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任职报告范例6篇

组长任职报告

组长任职报告范文1

一、认真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我们党新时期下的工作要求,需要用新的观念去应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因此,我经常提醒自己,要适应新形势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经常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在日常工作中,我深深懂得,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经常和群众打交道,如何树立我们的威信?如何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首先我们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搞好自身的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对国家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结合起来,站在宏观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有成效,群众才会拥护我们,才能体现我们党的优越性。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如何对待分工,应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人生观。做到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担任什么职位,都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准好自己的位置,调整好心态,绝不争权夺利,对事业有激情,不把职务看成是待遇和荣誉,应看成是压力和动力。所以近四年来,我利用组织上给我的这个平台,积极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建言献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并能积极投入到乡的中心工作中去。协调好各种关系,如乡刚合并时原两个乡的干部群众都有些磨合,在这期间,我利用自己是本地人,而且又是两地都有基础,所以经常从中作多方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切实为**的稳定尽心尽力,尽量化解矛盾,时刻牢记自己的一名共产党员。凭良心做事,始终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三、积极向上,努力工作。

四年来,在组织上的统一领导,群众的支持帮助下,我积极完成了上级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如XX年我分管林业工作,我乡是全县唯一的林业大乡,全乡拥有山林面积13万多亩,占全县山林面积的六分之一,就山林防火工作,任务就很重。为此,我经常带领本办的人员加强巡逻,节假日也不休息,加班加点,尤其是发生火灾时,特别能考验和锻炼人,有时要在现场坚持到天亮。另外,XX年又是林权制度改革,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上级要求把林权证全部发放到户,全乡有八千多户,占全县的发证数的四分之一,工作量特别重,我们经过大量的工作,积极调动了全乡上下的力量,经过五个多月的努力,最后圆满完成了任务。XX年对于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四、团结协作,相互尊重。

坚持虚心学习,经常与同事和群众打成一片。利用我是群众协理员的职务,经常进村入户,认真了解民情,并协助村委会处理民事纠纷,化解矛盾。如XX年杨芳有一村民许世华因退耕还林之事上访到省,发现后,我及时做工作,后经过协商解决了这一事件。又如XX年度,正当大部分村小组土地小调整之年,而本项工作又是群众历年来自己定下的约定,上级又不允许调整,为此,我到杨芳各个村小组,分别做工作,搞好协调,大部分已解决,并协调好,但是还有一个小组还未落实,所以我坚持耐心细致,说服教育,认真了解民情,绝不摆架子,真正做百姓的贴心人,虚心倾听意见和建议,做到以心交心。同时做到对领导尊敬,礼貌待人,和平共事,始终与同事保持友好往来。

五、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市场经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如何正确对待世界观、权利和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处理这个关系,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否则,就经不起这个时代的考验。怎样才能使自己站稳立场,所以我经常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共产党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权利是党和人民给的,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谋取私利的权利。只能做人民的公仆,不能当人民的老爷。所以坚持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坚持不搞请客送礼,乱吃乱喝之歪风,不拉帮结派,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走歪门邪道。

总之,在这四年当中,工作有所作为,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党和人民的要求相差很远,还存在不足,例如:

一、学习有时放松,对市场经济理论掌握还不够,没有创新意识,如何带领农民致富,发展经济,缺乏理论基础,视线不宽,开拓创新精神不足。

组长任职报告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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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任职报告范文3

大家下午好!

一高是我们共同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我们都十分关注她的发展,并已为它的快速发展倾注了很多的心血。正基于此,我也一直本着“热爱、敬业、务实、研究、创新、求实”的理念努力工作着。能够做到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思路明晰,落实有力。

以下我想从六个方面向大家汇报我的主要工作和成绩,也敬请各位领导和老师们多提宝贵意见。

一、是年级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本学期我和守贤主任积极按照学校的要求建章立制,参考原先一些好的做法,或起草或修订了班主任“联管”责任值班制度;培优补差制度;每周的年级、备课组和政治思想学习例会制度;班主任、备课组长、科任教师职责制度等十二项管理制度。此项工作极大规范了各项工作要求,也使各种工作岗位有法可依。

四、是培优补差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培优是教学质量的生命线,补差是教学质量的基础。基于对这个的认识,我和守贤主任经过年级会议讨论,拿出了28条工作意见,为老师们日常工作提供了可供操作的依据,也极大方便了教学工作,取到了较好效果。

五、是年级日常管理的检查督促工作做的扎实有效。年级各项工作均能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能充分利用年级会议,把上周的问题进行统计,商讨并提出意见整改,并且把上周的班主任值班、两操、课堂教育教学等日常管理情况或以简报或以教研例会通知形式反馈到相关班主任和教师,进行二次教育或整改。平时我和守贤主任也是坚持每天把整个教学楼至少转一边,便于了解年级师生状况。

六、是积极与其它科室配合搞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如考试的组织与巡考、野营拉练的组织管理、课外活动的设计与组织、年级参与宿舍管理、各种会议集会的组织与内容细化落实、五四联欢学生的组织、考试成绩的分析、每周一次的备课组会议等工作。

各位领导、老师们。因为年级规模较大、事务较多,所以年级无论是工作的点面涉及,还是工作的落实力度都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今后应该还有一些提升的空间。所以今后我还会继续想办法把工作做得更好。

我的述职已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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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任职报告范文4

 同志们:

听取和审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三至五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和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2013年3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党组)会议通过投票方式,确定了5位同志在今年6月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我们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为更好地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五位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五个履职情况调查组,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安排,我们这个组,负责调查煤炭局局长邝良桃同志履职情况。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良桃同志履职情况调查动员大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的意义

