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范例6篇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范文1

关键字:产权产籍;管理问题 ;创新观念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产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对其拥有的房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支配权,在法律概念上它是排他性的绝对权。权利人对房产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义务,包括主动登记房产,缴纳房产税等税费,不定期对房产进行修缮养护。产籍是对取得房产相关资料的总称,包括图纸,账簿,册子等,产权产籍管理作为基础工作,涉猎的范围较广,因为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较多,创新产权产籍管理理念是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当务之急。

一 、产权产籍管理之间的关系阐述

产籍管理是基于产权管理的

在房地产权属管理过程中,产权申报登记,房地产测绘等相关产权管理工作是需要优先开展的工作项目。在产权申报,测绘等管理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以及档案即成为产籍资料,由此可见,产籍管理工作是基于产权管理展开的。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产籍管理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如果产权登记等产权管理工作不存在,那么产籍管理工作便无从谈起。

产权管理工作是依据产籍管理工作进行的

产籍资料主要是记录产权的初始状态以及变化情况,具备档案的属性,它起源于产权管理,同时为产权管理服务。在产权出现纠纷,问题等情况下,需要依靠产籍管理,查询资料得到证明,依据产籍资料,同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对产权纠纷做出公平的判决。产籍工作没有科学化,产权管理工作便不能有序的进行。

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相互作用

产权产籍管理的对像不同,前者是对权属以及变化的管理,后者是对资料的归集管理,因此,它们之间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也不尽相同,但是它们之间仍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实际上,产籍归属于产权管理,属于产权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它们应该需要保持高度的一致,采取集中统一下的分级管理,采取六字方针“谁受理,谁管理”。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的基础,产籍管理的科学化为产权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二、 产权产籍管理问题浅析

(一)产权资料收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活跃的房地产产业带来了更多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涉及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大。产权管理工作不断增多,例如城市改造,老旧建筑物的拆迁,房产继承、买卖、抵押等房产交易活动,同时在一系列的房产交易活动中,都涉及到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记录和变更,产籍管理工作也日渐增多。但是,在实际产权变更过程中,产籍管理人员并没有参与其中,所有的产权资料的收集工作都在产权登记部门,因此产籍与实际产权常常发生矛盾,存在分歧,甚至出现漏登记的情况,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管理部门重视证件的发放,轻视实际的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中,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是各级房产登记部门的工作重心,证件发放后,疏忽日常管理工作,不及时办理各类产权注销,转移以及变更手续,造成产权统计存在疏漏。例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注销登记滞后办理或者根本不予办理,等新房建成之后直接办理产权登记,一房多证的现象层出不穷,再如,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掌握产权转移情况,产权交易人怠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使得国家税收流失,房产管理工作便失去了主动性,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困扰。

房屋面积统计标准不一

确认房屋面积不仅是房产持有人重视的,还是产权管理工作中难以把握的一点。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商品房面积计量存在较大争议,另一种是房屋产权在证件验证与更换过程中,房屋面积与原来的面积不一致。出现以上两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房屋面积测量以及计算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变化,各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房屋面积的计量标准不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实际测量部门以及房产开发商都有自身测量的办法,遵守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也不一而足,导致房屋面积统计没有统一标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纠纷。

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队伍建设不足

当前产权产籍管理体系中,专业人才比较欠缺,缺乏复合型人才。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白热化,不论是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内容还是专业要求都有了很大的提升,那么必然对管理工作人员有了更大的要求。目前的管理人员与时代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平均年龄较大,学历不高,缺乏一定专业素养的同时,对新鲜事物也不容易适应,工作理念较为落后,总是被动接受管理工作,理论知识以及专业水平都较为欠缺,不能熟练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水平,给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造成较大阻碍。

三、新时期下如何运用创新观念应对产权产籍管理问题

(一)加强房屋产权证与土地所有权证的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房屋产权证与土地所有权证频繁出现撞车事件,主要是因为房屋、土地归属于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在管理与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中存在偏差,过于强调自己部门的权力,同时管理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只顾自己操作,从而各个实行证件发放。所以,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主要依靠两个主管部门坚持依法办事,部门之间保持有效的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甚至可以将此问题信息化,共享彼此的资源,保证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二)建立统一的房屋计量标准

因为有关部门忽视了将房屋测绘与面积计算规范化这一问题,造成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出现较大偏差。因此,需要管理人员认真对待房产面积确认这一问题,坚决杜绝政出门多,各自为政的现象,必须要加强面积确认的合法性,建立统一标准。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出台了如《房屋测量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政策。各个管理部门应该严格遵守国家规章制度,测量计算房屋面积,如果出现异议,应该上报上级部门,在相关部门作出解释之后对房屋面积重新进行测量和计算,使得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化。

