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年中总结范例

保险年中总结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1

根据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行业分类标准,截至2011年底,我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保险类公司分别为31家和10家。其中,爱建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和新华人寿于2011年上市,本文将这4家公司从样本中剔除。将余下的37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其2005年至2010年的股利政策进行分析。

一、股利政策统计分析

(一)历年股利分配情况分析

笔者首先对37家公司2005年至2010年的股利分配情况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37家公司6年间所采取的股利支付方式及采取每种方式的公司数占含未上市公司的公司总数的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混合股利包括送股加派现、转股加派现以及转股加送股加派现等情况。由表1可以看出,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所采取的股利分配方式包括单纯发放现金股利、发放混合股利、不发放股利和转增股本,不存在单纯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如果将发放现金股利和混合股利的情况视为分配股利,将零股利和转增股本的情况视为不分配股利,则2005年至2010年间,分配股利的公司占当年已上市公司的比例依次为35.29%、54.55%、70%、83.33%、84.37%和81.08%。除2005年分配股利的公司占比较低外,其他年份均超过50%,并呈逐年递增态势。采取单纯现金股利支付方式的公司数亦呈逐年递增态势,至2010年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0.27%。混合股利支付方式在6年中的变化不大,所占比重较小而且均为现金股利加送股或转增股本方式,说明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更倾向于现金股利支付方式,较少采用股票股利或转股方式。

(二)现金股利支付连续性分析

公司是否连续并稳定地进行股利分配,尤其是现金股利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发展能力和财务状况等。样本公司中有16家公司于2005年之前上市,21家公司于2005年之后上市,为了提高准确性,对二者2005年至2010年现金股利的支付次数分别进行了分析。1.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由于混合股利中均包含了现金股利,故进行统计时将混合股利视为现金股利。统计发现,16家公司中连续6年派发现金股利的共5家,占31.25%;6年中派发过2至5次的共8家,派发1次的仅有1家,未派发的共2家。如果将派发6次和5次现金股利的公司视为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强,则其中7家(占比43.75%)的公司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强;另外9家(占比56.25%)的公司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弱,即约六成的公司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弱。2.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共21家,其现金股利支付情况为,共20家公司上市后派发过现金股利,其中上市后每年均派发的公司共18家,占比85.72%;派发但并未每年发放的公司共2家,占比9.52%;未派发的仅有1家,占比4.76%。这说明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较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有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有所提高。

(三)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分析

在股利支付方式中,只有现金股利可以在数量上进行统计比较,而送股和转股却很难进行量化。因此,该部分仅考虑发放现金股利和混合股利的公司,对其包含混合股利中的现金股利部分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进行统计分析。统计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统计各年的现金股利支付额,以了解各年的支付水平和变化趋势;二是统计现金股利支付平均值,以分析各个公司与行业均值间的差异。另外,为了使分析数据具有合理性,本文选取37家公司中进行过3次及3次以上分红的公司作为样本,并对2005年前后上市的公司分别进行分析。1.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额和支付均值分析。从股利支付额来看,9家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呈现各年有一定起伏、公司间差异较大和水平相对较低的态势。其中,2005年是6年中股利支付水平最低的一年;2006年仍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股利支付水平较前两年有了明显提高,成为6年中支付水平最高的一年;2008年股利支付水平较前一年度有所下滑,究其原因可能是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保险行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这些公司为了保持其流动性,采取了降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政策;2009年和2010年股利支付水平有所上升。从股利支付的平均值来看,9家公司6年现金股利的支付均值为0.197元/股。其中,中信证券、国元证券、宏源证券、长江证券和招商银行等5家公司均超过了平均水平。2.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和支付均值分析(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12家公司于2005年之后陆续上市,故以其上市年份数作为分母计算均值。从股利支付额来看,12家公司上市后只有中信银行2010年未进行派现。其中,以中国平安2007年派发的0.7元/股和中国人寿2009年派发的0.7元/股为最高,以工商银行2006年派发的0.016元/股为最低。从股利支付平均值来看,12家公司5年派现均值为0.223元/股,比2005年以前上市的公司派现均值0.186元/股提高了20%。其中,中国平安、兴业银行和中国人寿处于领先水平,超出均值70%以上。宁波银行等其余8家均低于均值水平。可见,12家公司股利支付水平亦呈现出各年有一定起伏、公司间差异较大的态势。但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派现水平较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提高了近20%,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前者的业绩水平较好、公司质量相对较高。

(四)收益与股利分配之间的关系分析

收益状况是企业制定股利政策的主要依据。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笔者通过比较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和每股股利对收益与股利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首先对37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和每股股利进行汇总统计,在此基础上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同一年份不同公司的数据分析。2010年盈利并派现的公司共30家、占比达81.1%。这30家公司,除陕国投、国元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曾出现1年亏损外,其他各公司均实现了年年盈利,尤其是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还实现了年年派现。在2010年盈利但未派现的6家公司中,深发展连续6年盈利,仅有2个年度发放过较低的现金股利;安信信托1年亏损5年盈利,从未支付过现金股利;国金证券6年盈利,只有1个年度发放过现金股利;西南证券4年盈利2年亏损,从未支付过现金股利;太平洋证券5年盈利1年亏损,只有1个年度发放过现金股利;中信银行2010年零股利,其余各年均发放了现金股利。可见,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基本遵循了“有盈则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一般地,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相对较高时,公司有较多的盈余以进行股利分配,每股股利的支付水平也应相对较高;反之亦然。为了能够直观判断,进一步测算了2010年盈利并派现的30家公司的股利支付率,统计了处于各区间的公司数和比例。统计结果为:股利支付率大于40%的公司共5家,占比16.67%;处于30-40%和20-30%区间的各有9家,各占比30%;处于10-20%的共7家,占比23.33%。可见,约77%的公司股利支付率大于20%,100%的公司股利支付率大于1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基本遵循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的原则。#p#分页标题#e#

2.不同年份同一公司的数据分析。为进一步深入分析,从银行类和证券类上市公司中各选取了一家连续6年派现、净资产收益率在同类公司中较高的公司进行分析。被选取的对象为招商银行和中信证券,二者的收益与股利分配情况分别见表4和表5。可见,2005至2010年间两家公司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但每股股利、股利支付率的变动趋势与收益的变动趋势缺乏一致性。从每一公司的数据可以看出,当公司收益提高或降低时股利支付水平并未随之相应提高或降低。这表明,二者虽遵循了“有盈则分”的原则,但是并未完全采取“多盈多分”的政策。

二、分析结论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该行业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其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益,同时还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监督经济的作用。上述特殊性决定了这类上市公司应在保持自身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盈利性,也决定了影响该行业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将该行业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总结。

