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消费议论文范例6篇

理性消费议论文

理性消费议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个性化推荐,购买决策,认知,理性行为理论

 

0引言

随着3G技术以及MEC(Mobile Electronic Commerce,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成为趋势。如何便捷、有效、低成本地帮助消费者找到最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商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个性化推荐系统恰恰能帮助MEC商家实现这一目标。

但有关个性化推荐的研究大多只关注推荐系统本身,很少关注其对购买决策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MEC环境下推荐系统如何影响购买决策,它的哪些性质会影响其作用力。进一步地本科毕业论文格式,基于现状的构建个性化推荐系统的一些建议将会被提出。

1消费者购买决策

广义的消费者购买决策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某种需求,在一定购买动机的支配下,在可供选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方案中,经过分析、评价、选择并且实施最佳的购买方案,以及购后评价的活动过程。[1]

消费者行为学中认知的观点认为,消费者是思维问题的解决者,会主动搜索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还是信息的处理者,通过对信息的处理加工形成偏好并最终形成购买意向。认知观点意识到消费者不会试图获取全部相关信息,当他们认为已得到足够支持其决策的信息时,就会停止搜索努力。

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基本上包括需求的认知、信息搜索和评价、购买决策和行动、购买后评价四个过程论文开题报告范例。[2]如图1所示。

2个性化推荐系统对购买决策的影响

网络购物环境使消费者对商家和商品的选择增多,也使得他们更加借助信息搜索和决策辅助工具(如个性化推荐系统)。推荐系统根据用户的兴趣特点和购买行为,向用户推荐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和商品,它能将浏览者转变为购买者,提高交叉销售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格式,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推荐系统的主要目标在于代替消费者完成繁杂的信息处理任务,使消费者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决策中来。可以从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两个方面,探讨推荐系统对MEC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3]

2.1对决策过程的影响

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知识的认知是有限的,在其作决策之前常常不能深层次地了解商品。两阶段决策处理可以使决策复杂性降低。消费者先搜寻众多商品以得到商品的详尽信息,并选出最有希望购买的一部分商品。接着针对商品的重要属性进行更深入地比较,最后做出决策。

个性化推荐系统可以通过减少消费者两阶段决策中的决策努力,影响其决策过程。而消费者的决策努力通常用决策时间和产品搜索范围来衡量。推荐系统可以依据消费者的喜好参数迅速提取出最匹配的商品,从而减少总体决策时间。推荐系统还能按消费者偏好程度将商品信息依次排列,从而缩小产品搜索范围。[4]

此外,推荐系统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功能偏好、商品估价、筛选策略。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事先没有形成稳定的偏好,而是在购买决策发生的同时产生,因此往往受推荐系统所推荐信息的影响。例如,消费者往往会更关注那些旁边标有更高得分或等级的产品。

2.2对决策结果的影响

应用推荐系统能增强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使其更倾向主导产品,进而减少产品转换的概率,从而提高决策质量。推荐系统的使用还能减少信息搜索的努力,减少考虑集的信息量,提高其质量,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推荐系统有助于降低消费者产品转换的概率,有助于增加其购买决策的选项,从而增强决策信心。[5]

购买决策目标实现得越多,消费者也越满意。因此可以认为,推荐系统因其对决策目标实现的帮助,影响购买决策的满意度。

根据理性行为理论,消费者的理念和评价影响其态度,进而影响其意愿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推荐系统会影响消费者的功能偏好和商品评价,进而影响对某商品的态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从而影响对该商品的购买意愿,最终影响购买选择。

综上所述,推荐系统对决策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提高决策质量;增强决策自信;增强决策的满意度;影响最终购买选择。

3影响推荐系统效用的因素

推荐系统的效用即推荐系统对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的影响力。推荐系统的因素、消费者的因素以及消费者与推荐系统之间的交互,都会影响推荐系统的效用。

3.1推荐系统的角度

①推荐系统类型的影响

一般来说,推荐技术可从信息过滤角度分成三种,分别是基于内容的推荐、协同过滤推荐以及混合推荐即内容和协同过滤的组合推荐。在购买决策中,混合式推荐更能提升用户的决策自信。

②推荐系统输入的影响

推荐系统需要接收消费者的数据输入并作为推荐的主要数据依据,具体可以分为隐式浏览输入、显式浏览输入、关键词和项目属性输入、客户购买历史四类。消费者更愿意接受显式浏览输入、关键词和项目属性输入等可控方式所推荐的信息。

③推荐系统输出的影响

推荐系统输出的主要形式有建议、预测、评分、评论。输出内容的详细程度、透明度、个性化等,输出形式方面推荐的数量和产品信息的编排都会影响消费者对推荐系统及其推荐信息的信任,并因此影响购买决策。

④推荐系统推理过程的影响

进度显示模块使信息搜索的过程更加直观,反馈时间会影响消费者对推荐系统的使用意向,缩短消费者可感知的等待时间,改善消费者的情绪,促进推荐系统的效用。

⑤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

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即推荐系统所在网站的可靠性直接影响消费者对推荐系统的评价高低。

3.2消费者的角度

消费者对于所选产品的知识越丰富本科毕业论文格式,则在购买决策过程中进行越少的信息搜索,对推荐系统等决策辅助工具的感知有用性就越小,决策自信也就越小。与此相反,当消费者具备较少的产品知识和经验时,更难相信自己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更有可能去寻找他人的建议。

消费者对风险的感知也会影响推荐系统对决策质量和决策努力的影响,即当用户感知风险越大,推荐系统对提高决策质量和减少决策努力的影响力会更明显。

消费者特性对系统效用的影响如图2所示。

3.3消费者与推荐系统交互的角度

消费者与推荐系统之间的交互对推荐系统作用效果具备作用力,主要从消费者与推荐系统的相似性、消费者对推荐系统的熟悉度两方面来考虑。

消费者与推荐系统的关系强度(包括熟悉程度、亲密程度、支持度和结交)决定了推荐的效果。用户与推荐系统在各产品属性权重的相似性将带来更好的决策质量,同时减少信息搜索量。

4. 个性化推荐系统应用的不足

对比上述影响因素,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移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性化推荐系统应用中的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①战略上不够重视,体系结构不完善,大部分的个性化推荐系统都只是一个单一的工具,只能提供一种推荐模型;②功能还不够完善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个性化程度不够高;③易用性不高,信息杂乱无章;④对推荐结果缺乏解释,缺少有效的方法向用户解释产生推荐的原因;⑤网站本身形象不好,影响消费者认知;⑥消费者获取推荐信息的途径单一,推荐结果的形式不够灵活。

5对个性化推荐系统应用的建议

5.1提高对推荐系统的战略认知

推荐系统在MEC领域的应用既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又有助于商家实时追踪消费者购买行为和兴趣偏好,挖掘其潜在需求,并以此不断创新产品和营销模式论文开题报告范例。[6]我们建议MEC商家提高对推荐系统的战略认知,重视它的战略意义。

