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制度论文范例

救济制度论文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具有较为宽泛的外延,能够将人与人区别开来的任何有关个人的碎片材料都可以视为个人信息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包括与个人相关的基本情况、生活背景、个人习惯等。同时,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个人信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每个人的信息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更新,比如年龄、身体状况、家庭住址、工作情况等。另外,个人信息还具有可共享性,同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信息用户获取或利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上述特征在拓展了其价值空间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2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分析

2.1现有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1.1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

我国现有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有近40部,法规30余部,部门规章200多部,较为分散,且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够统一,无法准确界定行政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甚至有些条款的规定欠缺可行性,导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未能达到期待的效果。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从理论层面基本做到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救济,但由于无专门的立法,规定较为笼统且繁琐,同时有很多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和完善的救济途径。

2.1.2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

互联网的普及使行政机关越来越方便地收集、处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可能会由于行政机关在采集、存储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受到侵犯,在出现个人信息被超范围使用或泄露时,“官本位”的执法理念下行政机关甚至不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作为自身的义务,甚至一些行政机构为了提高办公效率,节省办公资源,开通机构间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缺乏监管,致使个人信息资源在共享过程中出现泄露时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公民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救济。这些常见的情形彰显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不足,未做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

2.2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2.1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完善

(1)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规定不明确。行政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范围未作出确切的规定,只能在具体法条的基础上对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行推导适用。比如:根据法条中规定的“公民有了解或知道自己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目的的权利”,得出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的结论;“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符时,有提出异议和更正自己信息的权利”,推导出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的异议权和更正权;以及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才能要求行使的删除权。然而,一些其他正当性的权利如公民拒绝提供信息的权利等在行政法中没有提及,很容易导致信息主体无实质权利、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后果。(2)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缺乏规制。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规则较为简单且笼统,没有具体操作程序的法律条文,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行政法律规范中有的规定了国家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规定了政府在公民查询个人信息时的审查义务,尽管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3)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滞后。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按照现有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行使自己的职权,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事项,行政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规定,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未具体区分,若出现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情况,行政机关往往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后才进行事后保护,按现有行政法无针对性的操作程序无法及时保护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损害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2.2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

我国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其中,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集散地”,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方面需要受到严格监管。实务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泄露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发现信息泄露而不作为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专门建立的信息库储存的个人信息具有较为广泛的覆盖率和超高的准确率,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首要目标,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利用系统保护的漏洞入侵行政机关的信息库,盗取信息资源。因此,我国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管机关对不同级别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监督,避免目前的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存在的监管缺陷。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收集和使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行政机关等征信管理部门对非行政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监管职能。但现实中,即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力度不够,公民个人也较难凭借自身实力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虽然行业自律组织在规制行业间个人信息滥用的现象中也能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行业自律制度不够完善,对非行政机关类的信息处理主体的监管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2.2.3个人信息救济制度不健全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制度作为保证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健全与否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救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大多时候政府部门不能为公民信息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在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往往出现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的状况,法律形同虚设,造成的后果不只是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赔偿,甚至会威胁到法律的权威,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我国行政法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或非法作为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救济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的规范指导,公民实际实行行政救济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公民在发现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确定自己的信息何时被泄露、被谁泄露、泄露的程度,从而出现无法确定被告、举证不能等问题,也就不能顺利通过复议或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与强大的公权力相比,公民个人力量较为单薄,在公民知晓个人信息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情况下,通过举报、检举、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最终不了了之,个人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救济。

3国外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保护制度

3.1美国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结合模式

美国在公领域和私领域分别设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在公领域,通过分散立法的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引导。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和《信息自由法》,分别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在私领域,主要依靠外部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进行辅助引导。美国的行业组织较为发达,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较为针对性的自律规则,更加有效地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够有序进行,美国通过公法与行业自律规则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在两种制度中明确了各自规制的范围和侧重点。美国的这一完善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健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我国可以在行政法中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并对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避免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遭受侵害。

3.2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

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全面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管规定了较高的保护程度和保护标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作为各成员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共同遵守的法律,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保障欧盟体内各国家之间信息的安全流通。欧盟还设立了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机构,主要对信息控制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在公民个人信息被违规披露或流通时,可以行使投诉权。同时,监管机构还拥有强大的执法权,便于其调查和处理个人数据相关的投诉事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个人数据的收集、流通方面制定完善的规则促使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有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学习欧盟监管机构的设立及权利配置,提高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执法效能。

3.3日本的统分结合立法模式

日本制定了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分散立法和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对政府机关和个人在信息处理方面应遵循的规则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和地方均有相应的立法,法律保护体系较为健全。日本未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但通过赋予行业组织处理公民信息一定的自由度量的权力,确立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损害时可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寻求救济的制度。同时,日本还设置了“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类的案件提供咨询建议。日本法律在赔偿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也较为完善,公民可以在国家赔偿的救济无法实现时,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权,赋予公民多种个人信息权利救济途径。

4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改善建议

4.1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在各个部门法中零散的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部门法之间缺乏协调性,与形成全面的保护体系尚有一定的差距。统一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成文法的立法传统,且较之零散的立法模式,统一立法能够有效避免标准多样的弊端,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执行。因此,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以及侵权赔偿等内容,才能为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4.2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专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设置两个部门,分别监管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如调查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救济权等。同时,保证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其职权的实现。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处理的各类问题,实现监管标准一体化,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4.3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救济制度

当政府机关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个人信息被行政机关超范围或超职权使用,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失时,公民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公共部门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第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信息主体作出不法行为时,公民个人可以向个人信息的专门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侵权主体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应该由疑似侵权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专门机构和法院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如确认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行政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因而,行政机关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赔偿也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工作人员侵害个人信息时,公民可以向信息执法机构申诉,主张损害赔偿。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不能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获得赔偿。同时,建议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中增加对个人信息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精神赔偿金,以弥补公民个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5结语

大数据时代,世界各国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行政管制的国家,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相较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制范围,行政法更具有针对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迫切性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将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专著类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期刊类

[1]徐畅:《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比较与启示》,《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2]刘杰:《论日本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4期.

3、论文类

[1]刘艳娜.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2

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3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据2007年至2009年的统计,我国每年大约产出民诉相关论文800余篇。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民事诉讼法的教材约有近百种,专著、译著也有几百种以上。在研究领域方面,已经基本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学者们试图突破过去简单解读、阐释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文本的语义学束缚,更深层地挖掘民事诉讼法的应有机理、结构和运行方式。但总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依然缺乏深度、原创性和自主性,所产出的论文、著作多是较低水平的重复劳动,还没有形成指导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有厚度的民事诉讼理论,呈现出日益滞后和贫困化的状况。相较而言,日本、韩国、我国台湾虽然也曾有照搬他国法律及理论的时期,但通过立足于本国、本地区的实践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严重滞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论与实践的分离。从实务界的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理论完全游离于民事诉讼的实践之外,理论不具有现实性,缺乏对实践的指导力。司法实务人员更关注的是具有理论支持的操作技术,而脱离了实践的民事诉讼理论无法细化到对操作技术的指导。民事诉讼实务操作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以及各种内外干预使民事诉讼实务界对于理论解释也没有迫切的需求,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对此,仅仅简单地用人治传统和司法传统来解释实践背离理论的指导是片面的。   理论研究与实践分离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司法的不开放。司法不开放的一个表现是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开放的。虽然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判决在法院的网站公开,但这种公开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选择的,即使公开了部分判决,关于程序问题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开。   这也可以解释程序法学滞后于实体法学的现实。司法不开放导致理论研究者无法了解实践的真实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充分实现司法开放,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开。当然,如何公开需要细化,公开也有一个过程,但我们应当努力推进。   第二,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理论的分离。这种分离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共同诉讼、财产保全、证明责任、执行救济(实体权利争议的救济方式与程序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都有体现,可以说几乎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所有领域。例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和阐释没有顾及民法的实体要求,没有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契合。在诉讼标的理论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实体规范和理论,甚至与实体请求权理论相背离,致使对诉讼标的的研究无法深人。在共同诉讼方面,现有理论将连带性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实体条件,但在实体法中,就共同侵权所发生的连带责任,请求权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责任人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没有必要将所有责任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执行异议救济方面,没有考虑将执行违法的异议救济与实体权利争议的执行救济加以区分,违背了实体权利争议应通过诉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基本原理。   与实体法原理和规范相背离导致诉讼运行不合理,不能实现诉讼法的工具性要求和价值。   导致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理论相分离的主要原因是法学学科中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的隔离。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实体法知识,不能持续关注实体法及其理论的发展,致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渐行渐远。应对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学科的交叉和贯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够持续关注实体法学和实体规范的发展。其次要实现学科知识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具有扎实的实体法知识基础。甚至可以像德国那样,实现程序法研究和实体法研究在研究主体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的研究过于注重法解释学方法,没有充分吸收其他学科(如心理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注重规范分析而不注重实证研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关社会科学,因此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于研究法律这一人文现象也是有意义的。   例如,广义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起诉难、再审、执行难等诸多中国问题,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和法解释方法人手很难加以充分阐释。如果从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视角,运用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说服力和阐释力,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运用新方法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问题,即不正确地使用某种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导致研究结论的不可靠或不正确,其原因主要是没有真正掌握该研究方法,仅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颖性吸引读者。例如,经济学方法是现在运用比较多的一种方法,但相关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经济学的时髦概念,而非真正运用其方法进行研究。又如实证研究方法,现在法学界所谓的实证研究大多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调查方法,依靠田野调查收集有关数据进行分析。问题在于,由于对社会调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训练,因而在设计抽样调查、取样、数据统计方面都存在缺陷,导致调查结论的不可靠。有的调查本身就有预设性,调查完全是服务于特定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实证数据的心理需要。由于实证调查难以验证,研究者的主观性易于被掩盖。对于上述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加强对其他学科知识、方法的学习,尽可能进行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以弥补知识的不足。   第四,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分离,整体认识与局部认识相分离。宏观分析和整体认识常常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忽视这些必然导致对基本原理的忽视,使研究结论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相冲突。民诉研究往往是从问题出发,而问题是直接的、具体的、局部的,因此人们习惯于从微观、局部寻找化解问题的方法,但有些问题如果不从宏观、整体的视角出发,则很难发现问题的本质。例如,立案难实质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权、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而非起诉、立案制度的问题,因此仅改革立案制度不会有多大成效。现在人们争论的是,是否应将现有的审查立案制改为登记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权威性、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不解决、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不解决,立案难就可能演变为登记难。#p#分页标题#e#   整体认识与局部认识的分离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没有从整体加以认识,往往导致研究结论从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却与诉讼制度的整体相冲突、矛盾。在再审事由的设计上,如果仅考虑到违反管辖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而没有从管辖制度的整体以及管辖权与司法权配置的关系上予以考虑,一味追求再审救济就会发生救济过剩和成本、代价过高的问题。   第五,缺乏自主性。这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研究主体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从于一定的政治风向、利益需求、特定关系,使其研究满足于预设的要求。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所谓的“庸俗化”。“跟风”是一种常见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现。所谓“跟风”,主要是研究主体为特定的社会、政治意识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跟风”研究完全抛开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是一种预设性论证。为了获得论证预设的结果,往往以实用主义的心理,从外国法律制度和理论中寻找证据。这些从预设目的出发所收集的论证依据往往严重割裂了该国法律制度与其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缘于研究主体的非自主性。这种研究主体的非自主性又与特定的研究体制、成果评价体制、课题管理体制、研究激励机制、社会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权力化有关。在特定环境下,研究课题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设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课题更容易获得批准、立项,研究成果更容易发表,也更容易获奖。而自主性的研究项目因为课题的边缘化而很难获得认同。在这种环境下,研究主体希望其社会地位、学术地位获得官方的认可而不是学术界和社会的认同。比较典型的是,关于如何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在强调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的功能被夸大,调解成为一种强势调解,成为一种运动,调解率被不断刷新,成为司法政绩的表征。由此,调解自然成为课题项目的主要内容,各级、各地有关课题研究项目中几乎都少不了调解。而由于研究项目实际存在预设性,因此关于调解的研究几乎无一例外是论证其合理性,鲜有论证过度调解的弊端的,也没有研究者主张判决与调解的合理关系,强调判决指引性、解释性、对事实、权利义务清晰性判断的积极意义,从而进一步误导了人们对调解的正确认识。   要做到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学者坚持学术独立和自由。没有学术自由,就没有学术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学术的发展和繁荣。应当实行研究体制、成果评价体制、课题管理体制、研究激励机制的改革,从宏观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励学者从事自主性研究,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滞后,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其他诸多原因,如学术研究生态无序、片面追求学术GDP、缺乏良好的学术评价机制、没有广泛、规范的学术争鸣、学术组织的行政化、学术人才培养的投人不够、学术没有充分开放、深层学术交流缺失、研究心态浮躁等,这些也是整个中国法学界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学术共同体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4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