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监督举措。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于依法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应有之义。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和监督的权力。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对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听取和审议由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对其负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和“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并对人大负责的具体体现。

(二)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目的在于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全面了解他们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促使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法律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聚人心促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是在历届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真抓实干、广大干部群众开拓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其中也包含了在座各位同志的辛勤劳动。立足新起点,谋求新跨越,如何贯彻市委提出的“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战略决策,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展好,至关重要。这次需要报告履职情况的五位同志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规划局、煤炭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无一不和民生息息相关、联系紧密。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听取和审议这五位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一方面,可以使相关同志及所在部门更加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通过履职情况报告进一步了解部门的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帮助各部门把工作做得更好,达到聚人心、鼓干劲、促发展的目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二、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履职情况调查工作

组织调查研究,就是为了掌握真实情况。如果不能掌握真实情况,就失去了调查意义,也就不可能对一个同志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大家要本着出于公心、推动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履职情况调查工作。等会开完动员会以后,我们接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是对良桃同志个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基本情况的评价。大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严肃认真、独立填写履职情况民主测评表,填好后投入投票箱。民主测评后,调查组将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范围,《履职情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说了,我不再重复。请参加谈话的同志,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事求是地反映良桃同志的情况。同时,我们欢迎没有纳入谈话对象的同志向我们反映情况。调查期间,调查组将在局里设立意见箱,时间截止为6月5日,同志们也可以把自己了解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投入到意见箱。此外,调查组还将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煤炭局办公室准备好相关资料。我们调查组的各位同志,一定要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职责,服从安排,积极参加调查组的各项活动,对调查的内容要注意保密。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整理调查材料,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各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提炼,提出符合实情的、中肯的、客观的、积极推动工作发展的审议意见。

三、强化整改,积极有效地推动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

听取和审议市煤炭局邝良桃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审议意见,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真心实意地帮助良桃同志和煤炭局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俗话讲:“人无完人,金无赤足。”由于多种原因,我们的同志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希望良桃同志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相关的局属机构、部门,对群众和代表反映的各类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给群众和代表一个满意的回复。调查组也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整改取得的成效。今天我们到市煤炭局来,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可以学习煤炭生产方面的许多知识,从而对我市的煤炭事业有更深的认识,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和支持我市煤炭事业的发展。

组长任职报告范文5

负责指挥医院职工进行灭火救人工作。

1.接到发生火灾报告后,立即赶赴着火楼层和地点,组织指挥

灭火救人的工作;

2.组织人员侦察、掌握火势发展情况,及时召集灭火力量;

3、根据救人、灭火的需要,确定人员疏散和报告公安消防支队;

4、向各科室明确布置救人、疏散物资和灭火、供水任务,检查

执行情况;

5.公安消防支队到达火场后,要及时向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服从统一指挥,按照统一部署,带领职工贯彻执行。

二、保卫科科长职责

保卫科科长及保卫科工作人员在扑救火灾工作中,要当好医院领导的参谋,根据医院领导的指示,负责具体工作。

1.组织力量严密监视火势的发展,及时向医院领导报告火场变

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

2.按照医院领导的指示,向科室、班组传达灭火战斗任务,并

不断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火场警戒工作;

4.组织现场救护工作。

三、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职责

1、自动报警显示火警信号后,立即通知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通知书记、院长,同时通知起火科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前往着火部位观察火势情况;

2、火灾确认后,通知各值班科室负责人;

3、根据书记、院长的指示,执行通报程序,向各部门和有关人员通报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

4、坚守工作岗位,保持火灾现场与消防监控室之间通讯联络,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火灾现场情况,传达领导指示;

5、检查通讯设备,保持联络畅通;

6、做好值班记录。

四、总务科科长职责

1、保证供水、供电不间断;

2、根据火场需要,及时组织电工服务服从灭火现场安全用电;

3、组织重要设备和物资的保护、疏散工作。

五、各科室科主任职责

当责任区域发生火警时,组织指挥本部门职工进行灭火救人工作,当其它区域发生火灾接到支援指示,带领本科室职工携带灭火抢救器材赴现场协同作战。

1、密切观察火灾现场,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

2、向科室人员和支援人员布置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及时调整灭火力量;

3、组织好病人疏散工作,核对疏散人员与住院病人及工作人员是否相符;

4、抢救贵重仪器设备;

5、及时向领导报告火场情况。

六、护士长职责

1、当发现火灾和接到火灾信息后,立即携带灭火器到着火部位观察,及时扑灭火灾;

2、确定着火后,立即报告消防监控室,明确地向工作人员分配任务,扑救火灾,疏散病人,积极抢救伤员;

3、组织工作人员引导、护送病人有秩序地从疏散通道疏散,将病人疏散至安全区,逐房检查,认真核实疏散人员与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员是否相符;

4、接待、安置好从上层疏散下来的人员;

5、搞好协同作战,组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支援别的科室灭火;

6、当火灾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后报告医院领导。

七、医务人员的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服从指挥,明确自己和本科室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科主任、护士长的命令;

2、当发现火灾和接到火灾信息后,科主任、护士长不在场时,应主动携带灭火器材赶赴着火部位,及时扑救火灾;

3、组织人员疏散,在接警铃通报后,必须逐房检查,劝导病人和工作人员离开着火地点,若遇有被烟熏倒或酒醉者,应将其抢救至安全区;

组长任职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