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例6篇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1

一、拐卖儿童是残害儿童的极大犯罪

美国著名政治家富兰克林曾经说过:“看一个国家的真实水平,看他们怎么对待孩子。”拐卖儿童、拐骗儿童、残害或胁迫儿童乞讨是及其恶劣的刑事犯罪,不但给孩子身心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对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说也是深重的灾难,也与我们社会的和谐背道而驰。

影片中的的小主人公田鹏就是在被“拐卖”的三年中,受到了相应的伤害,没有了小时候的活泼开朗,变得心事重重。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田鹏跟别的被拐儿童相比或许也是幸运的,李红琴对田鹏是付出真心的爱的,不管这份爱是以一种怎样的形式存在。

不法分子对受害儿童迫害会影响儿童的一生。被迫害、操纵、控制的儿童,年龄幼小,无能力自救,不但在身体上受到严重的伤害,对其心理健康也产生了极大损害,甚至严重者会造成心理扭曲。他们在缺少良好教育和社会关爱的环境中,会逐渐形成并强化为反社会性格,诱发他们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隐患。

二、浅析拐卖儿童的社会原因

城市化迅速的加快导致进程务工的农民工急剧增加,这些农民工一般聚集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形成都市“城中村”,那里已经成为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发地带。首先,“城中村”人口流动大,居住环境复杂,治安混乱。其次,由于大部分“城中村”公共设施不健全,居民收入普遍低,对于子女教育问题也很难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大部分儿童得不到有效监护。最后,一些家长防范意识差,任由孩子自由玩耍,同时对孩子缺乏安全教育,孩子自我保护能力差,使得人贩子很容易诱骗得手。

再者,“打拐”不能局限于“卖”或“买”的任何一方,必须对两方同时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儿童的安全感、打出群众的满意度、打出社会的和谐。

当然,除对“卖”和“买”一起打外,“打拐”还应该涉及到拐卖的各个环节,比如,拐骗、中转等行为,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都应该构成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剧中的田鹏之所以能有机会被人贩子拐骗,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田文军和鲁晓娟夫妇。田鹏生长在一个离异的家庭,父母虽然都是以“爱”的名义在爱他,但无形中父母的离异就是对孩子造成巨大的伤害。加之田文军住的那条街道也是人群相对复杂的地方,虽然田鹏并不是在这条街上走丢的,但由于长时间造成的防范意识差导致田鹏在车后面叫妈妈时,鲁晓娟没有停下车,她以为田鹏可以自己回家,才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从这一侧面,也说明了培育健康的家庭与社会环境的重要性。

三、预防拐卖儿童的对策

1.加大对法律宣传力度,遏制买方市场形成。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的根源,只有遏制买方市场的形成才能真正控制拐卖儿童的犯罪。

2.建立基层领导责任机制,并激励民间人士参与打拐。

基层组织是打拐的第一线,如果基层组织对买卖儿童案件采取纵容、包庇态度,则打拐很难落实到实处。

3.运用科技手段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覆盖日益扩大,因此应运用科技手段推进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进程。

4.加强受害者的预防教育工作。

在拐卖儿童犯罪案中,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作案得手,除了其他因素外,受害者思想单纯,以及儿童监护者大意的弱点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5.积极开展教育工作,改造落后思想。

被拐儿童的收养区多为落后地区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教育水平偏低,思想落后,法律意识淡薄。

6.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力度,完善立法。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2

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

2017年寒假将至,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事故进入高发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寒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电[20xx]522号)的要求,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幼儿)的寒假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学生和家长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能力,确保学生寒假期间的安全,区教育局将在江宁区学校安全教育平台上开展“江宁区中小学生(幼儿)2017年平安寒假安全教育”(以下简称“平安寒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主题:本活动将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为主题,对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拐防骗、燃放烟花爆竹、食品卫生等寒假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警示教育。

二、参加对象:xx区中小学生(幼儿)及家长

三、开展时间:2017年x月x日—x月x日

四、开展内容:本活动共需完成两个模块:

模块一:学期总结

回顾总结**年秋学期的安全教育内容,对未完成的内容可在寒假期间完成,所有内容完成后,并填写学习收获,可获得“安全小卫士”称号。

模块二:观看《寒假安全教育》视频

学生和家长一起观看《寒假安全教育》视频,视频内容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拐防骗、燃放烟花爆竹、食品卫生等安全注意事项。

注:完成视频观看,签名确认后即完成该模块学习。

五、组织办法:

由学校(幼儿园)布置为“平安寒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学生和家长登录江宁区学校安全教育平台 “xxx”点击活动入口进入,或到“我的作业”中完成,模块一:学期总结;模块二:观看《寒假安全教育》视频(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

注:两个模块均须完成,电脑或手机均可参与,学生和家长参与流程详见附件。

六、组织要求:

1、精心组织:各学校(幼儿园)要召集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对“平安寒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时间、内容、形式、组织管理等做出周密安排,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覆盖每一名学生和每一位家长,切实强化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2、加强督查:各学校(幼儿园)要定期对“平安寒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联合新闻媒体对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确保活动效果。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3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主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宁,关系到以人本在朝理念的落实。实时有用救助维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主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行动,是增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方面,是社会文明提高的主要表现。各地域、各有关部分要充分认识增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主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务教育法》等司法法律,不断完善政策办法,提高救助维护程度,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总体要要求基本准则

(一)总体要求。结实坚持以人本、在朝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速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系统建设,保证流浪未成年人获得实时救助维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顿,最大限制削减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果断杜绝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过为。

(二)基本准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健康生长作为主要任务,增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实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格打击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过为,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生活权、发展权、参加权、受维护权。

坚持救助维护和教育矫治偏重。积极自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证其生活、维护其权益;还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文明和法制教育,增强心思引导和行为矫治,协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管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任务教育、社会保证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增强家庭、学校、社会一起责任,不断净化社会情况,避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县政府主导和社会参加。落实县政府责任,加大县政府投入,增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扬基层组织效果,调动社会各方面参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的积极性,构成救助维护工作的合力。

三、增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政策办法

(一)执行更加积极自动的救助维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该当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该当进行查询、鉴别,对有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该当批判、教育并指导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维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共同。民政部分要积极开展自动救助,指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城管部分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该当奉告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分将其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对突着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分该当直接护送到定点病院进行救治。

充分发扬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效果,组织和发动居民供应线索,劝说、指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维护机构乞助,或实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格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流动的未成年人,要一概采集生物检材,查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实时发现、挽救掉踪被拐未成年人。增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触及未成年人掉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刻出警处置,认真核对鉴别,打击违法犯罪流动。增强立案工作,执行未成年人掉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坚持跨部分、跨警种、跨地域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分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查询、取证宽和救工作。

(三)协助流浪未成年人实时回归家庭。救助维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维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寻亲布告等方法,实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机构要实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分要在购票、进出站、搭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维护机构该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地点地的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维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维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状况进行查询评价:对确无监护才能的,由救助维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实时托付其别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实行监护责任、经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维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历,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临时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还,要经过救助维护机构照顾、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法予以妥善赐顾帮衬。对经由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治理有关法律政策规则为其处理户口注销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进程中被挽救且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分要将其安顿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则为其处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维护机构要依法承当流浪未成年人的暂时监护责任,为其供应文明和法制教育、心思指导、行为矫治、技艺培训等救助维护服务,对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协助司法部分依法为其供应司法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维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分指导下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承受任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经过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气,改正行为方向;对有严格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则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承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分要指导救助维护机构对其进行心思引导、康复练习等。