(一)股利分配政策方面

这类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股利支付形式、股利支付率、具体股利政策和股利支付程序的确定等。具体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等。本文通过对37家公司的分析,得出了其近6年中在股利支付形式的选择、股利支付的连续性、股利支付水平以及股利支付与收益之间关系等方面的结论,未能直观地判定其对于具体股利政策选择的倾向性,这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二)股利支付方式方面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较多采取了现金股利支付的方式,不存在单独采取股票股利方式的公司,混合股利和转股方式占有一定比例且占比较低。

(三)现金股利支付方面

就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而言,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股利支付尤其是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不高、稳定性不强;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比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表明上市公司的质量越来越高。

(四)股利支付水平方面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水平呈现各年有一定起伏、公司间差异较大的态势。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派现水平较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有所提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表明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业绩水平较好、公司质量相对较高。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2

商业保险医管会是加强自身管理、加强与医院合作的自发性行业组织。医管会不代表某一家公司,代表的是整个保险行业,是联系患者、医院和保险公司的重要桥梁与纽带,也是保险行业内部加强风险管控的必要手段[1]。

一、医管会成立的背景和职能

(一)背景

1.商业保险公司方面(1)商业保险公司健康险业务赔付率高,亏损严重,多家寿险公司对这块业务采取了限制措施,有的甚至全面取消。(2)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到医院调查住院的原始记录,有的还要到多个科室调记录。医院为此耗费人力接待,加上各家保险公司采取的标准不一,导致医院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准则,往往感觉千头万绪,在合作中产生抵触情绪。(3)医管会可以为商业保险行业建立医务管理数据库,包括客户信息库、疾病信息库、医疗机构信息库甚至是医疗专家信息库等,这些数据库对各家公司经营健康险、交强险、商业车险都有好处。

2.医院方面“看病难、看病贵”使医院形象受损,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和服务压力,希望能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红包、回扣、商业贿赂使医院被广泛指责,出现社会对医院的信任危机。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医院盈利水平的下降。医管会的宗旨是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将自发的、分散的联系整合为系统的合作,实现医、保、患三赢。短期目的是减少成本支出,扭转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提高理赔质量,提升行业形象;中期目标是给医院提供更多病源,给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监督保险主体诚实守信地理赔,协助医院及医院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的管理;从长远看,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是实现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职能

1.为有效化解投保患者、医院、保险公司三方的矛盾,医管会从各级医院中评定出商业保险定点医院,由成员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从中选择签约。同时,医管会对医保双方合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2.制定和维护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医院考评标准,公布合作医院考核情况,指导会员单位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研究和协调会员单位与医疗合作机构协作事宜;交流和传递保险业医务管理信息。

3.建立商业保险医疗数据库模型,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数据,提供医务管理咨询和相关知识培训;研究和探索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部门的合作模式,促进健康险业务健康发展。医管会的成立,搭建了保险行业与医院沟通平台,定期与定点医院针对医保合作当中取得的成绩和问题进行交流,避免因缺乏沟通而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各家保险公司虽是竞争对手,在专业上却是共同成长的伙伴,利用定期沟通的契机,不但提高了专业技能,而且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保险人的应得利益,提升了服务水平,提高了保险公司信誉。另外,医管会统一了与医院的合作协议,经过与医院大量的接触、沟通和谈判,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让医院认可这些标准,并按这些要求申请加入医管会,共同促进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医管会组织架构及模式

(一)组织架构

医管会由行业协会牵头,各家保险公司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委员五名,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及委员由各家公司核保核赔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医管会日常事务。医管会制作专员工作证,在协调医务工作时出示。各家保险公司医务专员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医管会出面解决。

(二)运作方式

1.以定期会议和重大事项专题会议制度运作日常事务。定期召开的内部会议有年初的全年工作计划会、年中工作小结、年底工作总结及每季度一次的联席会议;外部会议有年初的医保合作情况评估、表彰会,年中的工作交流会。

2.协调各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保险行业关于处理与定点医院关系的自律公约》,编写《商业保险与商保合作》的培训辅导教材,便于医院了解商保医务工作[2]。

3.与社保部门、伤残鉴定中心等机构进行初步的联系接触,争取与之联网,分享其信息资源。

4.设立“医保医疗费用评议小组”,检查保险住院患者有无违规行为,如伪造病历、虚开证明、挂床治疗、小病大养、搭车开药、不合理用药、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等。

5.利用司法鉴定帮助解决保险业无法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为理赔提供科学依据。

三、医管会工作成效

医管会最早在湖北省实行,现已向地市延伸,解决了省医管会远程管理的困难。湖北省医管会对各家定点医院实行“医疗市场寿险部主任”驻院检查医方的治疗及开具处方行为是否合理;组建了“医疗医保费用评议小组”对合作医院费用进行评估,同时建立了“医务管理数据库”,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健康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随后,福建、江西、河北、郑州、西安等地的保险行业协会也逐渐开始组建医管会;天津、山东等地的医管会已初具规模;青岛的医管会选出了合作定点医院,各个寿险公司同合作医院之间签署了《定点医院合作合同》及《医保合作自律公约》。医管会的有效运作,促进了医疗观念和医疗行为的转变,改善了投保人员的就医环境,缩短了平均住院时间,提高了理赔客户服务满意度,同时降低了成员单位的经营成本,在与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中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1.医管会的建立提升了当地保险行业的形象,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2.成员单位的健康险经营风险得到控制,参保客户得到了更好的医疗服务。

3.通过对定点医院实行百分制考核,要求定点医院从各个方面规范医疗行为,医护人员的不合理用药情况有所减少。

4.吸引了一批产险公司加入医管会,业务范围几乎涵盖产险、寿险的所有医务工作。

5.提高了保险公司对医院的管控能力,病人一入院就介入专线管理,医疗过程得到全程监控,由此解决了健康险风险难控的问题,探索出一套控制医疗服务供方风险的管理模式。

四、存在问题和发展建议

1.由于产险与寿险经营特点不同,随着产险公司逐步加入,如何更好地为产险公司服务,是医管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可以成立各家保险公司班子成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大对医管会的投入,加强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度;建立随访客户名单库,实现行业资源共享,预防核保核赔风险;研究产险工作的特点,为产险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p#分页标题#e#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3

