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例6篇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1

1 中毒经过及诊疗情况

2010年8月12日上午,喀喇沁左翼蒙古自治县六官镇化石沟村农民刘云苍在附近的山林中采集到1.5公斤野生蘑菇,当日中午其妻席桂花用新采集的野生蘑菇做面条卤,一家三口人食用。晚饭仍进食面条和蘑菇卤,8月13日凌晨1时左右三人相继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迷等症状,次日到当地卫生所就医,按胃肠炎治疗无效,于15日晚去县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胃肠炎”。16日晚女儿刘海霞出现躁动、诳语,医生向家属进一步询问病史,诊断为“毒蕈中毒”。

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人员携带相关物品,赶赴该县医院消化内科进行调查。经对家属调查询问后,向医院建议用毒蘑菇特效解毒剂―巯基解毒剂及血液透析治疗。18日晚家属从省城取回二巯基丙磺酸钠,用于病人治疗。

父亲刘云苍经治疗脱离危险,女儿刘海霞于8月19日凌晨5时死亡,席桂花生命垂危,家属将其拉回家料理后事,于8月20日早8时死亡。

2 讨论

2.1 因误食毒蘑菇造成一家三口均中毒,说明广大群众不认识和了解毒蘑菇,缺乏鉴别野生蘑菇是否有毒的常识知识。随着我市植被覆盖和自然生态条件的改善,野生菌类大幅度增加,特别是秋季,降雨量增加,正值野生菌采摘旺季,应提醒广大群众对不认识的蘑菇或形态怪异不能辨别有无毒性的蘑菇,千万不要采食。

2.2 一家三口中毒,死亡2人,根据就诊及治疗经过,表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缺乏诊断和正确治疗毒蘑菇中毒的知识和基本技能。误诊和未及时正确治疗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根本原因。8月22日13时,凌源市松岭子乡柏树沟村李玉臣一家三口采摘野生蘑菇食用发生中毒,到凌源市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根据病史及临床表现诊断为毒蕈中毒。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与凌源市人民医院取得联系,建议该医院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购进二巯基丙磺酸钠,经医院的多方努力及时购进了治疗毒蘑菇中毒的特效解毒剂二巯基丙磺酸钠,并及时应用于病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患者均痊愈出院。说明毒蕈中毒只要及时诊断、及时应用二巯基丙磺酸钠治疗可以大幅度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2

摘要:为了及时查明一起食物中毒的原因,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我们采取了流行病学和卫生学的方法,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开展了病原学实验室检测。结果认定这是一起肠道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食物中毒事故。加强屠宰卫生管理、食品加工时煮熟烧透等源头管理措施及相关预防知识的掌握是预防控制此类事故发生的关键。

关键词: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食物中毒

中图分类号:R155.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10-0133-01

2004年5月2日下午6:30,武汉市东西湖区疾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区卫生局电话:5月1日在该区一大型酒店,因生日宴进餐,午餐后数位宾客先后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疑似食物中毒,现就诊于市商职医院,请速派人前往调查。接到报告后,该疾控中心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疾控中心参加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动队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采样检验。现将具体调查分析经过报告如下。

1流行病学调查及食物中毒的经过

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到医院,按照《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逐个进行了调查、登记,并且采集了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2004年5月1日中午12:00,有700人在该店参加李某10岁生日宴会和黄某婚宴,当晚22:00出现首例病人,后陆续出现类似病人。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人员一起到该店进行现场调查,进餐食物有:凉拌黄瓜,凉拌牛肚,凉拌牛百叶,风爪,花生米,排骨汤,水煮鳝片,鲜灼基尾虾,西芹炒百合,蒙古牛肉,老鸭汤,松仁玉米等。

2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1)经调查,本次食物中毒病人分布在吴家山、新洲、竹叶山、武钢四个地方,患者均参加5月1日午宴,无其它共同饮用史。进餐总人数700人,发病27例,其中男性10例,女性17例,年龄最大者65岁,最小者13岁。可疑食品主要为凉拌牛百叶、凉拌牛肚、凉拌黄瓜。无性别差异和年龄差异。

(2)潜伏期和主要临床症状:潜伏期最长26h(1例),最短为4h(1例)。4h发病1例占3%,6h发病1例占3%,12~13h发病4例占14%,16h发病2例占7%,19h发病8例占28%,20~23h发病10例占37%,26h发病1列占3%,12h内恢复。