5.2完善个性化推荐功能

个性化是影响认知价值最主要的因素,我们建议MEC商家实时追踪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并尽最大努力推荐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使推荐的产品在功能、外观、价格、售后等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偏好与标准。

5.3加强信息排列的合理性

推荐系统提供信息的排列会影响其作用效果。若消费者能更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则会更加信任推荐系统,也更易受推荐系统影响。我们建议MEC商家对各类推荐信息做合理的编排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便于消费者获取。

5.4增进消费者的熟悉程度

消费者对推荐系统的熟悉程度(包括推荐形式、信息排列、推荐原理等)能影响消费者对推荐系统的信任,并因此间接影响推荐系统的作用效果。我们建议MEC商家增进与消费者的互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的有奖体验等,以提升消费者对推荐系统的信任和推荐系统的影响力。

5.5擢升网站自身形象

网站的形象显著影响消费者对推荐系统的认知价值和信任,并间接影响决策影响力。我们建议MEC商家提高自身网站的知名度、声誉度,改善网站的美观性、易用性。

5.6拓展产品推荐的渠道

获取推荐信息的渠道也会影响推荐系统的作用效果。我们建议MEC商家拓宽产品推荐的渠道,如提供邮件定制、短信定制、首页定制、推荐定制等多渠道服务,以方便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王长征.消费行为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6-27.

[2]李双双,陈毅文,李江予.消费者网上购物决策模型分析.心理科学进展[J],2006,14(2):294-29.

[3]Haubl, G. & Trifts,V. Consumer Decision Making in Online Shopping Environments: The Effects of InteractiveDecision Aids[J]. Marketing Science, 2000,l(19):4-21.

[4]Xiao B. & BenbasatI. E-commerce Product Recommendation Agents: Use, Characteristics, and Impact[J].MIS Quarterly, 2007, 31(1):137.

[5]Vijayasarathy,L. R. & Jones, J. M. Do Internet Shopping Aids Make a Difference? An EmpiricalInvestigation[J]. Electronic Markets, 2001, 1 (11): 75.

[6]张娜.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性化信息推荐服务及应用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工业大学,2006.

理性消费议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行政调解 消费者 制度

一、消费者行政调解概述

鼓励调解是我国民事争讼制度的中国特色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民众基础。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公平地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树立和谐工商的新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调解的正当性来源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申诉权。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所以,笔者将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定义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消费者的申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豍

消费者行政调解是一种被动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根据自己的管辖权主动对消费争议进行管辖,而应该由消费争议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要求,行政调解才可以启动。对于消费争议属于行政调解的管辖范围的应该进行审理,如果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无法进行管辖的情况一般就应该拒绝进行审理。

消费者行政调解中必然拥有调解的一些共性:首先,消费者行政调解制度是一种调解制度,应当与一般的调解制度一样,遵循自愿为首,劝说教育为主。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接受行政调解的时候不应当强制性实行行政调解;其次,消费者行政调解的行政性。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行政调解其行政性十分明显,行政调解的调解人一般为工商管理机构,其中调解人员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消费争议调解的要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消费争议调解的主要部门承载着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的主要责任,为了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应该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与执行消费争议调解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消费者的行政调解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行政调解意识,并充分的激活消费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潜意识。近年来,随着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市场主体交易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消费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加大了。从而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争议过程中缺乏专业性,使得行政调解的作用弱化。是以,要加大行政调解的知识普及,让消费者发生争议之时多使用行政调解为其获得良好的

2.在调查阶段需要做到事实清楚。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的调查阶段是行政调解的基础,所以在调查阶段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基本事实、分清基本是非,厘清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抗的重点事实,通过与双方互相的沟通获得案件事实的同时需要突破双方当时人的局限性,认清事件中的根本事实。并且在调查消费争议案件中应该要充分的发扬认真细致的精神,通过耐心的调查将事实完全实施调查清楚。

3.明确调解优先、公正调解、尊重自愿、案结事了的行政调解基本理念。调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化解纠纷的手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时要切实把调解活动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严格恪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序良俗设置的法律与道德底线,要避免粗暴生硬的强制调解现象,力戒简单、急躁、压制的调解方式,预防久调不决的现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鼓励行政调解能手脱颖而出的同时,要避免形而上学地为工作人员设定不切实际的调解成功率和调解指标。

4.调解过程中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在消费者行政调解过程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同时也要注重加强说服教育的成果。调解在法律中作为一种由对抗走向合作的方式在消费争议中应该受到很大的重视。现阶段普遍的消费者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己见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双方当事人“针尖对麦芒”的对抗过程中,很难产生调解的结果。在双方的调解方案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一方固执己见而导致功亏一篑。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教育经营者领悟到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的硬道理,领悟到自觉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聪明的企业家占领市场份额的经营方略。实际上,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通过握手言和化解纠纷,都可以避免法院诉讼的裁判风险和执行风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需要施展自己的调解智慧,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应从法律与情绪两个方面着手,多方面为实行调解努力。

5.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采取和适合的调解技术。在消费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因案制宜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手段。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执意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案件时应当尽量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逐一征求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并说服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进一步考虑到自己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不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而降低自己的调解期待。在双方当事人都能降低自己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持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就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我国现阶段消费争议中行政调解的问题

行政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重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对于解决消费争议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这是由于一些问题制约着行政调解制度在消费争议的影响力,这些制约消费争议行政调解作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

1.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缺乏的是实体与程序双方面的法律规定。实体法律方面,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的具体事项,仅仅规定了行政单位的调解权利。从而造成了行政机关人员经常消费争议调解与消费争议执行分辨不清,将调解与执行程序搞混。在消费调解过程中强制将消费争议进行调节,不管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程序方面,在实行行政调解的时候缺乏法律规定的统一调解程序,造成各个地区的调整程序不一,使得行政调解缺乏规范性,影响了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行。

2.缺乏统一的消费争议受理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不清。我国并没有规定或者传统的受理行政机关,具体执行中获得消费争议行政调解权的有以下几个单位:工商部门、政府部门、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等等,根据消费争议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行政调解部门。这种分散的受理行政调解制度的关系虽然有助于政府的各个部门实施自身职责,但是也造成了以下问题:(1)缺乏效率。由于各个部门将消费者行政调解分散,是以无法将消费者行政调解集中处理,进而造成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效率性;(2)无明确的争议归属规定。法律上以及规定上并没有明确的消费者行政调解应该归哪一个政府部门管辖的明确规定,这容易造成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脱,进而无法保证及时处理消费争议事件。

四、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设立

为了完善消费争议中的行政调解状况,解决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中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的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改革方案:

理性消费议论文范文3

中图分类号:[TE-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003-02

1 油气资源税费体系研究现状

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曾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2011年改革使征收了近30年的矿区使用费走向终结,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构成了目前“一税一费一金”的油气税费体系,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学术界争论不大。鉴于2011年已经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研究意义不大,因此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存废以及合并问题就成为学术界集中探讨的焦点,主要有四种观点: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将二者合并、维持分征、全部废除或合并为权利金。