渔业互保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

1.为渔民而生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前身,成立于1994年。它的诞生不是偶然的,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潮催生了这个专门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的组织。改革开放后,渔业在大农业中率先走向市场,渔民作为独立面对市场的经济主体,他们的渔船和人身损害风险骤然加大,相较于在集体经济条件下,他们的风险保障的确是大大削弱了。渔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产业,是国际公认的最危险行业之一。渔船、渔民和水产养殖的风险保障,对于刚刚进入市场的农渔民来说,既是有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巩固的大事,也是事关农渔民生产安全和收入保障的关键。彼时的中国人保在渔船和水产养殖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开发出了最早的水产养殖保险产品,并开始在沿海地区推出渔船保险。前几年试验的情况还不错,后来的年份就不怎么好,渔船保险亏损严重,待进入20世纪90年代,只好逐步停办。在人保基本退出渔船保险的情况下,差不多所有渔船都是在没有任何风险保障的条件下出海。当时的渔船普遍较小,抵御风险能力非常弱。为解决渔民迫切的风险保障需求,原农业部在借鉴日本、韩国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于1994年7月主导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探索开展非营利性的渔业互助保险业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开启了渔业保险的新篇章。

2.从船东互保到渔业互保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后,从渔业行业实际出发,推出了操作简便、通俗易懂的渔船渔民互保产品,解决了广大渔民投保无门的现实问题。同时,在沿海省市和内陆重点渔区逐步设立市县级分支机构,推进服务网络向基层向渔港延伸,贴近一线服务渔民,渔船渔民业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发展海洋捕捞业的同时,各地海、淡水养殖也迅速兴起并发展,但是一心想通过水产养殖发家致富的农渔民,屡屡受到暴风雨、洪水、病害等自然灾害的袭扰,生产经营受到很大损失。鉴于水产养殖保险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协会进入21世纪后就开始试点并发展淡水和海水产品的养殖保险。此外,还开展了渔业行业内的其他保险业务。鉴于协会业务开展实际,在原农业部的支持下,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于2007年7月正式更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继续巩固和发展渔船渔民保险的基础上,不断向渔业全产业链保险服务拓展。

3.从互保协会到互助保险社

渔业互保成立最初,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实践经验缺乏,这一新生事物只能选择协会这种方式成立并开展业务,在当时和一段时期内是有利于事业发展的。但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特别是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协会经营保险难以纳入监管,缺乏“合法”保险资质的弊端不断显现,有时甚至被质疑为“非法经营保险”,在承担政策性保险业务时也处于不利地位,很大程度制约了渔业互保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按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保险经营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渔业互保协会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虽然其成立和经营渔船保险是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但仍难以突破现有制度框架取得保险资质并纳入保险监管。同时,渔业互保协会承担的风险保障金额越来越大,客观上对规范稳健运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此,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决定对渔业互助保险进行体制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两部委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2022年2月9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准批筹。2023年2月3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开业;2月15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在北京市完成工商登记。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历史贡献

从1994年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到后来的渔业互保协会,已有29年历史。这29年中,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在渔民、渔船得不到风险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在农业农村部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担当了改革发展中为渔民、渔船遮风挡雨的保护伞,毋庸置疑将会载入我国渔业发展的历史,也将会载入中国保险业的历史。回顾渔业互保协会29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绩值得肯定。

1.有效填补了渔业保险空白

20世纪90年代商业保险基本退出渔业保险市场后,渔业互保协会立足渔业产业现状,首先从无人问津的中小型渔船渔民保险入手,解决了广大渔民群众投保无门的难题,随后又稳步拓展了包括国内大型和远洋渔船渔民、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特定水域涉外责任、渔业基础设施等一系列特色鲜明的保险业务,不断拓宽涉农保险服务领域,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渔业风险保障之路。实践中,渔业互保协会按照“共保障、广覆盖、多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互助保险业务,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构筑起了一张安全保障网,有效填补了渔业保险的空白。更为重要的是,29年渔业互助保险的稳定持续开展,普遍增强了广大渔民的保险意识,买保险促平安的思想已经深入渔民心中,培育出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渔业保险市场,为整个渔业保险的下一步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成功建立了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多年来,在农业农村部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渔业互保协会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主动从渔民安全生产和行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对接渔业重点、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保险服务体系,并成为浙江、海南、江苏、福建、辽宁、天津、河北、广东、宁波等省、市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承担主体。特别是,渔业互保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将保险业务与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全力支撑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落实各项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免费为渔船配备救生设备、急救用品,奖励渔船开展海上自救互救,坚持开展渔业安全事故分析,将防灾减损作为渔业互助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推进保险从单纯事后补偿逐步向事前预防前移,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3.提供了强有力的渔业风险保障服务

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在全国沿海省市和内陆重点渔区开展,会员总量高达23万人,年均承保渔船近6万艘(次),渔民约70万人(次),约占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渔民的70%。截至2022年底,渔业互保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520.21万人(次),承保渔船111.41万艘(次),为渔民群众提供风险保障近5.16万亿元,共计为1.60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2.98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2.63万艘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约101.54亿元,帮助数十万渔民家庭恢复生产生活,有效减少了因灾返贫致贫现象的发生。在坚持贴近渔民、靠前服务做好理赔工作的同时,渔业互保协会还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开展困难帮扶慰问,成为地方政府的好帮手和渔业部门的好助手。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发展目标和责任

已经开业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是以满足和服务渔民会员保险需求,提供优质、便捷保险服务为经营理念,在适应渔民需求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机构和会员利益统一和最大化,构建成具有“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美”特点的专业性保险机构。作为一家渔业相互保险组织,笔者认为,其应在渔业保险市场完善和相互保险组织探索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1.发挥特殊作用,建立健全渔业风险保障体系

虽然和其他农业林业牧业保险一样,渔业保险属于一个大农业保险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涉及的专业和技术比较广。渔业互保协会在这近30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尤其在渔船、渔民保险方面。2020年,国务院批复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渔业互助保险社成立后,农业农村部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承担对渔业互助保险社行业指导的职能。这是对渔业互助保险多年运作的一种肯定,更是对渔业互助保险社发展的定位和要求。作为渔业保险市场的专业队伍,渔业互助保险社在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指导下,将继续秉承“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扎根渔区基层、服务渔民群众的特点,不断丰富完善保险产品,大力拓展水产养殖保险和涉渔保险业务,逐步实现渔业风险保障的产业链全覆盖,发挥好渔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同时,作为专业性的保险机构,还要在协会保险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渔业保险的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渔业保险消费者和广大渔民群众满意,为新时期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总结经验,为我国相互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撑

