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范例6篇

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条例范文1

一、因信息关联性程度大小不同,与相关单位的共享要求也不同

《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给出信息共享的不同要求。依照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必须和住房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共享,而且必须实时共享。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原来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等登记是分别归口上述几个管理机关,其各自的登记与前置的审批、交易管理均由同一个单位主管,都在同一个信息平台操作,不仅不会产生审批与登记或交易与登记前后不同环节的脱离,而且能有效防范交易或登记的风险。例如,原来房管局所主管的交易和登记两个信息子系统建立了良好的关联关系,已经在登记信息系统中办理过抵押登记的房屋不可能在交易信息系统中再被销售。同理,在交易系统中已售房屋也不可能被开发商再在登记系统中办理抵押登记。如今,不动产登记职能除土地外全部从原主管单位剥离出来,从而使审批、交易等职能与登记分别归属于不同管理部门,则在前后关联业务衔接上必须有赖于信息系统的实时共享,如果不能做到实时,则依然存在交易与登记各自的风险。依照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民政、金融等一些部门加强互通共享,这里就不需要实时共享,因为与这些部门的共享仅是为了方便查询信息,为相互之间的业务服务。当前不动产登记量不断增多,信息价值越来越大,在公安户口管理、民政民生救助、财政收取非税性收入、金融抵押贷款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商事管理过程中,都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所以,根据这些相关部门不同业务的需要,不动产登记信息要建立与不同部门的共享接口,方便这些部门的远程查询。

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也需要查询与登记有关的上述部门的信息,如申请主体的身份信息,婚姻关系信息(有时需要),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信息等。与上述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后,也就能方便获悉登记所需要的信息,对各方的工作都会带来便利。

二、因不动产登记信息具有私密性,对内对外都要采取保密措施

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利用越来越广泛,有些地方曾因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泄露发生过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加强登记信息的保护也成为登记机构的共识。为加强信息的保密性,《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共享单位和登记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出了应当保密之要求。根据该规定,登记机构要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信息查询权限依其工作岗位性质予以细分和限定,从管理角度强化信息保护意识,对于因工作需要能够查询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人员要作出特别的保密规定,以防非工作原因而泄露信息。信息共享单位与登记机构要本着对对方负责的态度遵守双方所签保密协议要求,不得未经允许擅自对外提供共享单位的信息。

此外,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可以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所获不动产登记信息只能用于提出查询申请时的查询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这是对外信息获取者的保密要求。为防止信息泄露,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私密信息不受侵犯,《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了信息泄露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共享后申请会更简化,登记审查会更方便

与登记信息共享的审批、交易管理单位所制作的审批文件或产生的经备案的交易合同等都是不动产登记所需收取的申请材料,信息共享后,登记机构可方便地调取这些本该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同时,与登记信息共享的还有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单位,因而与登记有关的身份主体信息、纳税情况、有些情况下需要的婚姻状况等也可以方便地从这些共享单位的系统中查知,申请人也就不需要复印由这些部门制作的证件或证明。由此以来,一方面,申请人可以少提交很多材料,节省费用,比如经房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就不需提交该证的复印件给登记机构了,房屋网签合同在房管信息系统中能查获的,在房屋转移登记时也不必提交合同全文了(只需提供有当事人签章的一页);另一方面,登记机构也可少收取很多材料,方便了移交和资料整理。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大大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登记机构通过共享系统核对证件或证明可以方便查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属实。在没有共享信息之前,不同部门出具的证明往往真伪难辩,对于存有疑点的书证,登记机构要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加以验证,费力费时。

四、信息共享后利用率提高,对登记簿准确性要求更高

不动产登记条例范文2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认为,《条例》以物权稳定和便民利民为核心原则,全面落实了国务院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精神,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制成果。

一些机构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抑制房地产行业发展。理由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场的供给,加大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为此,王广华表示:“从长远看,作为物权的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只会有利于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房地产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机制的完善。一个稳定且有收益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形成,不会导致房地产投资的下滑。房地产投资的波动,从本质上来说,应该与经济景气周期和消费需求相关”。

针对网络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为房地产征税铺垫”的这一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认为: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还处在政策试点阶段,不动产统一登记会给包括税收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方便和条件。

不动产登记条例范文3

《条例》共6 章35 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权需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为维护物权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来源:中国政府网)

油箱“见红”还能跑多远

不少人都遇到过油箱“见红”再去加油的状况,无论是忘记油量还是习惯,这种情况会不会就像网上流传的那样损害油泵呢?