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治理农村污染、保护农村环境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控制污染总量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制与市场价格杠杆的双重调节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了环境公共权益和农民环境利益,用最低的投入成本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标,进而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美国引入我国,目前已有山东、江苏和山西等省开展了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了因农村环境污染源较为分散而采取的传统“点对点”治理方式的弊端。为了保证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确认排污权的地位,详细规定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让排污权交易从区域层面走向国家层面,并细化指标核定、分配方式及使用年限等具体法律条文,促进排污权的跨地区交易,对于破坏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环保部门应全面评估当地能够承受的排污总量。在整理和分析了当地的排污数据之后,结合当地的环境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环保部门再根据制污者的实际情况,将排污权根据制污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初始分配,赋予排污权以商品属性使之可以在市场内自由交易,制污者无疑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将自己过剩的排污权向外转让,而过量制污者则买进排污权,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促进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

四、提高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自发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因此能够获取全社会的信任,可以较为顺利地整合资本和技术等广泛的社会资源。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设立条件严苛。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审核制度,即需要通过业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核方能获得主体资格,因而其设立门槛被大幅抬高。同时,我国采取区域内民间社会团体“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即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如果已有民间环保组织,则其它同类的民间社会团体无法审核通过,妨碍了民间环保组织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其次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法人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法律应当充分给予权利保障,而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立法,使得其法律权利比较模糊、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难以充分发挥法律效用,在推进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到司法救济。因此,首先应放宽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国家要减少对民间环保组织设立的条件要求,对一些不合理的准入要求应予以撤消,从而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和登记提供宽松的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且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监管重点应以规范和引导为主,从控制型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以免影响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使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应完善与民间社团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民间环保组织拥有环境知情权,进而监督其他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管理行为,同时对于一些相对成熟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使其承担部分公共管理功能,减轻政府行政压力并节约行政成本;最后,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权。这是民间环保组织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因为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者的农民个体在面对制污者时显得过于“单薄”,这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代表农民对制污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解决农民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丁鹏,论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法律作用与发展[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5.

[2]刘飞,我国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3]赵秀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刘尊梅韩学平,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J],学术交流,2011(8):66-68.

[5]牛玉兵刘钦,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分析[J],农业经济,2017(3):40-42.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新媒体;出版;学术期刊;知识传播

新媒体时代的来临,让信息传播方式出现了巨大的改变,很多行业的商业模式与运行机制均出现颠覆性的改变,出版行业亦是如此。出版行业对新媒体的应用还处于不断摸索与尝试的阶段,但新媒体出版已成为出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1]。新媒体出版让学术期刊由原来的单向传播过渡到现在的立体式多向传播,传播渠道也呈现多元化、交互化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信息传播形式,既让读者与编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更加便捷,又满足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领域读者的阅读需求,推动了学术期刊知识传播进程[2]。本文就新媒体出版在学术期刊知识传播中的应用路径进行探讨。

一、新媒体时代的出版

1.新媒体的定义

“新媒体”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但其蓬勃发展还是在互联网技术逐渐成熟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新媒体”进行了定义:新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其载体是互联网,其基础是数字技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出版单位通过移动媒体终端、网络媒体终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与信息。在新媒体面前,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均处于同等的地位,在对等的情况下开展互动交流[3]。

2.新媒体出版的特点

新媒体的迅猛发展颠覆性地改变了传统出版行业。众所周知,出版物出版发行的组成要素通常包括出版物的传播形式、阅读路径、载体等。新媒体出版则是在上述要素基础上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传播途径网络化、交流模式互动化、服务体系智能化三个方面,并且还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凸显新面貌。新媒体的出现,不仅让出版行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且还为出版行业带来新的契机。(1)传播途径网络化新媒体的产生环境直接赋予了新媒体出版“网络化传播”的特点。与传统出版不同,新媒体出版不会受到发行量、出版地点、出版时间等制约,它有机融合了出版与数字化,在网络平台上构建起电子影像、电子图书、电子数据库等,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2)交流模式互动化新媒体出版的亮点之一是让读者与出版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及时开展互动与交流。因此,新媒体出版特别适合应用于学术期刊领域,这样既能够为读者提供多元化、优质化的资源,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形式,可实现读者与读者、读者与编辑、读者与作者之间的在线讨论、辅导、学习等多种互动形式。(3)服务体系智能化出版物在新媒体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除了体现在功能多样化、内容海量化,还体现在服务体系智能化。依托新媒体技术,相关人员可精准挖掘与高效整合信息数据,从中提取对学术期刊知识传播有借鉴价值的信息,包括读者的数字阅读习惯、数字阅读方式、数字阅读资源类型等。在此基础上,学术期刊既可做到信息的精准推送,又可在知识传播层面形成“意图理解”“用户理解”“资源理解”的良好局面,无疑能让知识传播目标更精准。

二、新媒体出版在学术期刊知识传播中的三种典型形式

纵观世界顶尖学术期刊及出版集团,笔者发现它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实践,多种新媒体出版形式不断涌现,视频摘要、图文摘要、播客最具代表性。这三种典型的新媒体出版形式均有别于传统学术论文的传播方式,而是打破了传统出版对学术论文展示的局限性。以国际著名医学期刊《柳叶刀》为例,该刊积极拥抱新媒体出版,在LinkedIn和Facebook等主流社交平台上学术大牛的访谈播客、学术论文的视频摘要,让原本枯燥乏味的学术期刊阅读变得生动有趣,其知识传播效率得到提高。

1.视频摘要

视频摘要主要是者采用视频对学术论文摘要进行阐述的一种形式,涵盖学术论文的研究结论、研究结果、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等。通常而言,视频摘要并非只限于通过视频形式来简单呈现学术论文的关键内容,而是以更生动的表现形式、更活泼的语言方式向读者展示学术论文的精华内容。目前,Nature、CellPress、Springer等顶级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均接收视频摘要。2017年12月,我国首个视频摘要在《中国科学数据(中英文网络版)》的官网上。2018年12月,我国首个视频期刊《中华心脏病学视频杂志》创刊,其以更庞大的信息传播量、更快捷的信息传播方式对心脏病学领域的科研成果与学术动态进行视频报道。

2.图文摘要

图文摘要主要是由图片和简要文字说明所组成,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增强学术论文摘要的美观性与直观性,可提高学术论文摘要的信息丰富性。图文摘要有利于推动读者的跨学科交流,读者通过阅读图文摘要,既可迅速筛选所需学术论文,又可激发自身深入阅读学术论文的兴趣。从目前来看,图文摘要已被大量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期刊和数据库中,包括ASCE、IEEE、OpenEngineering等。

3.播客

播客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广播方式,由若干个视频文件与音频文件组成。播客于2004年在美国诞生,而后被学术期刊出版机构逐渐应用于构建知识兴趣社区,以便推动知识传播。读者可通过订阅的方式收听广播,只要是订阅用户,新节目就会在有网络的条件下被自动下载到用户设定的存储设备中,如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个人计算机等。与其他新媒体出版形式相比,播客的内容更富有广泛性,并不只局限于学术论文本身,还可将科研人员的访谈录音、最新热点学术资讯等纳入其中。很多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出版机构都采用了播客,但我国的学术期刊在这方面目前只处于起步阶段。杨郁霞对中国高校科技期刊进行统计时发现:22个链接有OSID的中国高校科技期刊中,只有2个高校科技期刊的2019年全部论文融合了链接音频的二维码,其余20个高校科技期刊只有少量论文融合了链接音频的二维码,而链接视频的二维码更少,全部期刊中只有4个此类二维码[4]。

三、新媒体出版对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影响

数字化背景下,学术期刊既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内容生产,又要重视知识传播。出版单位实现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除了应在学术论文撰写层面对数据、图片的质量要求很高,还应对研究者的具体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数据、图片等资料有较高要求[5]。虽然传统出版物在知识传播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特别是覆盖面,造成读者难以对所需资源进行实时、有效的获取,而资源获取的便捷程度、资源的质量水平均会对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深度与广度带来很大的影响[6]。与传统出版不同,新媒体出版能够凭借先进的技术手段精准挖掘知识、细致整理数据,并以互联网为载体实现快速出版。待出版完毕之后,读者可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获取这些资源,并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可将其应用到研究中。由此可见,新媒体出版视域下的学术期刊知识传播可让读者便捷地获取优质资源,为读者进行科学研究带来较大的便利。新媒体出版并不局限于推动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也旨在吸引更多的读者关注学术期刊、阅读学术期刊,进而推动学术期刊的可持续性发展[7]。整体而言,新媒体出版视域下的学术期刊知识传播更多地体现在资源的提供上。首先,学术期刊通过新媒体出版能够为读者提供大量的数据、图片资源,甚至影像资源,这是传统出版无法做到的。其次,因为新媒体出版具有传播途径网络化的特点,能够让读者便捷地获取资源,所以新媒体出版对学术期刊最直接的影响是较好地推动了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进程。当然,新媒体出版既然是一种新兴出版形式,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陷,出版从业者不能因为新媒体出版具有传统出版没有的优势就忽略其不足,而是需要正确面对,兴利弊害。值得注意的是,传播的知识质量才是决定学术期刊发展的主要因素,新媒体出版只是让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效率最大化,出版人员切不可顾此失彼、不分轻重。