相互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险组织形式,始终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而我国的相互保险起步较晚,虽然已经有六家相互保险社,但是时间毕竟不长,不论是理论、实践还是监管制度和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虽然成立较晚,但它实际上是在渔业互保协会已有29年实践基础上设立的,成立后要认真总结29年互助保险经验教训,在大的相互保险制度监管框架下,结合农(渔)业保险实际,大胆实践、积极创新,真正建立起以合作制原则为指导、以会员制为主体的保险发展模式,尽快走出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渔业相互保险道路,为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和健全相互保险制度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各方支持

渔业互助保险社的诞生,不仅对该社是好事,对整个农业保险界乃至整个保险界也都是好事。但他们毕竟是行业的“新生儿”,既面临诸多机遇,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在一定时期内会不那么适应。为稳固当前渔业风险保障水平,创新相互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渔业保险覆盖面,服务渔业高质量发展,渔业保险行业和渔业互助保险社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1.渔业互助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刚刚诞生的渔业互助保险社,面临着很好的机遇。例如,我国正在建设农业强国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利环境,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特别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渔业保险”的政策指导意见,渔业保险将会有一个更乐观的发展前景。当然,渔业互助保险社也面临诸多挑战。渔业互助保险社是一个新事物,是“相互保险+渔业”的新公司。它是由社团法人组织转变而来的企业组织,将是一套全新的“操作系统”,包括经营性质、组织方式、操作方式,都将发生质的变化。在协会保险时代,监管部门是民政部门,对协会很少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务的特殊监管。变身保险社之后,就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和操作,基本上是要接受和遵守与股份制公司一样的严格监管要求,同时,因为相互保险监管制度处于探索阶段,在新环境下,相较于以前的完全免税的协会保险,成本控制也变得不轻松,实际上成本可能会上升。加之广大渔民和渔船船东一下子还不适应相互保险这种新组织,还没有做好“当家作主”的准备,渔业互助保险社在短期内还难以完善一套全新的制度和规则,管理层与“保东”协调一致的管理需要时间来磨合等。

2.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支持

中国的相互保险发展时间并不长,因为各种原因,这种保险市场重要的组织形式对保险界和广大群众来说,仍比较陌生。已有的几家组织,似乎有点默默无闻,至少表面上看来生长不快,发育算不上好。现有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法律层次低,对于许多相互保险的特殊问题没有给予规范,有些方面套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则,实践表明还是有问题的,限制了这种“人合”而非“资合”的保险组织发展。相比已批设的三家一般性相互保险组织,渔业互助保险社专业性和涉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监管要求。从个别意义上来说,对这个新的相互保险成员组织,监管部门要结合渔业互助保险29年的发展历史情况,尊重渔业互助保险多年的实践经验,不应该“一刀切”地采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监管办法,而应该解决他们在一段时间里的不适应问题,先制定出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规则,然后在实践中逐步充实、改进和完善这些规则,使其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成熟,更好地服务农业保险。

3.农业部门要关注和支持渔业保险的新主体

作为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的构成部分,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和防灾防损的重要手段,天然离不开农业部门指导和支持。多年来,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保险机构培养了一批懂农情、知农事、会管理的人才队伍,在保险设计、条款制定、业务实操等方面越来越契合农业产业政策和农民实际需求,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渔业也不例外,29年来渔业互助保险取得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坚持渔业部门的领导,将渔业互助保险作为防灾减灾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同部署推进,实现了保险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当前,渔业保险仍是大农业保险的短板和弱项,特别是水产养殖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任重道远,渔业保险更需要农渔业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近些年,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支持发展渔业保险,但大多是临时性和区域性的,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制度性安排。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建议农业农村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顺势而为,结合渔业行业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导帮扶政策,明确渔业主管部门的渔业保险职责和绩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积极性,推动渔业保险更快发展。

4.渔业保险应得到中央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渔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对提高国民收入、改善居民膳食结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渔业保险只是一些地区地方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产品”,与其在大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并不匹配。考虑到渔业保险对渔业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作用,建立完善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此前实践中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渔业品类繁多,风险多样,难以统一承保理赔标准;二是渔业保险缺乏牵头主体,虽然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已久,但因长期未纳入监管,享受财政补贴存在困难。当前,随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及近年来成功探索的承保理赔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保险产品,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已具备良好的实践基础。因此建议将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范围,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渔情实际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此外,体制改革前渔业互保协会作为社会组织享受免税政策。体质改革后,新成立的渔业互助保险社“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没有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也没有变,考虑到转制改革的特殊性,为保证渔民参保负担不加重、渔业风险保障不弱化,建议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其尽快发展壮大。

5.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界的支持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4

重庆市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政治经济辐射作用,肩负着发展新型城镇化的重任。近年来重庆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较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效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生活质量和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等系列硕果。并总结出诸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保障落户居民同权同待遇,高效利用资源和完善产权制度等经验,有助于全国其他省市的城市建设工作借鉴使用。

关键词:

重庆市;新型城镇化;成果;经验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均达到世界前列。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截至2015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6.10%,是1978年的3.13倍;城市和建制镇的数量达到652个和20515个,分别是1978年的3.38倍和9.44倍。然而,我国城镇化在飞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正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所指出的,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滞后,建设用地粗放低效,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城市管理服务水平不高,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等。在反思问题产生的原因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学者们一致认为,仅仅依靠城镇化率这一指标不足以全面反映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的发展质量亟需得到重视。因此,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提高城镇化质量;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决定,要将新型城镇化作为未来10-2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2014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则具体指出,我们应“从过去注重发展速度、规模的粗放式方式转变为重视发展效率、效益的集约方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发展规律的城镇化道路”;2017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我们要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庆市作为西南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长江经济带的西部中心枢纽、西部仅有的两个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率先按照新型城镇化理念发展的重任。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重庆市政府逐步提出“一圈两翼”规划(2006年)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2013年),2017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核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功能布局,强化互联互通,提升重庆市承载力、协调性和宜居度。高度重视和科学谋划促使重庆市新型城镇化顺利推进,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新型城镇化系列典型经验》中更是将重庆市作为典型案例收归在内。为惠及更多省份,推动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整体进程,本文拟在总结重庆市新型城镇化成果基础上,归纳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期为其他省市城市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二、重庆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成果

1.较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重庆统计年鉴》,重庆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997年的31.0%增长至2015年的60.9%,翻了近一番,年均增长率高达3.8%,城镇化发展速度近年来也始终超越全国平均水平。面对如此大规模和迅速的城镇化进程,重庆市政府决定立足五大功能区域定位,差别化制定落户政策和梯次设置准入条件。如:都市功能核心区着力疏解人口,以务工经商5年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都市功能拓展区按照“新增城市人口宜居区”定位,将务工经商年限放宽到3年;城市发展新区按照“集聚人口重要区域”定位,将务工经商年限放宽到2年;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则着力推动人口合理减裁。统计数据显示,重庆市已落户的436.6万人中,农民工及其家属达到360万人,占总数的82.7%;16岁至60岁的转户人员达到291万人,占转户人员总数的66.6%,且总体上以劳动年龄阶段农民工及其新生代为主体,这说明合理规划的落户政策有效降低了像重庆市这样的超大城市落户门槛,使得符合条件的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顺利实现市民化。