1.1 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 认为取消其一的主要依据是资源税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符合初衷或者本质目的,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赞同此观点的学者居多,认为资源税存在的理论依据不够充分。鲍荣华等(1998)认为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级差收益的目的。刘劲松(2005)认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向自身征收资源税在逻辑上说不通,以具有无偿性的税收制度来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不合理。李显冬(2006)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流畅(2006)认为被消耗的矿产资源价值只能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不能成为征税对象的,而资源税实际上占据了补偿费的扩展空间,应当废止。张举刚(2007)认为中国的资源税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考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柳正(2006)、张迎珍(2007)、陈文东(2007)、刘宁(2008)也认为现行资源税不再含有极差调节的功能,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相同。曹明德(2007)、蒲志忠(2008)、丁丁等(2008)认为,资源税立税原则应与资源财产效益无关,资源税目的定位于“调节企业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平等竞争”,并实行普遍征收,极差调节,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套接利益关系向混淆,与资源税本质相悖。晁坤(2003)、刘羽羿(2003)、张文驹(2006)、吴颖(2007)、冯宗宪、李用来(2008)等建议取消资源税,建立统一的资源补偿金制度,并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

第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只征收资源税。王建铭(2004)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适用于油气田企业。同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资源税制。王灵碧、杜滨(2006)认为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资源税。

1.2 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认为两者合并的主要依据是二者性质相同,理论上和实际上属于重复征收。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应当合二为一。芮建伟(2001)、王甲山(2004)主张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一并征收。陶树人(2003)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优质资源税”,使之真正成为补偿资源所有权人的优质资源级差收益。叶建宇(2007)认为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理论上重复,二者分征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进入。侯晓靖(2007)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李志学、彭飞鸽等(2010)认为中国资源费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重复征收,造成企业负担较重,建议将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统一征收。

理性消费议论文范文4

关键词:消费函数;协整理论;单位根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中图分类号:F01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22-03

引言

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使我们意识到传统的投资、出口双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并不是万能的,也凸显了“三驾马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协调状况。随着我国经济从供给约束转化为需求约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主线,而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要扩大内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特别要把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因此,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就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消费经济学与农村经济学研究的前沿课题。

在我国西部地区的传统农业省份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过低,不及城镇居民对经济发展贡献率的1/2,已经成为制约云南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也使云南省经济增长在总量上面临农村居民消费瓶颈的制约。因此,如何有效扩大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使其成为拉动云南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已经成了当前重要的课题。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对于有效增加云南省农民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还是对于云南省扩大内需,转变当前畸形的经济发展方式,保证其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更加科学、全面的角度利用协整理论对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数据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提升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模型的建立和数据的收集

(一)变量的选择和模型的建立

结合不同的消费函数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较大,并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考虑到为了消除异方差的影响,我们在保持原有变量数据不变的基础上对所有变量取对数,从而建立模型如下:

用此模型来分析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的协整关系。其中,Y表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表示农村居民人年均纯收入作为自变量,U代表随机干扰项,主要包括影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的其他变量(如居民财富,家庭人口,消费习惯等)、模型数学形式确定的误差、样本数据统计形式上的误差及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

(二)数据的选择、处理和分析

本文的实证研究,数据选取的是1978—2010年的云南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Y)和人均消费(C)的数据。同时对数据进行以下处理:一是为了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本文以1978年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基期(P=100)进行价格平减,令Yt =×100%,Ct =×100%,得到剔除价格因素后不变价格下的实际人均收入(YT)和实际人均消费(CT);二是为了更容易得到平稳序列以及减少变量之间异方差的影响,使数据更为平滑,分别对实际人均纯收入和实际人均消费取自然对数,得到二者的对数形式lnYT和lnCT,这样可以在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和短期调整模型的前提下,提高估计的可靠性。

本文所采用的统计软件为Eviews5.0。

二、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协整分析

(一)单整检验

在建立时间序列的计量模型时,要求采用的数据必须具有平稳性,即残差不具有时间趋势,不然就会导致“伪回归”。本文采用ADF方法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同时依据各变量检验方程中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的系数显著性来判断方程设定的合理性,滞后阶数的选择是基于赤池信息准则确定,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序列lnCT和lnYT及其差分后的序列ADF检验情况

(二)协整检验

检验协整性其实就是检验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项是否存在单位根,如果这两个序列不是协整的,残差中一定存在单位根,这就是非协整性零假设;如果这两个序列是协整的,残差将是平稳的。因为序列lnCT和lnYT 均为I(1)序列,两者可能是协整的,因此,可以用E-G两步检验法分析这两个时间序列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第一步,协整回归。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变量数据进行回归,估计lnCT和lnYT之间的方程,并计算非均衡误差。

估计的回归方程为:

第二步,检验et的单整性,以此判断残差项是否是平稳序列。通过对残差进行单位根的检验,其结果如表2。

通过单位根检验发现,残差项不存在单位根,为平稳序列;同时DW 值为1.58,也说明不存在自相关性。由此得出结论,1978—2010 年期间云南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的对数形式经差分后,二者之间存在着平稳的协整关系,即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三)误差修正模型

根据Granger定理可以知道,一组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具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形式。所以,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建立包括误差修正项在内的误差修正模型,以此来分析模型的短期动态和长期调整特征。

由于本文选取的样本区间较短,通过计算,采用加入一阶滞后变量的形式:

其中,ecm为误差修正项,即为回归模型的残差序列et,有et = lnCT-1.0478lnYT + 0.3916。利用Eviews5.0估计参数,剔除不显著的变量lnCT t- 1、lnYT t-1 及常数项,得到最后的误差修正模型为: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了均衡误差对消费的短期动态影响,误差修正模型中各项统计量的回归系数显著,拟合优度较好,是具有优良特性的回归模型。

三、实证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实证结论

1.从长期来看,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支出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由长期均衡模型(1)可知,lnYT的协整参数为1.0478,说明在长期内云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人均消费支出有明显的正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每变化1%,消费支出同方向变化约1.05%。

2.从短期来看,由误差修正模型(2)可以看出,lnYTt的短期参数为0.8631,说明当期收入增长率每变化1个百分点,当期消费增长率变化0.863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变化以约0.86的比例影响其消费性支出的变化。这反映出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具有过度敏感性,对当期收入有很强的依赖性,当期收入对当期消费的影响相当大。

3.无论是描述长期消费的模型(1)还是描述短期消费的模型(2),收入项的系数均较大而且显著。由此可知,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都表现出对收入的较强依赖性。但由于农村居民消费的长期弹性1.0478>短期弹性0.8631,说明云南省农村居民短期消费趋于保守,在长期能够回到比较正常水平,这与云南省农村经济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现状相符合,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人们倾向于“量入为出”安排消费。

4.在误差修正模型(2)中,误差修正系数为-0.3897

(二)政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要刺激云南省农村消费市场,以拉动经济增长,必须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针对以上分析结果,应采取如下措施。

