的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人口是超载了,所以,我们才于80年代初,采取人口急刹车的作法,实施“独生子女”政策。虽然采取了独生子女的政策,但是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要到2035至2040年期间,才会达到中国人口的峰值,按中方案估计人口峰值为15.4亿人,此后人口总数才会下降。按照宋健先生的估计,中国的“适度人口”人口是7亿人[2][2],那么,在峰值期,15.4亿人就超过了8.4亿人,人均资源当然就显得十分紧张。此外,由于人口急刹车,造成的人口老化的到来就会比较迅速。据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到了2040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6.52%,2050年为28.76%。所以未来又会出现人口老化比较严重的局面。所以,教训惨痛,先是人口的放任政策,导致人口急剧膨胀,后来又人口急刹车,导致老化严重。人口过多和过少都会产生不和谐的问题。

第三,基本社会群体和社会角色的适当安排。从结构的角度看,一个社会的群体结构、职业结构、社会角色结构是要比例适当的,比例不适当就会不和谐。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曾片面突出重工业,一段时间甚至出现全民都大炼钢铁,结果产业严重失调,社会出现灾难。社会的劳动者之间也是有一定比例的,比如人们常常计算,多少个劳动者中有一个干部,如果干部比例太高,就好比人的脑袋太大,身子太小,比例不适当,社会就会出问题。同样,近年来,一方面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劳工短缺的现象,很多企业雇不到操作型工人,特别是技术操作型工人,而奇怪的是另一方面,很多失业下岗工人又找不到工作。其中一个不匹配的原因就是,从国有企业失业、下岗的工人在职业结构、社会角色结构和区域结构上都不能与就业需求结构相适应。所以,和谐的社会需要实现就业方面社会需求结构与社会群体结构之间的互相匹配。

第四,社会成员之间信息等的沟通。这一点对于我们国家尤其重要,我国是个大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信息之间的沟通并不容易。自秦以后,我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形成统一国家,这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但是,由于国家大,上下之间的层级体制重重叠叠,层级越多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就越困难。所以,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上下之间的信息怎样能够畅达。我国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下面的信息往往不能够顺利地传达到上层决策者。地方管理者比较容易报喜不报忧,上级来检查工作,往往是事先安排好了,表现的是比较好的一面,其结果是上面比较难于了解下面的真实情况。传统上,上层管理者也曾尝试一些手段了解民情。比如,皇帝、高官微服私访,但是,即使是再英明的个人,仅仅凭借自己个人的观察,所了解的情况必然十分有限。所以,在我国要实现信息的沟通,特别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下层向上层顺畅传达信息的体制,比如,我国近来在加强制度的建设等。其实,自古以来,我们就尝试过各种下情上达的制度,比如古代就有“击鼓鸣冤”的作法,政府设立“鸣冤鼓”,有冤屈的老百姓可以将信息直接传达给上层。今天,信息沟通的手段比古代多多了,可以创建更多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五,对社会基本事物之涵义有一致的认识。如果人们对于基本事物的涵义都产生分歧,社会群体必然分裂,社会无法稳定。历史上,东周春秋战国时代曾经诸侯纷争,人们对于社会基本事物涵义的认识有重大分歧,秦开始将列国统一起来,并试图建立统一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意识形态体系。秦始皇虽然做了很大的努力,但到秦二世很快就亡国了。这就证明,一套完整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意识形态体系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倘若没有这样一个统一的、对社会基本事物之涵义一致的认识,如果人们在基本事物的认识上严重分歧,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到了西汉,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最主要的任务还是如何建立一套政治法律与思想意识形态相一致的体系。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最终选中了儒家的思想体系。西汉董仲舒提出“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时,曾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义)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3][3]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儒家思想作为社会标准的基础。当然,今天,我们也遇到了难题。中国经济与社会改革26年了,改革本身就是改变了很多社会事物的基本含义。比如,改革以前,“倒买倒卖”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所谓“倒买倒卖”就是先用比较低的价格买入,再用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我们知道,所有的商业行为都是“低价买高价卖”以获得利润。改革以前,之所以将“倒买倒卖”被认为违法行为,是因为当时是计划经济,不是市场经济。所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26年来中国人们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事件。而改革本身就是对于改革以前的社会事物定义的修正。而社会基本事物定义的修正是非常重大的事情,从负面的影响看,它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学有个概念叫做“社会失范”,是指社会失去了规范,而如果社会真的失去规范,那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我们今天处在一个很艰难的时期,一方面我们必须推进体制改革,因为理顺体制确实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推进改革,必然带来对于社会事物基本涵义的修正,必然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乱,这样,社会当然难以和谐。所以,今天,社会上的很多矛盾、冲突等都是因为人们的基本观点不一致而引发的。思想认识上的混乱,甚至导致违规、犯罪行为的增长。所以,我们今天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逐步建立一套政治法律制度与思想意识形态相一致的思想体系。

第六,社会群体奋斗目标的基本一致。这一点与上面一点是有联系的,上面一点强调社会基本事物的定义,或者说文化认同。这一点强调更宏观的、高层次的目标。这里讲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文化模式制约下,一个社会所产生的社会目标,它与政府的政策有关,但也不完全是政府可以控制的。该目标一旦形成,就会制约着普通百姓的行为,社会学家帕森斯称之为:目标实现(goalattainment)。比如,改革以前中国社会是政治主题的社会,社会所规定的主要是政治目标。当时,追求富裕不是社会目标。人们积极地表现,希望能够政治进步,人们追求能够入党、入团,并以此为荣。在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宗族占据重要地位的社会,强调的是家庭伦理目标,人们追求的最高荣誉是光宗耀祖、衣锦还乡。再比如,一些重视宗教的社会追求的是宗教目标等等。今天的中国社会,经济目标变得异常重要。社会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以追求富裕为目标。据报载,新近的一次青年人的网络投票显示,青年人将追求“更多的钱”排在了第一位,占投票者的72.68%。[4][4]当然,老百姓追求发财这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太快,从过去的政治目标,一下子就转到致富目标,这样,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跟得上的,人群中很容易产生分歧,甚至出现社会群体奋斗目标严重分歧的情况,这就会产生冲突和争论。另一方面,财富的目标如果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发生冲突,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与混乱。此外,设立了社会目标,还必须解决用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目标,这是第七点所要谈的。

第七,建立了社会规范以限制追求上述目标所采取的手段。这里所说的对于行为的限制,与第六点讲的目标是联系的。当一个社会设定了社会目标以后,还必须规定和提供实现该目标的手段。实现社会目标可以有多种手段,社会必须规定人们只能够采取那些合法的、合理的、公平的、正义的手段去实现目标,而不能够采取不合法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正义的手段。比如,改革以后,我们提出一部分人先富的口号,如上所述,追求财富成为很多人的奋斗目标。那么,用什么样的手段追求财富呢?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对于实现目标的手段有严格的限制。目前,社会上一些人为达目标不择手段,甚至采取违法的、违规的手段追求财富,这样,社会当然就不会和谐。此外,由于社会转型、由于社会变迁迅速,社会规范本身就不清楚、不清晰,比如,河北省的孙大午事件,抓的时候说是有罪,判刑几年,放的时候又说没罪。一时间,社会上争论得沸沸扬扬,到底是否犯罪也说不清楚。一个社会如果连犯罪不犯罪的标准都产生分析、出现含混的话,社会规范就出了大问题。

要注意,和谐的社会,目标和手段必须协调。社会学认为,目标和手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调整的。比如,如果追求财富的目标设立得太高了,人们追求财富的欲望太强烈,而社会又不能够提供给人们比较充分的手段去致富,那么,就可以降低一些财富的目标,以适应社会上很多人无门路致富的现实。

第八,对感情表达方式的限制。这里强调的还是人际关系,任何一个和谐运转的社会,其文化就规定了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和情感表达的方式。比如,历史上,中国人讲究的君臣父子、讲究特定的夫妻关系。不同时代会产生不同的表达方式,世界各国也会有所不同。社会学的研究证明,在不同民族中,两个人交谈时,相互之间接近的距离都有所区别,所以,这方面的和谐要符合各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

第九,对社会新成员实现了社会化(Socialization)。“社会化”在社会学中是个专门的术语,指一个人从出生到老年,不断接受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的过程。我们知道,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够遵守社会规范,如果人们不遵守社会规范,哪怕是轻微地违规,比如在城市里乱扔垃圾,社会也难以和谐。那么,怎样做到人人都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呢?是不是靠严格的管理就能够实现呢?管理固然重要,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有13亿人口的巨型社会里,如果仅仅依靠管理,即使建立一支巨型的管理队伍,也难以“看住”每一个人。所以,关键还是需要人们的内在约束。而怎样实现内在约束呢?社会学认为,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做好“社会化”。让人们从小就训练得非常成功,长大了自然就遵守社会规范。

事实证明,在人口高密度的社会里,对于人们的规范的训练要比人口稀少社会的更加严格。因为,在人口高密度社会,违规造成的人口“乘数效应”后果太严重。比如,在实际人口1650万的北京,即使仅仅四分之一的人乱扔垃圾,那也会是一场毁灭性的灾难。所以,良好的社会化形成的内在约束比什么都重要。

第十,有效地控制了分裂性社会行为。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在发生重大社会冲突的时候,任何政府都会采用强制手段制止冲突。当然,有效的控制可以防止社会局势的恶化,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社会的稳定。它可以防止社会发生混乱,但是,如果到了这一步,社会仅仅依靠控制手段,要想实现和谐就很难了。

二、为什么在当前要特别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自党的四中全会以后,中央特别突出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理论观点。总书记在最近的讲话中又进一步阐释这一观点的重大意义,他说:“从国内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5][5]这就是说,我国的发展既有机会又有风险,可以说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了高风险的时期。本文这一部分就是试图从社会学理论角度分析,为什么说我们进入了一个高风险时期,以及为什么特别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

从1979年到2005年,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已经有26年了,年均GDP增长超过了8%,持续增长的时间在国际上也是领先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2003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0.36万亿,到2005年3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2万亿元。这些当然都是好的消息。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当一个国家处在人均GDP1000至3000美圆之间的时候,也是社会结构高度紧张、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高风险阶段。