(五)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管治。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县政府和社会的一起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处理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避免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该当依法实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扶养任务。有关部分和基层组织要增强对家庭实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坚苦家庭予以帮扶,提高家庭抚育和教育才能,协助其处理实践坚苦。村(居)民委员会要坚持随访准则,对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实行监护责任或许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避免;情节严格的,要申报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矫正;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行政处分。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生长的主要阵地,要坚持育人本、德育为先,增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思健康指导,依据学生特点和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艺培训,使学生把握就业技艺,完成不变就业;对操行出缺点、学习有坚苦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坚苦的学生,要依照有关规则赐与教育赞助和特别关心。教育行政部分要坚持适龄儿童停学、掉学信息通报准则,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当地各级县政府和有关部分要进一步落实任务教育、社会保证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协助工作、“春蕾方案”、“健康方案”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扬意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效果,鼓舞和支持其参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构成救助维护工作合力

(一)增强组织指导。进一步完善县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分负责、社会参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机制。坚持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会准则,研讨处理突出问题和坚苦,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办法,指导和督促当地做好工作。民政部要发扬牵头部分效果,增强组织协调,按期通报各省(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状况,坚持挂牌督办和警示准则。当地各级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由县政府分担指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工作责任追查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格的地域,追查该地域相关指导的责任。

(二)完善司法法律。抓紧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司法法律规章修订相关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准则,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教育矫治、回归安顿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则,标准救助维护工作行为,增强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维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供应有力的司法保证。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4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的主题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近年来,胁迫、操纵、诱骗聋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聋哑青少年需要社会的关爱,他们就学、就业、生活等各项权益需要得到保障。2006年1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现 场

5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公安部、、中国残联等联合在北京召开“共创美好明天维护聋哑青少年权益座谈会”。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蔡安季,书记处书记卢雍政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王新宪,理事长汤小泉,副理事长申知非,以及中央有关部委、单位和残疾人代表等共100余人参加座谈会。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尚秀云、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局长王永滨介绍了救助聋哑青少年的工作经验,王永滨先生还带来了改邪归正的聋哑青少年制作的小礼品送给与会的领导;受助聋哑青少年亲属代表佟雪梅女士发言时泣不成声,她以蒙古族同胞的传统礼节――献上洁白的哈达,表达自己心中的感激之情。中国聋人协会副主席杨洋也发了言。

经验介绍

济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局长王永滨:我们与济南市残联筹建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相关法制培训,进行聋哑青少年维权的探索和实践,取得初步成效。2007年3月,济南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还为公交分局加挂便衣侦查支队牌子,明确了公交分局对此类犯罪的专业管理职能。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们已主动救助聋哑青少年1210余人次,帮助70余名流落社会的聋哑青少年与家人团聚。因为我们与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2007年以来济南市抓获聋哑犯罪嫌疑人仅37人,不到2005年同期的四分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尚秀云: 在聋哑青少年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聋哑青少年从轻或免除处罚。同时为了帮助他们获得新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高度使命感的驱使下,我院确立了“优先尝试个案、逐渐形成制度”的工作思路,加大判后救助工作力度,与有关部门、团体沟通合作,多种形式开展救助工作。我院还取得社会救助机构、慈善组织以及热心于帮教的慈善人士的支持,设立了“判后救助专项基金”。通过提供路费、路途基本生活费用、为残疾未成年人购买生理辅助器具等方式,切实帮助残疾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促进其融入社会。2006年5月以来,我院少年法庭与公安、残联、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单位配合,共救助残疾未成年人6人。

深情感谢

受助聋哑青年的母亲佟雪梅(蒙古名额尔敦达古拉)介绍了她的聋哑儿子小陈几次被拐骗,几次得到公安机关的宽大处理和帮助,如今她儿子终于在一家福利企业上班,开始了新的生活。她说如果所有的残疾孩子都能得到妥善安置,那就太好了。在座谈会上,她深深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帮助过她儿子的好心人――她眼含热泪,手捧洁白的哈达,深深地鞠躬:祝愿好人吉祥!