加强政府管理职能,实现长效管理

针对城市产权产籍管理,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门也颁布了具体的行政规章,实际上,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有法可依的,因此针对城市产权产籍管理主要是要解决违法管理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务必要强化管理职能,严肃执法,违法必究。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务必要引导房屋所有权人步入法律轨道,切实考虑他们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产权产籍管理的最大目标是追求房屋产权证与房屋实际情况一致,同时它也是衡量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标准。如何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关部门坚持长效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保持高度敬业爱岗精神。

四、结语

产权产籍管理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来讲都意义重大,房产是现代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门,管理工作做到位既有利于国家也有利于人民,因此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好坏对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税收收入都有重要意义。产权产籍的有效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李红海.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房地产行政管理,2006(11)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范文2

【关键词】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规范化

房地产开发作为一个产业得到飞速的发展,是一个社会城市化进程决定的,与之相应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制度也需要根据新的发展要求进行变革,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对房产权利人、房地产行业、城市的规划与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的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作用才能够得到发挥,才能为房地产的有序发展和繁荣提供基础。以下从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意义、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说明。

1.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及时对房地产权属问题进行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另外,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为房地产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有了明确的房产权属界定,在以后与房产有关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拆迁等利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现在的住宅区管理服务、房屋的维护都是以产权产籍管理为基础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资料能够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参考,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促进房地产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综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权益纠纷问题的避免和解决以及城市的科学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完备的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2.当前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房屋产权管理是随着不断变革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形势发生改变的,房地产产业的繁荣也要求当前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制度做出调整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日益暴露出当前的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缺乏制度保障,产籍管理工作混乱无序

我国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探索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设立了相关的房屋权属管理机构,调配了相关人员展开工作,也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面提出了规定,这算是理论意义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规范,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前的规范很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规范没有形成,而旧的规范没有实际的应用价值,造成了当前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混乱和无序。没有统一的规范,管理人员没有依法管理产权产籍档案的意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就会存在随意性,这会对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造成很多不良的影响。

2.2档案管理方法落后,效率低下

计算机的兴起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目前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有计算机的参与,事实也证明计算机的引入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需要大量的统计工作,这正是计算机最擅长的工作。虽然,有很多大城市的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中引入了现代化的设备,但是一些市县依然用手工记录的方式来开展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低下,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建立的过程历时长,查阅检索也存在诸多不便,档案资料得不到很好的利用。

2.3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首先,大家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足。大家普遍认为档案管理就是记录信息形成档案以及档案的维护工作,档案管理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意义大家没有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被认为是谁都可以做的工作,很多档案工作人员年龄大,素质较低,也没有人去学习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这方面的人才也就极其缺乏。新环境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记录、维护档案的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另外很多档案管理人员年龄较大,对先进观念以及现代化技术的接受能力不强,致使很多先进的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手段得不到推广,严重阻碍了相关管理工作的发展。

3.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改善措施

针对上述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代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3.1制定统一的规范,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对房产权利人以及对社会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现在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而造成的混乱,制定统一的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规范是势在必行的,这样就能够使得管理人员做到依法管档,按照统一的规范来展开工作,便于管理。同时,有统一的规范也便于对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利于对工作人员形成激励,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得档案管理的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3.2引进先进的档案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先进的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总能促进一项具体工作的发展,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理念。大家熟知的计算机的强大的计算和统计、分析功能对产籍档案管理工作是十分适用的,引进先进的技术能大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档案的检索、查阅便于档案的利用,另外,建立统一的房产产籍档案管理系统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将统计的产籍信息用科学的手段加以分析,得出的结果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以及城市的科学合理的规划提供重要依据,档案的应用是一切档案管理的落脚点,而这正是提高档案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建立网络化的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与外网进行对接,能够实现信息的共享,可以就相关的信息提供网上查询、下载等服务,对相关的业务流程以及收费标准进行公布,便于信息的透明公开。另外,有关部门可以就有关业务进行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便利。

3.3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人是生产关系中最活跃的要素,提高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水平要做到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现在的档案管理体制中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是因为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首先要把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到管理的高度,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吸引人才,重点做好对有关信息的分析和把握,能为科学的决策提供依据。档案管理人员要转变观念,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积极学习新的观念和技术,尝试新方法,以满足新形势下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3.4创新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不竭动力,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改善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首先是观念的转变,大家对档案管理工作应该有一个全新的、深刻的认识,树立服务意识,转变职能;创新档案管理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对管理体制的创新也是不容忽视的,要对阻碍管理水平提高的工作环节、管理技术加以改善,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是很多其他管理工作的基础,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设会促进很多其他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应重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便为其他相关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洪波.浅析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J].档案时空.2010,06(07):127-128.