1.要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主要是建立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从长期来看,收入增长缓慢是制约农民消费增长的重要因素,要刺激云南省的农村消费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必须从长期的角度设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如要实行稳定宏观经济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大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加快农村城镇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拓宽就业渠道并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要加大农业投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优质、高产的现代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减少不合理的收费,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等。同时,这也表明了对于刺激消费的一些短期性政策,如降低利率、增加消费信贷等,虽然短期内可能扩大农村居民消费,但不可能影响消费和收入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上一期扩大的消费将在下一期的消费中进行修正。因此,从理论上说,短期的消费政策是无效的,如何建立完善的消费机制才是拉动云南省农村消费水平关键因素。

理性消费议论文范文5

    一、建议零售价法律规制的认识误区

    在反垄断法领域,尽管各国执法机构在不同时期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时常发生变化,但总体而言,由于转售价格维持会产生限制零售价格的问题,因此各国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向来都较为严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例,该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从法律条文的结构和逻辑来看,《反垄断法》对于转售价格维持采用的是类似美国反垄断法中当然违法原则的严格规制方式,即只要构成了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本身,除非符合特别豁免的情况,就可以直接认定其违法,而不需要对行为的经济效果进行进一步的证明。

    与转售价格维持不同,建议零售价尽管包含了生产商控制价格的意愿,但却以非强制的方式表现出来,生产商并不能强行要求零售商执行自己的价格——该价格仅仅是“建议”。也就是说,对于零售商而言,是否采纳建议零售价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判断。由于零售商仍然保留了零售价格的决定权,这使得在表现形式上建议零售价完全不同于转售价格维持。正是基于这一因素的考虑,很多学者认为,真正的建议零售价并不违法。①现实中的问题只是在于,生产商在提出建议零售价的同时,配合其他手段强迫零售商接受这一价格,使得此时所谓的建议零售价已不再是单纯的价格宣示,而与通常的转售价格维持无异。②也就是说,此时的建议零售价已经发生了“变异”。而在一些实证调查中,当研究者发现建议零售价可能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时,学者们的解读仍然遵循了上述思路,认为其原因在于:表面上建议零售价没有拘束力,但上游的生产商或批发商仍然能够实际配合取消销售资格、停止供货等手段,迫使零售商遵守这一价格。③

    与这一理论观点相对应,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并不禁止建议零售价。例如,《加拿大竞争法》第61条第3款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建议人明确宣布被建议人没有义务接受该建议,且不会因为被建议人不接受建议而使其与建议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关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生产者或供应者提出的关于该产品的零售价或最低零售价的建议本身,就是他以该建议影响被建议人的证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规定:“企业在转售其品牌商品时,如果该商品与其他制造人的同类商品处于价格竞争之中,则对该企业提出的无拘束性的价格建议不适用22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建议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明确标明是无拘束力的,而仅包含某项价格标示,并且没有使用经济上、社会上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来实施;2.出于下列期待所为,即所建议的价格将符合大多数建议对象预期所要求的价格为限。”④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立法关注的同样是建议的价格是否“实际上”包含了强迫的因素。如果“建议零售价”的确仅仅如字面意思一样是生产商的“建议”,并没有以其他措施确保零售价格按照这一建议予以实施,则不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司法实务中,对于判断涉案公司的行为是否转售价格维持而应当受到严厉的反垄断处罚时,其标准同样是广泛采用建议零售价是否被生产商强制执行。例如,在非常著名的“孟山都公司诉斯普利瑞特公司(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案”⑤中,法院的判决指出,商品的生产商在提出价格一览表的建议时,如果零售商能够独立决定是否遵守该建议零售价,就应该容许生产商提出建议零售价,生产商的行为并不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⑥在“伊萨克森诉沃蒙特卡斯廷斯(Isaksen v. Vermont Castings,Inc.)案”⑦中,被告沃蒙特卡斯廷斯公司是提供火炉给原告销售的生产商。被告提供火炉时,还提供建议零售价表给各零售商,并同时表明该价格表仅供参考,而各零售商可以自行决定其销售价格。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何强迫其不得降价销售的行为,而不能仅以其他零售商向被告抱怨原告降价销售的情形,就认定被告与其他零售商有转售价格限制的合意。与这些案件的判决理由类似,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处理“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⑧时,关注的也是实际执行的建议零售价是否已经变异。“公平交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京原公司在未遵守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制订的“建议售价”销售时,即遭断绝供货、终止合约。而在此之前,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提供“炎夏大活动加量再回馈特价元”的小圆标签,要求零售商贴在瓶上,并派员调查零售店是否配合促销。如果查到有未依约定价格出售者,会予纠正,并作为是否续约的参考,还会取消零售商优惠,甚至处罚。“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建议售价”是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掩饰实质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托词, 因而对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综上可见,对于通常建议零售价的规制,贯穿于其中的逻辑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建议零售价本身并不违法。因为建议零售价与转售价格维持不一样,前者仅仅是参考性意见,并非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议,不能直接根据建议零售价来强制实施,从而造成限制竞争的效果。(2)在涉及建议零售价的具体案件中,唯一的问题在于确认建议零售价是否仅仅是建议。因为违法的建议零售价在实质上已经有其他强制手段予以配合,因而转变为转售价格维持从而构成违法。这一逻辑无疑深受传统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理论的影响,但遗憾的是,这一逻辑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中,转售价格维持被视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之一。而之所以要对其进行较为严厉的规制,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会便利生产商或零售商层面的卡特尔,⑨让本质上并不稳固并面临成员秘密背叛而削价的限制竞争形式更容易成立。⑩具体来说,在生产商层面,如果转售价格维持固定了价格并使得背叛更容易被发现,那么卡特尔成员会缺乏激励或机会去进行欺骗;(11)在零售商层面,单一生产商或者批发商对零售商卡特尔成员强加统一的价格条件,使得零售商更容易发现其他人的欺骗行为。(2)生产商还可能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其他纵向限制协议的交换条件,如搭售或者独家交易,从而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排斥。在缺乏由转售价格维持所提供的额外利润时,零售商可能不愿意接受后者这种高成本的协议。(12)在以上对转售价格维持进行规制的理由中,由于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来进行研究和规制,则协议本身的特性深刻地影响了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识。协议具有显著的相对性,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受协议思维的影响,学者们几乎都关注于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并隐含性地认为,不管是建立价格卡特尔还是进行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二者只能通过自己或者与其他生产商、零售商的关联来进行。如果相互之间缺乏协议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的约束,不管是生产商还是零售商,都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产生不利于其他生产商或者其他零售商的结果如欺骗导致共谋瓦解。这些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对建议零售价的认识。因此,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出发,强制手段所形成的约束力事实上被视为将建议零售价转变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唯一方式。

