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民商法经济法论文

市民社会民商法经济法论文

一、市民社会的相关含义

市民之间的合作和依照民法生生活所进行的相关调整,同时还包含了商业艺术以及城市生活等内容。以此形成了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定义。市民社会是有权参与形成社会的共同志愿成员所构成,是一种将没有权利和地位参加人的一种相对平等,民主的小康型社会。

二、市民社会的历史含义与局限性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市民社会经过了多年的兴衰荣辱,以平等自由为主要追求,在人类文明史上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起源阶段开始算起,市民生活就有了古代罗马和希腊的那种城邦政治生活所特有的内涵,代表了人类社会从原始迈向更高文明水准的标准进行集中,种种文明器具的制造在根本上对当时的商业,建设和艺术加以全面支持,各种农用耕具均有了较高水准的冶炼,人类的社会也买上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梯。市民社会的出现令人类社会实现了古代与现代世界的区别。到了中世纪之后,市民社会开始逐渐的衰弱,文明也有衰退的现象,国家的权利开始不断膨胀,封建专制开始盛行,有了贬抑商业的现象,将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进行全面扼杀,在此期间上演了无数的悲剧。

三、市民社会的终结和经济法

市民社会的终结时间和经济法的萌芽时间是相互连接的,从国家和社会握手联合那一刻开始,国家也从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型国家”发展成为了“经济型国家”经济法也是经济国家的相关产物,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参与经济相关活动,能够在根本上将国家意志进行全面体现的法律。可以这样说,经济法的出现代表了资本主义逐渐趋于成熟和国家市民社会逐渐趋于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也就在根本上表明了从民商法到经济法之间的跨越。民商法各种的相关制度和原则,都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平等自由竞争的相关要求所决定的。民商法的相关调整公权力并不会直接的参与到与国家意志相关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权力的皆如意或者直接将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加以全面体现,都是要通过经济法和相互融合的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说是优先使用经济法。经济法能够在根本上将整体的平衡进行全面维护,民商法可以对在经济法良好维持下,进行自由活动的相关主体和行为加以全面规制。经济法和民商法两者有着互生的关系。经济国家与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民商法”之间在矛盾运动中就会毁一旦,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在根本上得以生存,主要依赖于经济法的存在,由此可见,经济法是高级法,从民商法再到经济法,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四、在中国建立市民社会的可行性

要想建立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会涉及到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的要义之一就是国家的政权可以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可以吸引大多数成员的参与欲望,舍狐疑的自治能力一旦成熟化,就会实行“还政于民”的政策,这时,国家的概念就会消亡。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如今国民素质参差不齐,缺少民主和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如果发展市民社会,在相关竞争活动中利用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取胜利的人,也会成为近代市民社会理念中出现的-----商人国家。相关代表性也比不上当前国家所体现出的代表性,也正如《德国民法典》中所提出的,市民并不是小私或者是工人,而都是有经济基础的企业家,富豪和官吏组成,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也是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的。有着一定的阶级性存在。真的到了那个时候,对于社会基层人员来讲,他们便没有资格争取到自身的利益了,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在现在的中国,只有通过“精英政治”的形式,才能令社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并在这个过程中,将民主不断的扩大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国家的消亡也就自然而然的开始了。这样的情况是符合我国当今情况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违反它的人,必将受到惩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经济法国家自始至终都将维护整个体系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正常秩序为目标,并在根本上保证了民商法在这样一个好的环境下从事相关活动,并对其主体进行全面规制,进而不至于社会与市场发生一些矛盾产生,在“市民社会”的相关理念破灭的时候,也随之消亡。

作者:刘静 施戈亮 单位: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