专业人士表示,其实无需担心,油表亮红灯只是一种警告,因为产品设计师考虑到有些人开车是不看油表的,所以才设计这样一个提示灯,故油箱亮警报灯再去加油是厂商默认的,并没什么太大的问题,而且油表亮后有近50 公里的续航里程也能满足找加油站和油泵散热的需求。

但专业人士并不建议油箱亮警报再去加油,首先,在油量较少的情况下,激烈的驾驶会因为车辆大幅度侧倾而影响油泵工作。其次就是油量报警后,你并不确定是否能够在续航里程内找到加油站(如在高速公路上时),且油量警报灯亮了再去加油只限于能短途找到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的还会存在损害油泵和油量传感器的风险。

(摘自《江苏科技报》)

羊毛大衣如何保养

羊毛是一种具有生命、需要呼吸的天然纤维。不过羊毛具有爱起球、容易被虫蛀的缺点。所以必须充分了解羊毛的特性,正确使用和保养。

整平羊毛大衣上的皱褶。如果羊毛大衣上出现了烦人的皱褶,可以将蒸汽电熨斗调到低温状态,在距离羊毛大衣1~2 厘米处进行熨烫,也可以将一条毛巾盖在羊毛大衣上再熨烫。

处理衣服上的毛球。质量好的羊毛大衣容易起球,肉眼看到的毛球可以用剪刀剪掉,千万不要强行揪掉羊毛大衣上的毛球。

尽早清除落上的灰尘。纯羊毛织物具有不易起静电的特点,不过只要穿过就易沾上灰尘,最好尽早清除掉。市场上有一种羊毛大衣专用的辊子,清除这样的炭尘效果极佳。

(摘自《江南保健报》)

羊奶牛奶怎么选

有商家宣称,羊奶在国际营养学界被称为“奶中之王”。宣传还指出,羊奶的脂肪颗粒体积为牛奶的三分之一,更利于人体吸收;羊奶中的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明显高于牛奶。那么,到底羊奶是不是真的那样好呢?

我们喝羊奶或牛奶,主要的目的是摄取营养物质蛋白质和钙。牛奶的蛋白质含量高于羊奶。就钙含量来说,羊奶比牛奶稍低。再看二者的吸收率。评价蛋白质营养价值的指标之一是蛋白质消化率,指消化道内被吸收的蛋白质占摄入蛋白质的百分数。牛奶的蛋白质消化率为95%。羊奶的蛋白质消化率即使比牛奶的蛋白质消化率高,但也不会比95%再高多少。每100 毫升牛奶含钙104 毫克,其吸收率一般在30%~40% 之间,羊奶也差不多。

羊奶优势的地方不是简单同牛奶比营养素含量,而是在一些细微的地方表现出来。首先羊奶的蛋白结构和牛奶的不同,羊奶中酪蛋白含量比牛奶低,乳清蛋白比例高,更接近于人奶,蛋白微粒小,更易被人体吸收;羊奶中异体蛋白含量比较少,因此,对牛奶过敏和体质较粥的人群可以试选羊奶。其次,羊奶中脂肪颗粒比牛奶细小,更易吸收。

(摘自《生活与健康》)

三部门要求住房救助提速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三部门要求,各地加快推进住房救助工作,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公安部:加快实现户口唯一性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近日表示,要加快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深入推进居民身份证换发和指纹信息登记工作。

(摘自《北京青年报》)

“养命钱”保值增值立法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11 月26 日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将从“立法”层面保障百姓“养命钱”保值增值。截至2014 年6 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总额10187 亿元。

(摘自《解放日报》)

露水在植物上形成的原因

所有的空气都含有一定量的水汽,暖空气含有更多的水分。当空气和一个冷物体的表面接触时,部分空气开始冷凝,空气中的小汽形成小水滴聚在物体表面,这就是露水。

然而在露水形成之前,冷物体表面的温度必须低于某点,这就是“露点”。例如,如果你把水放入玻璃杯或抛光的金属容器中,容器表面将不会形成露水,如果你放一些冰在水中,当杯子或容器表面的温度降到某一程度时,就会形成露水。

在自然界露水是怎样形成的呢?首先,必须有充满湿气的暖空气,暖空气必须和一个冷的表面接触。所以露水不会在公路和人行道上形成,因为它们被太阳晒后,会保持温暖状态,露水大都在草地和植物上形成,因为它们表面容易变冷。

不动产登记条例范文4

按照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应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但《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负责部门中编办获悉,直至目前,这一工作仍在协调当中。

另据通知要求,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需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目前正在组织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已制定出明确的任务分段时间表,但各部门联合起草小组尚未组建,留给各相关部门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到正式出台的时间只有1年。

多位参与过相关立法研究的学者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大势所趋,这对发展市场经济、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十分必要。且物权法颁布时间已6年有余,各部门已形成各自的登记规章,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践经验也比较丰富,目前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主要的难题可能是由谁作为主导部门。”一位参与过《物权法》起草的专家说,当前关键其实不是部门之间“你统我还是我统你”,而应该先协调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先把各个地方的不动产登记统一起来。