为什么呢?难道“不发展”反而结构稳定、矛盾不容易激化、社会风险反而小?发展反而会带来不稳定吗?事情确实如此!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一些社会学理论。关于经济发展、政治自由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荡的观点,最初是由法国大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来的。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观察发现,经济越是繁荣,政治自由越能在一些地区获得广泛基础,这些地区的不稳定特征就越突出。

托克维尔的研究发现,在法国大革命发生以前的一、二十年时间里,人民的生活和自由受到了尊重,国王开始关注贫困者的疾病问题,政府很少对于穷人采用暴力手段,反而减免他们的税额或给穷人以救济。在这一时期,法国经济比较繁荣,增长率比较快,个人比过去也更为富裕。于是,托克维尔得出结论:“革命的发生并不总是由于萧条、衰退和条件恶化。一个习惯于忍受的民族,根本不知道有压迫的存在,而当这种压迫减轻了时,他们反而意识到了压迫,于是开始反叛。被革命摧毁的统治,往往就在它作出改进和改善的时候,往往就在它接受恶劣统治的教训的时候,往往就在它迈出改革第一步的时候,革命却发生了。”[6][6]

自托克维尔以来,不少研究者都曾经用一些国家的资料和史实证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社会风险。比如,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斯和格尔等就用很多资料证明了J曲线理论,他们用这种理论阐释,为什么在经济处于繁荣的时候会发生不稳定[7][7]。J曲线理论解释说,客观生活状况的改善会导致人们产生更高的期望值。当期人们望值增长得比客观状况改善的速度还要快时,就会导致人群中更高程度的被剥夺感。该研究认为,动乱常常发生于长时期的经济繁荣之后突然萧条的时候,因为,这时人们的期望值已经被繁荣的经济鼓动得很高,而实际的经济条件却又难以满足人们的较高期望,于是,社会上不满情绪便高涨起来。所以,J曲线理论认为,人们的高期望与期望难以得到满足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了动乱的发生。如果针对中国的情况,就是说,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不稳定就难以发生,但是,如果在高增长之后出现经济滑坡,那么就要警惕动乱的发生。

对于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库兹涅茨是用“倒U形曲线”理论解释的。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是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发生的现象。如果用他的理论解释中国改革的话,那就是,在改革以前经济不发达的时候,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差距也不大。改革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体制不完善,漏洞很多,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的增长。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健全,贫富差距又会缩小。

此外,解释高增长期的高社会风险的理论还有:赫西曼的“隧道理论”和

朗西曼的“ABX理论”

[8][8]。与上述戴维斯和格尔、库兹涅茨等的理论相比,赫西曼和朗西曼的理论更偏重于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解释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荡产生的原因。简言之,他们认为,人们满意不满意,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相对比较的结果。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某一个人如果看到自己的朋友、亲戚、熟人的收入不断增加了,而总没有自己的份,他就会感到不公正,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或违规行为。有时候,其实,这个人的收入水平也增长了,但是,增长的速度没有别人快,而这个人的欲望却比别人强烈得多,他总是与更高的收入者比较,结果,他还是不满意,甚至是极大的不满。所以,赫西曼和朗西曼的理论说明,即使在照顾了一些人利益的情况下,矛盾和冲突还是会发生。

总之,上述理论说明,发展与不稳定、不和谐往往是共生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人群中利益格局的变化与调整,所谓利益格局的变化和调整必然是有些人获利多一些,有些人获利少一些,有些人利益相对受损,有个别人甚至会出现利益绝对受损的情况。获利的当然会沾沾自喜,而受损的或获益较小的却常常会发生心理失衡。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情况。

经济是基础,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带来与经济相关连的其他多方面体制的变革问题。比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财富的积累,而财富的积累和集中带来了金融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问题。所以,在当前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时候,我们要居安思危,要随时发现潜伏着的问题和危机,及时调整社会利益结构,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任务还是相当艰巨的。

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在中国改革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时刻提出的战略构想。二十多年来,我们进行的是在全世界都有重大意义的实验,正因为如此,中国也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实验中,可比较的有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他们也是一种实验的模式,他们采取的方式和我们很不一样。我们国家采用的是邓小平同志的制度设计,邓小平使用“改革”一词,改革这个词意味着,在经济与社会的改变中,是用渐进和改善的方式来进行的,而不是完全打碎原有的体系,重建一个体系。“打碎原来国家机器”的方式,在历史上和全世界也不乏其例,其损失是很大的。“打碎”之后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去重复原来的许多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从1979年以来的变革跟苏联和东欧就很不一样。他们采用了打碎原来的国家机器然后重建的方式,这就好比是一个人,把他的心脏做了手术,同时也将肝、脾、肾,全都换了。那么这个人,没有很长的时间肯定是恢复不了的。而且还得有个前提,就是他的每一项手术都做得非常成功。在这种社会实验中,苏联和东欧是一种模式,我们中国实际上是给世界上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这个模式的主要发明者应归功于邓小平同志。实践证明,中国目前所进行的这种渐进模式的改革实验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一个过程,也是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从中国的情况看,目前是我们改革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只有理解了这个关键时刻,才能理解和谐社会对于我们的重大意义。26年的经济迅速增长一方面成绩很大,另一方面,迅速膨胀的经济,也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资源短缺、贫富差距严峻、社会保障缺失、犯罪问题严重等等。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改革实验就难以成功。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协调好社会的各群体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全面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所以,本文第一部分谈了和谐社会的十个基本条件。当然,这十个条件只是一般原则,在不同时期也不是没有重点的,在当前,笔者认为,核心问题或关键问题是特别要协调好社会的各阶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收入分配和贫富分化问题。所谓协调利益关系,最为核心的还是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有关群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关键是财富、收入在各个群体之间如何分配。我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从收入分配入手的。邓小平同志提出一部分人先富的观点,他的目的在于启发经济的动力。26年后,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解决了,今天的中国成为世界上经济持续增长最快的国家。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动力不足,反而是动力有些“过度”了。当然,事物总是辩证的,在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带来经济发展动力的同时,贫富分化的问题日益变得突出了。

那么,今天中国大陆的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应该说,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我们知道,测量贫富差距国际上通用“基尼系数”的方法,中国的经验也证明采用这个方法能够比较好地反映真实情况。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改革以前,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3,改革以后不断攀升,1988年达到了0.38的水平,1994年达到0.434,1997年为0.4577。根据最近做的一些研究,比较了2004-2005年的一些调研,笔者认为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5的水平。

基尼系数0.5的水平,在国际上比较应该是比较高的差距水平。全世界贫富差距最大的十个国家是:塞拉利昂0.629,巴西0.601,危地马拉0.596,南非0.593,巴拉圭0.591,哥伦比亚0.572,巴拿马0.571,津巴布韦0.568,智利0.565,几内亚比绍0.562。我们国家虽然还没有达到这些国家的水平,但是,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在改革以后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贫富差距从0.33上升到0.5的水平,确实是上升速度太快了。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确实是严重的问题。上述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大多分布在拉丁美洲和非洲,这些国家均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带来了社会动荡,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吸取这些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的角度看,我们国家目前基尼系数0.5的水平,确实到了应做出政策调整的时候了。

从另一个极端看,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小的国家是:奥地利基尼系数0.231,丹麦0.247,瑞典0.25,挪威0.252,芬兰0.256,德国0.281。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确实比较低,它们的情况比较符合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所描述的高收入国家的情况。这些国家的人均GDP大体都在2.5万美圆以上,其贫富差距之所以小,重要原因在于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疗、养老、失业救济和贫困线等社会保障体系。而我们国家的人均GDP只有1千多美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确实无法与这些国家相比较。而且,我们已经有过经验教训,在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用计划体制强撑着建立高覆盖的福利保障体系,其结果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整个国家变得更穷了。

所以,笔者以为,贫富差距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处理贫富差距问题要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地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探讨。第一,造成中国贫富差距大的原因。中国的贫富差距大与中国的区域差异大和城乡差异密切相关。那么,有人会反驳说,改革以前区域差异也很大,为什么贫富差距比较小呢?笔者曾有《经济分层与政治分层》一文解释,证明改革以前中国是政治分层社会,当时人们政治地位的差异并不小。第二,贫富差距与公平效率的关系。一个社会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确实与该社会的效率有关。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效率看,以及从各国之间的竞争角度看,贫富差距也不是越小越好。如果讲贫富差距小,中国改革以前贫富差距小,时期甚至最小,但是,我们都知道改革是对的,不能回到改革以前,不能回到“”政策。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改革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政策。改革以来,中国的劳动生产率有很大提高,这与收入分配的刺激有关。从国际经验看,前述的高福利国家贫富差距确实小,但是,经济的竞争力也不强。而经济竞争力比较强的国家,比如美国,贫富差距也是不低的,近年基尼系数约为0.4。所以,这里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既保证经济的持续高速度增长,又不使得贫富分化太严重。第三,当前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如果仔细考察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的话,自改革以来中央的政策始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政策与坚持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思路是一致的,26年来,这项政策取得了重大的成绩。目前,基尼系数达到0.5的水平,是否意味着,在政策上应有所调整呢?其实,如果仔细阅读党的16大报告,报告在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一节中,已经提出:“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观点,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微调。如果细心考察中央2003年以后的政策,也可以看到政策上的调整,比如:2004年中央关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又如中央关于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2005年对农村合作医疗增加中央拨款的决定等,都体现出了在收入分配上的调整。总之,在继续坚持效率优先的政策的同时,在再分配中重视公平,实行通过再分配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政策。第四,从长远的政策取向看,笔者以为,有五个方面的对策不可忽视:其一是城乡关系的调整,中国最为主要的贫富差距还是出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所以,解决“三农”问题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根本出路;其二,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与贫困是孪生关系,所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下岗可以缓解贫困;其三,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调节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渠道;其四,通过税金调整,完善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多种调节手段;其五是推进基础教育,以往的研究证明,一个国家的平均教育水平与贫富差距呈反比例关系,所以,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可以缩小贫富差距。

第二,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中国当前的社会的不和谐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方面。什么是利益群呢?笔者以为,所谓利益群体就是“在物质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或有一致的利益要求的人所构成的群体”,这里所说的物质利益核心是经济利益。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当前中国社会的群体差异或矛盾问题,绝大多数是以利益群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实,自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社会学家就开始用这个概念分析[9][9]。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曾采用利益群体的分析方法[10][10]。在中国当前的形势下,采用利益群体的分析方法,比较能够反映中国社会矛盾的真实情况。

