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探析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探析

摘要: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近年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尤其是监测数据质量。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出台为环保工作提供了有利武器,也对环境监测提出更高要求。作者分析了近年来与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梳理了环境监测面临的问题,对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从而促进环境监测工作,以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强支撑。

关键词:新形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引言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依据,也是环境管理措施优劣成败的验证。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等频频出台,多次提到环境监测,将环境监测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带来更多压力。2015年1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实施。2017年1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13年版修订后实施,再次彰显了国家运用刑责治污的决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尤其是监测数据质量,2017年9月21日,继2015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要求,这是中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部署。环保部近日发文,从2018年起持续三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这对环境监测工作来说,既是良好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全面加强环境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是环境监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凯甲”。作为环境监测人员必须理清思路、调整思维,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局面。

1近几年来环境监测相关重要法律法规

1.1确立环境监测地位

1.1.1新环保法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部制定监测规范,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置,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新法与原法相比变化较大,就环境监测而言,最大的变化便是此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了监测站作为开展环境监测职能部门的地位。

1.2.2新“两高”司法解释

其中第十二条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条比2013年版“解释”省去了经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这一步,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过去我站涉刑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上交至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有效性审核,来回至少一周时间。第十四条指出“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这明确了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确认了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呈堂证供的合法性,也进一步提高了监测站的地位。同时第一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其中第三款、第四款详细列举了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认定,和2013年版“解释”相比,进一步明确了重金属范围,有利于分类管理。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和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分别为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入刑。2013年版“解释”规定排放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超标三倍列入刑范围,司法解释中有不同认识。污染物超标即入罪,环境监测数据成为认定违规排放行为的第一手证据,对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环保部门必须及时开展环境监测。

1.2明确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情节较轻的,分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作为一部行政法律,对污染违法者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拘留,确属罕见。这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树立环境监测权威、净化环境监测队伍。“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设立了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规定,“实施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和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厅字[2017]35号文件指出要强化责任以提高数据准确性。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一方面要严格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要依法追究连带责任;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1.3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重大环境信息要依法统一公开,并明确了国家、省级以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厅字[2017]35号文件指出要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重大环境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新闻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让公众更了解环境现况,同时也从另一方面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1.4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厅字[2017]35号文件指出要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2新形势下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加强宣贯,提高认识,维护监测数据公信力

环境监测“以数据说话”,通过提供准确真实的监测数据来体现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监测数据造假成为困扰政府和业内的大问题,因许多考核直接和监测数据挂钩,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出于环境改善压力和政绩考核的数据造假。这已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但一些监测人员甚至政府领导还停留在过去的清闲衙门闭门造车状态,认为监测数据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管理部门通常只关心数据是否符合管理需求,不会关注数据的质量问题。必须要深入系统学习,切实提高对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要性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新环保法规定,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都要被问责。2015年6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故意隐瞒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系属于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刑事责任,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能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污染环境罪等。2015年12月环保部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了“伪造监测数据”的八种情形和“篡改监测数据”的十四种情形。2017年9月21日的厅字[2017]35号文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等对监测数据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监测人员既有约束力又有保护性。

2.2加强能力建设,技术保证质量

区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是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但目前我站许多样品要送上一级部门检测,特别是有机污染和土壤污染。作为三级环境监测站,受到人员、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几年虽然加大了能力建设的投入,但基本只是仪器、设备等的硬件改善,并未解决人员和技术分析等根本问题。仪器设备甚至被闲置。越昂贵先进的仪器设备越需要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学习能力强又能静下心来研究的优秀技术人员操作,但越优秀的技术人员越会被管理部门“看中”借调在外。呆在实验室做分析通常会被认为没有发展前途、被埋没。因此造成一种恶性循环:有能力的人不做实验室分析,没有能力的人做不好实验分析。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不断复杂化、新型化,如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生态失衡等,对监测技术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要重视“软件”投入,加大人员管理、培训力度,加强技术储备。技术是质量的保障,只有能力上升,才能保证质量。在PM2.5还不为人所知时,少有人知道环境监测站作为技术部门的存在。许多说不清的环境问题比如雾霾到现在还是一头雾水,主要还是环境监测跟不上带来的技术缺陷。

2.3加强质量保障体系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新《环保法》、新“两高”解释实施以来,富阳区已起诉环境犯罪案件15件,环境监测提供了重要依据,有效惩治了各类环境犯罪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是科学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基础,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过去积累下的“环境债”不断爆发,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环境突发事件频频将环保部门推向风口浪尖。环境监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日渐成为关注焦点。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耳目”,失去质量保证如同失聪失明。特别是在涉及到重金属、VOCs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监测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做好严密的质控措施,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经得法庭质疑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有质量保证的监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看似只是“纸上谈兵”,但这些“虚”的工作却是“实”的体现,是对监测人员自身安全的有效保障。厅字[2017]35号文件强调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否则再多的监测数据也是废品,一旦站到法庭上可能面临流血又流泪,加班加点还换来惩处。“磨刀不误砍柴工”,监测人员自身要认识到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的重要性,日常监测任务应接不?不能成为借口,要认真花时间做空白样、平行样、质控样等,花时间仔细填写各类质量记录、技术记录。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才能有效保证产生数据过程的合法性、科学性、逻辑性,从而确保监测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4加强质量审核

2.4.1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检测、样品制备、测试分析、数据传输、报告编制等全过程。严格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加强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确保体系持续性和有效性。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对环境监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监测站对涉刑的环境监测和行政监督监测应高度重视规范性和法律有效性,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规范性和法律有效性的重要体现。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各类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归档备查。

2.4.2加强数据和报告的有效性审核。主要为“六性”:一是合法性,必须在计量认证证书范围和有效期内,如不具备能力,可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二是合规性,检测过程是否在样品保存有效期内,检测方法是否现行有效;三是质量保证有效性,计量仪器是否经检定/校准合格,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在有效期内,采取质控措施的有效性等;四是数据逻辑性,监测指标、监测结果与污染源、污染物和样品性状是否相符等;五是评价标准合理性,评价标准选用是否恰当、是否现行有效,结论及描述是否准确合理;六是报告规范性和完整性,格式、文字、要素、数据、单位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5加强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对环境监测的服务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监测站尽管主要是面向管理部门,也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委托检测业务。监测站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应结合“服务客户”理念,在不影响国家秘密、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情况下,公开部分实验室区域,不定期向社会公众“零距离”开放,以增加透明度来促进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体现监测工作的公正性、诚实性和独立性。同时把重要监测信息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及时公开。目前监测站均已开展地表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包括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清新空气监测网络),相关数据和信息要充分利用起来及时公布。

作者:柴群宇 陆人武 汪东明 姜燕 单位: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