权威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我谈谈法院在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首先,对于未成年残疾人是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审理中都高度重视,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其次是维护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积极开展对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环境因素,强调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下,还要充分考虑引发未成年残疾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他们犯罪前的表现,力求做到定罪慎重,量刑准确。同时,注意“寓教于审”的原则,预防重新犯罪。第三是依法审判各类涉及未成年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力求使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落实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蔡安季:公安部党委一直十分重视利用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严厉打击这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聋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2006年上半年,公安部部署吉林、上海等12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对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2006年6月,公安部组织部分重点地区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击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共摧毁此类犯罪团伙772个,抓获了一大批强迫、诱骗、操纵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有效遏制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加扎实主动地做好聋哑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

书记处书记卢雍政:共青团组织十分重视维护弱势青少年包括聋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针对聋哑青少年受强迫拐骗而违法犯罪问题,各级团组织采取志愿者“一助一”和“多助一”等方式,积极开展聋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聋哑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为学习、就业和生活存在困难的聋哑青少年提供必要的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总书记关于工青妇组织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和社会力量,为聋哑青少年多办好事实事,把他们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加强预防聋哑青少年犯罪和救助工作,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使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有一个美好的童年和明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有关部门已开始将预防聋哑青少年犯罪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解决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残联和聋人协会作为残疾人的代表服务组织,开展聋哑青少年维权工作责无旁贷。广大残疾人也要自尊、自爱、自强、自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徽州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区财政对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强化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加强反拐机构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与其他地区合作,有效打击跨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反拐工作,区政府决定建立徽州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教科文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生委、区局、区外办、区工商分局、区广电办、区民宗局、区法制办、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共2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公安分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刑侦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乡、镇、街道办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的反拐工作;

4.积极参与、协调和推动反拐跨地区间合作;

5.组织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的力度,提高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实施反拐行动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认真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为加强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及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区法制办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2)认真贯彻落实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意见,准确适用法律。(区法院负责,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配合)

(3)在全区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委宣传部负责,区教科文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局、区人口和计生委、区广电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4)保障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区财政局负责)

(5)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区公安分局负责)

(6)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教科文委、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7)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区县际合作等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明显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村组、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和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区综治办负责)

――贯彻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区民政局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发改委、区农委、区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村居事务和管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区民政局负责,区教科文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妇联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区司法局负责,区法院、区教科文委、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区教科文委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局、区妇联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努力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区公安分局负责,区综治办、区妇联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广电办、区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区综治办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区域的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公安分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区公安分局负责,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口和计生委、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总工会、区妇联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地、各部门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民政局、区人口和计生委、区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区公安分局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信息。(区人口和计生委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区教科文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区民政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教科文委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区民政局、团区委负责)

――积极引进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区教科文委负责,区民政局、区卫生局配合)

――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区卫生局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局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区民政局负责,区教科文委、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区民政局负责,区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少年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区教科文委负责,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配合)

――对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落实其婚育情况,将其列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范围。(区人口和计生委负责)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区民政局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村居工作,保

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区民政局负责,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局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民政局、区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区卫生局负责,区教科文委、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区公安分局负责,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区妇联配合)

(五)加强对外合作。

1.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外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行动措施

(1)加强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区公安分局负责)

(2)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对国际、国内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司法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加强对公安民警的培训,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区公安分局负责)

(3)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区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商务局、区外办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意见》的实施。各乡、镇、街道办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经本级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2、总体目标:从2012年开始,在全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通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使救助管理站达到机构健全、机制灵活、设施完备、设备配套、操作规范、管理科学、制度完善、经费落实、服务文明、环境整洁、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人保局、火车站、妇联、团县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弋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垦埴场、街道办以及村(居)委会成立相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救助点,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食品、衣物救助。社区咨询点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引导和解释工作。

三、救助范围

坚持“主动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根据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特点,重点对城区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四、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和救助。对确因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无偿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做到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五、职责分工

1、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2、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以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城管部门在街头执法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或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及时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或直接护送到顶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办理病人交接手续。

4、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及联合帮扶小分队的经费保障。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7、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本地在校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8、人保部门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9、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10、各乡(镇、场、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派出所查询情况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义务,做好临时安置和护送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在外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保证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工作。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1、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特殊,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