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的农业金融机构及其法规

论民国时期的农业金融机构及其法规

民国时期农业金融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一)农民银行的建议与运行

在国民政府成立之前,中国的农民银行仅仅有六家,数量很少,无法形成系统。但在1912年国民政府定都于南京后,农业银行的数目就逐渐地开始增多,主要原因在于当时政府对农业比较关注,在创办农业银行方面也比较支持,因此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农民银行如雨后春笋出现在中国的各个地区。

首先诞生的是江苏省农民银行,紧接着便是颁布了浙江省农民银行组织条例,在此之后各地区纷纷建立了县级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于1935年成立,该机构最早是国民党“剿总”内部设立的农村金融救济处,国民党政府在发动对中央根据地的第五次围剿时,为了保证资金供给,曾基于原先的农村金融救济处而创建了统筹鄂豫皖赣四省的农民银行。这一农民银行,于1935年4月重新改组,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成立之后,各地区的农业银行发展迅猛,到1935年,中国的农业银行便由最初的六家增长到了二三十家,农业银行的资本总额也涨到了1900多万元。农民银行主要是通过农民抵:贷款所向农民进行放款。农民抵:贷款所又简称为农贷所,它在规模上属于小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基本采取抵:放款的方式向农民提供贷款服务。这一小型的贷款机构是从旧式的典当行衍生而来,因此它经营的方式以及抵:的内容几乎与旧式典当行相同。这种由农民银行成立的农民抵:贷款所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由旧式典当行改良成的农贷所,这种农贷所一般由地主、豪绅经办,在银行所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运营。而另一种则是由农民银行自己直接经办的农贷所,直接由银行管理。

(二)合作社的建立与运行

合作社农业机构的成立是当时数量最多,影响最广的一种农业金融机构之一。它是政府最为推崇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熏合作社的种类有很多,从信用合作社、储藏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到生产合作社、供给合作社、运销合作社再到利用合作社等诸多合作社熏其中发展得最好,运营最为顺利的还要属信用合作社。由于政府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因此这一时期合作事业的扩张较为迅猛,到1936年全国合作社数目达到37318家,全部的合作社员工加在一起总共有1643670人。

(三)农本局的建立与运行

为“调整农业产品熏流通农业资金熏藉谋全国农业之发达”熏南京政府实业部在员怨猿远年与国内各银行合作成立了农本局这一金融机构,其总部设在南京要要当时国民政府的行政中心。除此之外,还在全国各个地区设有分部,并派有专员进行经营与管理。农本局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其理事会,该理事会由23个理事组成,并由实业部选取一位理事作为该理事会的总经理,负责全局事务的把关工作,并对下属的地区分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工作。农本局主要负责农产和农资两项业务。所谓农资,实际上就是管理农业资本流通,调剂农村金融的应用,主要工作任务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处理一般农产物的抵:放款工作;第二类是在接受各地方合作社、农民银行、农贷所的抵:品后,对其进行再次抵:;第三类是参与各县各地区创办合作社、农民银行、农贷所得审核工作;第四类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农民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服务。而农本局的资金储备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流通资金、固定资金和合放资金,其中政府拨款的那一部分属于固定资金,一般数额为三千万元,剩下的流通资金以及合放资金则全部由参加农本局的银行自行提供。

对民国时期农业法规的评价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政府在农业的法规政策上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也充分说明了政府对于农业政策法规的重视程度,通过自上而下的安排,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农村金融制度。在当时,相关农业法规与政策的实施也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使得广大农民逐渐走出了生存危机的阴影,通过贷款使生活有了着落,生产也得到了恢复。但仔细分析之后,我们也应注意到当时的农业法规政策还存在种种的不足之处。

首先,纵观当时农业金融机构的总体状况可以看出它们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问题的出现关键是要归结于当时农业金融机构设置的散乱,没有一个唯一的中枢性金融机构进行把关,形成了既有中国银行,又有农本局,还有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散乱局面,进而导致了管理上的复杂与繁乱。这些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在工作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工合作,它们所能控制与掌握的只是自己的下层机关,因此不能够形成一个上下统一的工作系统,在资金处理上较为凌乱。其次,农民若要从这种新型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需要付出相对较高的交易费用。向新型的金融机构贷款所需的交易费用大致包含以下几种:一是签订合约前所需的搜寻信息的费用,二是签订合约时所需的费用,最后便是交易履行时所需交付的实施费用。其次,抵:品的堆放场所一般较远,农民在将抵:品运送至抵:品存放站时要耗费大笔的交通费用。除此之外,还要交付抵:品的保管金以及支付抵:品因意外而受损的风险费。由此一来,获得一份贷款就需付出很大一笔的资金费用,这对农民来说还是不小的一笔开支。

最后,虽然政府在这一时期推行创办了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在法规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与鼓励,但从细节来看很大一部分都是空中楼阁,犯了形式上的错误。如国民政府在员怨猿源年颁布了一项法规规定农业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二分,并在各地区张贴告示公布,但真正实施的地区却寥寥无几。即使是县级以上的机构也是敷衍了事,并没有将政策真正的贯彻到底,更谈不上实施的结果如何。甚至在军队中也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况,如每百元两场,也就是每隔两天收取两到三元的利息。连管理严格的军队都是如此,更别提农业金融机构放贷如何了。由此也可看出,虽然政府在农业上制定了相对适合的政策法规,但却没有真正的将其付诸行动,这就使得法规多数夭折,没有发挥至实处。纵观民国时期农业法规的总体情况,尽管在农村金融政策的实施方面仍存在不尽人意之处,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推行出了新的农业法规与制度,对当时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民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当时提出的合作社等相关农业机构的设立也为后来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为农业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思考。

本文作者:陈三勇 彭鹏 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管理系 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市场营销系#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