四、新媒体出版视域下强化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具体措施

1.激励作者主动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

学术期刊出版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且日常事务较多,很难有精力投入视频摘要、图文摘要、播客等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工作,还是需要作者充分参与。但目前很多学术期刊出版机构都没有形成较好的激励机制,也鲜有作者通过制作与提交新媒体内容而获得实质益处。鉴于此,笔者建议,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作者予以激励。第一,科研工作者所撰写的每一篇学术论文背后都凝聚着辛勤研究的汗水,他们通常持续研究数月,甚至数年。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大力宣传新媒体出版对知识传播的好处,力争让越来越多的科研工作者意识到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是一项重要的义务,这也是推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关键。第二,无论论文的传播是通过视频摘要,还是图文摘要,抑或是播客形式,均可让作者的研究成果被更多读者发现、理解,在潜移默化中就会给作者带来更多的科研社交机会,甚至有可能会给作者带来意想不到的项目资助或技术合作机会[8]。若作者长期坚持做这些工作,实质上就进入一个良性的反馈循环圈。如果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能让作者认同这个观点,便能较好地激励作者主动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第三,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的作者进行实质性激励,如置顶展示作者成果、为作者开通绿色审稿快捷通道等。

2.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做好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服务

首先,微博、微信平台既是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主阵地”,又是学术期刊工作人员与读者实时沟通与交流的重要载体。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设置相关部门参与微博、微信平台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信息咨询高峰时段,光靠指定的相关部门是难以应对大量读者的,此时就需要全体编辑上阵,唯有如此,才能及时回复读者提出的问题。其次,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基于微博、微信平台的后台接口开发一系列个性化服务新功能,如其可在后台接口开发自定义菜单,自定义菜单的界面设计须简洁,操作设计须便利,结构设计须明确,立足于为读者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传播服务。再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将智能客服机器人加入微博、微信平台,读者既可通过对话框与智能客服机器人实时沟通,又可通过输入操作命令来享受电子资源的下载、文章检索等服务。最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在利用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图文推送时需做到分门别类和有的放矢。例如,在推送“最新出版论文推荐”等消息时,工作人员切忌用太大的配图,因为部分读者在使用微博、微信平台浏览这类消息时都是用手机流量,若配图过大,容易引起读者的反感,甚至取消关注这个平台。当然,也有部分读者不太喜欢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推送的图文,那么工作人员可先用纯文本信息模式推送消息,待读者通过对话框输入关键字回复后,再由设定好的程序推送已编辑好的图文信息。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7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的不断完善以及各种现代传媒载体的发展,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越发显露出一些弊病。一些高校管理模式陈旧,管理方法也较为死板,难以适应新时代高校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发展需求。在当前国内传媒文化视野的角度,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难度和挑战性。同时,教育机构和相关教师也应认识到传媒文化是一把双刃剑,并通过传媒文化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正面作用,对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作者在本文中就传媒文化视野下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关键词:

传媒文化;视野;高校管理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概念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的具体内容有多种划分方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大块:1)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课外活动以及校园秩序。3)对学生的奖励和处罚。4)对学生学籍的管理。从高校学生自身的管理和活动形式的角度,则又有不同的划分:一方面是对学生课内外学习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包含食堂和宿舍在内的对学生生活的管理。如果从管理主体的角度,又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内容分为两大块:一是学生自我管理;二是学校管理。

二传媒文化视野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高校是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重要场所,一定要注重所培养的人才的质量。在各个高校中,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几乎普遍受到相关教师的重视。然而,目前阶段,受到传媒文化以及其它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弊病。

(一)管理者认识有待提升,管理模式陈旧

目前阶段,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信息传播渠道也得以不断丰富。在这种特定时代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者也应与时俱进,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介,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然而,很多高校管理者由于从业时间较长,已经形成一套独有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且工作之余不注重学习和提升自己,致使现阶段的高校管理工作中,几乎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管理者将学生当作管理行为中的客体和纯粹的被管理对象。在这种管理思维下,学生被要求听从教师的话,不惹是生非,不出现大的问题,四平八稳地从学校毕业。在此前提下,管理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致使学生的管理渠道和模式均较为单一,在生活上,主要由宿管对学生进行管理;在学习上,则由辅导员负责。以上管理模式导致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缺少系统性,难以因材施教,且无法兼顾到对学生个体的管理。同时,在管理过程中,不够民主化和多样化。要想有效改善这种局面,管理者一定要通过多种现代传媒载体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二)新时代学生的特点使高效管理面临难度

目前阶段,高校学生主要以90后为主。在现代传媒与传统传媒并行发展的时代,90后群体自小接受的思想和价值理念表现出一种多元化的态势,致使这一群体在个性上更具独立性,思想上也更多变。相比以往80后和70后的学生,90后的学生群体的思想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化。除此之外,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差别很大,无论是思维、性情、人生观等等,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为高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面对各种类型的学生,以往针对整个学生群体的管理方法已经明显不合时宜,这为学生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也为管理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互联网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入侵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高校学生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高校学生作为一个年轻的群体,对新生事物和各类信息的接受能力均较强,这使他们一方面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了互联网为生活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负面信息的影响。例如,网络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腐朽、陈旧的思想,其严重腐蚀着大学生的思想。还有一些高校学生,因为过度迷恋网络游戏和聊天等,导致自身学业荒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高校学生几乎随时可以浏览网络信息或打游戏,使其正常生活和学习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凡此种种,使高校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难度。

三传媒文化视野下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传媒文化有利于学生接受各种新潮文化和信息,但其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为最大限度的降低或消除各种网络负面信息对高校学生的影响,需要教育机构和社会共同致力于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的营造。从高校的角度,一定要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重担,加强日常管理,对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为此,高校管理者应该加强学校德育教育,让学生认识到学习和学业的重要性,致力于学生自制力的培养,使其能够很好的把控自己,不致在影视剧和网络游戏中迷失。高校将学校德育教育的影响力扩大化的同时,要力求最大限度的借助社会力量来优化外部环境,使高校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大环境。

(二)强化学生道德判断能力

本文中所说的道德判断力,主要是指学生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社会现象做出正确和理性的判断。在传媒文化盛行的当下,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非常重要。因为在这种特定的时代大背景下,高校学生接收信息的渠道增多,且网络信息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要想使学生不受其影响,一定要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判断能力。对此,学校应重视思想政治课,通过与学生的有效沟通和互动增强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

(三)发挥传媒文化的积极作用

现代传媒是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其与现实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且相比传统传媒,现代传媒表现出诸多显而易见的优势:1)发展空间更广阔。2)信息传播更便捷迅速。3)信息交流多元化。总而言之,现代传媒的时代特征更加明显,将其引入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可以使管理质量和效率均得到有效提高。

1、整合现代传媒载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现代传媒文化中包含有很多积极、有益的因素,对其合理利用可以对学生的管理工作起到较好地效果,且有助于高校管理者科学管理理念的树立。因此,各高校应该充分认识到在信息传播等方面,现代传媒所具备的传统传媒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此基础之上,从高校学生的思想实际出发,通过各种现代传媒载体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同时,高校管理者还应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注重现代传媒中的网络、电视等传媒载体的整合,以及将现代传媒载体和传统传媒载体进行整合。以此使学生还得以最大限度的拓展视野,并对社会各项热点问题展开交流和探讨。长此以往,会使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鉴于现代传媒载体的种种优势,高校管理者一定要对此引起重视,在日常管理中,将现代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提高高校管理者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能力目前阶段,自动化管理在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这种管理方式可以使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对于革新教学模式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一些自动化管理水平有限的高校教学管理者可以据此强化自身学习,是自己的网络技术能力得到提升。同时,各个高校对现代化设备加大投入,确保能够建设完善的教学网络系,使教学管理现代化的概念真正得以落实。就目前的形式看,身为一线教育工作的高校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专业素质,通过各种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跟上现代化管理的步伐。如此,不仅会使自身工作量于无形中有所减轻,也会使高校管理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随着信息服务的网络化和以及新时代知识的共享化,高校管理者也应与时俱进,使自身管理工作进入了网络化时代。在高校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两项知识和技能:一是计算机知识;二是网络技术知识。管理者可以据此使自身日常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同时也使自身教学管理工作效果更佳显著。目前阶段,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容易受到网络信息、影视剧和游戏等传媒文化的影响,致使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干扰。为有效改善这种局面,教育机构和相关教师一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使其在面对负面信息时具备一定的认知和抵御的能力。同时,还要发挥传媒文化的积极作用,提高管理者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能力,使高效管理工作卓有成效。

作者:任佳伟 单位: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

参考文献

[1]陈亚玲.网络文化与高校学生管理[J].发展,2009(10):90.

[2]薛志奇,季娴,刘丹妮等.新媒体平台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研究[J].科教文汇,2014(7):191-193.

[3]李思雨,彭语良.传媒文化机构与高校合作的途径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138-139.

[4]神彦飞,孙耀庆,孙大永等.大学生文化需求探究[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3):137-138.

[5]刘科荣.现代传媒环境中的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研究[D].赣南师范学院,2013.

第二篇:大学制度高校学生管理探究

摘要:

以大学章程为载体的现代大学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提升了高校学生管理的秩序和效率。然而,现实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秩序的维持或制度的执行,而是对个体开展的富有生命力的育人活动。文章从现代大学制度构建视域下“情”与“理”回归的必然出发,解构学生管理过程中“制度化”偏向“技术化”的怪圈,同时从主客关系、权利关系、民主协商层面重构制度体系下高校学生管理的新视角。

关键词:

现代大学制度;学生管理;视角

伴随依法治国和高校科学发展理念的贯彻实施,以大学章程为载体的现代大学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在此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逐渐变得有章可循,提升了管理的秩序和效率。然而,现实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秩序的维持或制度的执行,而是对个体开展的富有生命力的育人活动。制度提供“理”,育人充满“情”,如何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背景下平衡好“技术性”和“人本性”,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崭新问题。正如美国管理专家亚柯卡所说,“在我看来,任何管理的最佳规则是选定一种你我都满意的方式,彼此恪守,奉行不渝。”

1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情”与“理”回归的必然

无论是制度化管理还是人性化管理,其目的都是最大限度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顺利实现管理目标。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视域下,缘何要实现“情”与“理”的回归?