“协调”之难

中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渔业部门负责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登记;海洋部门负责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

这种登记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弊端凸显。诸如,因重复登记、遗漏登记、错误登记引发多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因分散登记导致房屋、土地双重抵押融资增加金融风险等等。

早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前的起草、审议过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便呼声甚高,但由于各主管部门之间意见难以协调,立法者为减少阻力、尽快通过《物权法》,只原则性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具体难题,交由至今缺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法自立法筹备到正式出台,历时13年和八次审议。参与专家认为,13年都没有解决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难题,要在接下来一年时间内解决,绝非易事。

在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并未具体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来由哪个部门负责。在受访人士看来,分散登记和多头管理是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面临的头等难题,前期的职责整合任务已经延时,可见协调难度之大。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组织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工作。据悉,该部已经形成了条例的起草研究方案,确定了起草的进度安排,设立了起草研究小组和专家指导小组。

另一大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记者与该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人联系,该人士回应称没有参与相关工作。记者另从接近该部的人士处了解到,此前,该部并未同意有关方面将其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下设的负责房产登记的产权处划走。

除了上述难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还面临着法律模式不统一的问题。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一般登记原则,即登记要件主义,不登记不生效,但第127条又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自愿登记。

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律师吴晓晖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到户登记是未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需要长期完善的问题。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5年内完成约2亿农户和10亿左右宗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任务十分艰巨。

“关键不在谁统谁”

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时间表,在今年7月底前要完成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建议稿及起草说明。

早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相关机构就已经开展了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并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法建议稿的国际版与国内版。

在5月16日该部举办的不动产登记研讨会上,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处长刘燕萍表示,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开展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调研和课题研究,起草了土地统一登记条例建议稿、不动产登记法建议稿等。

另有接近住建部的人士透露,早在2007年,住建部的前身建设部也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立法研究,并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近年开展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建设,部署开展了一些土地统一登记试点,比如重庆、厦门、陕西高陵县、成都市等。刘燕萍表示,这些试点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上是以土地为核心,将房屋、承包地等登记信息整合,形成统一的登记系统。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力推建立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力求做到如下“统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实现登记申请、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的统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使不动产物权权利义务更明晰,证书动能作用更突显;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确定科学且明确的统一登记效力规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监管、查询、应用和服务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表示,不动产就是指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土地是中心。土地上的特许物权的登记,比如矿业权、林业权、渔业权、水权、水役水务权等,要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但与特许物权挂钩的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行为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参与过物权法起草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则认为,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的公有制,应摒弃将不动产登记仅仅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狭隘认识,可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与不动产的行政管理机关相分离。

“真正的统一可能是地方的,比如北京市下边的各个区县的登记机构的合并统一才是最重要的,这才和民事主体利益密切相关。”程啸认为,可以在地方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登记职能,能够直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条例范文5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职能整合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6.195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此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随着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的发放,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各地陆续开展开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方便企业、群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容

1.1 不动产统一登记提出的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以前实行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的各种弊端逐渐出现,显然已满足不了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原先的分散登记,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到多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各种各样的证书,直接造成了群众办证的各种不便,间接地增加了时间和金钱上的成本,同时,降低了相关单位的办事效率,造成了社会管理效益和资源资产利用效益的低下,并且交易活动不安全等。因此,多个部门管理造成的职能重叠、权利归属不明、重复登记等现象的存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物权法》中虽然明确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但此制度一直未能真正建立并实行。

在国家确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以前,国土资源部已开展了相关研究,组织相关单位收集整理亚洲、欧洲、大洋洲等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资料,对此展开深入研究,形成了我国自己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基础。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整合房屋登记、土地登记、草原登记、林地登记的职责,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房屋、土地、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做到登记簿册、登记机构、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10月,有关部门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部门协调会及实地调查研究,不断优化和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暂行条例草案稿,报送国务院。同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1.2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容

根据《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暂行条例》中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都适用于本《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不动产权利要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实施后,在登记职责上,《暂行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会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2.1 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水平,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2015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任务。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公信力,尤其是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方便企业和群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因是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的,很容易造成农林、农牧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清,从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或者因各部门登记方法及规程技术等的不同,造成不动产权利的重叠遗漏等问题。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行明确了不动产权利的划分和归属,并记载于登记簿上公示。不动产登记统一实施后,可以更好地明确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界线,减少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当事者的不动产物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的整合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大大减少了其中的办证环节,群众不必再跑来跑去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实现办理,轻松拿到证书,为企业节约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2.2 实现不动产信息共享

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纳入这一平台,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有利于依法查询不动产信息,带来工作上便利。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能够有效遏制官员在房地产领域的腐败。通过该平台可以依法查询到某个人的不动产信息,这必然会对打击官员腐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因房产信息能够准确地查询到,从而为国家对房产进行调控提供了真实客观的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可以使房产资源配置得到优化,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

