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协会工作计划范例6篇

钓鱼协会工作计划

钓鱼协会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大连;休闲体育垂钓产业;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5日

前言

垂钓作为一种休闲运动早已在世界各地兴起,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垂钓运动已经在中国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化态势。伴随着我国全民运动的广泛开展,垂钓这项民间运动已经在体育产业板块中占了重要地位,并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国内已经出现了多家国际钓具、钓鱼服装、钓鱼船、鱼饵、钓鱼培训学校、放钓池、垂钓海洋牧场等众多与之相关的的厂商和场所。大连是一座三面环海的半岛北方城市,东临黄海,西邻渤海,海岸线长1,906公里,渔业资源丰富,是国内海钓最普及的城市。同时,大连地区多山地、湖泊,拥有极为丰富的淡水资源,也是淡水垂钓的天堂。早在2012年新华网辽宁频道6月21日消息中报道“大连钓鱼休闲正在兴起,钓鱼爱好者已达到60多万,居全国前列,钓鱼发烧友的数量达到了10万人之多,装备质量在全国首屈一指,钓鱼爱好者的装备由几千到几万不等,这将形成几亿到十几个亿的垂钓经济效益”。大连的休闲体育垂钓产业已经初具规模,为催生良好的休闲体育垂钓产业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一、国内外发展背景

钓鱼运动是一项集休闲、娱乐、健身于一体的活动,而海钓则被誉为“海上高尔夫”,更是风靡世界的一项休闲户外体育活动,尤其在欧美国家有着巨大的消费群体,近几年海钓运动在中国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其带动的相关产业也悄然兴起。

(一)国际上休闲体育钓鱼运动。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国家和地区迅速崛起,集休闲、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与渔业有机结合为一体,提高了渔业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形成一种新型产业。这种新型产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经济结构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休闲渔业已成为现代渔业的支柱性产业。在美国的游钓爱好者目前已超过8,000万人,钓客人数远超过高尔夫球和网球人数,据全美休闲渔业协会统计,在美国每年休闲钓客,消费总额达870亿美元,整个海洋休闲产业总价值累计达2,000亿美元。这些消费金额在美国经济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全美提供120万个就业机会。在日本,休闲渔业人数约3,500多万,占总人口的1/3,年消费产值达800亿美元,在加拿大和欧洲各国,以游钓为主体的休闲渔业都十分盛行和发达,休闲渔业产值为常规渔业产值5倍以上。

同时,国际上现已举办世界钓鱼运动大会,其盛况空前,经济效益显著。世界钓鱼运动大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联合国际钓鱼运动协会主办,由国际钓鱼运动协会认证的国际A类赛事,是与F1、网球大师杯、美洲杯帆船赛等顶级赛事同等类别的国际大赛,在世界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它汇集集海洋经济、休闲旅游、国际体育、文化产业、经济贸易等诸多热点要素,兼竞技性、娱乐性于一体的综合盛会。将对举办城市的旅游、休闲娱乐、渔具贸易、渔业发展等行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被誉为钓鱼界的奥运会。

钓鱼运动在欧洲、美国、日本、台湾、香港、东南亚等地区蓬勃发展,全球共有几亿钓鱼爱好者,美国前总统布什、俄罗斯总理普京、微软总裁比尔盖茨以及中国为数不少的领导人等均在此列。提倡健康休闲钓鱼活动,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经济贸易合作,提供创造产业价值的平台。

(二)国内基本情况

1、政策优势:目前,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发展海洋经济和休闲体育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也给沿海地区和城市发展休闲体育垂钓产业带来新的机遇。而以海钓为核心的休闲垂钓产业的发展成为其中最大的亮点。2011年10月17日,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求是《小康》杂志社、北京大学中国区域经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中国国际海洋休闲体育高层峰会”,将结合国家全民休闲计划的政策和国际发展趋势,围绕激活海洋休闲消费市场、建立海洋休闲产业发展平台、促进沿海地区休闲产业合作,重点就举办世界钓鱼运动大会及衍生项目布局展开研究,共同研讨中国休闲渔业发展的未来,为举办好世界钓鱼运动大会提供思路。

