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范例6篇

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1

摘 要: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应从市民社会的地位、“二原则”和“三环节”三个维度进行认识和理解,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这一理论直至今日依然大放异彩,堪称哲学界里的一朵奇葩。

关键字: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给出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一、市民社会的地位

1.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市民社会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 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指称商品经济这一人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在这一历史形态中,有个人、个人利益,有个人的人格独立性,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普遍交往的历史关系。“这个历史形态有着完全不同于既往的理论关系及其秩序”。

2.市民社会在家庭和国家中的地位

黑格尔清楚地认识到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领域的同时,他也认识到了市民社会是一个不自足的领域。他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前提存在是国家,在此,国家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在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不是指传统国家,而是指近代以来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理解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离不开超越于市民社会的东西,离不开某种超越于原子式存在的个人之上的、作为公器的东西的存在,这个超越于市民社会的公器,就是国家”。 这个国家不是传统意义的国家,而是现代的国家。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是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家庭)过渡到特殊性(市民社会)再升华到普遍性(国家)的正、反、合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

二、市民社会的“二原则”

黑格尔将辩证法引入到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来。他指出,人们一旦进入市民社会,爱的原则就消散了,进而被利己的原则所取代。利己原则成为人们在市民社会普遍交往中的总规则,在此基础上衍生出资本主义社会殊性和普遍性的原则的根本对立。但是,黑格尔正是在批判这一对立的态度上认为人的社会应该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1.个人利益、个人主体性的“特殊性”原则

人本身成为目的,这是一种类的解放,个人不再是无所谓的存在,而是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在市民社会中,所有人作为个体以自身为目的进行交往,对自己的需要有自觉意识,并以追求个人的私利为最终目的,所以,市民社会是一个富有个性的社会。在这里,“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 这种个性只受到“理性的节制”, 这个理性的节制首先就是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存在,并以理性的方式获得私利。在市民社会里,一切为了我个人的私利,其他每一个人都是我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其他人由自身为目的相对于我而言成了手段。“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这就是说,人们在市民社会这个私利领域都是以自己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充满了激烈的竞争,这是一个人与所有人的竞争;个人为了私利很可能选择与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背离的行为。

2.整体利益、交互主体性的“普遍性”原则

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以自身为目的, “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 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中的利益共赢中而存在,在此,人既作为手段又作为目的而生存。当以自己私利为目的时,人人作为目的而存在,除自己之外市民社会里的所有他人都作为手段而存在。但当自身相对于他人作为手段而存在,人人又都作为实现共同利益的手段而存在。因此,普遍性原则是特殊性原则实现的前提。

市民社会是一个基于相互承认、人格平等的普遍交换的社会,自利的个人在普遍交往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 所谓“中介的基地”指的就是基于平等身份的“普遍交换”之处。作为具有特殊利益的特殊个人自身,并不是必定想成为具有(形式)普遍性的社会人,但是,这种具有特殊利益的个人又总是成为社会、普遍的存在。其缘由是具有理性能力的特殊个人,正是在对自身特殊利益的目的性追求中,通过目的性实现的手段寻求而自觉使自己成为社会的、普遍的存在。

特殊性和普遍性应该相辅相成、依赖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情况都是相分离的。黑格尔对此做出批判。所以,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成了恶的渊薮,国家则被塑成了善的化身。 因为市民社会是无意识的、特殊的存在,而国家则是作为有意识的、普遍性的存在,是一个“作为社会正当防卫调节器”而存在的。

三、市民社会的“三环节”

1.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认为,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分为三种: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和联系上述亮着的社会需要。要满足这些需要只能通过劳动这一形式,劳动既包括生产劳动,也包括教育这种精神劳动。在这一体系中,既产生个性化的需求,也产生社会性、普遍性、平等的要求,这是市民社会内在规定的解放性的一面。但这种解放只是形式上的,由于不平等的秉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伴随着劳动和分工而产生的必然后果使各个人在财富和技能上的不平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民社会内部的等级差别。在此,等级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把相互独立的个体联系起来,作为特殊的个人只有在等级中才能满足其社会需要,才能获得权力、价值和尊严。“人必须成为某种人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他应该隶属于某一特定阶级,因为这里所说的某种人物,就是某种实体性的东西。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 借此,他批判了市民社会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直至今日,这个问题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社会都广泛存在。