2.有效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生活质量。为进一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生活质量,重庆市规定农业转移人口一旦落户城镇,和城市原居民同等享有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以及就业帮扶、创业资助等各种待遇。数据显示,截至2015底,重庆市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6.2%,医疗保险参保率甚至高达93.7%。2010年,重庆市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向城市外来人口开放公租房,允许本市和外地户籍人员在同一低门槛条件下申请公租房。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重庆市共建设完成公租房21.4万套,约占1070万平方米,其中,进城落户居民和农民工公租房配租比达到48.1%。为帮助农民工更快融入城市,重庆市还着力促进公租房小区与城市商品房小区共享便利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良好的社区治理服务,这不仅方便了农民工的日常生活,而且还实现了新老市民交融互动,使社区形成了和谐融洽的氛围。为落实平等教育待遇,重庆市提出要坚持“两为主”(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全日制中小学为主)、“两纳入”(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纳入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原则,妥善解决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3.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农业人口入城,大片土地资源易被闲置。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以及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重庆市决定建立市场化复垦激励机制,引导农民自愿将闲置、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形成的指标在保障农村自身发展后,节余部分以地票方式在市场公开交易,实现地票融资功能,这样做既为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拓展了空间,又坚守了耕地保护的红线,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进城落户居民还可以通过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承包地和林地流转,获得财产性收益,客观上也促进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已有12.79万户进城落户居民申请复垦宅基地;截至2016年10月,重庆市共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131.48亿元;自2008年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成立以来,共公开举办了59场地票交易会,累计交易地票19.95万亩,交易额高达396.2亿元,这些举措均有效激活了农村土地资产。

三、重庆市推进新型城镇化经验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员顺利落户大城市的基础。第一,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和梯次设置准入条件,逐步降低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落户门槛。第二,放宽落户申请条件,允许租赁房屋居住的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保障此类人群的基本权利。第三,探索实现省(市)域内城市群不同城市间户籍政策的统一,保证人口的自由迁移。第四,对实施积分落户制的城市,优化积分结构,逐步提高社保、居住服务年限等项目分值,取消积分落户年度限额。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

2.注重保障落户居民同权同待遇。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待遇是农业转移人口安心扎根城市、服务城市的保证。第一,按照“低门槛、广覆盖”、“分步推进、稳步提高”的原则,着力扩大居民居住证覆盖面,拓展居住证互认区域范围,同时不断丰富公共服务内容,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第二,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和五大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一体化、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实现跨区域、跨险种的衔接,使城乡居民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第三,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保障性住房对城市常住人口全覆盖,探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同时改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便利生活,增强外来人口在城市的融入感。第四,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鼓励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办学、政府购买学位、发放“教育券”等方式,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提供教育服务。

3.高效利用资源和完善产权制度。得到高效利用的资源和顺利流转的产权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农业人口“双赢”局面的保障。第一,健全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激励机制,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新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等新型商业模式。第二,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参照“地票”市场价和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户放弃的权利计价予以补偿,以整体发包方式将农户退回的土地及相关权益交予返乡创业的村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并支付相关费用。第三,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搭建区域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第四,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同时探索设立农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分担贷款风险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权益。

作者:黄峙豪 叶丹 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第五中学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5

关键词:医疗保险;筹资渠道;服务项目;智利

智利共和国(简称智利)是位于南美洲的一个国家,首都为圣地亚哥,总面积约为75.6万km2,人口约为1?794.8千万。世界银行将智利定义为高收入国家,2016年的人均国民收入为13?530美元。从健康水平和健康投入的指标来看,2015年智利的男/女预期寿命分别为77岁和83岁;2104年智利的卫生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8%,其人均卫生总支出达到1749美元。本文回顾了智利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总结了其中的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以期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1智利的医疗保险制度

智利常常被视为拉丁美洲地区医疗保险改革的创新者。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探索改革直至今日,智利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世界上被广泛关注,其发展进程见图1。1942年,智利采用俾斯麦社会保障模式,开创了拉丁美洲第一个社会保障制度(SERME-NA),主要为白领工人提供预防服务和医疗服务(1962年开始提供),其筹资来源于工资税。经过多年的讨论与筹划,智利于1952年以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模式为基础,创造了智利国家卫生服务制度(SNS),其筹资来源于一般税收。在国家卫生服务制度实施的27年中,其发展出了妇女保健项目、儿童及青少年项目和社会健康等五个国家项目,覆盖了大部分智利的居民。到了20世纪80年代,作为市场导向改革的一部分,智利政府开始允许工薪阶层在公共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计划之间进行选择。公共保险计划又名国家健康基金计划(FONASA)建立于1979年,工薪阶层只需缴纳工资的7%作为保费即可加入该计划(针对无力承担商业保险的人群),而商业保险计划(ISAPRES)建立于1981年,它在市场中提供至少8000种不同的个人计划,其保费是与参保人的风险相联系的,顶峰时期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智利大约26%的人口。80年代末,由于政府的投资不足以及管理不善,国家健康基金计划面临着服务质量下降和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此外,由于卫生服务成本的增速远远高于工资的增速,商业保险计划不得不提高保费标准,这导致许多家庭无法承担,转而又投向了国家健康基金计划。直到2000年前,智利一直维持着国家健康基金计划和商业保险计划并存格局,68%的人口覆盖国家健康基金计划,18%的人口覆盖商业保健计划,而剩余的14%的人口由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医疗保障。在2003年,智利总统里卡多积极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引入了显性担保计划(AUGE),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地位。显性担保计划覆盖无收入者和独立劳动者,至此智利的医疗保险实现了全覆盖。显性担保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全国范围内增值税(V.A.T)提高的1%(临时性的)和烟草税。该计划意在提高优先设置的56种健康问题的服务质量,参保者在接受服务时可以享受以下保障。①可及性:通过法律规定公共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强制规定的卫生服务项目;②质量:仅有注册和通过认证的提供者可以提供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卫生机构规定了卫生服务项目的提供标准;③机会:及时提供卫生服务,不能超过最大的等待时间;④经济保护:医疗费用的共付比例不得超过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参考价格的20%。显性担保计划保障下的卫生服务由公立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机构所组成的卫生服务供给网络提供。至此,智利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健康基金计划、商业保险计划和显性担保计划三部分组成。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强制规定国家健康基金计划和商业保险计划需提供与显性担保计划相同的综合卫生服务包,并且对于其提供服务的可及性、质量、等待时间和经济保护方面的要求与显性担保计划也相一致。