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以经济为主导的改革,所以,表现在社会关系方面就是经济利益的分化比较明显。矛盾和冲突大多与经济利益有关。而所谓不和谐,也主要是因经济利益的差异、分化、对立造成的不和谐。比如,改革以前,城市居民居住的房屋基本上是国有的或单位的,既然人们不是房屋的所有者,人们也就不会因为房屋的质量、面积、管理等产生矛盾。改革以后,在政府房改政策的推进下,“居者有其屋”逐渐成为普遍现象,房产主、业主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主体。多数老百姓拥有了自己的房屋,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另一方面,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于是开始关心房屋的利益,关心房屋的质量、面积、管理等。这样房产的拥有者就成为城市中的重要的利益群体。由于房屋的利益争执,最近产生了房产主、业主与居住者的维权运动。相比较之下,改革以前的中国,城市里那样低的私房比例,自然也就形不成所谓房产主的维权运动。当然,作为房屋所有者的老百姓,之所以变得态度激烈,之所以常常因为房屋的利益发生冲突,是有特定原因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在很多方面还很不规范、缺乏有效竞争。特别是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并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对于和谐社会是很大的威胁。所以,妥善解决因为房屋利益分化而产生的利益群体的矛盾就变得十分重要。

再比如,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就是两个有着利益差别的群体。近来的一些研究证明,我国城市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的总数超过了一个亿,其主体是城市农民工。2003年以来,中央对于城市外来人口和城市农民工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强调要保障城市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消了对于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要求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等。然而,在调整城市外来人口的政策后,新的矛盾又暴露出来。过去,采取的是强控制政策,在高度控制之下,矛盾处于潜伏状态。现在采取的是宽松的政策,在环境宽松的时候,矛盾反而暴露出来了。笔者近来的调研证明,流动人口统计处于失控状态,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明显上升,街头抢劫、盗窃等案件频仍发生。笔者近来对于市民的访谈发现,市民方面有较大的不满和怨言。可见,城市是一个有限的空间,城市里生活的两部分人——本地市民和外来人口——共享城市空间内的有限资源,当政策调整对一方面有利的时候,另一方就会感到利益受损。所以,要想实现和谐就必须妥善调节有利益差异的群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化解新生社会矛盾,解决新生社会问题。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方面,我们曾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同志还专门就《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发表了著作。但是,改革26年来,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与过去比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新的形势下,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问题,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难题,在有些方面,矛盾甚至变得更为尖锐了,而且传统的处理方法已经失效。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和解决办法。

近来,在社会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上,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比较突出地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三是城市建设拆迁引发的矛盾。三种矛盾有共性,我们先以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为例,作一个简单分析。

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步伐大大加快,随着城市向郊区的迅速扩张,随着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扩张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盲目上马导致“征而不用”、“暗箱操作”而滋生腐败、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甚至不得不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保护自己。“失地农民”的问题难以解决与经济体制的转型也有很大关系。在我国城市化的早期,失地农民的问题并不严重,因为当时国家的安置方式包括了就业安置,这在计划经济年代非常有效,农民能够很快在国营企业内转为工人身份。当时的农民甚至盼望国家开发,希望国家安置、希望转变身份,因为一旦国家安置就成为“铁饭碗”,终生有了保障。随着时间的推进,市场经济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变化,政府再也无法采取就业安置的办法把农民“塞”进企业,于是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突出起来,并逐渐演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里就要研究,为什么当年农民盼望开发、安置,核心是有国家的“保障”。今天对于失地农民再想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保障是没有可能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够采取其他的保障形式。比如,为失地农民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基金。河北省秦皇岛的开发区就尝试建立征地补偿的新型社会保障基金,实践证明还是很成功的。所以,不是说开发征地就一定会引发社会矛盾,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否研究新的情况,提出符合新的实际情况的对策。

至于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征地的矛盾有相似之处,关键还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移民的补偿要合理,使得移民在迁移以后,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原来的水平。二是保障问题。上文已经指出,过去的“安置”政策之所以成功,心理上的安全感起了很大作用,核心在于被征地或被迁移者得到了保障,解决了后顾之忧的问题。今天的征地和移民之所以常常激化矛盾,是因为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心理上总没有安全感。总感到将来未来有不测风云,因此,总是在补偿费用上发生争执。而我们的管理者,不能够适应新的形势,总想简单化处理问题,采取“一笔买断”的方式处理问题,付一笔钱了事,使得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总有被欺骗、被抛弃的感觉。其实,有时候付给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补偿费用也并不少,如果用这笔钱来建立社会保障计划,也是够的。所以,关键问题在于一部分管理者总是不能够从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角度看问题,不能够以民为本,工作方法上又总是图省事,结果激化了矛盾。

至于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上述征地和工程移民的情况有一些区别。城市的被拆迁群体往往是城市市中心区域居住的老居民。由于中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他们的经济地位比前述的失地农民和工程移民要高很多,因此,处理上难度还要大一些。从以往的拆迁工作看,拆迁所激化的社会矛盾此起彼伏。在城市改造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测定机制不完善、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等原因,引起大量群体型上访事件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威胁到社会稳定。当然,虽然与农村比,城市拆迁者的经济地位高很多,但是,在城市市民中,被拆迁者的一部分又往往是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城市居民,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小生产者、个体户、不充分就业者等。如何有效保护这种城市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新的难题。

第四,社会结构调整的长期任务。要认识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通过对社会结构的研究更能够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社会结构。对于社会结构的分析和表述,社会学家常常采用类比的方法。如:“金字塔型”社会结构,“橄榄型”或“纺锤型”社会结构等。传统上我们说,中国社会还是“金字塔”结构,指经济地位比较低的农民占人口的多数。笔者最近的研究证明,问题比金字塔结构还要复杂。[11][11]

笔者采用“国际社会经济地位指数”(InternationalSocio-EconomicIndex,简称ISEI)的研究方法,该方法是综合了人们的多种社会经济因素而排列的顺序和分值,是一种客观社会经济地位。该方法采用的是国际标准化职业分类体系,而且在形成该指数时,将教育的和收入的指标也作到了国际标准化,从而解决了国别差异问题。所以采用该方法测量,是能够反映实际社会经济地位的。笔者使用我国200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既下面是一条比较长的“横杠”,得分是23分占了全部就业者的63.2%,而组成该分值的职业群体基本上就是农民,包括从事大田、棚架等农作物种植的人员、农副产品加工人员和其他种植养殖业从业人员、畜牧业生产人员、家畜家禽等从业人员,收垃圾为生者,清洁工等。其中的主体,占该组91.2%的都是从事大田劳动的农民,就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即在上述的63.2%中,58%都是大田农民,另加上5.2%的其他一些体力劳动者。这些人构成了丁字型社会的最下面的一个巨大的群体。该群体反映了中国的一个非常严酷的现实,社会下层的比例过大。

其他各阶层形成一个大体上是“立柱”的形状,竖在这个“横杠”上面,所以,总体形状是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的结构。其实,这个数据模型反映的是一个很简单的现象,即中国城乡分野的现实:作为人口中多数的农民形成一个“横杠”,而城市就业者大体上形成一个“立柱”。

笔者以为,丁字型的社会结构是造成社会不和谐问题的根源。丁字型的社会结构,由于其下层群体过大,而且下层与其他群体之间属于一种两极式的(或直角式的)连接方式,因而导致社会群体之间以至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目前,中国社会运行的巨大难题就在于,丁字型结构造成的社会群体之间需求差异太大,社会交换难以进行,中间阶层体面生活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在丁字型结构的下层群体看来都是奢侈的和可以利用来谋生的途径。总之,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犯罪问题、秩序问题、治安问题、贫困问题、艾滋病问题、问题等等,都可以从丁字型结构和结构紧张上得到解释。

笔者认为,如果要想从紧张型社会进入宽松型社会,最根本的还是要完成社会结构的转型。那么,如何实现社会结构的转型呢?笔者曾经提出过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真正实现第一产业就业群体向第二产业就业群体的转变,即实现目前已经进入工业领域的乡镇企业工人、城市农民工的正规化就业的任务。目前,任务的焦点还在于第一步,所以,社会政策的配合主要还是在于为第一步的转变服务。比如,第一步对于教育的要求还在于国民普遍受到9年以至于12年的教育,强调操作型专业技术的培训,所以,教育的投入,应主要导向于中、小学领域。第二步,实现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变,完成扩大中间阶层的任务。从历史上看,从1982年人口普查到2000年人口普查,在跨度约20年的时间里,中间阶层里的两个典型群体,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变化很小,所以,也很难指望这两个群体会在短时期里有较大增长。而中间阶层的增长主要依靠商业、服务业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增长。所以要培育适于这些阶层发展的社会环境,比如,提高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技术与文化水平。此外还要研究如何培育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

综观我国改革26年来的社会结构转型,方向是完全正确的,目前的进展也还算顺利,唯一的问题就是,不可能指望速度很快。中国社会属于人口巨型社会,农村的包袱又如此沉重,社会转型必须要有耐心。虽然,社会结构的转型是在进行,但是,转型的时间是相当长的,笔者曾经计算,所需时间,从2000年算起,大约需要40年时间。这就告诉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我们全民族为之长期奋斗。

注释:

[1]郑杭生、李强等:《社会运行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5页。

[2]宋健,宫锡芳,宋子成,孙以萍:“中国理想人口目标的定量研究和优化分析”,第三次全国人口科学讨论会论文选集,《人口研究》增刊,1981年。

[3]转引自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

[4]报道:“中国青年第一欲望:发财”长春:《新文化报》2005年7月20日第6版。

[5]:“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一版。

[6]AlexisDeTocqueville,TheOldRegimeandtheRevolution.NewYork:Harper&Brothers,1856,p214.

[7]JamesC.Davies,TowardATheoryofRevolution.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Volume27,No.1,1962,p5-6.

[8]AlbertO.Hirschman,EssaysinTrespassing:EconomicstoPoliticsandBeyo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1,pp.40-41;W.G.Runciman,RelativeDeprivationandSocialJustic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Berkeley,1966,p.10.

