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态补偿主体

农产品生态补偿主体

 

1引言   随着经济和市场型措施在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1],生态补偿成为环境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生态补偿最初仅限于自然生态补偿范畴,之后扩展到社会经济领域,被理解为促进资源环境保护的环境经济手段和利益驱动机制[1~3]。   国内研究的生态补偿接近于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概念[2],但目前国内外学界仍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统一定义。卡普鲁斯(Cuperus)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发展中受损的生态功能或质量的替代或交换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改进受损区域或创建新的生态功能和质量的区域[3],比利亚罗亚和普伊格(Villarroya&Puig)接受了这一定义,并强调生态补偿相对于环境赔偿来说,有利于避免出现诸如自然资源的损耗是易于被资金赔偿或支付的观点[4]。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和内涵的界定具有共同之处,即理论来源是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包括对自然的补偿和对人的补偿,应用一系列的经济激励手段,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2,5]。尽管生态补偿至今无明确定义,但其相关实践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国内外展开。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生态补偿项目如世界银行在拉丁美洲开展的针对改善流域水环境服务功能的PES项目[6]、欧盟各成员国推行的生态税措施,目前生态补偿已被广泛地应用于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农业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7]。国内的生态补偿实践从矿区生态恢复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逐步展开,20世纪90年代后陆续开展的大型林业建设工程、新能源建设、流域水资源管理、农田保护方面的相应补偿政策使生产补偿机制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5]。   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研究一直是该领域讨论的重点问题,本文在评述对绿色农产品产业发展进行生态补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助博弈分析手段研究了政府和供需双方在形成稳定的绿色农产品生产—消费链条中的作用和冲突,其结果将为绿色农产品产业相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提供一定参考。   2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讨论   本文所研究的绿色农产品指依照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特定方式生产,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类经专门机构认证,具有绿色标志或环境标志认证的生态、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和食品。随着健康安全取代满足温饱成为农产品生产的主要目标,发展绿色农产品产业将是新世纪农业发展的必然走向。绿色农产品的生产过程避免或减轻了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及其消费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健康损害,提高了社会总体和消费者个体效用,其产生的正外部性及相应成本是对其进行生态补偿的前提和保证,而现阶段实施其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可归纳为如下思点。   (1)制度方面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的条件下,仅依靠受益者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完全承担绿色农产品在生态建设上付出的成本仍较为困难,为维持绿色农产品产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必要建立一套包含政府支持的生态补偿制度,而类似的对低害或无害化农业生产的生态补偿方案(PES)已经在国外实现,如欧盟的“Agri-environmentMeasures”的操作中(此补偿包括用于弥补使用该技术所产生的额外成本的赔偿和应用这些环境友好的农业实践中符合农业环境合同所产生的收入,详细情况可见ec.europa.eu/agriculture/envir/measures/index_en.htm的介绍),农户若采用超出了法律义务的环境友好的农业技术,则将获得补偿。   (2)环境安全方面的必要性。目前农业生产经营中已经付出了高额的环境成本,严重威胁环境安全。采用生态补偿手段建立生态管制政策引导绿色农产品产业发展,是扭转当前农业生产中大量负外部性行为存在的形势,实现环境友好型农业的有效途径。   (3)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必要性。其一,绿色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了市场准入成本、生产环节的环保成本、流通环节的营销成本,实施生态补偿有助于化解高成本带来的绿色农产品高售价与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之间的冲突;其二,也为生产方实行技术创新,提高绿色农产品产量提供了资金支持。   (4)国内外市场拓展方面的必要性。