1.1高校育人理念的转变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理念传达给我们的是“和谐”与“民主”,对于高校的育人来说则是一种管理态度和处事准则[1]。与此同时伴随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学生个体意识的逐渐增强,育人工作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它要求我们在育人实践中坚持依靠学生、相信学生、正视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服务学生。相比而言传统的育人理念注重的是对学生的规范和约束,所凸显的特征是对纪律的遵守和所产生行为的一致,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他控”。它“追求一个步调、一种风格、一种色彩,不但忽视了大学生作为个体人的需要及其发展需要的差异性,更是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作用,有碍学生的个性发展”。时代特征的转变使得高校育人范式发生转变,我们的育人手段正在从一种“刚性”走向“柔性”。柔性化管理的本质是“以人为中心,依据的是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规律,强调在方法上的非强制性”[2]。柔性化管理的具体表现则为,育人主体为“全员性”、育人过程为“协同性”、育人目标为“多样性”、评价方式为“多元化”。在这样一种高校育人理念的支撑下,现代大学制度不仅是手段和规约,更应自觉关注大学生的情感、心理、行为、意志、品行等,在大学生管理模式上构建“有情”品质和“有理”属性。

1.2高校管理制度的转变

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大学管理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现代大学管理制度与传统大学管理制度的最重要的区别是话语权层面的变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涉及到,要加强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这也就是说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学生不再仅仅是制度的规约者,而是以参与者身份进入制度制订的过程中,这也是学生权利意识提升的重要表现。在这样一种参与式话语权下,不管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订还是执行,都需要制度的制订者和规约者之间开展对话,在这个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调研、沟通、反馈等。这是适应新形势下高校育人模式和育人环境转变的需要,更是提升我们高校学生管理时效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规约视角下,“有情”、“有义”开展高校育人工作,是摆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前的新问题。

1.3高校多元群体的呼唤

当前高校处于一种多元群体共存的状态,学生个体特征多样,从出生年代来看有“80后”、“90后”甚至“00后”;从家庭环境来看,有“富二代”、“农二代”、“官二代”还有“穷二代”等;从价值取向来看,有积极进取者更有消极怠慢者、有出世主义者更有入世主义者。在校群体从个体表现来看更有优等生、中等生和学困生等。不同特征群体纷繁复杂的聚集现在的高校,嵌入在各种组织关系中,共存共生。在这样一种情境下,高校成了将人与人连接成从与众的组织。这一组织如何实现管理的和谐、如何达成多元的管理、如何创建健康的环境等,这些问题的浮现都要求高校不得不面临情理与治理的融通管理。当前管理理念的转变,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制度不再是我们在管理过程中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方法,而是维护学生尤其是作为教育对象的具体个人的权益,保护权利的保障,这也构成了制度制订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避免从“制度化”走向“技术化”的怪圈。

2解构高校学生管理从“制度化”偏向“技术化”的怪圈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并将此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高校开始了完善大学章程,制定规章制度,以此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抓手”。然而制度管理同样是主客体双方的建构性行为,不应完全成为管理学校的“指挥棒”。进而使得在制度管理不成熟的今天,往往存在“制度化”偏向“技术化”的怪圈。

2.1制度体系下管理目标偏向工具性

《辞海》将制度定义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现代组织行为学研究发现,组织特性和组织中的人性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取向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什么样的组织特性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性观,从而产生相应的管理取向,反之亦然。据此我们不难演绎出,我们对人性的诉求以及高校组织特性的诠释和定位,决定我们坚持何种高校管理制度的取向[3]。当今形势下,高校育人管理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可衡量的效率,进而使得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目标过于强调工具价值,而忽略了人文关怀的意义价值。最为常见的则是在高校的帮困助学工作中,管理者注重的是奖助学金的评比流程,并逐渐成为一种程序性工作来开展,忽略了其最本质的育人需要。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充斥着行政化、标准化的味道,在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稳定大于一切”的管理理念,但却忽视了管理过程中的柔性理念与全过程引导,制度成为了管理的工具,而忘却了管理的最终目的。

2.2制度体系下管理主体偏向师本性

高校学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每一个个体的发展,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是具有鲜活生命力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双向行为的互动和关系的演绎。而如今“制度化”偏向“技术化”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则是传统的“师本”观念。在这一观念下,充斥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是规章的规定,管理文件的执行、管理命令的下达、各种奖惩措施的推行等,忽略了个体对管理措施的感受的感知、管理内容的需求、个体情感的寄托以及个体的自我激励等。多年来强调的是“师道”尊严,而不是“学道”尊严。教师是权力的主导者,学生是接受者,师生之间的“对话”关系被“主奴”模式所替代。“我们应该从根本上重新评价师生关系这个传统教育大厦的基石,特别是当师生关系变成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时候......这种陈腐的人类关系,已经遭到了抵抗。”[4]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主动与学生积极沟通和交流,在这期间制度更多的应该是提供一种平台和双方权益的保障,师生之间的活动更多的是具有鲜活生命力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作用、彼此沟通、相互影响、共同成长的过程,充满着主体间性(教师学生双主体性),这样才能更好的破解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师本性”,构建“双主体”。

2.3制度体系下管理过程偏向顺应性

当制度成为“手段”则必然会导致管理的目的成为“顺应”。制度为管理者提供了让学生“归顺”的工具。而在利用这一工具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的一个重要概念则是“归顺”与“内化”,作为正在成长中的“个体”他们离不开与此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自己的态度、思想、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是与外在的约束相比更需要是将其“内化”。而不是达到管理的“归顺”目的。现如今高校的大学生绝大部分都是“90后”,从其特征来看,他们充满灵性和朝气,富有创新理念和创新精神,是充满个性和具有革新思维的一代。正是基于此,我们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他们既是“被管理者”身份的客体,更是具有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理念的“主体”。我们应关注他们的价值理念是否与学校的管理理念趋同,他们是否接受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否主动地将其“内化”。高校学生管理中最本质的特征应该是师生主客体之间管理行为发生过程中彼此应该遵循的规则和理则,但是这种规则和理则不仅仅包括外在的制度规约,还应该包括内在的情感规约,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重构制度体系下高校学生管理的视角势在必得。

3重构制度体系下高校学生管理的视角

在解构制度体系化高校学生管理盲点的基础上,接下来我们需要重新确立制度体系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视角或新途径,如何正确运用“制度”,如何实现“有情”与“有理”的和谐。所谓现代学校制度,是指为适应不断进步的社会发展需要,以现代教育观为指导,以新型政校关系为基础,以科学的学校治理模式为依托,以实现人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的指导、协调、规范学校及其相关组织、相关活动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规则[5]。

3.1重构制度中的主客关系视角

制度的制定不仅仅要考虑管理目的的达成,更应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在以往的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大学生往往被视为制度执行的“客体”,而他们自身好像也习惯了这种“被动”和“规约”,在这种界定明显的主客关系下,制度成为“技术手段”是不难理解的。然而现代大学制度所重构的是模糊主客关系,双方共同成为制度制订的“主人”或者“参与者”,制度所发挥的是“理”与“情”的和谐作用。现代大学管理制度,把大学生看作是“正在成长中的个体”,给予他们充分且自由的对话权利,教师作为管理者个体转换自己曾处在的师道尊严的地位,以“引导者”和“对话者”的视角来启发和指导学生个体,努力让自身转变为大学生的“知心合作者、友善倾听者、个性赏识者、成长促进者”。让大学生在管理者的引导下,自觉、自发成长与成才,从而形成双向互动,相互帮助、相互理解、相互启发、相互沟通、相互完善的和谐体。这样制度所达成的不仅仅是手段目标,更重要的是一种育人目标。

3.2重构制度中的权力关系视角

“权力”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ntorias”,意思是权威、法令和意志。对于一所高校来说,大学生管理制度能否实现“理”与“情”的统一,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则是学生是否作为重要个体深度参与了学校制度的制订过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化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一,要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权力在学校管理中实质性参与。第二,要从多样化的途径和实际效果等层面评价监督制度的效用。第三,通过设立网络互动、校长接待日等健全沟通渠道并使之成为一种常态。一项管理制度中只有包含了学生的权益,才能在其执行过程中有效保障其利益,也才能真正实现制度不仅仅是“规约”而更多的是“保障”。以高校奖学金评定为例,学生代表要参与奖学金评定规则制订过程,同时还要召开学生听证会,还应建立顺畅的申诉通道。这种学生参与并发挥应有权利的高校管理,是创新人才培养过程的必经之路。

3.3重构制度中的民主协商视角

所谓民主协商则是在不同个体之间(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等)建立一条经常化、制度化的对话通道,进而实现高校、教师、学生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和多赢局面。在目前状况下,大学生主体与教师或者高校的协商主要局限在向管理者或者辅导员直接反映情况,这就要求我们拓宽学生个体与教师和高校之间的协商方式。首先教师和学生之间可以通过师生联谊活动,来融洽和拉近师生关系,在此过程中可以深入了解学生个体的成长环境、教育环境,来接近最真实的个体,进而促进协商的开展。其次,可以通过设立主管领导意见箱或者设定专门的校领导“接待日”,让管理者有机会、有途径倾听最基层学生的信息,从而不断促进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的质量,凸显大学生管理工作的人文性。“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指出,每个人都是管理者,管理的终极追求是自我管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秩序的维持或制度的执行,而是对个体开展的富有生命力的育人活动,制度提供“理”,育人充满“情”,让二者在相互统一中回归和谐。

作者:张爱芹 王智礼 刘磊 朱丹丹 单位:上海健康医学院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参考文献:

[1]冯培.中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

[2]司江伟.20世纪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发展的对比[J].科学管理研究,2003(1):80.

[3]孙绵涛.教育管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401-402.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

[5]康翠萍,李广海,金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框架下的大学章程建制之思考[J].高等教育评论,2014,1:1-11

第三篇:思政教育高校学生管理水平提升

【摘要】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较快,思政教育模式也紧随起步,思政教育模式的实施,提高了高校学生管理水平。介绍了高校思政教育基本特点,分析了思政教育模式下高校学生管理水平的限制因素,继而提出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水平的方法。

【关键词】

思政教育;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计算机技术充当了文化传播的桥梁,新介质的引入,发展速度惊人。从最早出现的人人网、网络论坛等,转变成现在的微信、微博,各种社交网站不断出现,不断更新,网络新媒体也逐步健全,时刻和网络媒体为伴的大学生,深受影响[1]。这是当前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方式,在新时期下,高校思政教育要应对这种转型,获得广泛的空间,认可网络新媒体的存在,变革教育管理模式。

一、高校思政教育的基本特点

思政教育模式,坚持以正确的思政教育理念为引导,考虑学生思想教育实际,构建学校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体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与教学方法,摆正学生思想意识。当前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对人才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具备专业素养和人文修养,对高校生人文素质教育而言,思政教育管理教学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传统思政教育管理教学问题矛盾较多,为符合新课改要求,需要变革思政教育管理教学。通过对高校思政教育管理教学模式的变革,调动高校学生在学习思政教育管理中的潜质,结合现代社会发展情况,开展高校思政教育管理,应引起高校思政教育管理老师的重视。理想信念集中体现了“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信念确定后,指明了前方的方向,具备了前进的动力,精神生活将多姿多彩。大学生的开放意识较高,知识层次也很高,不满足于现状,追求理想主义[2]。理想信念的内容丰富:人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事实上,充满理想的大学生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意识模糊。

二、基于思政教育模式下限制高校学生管理水平的因素

(一)变幻莫测的文化环境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相关改革逐步深入,文化形态呈现多元层面,处在这个多元文化的格局中,高校学生具有较差的分辨能力,自控力弱,不能克制自己。容易受到多方因素袭扰,被错误的文化观念和思想侵蚀,阻碍了身心的健康发展。

(二)各种竞争实质是人才竞争

国内许多高校实施了教学改革,面对以往教学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采用新的教学模式和手段,凭借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开展现代化的教育教学管理。为在全球竞争中夺得优势,我国日渐重视人才培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日渐增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各种教育投入不断增多。各高校工作重心即,借助健全的教育模式与教学手段,从整体生提升学生素质,实现学生的协调发展。