[2]袁增春.城市房屋拆迁与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初探[J].管理观察.2012,35(1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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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籍信息服务中导入质量管理的概念对于地籍信息服务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它是以强化地籍信息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为前提,对地籍信息服务的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设计、实施、检查和分析,以取得较高水平成绩的活动。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满足社会需求的保证。社会的发展需要地籍信息,地籍信息服务的质量对于多个行业的决策、目标的制定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2)保证地籍信息服务部门前期投入的有效性。较好的质量管理能降低消耗、减少浪费,预警将会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投入的有效性;

(3)客观评价地籍信息服务工作的标准和手段。对地籍信息服务中的各种反馈意见的收集,在正确分析、归纳的基础上,改正不足,发扬优点。

2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管理的内容

对信息服务过程进行质量管理是用户服务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赖服务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来评价和控制整个用户服务的过程。因此对地籍信息服务过程实现质量管理要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地籍信息服务的质量管理标准包括管理标准、服务人员的工作标准和服务产品的质量标准。管理标准是对机构设置、机构权限、管理程序及制度、岗位责任制、各个机构的协调和交流等做出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服务人员的工作标准是对工作人员提出的技术性尺度和准则;服务产品的标准是一切地籍信息服务工作的落脚点,是指产品最终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要求。对地籍信息产品做出的标准应以社会的发展为基础随时做出调整,并要考虑不同地籍信息产品的差异。

(2)地籍信息服务质量和信息的加工整理地籍信息服务的过程复杂、客户多样、需求广泛,收集的关于地籍信息服务的质量数据也是杂乱无章的、表面化的,对这些信息去伪存真是必须的。可以按照统一的表格、方法进行整理,信息要保证完整可靠,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资料管理,以利查询。

(3)确定负责各级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权限及职责全面分析地籍信息服务各环节的质量职能,以便及时消除或者减少由于不合理程序的复杂操作和不适当的训练造成的各种不良因素。

(4)建立地籍信息服务档案记录地籍信息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并建立档案,这是改进质量的依据。通过对记录内容的模拟和分析可以发现服务过程中不合理的程序,找出对用户要求理解和认识方面的差距,进而通过构建服务补救系统实施补救。

(5)提供地籍信息服务质量承诺服务承诺必须与能够提供的服务能力相一致,对内要能够取得管理者的认同,对外要符合用户特定的质量要求。

(6)与用户建立稳定的地籍服务信息反馈联系用户对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的评价以及对信息服务的反馈信息,既是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挖掘潜在服务内容的重要依据。

3地籍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地籍信息服务可从服务理念、服务行为、部门形象、服务产品和服务满意等五个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价。评价体系。

(1)服务理念服务理念是指地籍信息服务业的服务宗旨、方针,经营管理哲学、风格特色等。其核心在于确立“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意识,这渗透在地籍信息服务机构的质量观念、服务观念、社会责任观念当中。地籍信息服务机构理念的建设,必须广泛征求员工和用户的意见,争取他们的认同,使他们满意。

(2)服务行为服务行为是指地籍信息服务业“做法”,是服务理念诉诸计划的行为方式,它包括行为机制、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等。这需要地籍信息服务机构在组织制度、管理培训、行为规范、公共关系及服务活动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为运行系统。

(3)部门形象部门形象是指地籍信息服务机构所具有的各种可视性的显在形象,是地籍信息服务具体化、视觉化的信息传递形式与用户对这种传递的信息及方式认同之间的一种有效的协调和沟通,也是地籍信息服务机构自身机制对外界的一种展示。

(4)服务产品服务产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指用户对地籍信息服务项目是否满意,比如地籍服务项目的多样性、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等;二是指用户对地籍信息服务机构开发的信息产品质量是否满意,比如提供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信息产品包装等。

(5)服务满意服务满意要通过抓服务理念、服务目标、服务满意度和强化服务满意行为来实现。服务目标是地籍信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全部服务的行为标准,是服务要达到的要求;用户满意度是用户在接受地籍信息服务后的满意状态的程度。用户对地籍信息服务机构的服务满意时,要及时对服务行为进行强化,使之得以巩固。

4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和方法

地籍信息服务是以高技术为基础的涉及面广的高效信息服务,其质量监督的组织与传统地籍信息服务有很大的不同。基于这一事实,在监督中除遵循地籍信息服务监督的普遍原则外,应根据地籍信息服务的特殊性,进行监督内容的规范,以便构建完整、可行的动态化的社会监督体系。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监督包括对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消费和管理的全过程的监督,主要有地籍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地籍信息服务的用户和地籍信息服务的管理者。