2智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智利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卫生系统与我国不同,期待完全复制智利实现全民医疗保险覆盖的措施并不现实,但是智利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些经验仍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2.1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智利的显性担保计划的筹资渠道较为多元化,可以有效地覆盖保险计划所负担的医疗成本。具体的渠道有:①2003年10月1日到2007年10月1日增值税增加的1%(18%到19%);②烟草税;③关税收入;④出售国有医疗企业的少量股份。

2.2科学设置优先服务项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存在着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医疗卫生服务不能完全满足患者健康需求的问题。智利的显性担保计划通过以下5个方面的评定变量设定了56种需要预先解决的健康问题:变量一是评定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具体指标有流行病学指标、伤残调整生命年和死亡率等;变量二是治疗健康问题措施的有效性,具体将治疗措施的有效性分为高、中、低三个水平,低水平的治疗将被排除;变量三是卫生服务系统的能力,具体来说充足卫生服务提供能力所对应健康问题被优先考虑;变量四是成本,健康问题对患者造成2697美元以上的经济负担时被优先考虑;变量五是社会共识,医生协会、政策制定者和民众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就应优先的健康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在医疗卫生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中资源解决一些常见的健康问题。

2.3通过立法明确服务的担保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广,报销比例不断提高,但是,缺少全国性的医疗保险立法,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智利显性担保计划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了优先治疗56种健康问题的卫生服务的质量标准、等待时间和参考价格。例如只有注册和通过AUGE认证的提供者才可以向患者提供卫生服务,并且规定服务提供的最大等待时间,而医疗费用的共付比例不得超过参考价格的20%。通过以上的立法行为,使得参保患者享受到高质量、等待时间短和经济可负担的卫生服务。

2.4积极应对慢性病的挑战

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居民慢性病患病率由2003年的123.3%上升到2013年的245.2%,患病人数超过3亿。慢性病对我国造成的疾病负担逐年加重。智利的显性担保计划的综合卫生服务包,囊括了优先治疗56种健康问题的卫生服务,这其中大部分是针对慢性病。该计划的实施,使得慢性病患者接受正规治疗的比例不断上升,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减轻了患者的后期的疾病负担。

2.5完善的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高-低-高的曲折发展。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是1982~1993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的11年中,开展了包括粮、棉、油菜、牛、马、家禽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在内的100多个险种,地区涉及除西藏以外的各省区。农业保险的保费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到1993年的8.3亿元,年均递增127%,累计承担4000多亿元的农险责任。当时的经营管理不考虑盈亏,赔付率很高,高达116.7%~136.3%,农业保险业务虽然亏损严重,但有政府补贴。在政府的支持下,农业保险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也为农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1994~200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业低速发展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1994年起,保险公司开始转轨,农业保险业务也转向商业化。失去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骤然下降,保险业务萎缩严重。此期间保费收入基本维持在年均5亿元左右,而保费赔偿年均达到4亿元左右。个别年份赔偿率在100%以上,入不敷出。到2003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这个时期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因此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呼声渐高。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支出21.5亿元的预算额度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中央的推动下,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突破50亿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6倍,保费收入、覆盖区域以及保障范围等主要指标都创出高点。2007年至2012年,保险业承保农作物占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一些主产省承保覆盖率超过70%,甚至接近100%。农业保险承保农产品品种90多个,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等各个方面。农业保险开办区域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参保农户1.83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240.1亿元,年均增速36%。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仅2012年,农业保险户均赔款526元,较好地支持了农民灾后恢复再生产,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自2008年起,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总结近三十多年农业保险发展过程,突出特征是农业保险发展对政府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政府的重视程度与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呈正相关系。因此很多国家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在农业保险中,政府能够利用强制力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并通过强制措施实现绝大多数人投保而保证农业保险的需求扩大。同时政府能够依托自身权威调动财政、金融、税务等方面的力量参与农业保险,保障农业保险的供给充足。更重要的是政府不把经营农业保险的结余作为利润,而是常常作为风险储备金,从而增强了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二、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利弊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尽管在短期内改善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和局限性。

第一,财政负担大,难以担当。目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占应缴保费的近80%,国家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和印花税,并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上农业保险几乎全靠财政支撑,长此以往财政负担过重难以持续。

第二,政府主办农业保险会提高逆向选择和增加道德风险。在商业保险下,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业务谨慎。靠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公司不再注重逆向选择,即使原来被拒保的投保人也会被重新核保。对于核保的保单也会放松道德风险的防范,必将导致补偿的索赔提高。

第三,扭曲农业保险的价格机制。科学合理的保险价格形成机制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制是靠市场机制形成和逐渐完善。统一的费率是通过计算全国农业保险“平均水平”的结果,体现不了各地保险水平的差异和不同地区保险单位投保的风险水平,难以反映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这种农业保险价格抑制了保险价格的市场发育机制,使农业保险发展始终过分依赖于政府。第四,弱化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机制。即使是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也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对保险供给的激励和对保险需求的激励。政策性农业保险易于让低风险投保单位让渡更多的保险利益或付出额外的保险成本,而让高风险单位侵蚀低风险单位的利益,导致低风险单位的推出,降低了投保单位数量,提高了保险赔付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从保险目的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贯彻落实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商业性保险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从保险形式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以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以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或非强制性的特点。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因此,以政府为主导,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最适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变增长方式和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推动对“三农”,特别是对现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大背景下,也成为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的重大机遇。通过商业化运营,推动农业保险成为比较完全的市场。

三、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探讨

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有很多优势:一是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管理技术、专业人才及其营业网点和营业机构,可以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和运作成本。二是在政府支持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凭借人才较多、实力雄厚的优势,不断改善经营,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推动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试验性经营农业保险中积累了经验,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四是政府可以避免过度介入,更有精力搞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对农业保险的全局性监管。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7

 