三、基于思政教育模式下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水平的方法

(一)让高校学生高度自制

当前我国许多高校普遍采用班级授课,这是一种一对多的教学模式,使得班主任或辅导员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了解班级所有同学的实际情况;班主任或辅导员担负繁重的管理任务,无法对每一名学生进行思政教育与管理。这需要提高高校学生的自制能力,各高校要逐步健全并创新学生管理与思政教育模式,产生良好的学生管理水平。

(二)提升高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生在高校度过很长一段时间,学校在学生学习及素质的提升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学校与家庭的教育入手,对高校学生实施管理,充当学生发展的纽带,使学生在无形中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营造轻松愉悦的环境氛围,主动引导学生投入学习,顺利推进高校思政教育工作的实施,以增强对学生的管理,提升学生的管理水平。

(三)使高校学生养成自觉服务意识

当今世界需要和平和发展,相互扶持和帮助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各大高校要提升学生自觉服务的意识,参与服务人们当中,以自觉服务价值观为导向,调整好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提倡学生参与公益活动,成为一名志愿服务者,学生在充满正能量的活动中,感受到帮助他人的乐趣,破除了守旧的思想价值观念,养成了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实现了自身的协调发展。

四、结束语

高校思政教育要与时俱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结合当今先进的思想观念,突出以人为本的主体地位。文化传播较为普遍,为高校思政教育模式变革提供借鉴,全程创新媒体技术契合了思政教育特点,拓宽了理论元素传播领域,便于课程凸显育人作用。当前最新元素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思政教育紧随时展,健全、创新我国思政教育管理模式,使高校学生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思政教育引导。结合现阶段思政教育模式,不断优化、变革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与模式,提升高校管理质量与水平,明确正确的发展方向,促使祖国向前发展。

作者:王文? 单位:西安医学院

参考文献:

[1]梁瑜.新时期高校学生思政教育管理新模式探讨[J].读天下,2016(12):90.

[2]许艳.新时期高校学生思政教育管理新模式探讨[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149~149,150.

第四篇:高校学生管理依法治校法制化

摘要: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分析了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后,提出通过营造法治校园文化、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有效途径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

关键词:

依法治校;学生管理;法制化

2003年7月,教育部公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1]。2010年由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再次明确把“坚持依法治校”作为未来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高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不仅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工作,也是推进高校管理法制化进程的重要部分、实现高校法制文化的重要举措。

一、依法治校的内涵

依法治校就是各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特别是在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与内部治理的活动中,要秉承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校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2]。学生管理是高校各项事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高校依法治校,就要求高校实现学生管理法制化。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现状

(一)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缺失法制观念

目前的高校学生管理者主要是学工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者、教务处、辅导员和班主任等。这些从事学生管理者很少有法律专业出身,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相关培训。这就使得高校学生管理者整体法律意识差,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往往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表现出缺少法律意识,容易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性,影响平安校园的建立。一部分学生管理者认为,只要学生管理程序是公开的,结果就是公平公正的,对一些违纪学生的处分依照学生管理制度,公布处理结果后就不管不问了[3]。高校学生管理者忽视了对学生问题处理后的疏导、关怀教育工作,这就容易导致被处分的学生产生自卑、焦虑、精神涣散等消极的心理问题,个别学生甚至产生自杀的心理倾向,以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关于高校学生管理的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有关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很少,对高校制定相应的学生管理法规实际指导性不强。对针对高等教育的立法文件目前只有我国颁布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是其中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宽泛,程序性指导不强,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过程中缺少实际指导作用。此外,国家层面的立法不足导致高校在学生管理实务处理中自主权过大,例如,《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高校管理者在学生纪律处分方面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当学生的行为违反了高校的行为规范时,学生管理者是否有使其退学的权力,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完全取决于高校自行掌握[4]。这就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的高校,其处罚结果会有截然不同的情况出现。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制度导致学生管理活动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增大。这种法制的不健全状况容易导致学生管理活动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三)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注重程序合法性、规范性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程序不规范也是影响学生管理法制化的一个关键问题。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依法治校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途径。如果在具体程序操作中不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管理者在具体事务操作中不符合学校规章程序,那么学生的基本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在高校内就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实际的学生管理中,程序不得当、不规范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进程的绊脚石。关于高校评奖评优工作,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部严格要求高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其中,评审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学生参加。但是在实际评审中,许多高校基本采取班主任、辅导员上报名单,评审相关领导参加的方式,缺乏全面了解,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评审过程与结果的可信度与公平性。

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相关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各高校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机关都有着对立法权限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调整权限。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就需要国家制定适应于高校管理的立法,有目的性地规范高校自身的规章制度,借助合法有效的立法手段把必要的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5]。当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法规,其必须退步,修改或者废除。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性制度的制定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如此,才能实现学生管理法制化,才能实现依法治校。

(二)完善教育法制监督,健全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

教育法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遵循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情况方面的监管。完善高校教育法制法规监督可以更有效推动高校学生管理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健康发展,能够切实减少高校管理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出现,确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健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也是推动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有效手段,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状态下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救济制度是指在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公正的权利救济[6]。特别是在学生受到纪律处分时,首先要通过校内完善的救济机制寻求解决途径;如若不然,就可以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校外救济途径。通过校内规章制度和校外立法来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形成高校教育管理权和学生权利相适应的救济机制,学生的权利救济制度需要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指出。

(三)普及管理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法治校园文化

在依法治校大背景下,健全的法律法规使高校管理者、高校学生感受到“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加大对高校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建设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环境的一个基础工作,当人们形成法治观念之后,就会在日常的生活中信任和尊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自觉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的教学计划中、日常主题教育中、社会实践中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高校学生管理者、一线教师、一线辅导员更应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法治观念,强化自身的法律素养。营建浓厚的高校法治氛围,养成法律意识的良好观念,营造法治校园是法治文化成为高校校园文化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舒燕 张伟 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学春,张鑫.高校依法治校理论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5).

[2]郑汉印.“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J].榆林学院学报,2016,(1).

[3]柏昌利.高等教育管理导论[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4]王亚朴.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

[5]张俊峰.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探究[J].科教文汇,2016,(5).

[6]秦惠民.依法治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特征[J].中国高等教育,2004,(11).

第五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分析

摘要:

对于高校而言,学生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做得好能够给学校正常秩序的维持和学生健康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想要跟上社会时代的发展,便必须进行管理创新。笔者主要分析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的意义和策略,希望能够帮助高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高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想要做好高校教育便必须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以往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时展的需要,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开展也面临新挑战。这便要求我们必须真正的认识到学生管理方式创新的重要性,从实际出发做好创新管理工作。

1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创新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高校改革的进行,以往的学生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也无法和新时期大学生特点相适应[1]。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比较多,这便要求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必须不断的创新。以往的学生管理方式,比较重视管理人,新的时代学生管理工作,比较重视管理服务。现在,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呈现出教育、管理以及服务一体化的倾向。在管理学生的时候,重视从学生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尊重学生,这些都是新时期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必须重视的问题。新时代做好高校学生管理能够从思想上影响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念,对自己的人生进行合理的规划;管理职能的落实能够保证学生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从而给教育教学开展奠定基础。服务职能的落实能够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在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平等和民主,能够公平公正的对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2]。所以在进行高校学生管理的时候,必须重视服务、管理以及教育三种职能的落实。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对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以及水平提高都是非常重要的,就高校而言,进行学生管理工作创新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对于学生而言,学生管理工作的创新能够给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能够切实提高学生本身的综合素质。

2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创新的策略

2.1进行理念创新

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更好的成才,在新的时期,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管理理念[3]。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以激励为主,要求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应该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的开展。但是这种制度忽视了人本身的个性需求,无法满足当前学生管理的需要。进行以学生为主理念的树立便是将学生放在首要的位置,尊重和爱护学生,为学生考虑,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将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发挥出来,帮助学生更加全面和健康的成长。比如在进行思政教育的时候,应该避免那种长篇大论的方式,应该选择学生喜欢的方式,比如进行论坛的开设,给学生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2.2进行工作方式和手段的创新

随着科技进步,网络愈加的普及,现在网络犯罪率不断的提高,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也必须重视网络应用教育。在新的时期,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必须密切关注网络,并分析网络给学生造成的影响,做好网络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4]。首先,高校应该将网络道德和法制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相关课程的开设,并且还应该重视网络宣传力度的提高,不断的提高学生本身的道德、责任、法制等方面的意识,帮助学生不断的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不断的提高学生辨别信息的能力,对学生进行引导,并以身作则,自觉的抵制网络上的那些不良信息;其次,高校需要进行规章制度的完善,做好校园网络监管工作,定期的对社会热点和那些容易导致争议出现的问题进行排查,将那些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内容剔除掉,做好网络监控工作。

2.3进行工作队伍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进行学生管理的时候,合理的管理模式和机制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只有有机制的规范,其执行效力才能够提高。想要进行工作队伍以及管理模式创新,必须做到下面几点[5]。首先,不断的提高学生工作队伍本身的稳定性,学校应该采取措施解决相关工作人员的晋升和评职称方面的问题,对考核机制以及工作流动机制进行完善,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根据学校的情况进行策略的制定,具体化职称评定的条件,解决当前存在的职称评定困难的问题。其次,需要重视高校学生管理的专门和水平,鼓励相关的工作人员向专家型方面发展,鼓励其做好各方面的研究,让管理呈现专项化的特点。高校还应该给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课题研究平台的提供,切实提高学生工作者本身的水平。

3结束语

高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是比较困难的,并且创新也是一个复杂和艰难的过程。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必须认识到学生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并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来进行学生管理的创新,将学校和学生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切实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作者:丁义伟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参考文献:

[1]薛永存,卢万杰.浅论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创新[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7):177+111.

[2]田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5(02):45-46.

[3]易晖.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2(09):16-18.

[4]金鑫.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探析[J].大学教育,2014(09):169-170.

[5]胡劭颖.“互联网+”视阈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路径[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89-93.