2、市场经济环境良好:近年来,我国休闲经济势头发展强劲,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发展,经济总量世界第二,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新兴休闲消费市场。

3、良好的消费人群基础:目前中国1亿钓鱼爱好者,3,000万痴迷者,是中国最大的休闲运动群体之一。

4、垂钓产业发展潜能巨大:2008年国内休闲渔业产值达到800亿元,出口额度560亿元;据统计,在2015年中国休闲渔业产值预计达到2,500亿元,市场潜力巨大。

二、大连发展休闲体育垂钓产业的环境氛围

(一)大连独处的优越的地理环境。大连是一座三面环海的半岛北方城市,东临黄海,西邻渤海,海底地貌为多岩礁、沟壑、海岸线长1,906公里,大连周边海域拥有大小岛屿260个,既是大连旅游度假的圣地,也是海洋垂钓的天堂,大连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为海钓提供了良好的自然环境。

(二)大连水资源丰富。在大连地区因多山地,自然河流湖泊、人工水库众多,为广大钓鱼爱好者提供了良好的钓鱼场所,大连的水库河流多数被人承包管理,已经形成了商业钓场的局势,除自然水域钓场外,大连还有纯休闲放钓商业池塘,具有明确的运营时间和消费产品。大连地区现有的专业放钓池中,大连市内5个、金州地区4个、开发区7个、旅顺口区7个,每天均有众多钓鱼爱好者进行休闲消费。

(三)鱼类资源品种丰富。主要垂钓对象为黑鱼、黄鱼、鲅鱼、鲐鲅鱼、比目鱼、黑鲷、海鲈鱼等,海中的垂钓对象鱼种类较多。目前,大连淡水资源中鱼类品种以鲫鱼、鲤鱼、鲢鳙、黑鱼、鲶鱼、马口、白条等为主,大连的淡水鱼类和海水鱼类均适合如今国际上台钓和路亚钓法。

(四)大连自古为海滨渔港城市,本地沿海村庄以捕捞和养殖为主,甚懂水情、了解鱼性,具有良好的船舶驾驶技术。现大连共有大小捕捞渔船1.1万艘,大连海洋渔业在连年来的过度捕捞情况下已经使得大连的近海海洋鱼类资源逐年匮乏,使得小型捕捞作业船逐渐被捕捞业边沿化,众多的小船船主职业转型已成为必然,大连船钓业的发展将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商业发展平台。

(五)垂钓消费市场潜力大。据统计,2013年大连户籍人口591.45万,大连地区钓鱼爱好者达到70万,钓鱼发烧友达到12万。按照每人在钓具及饵料上平均年消费300元计算的话,那么大连本地的钓鱼爱好者消费就会达到21,000万元。

(六)大连的渔具厂家相对匮乏。据相关统计,截至2014年9月,大连地区拥有渔具店600余家,年销售额在9,000余万元。但大连本地却没有相关的渔具生产商,相对隔岸相邻的青岛逊色很多,大连渔具缺少本地品牌。

三、发展钓鱼产业的基本路径

(一)借鉴经验开发海岛资源垂钓休闲娱乐产业。大连休闲体育钓鱼产业已经具有较好的雏形。近年来,大连市钓鱼协会已经连续几年在大连海域举办国际钓鱼节等活动,吸引了国内外众多钓鱼爱好者前来参加比赛。而“钓鱼经济”也引起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2010年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投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大连长山群岛旅游有限公司。目前他们已经开辟了两万亩专属海域向海钓游客开放,并已投放了万吨级人工鱼礁,加之多年对鱼类资源的保护,使该渔场的鱼情好于其他海域,拥有黄鱼、黑鱼、鲈鱼、黄鲣鱼、鳕鱼等多种鱼类,适合船钓、岸钓、矶钓等多种方式。大连地区要充分借鉴和推广此经验,积极开发海岛垂钓休闲旅游,使海岛垂钓成为产业化。