减缓和适应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两种相辅相成的措施。以温室气体减排等为主要选择的减缓行动有助于减小气候变化的速率与规模,以提高防御和恢复能力为目标的适应行动可以将气候变化的影响降到最低。在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日益突出,气候变化减缓行动难以很快奏效的情形下,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适应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更为紧迫的重要选择[1]。中国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减缓和适应同等重要[2]。一方面,农业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发展低碳农业,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农业碳汇,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巨大优势和潜力,但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另一方面,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比减缓气候变化更为现实的迫切,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冲击,确保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然路径选择。   1适应气候变化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下,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举措,以减缓气候变化。农业生产系统是地球重要的生态系统,在减缓气候变化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已不可避免,气候变化减缓行动的效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和恢复能力成为另一项重要选择,对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尤其重要。2011年1号文件把农田水利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改变农业生产方式,不断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和农产品种植结构,培育高产、抗逆农作物品种,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监测预警,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现代农业可持续。适应气候变化,实现中国农业的低碳转型,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适应气候变化分为主动适应和被动适应,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缓慢过程,农业生产活动和种植制度等会被动适应其变化,如农民自发进行的种植品种的选择,生产结构的调整,栽培措施的适应等,需要加强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主动适应是有预见性的、超前的行动,是中国现代农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前瞻性的发展战略。中国农业主动适应气候变化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1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科技水平   实施“种子工程”,培育产量高、品质优良的抗旱、抗涝、抗高温、抗病虫害等抗逆品种。推广旱作节水技术,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加强中国近农业生态系统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推进中国农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技术研发以及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防灾能力。政府应加大低碳农业科研投入,普及低成本的生态农业适应技术。由于中国农业生产还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低,投入能力有限,对气候适应能力也相对薄弱。中国属于水资源匮乏区,根据目前生产水平,积极推广节水高效农业技术,包括节水灌溉技术、蓄水保税技术、肥水配合技术等,采用合理的种植机构结合集雨补灌可以使农业生产成本相对降低,而且能够充分利用水资源。作物育种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之一,不仅包括抗病虫害的品种筛选,也包括耐热和耐旱品种的筛选。   1.2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扩大农业灌溉面积,开展草原退牧还草,草原围栏,人工草场建设,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以水库、河道、堤防、蓄滞洪区为主的大江大河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和以管理措施为主的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增强农业抗御自然风险能力。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加快适应技术研发推广,提高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加强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提高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能力。   1.3建立和完善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农业法》《草原法》《水法》《防洪法》(简称)等法律法规,努力建立和完善了农业领域、水资源领域、海洋领域等的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体系。另外,我国正积极制定自然保护区、湿地、天然林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全面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规划。为促进中国低碳农业的发展,政府应有针对性制定农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激励政策,包括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低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的不利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因地制宜采取适应措施,包括根据对未来气候的预测调整农业结构,即要在适宜的时间和地点种植最适宜的作物;加强管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要根据未来的气候变化预测改善农业灌溉和排水设施;采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抵御能力,如针对冬季变暖使冬小麦抗寒能力下降、易受春季冻害的新问题,专家提出利用分子标记技术有目的选育推广新的抗灾农作物品种;增强农业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1.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是对天气变化最为敏感的部门之一,因为气候始终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决定因素,到目前为止,农业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气候变化加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诱发的自然灾害将造成农业生产的波动、危及粮食安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分担气候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减轻农民因气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应当积极推广农业保险[3]。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农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2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低碳农业发展的长期目标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出,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大于整个运输业所占的比例,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饲养反刍动物,如牛、羊、骆驼等,饲料在其肠内发酵引起甲烷排放;种植水稻,因土壤长时间用水淹没,形成厌氧条件,产生并排放甲烷;农田过量施用氮肥,造成土壤中的氧化亚氮排放;家畜粪肥处理过程也会引起甲烷和氧化亚氮的排放。美国国家农场主联合会碳汇项目负责人戴夫埃内森(DaveEnerson)指出:“农业是稳定全球气候的桥梁。通过农业活动减少的碳排放量和增加农业碳汇可以去弥补人类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农业温室气体减排远比气体温室气体减排便宜,只需通过转换农业耕作和生产等就能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农业本身也面临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固碳、节能等压力。首先,农业投入品,如灌溉用水、农药、化肥等的合理使用是农业节能减排的一个重点;其次,农业生物质,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副产品等的合理处理及其利用也是一个挑战,究竟多少可以作为生物质能替代传统能源、多少需要作为含碳有机物能回到土壤中以增加碳汇?不但有政策问题,也有技术问题;第三,要重视减少农业生产中直接能源消耗问题,例如提高大型农业机械和灌溉设备能源消耗的效率等;第四,根据变化了的气候调整农业结构、改进农业设施,如水利灌溉工程、大棚、温室等生产设施,既有较大的节能空间,也有紧迫的技术发展需求。#p#分页标题#e#   3中国农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减排潜力   3.1中国农业温室气体排放   农业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反刍动物甲烷排放、水稻种植过程中的甲烷排放、施肥造成的氧化亚氮排放和动植物废弃物管理中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4]。2010年中国水稻种植面积为29873万公顷,接近世界水稻种植面积的20%。2010年中国氮肥用量达到2353.7万吨(折纯量),消费总量为世界第一,约占全球总量的30%。中国农业生产活动基数数量大、增长快,如果没有相应的减排措施,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会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7%。其中,农业活动甲烷排放量为1719.6万吨,占中国甲烷排放总量的50.15%;中国农业活动氧化亚氮的排放量估算为78.6万吨,占中国氧化亚氮排放总量的92.43%,其中农田直接排放约占60.30%,间接排放约占19.53%,放牧排放约占14.03%,动物粪便管理系统(不含放牧和粪便燃烧)占5.56%,田间直接焚烧秸秆和粪便燃烧各占约0.46%和0.10%。中国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有较大减排空间。表11994年中国农业甲烷排放排放源甲烷(千吨)占农业甲烷排放比例(%)占全国甲烷排放比例(%)动物肠道发酵1018259.2129.7水稻种植614735.7517.93动物粪便管理系统8675.042.53农业源合计1719610050.15全国甲烷排放34287100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表21994年中国农业氧化亚氮排放排放源氧化亚氮(千吨)占农业氧化亚氮排放比例(%)占全国氧化亚氮排放比例(%)农田直接排放47460.355.76农田间接排放15419.5318.12放牧11014.0312.94粪便燃烧10.10.12动物粪便管理系统445.565.18田间秸秆焚烧40.460.47农业源合计78610092.47全国甲烷排放850100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3.2中国农业碳减排的潜力   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0%~45%。如何实现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是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如果科学管理,农业不仅可以少排放或者不排放,而且还可以吸收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与只能依靠减少排放的其他工业领域相比,农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林而达认为,农业的单位增加值碳减排目标,可以与单位GDP碳减排目标一致,即在全国单位GDP碳减排40%~45%(2020年比2005年)的计划中,在农业方面可以通过少使用化肥,多利用沼气,促成单位农业增加值碳当量减少排放40%~45%目标的实现。农业领域的减排,最主要的有两方面,一是增加农业碳汇,二是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措施都有可以使农业领域的碳当量排放的绝对值下降的潜力[5]。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氮肥生产国和消费国,2010年生产氮肥4521万吨(折纯量),氮肥施用量达到2353.7万吨(折纯量)。目前我国的氮肥利用率在20%~50%之间,增加潜力巨大,如果我们能提高化肥使用效率30%,或者说,减少30%化肥的使用量,那就不但减少了相应的氧化亚氮排放,同时还可以减少生产这些化肥的能源消费。中国农业大学与合作单位共同在全国进行的1517个田间试验结果表明,养分管理技术在太湖流域和华北平原可以减少氮肥用量30%~50%,粮食产量增加8%。由此可见,科学施肥至少有10%~30%的减排潜力,减排量可达大约1400万~5500万吨CO2。张福锁、张卫峰认为,通过采取减少过剩化肥产量、节能降耗、优化产品结构、科学施肥等措施,剔除重复计算,保守估计,到2020年革新化肥产业可以减排1.4亿吨CO2,约占2007年中国政府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全国能源领域减排目标12亿吨的12%[6]。据董红敏等研究,通过秸秆氨化改善反刍动物营养可以降低单个肉牛甲烷排放15%~30%;推广稻田间歇灌溉可以减少单位面积甲烷排放30%;发展沼气工程和改进粪便收集和贮存方式可以减少粪便甲烷排放,一个户用沼气在南方高温地区每年可减少温室气体2.0~4.1吨CO2;推广缓释肥、长效肥料可以减少单位面积农田氧化亚氮50%~70%[7]。增加农业碳汇是中国农业碳减排的重要措施。据估计,中国18亿亩耕地土壤有机质提高一个百分点,可增加碳汇相当于吸收300亿吨CO2,通过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大幅度减少物质和能源的消耗,间接减少碳排放。根据我国现有的农业长期实验资料,得出我国主要农业措施的固碳现状和潜力分别为101.4和182.1Tg•a-1,分别是我国1994年能源消耗排放总量(762.4Tg•a-1)的13.3%和23.9%。其中施用化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免少耕的固碳现状及潜力分别是40.51Tg•a-1、35.83Tg•a-1、23.89Tg•a-1和1.17Tg•a-1及94.91Tg•a-1、41.38Tg•a-1、42.23Tg•a-1和3.58Tg•a-1[8]。   积极发展低碳现代农业实现减排增汇,中国农业生态系统可以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固碳增汇措施,纳入全球二氧化碳减排措施中去。中国低碳农业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巨大潜力[9]。

