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例6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1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规范安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非常的重要意义,这次会议很重要,前来参加宣贯会议的有: 今天的宣贯的会议议程有3项:一是由吉首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宣讲;二是请州质监局***讲话;三是请吉首市***作指示。

下面,我们进行第一项议程,我们请吉首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宣讲,大家鼓掌欢迎!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州质监局***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吉首市***作指示,大家鼓掌欢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2

警钟长鸣:特种设备安全不容忽视

事故频发,给生命带来的是不能承受的痛。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实,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从1955年起,我国就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去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多多。

特种设备“没户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问题突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向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没户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履行报检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锅炉”,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机,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隐患。

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不同的特种设备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气瓶每4年要检验一次;压力容器3-6年检验一次;锅炉每年要检验一次;电梯每年检验一次。我省仍有少数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向质监部门申请检验、检测,继续使用,导致一些特些种设备“带病运行”,超期“服役”。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的管理、操作技术要求高,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无价。是什么导致特种设备安全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呢?首先是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部分企业受地方保护,厂门都不让进,不少企业尤其个体业主安全意识不强,拒绝设备检验,拒绝培训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观上为安全监察工作增添了难度。

此外,目前的特种设备监察体制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特种设备涉及各行业、各部门,仅仅依靠质监部门单一的安全监察,没有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是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电梯,检验

 

电梯是用于高层建筑中的固定式升降运输设备,泛分布于各大办公楼、居民住宅、商场等人口密集、流动频繁的场合,是人们生活中密切接触的特殊交通工具,而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电梯保有量最大的国家。但是,随着我国电梯数量的增长,电梯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电梯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安全检验检测,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通过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1.做好前期验收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电梯的定义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可见,电梯出厂时只能算是电梯部件,电梯的安装是电梯制造的继续,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了电梯的安装过程要实施过程监检。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1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要对经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目前,检验的标准大多依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标准进行。论文参考网。

1.2对以下类别进行检验

检查电梯的随机文件是否齐全;土建交接检验、机房设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驱 动 主机、导 轨、门 系 统、轿 厢等应符合标准;安 全 部 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 气 装 置等都应保证其安全性能,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最后是整机安装验收。

1.3检查使用单位的制度和档案等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①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此外,还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测

2.1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能掌握有效的电梯安全信息,方便相关部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维修,减少电梯安全隐患。特别是建议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电梯(尤以公共场合的电梯为重)进行清算,制定出合理的定期检验检测方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排除,未雨绸缪。

2.2检验检测

为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系数,方便使用单位维护、使用,防止电梯出现安全事故,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2.2.1电梯控制系统检测

目前,电梯出现安全事故,很多是因为电梯的控制系统出了问题。其中以门锁的问题为多,门区的伤亡安全事故是电梯发生伤亡最多最严重的事故。很多时候,发生安全事故往往是因为,控制系统故障,使得轿厢开门、关门不正常而造成的剪切伤亡事故。因此,电梯控制系统的运行正常与否,对安全事故多、少有很大影响。

2.2.2安全部件检测

电梯安全部件包括限速器装置、安全钳和缓冲器三种部件。

限速器是一种超速探测装置,通常安装在电梯机房或电梯井道顶部,也有装于底坑的情况。限速器安全钳系统是电梯必不可少的安全装置,当电梯超速、运行失控或悬挂装置断裂时,限速器安全钳装置迅速将电梯轿厢制停在导轨上,并保持静止状态,从而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事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要对电梯限速器进行校验。论文参考网。

安全钳是在限速器的操纵下,是电梯轿厢紧急制动在导轨上的一种安全装置,是电梯保护系统中,最后的保护装置之一,也是电梯结构中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论文参考网。安全钳每月应加机油润滑1次,同时紧固,保证提拉力迅速传递到安全钳拉杆上,且不超过300N。同时检查弹簧、螺钉、销轴等零件是否松动,松动则应加紧;每月往楔块、钳座涂少量凡士林1次,定期清洗、调整安全钳楔块,保证钳块的动作灵活。

限速器要勤检查。轮轴与轴套每周应加一次润滑油,每年清洗一次,铅封处不得拆卸,离心甩动装置应定期清理上油,保持动作灵活同时。限速器的绳索伸长超出规定范围时,应截短绳索。每2年要经有关部门校验1次限速器动作速度,确保其动作速度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3.检测人员的安全防范

2008年发生电梯事故中,主要是电梯维修保养环节事故上升,因此,进行检测、维护的人员应当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如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厅、轿门电气连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条例进行操作,保护自身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4

关键词:特种设备 现状 分析 思考

中图分类号:V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c)-0189-02

1 国家法规体系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数量不断增长。特种设备由于本身或者外在因素的影响,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就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是企事业单位中安全性、可靠性要求较高的一类设备,其管理的好坏与各单位的科研生产、试验研究、职工生活等的安全保障息息相关。基于此,我国于2003年专门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的安全监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以及节能管理工作的深入,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务院对200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2009年1月24日总理以549号国务院令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下同)增加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另外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新条例同时对相关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此外,新条例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新增的安全监察职责,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特种设备管理的现状分析

结合近几年日常管理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在特种设备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2.1 设备问题

特种设备数量多,安全监管难度大。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由于来源不一,有架空的有埋地的,新旧程度也不同,

由于各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以及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设备的使用状况和安全状态差异较大。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查和校验工作有的存在脱节现象,部分移动式空压机多渠道购置,投入使用后不能及时有效地纳入安全监管的范围,这些都给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2.2 管理问题

一是管理职责分散且难于落实。作为直接管理的使用单位由于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识尚存差距,往往忽视对特种设备进行精心的维护和保养管理。由于管理职责分散落实起来就比较难,基层单位没有明确专人负责和管理,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缺失,导致管理部门无法正常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无法纳入正常的安全检验检测;由于一部分设备没有得到必要的维修和保养,致使有些设备安全状况不明确,给设备的安全管理也带来了因患。