(二)出台政策发展海洋垂钓业。政府应加强对大连沿海海域进行休闲垂钓业的开发和规范化管理。在大连近海海域制定禁捕,近海海域2,000米内禁止使用网具捕捞作业,休渔养鱼;对垂钓鱼种和垂钓重量进行细化和规定,垂钓上来的不足重量的小鱼要进行放生;规划沿海休闲钓场,进行规范管理;结合大连多海岛特点发展海岛旅游休闲垂钓产业;开展政府主导的渔博会推动渔具产品和休闲垂钓旅游业的发展;鼓励沿海渔民转型,政府对渔政捕捞业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转型和治理,制定规范的垂钓船运营标准,将大连海域的渔业捕捞船进行转型,形成以村屯为集体单位开张船业垂钓俱乐部,将过剩的捕捞船只和渔民进行合理的转型,由网具捕捞向船钓服务的转型,积极推进大连的海岛休闲垂钓游、休闲船钓旅游等。

(三)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大连地区多山地沟壑,大小水库星罗棋布,为钓鱼爱好者提供了良好的休闲垂钓场所。大连的淡水池塘水库水质优良,适合多种鱼类的生长。根据水塘的大小情况对其进行开发和建设,开辟良好的垂钓场和休闲生态农庄。积极鼓励开发水资源的良性运用和生态化使用。

(四)扶持钓具用品生产的本地化。大连的钓具厂商数量很少,应学习邻省市山东烟台的做法,大力鼓励民营产业在大连本地的村镇开办渔具加工厂,创建自己的品牌。

主要参考文献:

[1]鲍晓明.中国体育产业发展报告[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

钓鱼协会工作计划范文2

第二作者:范丽媛(1990—),女,汉,籍贯:河南濮阳人,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大众传播与媒介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每天发生的资讯快速在人群中传播,因此,危机公关变得越来越重要。2012年爆发的中日钓鱼岛危机,是对中国政府的极大考验,面对日本的无理之举,中国政府如何做好危机公关是一件值得探讨的事情。通过分析中方应对钓鱼岛危机的公关举措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一步步赢得主动权,但此次政府危机公关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强化政府危机公关意识;建立危机管理体系。

关键词:政府危机公关;钓鱼岛问题;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K54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4)06-0382-02

一、政府危机公关相关概念的界定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危机做了多样的理解和判断。在英文的韦伯辞典中危机是指有可能变好或变坏的转折点或关键时刻。“危险与机遇”共存是中国传统的危机观,危机是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赫尔曼(Hermann)认为危机是一种情境状态,在这种形势中,其决策主体的根本目标受到威胁且做出决策的反应时间很有限,其发生也出乎决策主体的意料之外。福斯特(Forster)指出危机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即急需快速做出决策、严重缺乏必要的训练有素的员工、相关物资资料紧缺、处理时间有限。

由于危机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特征,这就要求我们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危机的准备,做好危机管控,做好危机公关。努力实现“转危为机”。国内学者唐钧给危机公关下的定义是:危机公关是特殊状态下的公关,就是在危机状态下,为了妥善处理危机事务,为了顺利化解危机、渡过难关、重塑形象,公关主体与社会各界交往时开展的、应对公共危机的各种公关活动。

政府危机公关是指政府在应对潜在的或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时,所采取的公共行动。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减少危机事件所带来的损失或不利影响。会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危机进行管控,以期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灭公共危机事件及其不良影响,同时实现沟通传播、协调关系实现树立政府负责任形象的目的。

