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及科研工作分析

我国高等教育及科研工作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党的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高等教育、科研事业改革应当进一步深化。对此提出三点建议:第一,高考应改变考试科目求全的做法,分为文科、理科两个大类,两个大类中特设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两个小类。第二,研究生教育应取消硕士研究生这个培养环节,所有的研究生在入学时均以获得博士学位为目标,如果研究生最终达不到获得博士学位的水平但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获得硕士学位。第三,应取消科研项目申请制,实行贷款、稿费、奖励结合制。

[关键词]教育;科研;高考;人才

一、对高考科目设置的建议

最近网上经常有人讨论这一问题:为什么我国较少出现学术大师?我们认为,这是否与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理念属于全才教育有关。人们有时会发现,天才往往是偏才,全才虽然有,但极少见,事实上,多数天才是偏才。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必是全才。因此,偏才型的天才在某一领域对社会作出突出的贡献或取得突出的成就,可能更容易成为大师。西方国家的教育理念,经过英国的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美国的杜威等自由主义教育家的倡导,更注重保护孩子的天性,注重按照孩子的天性促使其成才。美国的教育,往往不要求学生成为全才,不要求学生“各方面均衡发展”,而是注重顺应兴趣、特长而发展,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人的天赋。人的天赋得到最大的发挥,就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人的天赋是社会的一笔宝贵的“矿产资源”,关键在于能否开发利用这种资源。西方的天性教育与中国传统的“因材施教”理念是一致的,这种理念更有利于开发人的天赋。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在基础教育中更突出的是“各方面均衡发展”的理念,“因材施教”这种理念在当今的高考制度中并未得到反映。近年来,中国高考的考试科目越来越全,表面看这体现了对学生的高要求,即学生必须各个学科都取得好成绩,才能进入好大学。这种高考取向造成的结果之一是导致学生不得不“补短板”,学生对自己越不善长的学科越要下功夫,越要努力提高分数。这其实是要求学生在自己没有天赋的学科上花费很多的时间。在这种制度下,在高考中胜出的学生可能素质比较均衡,但却可能以失去其他天赋为代价。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一方面,高考制度的突出优点是公平,因此高考制度必须坚持,但另一方面,高考内容应当有较大改革。基本的思路是:高考可以分为理科、文科两个大类,两大类中另外设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两个小类;降低基础科目的分值,加大专业科目的分值。例如,在艺术、体育方面有特长的学生,高考制度要求其在数学、英语方面也必须达到某一标准,其实没有什么道理。分成以上两个大类进行高考,可以使高考以选拔拥有某一方面天赋的人才为主要目标,由此选拔出的人才在进入高校后会更好地适应自己的专业学科,更好地成长、成才。而且在高中升大学阶段,将学生分为文科、理科、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四类就基本足够了,不用再具体区别选拔。此外,是否可以考虑一些专业院校或学科在招生考试时只考专业学科,不考非相关学科。

二、对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建议

目前,一部分人认为中国高校培养的博士生的质量有待提高。认为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在当前具有“贪大求全”倾向的高考制度下选拔出来的大学生,很多人已经不适合继续读博士,而不适合读博士的人读了博士又一定要毕业,其质量就不可能很高。因此,中国的博士培养应当设立退出机制,这样就能够保证毕业的博士质量。但是真正严格实行退出机制又非常困难,因为当一个学生读了几年博士研究生再让他退出似乎很不近人情。建议我国不再将硕士研究生单独作为一个专门的培养环节。这是因为硕士毕业后并不是合格的科研人员,还不是“成品”,只是科研人员的“半成品”,将硕士作为一个培养阶段没有意义(专业硕士则是另一回事)。中国的研究生在入学时应当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获得博士学位。如果入学后证明有些研究生不适合从事科研工作,达不到博士标准,可以让他退出并在达到一定培养标准的情况下授予其硕士学位———所谓达到一定标准,例如入学三年以上、修满学分、撰写硕士论文等。这样一来,退出者能够获得比本科学历高的硕士学历,也算尽了人情;博士培养中的退出机制就容易落实,最终毕业的博士的质量肯定有较大提高。

三、对科研资助经费分配的建议

除了后期资助项目之外,我国的政府科研资助经费的主要分配形式是预申请制。预申请制是指以项目设想来申请科研经费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弊端是:第一,在实践中申请者能够获得资助的比例并不高,而获得资助的申请者与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的科研设想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可能并不大。第二,评选的随意性很大。由于申请者都没有拿出成果,而是根据科研设想来挑选资助对象,因此很难评价资助是否合理。举例说,如果有10人申请科研经费,其中1人凭借自己的设想获得了资助,那么其余9个人的设想是否就没有意义或者意义比获得了资助者的科研设想的意义要弱呢?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而且获得资助者最终能否获得设想的科研成果,也是一个未知数。这是因为科研成果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不是由人决定的,还必须由随后的实践来给出答案。应当看到,进行科研资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诞生,因此我国的科研资助应当直指目标,这样的资助会更加高效。也就是说,待科研工作者有了科研成绩之后,国家才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这样更有利于科研成果的涌现。奖励的方式包括评奖,包括稿费等。目前我国学术期刊的稿费极低,这与科研者付出的劳动不相匹配。如果稿费水平能够大幅提高,带有对科研成果的奖励性质,那么学术期刊就更容易吸引到好的成果、好的作品;如果科研工作者能够靠稿费生活,那么科研工作就会更加蓬勃开展。因此,我国政府可以将当前实行的、预先资助给申请者的资助金转变为授奖和稿费等。这种对已经形成的成果进行后期奖励、从而激励创新的模式可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有价值的项目有可能得不到启动资金。这个问题可以采用科研贷款的方式解决,科研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贷款,待取得成果后依靠获得的稿费和科研奖励金偿还贷款。一般来说,稿费和科研奖励金的金额应高于贷款金额。科研本身是有风险的,科研人员在对自己的计划有足够信心的情况下才会贷款,信心不足者不会去申请贷款,这样也可以避免当前采取的预先资助科研人员的办法所可能导致的最终无法取得科研成果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以将国家科学基金转而投入学术出版机构,由学术出版机构评价科研成果、给予相应稿费。但学术出版机构只是评价机制的运作者,而不应当扮演评判者的角色,对科研成果的评判应交给匿名评审机构进行,再由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些工作的公平性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9.

作者:夏庆宇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