(1)对地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地籍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要包括对其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生产经营地籍信息产品的原则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对地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认证监督;对地籍信息服务提供者生产经营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所依据的原则的监督;对地籍信息服务提供者权利和义务的监督。

(2)对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收费和知识产权的监督。对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主要包括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检索界面和检索途径。对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收费的监督,是对组成收费价格的通信费和信息费的监督。对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的监督,包括对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享有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和提品服务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监督。

(3)对地籍信息服务用户的监督对用户地籍信息需求和合理利用的监督,是地籍信息服务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目的。通过监督,确保用户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地籍信息服务的用户主要可享有下列权利:①对许可享用的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查询、检索、下载的权利;②要求地籍信息服务提供者改正错误信息的权利;③若用户确因使用错误信息产品造成损失,有向提供者要求赔偿的权利;④用户有要求提供优质地籍信息服务的权利;⑤用户有批评检举、控告侵害其信息权益行为的权利等。用户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尽以下义务:不经提供者许可,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分享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不得将享用的地籍信息产品和服务进行商业买卖活动;用户在引用信息时应注明信息来源等。

(4)对地籍信息服务管理者的监督地籍信息服务的管理者是指对我国地籍信息服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个人。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者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条例等对地籍信息服务进行管理,使地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对地籍信息服务管理者的监督主要是对地籍信息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监督。监督方法是在社会监督活动中为实现监督目标,保证监督活动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工作方法。监督方法是社会监督理论、监督体系的自然延伸和具体化与实际化。监督方法按其性质可以分为政策方法、法律方法、经济方法、技术方法、舆论手段等,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根据地籍信息服务的内容和监督要求,应强调以下手段的利用。

(1)政策手段。国家颁布地籍信息服务政策,一是制定地籍信息服务的总原则、内容、要求与组织服务方式,进行管理上的政策导向;二是制定政策执行及政策监督范围,制定执行监督规范。

(2)法律手段。一是要明确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二是制定包括信息产权保护、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污染防治和信息犯罪处理以及地籍信息服务市场与价格管理在内的法律体系。

(3)经济方法。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监督对象的不同经济利益,实现对地籍信息服务进行监督。

(4)技术手段。信息污染、信息犯罪以及其他问题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必须应用“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和监控,其中诸如信息犯罪控制、信息污染防治、信息环境控制、信息权益保护,可以直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

(5)舆论手段。优化服务环境,创造有利于地籍信息服务发展和服务利用的社会氛围,为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技术监督的实施提供社会舆论条件。进行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监督的基点是建立政府集中管理下的监控系统,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我国在现阶段可考虑以下两方面:

1)第一,建立监督职能完善的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监督机构。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和物价局等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的地籍信息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系统的管理监督办法,设立相对应监督机构,明确集中控制、分工监督的关系,制定统一的原则和实施办法。

2)在实施监督中,根据地籍信息服务组织的系统环节,从构成元素、工作单元、资源结构、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和社会环境技术支撑等要素出发,将服务的对象(经营者、管理者、用户和公众)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和目标控制结合,采用系统化的监督措施和政策、法律、技术、公众相结合的监督办法,构建以监督问题为中心的监督体系。

5结束语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范文4

1.客体

俄罗斯联邦于2000年1月2日颁布施行《国家地籍法》共有5章26条。第1条规定地块是国家地籍的客体,同时也是土地关系的客体。该法对土地的认识比较宽泛,既包括地表以上和以下的全部不动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林木、输电线、地下通讯线、水井、停车场、地下室等),而且视土地为土地关系的客体和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地籍统计和评价的客体并非为一般概念中的土地,而是确指的拥有某种客体的地块及其上所设立的诸种权利。这些确指的地块具有下列特征:面积、位置、地类、质量状况(地籍评价)、诸种权利。这些特征均登录于国家土地登记和有关地籍文件之中。当发生土地交易时,依据可靠的地籍数据对这些地块的货币价格加以评估。综上所述,地块是有着具体用途、法律主体(所有、使用),在实地和地图上确定边界的一块土地。地块分为可分割的和不可分割的。地块的某个部分可能是从某个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面积中分割出的部分面积,并将其转让给另一个土地使用者,组成独立的土地使用单位(企业)。地块不允许无限分割,各地对此均有法律规定,如莫斯科地区分割的最小部分限定为0.02公顷。