[9]参见顾杰善、刘纪兴等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分析》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11月第4页。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范文3

[内容提要]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 市民社会 以人为本 私法构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社会各种因素的协调与统一,需要多种构建方式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共同协力。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应当靠法治及其系统的作用。现代和谐社会只能构建于法治基础之上,和谐是法治条件下的和谐,也唯有法治构建社会才能和谐。然而,在坚持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前提下,如何选择具体的进路,即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根本上是依靠公法之治还是私法之治,则存在理论分歧。我国知名学者罗豪才教授认为,和谐社会的建构主要应当依靠公法之治,公法是和谐社会的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 笔者认为,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构建,而私法构建是和谐社会的法治核心。私法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作为私法调整对象的市民社会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本质一致,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形态,从而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在根本上,和谐社会就是私法构建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应当以私法之治为主导。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 社会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是其本质。一定社会结构既是一定的和谐状态,也以和谐为条件。但是,不同社会结构的和谐并不相同,因为社会的性质不同,其和谐的本质和程度亦不同。和谐社会的大同理想人类古已有之。和谐作为社会存在,必然产生不同社会存在条件下的和谐观念。古代人类的和谐观念是当时条件下对社会和谐存在的认知与反映,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超越了古代社会的原始和谐并使人类摆脱了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束缚,另一方面也为新的更高层级的社会和谐的构建创造了必要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继承人类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主张未来社会应当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各种关系的全面和谐与发展。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类社会和谐理想的继承、发展与弘扬。2009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经典阐释,充分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本质。 (一)和谐社会是人本的社会 “以人为本”是人类传统的哲学社会思想。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是古代政治哲学发展的主线之一,主要体现为与“君本论”相对应的“民本论”主张。西方传统的“以人为本”思想,更多地以“人文精神”或“人文主义”表述。显然,西方和中国传统文化虽然都强调以人为本,但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具体表现却大不相同。西方的以人为本注重并强调实现个体的自由、平等与独立,是一种“人权”观念;中国传统“民本论” 只是弘扬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彰显一种人的社会性和群体性。换言之,西方是从人性出发,强调人的个体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人文精神,从而更具价值理性和人本底蕴。然而中国传统之“民本”,正如汪太贤教授所指出,其更加注重群体精神和社会整体人格的塑造,而缺乏对个体价值的关注。3即,人不是社会主体,而是被作为政治社会的工具,不是具有个体地位的人,而是在群体中丧失了自我人格的人。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彻底扬弃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中的糟粕,而将这一构建确立在现代人文主义即自西方传承而来并在中国社会条件下升华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之上。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构建,必然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 地位。因此,必须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充分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但是,传统的人文主义精神亦需要与时俱进,因为它对人本的理解往往是基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盲目或超现实的自信。这种自信的结果,就是认为人是世界的唯一中心,从而过分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其只能是导致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关系的错位或失衡。所以,有人提出“新人文主义”,主张对传统人文主义进行修正。新人文主义认识到了人与环境的依赖关系以及与其他生灵的伙伴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后人的权利与“自然”的客观地位。笔者认为,作为和谐社会基本精神的“以人为本”,除应当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外,还应当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并在这一和谐中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是一种克服了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的人文精神,实践着人文精神与自然精神的相互沟通与交融。这种现代人文精神,目光更加高远深邃,代表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本质特征。 (二)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 对立统一规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两个方面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需要以矛盾对立面的存在与斗争为基础。社会是由不同方面、不同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异相合、相反相成。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是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并在不断克服社会各种不协调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即只有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态平衡中寻求并实现社会和谐。可见,和谐社会以多元性为前提,其内涵并不是各种和谐要素的完全同一。完全同一的状态只能算是简单和谐,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承认社会多元的基础上实现的更高层级的和谐状态。 和谐社会的多元结构,最终可以归结为主体与利益的多元。社会主体的多元性,主要是指每个人都是作为自立的存在,而不是存在一个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完全吸收个人利益的抽象集体或者社会公共体;主体利益的多元性,是指主体遵循自益目标行事,其利益取向并不完全等同,所以不能用一个人的利益代替另一个人利益的社会配置。主体的多元决定了利益的多元,利益的多元又反过来推动了主体多元的进一步分化与分层,利益多元是主体及其行为多元的最终根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社会主体结构由简单到复杂,从传统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简单分层,到包括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各类职业工作者以及其他新兴阶层等各类社会主体成份的出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主体结构已经初步形成。同时,社会资源配置分散化,主体行为阶层化,社会成员个性化、产权结构多样化、经营方式市场化、文化形态多元化、治理手段法治化,等等,这些既是社会主义和谐主体与利益多元的表现又是主体与利益多元催生的结果。所以,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多元化社会结构基础上的辨证统一,是一种社会诸要素既对立竞争又协调合作的平衡格局——和谐社会,和而不同。 (三)和谐社会是理性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多元利益主体以理性的约束寻求多元利益满足的状态。对于和谐社会,不论是正义的价值,还是平衡的目标,都离不开社会理性。人类自身已经超越了作为生物感性的自我而在理性的基础上发展自己,人类能够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生物与感性的本能,而以社会理性的意志主动把握自己的行为与未来,以达到人类社会行为的和谐与统一。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种社会主体在寻求自我利益满足的同时以理性的约束遵循社会利益实现的规则。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之所以要自觉地遵循规则,这是由于社会关系或社会行为必须在“和谐”中存在决定的。社会没有理性,也就没有了价值判断。人类的社会存在及其行为,本身就是理性的存在和理性的行为,而理性行为本身就是规范的行为或者需要规范的行为,于是理性就在规则的基础上与社会和谐建立了直接的联系,社会和谐也就成了社会理性的结果。可见,理性精神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一方面,是理性对社会人性的确认,社会人性的最高表现就是理性,没有达到理性高度的社会,就没有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和谐社会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应当以理性为尺度,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各种社会主体,从而确立理性的权威;另一方面,是理性对社会人性的约束。人类社会获得了理性,不仅用理性认识和改造自然,而且不断地增进社会理性,把社会人性或人的自然属性置于社会理性的约束之下。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理性的约束,将处于无序的状态,亦即不是和谐社会。可见,规则基于人的理性创造,法律被认为是理性的,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理性之治。所以,人们对理性的服从 主要被转换为对饱含理性精神的法律的推崇,理性与法治也有了内在的一致性。 理性又是对和谐社会的一种道德与伦理要求。道德中的善,从来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和谐社会的道德要求是社会关系的本质。人类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性善恶的矛盾与对立关系,即道德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和谐社会即道德社会。在道德的问题上,必有伦理。伦理就是道德的规则,是对道德的价值判断。因此,一个道德的和谐社会,应当是符合伦理的社会。道德和伦理,与正义一样,都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存在,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 (四)和谐社会是正义的社会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恒久主题,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对和谐社会的正义本质,不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还是国家领导人的讲话,都有明确的阐述。关于什么是社会正义,不论是柏拉图对正义的经典解释,还是亚里斯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或者罗尔斯关于正义是基本社会体制结构的观点,他们对正义本质的共同揭示是,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秩序状态,这一状态是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或者是应当用“和谐”原则衡量的状态,即正义是利益“和谐”的社会关系。可见,社会和谐是正义的要求,而正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存在。换言之,和谐社会是正义存在的基础,而正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正义的价值在于为和谐社会提供一种确定性或规定性标准,这一标准就是和谐社会中各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即正义对社会的规定性意味着:社会主体只能这么做或者只有这么做才是合理的。总之,正义判断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社会主体的生存利益及其合理性,而决定这一正义判断及其标准的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各种自然或客观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其基本要求应当是:在社会构建中遵循作为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然应然的规则,将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美德”加以完善。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正义规则的遵循,即是社会和谐的实现。 (五)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一切价值存在,都离不开法治的确认与调整。所谓法治社会,是在民主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以法治理国家所形成的法律秩序状态。法治作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状态,也就是一种和谐社会的存在形式。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社会和谐状态,其基本前提有两个:一是社会原则的民主与自由,二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谐社会就是以民主自由和法治为存在条件和运行机制的社会。由于法治社会建立在民主与自由的基础上并实现了国家治理手段的法治化配置,所以这是一种现代人类所共同追求的一种理想的和谐社会模式。因此,法治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法律价值为内容和目标的社会。其中私法与法治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私法作为“以人为本”的法律,应当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处于和谐社会的核心发展地位,和谐社会中稳定与平衡的社会利益关系,主要是在私法的作用与调整下形成并发展的社会关系,私法之治是和谐社会法治的基本内容,没有私法和以私法为核心的国家法治结构,也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当强调和突出私法与私法之治,培养人们的私法意识和私法之治的观念,从而树立人们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以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在法治基础上的构建。 在和谐社会的法治条件下,依法办事应当成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普遍的行为准则。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守法,而且国家或政治社会权力的行使更要合法。法治社会应当以约束权力的依法行使为主要任务,它应有效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的失控和异变。只有行政权力是依照民意和法律行使,人们对政府的信任、认同和支持才能被唤起,社会凝聚力才能增强,这是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和最强大的发展动力,社会也因此才能实现真正和谐。 (六)和谐社会是平衡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平衡,即人格平等与差别事实之间的平衡。和谐社会应当以人格平等为条件。近代以来,人作为社会主体被赋予了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私法的人格塑造使每一个人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其面对的保护对象,则是各种不平等的具体的人。人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人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先天的或者从前辈继承下来的不平等事实,是不能因为一般人格的平等而变得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将继续影响着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甚至是造成新的不平等。但是,这一不平等作为一个人只能自然接受并不能改变的事实,人们并不认为他是一种“真正”的不平等,也并不因为这一不平等而感 到不平等,因为基于人格的平等人人有可能改变这一不平等以实现平等。也就是说,是人格的平等赋予了人以平等的精神力量。这就是罗尔斯总结的补救原则:“所谓补救原则也就是对不应有的不平等要求予以补救的原则;既然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有的,那就应该以某种方式对这些不平等予以补救。”可见,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并不是人的平等问题,而是人的不平等问题。人与生俱来的事实不平等需要人应当被平等对待。 人的真正的不平等或最大的不平等,是经济或财产地位的不平等。不论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财产分配形式,即使是在最可能代表或实现人的财产平等的公有制社会条件下,人的财产平等也是不可能的。对此,一种关于财产的法哲学观念认为,人的财产不平等的合理性来源于财产取得过程的公平。财产的分配只存在过程公平,不存在结果或归宿平等。但是,对于这一公平的不平等结果,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即一个和谐社会,既要尊重这一公平的过程,又不能完全放任这一不平等结果的存在。 在人格平等而利益实现的条件与结果不平等的条件下,各种社会主体之间总是处于不断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之中。在这一矛盾与冲突中,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并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和客观的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目标与意义,并不是要保障和实现一种绝对的和谐即“人人利益平等”的现实,而是要对不同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进行不断调整,从而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社会控制状态。换言之,和谐社会的实现是对社会平衡能力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和谐”最终表现为对各种不同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控制程度。这一平衡与控制的社会工具,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道德等各种因素,其中主要是法治手段。 总之,既然差别与不平等是现实存在的,那么在一个和谐社会里,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对待差别与不平等并在差别与不平等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一种社会利益平衡的配置目标。因此,和谐社会的体制是,不能用差别原则制造差别,而应当是以平等原则限制差别,使人人都有机会改变先天偶然因素和初始条件的安排而成为一个可以超越人人的人。于是,差别仍然存在,但人人实现了自我。 (七)和谐社会是稳定的社会 稳定既是社会和谐存在的表现,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稳定意味着有序。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保持社会稳定有序的状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而保持安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是最重要的工作。”但是,稳定并非是说社会矛盾不复存在,或者社会矛盾被完全压制,而是指和谐社会实现了对社会矛盾的有效预防和公正排解。对于和谐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得到协调平衡与满足,实现了对矛盾与冲突发生的尽力避免,部分矛盾纠纷发生时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防止了势态扩大到威胁社会和谐的程度。 首先,和谐需要实现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预防。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所达到的稳定程度。现实中,易于出现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私人,而私人主体的根本利益就是私法地位。和谐社会除必须满足人们的政治需要以外,还要满足作为人们生存条件的私法地位的利益需要,其中主要是财产或者经济利益的需要,从而预防和避免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预防纠纷要靠制度,在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中,能够保障个人或利益群体通过合法的和制度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而无须通过社会越轨的行为或者冲突的办法达到个人利益的需要与满足。这样的社会体制结构就是稳定的,就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利益冲突与动荡,就会实现社会运行的基本有序并构建起和谐社会的基础。 其次,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预防需要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和谐社会的司法必须发达。各种社会利益的纠纷与矛盾冲突,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在和谐社会中,如果对那些自发、偶然、分散和轻微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最终转化成自觉、普遍、有组织和严重的社会群体性矛盾冲突与激烈对抗。因此,政治社会必须健全社会利益纠纷与冲突的有效疏导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社会疏导机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就是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目前,我国在司法体制之外存在着社会矛盾与冲突解决的“信访机制”。现实生活中的“上访”事件,实际上多是当事人不得已要求借助“权力”手段解决“权利”纠纷的问题,是对司法机制及其结果无奈的一种选择。信访机制的存在,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但其存在本身,又表明着一种社会不和谐,是司法低效不公或者司法机制不能有效满足排解各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需要的反映。和谐社会中的司 法机制,应当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社会矛盾的缓冲与平衡系统。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与纠纷,并最终取消信访制度,是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更高层级的和谐社会。