保险年中总结范文8

1.社会医疗保险处与医院财务管理方法不一致。

从当前情况来看,定点医院的医保欠费收回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处的拨款有限,多数医院的医保欠费都不能按时收回,且大部分无法全额收回。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医保结算扣款。由于医疗保障偿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病种等方面处理不一致,从而容易导致医保结算审核不通过产生扣款。而会计处理中事先不能预测扣款的发生,收回的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这些扣款中有些是暂时性以保证金名义扣押,也有以罚没性质的永久性扣除。大量的医保结算扣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非常不利于医院的资金管理。

2.医院医保部门和财务部门缺乏信息沟通。

医院的医保部门和财务部门是独立的两个部门,但是往往因为医保资金管理问题有较多业务交叉。医保部门负责与医疗保险处接触,致力于收回医保欠费;财务部门负责对医保费用的发生及收回进行会计记录。大多数医保部门人员对医保欠费的会计处理不了解,以至于只关心金额收回的问题。而财务人员因为对医保信息的不了解,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只能依据医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对于收回医保欠费项目明细,扣款情况不甚了解,通常只能进行表面的会计录入,不能对医保欠费进行系统的管理。

3.医保账务处理混乱。

由于医保账务处理没有规定的方法或准则约束,在账务处理方面医院多采用不同的记账手法。财务部门出现医保账混乱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直医保处下设各个县区医保处,且医保范围涉及职工医保、居民统筹及农村合作医疗,或再细分为普通医保、生育医保、工伤医保、离休医保等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部分。

这导致医保资金来源增加,资金种类繁复。科目设置不详细,账务录入不准确等显然会造成账务处理混乱。财务人员对医保进行账务处理主要依据医保部门报账明细,由于不能及时获知医保信息的更改,极易出现科目错入情况,也会产生账务混乱的情况。

(2)医保欠费无法及时收回。

费用的发生往往先于资金收回,财务核算时通常先挂账,再根据资金收回按月份冲销。这些核算依据来自医保部门要回的款项,偶尔有跳月甚至跳年度收回的资金,导致在核算时间上不连贯致使账目不清晰。医保结算扣款或财政赤字导致的无法全额拨付,这使得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会出现发生欠费与收回金额不等的情况,这些差额有些是暂扣款项,有些是罚没款项,也有些是无款拨付。财务人员处理这些问题通常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则约束,处理方法往往不尽相同,这也同时违背了会计信息可比性及准确性要求。

(3)无法收回的医保欠费不能清楚反映。

由于医保结算的时间差与资金拨付的滞后性,往往前一年度的欠费在后两年中仍有收回的情况,且大部分医保欠费是无法全额收回的,产生的差异无法直观地反映在账目中。

(4)医保结算流程往往是医保部门先开据医院的医疗收据,而后资金到账时再到财务部门报账。

医院的医疗收据作为有价证券存放于财务部门,而使用时一般进行连号登记。医保部门因为需要到不同医保处结账,医保入账不连贯导致票据号混乱。不利于有价证券的安全及管理。

二、建议

1.加强医院内控管理,权衡医院收入与医保政策规定。

针对出现的医保结算扣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将扣款分摊到各个责任中心,计入各自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医保政策约束,可以减少审核扣款。减少医院资金损失。

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对账务不相符情况及时沟通处理。不仅可以增加医保账务录入准确性,医保部门人员在与社会医疗保险处对账结算中更有针对性。

3.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清晰反映医保资金收回情况。

财务部门应对医保费用按各地区实际情况划分明细,医保资金收回按对应科目及时入账冲销欠费。及时处理医保未收回欠费,对发生的医保结算扣款区分暂时性扣款和永久性扣款。对暂时性扣款采取先挂账,实际收回后再冲销;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费由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后计提坏账准备。准确反映医院医保欠费的账面价值,防止虚增应收医疗款造成医院资产的虚高。建议开具医疗收据结算医保欠费时可采用预借票据方式。开具发票时即入账,待资金收回时冲销借款。此方式不仅能保证有价证券的使用安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医保催款人员,积极推进医保欠费的收回工作。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