第六篇:高校学生管理立德树人实践

摘要:

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十八大以来,立德树人理念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应用。通过对推进立德树立理念的意义和原则进行分析,进而讨论了现阶段我国高校之中立德树人理念实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了一定的解决和提高措施。

关键词:

高校;立德树人理念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对我国教育部门,尤其是对各个高校院所在培养大学生、促进大学生成材上提出了“将立德树人视作高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理念和根本任务”。通过“立德树人”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但为各个高校院所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提供了新思路,更为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大背景下,各个高校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指引了方向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高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历来是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各个院校以及学生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更是高校的基础工作。只有通过立德树人这一新的管理理念,才能既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知识,更能保证学生从思想道德和品质上满足社会和家庭的需求。通过对立德树人理念在高校中的实施进行讨论,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二、我国高校推进立德树人理念的意义和原则

1.高校推进立德树人理念的意义。首先,在我国高校推进立德树人理念有助于高校的管理服务职能。对于高校而言,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时,不能单一的将其归结为对学生的管理,而是应当从人本理念的角度入手将其视作对学生的全方位服务。而立德树人这一理念的推行则通过强调人的因素、强调人性化的学生管理工作,进而树立服务的理念。其次,在高校推进立德树人理念还有助于深化学生管理工作改革进程。由于近年来人本理念在高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得到了深入的贯彻。这使得在学生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学生的个人感受。而这也是高校自身推进学生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成果。伴随着立德树人理念的推进,能够进一步彰显高校从“德”的角度对学生的教育,而并不是简单的通过行政手段硬逼学生接受管理。另外,立德树人理念在高校中推行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讲究对民主、公平、爱国和友善等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而立德树人理念也是秉承着这一要求推行的。通过使得学生在校期间就接受相关的教育,则进一步有助于其适应我国核心价值观。

2.高校推进立德树人要坚持的原则。在高校中推进立德树人理念首先要坚持科学性的原则。不论用何种方法,进行学生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管理。具体到学生管理工作,则要通过认知去引导实践,然后在实践中加深对认知的理解。推进立德树人理念同样如此。只有能够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保证学生管理工作顺延着科学的道路发展。其次,推进立德树人理念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理念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已经得到了深入的贯彻。这就要求在推进立德树人理念时,不能简单的对学生采取说教式的管理方式,而是应当以引导为主,通过重视学生的自身作用,进而推进立德树人理念。

三、实践立德树人理念的困境

首先,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育人理念相对淡薄的问题。这主要是受到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思想影响而造成的。部分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时仅仅依靠单纯的说教形式,要求学生对教师的管理完全服从。这种情况完全不利于立德树人理念在高校中的推行。在部分高校中,甚至出现了教师自身存在违反道德的情况,这对学生而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典型。同时,高校在进行学生综合考评时过多的重视学生个人成绩,而对学生日常的行为、与人相处的情况以及对社会工作的参与情况则考虑较少。这也是过分注重成绩,而育人理念淡薄的重要体现。这一情况容易造成学生受到考评办法的影响而重视成绩却忽视了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其次,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这主要表现在教师对违反道德或法规的学生大多处以惩罚性的措施,并寄希望于以此种方式对其他学生起到警醒的作用。但需要认识到,大学生年龄大多在二十岁左右。从心理上分析,处于二十岁年龄的学生容易发生逆反心理。通过简单的惩罚性措施正是容易激起学生自身逆反心理的重要因素。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在高校的学生管理条例之中,“严禁”“禁止”等词语出现频率明显较高。这与立德树人理念所提倡的通过柔性的管理,采取疏导、劝说等方式提高学生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情况的初衷是截然相反的。另外,在立德树人理念的推进过程中还存在对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学生干部一直以来就是建立在广大学生基础上表现较为优异的一个群体。同时,由于学生干部群体在学生之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支持程度,因此,高校大多通过成立学生会和相关社团的方式开展学生管理工作。这在之前的工作中也是得到验证了的。但目前,在推进立德树人理念的过程中,部分高校却忽视了学生干部这一群体的重要作用,进而造成了立德树人理念的推广进展缓慢。

四、深入推广立德树人理念的措施

首先,深入推广立德树人理念要依靠制度开展落实。党的十八大已经提出了将立德树人理念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抓手之一。因此,各个高校就要充分重视立德树人理念的推进和落实工作。通过将推广这一理念写进制度中,通过制度的方式对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工作、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以及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进行明确的落实,进而促进立德树人理念的推广。其次,推广立德树人理念还要提高高校管理者的重视程度。长久以来,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大多由辅导员完成。但不论从人员数量以及高校的支持力度上,都难以满足学生管理的要求。这就造成了立德树人理念难以有效在学生中推广。因此,通过提高高校管理者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高校全体教职工都参与到学生管理工作中来,可以有效充实学生管理工作的队伍规模。同时,各校领导以及教师都以身作则,进而深入推广立德树人理念。第三,高校要从营造校园文化的角度入手,深入推广立德树人理念。每一所校园由于其建成时间、地域、背景以及发展道路的各不相同,造就了各个高校的文化也是各不相同的。而一所高校的校园文化,可以对身处其中的学生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通过强化宣传力度、增加学生会和社团组织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的力度和频次以及学生干部发动学生参与的方式可以提高一所高校内积极助人、诚信友善的氛围,同时还可以养成学生在走向社会后奉献社会的习惯。因此,深入推广立德树人理念还要积极影响校园文化。

作者:钱宏伟 单位: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妙志.高校立德树人的路径探析[J].思想政治教育,2013(3):21.

[2]:田建国.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J].高校辅导员,2013(2):3-5.

[3]:金更兴.高校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路径和机制[J].新西部,2013(11):102-103.

[4]:张科.立德树人视野下高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的路径探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5(4):98-101.

[5]:戴卫义.坚持立德树人,推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J].中国高等教育,2014(3):69-70.

[6]:左超.论“立德树人”理念在大学生日常管理中的运用[J].人力资源管理,2014(4):160-161

第七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研究

摘要: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理念、模式及制度建设方面尚不能紧跟高等教育发展步伐,侵犯学生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高校正常教学秩序。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应强化依法治校指导思想,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者法律素养、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学生权利保障与救济,加快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全面推动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提升全民法律素养和法治水平。高校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肩负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宣传和引领职责。高校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首要任务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使国家治国方略和高等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在高校得以落实,使高等教育管理更民主规范和科学合理。强化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所谓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学生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而建立合理的权利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现管理行为的规范,管理结果的有效,逐步实现学生民主的法治化,从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1]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含义:第一,规范、健全、层级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高校依据已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校内各方面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悖或冲突,明确高校与学生各自权利边界,规范管理权限,落实学生权利保障。第二,建立一支具备良好法律修养的管理人员队伍,做到依法依章办事,程序规范、过程公开透明,使管理规章制度获得学生的认可与信赖,实现“良法之治”。第三,权利监督与救济。权利的运行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高校管理权应在社会公众、教师、学生的监督之下运行,防止管理权的越界与扩大,拓宽学生权益救济渠道,为学生权利维护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一、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问题分析

(一)管理理念与模式与高等教育发展不相适应

当代大学生思维活跃、个性鲜明,追求平等自由、渴望公平与尊重。同时,作为独生子女的他们也需要个性化关怀与辅导。但长期以来,“稳定压倒一切”一直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管理理念延续着计划经济时代“管控”思想,以行政命令为主导,主动服务意识不足,以学生为本、关心服务学生、挖掘和发展学生潜能的人性化管理理念远未建立。管理方式简单粗暴、注重结果轻视过程导致程序失当,学生的知情权、财产权、隐私权等难以得到充分保护。管理体制僵化和管理模式“千校一面”,学生管理工作往往事倍功半且难以获得学生认可。不可否认,经验式、家长式管理模式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学生数量和规模的扩大、社会环境和学生特征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法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

(二)管理者法律意识薄弱

一方面,在管理者主体上,与专任教师相比,高校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学历层次较低,教育背景参差不齐,大部分人缺乏法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教育,因而管理水平及法律意识、法治素养较低;另一方面,在管理者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程序、管理结果方面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管理者受传统“师道尊严”观念影响,视学生为客体,忽视学生主体地位,缺乏与学生平等对话意识。二是管理过程中无法正确界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人治化现象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行,不按规定办事,甚至于以权代法等现象,导致侵害学生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三是从程序看,重结果轻程序,即重视对结果的处理,轻视对过程的规范,程序存在瑕疵,致使学生知情、申辩、听证、申诉等权利未得到保障,这也是导致高校与学生对薄公堂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早期北京某大学生田某诉母校案就是典型。四是从结果看,因管理者法律意识薄弱给高校带来了一些不必要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经历了早期的单一、行政色彩浓厚到如今逐步多元、法治化的过程,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教育部部门规章和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范内容过于宏观,对高校的管理实践难有明显指导作用。二是部分高校现行学生管理方面规章制度与教育部有关规定向冲突,上位法未作规定和限制,下位法增设了新内容,扩大了高校的管理权,增加了学生的义务。三是高校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程序上需完善。现有规章制度内容方面学校权利条款过重、学生权利条款不足,学生申诉制度和救济制度设计不合理、保护力度不够。程序上,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涉及学生权益的各环节,作为高校主体之一的学生参与度不够,过程流于形式。

(四)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学生对学校有关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仍不服,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但现有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诉制度存在的法理依据不足,难以发挥作用,形同虚设。比如,学生处分一般是由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作出,而接受申诉的也是学校内部有关部门,两者都隶属于高校这同一主体,高校难以摆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自我裁判嫌疑。同时,从申诉结果看,申诉委员会鲜有改变或撤销原有决议,基本是维持原有处分决定,因而导致绝大部分学生放弃申诉。二是权利救济的单一性。学生寻求救济的途径,相关文件只提到向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于申诉结果或处分结果的诉讼或行政复议却从未提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学生权利救济渠道不健全,难以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决定了高校学生管理必须走向法治化

依法治国是推动我国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的主导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阐述,上升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诚然,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需要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也离不开受过高等教育具备一定法律观念、法治思想、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作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率先实现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与传播价值。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既是高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举措,也是高校的职责与使命所在。一方面,高校以自身民主管理、寓教于行的方式向学生传递公正公平、程序合法、民主权益等法治理念;另一方面,通过课堂教学,知识传授等方式塑造学生灵魂、陶冶学生情操,为建设法治国家培养了一批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遵章守法的法治人。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是高校法治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现代大学制度一直是高校建设的目标,而建立该制度必须规范和理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完善和改革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宏观层面,受管理体制及财政政策影响,高校孜孜不倦追求的独立自主办学愿望难以实现,政府与高校如何避免“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局面,两者需要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有更好的顶层设计。微观方面,建立和完善大学章程;党委领导校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与校长的职、权、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等机构独立性需要得到保障、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另外,高校行政化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但正如众多专家所言,高校需要行政、需要管理,高校去行政化的实质是去官僚化,官僚化气氛过浓影响了高校前进步伐。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是高校法治化改革的重要领域,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高校通过建制度、重程序、分权限,使管理进一步合理规范、公开透明,既能获得政府和社会认可,也有利于自身长期有序发展。

(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有利于理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对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界有以下几种争论:一是认为高校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依据教育部授权,代表公权力行使招生、学籍学位、违规违纪等行政权利,该权利对学生产生法律效果,高校与学生由此形成行政管理关系,理所当然大学生享有行政相对人有关权益。二是民事法律关系。该观点认为认为高等教育是消费品,高校提供服务如学分、住宿、餐饮等,学生以民事主体身份支付对价购买课程与服务,享有民法范畴内平等主体权利。三是宪法法律关系说。该观点认为高等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高校必须无条件保障和落实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笔者认为,以上学说各有偏颇,不足以全面概况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间既存在因招生、学籍管理等原因产生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存在如后勤服务、个人财产权等民事法律关系。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有利于高校明确学生管理权,确保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过程中能明晰学生权利,加大学生权益保护,不使教育管理行为侵害学生权利。

(四)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增强是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外部推力

