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研究

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研究

摘要

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停车设施管理模式,分析武汉市当前的停车管理现状,提出了武汉市停车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同时对停车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结合武汉市中心商业区停车现状,提出了武汉市中心商业区经营管理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模式

中心商业区作为城市结构中重要的组成元素之一,是市民城市生活的集中点。据统计近4年来,武汉市的机动车以平均每年16.8%的速度增长,私人轿车拥有量的年均增幅更高达49%[1],这势必会给武汉市区,尤其中心商业区的停车设施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如何提高武汉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水平,对改善武汉市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1国内外停车设施管理模式分析

(1)以哥伦比亚为例的国外大城市停车管理机构设置分析。图1是哥伦比亚交通部停车管理局(DistrictofColumbiaBureauofParkingandEnforcement)的停车主管机构图[2]。哥伦比亚停车管理机构设置具有下述优点:机构设置简单明了,哥伦比亚交通部下设的停车管理局是惟一的停车管理机构;职权明确,按停车管理涉及的各项内容设置停车管理局下属的各科室,便于统一管理;职责分级设置,停车管理局下设业务和执行2个处,这样就限制了单个处室的职权,起到相互约束作用。缺点在于停车管理局的权利过大,但是美国较为完善的公务员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基本保证了停车管理局按章办事和执法公正性。

(2)以香港为例的停车管理机构设置分析。香港停车管理机构具有下述优点:单一停车主管机构,运输科负责停车管理,警察部门、环境署和规划署协助运输科;工作效率较高,政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委托协议的形式委托企业经营,既保证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又保证了政府收入;停车执法交由警察部门负责,既节省运输科的人力,又保证了执法效率和执法的权威性。

(3)国内其他大城市停车管理机构设置分析。国内城市一般都是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违章停车处罚,规划局部门负责(路外)停车场所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停车场的规划和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价标准。如南京和成都在收费标准上,由市物价局和公安局共同执行,扩大了公安局的权力。所成立的存车业管理委员会应设置在交警支队下,这样更有利于管理。

2武汉市停车设施管理模式研究

2.1武汉市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现状

武汉市目前主管交通的政府机构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秩序处、非机动车管理处简称非管处、交通警察大队),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处、政策法规处),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武汉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停车设施经营管理相关部门还有:物价局、税务局、工商局。上述各部门涉及有关停车管理的职能如下:秩序处:负责全市路内停车管理;非管处:负责全市非机动车停车的组织和管理;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车辆停放行为的管理,对乱停乱放、拒绝缴纳临停点停车费等违章停车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城市基础设施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会同工程勘察设计处进行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或报批;建设项目的工程协调,并对进度、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拨付的核签工作;组织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审查。政策法规处:研究拟定与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公交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局:社会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定点,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容量、规模的评估和审批,并出具验收证书;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户外停车场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物价局:制定和核准各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工商局:对停车企业设立进行登记注册管理;税务局:负责营业性停车设施的税务管理。

2.2武汉市停车管理机构设置模式

建议通过法律条文明确主要停车管理职能集中于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各警察大队,原因如下:有关停车的日常管理,例如路内违章停车处罚等,必须借助交通警察的力量才能完成;配建停车场审批,也需要交警部门提供交通、消防等专业意见;停车属于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警察是交通管理主要执行者;停车泊位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建设、经营需要公安交通部门的约束;市规划、市建委等部门虽然有技术力量规划、建设停车场所,但没有日常管理所需的庞大队伍。因此,根据该方案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应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机关,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设立车辆停放管理处作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以及对停车场的审批和管理。通过新的停车法规明确车辆停放管理处的权利,除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必须规划部门出具许可证明之外,其他均由车辆停放管理处负责。

3武汉市停车设施经营模式研究

3.1停车设施经营模式分类

(1)公司化的改革模式。公司化最重要的是按商业原则经营,公司应具有独立地位,并像一般企业一样遵循相同的法律条款。

(2)目标和责任明确合同模式。考虑到停车设施经营受到市场原则和公益性2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审核调控,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可采取经营业绩承包,明确双方人员的责权利,辅以业绩为核心的奖励机制,路内停车收费管理(含停车计时器收费)可采取这种模式。管理承包模式:将停车设施管理职能移交给交通设施以外的承包者,并增强其管理主权,减少日常经营的干预,使承包者的收入与一系列指标挂钩。

(3)服务承包合同模式。将停车设施的某些服务项目与专业服务,如收费、洗车、维修等承包出去,按确定协议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库,路内临时停车点均可采取这种模式。

(4)BOT承包模式或联合开发模式[4]。对处于重大交通枢纽的社会停车场,经过可行性研究,预测具有足够的停车吸引量及规模效益显著,政府可采取该方式扶持其发展。上述民营化经营机制的模式,在中国内陆尚处初级阶段,要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与国际成功模式接轨,但不论采用何种模式,有几点值得重视:严格规范项目承包程序,无论是对公共部门(公司化)还是私营者或者公司合营者提供停车设施服务都是重要的;民营化投标必须公平合理,合同必须明确各种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操作性强的收入分配方案,以兼顾公共利益和承包利益。

3.2武汉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政策

综合国内外停车建设经营管理经验和武汉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现状,在制定武汉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建设经营管理政策时,应确定以下原则:路内停车设施实行政府经营或者服务承包经营,收费价格由政府确定,其收费应采取累进计费制,实行差别定价,并根据停车需求进行适当调整。政策实行的目标是尽量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停车需求向路外停车场转移。路外停车设施建设,可采用政府建设,承包经营的方式、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共同出资或者通过BOT的方式。为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前期应以政府投资为先导,逐步吸引社会投资或者共同投资;加强对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设的监管,确保配建停车位不被侵占、挪用;简化停车企业的开办手续,鼓励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开发停车设施。

4结语

本文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武汉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模式,将有助于提高武汉市停车管理水平,实现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快速健康地良性发展,有助于实现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产业化。

作者:何秄僷 李朝炯 王富 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阳新县公路管理局 武汉轻工大学

参考文献

[1]章洵.高速公路动静态交通管理资源配置方法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1.

[2]王忠宇,李林波,吴兵.大城市新区静态交通系统一体化管理策略研究[J].交通信息与安全,2012(5):6-9.

[3]柯军.北京市静态交通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师范大学,2011.

[4]汪岚,张正亚,李杰.BOT模式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中的应用[J].城市问题,2007(1):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