    然而,协议的理念和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或许具有可行性,而处理建议零售价可能带来的限制竞争问题则存在较为明显的遗漏——忽视了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完全有可能影响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因为消费者最终接受的价格才具有实际意义。即便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订立了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但如果消费者并不接受这一价格,则二者之间的协议其实也无从真正地实现。因此,从可能性上讲,在建议零售价的实施中,并不能完全排除消费者“自愿地”、“主动地”接受建议零售价的可能。而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对建议零售价的接受会反过来制约零售层面上零售商对价格的决定权,使得商品的零售价格不得不“在事实上”按照生产商的建议零售价来制订。如果这一可能性在理论上具有成立的基础,那么,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上仅仅关注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来理解建议零售价的方式就有修正的必要。而事实上,对于消费者决策方式的研究表明,真实生活中消费者的决策完全可能受到生产商所制订的没有约束力的建议零售价的影响。

    二、消费者的价格决策模式

    消费者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这个复杂过程的认知和分析,是我们理解建议零售价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实际影响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对决策行为的认识,构建在源于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按照这一假设,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尽力以自身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一基本假设经过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等学者所发展,最终形成了科学化、精美的理论体系。在当代反垄断法的理论中,理性经济人假设也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并成为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后芝加哥学派等理论流派中最为根本的基点。在探讨个体如何决策方面,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理性决策理论一度是认识决策方式的基础。

    按照理性决策理论,决策者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他从纯粹功利主义出发来做决策。也就是说,人的目标就是求得个人的最大利益,经济活动的目标就是唯一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使得决策目标是单一的、明确的、绝对的。其次,他是个绝对理性人,在决策前具有可供选择的全部备选措施和方案;他能考察出每一可供抉择的方案所导致的全部复杂后果,至少是确切知道每一方案所带来的后果的概率分布;他具有一套“完全一贯”的偏好体系,因而总能做出最优的选择。再次,他在决策时不考虑时间和其他耗费的限制,即交易费用为零。(13)这三大特点进而被转换为三条公理:一是偏好完整性公理,即对任意的两种商品A和B,理性人具有明确的偏好,或者A好于B,或者B好于A,或者两者没有差异。二是偏好传递性公理,即对任意的三种商品A、B、C,如果理性人认为A好于B,同时B好于C,那么他一定认为A好于C。三是效用最大化公理,即理性人总是选择对他来说效用最大的商品。(14)古典决策理论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发展成一套丰富而优雅的理论体系:对决策者完全理性的假定加上对决策者所处环境的了解,就能准确地推断出决策者的行为。似乎掌握了此套理论体系,就能实际地做出建议或决策,或者至少在宏观水平上能对管理者的行为做出正确的预测。(15)

    在现实生活中,理性决策的三条公理却被认为是不成立的。决策者的偏好既不完整,同时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不稳定性。例如,在著名的“亚洲疾病”实验(16)中,学者们告诉一个实验群体,让他们设想美国准备帮助亚洲应对一种不寻常的疾病,该病可能导致600人死亡。两种备选方案被提出。实验群体被分成两组,每组进行相应的选择。假设对方案实施结果的科学估算如下:实验群体1选择:“若方案A被采纳,能拯救200人;若方案B被采纳,有1/3的可能性拯救600人,2/3的 可能性一个也救不了”。实验群体2选择:“若方案C被采纳,400人将死亡;若方案D被采纳,有1/3的可能性把人全部救活,2/3的可能性600人全部死亡”。对两个实验群体来说,方案A和C是等价的,方案B和D是等价的,差异仅仅在于表述的方式不同。如果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偏好完整性的公理是正确的,那么两组人的选择结果应该类似。但是,实验结果却表明,在实验群体1中,72%的人更偏好方案A;而在实验群体2中,68%的人更偏好方案D。这里并无证据表明两个群体的人有明显影响其选择的差异特征,剩下的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对选择的描述不同确实影响了人们的选择。(17)因此,理性决策的模式尽管在理论上显得精致而完备,但却无法与现实生活很好地契合。

    事实上,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行为常常会系统性地偏离传统理性假设。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并不完全具备运用经济学知识进行全面分析问题和做出判断的能力,而是常常依赖某些捷径、以往经验和直觉进行信息处理,做出判断和最终决策。这样势必产生某些系统性偏差。(18)个体决策行为是受利益、个体灵活偏好和个性心理特征等影响的。决策者是有感情、认知偏好和价值取向的现实人,存在着最大期望效用值,也存在着其他价值期望。在风险决策的信息收集过程中,价值观决定着某些信息的取舍。决策者有选择性地接收相关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会选择重视某些信息和忽视某些信息。决策者对自认为重要的信息赋予了较高的权重,并依此进行权衡和最终决策。(19)美国心理学家卡尼曼和特沃斯基等发现,传统理性假设与真实行为的偏离是如此的广泛而不能被忽视,是如此的系统性而不能将其视为随机误差,是如此的基础而不能通过放松标准模型的条件而容纳进去,(20)因而需要新的理论模型。按照他们的研究,“人们对结果的评价,根据的是相关信息和初始参考点相比的变化,而不是根据结果的性质本身。并且,从初始参考点发生的损失比收益要得到更多的权重”。(21)也就是说,发生同样数量的损失和收益时,损失会更容易影响决策。

    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提出的是行为经济学的奠基性理论。(22)按照他们的观点,人们在风险条件下的决策存在着参考依赖和损失厌恶等特征。简单来说,人们进行选择时会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构建并形成参考的基点,即参考点。参考点的形成使得比较得以可能。例如,对于同样的商品价格,有些消费者认为很贵,而另一些消费者则认为不贵,这是由于不同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价格参考点。(23)而在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时,消费者同样会先构建可以比较的基准。价格参考点的形成遵循以下的过程:消费者的期望和购买目标决定了消费者的起始参考点,之后消费者会受到销售等额外信息的影响而调整起始参考点,从而形成最终的价格参考点。(24)价格参考点的形成既可以来自于消费者的以往经验,也可以通过获取外部的价格信息而形成。以往经验包括过去的购买经验,以及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的常识积累等;而通过外部的价格信息所形成的价格参考点则可以来自于生产商或零售商所标注的“建议零售价”或“原价”、“市场价”、“常规价”、“价格折扣”等。(25)其次,将需要决策的行为与参考点进行比较。当价值判断高于参考点时人们就会感知获得,当价值判断低于参考点时人们将会感知损失。参考点不同,会影响个人对利得情境还是损失情境的判断,进而影响个人对风险的态度。(26)同样以上述“亚洲疾病”实验为例,接受实验的人在正面的描述下,所选择的参照点是600人面临死亡,因此“有人获救”是一种获得;而在负面的描述下,无人死亡是参照点,因此有人死亡是一种损失。不同的参考点下人们对于风险有不一样的态度。但是,一个事件是被“解读”为损失还是获得,并不只是依赖于事实,还要依赖于一系列的语境因素,包括事件在什么样的框架下发生。相比理性决策理论,新的理论无疑能够更好地与现实相契合。

