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一、强化政治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1.坚持理论学习。落实“周五主题党日”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等学习平台,进一步丰富学习形式和内容。坚持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加强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力度,探索“互联网+党建”教育管理新模式,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信、QQ等媒介,用快捷高效的方式传播党的声音,弘扬正能量,占领主阵地。结合时事政治和业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用生动鲜活的事例,教育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

2.强化政治引领。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做到“两个维护”,凡是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增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能力水平。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3.加强廉政教育。重点开展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增强党员干部尊崇宪法的意识,推动民政系统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向纵深发展。通过开展廉政文化宣讲、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举办廉政文化宣传等活动,营造崇德尚廉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纪律规矩,做到“慎初、慎独、慎微、慎染、慎终”,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始终牢记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二、压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

4.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要履行好分管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坚持管业务与管思想相结合,谁分管范围内出了问题就由谁负责,摒弃“看戏”旁观者心态。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真抓真管、常抓常管、严抓严管,要当好第一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分层签订《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5.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对局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落实“”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

6.加大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民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明确监督的重点和范围,确保抓常抓早抓小,并根据“三定”方案明确职责,逐一进行校对核实,做到职责明晰,风险定位精准,筑牢预防“微腐败”的堤坝。强化对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程参与局系统项目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标等工作的监督,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制度对招标采购等重点工作的约束力。

7.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围绕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违反民政专项资金和专项物资使用规定等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强化日常监督举措,探索长期监督、跟踪监督方法,形成局系统组织监督有力、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

8.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对照脱贫攻坚专项巡察整改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查摆,坚决杜绝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现象发生,认真落实农村低保和城乡低保“脱保”“漏保”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大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深化巩固“怕慢假庸散”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成果,持续推动履职尽责意识不强,工作落实不细,办事拖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整改工作,杜绝作风整治“雨过地皮湿”现象发生。

9.深化运用监督执纪。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立足早发现、早提醒,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问题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严肃查处。

三、突出问题整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10.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继续开展好“五型”机关创建及作风建设年活动,持续深化干部作风整治行动,强化效能建设,着力解决局系统党员干部精神懈怠、遇事推诿、办事拖拉和自由散漫等“怕慢假庸散”方面的突出问题,严防“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聚焦脱贫攻坚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确保扶贫牵头部门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11.切实加强纪律监督。聚焦民生领域,尤其是脱贫攻坚和殡葬改革领域,深入开展民政领域“扫黑除恶”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广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民政干部违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等行为,坚决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