土地关系和地籍统计的客体同时还指设立于地块上的诸种权利。假若地块是土地关系客体的物化部分,那么设立于地块上的权利,则是确定地块的利用与保护的规则。地块上权利的类型取决于其主客观条件(如城市土地、农村土地、重点保护地、林地、运输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地块设立各异的土地权利。

对于土地上土壤层,国家地籍法对其予以严重关注。俄罗斯联邦政府曾专门颁布有关土地复垦、土壤耕作层剥离、保存和合理利用的规定,认为土壤在某段时间内离开与其相联系的地块而独立存在,在土地交易时,可能产生某种新的土地关系,或者与地块同时买卖,或将土壤单独交易。

2.目的

《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法》第4条规定,设立和开展国家地籍的目的是:(1)实施国家和地方自治性土地资源管理;(2)国家对土地利用与保护实行监督;(3)制定旨在保护与提高土地肥力的各项措施;(4)实施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5)组织编制土地规划;(6)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经济评估与土地价值评估;(7)测算土地有偿使用费;(8)其他与地块占有、使用和处置有关的活动。

地籍功能不仅限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至今已经扩展至国家和地方自治政府管理的范围。同时,国家地籍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实施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权利,以及其他与地块占有、使用和处置有关的权利,具体包括土地利用与保护规划、分区、后备土地的使用和土地监测。

地籍服务于国家关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公共利益。因为国家实施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职权时,必须借助于地籍信息,诸如土地面积、归属、位置、分布、土地质量、土地经济评价、土地货币价格和地籍统计文件等。在土地交易和土地产权纠纷时,应以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地籍资料作为客观依据,以便完成土地交易行为和调解土地纠纷。

农用地质量信息是开展土地规划和实施旨在提高土地肥力各项措施的重要依据。这些地籍信息在合理组织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保持和提高土地肥力是国家和土地使用者最为关注的内容。关于每个地块的土地质量信息在国家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地籍图和地籍文件中加以系统记载,并进行年度更新。关于农用地质量信息包括农业水利状态、土壤的化学成分和营养元素含量、酸性、物理性状等,对于拟定土地改良方案及其实施相应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依据土地质量监测资料及时加以更新。

2000年4月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依据《国家地籍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土地国家地籍评价工作,并规定由俄罗斯联邦地籍局及其下属机构完成此项工作。土地国家地籍评价要对各类用地地块开展价值评价。依据市场价格开展城乡居民点用地(不动产)地籍评价。农业用地的地籍评价建筑于地税资本化或土地再生产费用资本化。在此基础上将全国土地资源划分为不同的地籍评价分区,即将用途一致、地籍价格接近的地块合并在一个区域内,绘制地籍价格区划图并计算单位土地面积的货币价格,全国地籍价格具有可比性。

根据有关地籍资料表明,俄罗斯现有农用地2.205亿公顷,其中耕地1.275亿公顷。在农用地中有330万公顷地下水位高,另有2500万公顷沼泽地、180万公顷低谷地、2580万公顷风蚀地、420万公顷水蚀地、6800万公顷高酸土地和6200公顷夹石土地。俄罗斯80%农用地需要采取各类土地改良措施。这一切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年际产量的波动性和农产品均衡供应。所以,俄罗斯政府特别注重农用土地肥力的保持和提高,于1998年7月16日颁布《俄罗斯联邦关于农用地肥力保护国家调整控制法》、2001年6月18日颁布《土地规划法》、1997年7月21日颁布《不动产及其交易国家登记法》等,将地籍信息由数量到质量、由登记到利用加以扩展并上升到法律高度,视国家地籍为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手段。

3.编制原则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1条规定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基础,既是受保护的极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不动产,还是所有权及其他土地权利的客体。作为重要的环境要素和农林业生产资料的土地保护优先,应予以农用地特殊保护。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优先,防止对人的健康产生不良好的土地利用活动。地块与地上附着物共命运的原则,地块的一切附着物随地块的性质而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任何土地使用都应当付费。土地用途统一分类原则,合理组织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组织是为了整个社会利益,同时切实保障每个农民的自由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地块。