它以人为本并在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基础上昭示着一个我们应当孜孜以求的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私法构建目标。 二、市民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社会 市民社会是个人主义的社会。它以人为本,崇尚理性,实践多元。市民社会相当于政治社会来说,自立而不自足,政治社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外部因素,可以弥补市民社会在实现正义、法治与和谐等方面的力量缺陷。但是,由市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联系所决定,市民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素与动因。 (一)市民社会的本质 “市民社会”的概念源自西方。在西方历史上,有两种市民社会及其理论。基于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显然,这是建立在早期共和政体基础上将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的一种社会理论。近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由非政治性社会组成。这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理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他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明确地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但是,由于黑格尔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从而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实际上,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社会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在继承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概念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体系的合理因素的同时,虽然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但是却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的观点,认为国家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指出:“政治社会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condito sinequa non(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马克思的经典论证说明,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私法,必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基本法的重要地位。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现代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从对市民社会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第一,私人及其利益的存在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第二,私人利益的需求和满足是市民社会的目的;第三,契约性等价交换是市民社会的运行方式;第四,平等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存在前提。 市民社会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个人主义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全面回应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传统的社会观与哲学观,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自我支配,认为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保障是第一位的;它旨在揭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能动作用并以此作为社会运动的根据,从而为个人权利与行为自由寻找到了源于个人本质的动因。 个人主 义与集体主义或者说社群主义相对。集体主义一般认为,社会理论必须植根于不可再分的个人集团即人类共同体的行为,而个人的行为与自由不能有高于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存在。近现代西方哲学和社会学从人的个人理性出发对集体主义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认为不存在一个独立于构建它的个人之外的实体,对集体的分析最终的基点应当是作为个体的人,集体主义及其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是不符合人性或个人利益目标要求的。笔者认为,对集体主义的批判有一定道理。因为集体是完全由个人组成的,是个人结群相处的形式,在集体中不应当有超越个人的权力存在,即使国家或者公共权力的出现,也不过是个人结群相处所需要的一种形式,即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结群形式已经不足以克服人类生存所面临的现实条件时所作出的一种社会选择。社会从单纯的个人结群形式到向国家共同体形式的转变,并不是对个人结群形式即市民社会的放弃,而是为保障个体社会存在的需要,个人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社会中的独立主体地位。集体作为个人的组合最终的利益应当归属于产生它的个人,不应当允许用集体利益来压制个人本性,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来对待社会个体才是更加本质和更加终极的。在完全的集体主义下个人只能成为集体的代表或被集体代表,集体权力往往会被滥用,结果导致对人性的严重扭曲与践踏。 但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个人是集体的个人,集体是个人的集体,两者在本质上或者在实证的逻辑关系上并不是对立或者割裂的,而应当是在一个社会结构中的和谐与统一。它们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内在联系使各自都不可能真正逾越对方而成为独立有效的社会存在。就社会的本质而言,个人是社会之本,社会的一切利益最终应当也事实应归结为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及其实现是社会结构的目的。因此,虽然只有从社会整体出发去认识个人并确定个人的社会地位,但是从根本上只有认识了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才能认识社会存在的价值,也才能为社会体制的和谐构建确定正确的根据。我们所阐述的这种个人主义代表了最有价值的社会理论,它应当成为市民社会建构的哲学基础。个人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本质。 总之,个人主义的市民社会,其价值全面回应了和谐社会的要求,其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是市民社会,和谐社会应当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构建。 (二)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 由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其成熟与发展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水平与质量。中国古代社会,市民社会始终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整体社会关系秩序。国家与社会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两者一直处于融合一体的状态,除国家政治秩序之外没有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存在,人、家、国之间构成了一体性联系,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自然在人了。在三者关系上,国是第一位的,是高高在上并包容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存在,整个国家社会体制结构没有市民社会存在的余地。这是一个秩序颠倒、关系错位和利益失衡的社会。中国社会最根本的缺失莫过于斯。 新中国成立后,历史的基础与传统的积累仍然决定了国家等公权机构继续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主体地位。政治权力主导了各类社会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而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只是国家公权行为的执行者,在社会体制结构中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自主地位。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解放更新,引发了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利益关系的分化组合,进而催生了中国市民社会并推动了它的形成与发展。有学者对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特点作了以下总结:(1)多元利益的分化导致了社会分层的出现;(2)社会资源占有分散化,分布多元化;(3)国家权力日益缩减,社会权利日益扩展并呈多元性;(4)社会的重大分化重组,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笔者认为,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应当进行多元考察。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元性发展的伟大历史进程,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治社会的职能和地位开始发生变化,一个拥有独立人格与私有财产的市民社会关系体系开始培育形成。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就是市民社会关系,而市民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反又进一步推动着市场经济关系在主体与利益多元条件下的成熟与深化。 具体地说,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 第一,人的地位由“身份”到“契约”的发展。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可以说,迄今人类的法律史,就是人的法律地位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史。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的社会,由身份决定人的社会地位。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新中国的成立而彻底改变。改革开放前,个人依附与一定的组织或单位存在。个人缺乏自主性,社会缺乏流动性。改革开放后,通过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模式和民主政治体制,人与人之间不再是一种身份关系,而开始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性关系的确立,首先是对市民社会中各个成员的基本人权的肯定。人生而有差别,但通过体制谁都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每个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利益。这样,个体的自主性形成并增强,创造性得到发挥。 第二,权力的国家垄断到社会权力(利)的生成。改革开放前,社会唯公,非公有制成分几乎不存在;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掌握资源,是最终的资源配置主体;行政权力一统,政治体制外基本不存在公共权力。改革开放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市场是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导致了社会阶层分化。社会阶层分化促进了社会团体的政治参与,权力资源开始由国家分向社会,社会领域的独立性和自治性逐渐增强,团体的有效参与及其作用在提升,其对社会利益的综合支配与表达能力不断提高。而同时,社会团体把分散的社会个体整合起来,社会成员以组织的形式参与政治活动,扩大了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政治参与的影响力。 第三,从公法义务本位到私法权利本位。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以公法或公法观念为主导,个人作为社会的义务主体而很少享有权利。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私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发展起来,从而开始了中国市民社会在私法权利本位基础上的构建。在权利本位条件下的社会分层与利益结构的变化及各种合理性观念的冲突,进一步造就了价值评价及其标准的多元化、世俗化、个性化和多样化。大众文化蓬勃兴起,利益诉求、个性自由、平等开放、自主自律、竞争参与等新型价值观念的逐步确立,大大改变了思想观念的“权威一统性”。社会阶层分化实际上强化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与权利观念,为其政治参与提供了内在的思想基础。 第四,由权力统治到依法治国。改革开放前,公共权力垄断,政治上高度集权,实际上是以权治国即权力对社会的全面统治,其本质是“人治”的任意性。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非理性与盲目性从根本上压制了市民社会关系的生长,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法治条件下,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得以确立,市民社会开始依法运作,不断成长。 市民社会的成长,为社会主义和谐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三)市民社会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基础性作用 和谐社会是市民社会高度发展的社会,是以市民社会为主体的社会,而和谐社会之和谐,也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形成,在根本上是市民社会之和谐或者是为了市民社会之和谐。现在,党强调的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所谓执政为民,就应当是政治为民或行政为民,即政府或者政治社会服务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主体社会。还有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说的都是政治社会对市民社会的服从与服务关系。而所谓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也只能是提高“为民执政”的能力,即保障和促进市民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能力。至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其立足之本的“人”,就是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个人,科学发展观也就应当是以市民社会为主体的社会发展观。如果建立在这一正确理解的基础之上,那么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关系的现实表现就是,大社会小政府,政府的规模越小职能越少,即政治社会仅仅保持在足以为市民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的水平,就是最好的政治社会。 具体说,市民社会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 1.市民社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培育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市民社会不断成长所汲取的营养就是人文精神。市民社会是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是个人社会构成的一种最基本方式。市民社会的根本目标就是追求个人解放,使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幸福,扩张自己的权利;市民社会鼓励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导致利益关系多元化,引发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的多级化,从而提供了民主政治生长发育的土壤,使个人由经济上的自由最终走向政治上的自由;市民社会以利益为纽带将人们组织在各种纵横交错的社会团体中,使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利益集团和组织直面国家的权力,对抗公权力的肆意侵入,使公权得以有效规制;市民社会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所以,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既是市民社会培育的结果,又是市民社会成长的给养。市民社会的人文精神是一种理性精神。在以人为本的理性精神中,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平等自由意识、科学意识、社会契约意识、政治意识、思想意识等理性观念要素是成熟的,这种理性精神推动了和谐社会的理性构建。 市民社会“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理想就是对人的社会价值的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和谐社会根据于制度,表现为精神。和谐社会的本质就在于培育人们一种根深蒂固的人文精神,并在这一精神条件作用下进一步达到新的和谐高度。因此,市民社会培育的人文精神是和谐社会的灵魂。如果没有这一人文精神的存在与支持,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和谐,所谓“和谐”也只能是空虚的外在形式。换言之,社会没有实在的人文底蕴,也必然失去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需要各种因素的作用与保障,但最基础的是一定的人文精神。唯有一定的人文精神才能促成以下目标: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社会主体之间的“承认与协作”为条件,是各种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相互承认与协作的结果;社会主体的关系是相互承认与协作的关系,也只有在承认与协作中获得正面的社会价值;一个社会因社会主体之间的承认与协作而变得更有价值,也因承认与协作而达到了和谐并获得了更大的和谐发展。 2.市民社会奠定了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础。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者社会治理的状态,重点是对权力的制约。“近代法治思想高举人类理性的旗帜,以社会契约论为学说范式,通过对人性、人类平等的逻辑假设,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下发展出了近现代法治理论。”经过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对于现代政治社会来说,一是实现了公共权力向人民主权的契约性复归。二是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和限制政治社会的权力,两者一道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以此原则,从人文主义的理念出发,自然导出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的结论。传统政治社会的权力制约模式,主要表现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尽管这一模式为现代国家广泛采用,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行政集权化的趋势,改变了传统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均衡状况,这种变化与传统的以“分权”、“限权”为基石的权力制约理论发生了冲突,从而对传统权力制约模式构成了威胁。当传统的权力制约模式不能有效解决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时,人们不得不从社会中寻求新的权力制约方式。所以,在权力制约上既需要各种权力之间实现的分立与制衡,又应当发挥市民社会对权力的限定作用,在充分保障多元市民社会主体的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为权力正确定位。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权力的法律制度化和确立排除权力作用的个人权利地位的形式实现的。“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从而保护他们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监护之害。为了确保普遍性,行政必须与立法相分离;而为了确保一致性,审判必然与行政相分离。实际上,这两个分离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由于它们,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平衡器。”可见,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应当寻求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的良性互动。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或者国家的作用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方面说,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政治社会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保障自由和防止权威倒退至集权政制的最后屏障;从积极意义上看,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集团,他们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从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12]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的作用的确在这两个方面体现得最明显。 市民社会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提供了基础条件。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形成,为法治的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市民社会迫于利益主体参与决策的需求,促进了政治民主的发展,为法治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市场主体逐渐形成自由、自主、公平等法治观念,人文的法治精神的形成和深入人心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的意识形态。由此,市民社会避免了国家权力的扩张,又培植了社会私域,从而有利于社会自治的实现,而市民社会中的社会自治既是法治发展的目标取向又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策略。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需要合理配置国家公权和社会自治的关系。这一配置的过程,使市民社会 自然成为建立在民主和自由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的推动力量。对此,台湾学者熊丙元的讨论颇有启发意义,他认为:对于中国大陆地区来说,应当先民主(可以看成市民社会的培育——笔者注),后法治。当经济发展之后,中产阶级形成,由经济上的发言权而要求政治上的发言权。最初行政部门会排斥,但经过民主斗争会逐渐认识到中立超然的游戏规则对大家都好,这样独立的司法才可能渐渐形成,法治才能实现。[13]一般来说,这种思路应当符合目前中国社会的实际。 3.市民社会规定着和谐社会权力与权利行使的理性存在。市民社会是一种以私人追求自身特殊利益为生存动因的社会,它先天性地要求把自身的权利看成是第一位的和至上性的。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具有先在性和优先性,市民社会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14]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存在,可以整合分散的民意,集合分散的权益,作为私权的组织化表达,影响行政决策过程,是控制国家公权恣意所需要依靠的社会组织力量。