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模式下文化产业论文

我国融资模式下文化产业论文

一、我国文化产业现有融资模式及有效性

(一)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模式

(1)政府财政拨款:

文化产业在我国的发展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早期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充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文化产业市场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文化产业的融资偏向信贷和股票风险市场融资,政府在文化产业的直接融资虽有减弱趋势,但实际规模也在不断增大。据《文化部2013年文化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中央财政通过实施美术馆、图书馆、遗产保护等中国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共落实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46.19亿元,比上年增长11.2%。其中以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和发展经费投入支出最多。据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文化事业费530.49亿元,比上年增加50.39亿元,人均文化事业费38.99亿元,比上年增加3.53元,增长10.0%。

(2)金融机构信贷:

从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来看,信贷融资所占的比例平均为80%,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途径之一。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13年文化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末文化产业中长期本外币信贷余额1574亿元,同比增长近40%。2009年3月,文化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关于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协议》,开创了文化系统部行合作的先河。随后文化部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相继开展合作,建立健全了部行合作机制,带动了覆盖全国的政银合作机制的建立,发挥了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银行机构的融资融智功能,为文化企业搭建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3)股票融资:

我国文化产业企业股票融资主要分为直接上市和借壳上市两种类型。第一,直接上市,即通常所说的IPO(InitialPub-licOffering)上市,指公司通过相关部门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公司上市。国内通常的企业上市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但是IPO上市过程繁琐,审核程序复杂,排队企业繁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结构等要求很高,在主板市场上市企业必须要满足连续三年盈利等苛刻条件,因此,通过直接上市来募集资金的主要是自身财会体系完善,具有相对资金规模的文化企业。我国A股市场文化类企业上市公司有电广传媒、歌华有线、中视传媒、华谊兄弟、时代出版等少数规模企业。第二,借壳上市(BackdoorListing),它指借助已经上市的壳公司(目标公司),将非上市的企业(认购方)的资产置入,并彻底改变上市壳公司(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乃至名称,从而实现非上市企业(认购方)的上市。借壳上市与通常的直接上市相比,上市审核较为宽松,并且也没有强制性的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因此,比较适合在IPO市场受限企业的上市。从2011年的《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可以得知,2010年长江传媒通过司法拍卖等途径,成功交易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共持有的华源发展约1.9亿股,占华源发展总股份的35%,借助竞拍的股份和注入资金取得上市。

(4)债券融资: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信贷,债券融资的直接优势在于为文化企业节省融资成本。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统计,文化企业债券融资平均发行利率为6.17%,低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相比,债券不用抵押,成本较低、风险较小并且可控。但是,债券融资在文化企业自主融资渠道中还属于新兴的融资模式。调查显示,中国债券资本市场融资规模占社会融资结构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增长速度迅猛,潜力巨大,未来文化产业债券融资规模也会进一步扩大。例如,扬州工艺美术品集团和大贺文化传媒集团采取联合信用互补增级的方式,进行联合资产捆绑,发行1.5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二)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模式的有效性

从我国现有的四个主要文化产业融资模式来看,政府拨款和金融机构信贷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2004—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情况可以清晰地看出,除了地方财政、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外,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国内贷款所占比例最大,虽然增长率在逐渐放缓,但规模仍然巨大。同时,由于我国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政策限制,政府在外资进入国内文化产业方面做了种种规定,因此外商投资的规模与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国内贷款相比,明显较小,但可喜的是其增长率在逐渐提高。同时,将我国文化产业现有的融资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融资模式相比,也可以看出我国文化产业在资金利用方面的差距。通常来说,一个国家某个产业的增加值如果占到GDP比重的5%以上,即可成为该国的支柱性产业。美国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在2011年就占到GDP总量的25%左右,日本也占到15%,英国也占大约8%。反观我国,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3.48%,跟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在融资模式方面,与我国依赖政府拨款和金融机构信贷、缺乏资本市场融资的模式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在政府干预层面倾向于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而不是直接财政拨款,这种模式有助于发挥政府的行业引导作用,而又不至于打乱文化资本市场的自我配给功能;由于银行信贷平均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债券利率,金融机构信贷在美日英法文化产业融资占比也极小;美日英法文化产业都注重融资模式的创新,重视国际市场融资,因此风险融资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下占有绝对比重;同时,外资的引进盘活了资本市场,使得文化产业能充分吸收到各国的资本。反观我国单一的文化产业融资现状,不难得出我国现有的融资模式有效性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结论。我国政府在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上仍然是一种事业型融资方式,而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方式。而这种融资方式产生的根源,来自于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的五大融资约束。

二、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的融资约束

现阶段我国经济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文化产业面临着众多发展机会。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文化产业具有发展时间短,产业体系不健全,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风险大和人力资源投资比重大等融资劣势。总的来说,我国文化产业在融资中面临着这样几大约束:

(一)文化产业中无形资产的估值困难

从我国情况来看,文化产业包含众多门类,尤其是核心层、层中的无形资产,比如商誉、频道资源、栏目品牌、节目形式和内容等在估值上面存在着众多约束。首先,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不完善,比如市场价值法在评估中由于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的不确定,导致确定价格时的偏差。国内著作权及版权的评估、登记、交易流转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对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其次,无形资产评估也没有较为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评估中的监管不足,因此,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的阻力增加。

(二)文化产业的投融资结构不合理,系统性融资能力不足

从现阶段的文化发展投融资现状来看,投融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大型国有和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居民代表的民间资本在文化发展中虽有投入,但比重较小,不是主要的投融资主体。同时,我国政府在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上仍然是一种事业型融资方式,而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政府对单一文化行业的政策支持会干扰文化市场的运转,有时会导致融资市场无法合理配置资源。从投融资客体上来看,现阶段我国的文化企业大都属于小微企业,缺乏信用评级,而现有融资渠道主要适用于信用评级较高的大型文化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度小,这是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融资中的一个显著问题。在政府财政拨款方面,大型文化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也占用了相当多的份额,从而导致中小文化企业的资金供给不足,甚至资金链断裂从而使得中小文化企业的发展障碍重重。