国家地籍的基本原则是:(1)地籍系统的统一性。国家地籍应在统一的系统、统一的方法基础上进行,覆盖整个联邦的全部土地资源,具体编制时使用统一的规范的方法、表格以及文件格式。保证地籍信息的统计口径一致性和具有可比性。(2)地籍信息的可靠性。地籍信息应当是客观的,准确地反映土地的规模、权属、质量、价格和利用状况。地籍信息依据土地调查统计、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价格、权属确定加以获取。地籍信息应当与实地情况相符,为此必须使用现代化测绘和调查系统来完成。(3)地籍信息的完整性。地籍信息应包括全部必要的土地自然、经济和法律状况的信息。为此必须进行全覆盖土地调查统计。(4)地籍信息的连续性。土地的所有变化(地类变化、归属变化、利用方式变化、土地交易情况等)必须查清并反映于地籍文件中,采用系统性方式(清查统计、登记)和选择性方式(权属、评价、估价)进行周期性更新,以保证其连续性和现势性。(5)地籍信息的共享性。地籍信息贵在利用,应尽最大可能使地籍信息具有透明性和共享性,地籍数据和图件(地籍图、宗地图等)按一定程序提供使用。(6)地籍工作的经济性。采用现代化测绘技术和方法取得准确信息,调查权属变化、利用状况的动态变化,最大限度地节约地籍成本。(7)地籍信息的可比性。地籍信息是关于土地的最具权威性信息。地籍信息与其他籍簿以及国家信息资源具有可比性,体现国家信息的统一性。

4.编制程序和内容

《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法》第17条规定国家地籍的编制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全部土地上按照统一的方法程序编制国家地籍,首先是按计划收集、处理、统计、登记和保存地块的信息。关于地块的土地利用状况、地块面积、位置、经济和自然特征等信息的获得,是以地块的测定地界、土地权属调查、地形测量、地图编制、动态监测、土地规划、土壤调查、地质调查和其他考察等各项成果为依据。分别按不同地类编制地块信息目录。

地块的权利及其限制的信息登录于统一的国家土地清单中,依据统一的国家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清单,以及关于地块的权利文件。

地块的经济质量信息登录于国家地籍簿册中,依据国家地籍评价和其他土地评价,以及国家政权和地方自治机关发放的权利证明。地籍区域信息登录于国家地籍簿册中依据地籍区域登记和统计资料。全部国家地籍文档分为纸制和电子版两种类型。当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发生信息不一致时,除有关法律规定外,一律应以纸制文档为准。

国家统一土地清单和地籍文档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除以上各类文档以外,其余的国家地籍文档的保存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赋予地块编号,俄罗斯联邦将全部土地进行地籍分区,分区系统为地籍区、地籍亚区、地籍街区。每块地块的编号分别由地籍区、亚区和街区以及地块在街区中的编号四位数组成。

国家地籍信息无偿提供给地块权利人、课税机关、法院、不动产登记机关、地产继承人等。

5.国家地籍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系统中的地位

国家地籍信息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国家地籍是实现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国家登记变化的重要依据。国家信息资源构成国家空间系统的基础。采用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统一的土地统计信息获取、处理和分组系统。土地统计不仅限于记录土地状况,而且可为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提高土地产量和质量提供依据。土地统计实行全覆盖俄罗斯联邦全部土地,不论谁所有和谁使用,以及是否正在使用。地籍图是国家地籍的重要技术资料,土地统计数据应与地籍图上面积和位置相符。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分类为:(1)农业用地;(2)居民点用地;(3)工业、能源、运输、广播、电视、信息用地,国防用地,安全用地;(4)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和客体的土地;(5)森林资源土地;(6)水资源土地;(7)储备土地。

为了有效、及时、高效地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的任务,必须及时地获取、利用地籍信息和土地规划、土地监测、测绘、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各类调查信息,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和不动产自动化信息系统,以实现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信息化、快速传输信息,实施土地利用有效管理,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公示和传输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和地价变动信息。

对我国地籍管理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法基本内容的介绍,使我们深深认识到国家地籍信息是国家重要的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基础信息。缺乏及时、准确、可靠的地籍信息,要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夯实我国地籍信息数据。具体来讲,对我国地籍管理有如下几点启示:

1.明确的地籍客体和丰富的地籍信息内涵

传统的地籍概念为系统记叙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位置和利用状况的簿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地籍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地籍的客体不仅包含土地的物质本身,还包含在土地之上设定的各种土地权利;不仅指土地表面,而且扩展到地表以上和以下表层及其附着物;不仅限于资源,而且包含资产(不动产)。现代地籍即为课征税收、产权登记、土地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等多目标服务的地籍,不仅限于平面层次,而且扩展立体层次。地籍信息系由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生态等诸多信息组成的集合。地下输电、输水、输气、通讯管网也纳入地籍信息的内容。

2.地籍是土地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

地籍信息不仅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而且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信息来源。土地不仅是人的生存和活动的基础,而且是受保护的极重要的自然组成部分的自然客体,又是不动产和土地所有权及其他土地权利的客体。科学的土地资源管理必须以真实的地籍信息作为支撑。根据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状况优先的原则,依据地籍信息进行土地利用决策,要能够切实保护人的生命和防止对人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土地利用活动。由于土地本身是构成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地籍信息基础上的土地利用规划,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安全。