3 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困境

3.1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工作滞后

从全国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的工作进度严重缓慢,成为制约《暂行条例》实施推进的最大难题。由于实行多年的不动产分散登记,国土、农林业等一些主管部门登记记录了大量的不动产数据信息,这些信息更多地保存在市、县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这些地方中,一些地方的登记信息还是纸质的资料,没有电子数据,而有些地方登记的信息是电子数据,数据标准不统一,成为整合这些数据并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障碍。同时,国土、农林业等部门之间信息化水平不一,并且每个地区之间也存在差异,从而加大了数据整合的难度,致使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出现滞后。

此外,在进行信息联网建立信息统一平台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地方、部门不情愿进行联网的现象。在我国,房产仍然是我国公民的主要财产,有些拥有私有财产的业主,不愿意进行信息联网担心自己的私有财产暴露于大众眼前。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主体,市、县级的登记工作是关键。如果这两级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工作缓慢或滞后,那么《暂行条例》就无法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重大改革在全国市县两级就无法具体落实。

3.2 不动产登记面临的法律难题

在法律层面上,《暂行条例》的实施需要有相关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和辅助,但在土地管理法、城市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方面,存在与《暂行条例》规定不匹配的问题。此外,对于农村土地的统一登记方面,由于有些地方的登记方法不一致或标准不统一,《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存在很严重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条例范文6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概述

不动产登记信息狭义上应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广义上应指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记载的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原始凭证所反映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具有依法、按需、保密利用(包括查询与复制)等特点的政府信息。

1.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属于政务信息资源中的政府信息

其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经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代表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成果;其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各地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落实后,要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物权信息;其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或电子介质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尤其是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标准制作并依法管理、保存的,采用电子或纸质介质形式一并记载土地、海域以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自然状况、权利归属状况、权利限制情况、提示事项、其他相关事项的具有政府公信与推定效力的物权文件。

2.不动产登记信息又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特殊政府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广泛利用于不动产登记、交易、征收、征用以及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司法协助、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多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给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函复中(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特性

1.共享对象有条件

不动产登记信息所具有的依法利用的特点决定其共享对象只能是相关业务和政务部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也要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可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此,除了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及不动产交易机构首先要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外,其他可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单位只能是国家规定的相关政务部门。

2.共享范围有差别

不动产登记信息所具有的按需利用的特点决定其共享利用范围的差别对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与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不动产交易机构共享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而与其他相关政务部门仅是共享部分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共享利用有权限

不动产登记信息所具有的保密利用的特点决定其共享利用的权限控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设置其相应权限,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类利用权限。不动产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拥有高级利用权限,可以利用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拥有中级利用权限,只可利用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初级利用权限,仅可利用与其业务有关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管理

1.信息共享方式管理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可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联机等方式。为安全保障起见,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搭建两级数据库服务器,一级数据库作为内部日常业务保存读取,二级数据库与一级数据库同步,然后编写各种接口通过专网对外向各共享部门实时加密推送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共享部T各自的信息需求或用途设置不同层级和范围的利用权限,即可把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储于各个数据库表中,然后对各共享部门定义一系列角色,并给每个角色指派相应的利用权限,将授予相同权限的各共享部门用户集中到一个角色单元中,对其中一个角色授予或者废除权限均适用于该角色单元的任何用户,以方便地在数据库中管理利用权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各共享部门签订信息安全保障保密合同并保存各共享部门所有的信息利用痕迹,便于追责。另外,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信息共享部门间的信息化水平和应用环境或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兼容性较强、数据表达准确、结构化完整的信息共享技术标准与交换格式等。

2.信息共享安全管理

网络信息共享安全风险主要有: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硬件瘫痪、软件失控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信息共享部门的工作人员错误或违法违规操作等。

信息共享安全风险防范主要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信息共享部门应运用物理隔离网闸、合理的软硬件防火墙、先进的数字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阻止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并定期维护信息共享系统;着力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和后台保密加密防御工作,防患于未然,严防信息泄露与套取;尤其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信息共享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与责任心,最大限度减少错误操作,严禁违规违法操作与有意无意泄密,遇到问题应立即与信息系统管理员沟通,共同协力填补漏洞与消除隐患,确保信息共享安全保密。

3.信息共享质量管理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部门要正确、完整、实时理解不动产登记信息绝非易事,如漏看、误读、曲解、错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将造成的不良后果与消极影响等难以估量。由此,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质量的优劣与否成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管理的重中之重。因而,作为不动产登记共享信息的主管方和推送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申请审核、办理流程、操作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应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部门共同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责任与协调工作机制,应指定内设部门或专职岗位负责向各共享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共享信息的快速解读、释疑、校对、查验、纠正、核准等服务,确保推送不动产登记共享信息的同一性、可用性、时效性、全面性、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