二、钓鱼岛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危机公关

2012年4月,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开始导演“购岛”闹剧。9月10日,时任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宣布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行“国有化”:“今天的内阁会议决定,从政府一般会计预备费中拨款20.5亿日元,用于对尖阁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中的钓鱼岛、北小岛和南小岛实施购买。今后政府将和三岛的‘所有者’进行接触,争取尽快签订购买合同。”9月11日,日本政府签署“买卖合同”宣告钓鱼岛“国有化”。至此,中日钓鱼岛危机全面爆发。面对这一突发性危机,我国政府需要正面应对,做好危机公关,否则,不仅会使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侵犯,而且还使民众对政府处理危机的能力感到怀疑。

(一)明确立场,正面回击

面对日本“购岛”闹剧愈演愈烈的形势,2012年09月09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同日本前首相野田佳彦交谈时郑重指出: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日方采取任何方式“购岛”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立场坚定不移。日方必须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不要作出错误的决定,同中方一道,维护中日关系发展大局。09月1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讲话明确指出:“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在主权和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退让半步。”时任国家副主席09月19日在同美国防部长莱昂帕内塔交谈时,谈及钓鱼岛问题:“日方应该悬崖勒马,停止一切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错误言行。”中国政府面对日本非法“购岛”采取了正面回击的举措,明确中方立场,这对我国民众是一剂强心剂,我国政府在此次危机公关没有失分。

(二)快速反应,引导舆论

2012年09月10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外交部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就日本政府非法“购岛”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同一天外交部发表声明,进一步明确中国是钓鱼岛等岛屿无可争辩的主人。09月11日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耿雁生就日本“购岛”发表谈话:“中国军队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我们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同一天,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和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都发表声明,严正抗议日本的非法行为。自此,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每次举办的例行记者会上都会谈及钓鱼岛问题,向国内外的民众和各国政府明确表明中国的立场,积极引导公众舆论,做好政府危机公关。危机爆发后,各界新闻媒体不断跟进,全面报道钓鱼岛危机,央视做系列节目报道,各大报纸也纷纷报道钓鱼岛问题,网络上也积极发动群众讨论钓鱼岛问题,使民众第一时间了解钓鱼岛危机的最新进展情况。这些积极的危机公关行为,赢得了民众对政府的支持。

(三)步步为营,全面行动

2012年09月10日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周围的17个领海基点名称和地理坐标。这意味着外国军舰、公务船未经中方允许进入钓鱼岛海域将被视为入侵,中国海监、渔政、军舰有责任和义务到钓鱼岛海域巡航,维护国家主权。11日中国海监46、49抵达钓鱼岛海域,开展维权巡航。同一天,国家海洋局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明确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保护。14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完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手续。在国际上更加明确了我国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18日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专题地图。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白皮书以翔实的史事,客观的叙述,梳理了钓鱼岛问题的历史脉络,揭露了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从私有到国有的丑恶闹剧,从暗窃到明抢的公然挑衅,从承认默契到否认争议的无信之举。接下来我国又开展了渔政船只护渔巡航常态化,空中巡航,立体巡航,并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通过这些切实的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钓鱼岛的主权存在。这些都是我国在钓鱼岛危机公关中的增分举措,使得我国在钓鱼岛危机中一步步赢得主动权。

三、政府此次钓鱼岛危机公关的启示

在此次钓鱼岛危机的应对中,也暴露了我国政府危机公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方面,关于钓鱼岛危机的发生,我国政府对其估计不足。这导致了我国政府在开始阶段的被动。此次危机的发生,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物质上我们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2012年09月09日,胡锦涛主席与野田佳彦的会谈,充分显露出了这一问题。中国明确表明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的第二天,日本政府就通过了购岛协议,并于第三天签署合同,这无疑是对中国政府的巨大挑衅。如果我们对日本购岛决心有充分的预判的话,相信胡主席在亚太会议期间是不会与野田会面的。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在进行危机公关时存在部门分工不明确,协调不周,合作意识不足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外交部,国防部和军方等多方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此次危机,开展危机公关,但是没有一个统筹的机构来协调各个方面和部门,各个部门都有职责,但是又没有办法统一行动,存在着应对能力差,处理效率低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做出调整,提高政府危机公关能力。