2.司法的体系

社会出现由第一环节产生了各种等级之后,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所以司法体系是在此必要的出现。黑格尔认为司法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称其为市民社会的标志,更是一个市民社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在这里,每个独立个体的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个人只有服从善法,他才能在这个市民社会中生存。他倡导,特殊性要服从普遍性。

3.警察和同业公会

这是黑格尔绝对精神得以实现的外部共同秩序和保障,可以预防遗留在上述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警察指公共的权力,意指政府,指从公共利益出发,监督和禁止个人不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人。他强调公共权威和政府权威。而同业公会指等级中依据特殊的技能所形成的团体。个人在同业公会中得到了承认,那他在等级中就具有了尊严,生活和享受也变的稳定。可以说,如果国家代表普遍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利益,那么同业公会所维护的则是特殊的普遍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商务印书馆,2010.

[2]蒋俊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探析[J].学术论坛,2001,(5).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2

“市民社会”一词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其思想古已有之,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黑格尔在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象基础上也使用了市民社会的概念。马克思也使用过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不过他的市民社会思想,主要是指商业与工业生活的经济关系综合体。

葛兰西在探究总结西欧社会阶级革命挫败的经验教训过程中,针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结构,对市民社会获得了重新认识,阐发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著名理论。葛兰西这一界定的开创性在于明确地把市民社会归之于上层建筑领域。葛兰西指出:“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的‘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范畴既不同于黑格尔的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距阶段并且具有相对浓重伦理性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马克思具有经济基础含义的“市民社会”。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内容

葛兰西与以往的市民社会理论家不一样, 他从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这个角度来阐释市民社会关于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容,总结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市民社会的基本内容看,市民社会是“通常所谓的‘私人的’组织的总和”。他不是从经济意义上来强调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定作用,而是从上层建筑意义上显现出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保护作用。

其次,从市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来看,市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是知识分子,因为“知识分子恰恰在市民社会活动”。葛兰西着力钻研广大民众中的根深蒂固的信仰和恐惧心理,重构形成了新领导阶级的观点。

再次,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市民社会的变化也促使了国家革命策略的变化。葛兰西从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提出无产阶级必须用成熟的阶级意识来取代资产阶级意识,首先应打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属的保护体系,然后才能触及掌握国家政权。

最后,从市民社会的发展来看,市民社会在各个国家中的不断扩大。葛兰西指出,由于国家领导权在意识形态上的出色表现,政治国家实际上发展成为对意识形态领导权的保护机构,而使得市民社会在国家统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现实启示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思想不仅具有理论指导意义,而且具有现实实践意义,为后来的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同时也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积极的启发意义。对构设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而言,体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稳定和发展和谐主义方面,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维护功能对统治阶级地位的稳定尤为重要,这种市民社会构成国家政权的防护系统,起到了维护阶级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而市民社会可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稳定机制。

其次,突出文化领导权,发挥市民意识的巨大作用,构建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唯有在全社会树立起公民意识,并形成一种自主自律、理性自由、公共精神的市民文化,使之发挥出“文化领导权”的功能和作用,法治秩序才能真正正常、稳固、持久地确立起来。

最后,要在市民社会中植入先进文化理念和核心价值体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葛兰西曾指出文化领导权问题,就要最优化地发挥知识分子的创造力与影响力作用。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3

【正文】

近20年来,市民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课题。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纷纷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达着不尽相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有西方学者认为,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已经在当代的政治哲学中形成了一个所谓“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鉴于这场讨论的复杂性,这个话语体系是声音混杂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混杂的“话语体系”中,所谓“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声音格外响亮。一些自称为马克思继承者的思想家,例如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着眼于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特点,将市民社会视为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文化批判领域,认为只有通过对这一“公共领域”的建设,才能抵抗当代垄断资本主义对人和社会所实施的新异化。他们的观点在西方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

“市民社会”是一个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概念。那么,这一概念与当今人们所使用的同一概念是一致的吗?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拓展吗?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实的社会实践所迫切需要的。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和深化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指由相互需要的契约关系而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保障机制。黑格尔认为,这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和国家的社会领域。它虽然独立但是却不自足、不完善,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统合才能达到人与人真正的联合。因此,黑格尔认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最终的伦理根据。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早期的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他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就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完成的。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部理论。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特点:一方面,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过来。

