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的危险及防控

兽药残留是指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及其分解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量标准,动物使用这些后蓄积或贮存在细胞、组织或器官内的药物原形,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随着畜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在降低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生长和改善产品品质方面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已成为现代畜牧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伪科学知识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畜牧业中滥用兽药和超标使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后果,一方面导致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另一方面,各种养殖场的大量排泄物(包括粪便、尿等)向周围环境排放,兽药又成为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   1兽药残留的产生   畜禽在疫病防治过程中,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非法使用违禁药物,不合理用药等是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休药期是指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动物或其产品上市的间隔时间。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调查,未能正确遵守休药期是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是指受经济利益促使,未使畜禽增重、增加瘦肉率而使用B-兴奋剂如盐酸克伦特罗等,即“瘦肉精”;为促进畜禽生长而使用安眠镇静类药物等。不合理用药是指:滥用药物及兽药添加剂,一旦出现症状,在未确诊的情况下,重复、超量使用兽药;不管什么药,拿来即作为药物添加剂长期使用;随意改变兽药的给药途径和给药对象。   2兽药残留的危害   兽药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家畜产生急、慢性毒性反应,引起细菌耐药增强,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性危害,而且对环境也造成极大危害。   2.1毒性作用   在许多动物性饲料中添加有亚治疗量的兽药,这些药物通常可以产生慢性、蓄积性中毒反应及潜在“三致”作用。许多国家都规定这类药物禁止用于食品动物,一般要求在食品中不得检出。如氯霉素能对人和动物的骨髓细胞、肝细胞产生毒性作用,导致严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因此氯霉素第一个被禁止用于食用动物的抗生素。四环素类药物能够与骨骼中的钙结合,抑制骨骼和牙齿发育,治疗量的四环素类药物可能具有致癌作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主要损坏前庭和耳蜗神经,导致眩晕和听力减退,具有潜在的致癌作用;如使用大环内酯类药物的红霉素、泰乐菌等易发生肝损坏和听觉障碍;磺胺类药物主要引起过敏、中毒和导致耐药性菌的产生,它还能引起造血系统的障碍,发生急性溶血性贫血、粒细胞缺乏、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呋喃类药物具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呋喃唑酮及其代谢物,呋喃唑酮因为有致癌倾向,国家已禁止使用。以上这些药物的残留超标,将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   2.2变态反应   一些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磺胺类、氨基糖苷类能引起变态反应。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广泛,其代谢和降解产物具有很强的致敏作用。喹诺酮类药物也可引起变态反应。轻度的变态反应仅引起麻疹、皮炎、发热等,严重的导致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2.3对肠道微生物的影响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的胃肠道存在大量菌群,且互相拮抗,制约以维持平衡。如长期接触有抗微生物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部分敏感菌群受到抑制或杀死,耐药菌或条件性致病菌大量繁殖,微生物平衡遭到破坏,引起疾病发生,损坏人类健康。   2.4诱导耐药菌株   抗微生物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饲料中长期亚治疗剂量添加微生物药物,易于诱导耐药菌株。细菌的耐药基因位于R-质粒上,能在细胞质中进行自主复制,即可以遗传,又能通过转导在细菌间进行转移和传播。关于人和动物之间耐药质粒的传递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有实验证实了耐药基因可以在人和动物之间互相传递,即动物原的耐药菌株可以向人传播。   2.5激素样作用   性激素及其类似物主要包括甾类同化激素,上世纪70年代以前,许多国家将其作为畜禽促生长剂。肝、肾和埋植部位常有大量同化激素存在,被人食用后可以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潜在的致癌性、发育毒性(儿童早熟)、女性男性化和男性女性化。近年来我国常有儿童性早熟的报道,这与养殖业中使用性激素作促生长剂致使其残留与动物食品中有关。   2.6生态环境的毒性使用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等进入环境,由于仍具生物活性,对周围环境有潜在的毒性,会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物及昆虫等造成影响,这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热点。破坏人类和动物生存与发展的环境,环境的恶化又会诱发人和动物的疫病。链霉素、土霉素可以在环境中蓄积,并被植物的根吸收,在植物中保留很长时间的抗菌活性。其他的抗菌药物如林可霉素、泰乐菌素还能引起环境中的耐药沙门氏菌的数量大增。进入环境中的兽药残留,在多种环境因子的作用下,可产生转移、转化、或在动、植物中富集,然后进入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抗寄生虫药物,在体内代谢较少,大部分以原形从体内排出,在动物粪便中能保持8周左右的活性,进入环境后,具有杀虫活性,对土壤线虫、环境昆虫等有杀灭作用,对生态平衡造成一定影响。   2.7影响畜禽产品的出口贸易   前些年,我国畜禽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兽药超标被某些国际退货、销毁、索赔甚至终止贸易往来,不仅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畜禽产品丧失了良好信誉,严重影响了畜禽产品的出口贸易。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如不能很好地控制药物残留,畜禽产品的出口将是困难重重。   3兽药残留的控制   我国兽药残留工作起步较晚,但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问题,制定了各种监控兽药残留的法规,这是我国对兽药残留监控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有力措施。但是,兽药残留监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民众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控制措施:#p#分页标题#e#   3.1加快兽药残留的立法,制定相应的法规   尽快制定兽药安全使用和违法使用出发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管理法规,把兽药残留监控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推动促进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开展。   3.2严格规范兽药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禁止不明成分以及与所标成分不符的兽药进入市场,加大对违禁药物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严厉打击。严格规定和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控,严禁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   3.3加强饲养管理,改变饲养观念   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增强动物机体的免疫力,实施综合卫生防疫措施,降低畜禽的发病率,减少兽药的使用。同时,充分利用中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来防病、治病,减少兽药残留。   3.4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广泛宣传和介绍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科学技术水平,使其能自觉地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和自觉遵守休药期。   3.5加强兽药残留的监控,完善兽药残留的监控体系   加快国家、部、省三级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的建立,加大监控力度,严把检疫关,严防兽药残留超标进入市场,对超标者销毁和处罚,促使畜禽产品由数量性向质量性转变,使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无销路、无市场,迫使广大养殖场户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从而控制兽药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