    而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就在于,它可能在实质上确定消费者对价格的参考基点。消费者将其与商品实际售价进行比较,形成消费者“损失”或“收益”的判断,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并最终使得生产商所希望的价格得以执行——尽管没有采用强制性的手段。美国管理学家尔巴尼等曾以广告价格参考点为例提出了价格参考点的处理模式:消费者在接受广告价格刺激之前,对于促销商品就存在着价格期望,并会以价格期望与广告价格相比较以判别广告价格作为价格参考点是否可信。对于价格参考点的评估会产生三种反应——相信、怀疑、完全不相信。消费者如果相信并以其作为价格参考点,则会以广告价格来代替初始价格信念;如果对广告价格怀疑,则会将广告价格打折至可接受的价格,并以折扣后价格替代初始的价格来作为价格参考点;若消费者觉得广告价格完全不可信,其内在价格信念将不受广告价格的影响。调整后的内部价格参考点与售价之差距为交易效用,而消费者的交易效用与所获得的效用会影响其对广告促销品的价格认知,降低搜寻利益,激发其购买意图。(27)

    因此,从前述理论出发,在现实中,消费者对于价格的接受受到“比较”信息的影响,其形成的价格基准对于最终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消费者的价格决策方式可以用下图(28)进行说明:

    

    有学者认为,生产商设定建议零售价是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充分进行弥补的方式。因为现实生活中,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拥有的信息往往并不对称,通常消费者并不掌握关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完全理性的购买决策,而只能凭借自己对商品的主观感知来进行判断。此时,顾客对于价格的主观感知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29)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如果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高于建议零售价的价钱时,消费者可能会推断能在别处得到更便宜的价钱,而可能拒绝支付较高的价钱或威胁到他处购买,如此将造成零售商更大的压力来遵守建议零售价。(30)但是,通过上述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发现,消费者在决策中所体现的特性往往并不在于信息本身是否充分,而在于对其所拥有的、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有关的那些信息没有充分的能 力进行准确加工。“例如,人们对吸烟的风险,可能有足够充足的信息,但这根本不意味着,他们对其自己吸烟面临的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即使人们可以获得精确的统计知识,统计知识还是可能不足以对实际选择提供信息。这并不是说信息是无用的;这只是说明,拥有信息本身并不自动意味着会执行最优化的行为。”(31)人类的决策方式本身需要更深层次的解释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建议零售价的认识需要有更新的角度。

    三、消费者价格决策的验证及其法律意义

    从消费者决策方式的角度来分析建议零售价,为我们理解建议零售价的实际效果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但是,严格说来这仅仅是一种对“可能性”的描述,是对决策方式内在逻辑的体系化,而这一过程实际是否会发生、如何发生,以及可能存在的偏差,则需要进一步验证。也就是说,对于建议零售价,上述理论是否成立仍然需要检验。

    为了提供可靠的结论,我们设计了四种情形以探求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

    情形一:假定你作为消费者到一家超市购买香皂。当你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好一块售价4.9元的香皂并准备到收银处付款时,突然发现香皂外包装一角上印有“厂商建议销售价格为4.8元”的字样。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香皂?

    情形二:在翻阅杂志时,你看到有一款手表非常漂亮,同时该广告页上说明“厂商建议价格为1 500元”。当你按照广告页上标明的销售地址前去购买时,发现该款手表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 000元。在与表店店员确认该价格没有标错而为实际价格后,请问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手表?

    情形三:你到书店购买图书时发现一本标价18元的《行为经济学》非常有价值并准备购买,同时你看到书上印有“定价:20元”的字样。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图书?

    情形四:你到百货商店购买衬衣。通过对衬衣的款式、颜色、价格等进行比较之后,你选中了一件售价168元的衬衣。在付款时,你发现衬衣的小标签上标明“建议销售价格1880元”。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衬衣?

    在以上所设计的问题中,出于简化验证的考虑,都假定消费者已经对商品产生了购买意向,而不是处于不断比较类似商品的过程之中(参考点不断发生变化)。情形一、情形二是希望了解建议零售价在低于实际售价时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程度。其中,情形一重点关注建议零售价对原来已经形成的内在期望价格的改变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影响。通常来讲,如果建议零售价能够实质性地改变消费者已经形成的期望价格,则说明在最初消费者进行较为广泛的商品比较以形成初步的期望价格时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同时,情形一中建议零售价稍微低于实际销售价,而情形二中建议零售价已经成为消费者内在期望价格,关注的重点是当建议零售价较大幅度地高于实际销售价时对消费者最终决策的影响。情形三和情形四则是测试的另一部分,是从反面来验证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情形三中建议零售价稍微高出实际销售价,而情形四中则是建议零售价较大幅度地高于实际销售价。如果前述对消费者决策方式的分析是可行的,那么,建议零售价高出实际销售价将不会实质性地改变消费者的购买。

    从调查的70份问卷中,消费者的选择如下:(32)

    

    从这一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建议零售价低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形一和情形二),消费者受到建议零售价影响明显,有相当部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情形一中,在消费者已经决定购买商品时,由于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建议零售价的出现,使得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比例达到了40%。尽管实际销售价相比建议零售价的差额不论是从绝对数(0.1元)还是相对数(2.08%)来看都较小,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仍然有40%的比例。这就说明建议零售价实质性地改变了消费者的价格参考点,并影响到他们的最终决策。同时,情形二还表明,消费者受建议零售价的影响还表现出实际销售价高出建议零售价的绝对值和相对值越高则消费者受到影响越明显的倾向。

    相比之下,当建议零售价高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况有一些变化。在情形三中,94.3%的消费者都接受了低于建议零售价的实际价格。由于建议零售价成为参考点,实际销售价低于建议零售价使得消费者感觉是“获益”,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决定不会改变。这基本说明前述对消费者决策心理的分析是成立的。而比较特殊的是情形四。在这一场景中,实际销售价远低于建议零售价,但有相当部分的消费者(22.9%)却放弃了购买。其中的原因或许在于,商品价格本身还包含了商品质量的信息。例如,有学者发现,进口的伏特加在广告中强调其独特和著名后,每瓶500元可能会比每瓶100元更好卖,因为较低的价格会让消费者怀疑该酒是不是真的有说的那么好。(33)尽管多年来市场专家和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批评者都将这一反常的经济现象归结于信息的不对称,(34)但在本质上,却是人们本能地经常将高价格与高品质、低价格与低品质相联系的结果。(35)这是人们在面对现实中接近无限的选择信息(而非信息不充分、不对称)时所具有的本能性的反映,并最终对商品在市场中是否被接受构成了影响。也正因如此,在情形四中,当实际销售价仅为建议零售价的8.94%时,或许引发了对商品到底价值几何的怀疑。

    综合调查所得出的结果来看,总体上而言,建议零售价的确能够实质性地影响消费者决策,从而将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确定在一个范围之中。

    实际上,除了本调查中所涉及的结果,现实中也有不少案例可以证明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心理的直接影响。例如,据《北京日报》报道,“从2011年起,北京市销售的C、D级共七类烟花爆竹产品都将标注‘建议零售价’,这是北京市首次将所有种类的花炮全部标明‘身价’……”(36)“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武经理介绍,今年在所有烟花爆竹的外包装上都新增了建议零售价。‘这是为防止销售人员漫天要价。’他指着一箱建议零售价为680元的‘幸福连年福’花炮说:‘像这种烟花,往年要卖到一千多块钱一箱,有了建议零售价后,销售端要价就只能就低不能攀高。’”(37)在这一案例中,与调查中的情形二非常类似,而结果也类似。可见,在建议零售价的约束下,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进行购买时普遍将建议零售价作 为“价格比较”的基准点。如果高于这一基准点时,消费者心理上会形成“损失”,进而避免购买行为。