首先,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却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只是人们对自己天赋的自然权利让渡的结果,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根据这种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而阐述的社会政治理论,社会是人类联合的本然状态,政治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方法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近代以后一直遭到各方面的批判。黑格尔的巨大历史功绩就在于批判了这种非历史的和抽象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从历史本身出发说明了历史的发展,说明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当代美国学者赛里格曼指出:“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反对任何18世纪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论。”(注:亚当·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纽约,1992年,第52页。)不过,马克思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这样一来,马克思就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摒弃了他的神秘主义,而且将黑格尔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深化为“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经济关系)上说明了社会关系。

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第一,由于马克思是从现实的历史运动出发,而不是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因而,就避免了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立一个伦理指向的目的论的结局。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被看做自我完善的精神运动,在马克思这里被看做是人们自己活动的过程,因此,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马克思那里是指国家的消亡和未来的“自由人的联合”)只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自己不断活动的结果。第二,作为对市场经济社会的把握,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其本质是经济交往关系),不仅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也比它更为全面。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不仅把握了“需要的体系”的本质,而且也揭示了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的交往实现需要;另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这就避免了将市民社会看做仅仅由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而构成的弊端。

其次,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黑格尔的社会历史哲学曾对马克思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之前,马克思还只是依据黑格尔的发展学说,认识到普鲁士王国并非绝对理性的体现,而是有待于发展和完善的。但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逐步看清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与现实之间的深刻矛盾,看到经济利益、等级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并从这里出发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这期间,在关于书报检查制度的辩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莱茵省议会辩论中诸侯等级、贵族等级、城市等级和农民等级的代表对待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对妨碍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专制国家制度的反动本质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这说明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人们在思想观点、政治态度上的对立是同等级地位的对立分不开的。在就林木盗伐案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生活的状况同官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马克思进一步把等级地位的对立与不同的社会集团和阶级在物质利益上的对立联系起来,这说明他已经开始用物质利益关系解释社会生活。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说,这是从市民社会本身解释社会历史,而这正是他整个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最初确立。从学理上看,这一重要原则的确立是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批判完成的。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又说:“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恩格斯也曾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47页。)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念。在他看来,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工会等)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的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领域。

二、需要澄清的两个问题

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两种极为流行的观点,妨碍人们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正确理解,是必须加以澄清的。

第一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市民社会”一词是马克思早期从黑格尔哲学中借用过来的概念,在他的思想走向成熟之后,他就用“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代替了早期这一模糊的说法。依照这一观点,一个合理的逻辑推论是:在马克思那里,只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没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观点。自从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被当做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纲领性文献以来,这一观点就一直内含于一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体系之中。最近,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并不仅仅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使用的概念,而是见于他各个时期的著作。在他晚期的《资本论》等著作中,他还经常将“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并列使用。这说明“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被马克思在晚期发现了“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范畴之后弃而不用的“不成熟”的概念(注: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王兆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新思考》,载《哲学动态》1998年第7期。)。当然,我们关注的是更为深入的问题,即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为什么会忽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这一理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地位?其实,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全部理论的被忽视具有必然性。因为在这种解释模式中,社会历史的发展被高度地概括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因而,马克思所说的“全部的物质关系”也就被简化为“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政治关系”也就被简化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这样一来,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复杂内容就在很大程度上被简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同时,很自然地,市民社会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经济基础所替代,政治国家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上层建筑所替代。

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指整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私人生活,而“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这一私人生活的本质形式。马克思认为,作为“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生活及其领域是与公共权力及其领域相对的,前者是市民社会,后者是政治国家;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所构成的领域,只是指私人生活中的市场交往活动及其所构成的经济领域,尽管它是全部物质交往关系的基础性领域。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剥削本质时,当然会侧重于对私人生活本质关系的剖析,但是,私人生活的本质和基础并不是它的全部,经济交往关系并不是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固然以经济交往活动为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其他社会交往活动;政治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固然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但同样也是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的活动领域。只有全面地理解市民社会这一私人生活领域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才能避免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学说解释为他坚决反对的纯粹的经济决定论。