(3)现场采集样品及检验结果:该店5月1日午餐剩余食品:凉拌黄瓜,凉拌牛肚,凉拌牛百叶,风爪,花生米,排骨汤,水煮鳝片,鲜灼基尾虾,西芹炒百合,蒙古牛肉,老鸭汤,松仁玉米。调味品及饭店案板、刀具涂抹等样本分别进行了理化和微生物的检测工作,所检样品的理化指标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微生物所检项目严格参照国家标准:GB/4789.1∽4789.31-2003。对所采集样品分别进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致病菌的排查。其检测结果从患者李某的排泄物中、凉拌牛百叶、剩余混合食物中检出肠道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主要症状为:腹痛、呕吐、腹泻消化道症状。医院根据病人临床症状,在门诊经对症、抗炎治疗,病人病情很快得到控制,其中2例住院病人于5月3日上午治愈出院。大部分患者于12小时内恢复。

3卫生学调查

(1)一楼员工更衣室内无洗手消毒设施;

(2)凉菜间未增设预进间;

(3)粗加工间水产品清洗池与肉制品清洗池未分开使用。

4检测结果

李某的排泄物中检出肠道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凉拌牛百叶中检出肠道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剩余混合食物中检出肠道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

5结论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及病原学检验结果,认定这是一起因牛肉及内脏加工不彻底而引起的肠道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食物中毒事故。

6预防措施

此次食物中毒主要是由于禽畜肉类及蛋类等食物受细菌污染而引起,因此,必须加强屠宰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防止肉类污染。饮食店必须备有足够的冷藏设备,防止肉类制品腐败变质;在烹调过程中,食品要做到煮熟烧透;食具要严格消毒;生熟食品要分开,

防止交叉污染;做好防蝇灭鼠工作。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3

目的调查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为治疗及今后的调查提供依据和经验。方法:通过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调查,提出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实验室检验,结合三者确定食物中毒原因。结论:此次食物中毒事件为由皂甙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中图分类号】

R19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263-01

2013年6月19日凌晨3点,奎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潍坊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电话报告,称接诊某公司职工食堂共6例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患者为该公司职工,一日三餐均在该公司食堂共同就餐。奎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电话报告奎文区卫生局,并派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携带调查文件、采样器械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1 基本情况

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南路,全公司约有40名职工,其中约有一半是本地职工,均回家就餐;其余 20人为外地务工人员,一日三餐均在该公司食堂就餐。2013年6月18日晚餐有20人于7:30至8:30在该公司职工食堂就餐,就餐食品为炒扁豆和馒头,6月19日凌晨零时至零时三十分,有6名职工出现恶心、呕吐、头痛、头晕等症状,遂到潍坊市人民医院就诊。

2 流行病学调查

2.1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2.1.1 病例定义:最初定义为在某公司职工食堂就餐、有恶心、伴呕吐或伴腹痛、腹泻临床表现者,符合病例定义的人数为6人。并根据此病例定义开展了病例搜索,未发现其他病例。

2.1.2 潜伏期与临床表现:病人潜伏期以晚餐计,最短潜伏期为3.5小时,最长潜伏期为4.5小时,中位数为4小时。发病人员的临床表现中恶心6人,呕吐6人,腹痛2人(均为上腹部疼痛),头痛2人,头晕2人。发病人员临床特征分析见表1。

表1 临床特征分析

病例三间分布:病例中男性2人,女性4人;年龄41-50岁段3人,31-40岁段1人,21-30岁段2人。

发病率及转归:共同就餐人员20人中发病人数为6人,发病率为30%,截止6月19日中午已全部出院。

2.2 食品卫生学调查: 某公司职工食堂未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未发现从业人员不良卫生习惯,功能间设置、厨房布局、加工流程合理,符合生熟、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流程,加工用水使用市政供水,未发现加工过程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加工食品使用的容器具无明显生熟标记,内环境卫生情况较差,地面布满油污,食品储藏间内存放与食品无关物品,一视野内可见苍蝇4-5只,天花板有蜘蛛网等污垢,下水道未安装防鼠网。

2.3 实验室检验: 现场采样病人呕吐物1份、剩余食品3份、食品加工容器具涂抹物4份。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病人临床表现及当天共同进食菜谱,可疑食品为炒扁豆,实验室检验重点化验炒扁豆及病人呕吐物。

泡沫实验:各取病人呕吐物、剩余食品炒扁豆10 g加生理盐水30 ml,沸水浴中加热10 分钟,过滤后取提取液各2m1,加入2支试管中,1管加入50 g/L氢氧化钠2 m1,另1管加0.6 mol /L盐酸溶液2 m1,均塞紧,强烈震荡2 min。静置后,2管均产生蜂窝状泡沫而在15 分钟内不消失,病人呕吐物及剩余食品中均有皂甙。