同时,市民社会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组织,独立行使公共管理权力,不受政府的干涉;作为市民社会的社团组织,负有约束其个体成员的责任,促进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理性化,从而将私权的行使亦限制在理性的范围内。 权力的理性行使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点。在此,应强调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能力虽不完全等同于公权力的行使,但公权力的行使是执政能力的重要部分。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注意执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政治概念的合法性有三个要素:一是执政党必须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戴;二是执政党能够遵循和贯彻进步的政治价值观;三是执政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厉行法治。[15]可见,判断合法性的标准,在根本上是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中,市民社会是第一位的,政治社会是第二位的。市民社会依靠政治社会是因为需要公共权力来保障市民社会以及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政治社会不能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它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现代政治社会的功能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并因此存在着大量公权侵蚀市民社会私权领域的现象。中国的政治社会正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在这种情形下,只有不断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以市民社会的权利来制约权力,在保持市民社会的权利主张优先实现的同时,才能在理性的基础上发挥政治社会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 4.市民社会是维护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正如前述,社会稳定需要对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预防和公正排解。对此,首先应当有理性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应当能够体现利益分配的高效和公平正义。在每一社会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趋向下,通过这种制度提供的博弈机制,使利益主体最终得以实现利益均衡,而无须通过社会越轨行为或者体制外的办法达到个人利益的需要与满足,这样就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利益冲突与动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因其内部发展起来的契约性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就成为社会稳定的保险机制和控制机制。[16]笔者认为,由于市民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非政治化,政治上的变动对社会其他部分产生的连带反应大大减弱。同时,市民社会内部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趋向,也会使社会整体不稳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所以市民社会就成为预防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和谐社会构建之稳定的基本社会结构因素。 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稳定维护,除预防机制外,更加直接的是对已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公正排解。这主要依赖发达的司法。发达的司法也是市民社会推动的结果。政治社会必须健全作为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有效疏导机制的司法。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司法失灵成为普遍而不能满足人们实现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时,社会稳定的打破就由量变进入到了质变。公正、高效司法机制的提供,从表面看纯粹是政治社会或国家的事情,与市民社会无干。但究其实质,作为法治主要政治设施和标志的司法机制,其既不能自发形成,也不是政治社会的自觉赋予,而是依靠民主力量的推动才能够形成。我国的政治社会结构实际上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要不然就不会有“一府两院”中“两院”要比“一府”低半格的存在。司法缺乏独立而呈现行政化。因此,只有在市民社会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多元利益格局的各方通过博弈认识到超然中立的规则对大家有利,独立的司法才能“长成”而非“被扶植成”。同时,也只有随着市民社会主体对独立高效的司法机制的认同感最终养成,现实中那些令人尴尬与无奈的大规模“上访”现象,也才能成为过去。所以,市民社会的运行既是社会矛盾与纠纷 的有效预防因素,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推动力,奠定和谐社会稳定之基础。 三、私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 作为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私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性作用,必须通过私法的调整功能实现。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本质即是私法之治,私法在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中居于主导地位。 (一)私法在和谐社会法治构建中的基本法地位 1.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通过设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利益秩序。市民社会是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社会。所谓的私人利益,实际上是一种生存利益,私人利益的需求和满足程度则决定了私人的存续及其状态,社会及其管理者即国家或政治社会存在的根本目的和合理价值,就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有序满足私人利益的需要。私法就是国家或政治社会为有效调整和合理满足私人利益需要所确定的行为规范。“民法规范的范围,在许多方面牵涉到人类的生活,如人格权的保护,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的规定,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规定,契约之成立、变更与消灭,损害赔偿的义务,亲属关系,继承等等均规定于民法中,其他如有关票据、公司、海商、保险、著作权、工业财产权及劳工法等,则于民法的特别法中规定。”也就是说,私法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私法上的市民或私人,则在私法的规范下,以追求私人利益为根本,以人格尊严和财产拥有为基础,以自由意志和利益交换为手段,构成自己的生存状态。因此,私法及其整个规范体系的构筑,必须以确认私人的人格和财产存在为前提,以保护和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以承认私人的行为自由为条件,从而构筑私人或市民的私法地位即私的生活方式。可见,由市民社会的生存状态所决定的市民主体必然进入并产生的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最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对市民社会的生活至关重要,实际上是决定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就是私法的调整对象。由此,市民社会以其人本主义的特定内含,决定了它是人类文明的基础和历史发展的本源,人类的一切创造都产生于这一孕育生命和力量的母体。所以,与市民社会相对的政治社会即国家必须尊重市民社会关系的价值准则,通过私法正确反映市民社会关系的需要和人的私法地位,从而促进市民社会关系以私法的形式实现有序运作。 2.私法居于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主导地位。只是认识到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尚不足以彰显私法在和谐社会法治构建中的应有地位。私法在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中,是或者应当是仅次于宪法的立法,高于其他部门法之上,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立法。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而作为私法调整对象的市民社会,本身就是法治社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私法与法治社会的内在联系。关于私法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必然首先从法治解读。所谓法治,人们有各种程度不同的理解。有观点指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并认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是在民主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以法治理国家所形成的法律秩序状态。法治是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状态,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和动态的系统而不是某种终极的结果和静态的社会组织结构模式。法治作为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法律秩序状态,其基本前提有两个:一是社会原则的民主与自由,二是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即法律制度化。否则即无所谓法治。也就是说,法治社会就是以民主自由和法制为存在条件和运行机制的社会。由于法治社会建立在民主与自由的基础上并实现了国家治理手段的法制化配置,所以是一种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理想社会结构。 以平等、自由、人权与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为核心内容与目标取向的私法,与法治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法治是一种权利本位的组织结构形式。法律以承认或尊重个体权利为其存在的基础和来源。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义务在主体范围内的同一,在对象内容中的相互关联和对应;意味着消除特权,把权利关系明确地、平等地赋予给全部社会成员。”可见,以民主自由为前提,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私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处于法治社会的核心地位,法治社会以私法为首要条件,私法之治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没有私法和以私法为核心的国家法治结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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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构建 宪法解读 论文论文摘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基本国策的今天,从宪法角度来考察和探讨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当今世界,“法治”己成为时代潮流,我国也将“依法治国,建设时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作为我们的追求目标。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又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并起着纲领性的指导作用。只有将国家、政党、政府的行为都纳入宪法的框架之内才符合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只有尊重宪法的权威,在宪法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的要求制定大政方针,才能彰显我们党和政府推进法治的决心。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探讨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很有意义也是很有必要的。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我国1982年宪法至今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在所有的修改中,尤以2011年3月l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指导意义最大。它不仅从宪法的高度指明了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稳固的经济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为和谐社会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2011年的宪法修改中,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从而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并列成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还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而思想的统一,是社会和谐稳定所必不可少的。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更在于,我们党更加注意将自己的领导地位“宪定化”,从而将党的活动进一步限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最终将党所代表的人民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领导地位的理顺,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这是因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我们国家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其执政现实是历史形成的。然而在法治成为时展潮流的当今,如何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如何巩固加强而非弱化党的执政地位,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和谐社会的理想就难以实现。而将党的领导地位和指导思想法定化尤其是“宪定化”,进而从宪政的高度看待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权,便是解决这一时代难题的钥匙,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政治之基。 二、宪法有关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稳固的经济基础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2011年被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这一修改,明确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扩大了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使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了宪法依据,也稳定和增强了公民创造财富的信心,从而为社会财富的增加注入了无限的动力,更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经济、物质基础。 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物质基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中国古人有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私有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公民就会缺乏为财富而奋斗的热情,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那样的社会即便勉强称得上“和谐”,也只能是低层次的和短暂的和谐,很难想象在一个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的社会会有真正的和谐。对于此,我们有着深刻而痛心的教训,在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的年代,国家漠视甚至任意践踏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甚至将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追求看作是与社会主义相悖的东西加以批判,其结果是人人自危 ,社会经济停滞不前。“无恒产则无恒心”,正是由于缺乏依靠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而打下的经济基础,最终导致了人心浮动、社会动荡的严重后果。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没有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是一个遥远而幼稚的梦。随着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迅速增加,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足广大公民的普遍愿望,宪法理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作出规定,从而为通过制定物权法等民事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给予保护提供宪法依据。民富才能国强。公民私有财产的大幅度增长,也是国家富强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人们对财产权的实现及其利益的享有都是不确定的,这便很难使人们增加投资置产的信心和创业的动力,进而严重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增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在2011年的宪法修改中,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修改,引起了世界的瞩目,因为在此之前,国内外许多人士都对我国宪法中没有人权保护的条款颇有微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改善公民人权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却没有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写入人权保护的条款,这一方面给不了解真相的人以误解,同时也不利于把人权的保护提升到宪政的高度。中国在根本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认定了人权的重要法律地位,也有力回应了某些人对我国人权态度的曲解。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极大拥护,它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提供了宪法依据,这必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争取到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同时也使和谐社会的构建获得了最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同时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国家稳定都极为重要。这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失业、社会两极分化等是国家面临的严竣问题,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社会稳定器”发挥作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不可能的。然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走过来的国家而言,这一制度的建立尤为紧迫。而从宪法的高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出党和国家对于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视这一规定也是对作为人权之一的社会保障权重视的突出表现,这对贫困阶层、弱势群体尤为重要,体现了我国追求共同富裕、关爱扶助贫困民众的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的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又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同时也勾勒出了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2011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原来“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使得和谐社会的大致轮廓跃然纸上: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不仅是物质生活充盈富足的社会,而且是精神生活健康向上的社会,是政治制度合理高效的社会。正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l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所说:“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谓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所谓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是对宪法所规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具体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是有机统一的。只有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提升物质文明的层次,才能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建设合理高效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只有发展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核心的精神文明,才能不断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同时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依据宪法所规划的宏伟蓝图而进行的。只有在宪法框架内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才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如果说宪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依据,为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路径和方向,那么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它阐释和丰富了宪法的内容,是实实在在的宪法。 自近代以来中国长期处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宪政国家一直是无数仁人志士的理想和追求,在民主宪政曰益深入人心并成为世界发展潮流之际,我们依据宪法的规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正是对这一潮流的回应,也体现了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追求民主法治和建设宪政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范文5