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忽视或牺牲个人利益一直以来我国教育领域秉承政治思想教育理念,但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国民法律水平普遍提高,自我权利意识觉醒,个人合法诉求寻求重视与保护。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大环境下,当前大学生个性、思想、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接受了高等教育且具备较强法律知识和能力,追求公平公正,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有更理性的认识,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正当权利,传统依靠“思想政治教育、稳定和谐为大局”的纠纷处理思路将逐渐丧失作用。另外,网络普及化,微博、微信等新型交流工具的兴起,为大学生维权提供了更多渠道和平台,这都是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必须面对的挑战,迫使高校进行法治化改革,使学生工作管理更规范与合理。

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路径

(一)转变管理理念与模式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理念是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行动指南。首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摆脱“管”、“堵”等传统思维理念,转变以“服务至上”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其次,尊重学生差异性,因材施教,提高管理的专业性和服务个性化,充分发挥挖掘学生潜能。最后,将学生教育纳入学生事务管理中,正视学生挫折、惩罚性教育,不以思想教化代替法律或校纪校规的处罚。对于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既树立规章制度权威,也使学生获得成长机会。实践中常出现部分高校以“挽救”学生为善意,对个别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息事宁人处理,这既违背了教育的本旨,也与法治精神相悖。管理模式上推行契约化。所谓契约化管理是将契约的本质属性融入到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即高等学校与学生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签订并履行协议。[2]从法律角度保证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平等对话权、参与权,以协议形式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双方权责,按约定办事。进一步提升学生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能力,对于后勤服务、校园管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事务应充分保障学生知情、参与、决策的权利。对于学生社团、协会等能够自律自治的组织,允许学生实行自治管理,减少行政干预。管理机构可借鉴英美国家经验,推行扁平化管理,避免多头无序管理的现象。

(二)提高管理人员法律水平

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好的制度需要具备良好素养的执行者,管理人员法律水平直接决定着高校各项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影响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进程。有学者指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学生管理权行使过程中人治现象严重。[3]因此,建设一支具有民主、公平、程序规范等法律素养的管理人员队伍尤为重要。提升管理人员的法律水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对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强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选派管理人员到国内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借鉴学习其他高校先进管理理念和模式。其次,改善管理人员学历结构,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推进管理人员专业化建设。最后,强化对管理人员的岗位监督,开展管理人员业务评比与考核;重视学生对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服务态度的评价,及时调整或淘汰不合格的管理者。

(三)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2015年教育部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此次修订既是对当前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整,也是依法治国理念下高等教育领域主动适应的举措。高校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结合大学章程制定契机,修订和完善有关学生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指导思想。应突出学校与学生两个主体的平等地位,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而不仅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制定的主体。涉及学生管理事务有关规定的出台,应广泛征询学生意见,发动学生参与,落实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三是内容方面,尽量减少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增加引导性、授权性内容,发挥规章制度的指引功能;加大学生人格权保护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性质和责任条件缺乏明确规定,特别是回避学校与学生这种特殊关系中侵权责任的划分问题,没有专门针对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给学校和监护人互相推诿埋下了隐患。[4]四是学生程序性权利应有更细致、全面规定。

(四)强化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无救济即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亚里士多德称之为“矫正的正义”。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可见,完善的救济制度是学生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针对目前学生权利救济不完善状况,高校应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明确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章,使申诉制度不走过程、流于形式,树立申诉制度权威。引入听证制度,在做出涉及学生重大事项的决议之前,给予当事人说明理由和陈述权利,也能保障决定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设立法律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如美国在高校中设立法律咨询机构及在申诉流程为违纪学生提供的法律咨询员等举措值得我们借鉴[5]。最后,基于高校与学生存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应建立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学生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权利,针对高校处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是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不断实践与总结,任重道远。但管理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是时展主旋律,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既是高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内在要求,也是高校管理育人、教育育人的职责所在。高校只有通过革新理念、创新模式、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才能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加快自身体制改革和建设步伐,为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作者:徐平华 单位:五邑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杨海波.论高校学生管理够管理者法治化建设[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4(1):107-109.

[2]罗立顺,等.发达国家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经验及启示[J].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2015(8):92-94.

[3]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6.

[4]张铤.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及实现途径[J].教育探索,2012(4):12-14.

[5]陈静娴.中美学生事务工作法治化管理之比较[J].高校辅导员,2015(4):69-72.

第八篇:高校学生管理爱国精神培育

【摘要】

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让社会也逐渐的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如今的社会中,大学生思想意识教育的工作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忧患意识的弱化,还有价值观念的转变以及爱国热情的降低,因此,教育部门十分重视对高校学生爱国精神的教育工作。本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对学生爱国精神的教育进行分析的,其一是影响爱国精神培养的因素进行阐述,其二是对学生管理中爱国精神培养的措施进行研究。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爱国精神;培育

前言

大学生的思想建设工作之间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谐的进行发展,一个具有强烈爱国情怀、明确爱国意识的大学生,可以让民族复兴公家顺利,但是,目前高校对大学生爱国主义的教育工作依然较为单一,其内容也较为老旧,这就会让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变得十分的枯燥,影响其教育质量和效果,甚至影响大学生整体素质的完善和提升。

一、爱国主义精神培养上的困难

(一)全球化以及多元文化的冲击

因为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些政治思想、文化等多个领域有着一定的融合,而这种全球化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大学生的民族国家意识,有些甚至用地球村意识来替代国家民族的意识,然后是经济发展弱化了环境安全意识,大学生的爱国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受到一定的冲击,其中一部分甚至认为自己是世界公民,应该以爱世界为主的心理,而原本的爱国主义有些狭隘。最后是西方文化将爱国主义思想淡化,一些有害的私下给,会导致一些大学生崇洋媚外,进而消弱了传统文化的影响,进而消减了学生的爱国热忱。

(二)社会转型的影响

社会经济化转变固然会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也会对大学生的就业观点产生一定的影响,市场化的发展固然会增强人才的发展和自由,但是较大的竞争压力也会暴露出社会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而造成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逐渐增大,以及腐败等问题的产生,这些思想和意识都会不同程度的淡化国家意识、社会责任以及爱国精神。

(三)网络发展的双刃性

经过相关的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各种逃课现象频频发生,更有一些大学生自甘堕落,造成了组织纪律的松懈以及法律观念的淡薄,再加上一些国外的势力利用互联网引导大学生迷失方向,对爱国主义产生质疑,淡薄民族利益和观念,总之网络技术的应用,虽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是也会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长期稳定的环境弱化了大学生的忧患意识

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大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但是长期安全、和平的环境下,让大学生对战乱、历史的情绪没有那么强烈,因此缺乏为国捐躯的那种豪迈和热爱,其对报效祖国的思想和意志不够坚定。

二、管理中做好爱国主义精神培养的措施

(一)加强理论课教育力度

在大学里,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培养大学生的爱国情怀,是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中要进一步突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旋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国近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民族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通过课堂教学和专题讲座等授课方式,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二)做好校园文化的建设工作

校园文化建设包括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两个方面。人文环境建设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为主旋律,以学生的内在成长和养成为目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班级、社团组织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的文化激发大学生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热爱生活、富于创造的爱国热情。在自然环境的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将时代的精神历史的传统很好的进行融合,达到教育和管理功能的统一,此外还要做好日常环境的保护工作,让学生能够从爱校园开始,提升自身的爱国思想和情怀。

(三)以热点时事为教育的主要契机

国内外形式都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多种因素的干扰让一些地区发生国际事件,但是无论是何种的国际事件都会与民族有着直接的关系,这种事件更包含着很多的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国际教育素材,所以学校可以将一些热点的事实问题作为增强学生爱国主义精神教育的主要切合点。以此来对大学生的思想和意识进行教育,以此来激发其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以及自豪感。

(四)增加爱国主义的社会实践活动

只有让大学生走出现校园,才能够让其真正的了解社会的变化,更好的了解国情和民情,并只有让其亲自感受过劳动者的拼搏和工作,才可以更加直接的感受到这些人们的无私、奉献、爱国情怀,所以学校要增加这种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以此来让学生增进知识的同时,丰富个人的阅历,更加客观的提高思想的高度,增强社会责任感的同时,还增加自身的使命感,用自身的实际行动来实现对祖国的报答。

(五)利用互联网增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上网查阅祖国的各个方针、政策的动向,并向学生讲解一些社会主义先进人物的事迹和生平等等,通过让学生对资料的主动查找和总计,可以更好的向学生灌输爱国和自我教育思想,更好的提高其学习的质量,此外,教师还要利用网络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网上教育、交流工作,以能够更加及时的察觉学生思想上的错误,并及时的帮助其改正。这种双向思想的教育工作,其具有的时效性和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

三、结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让更多的大学生接触到网络技术,网络文化也就应运而生,该文化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对大学生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要能够正确的运用网络,并增强对自身爱国精神的建设,以能够为民族的复兴提供更多的建议。此外,学校相关的教育人员,也要可以采用更多新颖的教育方法来增强学生对教育的认同和理解力,以此来更好的保证大学爱国主义意识和思想的增强。

作者:程镭鳕 单位: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勇,梅红,王欢.大学生民族精神培育的回顾与探索[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143-149+158.

[2]刘鹏.文化软实力竞争背景下大学生民族精神教育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1,08:128-134.

[3]张加亮.国防教育与大学生民族精神培育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2,02:54-55.

第九篇:高校学生管理改革学分转换

[摘要]

鼓励与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是当前我国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适应这一改革教育部在今年的工作中提出了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高校要强化以人为本、服务育人的学生管理理念,将学生培养计划从固定统一模式调整为灵活自主模式,制定符合创新创业特点的学分认定原则、程序、范围,成立专门组织保障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的顺利执行。

[关键词]

学生管理;学分积累;学分转换;改革

为了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任务,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1]但是,如何实施这一制度并没有先例,本文对此进行探索。

一、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

(一)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制度的必要性

大学生是创新创业活动的主体之一,具有鲜明的符合创业的个性特征,比如:突出的干劲、热情、勇气;诚实、正直;适应新事物的能力;得到发展、获得成功的渴望等,[2]这些特质让大学生成为创业的生力军,要想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必须为学生提供制度保障,改变现在滞后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保证学生自主创业的同时能顺利完成学业。

(二)学分积累和转换的内涵

“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的建立是基于终身学习理念的、对各级各类学习者的学习成果进行认证、鉴定,然后以一定的标准折算成具有一般等价物特性的学分进行储存和积累。”[3]实行学分转换,才能使学分像货币一样在各种层次、类型和形式的教育机构中进行流通,最终实现兑换的功能。

二、实现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的基本条件

(一)改革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1.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细则。当前高校学生管理细则规定了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却忽略了学生享有的权利。[4]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是基于学生享有延长修学时间的权利假设,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学生享有弹性修学时间的权利,为实现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提供政策法规依据。

2.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理念。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会增加学籍管理难度。管理人员只有增强服务学生理念,才能克服繁杂的管理工作带来的负面情绪,保证转换制度的实施效果。