2.3 人员问题

包括三方面:一是使用单位领导安全意识参差不齐,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重视程度也是各不相同。部分单位单独考虑经济性或由于采购人员经验不足,往往买来一些资料手续不齐全的特种设备,致使一直无法注册登记。二是管理人员太少,管理易出现监管空档。由于基层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分布不一,日常管理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比较大,不利于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导致部分工作职责无法有效落实或工作滞后。在基层出现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在用设备的注册登记手续;设备安全附件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继续使用;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知识培训无证上岗等等。三是操作人员不固定或工作兼职过多。由于特种设备的固有特性,如果使用设备不当,极易发生灾难性事故,因而对设备操作人员应有严格的要求。人员不固定,无疑会使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水平的提高受到严重制约,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明显增多,设备安全运行难以得到保障。人员兼职过多,造成人员分工忙闲不均,工作忙时极易出现使用未经培训的无证操作人员现象,增加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潜在隐患。

3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体会

3.1 特种设备管理的成败取决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不管是对特种设备日常使用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安全监督管理,还是在特种设备管理过程中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调配来说,在一个单位中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如果领导不重视,特种设备管理协调、配合起来就比较难,或者工作配合比较慢、效率低、效果差。其次管理和组织实施在各职能部门,落实在各使用单位,只有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工作形成一种合力,管理工作才会保持高效,否则工作必然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3.2 特种设备管理的难度在于持续不断的有效监督和检查

特种设备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往往带来较大的危害和损失,要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有专职的部门、专业的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需要单位配备专门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专职的特种设备管理安全检查人员和固定的检查队伍,随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督促整改,确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安全性的提高需要资源支持和投入

要保证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安全性不断提高,不仅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而且包括对原有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投入,对新技术引进和新的管理方法的引进,否则要达到安全可靠的管理效果很难。

3.4 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单位之间的调研走访可以取长补短

可以肯定,各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都有自己独到的一面,加强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调研走访,充分取长补短,通过行业内部相互之间交流学习,使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系统的领导和职工在不断探索特种设备管理新的理念和方法上少走弯路,走得更稳,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筑牢安全生产大堤。

4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思考

4.1 建立稳定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机制

应成立专门的特种设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相互协调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对使用单位通过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抓好使用单位日常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程的落实、人员岗位培训、现场设备安全状态以及各种运行检查记录的完善等工作。对专业管理部门主要控制特种设备检验周期、检测报告、资料档案的管理。对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加强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安全附件的齐全有效和受控、人员上岗证的培训和管理等。进一步形成“有序使用、协调管理、全面监督”这一稳定的三角形管理机制,为我中心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2 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除了技安环保部门等的管理监督以外,在基层各单位强调作业人员、维保人员持证上岗的同时,还应强化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在特种设备比较集中的单位,除了对专门的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外,还应对单位的技安员、技术员等进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持证培训,充分保证管理职责的落实以及工作的有效开展。必要时应从部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规划上统筹考虑,明晰特种设备管理的机构权限、明确特种设备管理的人员职责,做到岗位、人员、职责三落实。

4.3 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特种设备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设备的现场安全运行,这就要求要不断完善、细化特种设备运行的现场管理,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巡检检查、交接班、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生产现场的安全保卫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并且按照标准,及时安排对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运行现场管理井然有序。

加大对重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设备数量集中或问题突出的使用单位,对管理基础差、危险性大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察。重点关注特种设备无使用证、无操作证、安全附件未校检或超期使用等现象,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锅炉房、空压站等现场的运行资料要求详细记录,还对运行结束后的运行记录进行定期整理和标识,以方便检查和归档,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对有关的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特种设备挂贴标示牌,对压力容器及相关管道涂刷标准色,设立警示标志,从现场管理环节上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4.4 加强监督检验确保运行受控

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是一项安全性、可靠性要求极高的工作。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测是对特种设备在寿命周期内的安全有效受控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手段,也是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一种有效监督。要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受控,不仅要抓好日常的安全运行,经常的巡视监督,检查到位,而且要根据有关规程要求,协调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特种设备总体运行安全。

4.5 加强特种设备资料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是反映其从设计、制造、使用直至报废退出使用全寿命周期内的原始证据和技术文件,加强资料档案管理是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分工的不同,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也不同,有的单位比较分散,要求也不是很统一,有的资料在动力厂,有的资料在设备科,有的资料在技安科。有的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原始资料、检测资料分别保存在不同的部门,有的单位甚至一部分原始资料存在档案馆。有的部分检测报告都对应不起来。实际中反映出单位资料档案管理状况比较差,急需要一个部门或者单位履行起统一规范的特种设备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4.6 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法规、规程的学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6

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

(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建德”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和市委建设“平安建德”的战略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压力管道为万公里伤亡事故率、气瓶为百万只伤亡事故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化工企业、气体充装单位、客运索道等场所及设备为重点对象,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逢节必查,常抓不懈。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与事故隐患整治率的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城市燃气、旅游、建设等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依法实施从安装到使用全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加强防范,提高对面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做好工业压力管道、码头吊、罐车、简易升降机、厂内机动厂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要关停,该报废的要报废。

(三)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与质量的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管,及时取消已经获得许可但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许可资格。

(四)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危险源与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设备实施动态监控和预警,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基础。

(一)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步伐。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巩固特种设备普查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检验检测数据、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在年底前我市特种设备实现网上动态管理,并入杭州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网络,做到特种设备的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和预警,尽快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

(三)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市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之一。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明确一至二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乡镇质监员兼任),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安监、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