首先,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论理学揭示出道德的一般本质,认为道德既不是人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的意志,道德的本质蕴藏在社会生活之中,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和谐社会的标志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繁荣和物质财富的丰裕,它还应包括社会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提高、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和全体公民道德水准的提升。

其次,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调解规范体系,在人类社会长期的发展中,人的活动,人与人的交往和联系会逐渐形成一定的秩序和节奏,在人与人尤其是个人与他人与整体的关系中,也会相应地产生一定的要求。道德就其实质来说,是社会生活对人们的一种要求。人就是处在这个社会的关系网之中的,这些关系对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要求通过道德原则和各种各样的规范表现出来,就构成了一个统一的完整的道德规范体系。道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的道义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实践证明,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协调行动,步调一致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从道德调节手段来讲,集体主义多年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成为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关系的主要手段。

最后,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人类的一种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道德需要促使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人与人的关系,形成人类特有的实践精神。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素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道德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样也要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我们的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和谐主义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动力。建立与社会主义相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人民的需要,是中华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推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构建和谐世界的需要。

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的根本特征,他有他特殊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是制度化的规范,是经国家以宪法和章程表现出来的意志,是特殊的社会制度。而道德规范则不同,它并没有制度化,不是被颁布和定出来的,而是同一生活环境下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要求和秩序。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道德的约束,对自我惊醒道德自律。所谓道德自律,就是指人们自觉地依照道德规范自我对照、自我践履、自我反省、自我提高的过程。道德自律决非仅仅体现道德主体的个人意志,而是个人意志与群体意志的最佳结合。高水平的道德自律是个人意志与群体意志的高度统一。第二,道德规范并没有也不是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法律规范既然是一种阶级意志的体现,就必然要以强制性手段强迫人们执行,遵守它的要求就获得了在社会中生活和行动的权利,否则就会受到惩罚。道德规范则与它不同,它主要是借助于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实现的,教育和宣传是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实际行动的重要手段。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仅靠道德来调节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道德规范只有在人们真心诚意的接受,并转化为人的情感和意志时,才能得到实施。内化的规范也称为良心,良心是道德情感的基本形式,是个人自律的突出体现。作为人心中的内在法则,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作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使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伦理学上的努力就是进行公共道德的建设。而在今日,中国公共道德的最主要体现形式就是公民道德,所以,应当加强公民道德的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人是和谐社会的主体,离开了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迫切期望革除各种社会陋习和丑恶现象,迫切期望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迫切期望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公民道德建设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三、加强道德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告诉发展的今天,尽管物质文明的建设实际器重要的,但是精神文明的建设同样也不可忽视。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期,“八荣八耻”的出现将显得特别及时,它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将提供强大道德理论指导思想。“八荣八耻”明确了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促进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社会共同的道德观念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社会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人们只有具备了共同的道德追求,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而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人们道德选择的迷茫和价值取向的紊乱。在多元标准的社会评价系统中,人们的行为因为价值标准不同而得到不同的评价,因而许多人放弃了对自身的道德约束,以致道德滑坡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总书记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社会活动的道德评价标准,明确了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思想道德上的保证。“八荣八耻”进一步概括了新时期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涵和主要任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理想和追求。“八荣八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它所主张的道德规范,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必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道德的社会功能最主要还是道德的调节功能。首先从调节的角度和范围上看,道德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科学唯物史观认为道德根源于经济关系,道德是对利益的调节。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也曾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其次,从调节的尺度上讲,与法律相比,法是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为调节尺度的,而道德则是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的。最后,从调节的效力上看,两者在其各方面都有其必然的优势。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关键是其强大的国家强制力。因此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有很大作用。这里只是简单谈一下法律对道德的补充作用。

道德的生命力在于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它之所以要反对“不应当”的行为,反对恶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上。道德在社会形态上属于文化范畴,而文化的发展是有其历史继承性的。建立新的道德体系必须以原有的道德体系为基础,吸收原有道德体系中的精华。把这些优秀传统美德推广到全体人民中去,这样的话,就会使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既能体现时代特点,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我们一定要发挥道德的关键作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地做好科学理论武装工作,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打牢建设和谐社会的共同思想基础,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6,44.51.55.57.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37.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须奠基在三个基础之上,即物质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和谐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利益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解决好人的利益问题;而政治现代化、民主化,形成一个多元化的、更为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使社会各种群体的利益和谐共存、协调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关键;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人的和谐最重要的则是一种内在的自我心灵的和谐,也就是深层次的社会精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和谐。