第二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普适的分析性概念,它不只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是指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内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这是近些年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曾多次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论述前市场经济社会,如:“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旧日的市民社会”、“先前的市民社会”、“封建社会和行会市民社会”,因此,马克思是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的。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历史观,自从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就分裂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市民社会就已经存在,只是完全被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而未能独立。那时的市民社会并不是现实的,而只是一种逻辑的存在。只有到了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才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才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注: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的确,马克思常常用“市民社会”一词指涉欧洲中世纪的私人领域和私人交往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可以将它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无差别地运用于所有社会的社会关系之中。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必须注意市民社会在西方最初出现的历史条件,正是由于对这一历史条件的忽视或不了解,才使人们误解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欧洲的商品经济最初是在晚期中世纪独立的自治城市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治城市产生了最早的市民社会。欧洲中世纪的晚期具有非常独特的历史条件,在当时,诸侯纷争、群雄割据,整个社会处于极度分裂的局面。城市市民阶层受到领的极大压迫和盘剥。他们除了有服劳役或军役的义务外,还要向领主交纳实物、货币和各种苛捐杂税。因此城市在兴起以后,市民们往往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与领主进行斗争。在市民阶层与领主的斗争中,有的城市通过向领主缴纳赎买金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独有的“自治城市”。有些自治城市甚至被允许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和选举市政官员的权利。一般地说,城市的自治权是经过教俗领主和国王特许的,后者还要向前者颁发特权证书,这种自治权是总体的专制社会许的自治。也正是在这时,西欧的城市里形成了最早的同业工会。这种手工业行会和商人公会(基尔特)在11至12世纪的西欧极为兴盛。它们便是黑格尔所谓既非家庭又非国家的自由人的联合组织——市民社会的最初形式。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无疑是后来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雏形和前身。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仅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可能再现于其他民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同样发展水平上,而只能是一种特有的西欧现象。以马克思对这种市民社会的肯定为依据,断定封建社会乃至奴隶社会中也存在着市民社会显然是失当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是市民社会。我们所要强调的只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只能是商品经济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市民社会可以是非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无论它是逻辑上的还是现实中的。在中世纪,尽管商品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中还不够发达,在自治城市中却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因而形成特定形式的市民社会是非常自然的。应当说,马克思将它们称做“先前的”、“旧日的”、“中世纪的”市民社会,这本身就表明马克思对它们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的区别是十分清楚的,表明马克思只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特殊的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会说:“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版权所有

关键的问题在于,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黑格尔都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过很多非常明确的论述,如马克思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他又说:“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所谓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联的,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就会像有些人那样从“乡村自治”的传统中去寻求所谓的市民社会,这也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问题所包含的巨大的现代价值。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例如,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和认识路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人自律单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私人自律的市民社会仅仅由有产的资产阶级来代表。这种市民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出现,即使是对在现代社会中刚刚开始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来说,也已经不再可能,因为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不可能再现。换言之,那种纯粹的“经济市民社会”是一种原发性的市民社会,只能存在于原发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里,国家对经济的渗透能力尚未形成;它也只存在于民主制度尚未充分确立的时期,因为只有在这一时期,自由的经济交往才由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私法而不是由民主而获得保障。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的角度理解社会历史的,他也绝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虽然他并没有像后来的哈贝马斯等人那样明确强调文化批判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不意味着他就否定它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部分。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4

(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

【摘要】“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他是一个最早产生于西方的东西。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了理论的批判和深化,所以进行对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进行剖析对了解中国市民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黑格尔