    综上,从理论和实证上都表明,建议零售价能够对消费者决策造成影响,并在实际上形成类似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效果。(38)那么,在法律规制上,就应当将建议零售价的制订行为与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在法律上做同等看待,而不应当以建议零售价是否被强制执行为标准来认定其是否为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理论中,对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有较为严厉的规制,而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则通常较为温和,会充分评估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按照美国反垄断法学者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的观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有两个角度:(1)如果是生产商之间发生横向安排,约定对他们的零售商施加最高价格,那么仍然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横向价格协议来处理,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依据合理原则规制时,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并证明当事人具有必要的市场力量,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则取决于指控的性质。例如,如果指控的是采用最高转售价格维持来进行掠夺性定价,则相关市场应当是受该限制所约束的产品。(39)因此,对于建议零售价最终采用何种方式予以规制,则依赖于其形成的具体的限制效果。而如果对于建议零售价采用较为严格的规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强度的作用。例如,日本国内6大轮胎制造商从1996年4月开始全面废止对轮胎的建议零售价,全面放开该商品的价格。研究者发现,价格放开后,1996年轮胎销售量较前年增加了8.8%,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的4 748万条。而这正是轮胎零售价格放开后,价格竞争激烈进而导致价格下降从而促使销售量上升的结果。(40)这不失为将建议零售价视为转售价格维持,进而通过对其禁止而实现更充分竞争的例证。

    四、结语

    既有反垄断法理论中忽略消费者因素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现代反垄断法的内在逻辑是构建在经济学的理论之上的,而经济学理论则由一些基本的假定作为基础。如果作为理论前提的基本假定本身存在局限性,那么整个理论大厦也就遑论完整了。由此可见,受经济学理论深刻影响的反垄断法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系统性的缺失,并进一步导致在一些具体制度中规制失当。因此,对于建议零售价的认识,也需要回到理论之中,通过对其基本理论的修正来完善反垄断法对建议零售价的规制。

    注释:

    ①See Richard A. Givens, Antitrust: an Economic Approach, Law Journal Seminars Press, 2005, pp. 8—26; Michael F. Brockmeyer, Vertical Price Restrains, American Law Institute—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ALI—ABA Course of Study, Product Distribution and Marketing 59—66(2002).还有学者从便利生产商和零售商的横向卡特尔的角度来研究建议零售价的作用以及法律规制态度。See F. Matthewson & R. Winter,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13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57—84(1998); B. Douglas Bernheim & Michael D. Whinston, Common Marketing Agency As a Device For Facilitating Collusion, 16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69-281(1985).

    ②参见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台湾1993年自版,第308页。

    ③1995年,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实证调查。对制造商和经销商进行的调查问卷中可以发现,有72%的制造商和20%的经销商认为“建议零售价会降低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有52%的制造商和15%的经销商认为“建议零售价可以控制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有52%的制造商认为“建议零售价有利于制造商之间的价格协议”。参见江坤正:《限制价格竞争之台湾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湾中兴大学经济学研究所,1995年7月,第43页。

    ④《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以通过同一形式的行为规避本法规定的禁令或规避卡特尔当局依据本法做出的处分为目的的建议,或通过同一形式的行为使本法规定的禁令或卡特尔当局依据本法作出的处分遭到规避的建议,是禁止的。前句规定,也适用于一个企业向其商品的购买人提出的,在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时索要或提出一定的价格、使用一定的定价方式在定价时遵循一定的上限或下限的建议。”

    ⑤See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 104 S. Ct. 1464(1984).

    ⑥See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465 U. S. 752, 761(1984).

    ⑦See Isaksen v. Vermont Castings, Inc. , 825 F. 2d 1158(7th Cir. 1987), cert. denied, 486 U. S. 1005(1988).

    ⑧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书(1996年)公处字第013号。

    ⑨See William Comanor, Vertical Price Fixing, Vertical Market Restrictions, and the New Antitrust Policy, 98 Harvard Law Review. 983(1985);Warren S. Grimes, Brand Marketing, Intrabrand Competition, and the Multibrand Retailer: The Antitrust Law of Vertical Restraints, 64 Antitrust Law Journal 83(1995).

    ⑩See Frank H. Easterbrook, Vertical Arrangements and the Rule of Reason, 53 Antitrust Law Journal 135—141(1984).

    (11)See Herbert Hovenkamp, Vertical Restrictions and Monopoly Power, 64 Boston Universtiy Law Review 521—534(1984);Oliver E. Williamson, Assessing Vertical Market Restrictions:Antitrust Ramifications of the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 127 University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953—967(1979).

    (12)See Alan J. Meese, Raising Rivals' Costs: Can the Agencies Do More Good than Harm?, 12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241—264(2003).

    (13)参见张义祯:《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8期。

    (14)参见边慎、蔡志杰:《期望效用理论与前景理论的一致性》,《经济学(季刊)》2005年第1期。

    (15)See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6, pp. 30—43.

    (16)See A. Tversky & D. Kahneman,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And the Psychology of Choice, 211 Science 453—458(1981).

    (17)这一现象在理论上被称为“框架效应”,即选择行为依赖于所给的方案的描述本身。See Starmer C., Developments in Non—Expected Utility Theory: The Hunt for a Descriptive Theory of Choice under Risk, 38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332—382(2000).

    (18)参见朱莉琪、皇甫刚:《不确定情境中的决策心理——适应与认知》,《心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1期。

    (19)参见何飞:《基于Kahneman前景理论的风险规避与风险寻求决策的脑机制研究—从认知神经机制探究风险决策》,博士学位论文,第四军医大学航空航天医学系,2009年5月,第23页。

    (20)See A. Tversky & D. Kahneman,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59 Journal of Business 5251—5278(1986).

    (21)D. Kahneman & A. Tversky,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47 Econometrica 277—279(1979).

    (22)See D. Kahneman & A. Tversky,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47 Econometrica 277—279(1979); D. Kahneman & A. Tversky, Choices, Values, and Frames, 39 American Psychologist 341—350(1984).

    (23)研究者发现,在一家时装精品店,每款1 500元和1 000元的衣服之间,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后者;而在另一家店中,大部分的衣服都在500元以下,那么1 000元的衣服可能在消费者眼里就成了奢侈品,而不考虑购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中,消费者把参考点确定在1 500元的衣服上,而在后一种情况中则将参考点确定在500元。于是人们的偏好发生了变化。参见董志勇:《行为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24)See Puto,the Framing of Buying Decision,14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301—315(1987).