一、利益均衡——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而在这几个方面中,经济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物质基础性的作用,没有一种和谐的物质生活与经济活动状态,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丧失其应有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而利益的分配则是物质经济活动的结果或最终形式,这个结果或最终形式将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和带来很多其他方面的影响,并最终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利益的分配提出了要求,而这个要求即利益均衡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利益是人类生活的永恒话题,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利益就会出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范畴,而且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出发点,也是推动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内在根据,正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不懈努力,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人类社会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利益主体相互依赖的整体。马克思指出:“这个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天下,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各利益主体在获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只有利益关系达到某种均衡状态,才能减少或避免冲突。经济学中的利益均衡是指经济中各种对立的、变动着的利益关系处于一种力量相当、相对稳定的境界。这种均衡是动态的均衡,是发展中的均衡。即利益的均衡必须以社会财富要有一个适当的总量作为前提条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倘若社会财富总量很少,那只能是整个社会的贫困或者说是极少数人的相对富足。正如在改革开放前,我国民众财富的拥有量表现为低水平的平均,从某种情况说社会成员在整体上还处于贫困状态,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财富低水平的平均所造成的财富分布均衡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围绕经济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一心一意谋求发展,使社会财富逐渐地涌现出来,尽可能地提升社会财富的总量,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和中心任务。再者利益均衡不是平均主义,而是要求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格局大体合理,不至于过分失衡,而引起社会冲突。当然,利益均衡也不是没有差距,它是有差距的。正是这种差距,也才真实地体现了人个体之间的差异、群体之间的差异以及社会不同类别之间的差异,这是社会客观的反映,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动力。适度的利益差别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那当然这种差距不能太大。如果一旦落差太大,利益均衡被破坏,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和威胁。也就是说在财富总量增加的情况下适当地拉开财富拥有量的差距是现实情况下社会发展的必然,只是这种适当的财富差距必须是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广大社会成员才可能接受和认可。但如果利益过度失衡,就会给人们的心理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当然,个体和群体的利益失衡,未必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原因,但现实的利益差距如果违背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基本“情”和“理”,就极可能助长某些不稳定因素的生长,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隐患甚至是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激化,从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最终危及所有人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较好地处理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调动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保持了政局基本稳定与社会基本和谐。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关系被打破,新的利益关系格局尚未完全建立,因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出现了某些失衡现象。

可以说利益不平衡是社会转型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或者产权结构调整引起的利益分化,或者分配方式变化引起的收入分化,或者社会结构层次的变化引起财富分化,造成了由于财富分布的多少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群体的情况,社会暴富阶层的出现而产生的“新贵”和社会赤贫阶层出现而产生的弱势群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产生了财富分布不均衡的“两极”,一极是在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极为受益的财富拥有群体,另一极是在改革开放中由于个人问题、地域差异、或结构调整等种种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弱势群体,[2]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有别于改革开放前的财富结构图。这实际上是和谐问题中的结构和谐问题。诚如一个建筑物的稳定取决于它的结构的稳定,同样,一个人群组织的合理结构对于这个组织的稳定及其正常运转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就阐明了这样的一条政治公理,可以也应该成为我们分析一个和谐社会的社会结构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必须建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帮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根据这样的一个公理,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就是,社会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性”的结构。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城帮作为一个社会而存在,总应该尽可能地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所组成;这里,中产阶级就比任何其他阶级(部分)较适合于这种组成了。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所以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上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帮的无上幸福。事实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是一个从古希腊一直到当今世界始终为思想家和政治家所关注的问题,就是说,一个社会是否能够达成和谐与稳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对其赖以生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等等的支持和认同的程度。社会贫富分化不能太严重。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如果一个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对立严重,甚至仇视,和谐就无从谈起,甚至会出现动荡的局面。也就是说和谐社会不仅仅是经济的快速发展,还应该是大部分人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否则不一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人类的不和谐的根源产生于利益的差别和不平等,但是,通过有效的政治手段抑制这种差别和不平等,就可以建立和谐的社会基础。在任何一个时代以及任何一个社会,由于人的差异、社会分工、利益分化、资源分配等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社会成员在其生存条件、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等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差别,如有的为民、有的为官、有的贫穷、有的富有,诸如此类。这些是社会不和谐的基础,甚至也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但是,千百年来,人类通过政治价值观的探寻以及有效的政治设计,使人类的不和谐以及矛盾冲突得到有效的抑制,使人类社会的秩序得以越来越完善。人们注意到,在所有导致社会不和谐、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根源中,为官为民、为贫为富,几乎已是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因此要使社会达到和谐的,实际上不是铲除官民、贫富的差别、分野就可以的,而是应该努力构建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政治环境,使得这种差别、分野符合人类理性原则,从而能最大限度地达成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理解。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发展民主政治,构筑公正合理政治环境,来实现在人的差异和分化的基础上的和谐相处、各得其所、共荣共存。那么,从人类的政治智慧史来看,对于如何构筑公正合理政治环境,建立一种有效的政治秩序以及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平合理的社会机制,确实有过不同的模式。自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产生之后,长期以来,国家依靠暴力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的最后手段,从而也建立了国家为权力核心的政治秩序。但是在一个和平的国度里,对于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不少人认为关键在于发展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却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市场经济的发育必将导致社会流动普遍化、利益结构多元化、矛盾冲突频繁化,所有这些都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构成严重挑战。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关系的协调,利益关系的协调几乎涉及所有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全面集中地反映其它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其它关系,在特定的条件下超越具体问题之上的带普遍性和实质性的矛盾,都有可能通过特定的政治主体演变为政治关系。

这就决定了政治系统在社会利益协调中居中心地位。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动关系来看,政治上层建筑对实现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运用它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力量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推动。[3]也就是说要有一套调节利益冲突的机制和社会管理控制体系,能够让不同利益阶层有正当表达利益的渠道,并把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能够整合成综合的意见,在国家决策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国家可能都有自己的政治协调机制,形式与内容各有千秋,不尽相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规范化。利益表达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科学、民主决策的前提。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实现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不能很好地表达,不能进行必要的沟通,不仅容易导致,还会导致各主体之间因为对彼此的利益要求缺乏准确把握而发生误解和冲突。因此,要建立和完善能够充分反映不同主体利益要求的表达机制,使各利益主体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愿望,从而在相互沟通中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同时,各利益主体还因此能够合理地参与或影响利益协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加强。

故而,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方面。政府应该对社会政策进行不断审视、调整、修改或补充。因此构建和谐的政治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三、深层次的社会心态具有和谐内聚力——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不仅表现为个体间、社会群体、社会区域、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和谐,而且表现为人们自我心灵的和谐,也就是社会精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核心是社会各种群体的利益和谐共存、协调实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并不是没有价值冲突和利益矛盾,而是矛盾和冲突能得到平衡和协调,被妥善限制、解决在非对抗范围内。由此,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的作用便凸现出来,尤其是人们和谐、健康的心态,则是巩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道德力量。

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和谐社会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人的和谐最重要的则是一种内在心态的和谐,因为人外在行为的和谐是受其内在和谐所决定和支配的。所以,内在的和谐即和谐心态,就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稳定基础和评价因素。只有公众具备和谐心态才能成就和谐社会。倘若人的心态不和谐,其言行举止难免暴戾冲撞,难以符合社会价值规范,导致社会过程的不协调。所以,和谐社会既是一种社会状态,又是一种心理状态。和谐社会养育和谐心态,和谐心态造就和谐社会。不和谐的社会滋生不和谐的心态,不和谐的心态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彼此是相辅相成的。

所谓和谐心态,就是人们在认识、体验、把握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积极、理性、宽容、健康的心理状态与心理机制。[4]就是既不颓废消沉、也不心存妄念的心态;就是能客观看待自己,也能尊重、客观评价别人的理智态度。它包括个体的心态与社会群体的心态。社会整体心态的和谐通过个体自身的和谐表现出来,个体心态的和谐是社会心态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两者必须实现和谐统一。就个体而言,和谐心态是一种积极的人生观,是认识自己和对周围的人与事的理智的认同接受程度。

社会群体的心态则是在某一历史时期内社会上广泛形成和存在的社会心理状态。它来源于每一个社会个体,又以一种整体的形态存在和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反映的是民意人心,是社会成员对现实社会的心理感受和认同。它会因社会群众所处的地域和社会阶层不同而有所差别。与其他形态的社会意识一样,社会心态的产生和变化决定于社会存在并反映社会存在,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现实,对社会进程产生能动的作用。而且社会心态在现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不仅作为一个认识客体,也作为一个现实的人的生存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这是由于一是现代人的主体意识普遍的觉醒和高扬,人们在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上,都有了谋求个人自觉发展的需要。二是现代社会的迅速变迁及其多重矛盾,既使人们对历史和现实感到空前的迷茫,也使人们更为关注自己以及人类整体的命运和归宿。故而对社会心态的关注也就成为人类社会的自我意识、自觉活动、自我完善和自主创造历史之实践自觉的首要课题之一。社会心态作为一种观念,对人们的感性实践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人是自己观念的主人,但往往会在更多的时候也会变成自己观念的奴隶。人们的感性活动通常不是理性的思索结果,而是自发地接受在历史中形成的传统、习惯、经验、道德、以及血缘、家庭、婚姻和天然情感等文化因素对自在的类本质的约束和维系,自然而然地解决各种日常生活问题。因而社会心态感性、直观、直接并且深刻地影响着生活中的人们、人们的生活和人们创造社会历史的活动及其发展进程。它的影响力,虽然不像政治经济那样给人以强烈而直接的冲击,但由于它内在地浸淫着某种体验性的价值结构,经在不同程度上融入我们的社会有机体,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心中,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其作用更为持久和稳定,往往能跨越时代、抗击现实制度的种种冲击而在背后牵制、左右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实际生活和历史的发展面貌。

因此,我们在对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基础作出思考时,不能仅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维度来思考,还必须通过关注人们的内心感受和认同来把握和理解,即不能仅仅只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层面上探究其基础,而且应该从一种深层的、体现了以“和谐”为核心价值秩序的社会心态的层面作出探询。和谐社会构建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看社会心态是否和谐。不少社会矛盾,深究起来,有许多正是心态不和谐或直接、或间接、或演变、或激化造成的。只有理顺心态,有了和谐的观念和心理状态,才有社会阶层、社会行为、社会结构等方面根本而持久的和谐。中华民族千百年有着崇尚、追求和谐心态的文化传统,在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宝库中我们不难发现它有着十分丰富的和谐思想观念。从“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到“家和万事兴”的和谐伦理,从“和气生财”的生意经再到“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从“天人合一”的自然艺术到“协和万邦”的政治观念,这些底蕴十分厚重深远的和谐心态,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长期受到人们的崇尚,深深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价值选择、伦理道德和行为方式,在历史上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作用。无疑也为今天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想资源。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使和谐的理念成为全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使和谐的社会心态形成内聚力,成为每个人的一种道德自觉,成为全社会的重要道德支撑,意义深远而重大。

现代社会的发展急待呼唤整个社会产生稳定的内在秩序,每个社会成员应意识到和谐的社会心态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结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过程,还是检验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尺,从而积极参与到和谐心态的培养、践行中,形成和谐内聚的社会心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筑牢良好的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1]丁业震.利益均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理论学习,2007,(2).

[2]赵骏.财富分布的均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J].东岳论丛,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