红细胞凝集实验中,病人呕吐物及剩余炒扁豆均为阴性;病人呕吐物、剩余食品、食品加工容器具涂抹物均未检出食源性致病微生物。

3 讨论

因为发病人员在食堂集体就餐,有共同就餐史,临床表现以上消化道症状为主伴有头痛、头晕(6例病例中,恶心、呕吐症状的比例为100%),首例病例发病时间在晚餐后4小时左右,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1]中上消化道症状食物中毒的潜伏期临床症状,判断中毒餐次为6月18日晚餐,可疑食品为炒扁豆,且根据实验室检验,病人呕吐物和剩余食品中含有皂甙。因此确定中毒原因是在炒扁豆过程中加热不均匀、不彻底,导致部分扁豆存留皂甙等成分,从而引起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牛肉汤;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12010年8月12日晚11时30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卫生局通知,称有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正在某医院急诊室治疗。接报后,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和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事发经过

患者孙某某,男,45岁;患者仵某某,男,40岁左右。2人于2010年8月12日下午一同乘车到南阳,约20时左右,2人一同在车站路杏树庄前街刘记牛肉汤菜馆喝牛肉汤,后先后出现呼吸困难、头晕、恶心等症状,当时饭店老板建议打120急救电话,但2人认为可能是中暑,就到附近诊所诊治,在诊所内服用几粒霍香正气胶囊,但诊所医生觉得2人病情不像是中暑,建议到医院诊治,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某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但当时2人不愿去,后来大约在21时15分左右,2人又自行到该院急诊室治疗。

2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2.1患者调查情况。

2.1.1就餐情况:患者孙某某和仵某某2人当晚就餐食物均为10元熟牛肉(大约150g)和一碗牛肉汤(500g左右),并共同喝不到2瓶果啤。其中仵某某吃的比较快,没过几分钟,就说感觉不舒服,头晕,身体站不起来;等到孙某某把自己的牛肉汤喝完后,大概有10分钟左右,也感觉不舒服,头晕,恶心,并在饭店外吐了2次。食用当餐牛肉汤者还有多位(店主提供不出人数),没有类似病例报告。

2.1.2患者临床症状和潜伏期:孙某某伴有恶心、呕吐、头晕、呼吸困难、口唇青紫、腹痛等症状。仵某某伴有头晕、腹痛、胸闷、呼吸困难、口唇青紫等症状,并晕厥一次。两人首发症状均为食用牛肉汤后10分钟左右。

2.1.3治疗及用药情况:医生对2名患者的初步临床诊断为:“呼吸困难、青紫待查,亚硝酸盐?”。对患者仵某某首先进行了洗胃处理,随后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对患者孙某某进行导泻,并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经治疗,2名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严重后果。

2.2样品采集情况:我中心受区卫生监督所委托,采集到该牛肉汤菜馆当餐熟牛肉、牛肉汤各1份;医院医生提供2名患者的呕吐物各1份,其中仵某某采集的是洗胃洗出的内容物。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和特效治疗效果,报验亚硝酸盐项目。

3实验室检验结果

采集的2份样品中,熟牛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下同)检测结果为10mg/kg;牛肉汤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300mg/kg;仵某某的呕吐物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1mg/kg;由于孙某某的呕吐物太少,无法进行检验。

4初步分析

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物质,是广泛用于食品加工业中的发色剂和防腐剂,可使腌制肉、鱼呈肉红色。如亚硝酸盐加入数量过多,或硝酸盐还原为亚硝酸盐,可引起中毒[1]。大剂量的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氧化血液中的血红蛋白为高铁血红蛋白,导致组织缺氧,引起肠原性青紫症,人体摄入0.2~0.5g即可引起中毒,3g即可致死[2]。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患者的临床症状、治疗用药和治疗效果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倾向于认为这是一起由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亚硝酸钠或亚硝酸钾做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加工酱卤肉制品,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本次采集患者食用的熟牛肉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0mg/kg,不超标;牛肉汤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300 mg/kg,虽无明确卫生标准,但作为直接入口卤制肉汤类食品,认为可以参照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量卫生标准判定,属于严重超标。

根据资料显示,亚硝酸盐中毒剂量为0.2 g ~0.5g。患者食用牛肉汤约500 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0 mg;食用熟牛肉约150 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mg。患者总共食入亚硝酸盐量约为151.5mg,尚达不到中毒剂量。