1.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卢卡奇甚至认为此理论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的中心,不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就无法真正理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黑格尔第一次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了区分,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这不仅突破了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的传统市民社会思想的框架,同时也为后来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源。概括来说,在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发展过程中,黑格尔被视为是旧传统的终结者,同时也是新传统的开创者。虽然人们在终结和开启上的认识和看法有些差异,但人们普遍认同的有两种看法:首先就是黑格尔第一次区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使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分离而拥有了独立的地位。其次就是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的内容,也就是将需求等经济因素引入到对市民社会的阐述当中,这也对后来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欧洲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三个阶段,法、道德和伦理是客观精神的三个阶段,而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又是伦理的三个阶段。家庭是直接的伦理精神,人们以爱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但却淹没了人的特性。市民社会处在中间的阶段,它高于家庭,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家庭中爱的形式的不足,使个人的目的得到充分的发挥,但这将走向自我中心主义。国家是伦理精神真正的实现,市民社会也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必然要被国家所超越。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对家庭的超越,但市民社会和家庭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段,它超出了个人私利,克服了市民社会阶段的偶然性和各种对立冲突,解决了市民社会中个体与整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国家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所以说,只有到国家阶段才能达到对市民社会特殊性的扬弃,才能上升为普遍性,真正实现伦理精神。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和需要的最大化,那么这个需要体系则会出现矛盾和斗争,而为了维护系统的协调就需要法律程序,司法也就成为了市民社会中不可缺少的要素。然而,为了维护市民社会的正义,保护成员的私有利益就需要警察和同业公会,因为他们可以预防和解决遗留在需要体系和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把特殊利益作为公共利益来关怀。所以说警察和同业工会也是保证市民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

总结来说,在黑格尔看来要维护市民社会体系的正常运作就需要这样三个要素,即需要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而在三个要素中,黑格尔首先强调了需要体系,在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的环节,也都是围绕着物质利益展开的,因此这就涉及个人如何协调利益关系的问题。黑格尔在维护个体合法利益方面已经充分认识到物质利益在个体和社会存在中的基础性地位,这也就为马克思物质生产理论奠定了基础。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虽然继承了黑格尔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但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却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他首先批判性地指出,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弄颠倒了,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不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强调私有财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它代表虚幻的共同利益,它并不是市民社会矛盾的调和,而是市民社会矛盾的表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国家和市民分裂为理论起点,用政治异化理论来解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继续并深化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他认为,正像人在宗教世界过着与人相对立的、符合于他的真正本质的天上生活一样,公民在政治国家中也过着与社会生活相对立的生活。因为政治国家和上帝一样,是人的社会本质的异化。马克思认为,国家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市民社会具有实质上的特殊性,国家是抽象的,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脱离,仅仅意味着社会成员成为了利己的人,这样的人被政治国家剥夺了类的本质,沦为了孤立的原子化的个体。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才能克服市民社会,而这一克服的力量即为无产阶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初步的政治经济学的剖析,提出国家和法以及宗教、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表现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的论断。我认为在《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看到以“实物”为基础的“人对人的社会关系”,从而接近于生产的社会关系这一核心思想,而且也看到了经济关系以及制度是政治国家的基础,他们指出“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 从此市民社会的内涵发生了转变,在这之前主要是指近代革命结果的市民社会,而在这之后则逐渐被等同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即一切物质活动和物质关系,才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另外他们在此也对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进行区分,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这里也清楚地说明,市民社会就是经济基础,或者说是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政治国家也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则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所以说,马克思在阐述市民社会发展理论的过程中也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系。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因为一些需要而联合在一起,所以每个成员都有其利益的特殊性。人的需要是多元化的,如果每个成员都追求自己利益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3.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4.3.3.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5

亚里士多德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一个区别于自然状态和野蛮社会的、由平等和自由的人们组成的自治共同体。西塞罗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概念,那一时期的“市民社会”其实不是指和国家分离的私人领域,而是指一种国家和社会相混同的状态,是指一种和“自然状态社会”相区别、相对立的社会形式。为了反对君权神授的思想,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论。洛克认为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契约的结果。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人民是裁判者,社会决定国家。

黑格尔颠覆了传统市民社会的哲学含义,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联合体,社会成员之间不是靠法律调整的公民关系,也不是血缘关系,而是“需要的体系”,即个人满足自己物质利益和需要的场所。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以独立个人为基础的私人利益集合体,家庭伦理无法在市民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行为必然引起人民伦理的堕落和社会运行的无序。在他看来,“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从这个逻辑论断出发,黑格尔得出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因果倒置的唯心主义结论。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以现实历史和社会为基础,从物质实践出发来理解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概念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更加全面、准确地概括出了市民社会中不仅有由需要决定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了那些不是由需求直接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还扶正了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认识,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中蕴涵着科学解释社会发展进程的历史规律:“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正是在物质的基础意义上构成了政治国家乃至整个历史的基础。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是促进了以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为基础的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即二者的分离使民主政治运作其间;另一方面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成员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的实现。市民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必须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积极拓展利益表达渠道,让公众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通过干预国家政治,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社会的普遍利益。