3.土地的质量信息在地籍信息中占据重要位置

土地质量是土地的综合属性。土地质量信息可分为以自然属性为特征的土地自然质量,和以经济属性为特征的土地经济质量。土地质量信息均通过土地自然质量评价和土地经济质量评价来获取。以往地籍信息中仅重视土地数量和归属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视土地质量,土地评价成果是地籍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尤其应当指出,地价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地籍信息,不可以将地价信息排除在地籍信息之外,地价评估属于土地经济质量评价的范畴。理所当然构成地籍信息的不可分割的内涵。无论传统地籍还是现代地籍,地价信息均属其中重要内容。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范文5

关键词:Walkre;不动产;权籍调查

中图分类号:P272 文献标识码:A

数维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系统(Walkre)依托于强大的数维信息化测绘平台(WalkIMap),集存量楼盘图属数据自动提取落宗,土地和房产权籍数据融合建库,地籍房产权属调查测绘于一体。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机制的重大革新,任重而道远。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实施以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有序开展。为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推进的今天,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研究如何深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

1.1 不动产权籍

不动产权籍是指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的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和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是“四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统一)”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地区,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序运行的必要前提。

2.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1 现阶段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在不动产分散登记时期,农、林、地、海、房产等部门各自开展调查测绘工作,有着不同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作业工具也不尽相同,由此带来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标准规范、源数据、作业工具等方面难以协调的问题。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规范标准繁多。各部门(国土、房产、林业、农业、海洋部门等)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基本单位、所依据的规范及数据库规范均存在差异,无统一的标准。例如,国土部门有《地籍调查规程》,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林业部门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统一登记后,多个版本的规范容易相互产生冲突。

第二,源数据种类多。虽然国家要求不动产权籍要实行一体化调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产权籍调查测绘仍由多家机构完成,每个机构都有各自的源数据。如外业测量数据;影像数据;已有的房产、地籍等电子数据;档案数据等。如何将现有的数据进行整合利用,是大家需要面临的问题。

第三,生产效率低。由于分散登记时期地籍、房产数据分开生产,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分化,形成了专业壁垒,导致地籍和房产的一体化调查开展困难。目前不少地方仍然采用地籍、房产数据分离生产操作模式,地籍、房产成果数据无法相互关联调用,影响了数据整合进程,导致生产效率低下。

第四,成果结构不清晰。地籍、房产调查分离操作也带来了图表、影像杂乱无章等成果问题,导致更新、查询无章可循。另外,很多地方房产测绘并没有按照规范操作。按照国家要求,不动产测绘必须要保证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

第五,作业工具多样化。不同测量单位,采用作业方式不用,工具也不尽相同,常见的工具有AutoCAD平台、ArcGIS平台以及自主研发平台等。这必将导致数据发生冲突。

2.2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1)实施一体化调查

调查测绘机构要扩大业务范围,不再将地籍和房产的业务分开,实施一体化调查。测绘资质的改变铺垫了一体化调查的基础,原本的地籍测绘或房产测绘资质现在变成了不动产测绘资质,测绘单位既可以从事地籍测绘也可以从事房产测绘。浙江不动产测绘已全面启动,多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规程,三测合一是趋势。

(2)原有数据的利用

地籍和房产的存量数据非常庞大,这部分的数据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标准,需将原有的地籍数据和房产数据进行迁移转换,然后进行落地关联,房落幢,幢落地,地落宗。

(3)规范调查成果

第一,要统一测量数据标准。国家在不动产数据建库标准规范中明确了每一项内容包含的字段,例如房产中的逻辑幢、层和户,宗地的宗地基本信息,界址点和界址线等。无论测绘机构使用什么软件平台,最终要生成统一标准的数据,才能满足规范要求。

第二,要加强数据交互与继承,如房屋要继承土地的宗地信息。如果继续采用手工交互的方式,出错的可能性比较高,工作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3.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思路

3.1 技术路线

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突破口,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采用已有含坐标的城镇地籍数据库、集体土地所有权图、农村宅基地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高分辨率影像图等图件作底图,通过内业判读,外业测绘与核实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

3.2工作流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分为以下5个步骤:调查前准备、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地籍、房产)、质检入库、成果归档。

(1)调查前准备

历史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根据资料、调查现场的情况制定调查方案,提前发放《指界通知书》;寻找控制点;到相关部门(国土、房产、林业等)提档或在业务系统中查询相关资料与数据。