针对当今世界食品消费从满足温饱时代转向满足健康和营养需求时代的需求变化,实施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使生产方有实力拓展国内外市场,冲破与环境技术贸易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   3补偿主体的博弈分析   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即“谁补偿谁”的问题,一般认为国家或政府在生态补偿主体中占主导地位,但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不应忽视其他主体存在。本文认为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既产生全社会共享的公共物品,又会在其被购买和消费过程中提高消费者在维持身体健康方面的效用,消费者对高于普通农产品售价的绿色农产品的购买,事实上即包括对绿色农产品在健康方面价值的实现,也包括部分对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公共物品的支付,是对生产方生产绿色农产品所造成的额外成本的一种社会补偿的实现形式,是一种隐含和间接的生态补偿。此外,政府对消费绿色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经济杠杆和道德文化上的调节和倡导,可视为政府对消费者的一种物质或非物质的“补贴”。本文将通过一个博弈模型来说明实现绿色农产品的稳定供需关系下,生态补偿的主体设计及绿色农产品供需中政府、生产方(企业或农户)、消费者三方的相互关系。   假定绿色农产品供需过程的博弈主体为生产方和消费者,博弈双方均为理性决策主体,其目标是追求自己的利润或效用最大化,政府的目标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实施对生产方的生态补偿和可能对消费者的补贴来影响博弈双方决策。生产方的纯战略选择为生产或不生产绿色农产品(生产普通农产品),消费者的纯战略选择为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和不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消费普通农产品)。该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图1中,πgp表示政府对生产方进行绿色农产品生产支付的生态补偿,Ugc包括消费者消费绿色农产品的行为而享受的政府的优惠或补贴、消费者认为表示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所能获得的认同及对自身环保和生态意愿实现的满足所带来的非物化的效用。π1为生产方在市场上售出绿色农产品得到的利润(收入-生产成本);π2为生产方在市场上售出普通农产品得到的利润;Uc1为消费者权衡消费绿色农产品所获得温饱和健康的满足和购买成本后,认为得到的效用;类似的,Uc2为消费者消费普通农产品所获得的效用。对照现实情况,消费者对等量的绿色农产品和普通农产品的效用判断与价格密切相关。#p#分页标题#e#   对博弈模型按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处理,分析如下:第一,当Uc1+Ugc>Uc2时,即消费者考虑消费成本后,认为消费绿色农产品的效用高于消费普通农产品,此条件下:(1)若π1+πgp>π2,即生产方生产绿色农产品的利润(包括政府支付的生态补偿和市场上出售实现的利润)高于生产普通农产品的利润时,有纯战略纳什均衡解(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生产绿色农产品),这是一个绿色农产品生产的理想状态。(2)若π1+πgp<π2,即生产方生产绿色农产品的利润小于普通农产品的利润时,有纯战略纳什均衡解(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不生产绿色农产品)。这体现为现实中对绿色农产品存在潜在需求的地区或消费群体,但生产方因绿色农产品生产成本过高而不愿生产的情况。第二,当Uc1+Ugc<Uc2时,即消费者考虑消费成本后,认为消费绿色农产品的效用低于消费普通农产品,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对价格的不接受,这也是目前较常见的情况,此条件下:   (1)若π1+πgp>π2,此时分两种情况讨论:①若πgp-Ce<π2,即当绿色农产品无法在市场上顺利出售时,生产方所实现的利润(政府支付的生态补偿与生产成本的差值)低于生产普通农产品的利润,由于存在Uc2+Ugc>Uc2,消费者仍表现出愿意接受的意愿,此时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生产方-消费者考虑混合战略。假设此条件下消费者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的概率为P1,不接受的概率为1-P1;生产方生产绿色农产品的概率为P2,不生产的概率为1-P2,则:消费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1(P1,P2)=P1[P2(Uc1+Ugc)+(1-P2)(Uc2+Ugc)]+(1-P1)[P2Uc2+(1-P2)Uc2]生产方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2(P1,P2)=P2[P1(πgp+π1)+(1-P1)(πgp-Ce)]+(1-P2)1[P1π2+(1-P1)π2]或联立U1(1,P2*)=U1(0,P2*),U2(P1*,1)=U2(P1*,0),均可解得:当生产方生产概率P2=P2*时,消费者效用U1(1,P2)=U1(0,P2),消费选择消费或不消费绿色农产品是无差异的,因此会选择混合战略或任意一个纯战略;解U1(1,P2)>U1(0,P2)可知,当P2<P2*,消费者会选择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反之,当P2>P2*时,消费者会选择不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可见,当P2*的值越大时,P2<P2*的可能性越大[13],越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消费绿色农产品。类似的,当消费者接受概率P1=P1*时,生产方会选择混合战略;当P1>P1*,即P1*的值越小时,生产方选择生产;反之当P1<P1*时,生产方会选择不生产绿色农产品。同样的,当P1*越小时,生产者越趋向于选择生产绿色农产品。②若πgp-Ce>π2,即政府给予绿色农产品生产方高额补贴,此时有纳什均衡解(不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生产绿色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生产完全由政府“输血”,这种情况不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讨论中予以排除。   (2)若πgp+π1<π2,即政府及消费者购买实现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利润低于生产普通农产品的利润,此时有纳什均衡解(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不生产绿色农产品)。这种情况反映消费者难以接受绿色农产品的较高售价,但是消费者仍表示出对绿色农产品的认同,即消费者同时意识到Uc2+Ugc>Uc2的事实存在,这对应着目前调查中常出现消费者对购买绿色农产品的问卷中认同率高,但是转化为实际购买力却很少的情况。   在上述博弈分析的纯战略纳什均衡中只有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生产绿色农产品的情况才能实现绿色农产品供需关系的稳定,其要求对绿色农产品的生产方和消费者来说,生产与消费都是有利的,由于生产方在市场上获得的利润和消费者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同步变化的,在绿色农产品生产成本难以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与政府相关的πgp和Ugc的调节相当关键:一方面,政府应核算生产方在进行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出售的收益,以及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在此基础上制定生态补偿πgp的标准,使此补偿标准不低于π2-π1。另一方面,提高Ugc的水平,政府对愿意购买绿色农产品设计一定的优惠政策或宣传,并提升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在食品和健康方面的效用衡量,从而有效减少财政支付额度,提高政府补偿资金的效力。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情况较为接近我国现状,即消费者认为购买绿色农产品成本过高不合适,但对接受绿色农产品有一定意愿,绿色农产品必须在市场上顺利出售,即生产方在享受政府和市场双重生态补偿和利润实现下才较普通农产品有利。此条件下,实现绿色农产品供需关系稳定,应分别提高P2*,降低P1*,当农产品售价和成本固定时,类似上文可以论证现阶段政府进行生产补偿的重要作用。纯战略和混合战略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到生产方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当生产方从消费者处获利π1增大时(P1*减小),生产方越倾向于生产,而消费者则会因成本的提高而感受到效用Uc2下降(P2*减小)倾向于不消费,即现阶段通过消费者购买而在市场上实现的生态补偿额度是有限的。   通过上述博弈模型的分析可知,对绿色农产品产业的生态补偿由政府和消费者(市场购买费用的一部分)共同实现,但基于我国现实,依靠市场运用不可能完全购买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公共物品,政府在现阶段起到更重要的作用,政府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和消费都应进行一定的补偿或引导,对生产方补偿的设计合理的补偿标准,对消费方除货币补贴外应提高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消费的效用水平判断。而同样应认识到,政府对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的意义更多在于产业培育方面,长期依靠政府财政支付操作性不高,目前级差补偿是各国实践中常常采用的形式,在形成绿色农产品品牌和规模后,政府的投入可以逐步降低,直至取消。这是因为绿色农产品产业的瓶颈问题是生产规模问题导致的成本问题,由于技术进步的始终存在,绿色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会逐渐降低,直至形成生产规模和更强竞争力,其价值最终可完全由市场实现。   4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前文博弈模型对绿色农产品产业中各相关主体的分析可知,现阶段实施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应着重考虑以下方面。   (1)建立和完善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制度和相应的核算、考核体系。当前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对绿色农产品产业实施补偿的实践,如对绿色农产品相关认证实施奖励,但这些既有的补偿措施大多仍缺乏配套的科学合理高效的补偿标准量化核算方法,考核中补偿常不区分生产方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规模,导致对生产方分类指导作用不明显。应针对此情况建立量化的补偿标准体系和相应监督方案。#p#分页标题#e#   (2)现阶段政府仍是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的主导方,应充分体现政府责任。通过政府对生产方的生产过程的生态补偿、建立价格补贴制度等全方位支持,保证绿色农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同时,政府应增强公众绿色消费意识和生态环境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从而提高消费者对消费绿色农产品的效用值的衡量,规范认证市场从而解决消费者“信任”问题,这是远景上实现绿色农产品生态补偿由政府补偿主导转向社会补偿主导的重要途径。   (3)积极促使绿色农产品生产方实施技术创新,实现级差补偿。绿色农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技术效率,农户才不会因机会成本的存在选择利润更高的普通农产品生产,才能保证其生产的持续性。目前绿色农产品产量偏低导致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偏高,其生产关键技术瓶颈仍待突破,政府应提高对其技术攻关的奖励补贴、强化生产技术培训、拓宽投资机制,从而提高生产规模和市场利润,采用级差补偿形式逐渐降低政府介入程度,减少财政负担,而实现规模化生产也是绿色农产品产业逐步成为农业发展主导模式的形势下,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