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金融服务体系革新

县域金融服务体系革新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2010年指出“一年多来,试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共同努力,建立了有效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配套政策支持体系,因地制宜开发、推出了一大批金融创新产品,促进了试点地区“三农”贷款投放的明显增加,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效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多的农村和农民从试点中得到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实惠。”试点地区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在全国全面开展县域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积累了有效的实践经验,但这些还不足以解决中国县域金融困境。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国际化、城市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新阶段,与此相应的是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县域工业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对改进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总体上讲,我国县域金融在服务理念、管理理念、经营机制、监管机制、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与日新月异的“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缓解农村和农民贷款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

一、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的现状和问题

县域金融服务缺失已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做好县域金融工作,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尊重市场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服务于强农惠农、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发展来进行。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粮食和农业生产大省、新兴工业大省,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问题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几年,随着国家和河南省对县域金融的重视,许多优惠政策不断实施,各金融机构也做了积极探索。例如,2012年4月15日,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河南省2012年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重点阐述中小企业贷款,鼓励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建立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站,选派专职客户经理进驻产业集聚区,搭建银行与产业集聚区企业有效对接、常态长效服务渠道,结合不同企业特点和风险特征,创新设计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但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支持,河南省县域金融滞后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而农业是一个投资回报低、周期长的行业,金融部门不愿意将资金投向“三农”,河南省资金瓶颈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少,国有商业银行县域金融业务收缩,各大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农村乡镇网点,导致金融服务网点明显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县域内的资金净流出量非常突出,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产品缺乏,针对“三农”的金融工具数量满足不了农村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阶段,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正在经历一个由政策供给为主导转向以满足市场需求为主导的过渡阶段,在组织体系上逐渐形成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在服务的工具和方式上也逐渐实现多元化以满足县域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河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在2009年肯定了河南成为全国农村金融创新试点省份后取得的突出成效:“一是涉农信贷投放增加较多,有力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创新信贷产品内容丰富,适应“三农”发展需要;三是服务方式不断出新,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四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涉农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得到改进;五是涉农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不断完善;六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进,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开始形成。”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改革启动晚、进展慢、结构复杂,县域金融服务创新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市场机制不完善;功能缺失;资金供需缺口大;金融服务品种和方式仍落后于县域经济发展等。

二、深化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的相关建议

任何一项金融创新的开展和深入都是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同时也离不开各个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于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尤其如此。2011年,国家在《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河南省“设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为河南省县域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这就要求在推进金融创新过程中,从提高对创新工作的认识;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激励措施;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结合实际复制推广等方面强力推进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县域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对农业银行,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县域机构,允许在不同地方成立不同股权结构的分支机构,把县机构引进民间资本,农业银行还是控股,即“属地化”,因为一旦职工变成股东,积极性就容易发挥;对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引入多元化股权,利用网点优势,单分小额贷款业务,将其分离;对农业发展银行,应退出商业性业务,对政策性业务先核定成本,再进行该项业务或服务的招投标;而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允许一部分股东逐步达到相对控股地位,将责权利统一于股东,由股东选择符合任职资格的经营者,对主要股东或控股企业加强监管、防止“大股东”掏空。另外,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到农村设立机构,除农发行外,可以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与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拓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扶持领域。

(二)支持和引导县域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成立资金互助社地方政府应立足河南实际,在县域大力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知识培训工作,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政府应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合理引导,赋予其合法的地位与功能;采取各种优惠税收、利率政策来扶持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多层次的信用监督体制,整合农村生产关系,以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三)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的、以政策性业务商业化经营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这决定农业保险必须走政策性发展之路。河南省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组织机构和经营能力。比如进一步开展水稻、棉花、玉米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以财政为依托的地方性农业保险体系,抗御旱灾、水灾、虫害,为农业救灾服务。

(四)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范围,复制推广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茶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种养殖业活体动物等抵押贷款,稳步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结算单、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例如,在“农村确权办证”的基础上,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试行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种养殖业圈棚建筑物、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县域的融资担保服务。

作者:骆锦华 吴艳华 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