(2)权籍调查

核实与调查不动产权属情况;核清界址状况;绘制宗地、自然幢、不动产单元的草图;详细真实地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不动产测绘(地籍、房产)

外业:控制测量;界址点测绘;宗地测绘;房产测绘。内业:绘制宗地图;录入宗地属性;绘制自然幢;录入自然幢属性;房产面积计算,分摊处理。

(4)质检入库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必须转换为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数据库格式,使不动产登记系统能直接调用。同时,入库前还必须进行拓扑、逻辑检查。

(5)成果归档

调查成果应以宗地为单位,以统一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将纸质档案与电子数据分类归档。

结语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技术体系的建立,涉及多项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并不会一蹴而就。数维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实现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中的土地测量,规划测量,房产测量的统一,一套系统即可实现土地从规划定线到农专用到房产预测量、实测量到竣工测量到房产发证的所有步骤。实现了多种测量归一化,省去在各个步骤中使用各种复杂的测绘调查软件的麻烦,统一了标准,降低了成本,简化了步骤,提高了效率。

参考文献

[1]阮旭波.关于测绘企业在不动产登记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几点思考[J].城市地理,2016(6):35-35.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范文6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测绘对策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227-01

2016年我国不遗余力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运行,实现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提出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当前社会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合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也是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前还处于一个过渡期,测绘规范尚不完善,内容相对粗略,测绘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 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存在的测绘问题

就目前来说,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制度规范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

1.1 机构衔接问题

从目前已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地区来看,各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与当地的房产、林业、国土等其它部门进行了有效的机构整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业务也移交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施,效果明显。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各机构的衔接还不够连贯,影响着测绘工作效率的提高。由于各个地区和部门的特殊性,在历史资料的保管、使用、数字化等工作方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规范,还不能高效地共享测绘、登记等数据,制约着登记工作。个别地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认识不足,部分人员阻挠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法定权力,不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用资料,不采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成果,或是设置重复审查关卡,行使本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的权力。这些问题都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这一新生事物产生了较大影响。

1.2 测绘安排问题

机构整合工作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其它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利的审批许可,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其它部门还负责不动产的交易监管。这样,一项不动产权利在审批阶段要在监管部门进行一次测量,要发证时可能为了分割等原因又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测量,群众办事非常不方便。

1.3 技术标准问题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工作方面来说,当前我国不动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测绘过程中困难重重。第一,我国的不动产测绘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尽管《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对地籍、房产测绘等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法规内容并没有全面涵盖我国不动产测绘的所有种类,使得测绘监管工作中存在“盲点”。第二,现阶段的不动产权籍测量工作中,对土地、房屋、林权、草地、海洋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继续沿用分散登记时的测量标准,各个标准的坐标系统、精度要求、数据格式等都不相同,各部门也没有统一的技术平台,不少地区还在使用手工纸质登记,使得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另外,按照各种不同标准测量得到的数据最后都要统一进入不动产数据库,也会形成宗地边界难以统一的问题。

总之,当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现有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测绘工作相对复杂,不利于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

2 测绘对策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快登记进程,整合原有的工作流程,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使得登记信息更为透明,降低行政成本,缩短工作时间;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登记工作的正确性。针对上文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对策[2]:

2.1 完善测绘管理制度及运营模式

要完善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过去,我国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的测绘工作多采用国家大地坐标体系或者城市独立坐标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统、精度要求等。这也就导致了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房地产部门或者地籍统计部门有不同的精度或者坐标值,这就使得房产或者地基部门的很多信息不能有效地联系起来,房屋信息不能实现互联互通,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统一测量工作的开展。

2.2 强化不动产测绘服务与监督工作

(1)要做好不动产测绘的宣传工作,提高大众认识,从而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提供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和平台支撑。(2)要重视不动产测绘监督工作,将不动产测绘监管的相关职责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统一管理,从而促进不动产测绘市场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

2.3 完善测绘技术标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实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测绘工作仍然存在法律不完善、利益相冲突、操作难度大、技术不成熟等方面的阻力,完善相关的测绘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要努力协调现行测绘标准间所存在的标准差异。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关于权籍统一测绘的相关标准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现行的不同标准之间在精度、数学基础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差距。要保证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努力协调这种差异,原则是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中的要求为准。统一的测绘成果有利于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提供及时有力的支撑。

3 结语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而测绘工作则是保证权籍调查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权籍调查的专门规范,但是在测绘方面仍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多头管理”、“多种标准”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测绘工作存在混乱,也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落实。在此形式下,我们一定要从国家现有的规章制度出发,深入研究如何统一测绘标准和方法,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