二是患者在医院诊治期间,均未做血液高铁血红蛋白测定,缺乏实验室诊断依据。

但笔者认为,任何食物中毒都存在个体差异,即使达到中毒剂量也未必同食者都会发病。因此,无论是根据中毒症状,还是临床治疗,倾向认定为亚硝酸盐中毒不无道理。提示我们,在食物中毒判定实践中,不能仅靠有无共餐者群体发病而妄下结论,必须结合中毒者个体差异、临床特点、治疗效果、实验室检验等做出综合判定。

参考文献

[1] 杨本兴,张玉超,梅振华.食品营养卫生与管理.郑州: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140-141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报告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汇总和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地区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卫生部及其指定的机构。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情况。

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条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食物中毒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

罚则

第十六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 流行病学调查;食物中毒;应急处置

2006年11月14日,我区某学校学生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对此次事件的调查处置过程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采用描述流行病学等方法,以某学校学生食堂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过程为研究对象。

2 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处置措施

2.1 初步调查与应急处置措施

2006年11月14日21∶30分接到报告,某学校51名学生因腹痛、腹泻等症状就诊,医疗机构报告为疑似食物中毒。经初步调查发现,就诊学生主要症状为:恶心、呕吐、发热、腹痛、腹泻等。其中首发病例田文辉于14日12∶00许出现发热、腹痛、腹泻,水样便;末例病例李德斌,14日22∶00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根据对就诊病例就餐情况的调查,结合临床表现、便检结果等资料,初步怀疑为14日早餐(食谱为:黑米粥、自制豆浆、烧饼、花卷、馒头、火烧夹土豆丝、火烧夹豆皮、韭菜鸡蛋合子、咸芥菜丝)进食烧饼加豆腐皮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在紧急救治患病学生的同时,采取了稳定学生情绪、密切关注未就医学生的体温及身体变化并随时报告的方法;采集可疑食品标本进行检验等措施,15日5∶00通过疾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该事件信息。

2.2 调查、检验、结论与应急处置措施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共计1 011名,其中当天早餐就餐人数为419名,就诊病例51名,就诊病例中食用可疑食品烧饼加豆腐皮49名。可疑食品烧饼加豆腐皮中的“豆腐皮”经“热水泡发”后室温存放1.5 h、该食堂无“卫生许可”等证件,并存在用具生熟不分、功能间布局不合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等违规操作事实;所有怀疑餐次食品及患者腹泻物、呕吐物均未能采集,无法实施实验室检验;采集可疑餐次食品原料及14日晚餐部分食品样品进行毒物、致病菌检验,结果均为阴性。

综合调查情况、患者临床表现以及便检结果,经集体论证,排除了故意投毒和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可能性,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

3 结果与讨论

3.1 调查结果与应急处置措施

3.1.1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进程的不同,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也随之出现变化,主要表现为:经初步调查后确定了怀疑对象,在紧急救治患者的同时,采取了稳定学生情绪、密切关注未就医学生的体温及身体变化、采集食品标本进行检验等措施。经调查论证后得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结论,从而采取了控制场所、封存可疑食品及原料、开展从业人员体检及培训工作等措施。由此可见,调查进程及调查结果直接左右了应急处置的决策,控制了应急处置的方向。

3.1.2 事件发生初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涉及面广、涵盖面大;经初步调查,结合临床资料,做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初步结论,对临床救治、应急处置等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3.2 事件发展、处置过程中的问题

3.2.1 此次事件由接诊患者的医疗机构报告,而学校未能及时发现、报告。由此可以说明该学校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1]执行不力,未能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发现、报告的延后,给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带来不便,导致未能采集到直接、有效的定案证据。

3.2.2 在调查过程中未开展针对无症状学生及教职员工进餐情况的调查、未能采集到可疑食品,未对患者腹泻物、呕吐物进行检验、采集样品中未检出可疑致病因素,医疗机构采集的6份便标本中只有2份便检结果“可见红、白细胞”。笔者认为对此事件的调查未能做到深入、彻底,应急处理流程存在不当之处[2],做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结论证据不充分。

3.2.3 接到报告时间为14日21∶30分,登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时间为15日5∶17分,且上网报告的同时未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属地县级疾控机构,说明未完全掌握《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3]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属,笔者认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以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可以为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帮助。而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应做到巨细无遗,深入调查有关联的情况,为事件的最终结论、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出现提供可靠依据,也为今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成功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教育部卫办疾控发〔2006〕65号.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