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完善思考

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完善思考

摘要:201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确立环境税的征收。从目前来看,环境税的征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还有完善的必要性。本文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从完善现行的相关税种、开征专项环境税、改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探究性分析。

关键词:环境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与社会工业发展的矛盾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到环境与社会税收之间的关系,提出的理论实质使负外部的效应内部化。这是环境伦理学的重大发展。正是基于环境税对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广义上而言,环境税是政府利用行政职能对任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进行征收的税收。环境税的征收,被西方发达国家视为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通过对环境税的再分配可以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优化资源配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

二、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的革新推动了工业产业的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引发了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诸多生态环境问题。人类的思想在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之间博弈。基于此,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与模式———“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思想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确立环境税的征收。从立法目的来看,《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法》的终极目标就是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而对比已经失效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第一条规定的:“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从立法目的上进行比较,环境税的征收已经从单纯的环境污染行政收费制度向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的最终目标转变。

(三)涉及环境税的司法案例分析

以“排污费”等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搜索,共搜索到10097件有关于“排污费”的相关案件。其中2014年“余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宁波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2016年“武汉沃特科凌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其他行政判决书案”、2017年“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等处罚纠纷上诉案”三个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都是地方污水处理企业,这些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污水处理合同,收取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污水治理排放。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三个企业却将未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进行了排放。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遂根据排污情况对涉事企业予以征收排污费以及罚金。本文选取2017年“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等处罚纠纷上诉案”进行分析。在诉讼中,涉事企业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主张因上游排污企业排放超标,导致由于设计容量等客观条件超过企业自身能力进而造成排污不达标,并非企业自身产出。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但是《水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什么计费标准去缴纳排污费。从企业性质来看,污水处理厂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一刀切的处罚与收费标准容易打击企业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反而不符合环境保护的本质。也正是基于此,在费改税的过程中,新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排放超标污染物一同纳入了征收范围。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使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在处理企业违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由此可见,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出发,结合实证案例分析,征收环境保护税是我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征收环境税不但是法理上的重要保障,也为我国迈向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美国环境税征收的经验

(一)美国环境税发展及基本原则

美国环境税的发展历经了20世纪70年代环境税的起步阶段,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的成长发展阶段,及90年代至今的成熟阶段。美国已逐渐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税收体系,并在美国税法典中第38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税。完整的环境税收体系的建立,使美国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形成了良性的发展循环。以环境税收政策作为杠杆,在商业化的环境管理模式之下,使美国的环境管理模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美国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以及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确立了环境税征收的基本原则:一是,以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随着环境保护思想的转变,美国的立法思想从初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转变为以环境保护为原则。这样既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企业起到了激励作用,鼓励企业调整产能、升级净化设施等;二是,专款专用原则。将征收的环境税款一部分用来治理环境,另一部分则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的开发、生产技术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三是,灵活原则。灵活原则不但体现在税率差别方面,还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四是,严格管理原则。美国环境税的征收主体为税务部门,但由于其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使美国的排放主体不但会受到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的监督力量)。

(二)美国环境税的征收种类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环境税概念的界定,美国的环境税分为四大类,即资源开采税、环境污染税、交通相关税、环境收入税。1.资源开采税。主要是美国政府针对企业或者个人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种,包括石油、天然气等非再生资源。其目的主要是提高产能,控制对资源的开发。2.环境污染税。主要针对破坏臭氧层的化学产品进行征收,其他还包括臭氧层二氧化硫排放税、噪音税、塑料袋使用税。其目的是减少对化学品的使用,保护臭氧层与生态环境。3.与交通相关税,包括汽油税、运输消费税、轮胎税等。美国的大部分环境税收来自汽油税。汽油税的征收,一方面对汽车的使用起到了抑制作用,促进了生态保护与新能源的消费利用。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两级财政收入。4.环境收入税。1986年国会通过了《超级基金法案》(Superfund),收环境收入税的目的是为了给超级基金融资。从美国开始征收环境税开始,在生态环境保护层面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层面都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生态保护方面,根据美国环保署公布的数据来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征收污染环境税后,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逐年降低。对自然资源方面的课税限制了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社会经济层面,美国政府将征收的燃油税等,用于公共道路的建设,不但为美国城市路网建设提供了巨大的资金,加快了美国城市化进程,还为美国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

四、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征收环境税。从我国环境税的内涵来看,目前我国环境税更具有“排污税”的特性,从根本上来看,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最终目标是适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从目前来看,我国环境保护税在应课税物、税收优惠体系、征收共享体系、资金用途上还有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的地方。

(一)适当扩大征收税种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涉及的应课税物面比较窄,征收的细目有所缺失,主要表现在消费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上。现行的资源税主要还是针对矿产资源来征收的。此外,《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其征收的范围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相比之前的排污费没有很大的改动,只是“费改税”的平行转移。消费税的征收也没有对大型高能耗的重型车辆进行征收。从前文来看,美国在整体细目上对污染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征收环境保护税,对重型卡车、超过40磅轮胎进行征收。由此可见,美国整体环境税收的设计还是比较合理的,也比较先进。因此,我国也应适当在消费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建立完善的环境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税收的功能是财富的再分配,也是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一是,应当结合实际对不同的方面设立阶梯税制度。在征收过程中,对高污染、大能耗以及大量开发资源的企业需依据阶梯征税的模式进行征收。二是,对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以及对降低污染、减少污染排放有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应该提供税收抵免的政策倾斜。我国现有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灵活性不强,征收环境税的目的是通过税收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不是单纯地以费改税。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科学设计征收税率,同时对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从征收体系来看,缺少配套措施,缺乏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因此,建立起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才可以促进税收优惠规范化。

(三)联合执法,提高征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部门是我国税务征收的主管机关,针对环境税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与《税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从法律规定来看,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但仍存在污染排放的不定时性、不定量性,以及监管困难等问题。由于环境保护部门具有专门的技术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对辖区内的企业污染排放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具有相应的监测设备。所以必须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应当全面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换机制,建设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更加高效、切实地做好环境税收的统计、征收、监管等工作。

(四)构建环境保护基金,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从美国建立超级基金的效果来看,美国政府构建了成熟的生态补偿模式。我国也可构建专款专用的立法理念,设立专门的环境损害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从环境税、自然资源使用税、消费税中提取。一是快速高效地处理环境突发事件以及全国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二是对环保企业参与环保科技进步等新型科技、新能源等研发给予资金上的支持,调动企业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性;三是将基金用作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往往对地区的影响是长期性的,建立专用的基金可保障地区生态治理的长期性与完整性。

参考文献:

[1]秦昌波,王金南,葛察忠,等.征收环境税对经济和污染排放的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1):17-23.

[2]梁伟,朱孔来,姜巍.环境税的区域节能减排效果及经济影响分析[J].财经研究,2014(1):40-49.

[3]刘明慧,赵敏婕.资源税改革应厘清三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5):42-46.

[4]刘珊.税收共治视野下环境税涉税信息共享最优规则[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88-101.

作者:穆斌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