    (25)(29)参见崔海霞、刘素霞:《建议零售价的经济学分析》,《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2期。

    (26)参见施海燕、施放:《期望效用理论与前景理论之比较理论》,《理论新探》2007年第6期。

    (27)参见常雪:《基于参考价格的消费者价格评估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管理学院,2008年4月,第78页。

    (28)本图是笔者在尔巴尼等人提出的价格参考点处理模式上稍作改进而制作的。See Joel E. Urbany, William O. Bearden, Dan C. Weilbacker, The Effect of Plausible and Exaggerated Reference Price on Consumer Perception and Price Research,15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9—110(1988).

    (30)See James M. Fesmire, Maximum Vertical Price Fixing from Albrecht through Brunswick to Khan: An Antitrust Odyssey, 24 Seattle University Law Review 721—733(2001).

    (31)[美]凯斯·R.桑斯坦主编:《行为法律经济学》,涂永前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32)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清源同学在制作数据样本和数据采集中所作的贡献。

    (33)See George R. Ackert, An Argument for Exempting Prestige Goods from the Per Se Ban on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73 Texas Law Review 1185(1995).

    (34)See N. Conover, Consumer Behavior Foundations for Pricing, 93 The Pricing Decision 103(1989).

    (35)See Mark I. Alpert, Pricing Decisions, Scott & Foresman Publishing, 1971, p. 115.

    (36)《北京:2011年花炮将全部标注“建议零售价”》,WWW.gov.cn/fwxx/sh/2010-10/25/content_1729645.htm,2010-11-14。

    (37)《北京规定烟花爆竹售价不能高于“建议零售价”》,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10-12/17/content_21670593.htm,2010-11-14。

    (38)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议零售价实际上是为零售商确立了一个不能超过的零售价格,零售商往往只能在其之下进行定价,从而构成最高转售价格维持;但与此同时,由于零售商往往都希望尽可能地提高零售价格,进而获得更多的零售利润,因此,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零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完全一致,从而也会构成固定转售价格维持。

理性消费议论文范文6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会议指出,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创新试题】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和明确要求。下列选项中支持这一做法的是

①天下大事,必作于细②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③知人者智,自知者明④天下难事,必成于易

A.①②B.①④

C.③④D.②③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北京召开。回答2~3题。

2.会议指出,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事物的发展

A.前途是光明的

B.由主观能动性决定

C.不具有普遍性

D.道路是曲折的

3.会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这个要求体现的哲学关系是

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②主次矛盾的关系

③矛盾主次方面的关系④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A.①②B.③④

C.①③D.①④

4.中央纪委提供的数字显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截至2013年5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665个,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2290人次,党政机关的奢侈浪费确实减少了。可见,确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关键在于

①机关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②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③监督有力、惩戒从严④党政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5.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这告诉我们

A.文化对政治具有决定作用

B.国家的兴盛根源于优秀文化

C.文化与政治相互交融

D.政治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文化

6.某班组织收看了2013年10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新闻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甲同学认为: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

你同意这个观点吗?请用政治生活“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的知识说明理由。

(2)党政机关通常指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和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所属的部门、机关以及其他派、社会团体、部分被授予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的总称。

乙同学提出了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是党的机构,会议通过的条例适用的范围应该是“党的机关”,为什么是“党政机关”?请你用政治生活的知识为这位同学解疑释惑。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3年1月,中央“六项禁令”,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等。

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集中解决这“”问题,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1)新一届党中央反对奢靡之风的努力体现了哪些辩证法原理?

(2)请用哲学和政治生活的知识,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说明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的重要意义。

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商务部统计,“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地高端餐饮仍较清淡,而大众餐饮火爆。各地大众餐饮企业推出优惠套餐、美食节等活动,生意红红火火,四川海底捞、杭州知味观、长沙火宫殿等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5%、49%、24%。多地数据也显示,高端餐饮持续遇冷,如青岛中高档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下降6%,而多家大众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均增9.8%。福建省经贸委监测数据则显示,国庆期间福建省13家大型饭店营业额同比下降18.1%,形成对比的是6家快餐类企业同比增长14.7%。

――《中国消费者报》

材料二“六项禁令”使礼品市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从去年春节开始,各种花店、土特产店、高档礼品店等停业的消息就屡见不鲜;“贺卡禁令”,让不少广告公司、印刷厂的“旺季”骤然冷清了下来;禁止公款送月饼的规定,致月饼礼盒厂家订单大幅缩水,尤其是往年红火到一券难求的高端月饼市场,更是备受冷落。

――《人民日报•海外版》

(1)有位同学看到这些信息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党中央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政治意义重大,但从经济上说,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

你对节约“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的观点认同吗?请用消费的有关知识阐述你的理由。

(2)高端餐饮企业能否在“冰火两重天”中实现重生,考验着经营者的智慧。请你用所学经济生活关于企业经营的知识,给高端餐饮企业提几点建议。

材料三中纪委晒出的一份“成绩单”显示,2013年1月至8月,仅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身,落实八项规定以来,全国性会议最短仅用时20分钟,机关公文种类精简56%,机关会议费下降84.06%,招待费下降52.07%,培训费下降37.87%,印刷费下降13.49%……

――《京华时报》

(3)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对树立党政机关的威信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B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反映出党中央从细小的事情抓起,从易做的事开始,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是小事情与大目标的关系,故②③不合题意。

2.D材料说的是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紧迫性和长期性,故D可选,A不符合题意。C实质是否定了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的可能性,故错误。B本身错误。

3.A题干讲的是实践问题不是认识问题,不是给事物定性,故③不符合题意。题干讲的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体制机制中各个实体部分的关系问题,不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故④不合题意。

4.C题干讲的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的效果,故①④不合题意。

5.DA、B本身错误,题干讲的是文化对国家存亡与发展的作用,故C不合题意。

6.(1)同意。

①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否则贻害无穷。因此要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关键是要健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②靠法制制约和监督权力,就是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就是要靠完善的制度规范党政机关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的公务消费行为,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政策的领导的体现。

7.(1)①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中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和系统优化的方法。

②从“八项规定”到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体现出党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认识逐步深化,措施更加具体,体现了发展的道理。

③为有效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中央既注重思想教育活动,又注重制度建设,坚持了全面的观点。

④主次矛盾的辩证关系和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的方法。“”问题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问题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坚持了重点论。解决“”问题为解决党内其他一些问题创造条件,则坚持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

(2)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这就决定了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奢靡之风、铺张浪费,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符合人民群众利益,是人民的期待,是民主执政的体现。

②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通过法定程序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反对浪费条理转变为国家意志是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的应有之义。

③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基础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举措,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符合这两个普遍规律的要求,是科学执政的体现。

总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

8.(1)不认同。

①消费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节约是要反对浪费,不是要少消费,更不是不消费,与扩大消费不矛盾。

②消费所形成的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节约之风旨在引导科学合理的消费,有利于优化消费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③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只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被消费了,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消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生产的目的。

④节约是科学合理的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能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2)①立足新形势,调整经营战略努力实现战略转型。

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新优势。

③更加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