(三)融资渠道狭窄甚至不畅,资本的投入机制不成熟,信贷配给不足

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融资方式最主要的方面还是依赖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国有的文化产业还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缺乏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同时有限的财政资金面对日益增长的文化企业融资需求,产生巨大的文化企业资金缺口。另一方面,我国文化企业自身的融资财会体系也不健全,在融资方面缺乏必要的信用,这导致其在资本市场上没有话语权。大多数文化企业都是依靠有限的自有资金进行发展,社会其他资金进入文化产业的积极性不高,融资渠道狭窄,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方式和规模。

(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基础配套体系不完善

首先,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不完善,文化与金融合作摩擦显著,影响了融资的积极性。其次,产权交易平台在文化产业融资中难以发挥其融资中介的作用,上交所深交所的产权市场功能尚未发挥,还存在诸多问题。再次,我国主板市场门槛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国有和大规模的文化企业融资所服务的,一般规模的文化企业根本难以达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通过我国主板上市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同时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要大于30%,并且成立时间要在3年以上,连续3年盈利等。针对中小文化企业的创业板也对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年增长率有明确的要求,大多数中小文化企业望而却步。

(五)文化金融创新程度仍旧不足

面对我国文化产业融资规模的大幅度增加,我国也产生了诸如版权质押融资、版权信托融资等新兴融资模式,融资对象也呈现多样化趋势,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参与和担保也使得文化企业的融资变得逐渐容易。但是,相对于欧美传统文化产业强国,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模式仍然呈现较为单一的劣势。在资本市场和外资利用方面,我国仍然有较大差距。

三、发展文化金融解决文化产业的融资约束

总的来说,现阶段政府财政拨款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融资模式,政府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银行信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模式,基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大。风险融资和债券融资由于受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的限制,现阶段对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的影响相对较小。为此,结合2014年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解决文化产业融资约束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拓宽文化产业融资渠道,积极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等其他融资模式筹措资金

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以政府为导向的模式在初期对文化企业弥补资金短缺、管理资金头寸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随着文化产业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文化产业也急需建立一套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联合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平台,向文化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拓宽文化产业的融资渠道。为此,要积极开展文化产业交流博览会,为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产品开辟融资途径,吸引天使投资人的目光;在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方面,要在债券市场推行文化产业私募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普及和推广,充分发挥债券融资的灵活性,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开辟捷径;适当降低文化企业的上市门槛,给予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的便利条件;鼓励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通过价优质高的文化产品吸引外商投资;同时,政府调控文化企业不一定要降低预算内资金的额度,而可以将预算内资金不直接投向文化企业,转而设立完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文化创业基金,相应地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采取不同额度的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基金作为融资主客体之间的纽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主体信息的不透明和融资客体的信息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唯一的一支部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部、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及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总规模达200亿元。但现阶段基金累计投资金额仅为20亿元,虽然对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为部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领域还较为狭窄,规模还较小。为此,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需要增加其专业性,扩展投资的视野,向二级市场等商业项目多的领域进行投资。

(二)建立文化产业高效的评估机制和专业的文化金融合作体系,保证文化产业资金链通畅

政府层面上,对各个文化产业类型的文化产品进行分类,对现阶段濒临消亡且文化意味深厚的文化产品应以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担保贴息等方式以政府行政手段支持保护;对还处在萌芽时期并且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的文化产品,应该给予政府拨款等直接引导,确保生产该文化产品的企业发展逐渐步入正轨;对已经具备完善的财会体系和有一定规模的优势文化企业,应鼓励其充分利用资本风险市场进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融资。同时,制定差别化税收政策,适当减少文化企业的赋税或直接补贴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对处在萌芽期、发展期或成熟期的文化企业区别看待。金融机构层面上,对文化产业的贷款利率可以依据其营业状况、未来发展前景或负债率等相应降低;对文化企业的信贷评估应从“物权控制”转向“未来现金流”的控制,创新新型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融资工具,扩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范围;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登记、流转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或收益权融资等信贷创新业务,培育规范并且高效的无形资产流转市场;完善文化产业保险职能,增加文化产业保险品种,在试点险种和试点公司的反馈和建议下推出更具有特色和更加专业的险种。

(三)加强文化与金融合作创新,在现有的经验上开发新型文化产业融资模式

文化金融的创新近几年有所突破,产生了景区应收账款抵押,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打包集合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尤其是华谊兄弟将多个版权进行打包集合质押的模式,将多个版权进行捆绑打包,进行集合质押融资,有效地分散版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提高了金融机构贷款的概率。但我国大多数文化企业在融资时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四种模式上,缺乏创新学习的范本。因此,有必要在创新融资模式时放眼国外市场,学习欧美文化强国的融资模式。美国风险投资介入文化产业主要采用“赤字模式”,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风险投资者和制作者风险分摊,投资者获得该产品的使用权,制作者也获得该产品的销售权,形成了风险互摊、权利共享的态势。韩日的电影产业基金与我国的投资基金不同,更加具有人性化。日本电影制作公司联合日本银行和证券公司成立电影制作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后,基金会根据电影票房按照固定比率做出反馈,投资者相应得到补贴款项。韩国电影设立高透明度的互联网电影基金,电影制作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项目剧本并进行相应资料的同步滚动公布,潜在投资者相应了解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前景,评估投资风险,根据风险进行投资。电影发行后,投资者会根据电影每周的票房而得到相应的收益。

作者:吕元白 侯俊军 单位: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