3.将固定统一的培养计划转变为灵活自主的培养计划。传统的人才培养计划的特点是整体性和统一性,[5]这与开放的创新创业培养模式相矛盾。改变传统的培养和管理方式,以动态的班级为基础,在“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的前提下,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对学生进行定量定性的考核,使得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能够按照教育目标的要求,自行控制和调节,最终完成学业。

(二)制定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制度

制定规范、有效、可操作制度是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制度化的重要体现,制度中的内容要保证在执行过程中每一步都有章可循,有具体规范的操作步骤和流程,从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的认定范围到学生提出申请,从认定部门的确定到鉴定结果的审核反馈,整个过程都应该从制度中找到对应的条目。规范的制度具有权威性保证每个学生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同时影响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应包括实行学分积累和学分转换的课程目录、管理办法、学分认定细则、学分获得途径及核定标准、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条例等。

(三)明确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的课程范围

高校的课程类别一般分为通识教育类、专业教育类、实践实习类等,不同的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都可以归到这三类模块中,以抵相应的课程学分。很多创新创业活动都不是一项专门的、单独学科的活动,必然会存在不同专业知识、不同课程相互交叉的情况,因此需要把一项活动按照课程进程拆分,确定涉及课程的目录,依据课堂教学的学分给出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

(四)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组织保障

一项新制度的执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成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确定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部门和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问和咨询,保证认定部门及时审核材料和认定学分,协调认定过程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学分转换制度的顺利实行。

三、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学分转换的认定

(一)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原则

根据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将创新创业活动成果按照类别、级别划分,每个级别对应一个学分。

1.竞赛活动包括学科竞赛、文体竞赛和创业竞赛,分为部级、省级、市级、校级,每个级别又分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共16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学分。

2.科学研究活动分为参与纵向课题、参与横向课题和其他三类,其中参与纵向课题又分为部级、省级、校级,依据报告、实物、成果等给定学分;参与横向课题依据课题经费情况确定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一个学分;其他项目需要经过学校专家组核定后确定学分。所有项目必须结题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3.发表学术论文分为基础学分和附加学分,基础学分为SCI、SSCI、EI、ISTP国际检索收录论文和国内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期刊)两个等级,附加学分以论文转载情况确定分值,分值从低到高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点摘编等同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分值。

4.发明创造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前三名有效,依据排名顺序确定学分。

5.自主创业活动分为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项目分为部级、省级、校级,共8级,每个级别对应一个学分,项目负责人的学分略高于参与成员学分。

6.职业资格证书类分为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类,根据取得证书的途径确定学分,学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为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7.学生获奖类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艺术类。自然科学类分为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厅的相关奖项;社会科学类分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艺术类为省艺术学科优秀成果奖;学生团队获国家或行业最高界别比赛团体奖,根据每个奖项对应的级别确定相应的学分。

8.社会实践活动分为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和参加社团三类。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参加活动次数,提交调研报告的质量,达到认定部门考核标准确定学分;参加志愿服务每月不间断,连续一年以上,累计达到36小时以上取得学分;担任学生社团干部一年以上,根据社团活动的影响力确定学分。

(二)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学校承认上述途径获得的创新创业成果,其认证标准都是根据其与标准课程的相似性与一致性。首先,学校学分认证管理部门每年两次认证计划(计划包括),相关认证部门联合认证细则,满足认证细则的学生都可以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各认证部门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最终确定符合创新创业学分转换条件的名单。其次,符合转换条件的成果,认证部门将聘请专家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递交的创新创业成果与认定标准的一致性,根据成果的类别、等级以及与标准课程的一致性给予相应的学分。学校将最终的认定结果和转换后的学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学生可以进行申诉,公示结束后将进入学生档案。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系统中,学分只有通过认证管理部门认可后才能转换,创新创业成果认证是对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评价。[6]

四、结语

改革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是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推动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高校切实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激励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活动,真正发挥出大学生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中生力军的作用。

作者:林佳丽 单位:黑龙江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

[2]肖昊,百丽.论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5,(12):123-133.

[3]杨黎明.关于创建上海市“学分银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职教研究,2009,(3):4-9.

[4]林丽.法治视角下高校学生工作管理的改革探究[J].中国农业教育,2015,(1):42-44.

[5]杨艳琼,刘易.弹性学制下的学籍管理:困境与出路[J].高教论坛,2009,(5):40-42.

[6]张伟远,段承贵,傅璇卿.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国际的发展和比较[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4:128.

第十篇:高校学生管理以学生为本研究

【摘要】

自从我国实施新课改方针之后,高校管理工作上明显加大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贯彻力度,毕竟这也是为社会不同产业领域培养标准型人才的前提条件。由此,笔者决定针对以学生为本管理理念的内涵,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贯穿沿用措施等内容,加以有序论证,希望能够为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数量同步改善,做足贡献。

【关键词】

以学生为本;高校管理;内涵机理;应用措施

一、前言

高等院校之中,学生才是主体,在管理工作中秉承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可以确保为他们今后学习进步,提供更加富有针对性的辅助服务,现实意义非凡。须知如今人才市场竞争趋势日渐严峻,为了避免今后高校毕业生面临更为深刻的就业和创业危机,激发他们探索全新发展路径的主观能动性,开展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改革工作,显然势在必行。

二、以学生为本管理理念的基础性内涵机理和规范细节

如今高校教育管理里工作中的以学生为本理念,强调的就是要求教育管理主体时刻结合学生实际思考问题,力求在自身主导作用引领下,挖掘出高校专业教育更多的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令学生谋求全面、主动和个性化可持续发展的机遇。至于具体的规范调试细节将表现为:第一,凸显学生个体的本位特征。第二,以学生全面化发展为本,令他们在接收和消化更多专业、人文课程内容的前提下,转变成为德智体美劳全方位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新型的接班人。在此类背景影响下,有关高校教育管理工作人员要做的,便是在规范教育教学流程之余,凭借学生身心发展特征、专业知识基础、实践技能和兴趣偏好等,协调化地设计阶段化教学规范指标、选取专业教学内容、沿用多元化且高效的教学管理模式,使得高校不同专业学生得到健全化发展。需要加以强调的是,教师不单单要以学生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将主动权全部交还给他们,以期待教学管理目标和方式、结果和流程的统一性,同时更要在他们独立发展过程中给予精确化的指导牵引,避免他们在思维创新和技能训练过程中出现任何滞后问题。长此以往,才能逐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念并创办切实高水准的高校。

三、日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深度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方法

(一)以学生为先

实际上就是将复合型人才培养视为高校一切教育管理工作的起点,不论是面对各类挑战困境,都要做到人才培养的优先安排并配置合理的辅助资源。在整个工作流程中,涉及学生和学者、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教师要做的不单单是教学,还是要针对高校生思想,日常生活和就业技能等加以培训指导,同时给予可靠的资助条件。归结来讲,就是一切和学生进步相关的工作,高校都要在第一时间内予以考虑和处理。

(二)以学生为重

第一,不同层级机构主管人员和教学人员,都必须不断加大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视态度。切勿盲目地将注意力集中投射在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师资团队构建等层面上,相反地对学生管理工作照顾不周。再就是重视绝非说说而已,有关教师要在实际中关心每个学生,保证依照他们身心发展特征、学习实力状况、进步需求等,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方案。第二,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树立起服务本位思想,保证一切服务项目的设置和执行,都能够预先考虑维护学生基础性合法权益,顺势加大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融合效用,并且为学生提供尽量完善可靠的信息服务。与此同时,高校学生不管是在学习时间或是空间条件选取上,都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无形之中对高校既有教学资源规划分配质量,提出更为深刻的规范诉求。

(三)以学生为主

其主张教学管理人员在全面性关注与迎合高校学生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令学生独立处理和学业相关的事务,确保他们在积极主动地参与相关实践活动之后,获得更高水准的自我教育、服务、管理和成长条件。毕竟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了,教师不能完全将他们视为孩子,应该鼓励他们独立承担相关职责并且接受较多的外部环境考验。

(四)以学生为荣

高校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在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多元化的实践活动之余,还要针对当中表现十分优越的学生个体,给予妥善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使得他们建立起应对更多艰难学习挑战的自信心,包括各式各样的学术交流项目等。整个工作流程中,作为现代专业化管理人员,要保证以学生进步为荣,借此给予他们更加强劲的上进支持动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处于新形势下的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想要紧紧把握时机并且克服一切挑战危机,就必修及时革新整改既有的管理模式,具体就是强调以学生为本的重要性,透过适合他们的各类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设置,使得高校学生能够朝着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目标持续迈进。需要加以强调的是,涉及以学生为先、为主、为重、为荣等理念的转变影响意义重大,希望有关高校教育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多加注意和灵活贯穿沿用。

作者:匡玉清 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救济制度论文范文8

考题设计上偏重理论考试制度是传统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考题的设计更是检验法学本科教学成果的重要工具。在传统法学本科的考题设计上偏重理论考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论述题是最常见的考试题型。考试结束后,一般教师评完卷子之后很少发给学生。将卷子发给学生,明确指出考题错误之处的情况更是少见。所以,考试后,学生因为“意外”得到高分而惊喜者非常常见,因为分数不如预期而“错愕”万分者亦有之。

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的困惑

这种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方式培养的是具有系统法律知识的法律人,其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强调的是培养复合型、通用型的人才。而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具备从事司法(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才,司法考试的基本职能是检验欲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应当具备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以保证国家司法活动和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法律职业活动具有比较高的水平。[1]司法考试考核的是专业型、实用型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试更加关注学生与司法实务的密切联系,知识点的考核上倾向于实践性和操作性,而传统法学本科教学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这就造成了法学本科教学的结果是学生无法适应司法考试,造成司法考试通过率很低,进一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另一方面,在法学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上也存在着另一种倾向。由于司法考试是本科毕业生走向法律实务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学院校甚至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看成是学院生死攸关的大事,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上甚至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依据,大搞题海战术,完全以司法考试的通过作为衡量法学本科教学的唯一标准,结果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学生,这些学生通过死记硬背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并没有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学体系,更缺乏学术性和思想性的理论训练。最终,这样的法学院校必定无法培育出渊博的法学学者,更无法走出启迪人生、开启智慧的法学大师。

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再定位

面对当前法学本科教学所遇到的困境,我们必须寻找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学的契合点,对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进行再定位。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常自负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2]那么法律人自负的资本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法律人究竟具备哪些非法律人所不具备的能力?这正是我们法学本科教学设定教学目标的依据所在。一个法律人能够依靠法律实现正义,能够胜任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法律事务等工作任务,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能力:第一,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学本科的学习,法律人应当明确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的救济程序等。第二,形成法律思维。法律人应当能够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2]而这点是法学本科教学培养法学人才永远的主题,如果法学本科教学不能做到这一点,而完全以专业化、实践性的司法考试结果为追求目标,培养出的记忆型、机械型的应试高手,在遇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时候,定将无所适从。所以,通过系统的法学本科学习培养出具备法律思维的法学理论专业人才,是我们法学本科教学的责任所在。第三,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性的规划,预防正义发生在先,处理已发生的正义在后,建立并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我们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此方面能力的培养,培养出既能解决具体的诉讼纠纷,也能完成合同、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的法学人才。

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