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教学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诊所式教学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摘要:“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诊所式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有效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文章通过分析诊所式教学的起源及其内涵,阐释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条件,进而研究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经济法;教学方法

一、诊所式教学的起源及其内涵界定

诊所式教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学徒式法律教育,正式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学术界关于诊所式教学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关于其定义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诊所式教学是“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1];也有学者认为,“诊所式教学类似于诊所医生诊断治病,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2];还有学者从诊所式教育属性的角度,认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终极目的,“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对学生的工作作出系统的、批评性的分析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法学院为进行实案教育而创办有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这样的事务所中,为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处理人际关系(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以及职业伦理(规范律师的角色行为的道德准则)观念”[3]。通过分析上述学者观点可知,诊所式教学参考了医学专业教学模式,以法律诊所为教学环境,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真实办案,锻炼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进而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据此,可以将诊所式教学界定为:参考医学专业教学模式,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真实办案,锻炼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

二、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条件

(一)专业师资条件

囿于“经济法”课程的特点,担任“经济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阅历。但目前国内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师达到这一条件的为数不多,部分教师没有从事经济纠纷案件实务和经济仲裁审判的实践,从而缺乏对经济仲裁和经济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因此,在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时,只注重理论讲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针对这种局面,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的主讲教师,在做好“经济法”课程理论讲授的同时,应注重加强与经济仲裁和审判等实务部门的联系,邀请实务部门仲裁员、法官担任“经济法”课程客串讲师,结合本职工作给学生讲授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职业技能,引领学生步入实务之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弥补主讲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的短板,提高“经济法”课程师资的教学水平,把握实务部门的职业技能,拓展学生的学习视野和思维。

(二)教学实践基地

国内部分高校法学专业为了更好地进行“经济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根据自身实际建设不同的实践教学基地,通过基地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务案例[4]。实践基地的建设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首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工会等签订合作协议,搭建实践教学平台;其次,在学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弱势群体提供咨询、等法律援助,为学生提供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或通过网络平台建设网上教学基地,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不同平台,为学生建立不同场景的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更加直观地参与诊所式教学,提升教学效果,创新教学模式;最后,利用各种慕课资源,选取竞争纠纷、消费者纠纷、产品质量纠纷、金融纠纷、房地产纠纷、税务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经济案件,开拓学生的学习视野,创新教学方法。此外,还可以创新教学基地建设。在不同类型教学实践基地参加学习的学生,可以随时将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送给“经济法”课程教师,还可以同学之间相互讨论,总结经济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分析办案思路。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设立法律诊所,并利用博客方便主讲教师与学生互动交流,在每次法律诊所研讨结束后,“经济法”课程主讲教师及时总结教学过程,学生总结办案流程与技巧,及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5]。总之,在建设“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基地过程中,应不拘一格,创新各种形式,运用不同的诊所式教学方法探索真实的情景式教学模式,让学生直接接触不同类型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实务。

(三)教学环节设计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诊所式教学应适当控制时间限制,即把握好理论教学与诊所式教学的比例,不能轻理论、重实践,也不能轻实践、重理论,二者不能厚此薄彼。诊所式教学在国外高校法学院课程设置中一般安排在研究生阶段,此阶段学生学完了理论课程,并具备了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学贯穿教学整个过程,而不是在讲授理论课程的同时穿插进行诊所式教学。“经济法”课程涉及的专业知识范围较广,主讲教师一边讲授理论知识,一边运用诊所式教学讲授经济法律实务问题。如果直接进行“经济法”课程诊所式教学,学生很难理解和掌握。在进行“经济法”课程理论知识讲授时,应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经济法”课程教师应及时、主动与学生交流互动,向学生释明“经济法”课程的目标和路径,听取学生的意见,及时调整诊所式教学模式。诊所式教学应以学生为中心,分析学生处理“经济法”领域涉及案件的思路,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让学生形成主动学习的思维。同时,学生知悉了“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了解在“经济法”课程讲授中应用诊所式教学的模式和路径,有助于学生更好地融入“经济法”课程的诊所式教学过程。

三、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路径

(一)在传统课堂上进行诊所式模拟教学

“经济法”是法学学生的专业必修课程,它是在学完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后开设的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专业课程。学好“经济法”有助于学生解决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有助于学生在律所实习中游刃有余地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有助于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囿于“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性,基于诊所式教学法,可以考虑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即选取真实案例开展模拟教学,以真实情境展现竞争纠纷、消费纠纷、产品质量纠纷、金融纠纷、税务纠纷等实务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还原经济争议的产生,然后进入经济争议处理程序,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学生准备证据,在开庭前进行模拟审理。正式开庭时,教师带领学生进行开庭,主要由学生组织庭审,教师及时指出问题并加以弥补,整个开庭程序由学生完成,最后由教师对学生办案过程进行考核并评分。这种诊所式模拟教学使学生亲自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诊所式教学的实践性、互动性、技能性和考核的特殊性,充分彰显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培养。

(二)利用直观的庭审观摩进行诊所教学

囿于经济仲裁程序的特殊性,“经济法”课程主讲教师可以选择典型经济仲裁案件,带领学生参与经济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让学生直观地接触经济仲裁庭审程序和审理规则。这种利用直观的庭审观摩进行诊所式教学可以有效地引导学生了解并掌握经济仲裁案件的法律实务。庭审观摩是诊所式教学的一种方式,即选择典型经济纠纷实务案件,让学生了解经济仲裁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基本规则,观摩后,针对案件撰写总结,草拟仲裁申请书和意见。教师提供全程指导,讲授各种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还可以与有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协商,聘请他们给学生讲解经济仲裁庭审的程序、规则,并对学生应具备的职业技能提出要求,这样学生更容易接受,进而掌握经济纠纷案件的办理要点。此外,在庭审观摩后,“经济法”主讲教师应要求学生将其的经济纠纷案件或模拟教学案件与庭审案件结合起来[6],分析所办理实务案件或模拟教学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弥补,进而实现庭审观摩的应有之义。

综上,在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更加注重实践性。“经济法”课程应合理确定教学内容,厘清讲稿与教材之间的关系,科学界定“经济法”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同时,“经济法”课程教学应探索传统课堂下的诊所式教学、庭审观摩中的诊所式教学和实践平台中的诊所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将诊所式教学运用得淋漓尽致,彰显“经济法”课程教学特色,进而实现“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创新,培养社会急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作者:项贤国 李锦波 单位:唐山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