三、葛兰西、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根据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内涵进行了延伸和拓展,从而丰富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充分肯定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理论判断,并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内涵。他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交往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一是“市民社会”。因而,葛兰西从客观实体和政治国家构成角度得出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著名理论判断,认为这两个领域分别是政治国家对社会实施统治的不同权力形式,前者是以国家的强制机器对社会执掌政权的形式来实现统治,而后者则通过知识和道德领导,即赢得社会各阶级、阶层普遍认同的形式来赢得社会权力,并对社会进行领导。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具有天然的统治功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之所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失败,关键是没有掌握“精神和道德领导”权,即意识形态领导权。葛兰西认为,无产阶级要摆脱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仅要重视物质形态的斗争,更应当重视意识形态的斗争,剥夺资产阶级的文化霸权。

哈贝马斯从“系统――生活世界”的体系中界定市民社会,把系统主要界定为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而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生活世界的组织和机制。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就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包括社团、组织和运动。公民违抗运动和市民社会中的社团和组织这三种商谈性配置是公共领域的组织基础,是建制化的市民社会。它们一起体现出公众自我管理的意识,他相信,一种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对于政治系统施加的压力,会迫使政治系统广泛听取民意,和公共领域之间保持经常性的互动,切实制定出能被广大公众认可的、具有合法性的立法和决策。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既是具体的,又是系统化的生活世界。因此,促进协商民主必须以大众的生活世界为基础,而在生活世界中首要的是公共民意达。

四、市民社会理论对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启示

深入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有利于我们准确和全面理解市民社会理论和社会历史理论,而且对我国发展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第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宪政是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实质性正义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可以通过发展协商民主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协商机制寻求并确立利益制约的机制,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商民主应以宪法为中心的程序民主,强调程序正义,注重体现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拓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推进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各方平等、自由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协商的过程,使相互竞争、冲突的社会主体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了解其他各方的利益,进而在平等开放的对话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协商民主关注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忽视,协商的公共性保证所有发言人都可有效参与辩论和商讨。

第三,培养公民精神和集体责任感,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社会群众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民阶层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在成长初期的市民阶层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民间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政治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自治功能和社会作用无法独立发挥以及外部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等,这些问题都不利于协商民主的发展。为此,我们通过开放、多样的参与路径,激发民众参与对话和交流讨论的热情,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持续性交流和协商的依法进行。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6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个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概念。一直以来,“市民社会”问题就是一个在学界内外争论不休的热门课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体现着不尽相同的理论内涵。而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1、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

黑格尔之前的众多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却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人具有“天赋的”自由权利。而国家则是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并让渡这种自然权利的结果。以这种抽象的人性论逻辑推论,社会是人的联合的本然状态,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方法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黑格尔的巨大历史功绩就在于批判了这种非历史的和抽象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从历史本身出发说明了历史的发展,阐明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论证方法,则是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主义方法论。正如当代美国学者赛里格曼所言:“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反对任何18世纪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论。”[1]但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最终将历史的发展归于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

2、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深化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2]于是,马克思在黑格尔的“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 “社会物质交往关系”的概念,并且将黑格尔的“社会关系”说深化为社会关系的本质即“经济关系”理论。这样就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经济关系在市民社会中的主导作用,更为明确的指明了“一切物质交往”的核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同时也包括了由其他需要决定的关系。这就避免了将市民社会看做单纯由经济交往决定的“需要的体系”而构成的弊端。从而使市民社会理论从黑格尔的神秘主义目的论界说中拉回到现实的推理。因此,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和全面的把握。

3、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最为深刻的批判是将其倒置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逐步看清了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与现实之间的深刻矛盾,并开始关注经济利益、等级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可以说,这是马克思向历史唯物主义转折的重要阶段。马克思从市民社会本身来解释社会历史,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又说:“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2]对于马克思这样的观点,恩格斯也以曾肯定的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3]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点。应该说,这一观点也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如何正确地面对和解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正确地把握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变化了的经济关系和全部生活关系上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这是当前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

参考文献:

[1]亚当•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英文版)[M].纽约:麦克米兰公司,199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A].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6]黑格尔.范杨,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7]汪信砚,夏昌奇.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 (3) :287-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