第一,强化政府危机公关意识。政府危机公关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提高我们对危机发生的预判能力,便于我们提前着手准备,既有心理上的准备,又有物质方面的准备,中国有句古话讲:“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们现在缺乏的是对兵会不会来,兵何时到来,水会怎么来,水会有多大的规模,预估不足,没有危机管理的预案,没有危机发生后公关的意识,这些都将会使政府和社会陷入被动状态。因此,我们要增强危机公关意识,进一步加强危机管理。意识的培养有赖于教育,我们要加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危机公关的教育和培训。同时,我们在物质层面上也要加大对危机管理的投入,尽早发现问题,尽早预防危机。

第二,建立危机管理体系。危机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政府部门在进行危机公关时做到分工明确,行动协调,合作统一,保证快速,高效,进而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危机的化解,减少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从上到下建立危机管理体系。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一项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一举动是非常积极主动的,对我国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体系是非常有意义的。国安会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些都将从战略层面上加强我国危机管理能力,使得我国政府能够更加主动预见危机,管控危机,进而减少危机对国家和社会的冲击和危害。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建立多部门的统筹机构,协调各部门的分工,在危机公关过程中保证灵活高效。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是一个值得我们借鉴的统筹机构,该机构在美国处理各种危机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还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危机应急授权机制,确保在危机发生时全国的资源能够为中央统一调配。

参考文献 

[1]张玺乾:政府危机公关中的整合传播[J].新闻界,2004,(3)。 

[2]詹文都:政府公共关系[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 

钓鱼协会工作计划范文3

钓鱼工程以政府工程居多。广东省建设厅副厅长陈英年在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说过“现在90%以上的政府工程都超预算”,而且,“超出部分往往就是拖欠(民工工资)部分。”相佐证的是,根据统计,珠海市的政府工程约有90 %超预算,有的决算超预算达一倍以上。

1995年开始兴建的珠海机场,1999年开始兴建的张家界“世界第一天梯”――百龙电梯,已被暂停的都江堰杨柳湖大坝,北京奥运主体育馆――鸟巢都是钓鱼工程的几个典型例子。

虽然“钓鱼高手”们钓鱼的手法不一,各有,但我们还是可以对钓鱼工程作出一个描述性的定义。所谓的钓鱼工程是指在决策阶段被描述为造价很低、见效很快,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断变更资金预算,迫使投资部门不断追加投资,最终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实际造价大大超出原先计划的那些工程。这个定义里所说的造价,还仅仅包括了可以直接用金钱衡量的实际支出。值得指出的是,许多工程对环境、生态(包括历史文化遗产)等等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其代价往往是不可估量的。所有这些方面的代价,事实上也应该计算入“工程造价”里面。

“鱼”是怎样被钓起来的?

表面上看,钓鱼工程所钓的是“工程”,实质上,钓鱼工程中被钓的除了来自上级政府的投资拨款以外,还包括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垫资、民工的工资;甚至政府的信誉,环境生态历史文化遗迹等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当然,最直接和最突出的被钓之物,仍然是政府的投资,而政府的投资被钓、被钩牢之后,最终往往会转化成为中央财政的负担,形成中央财政风险。整个“钓鱼”的过程,从设钩、下饵,到收线,都有脉络可寻。

在钓鱼过程中,下级政府(单位)通过制造“沉没成本”(已经发生而且无法收回的成本)逼迫上级政府(单位)对在建工程追加投资。比如,某单位要造一座桥梁,上级部门认为同一条河上已经有多条桥梁不予批准,于是该单位出具报告,称虽然已经有多条桥梁,但新建一条桥梁仍为必要,而且投资不多,又可以通过收取过桥费很快地获得回报……,于是上级部门同意投资,工程启动。启动这个工程后,上级才发现需要源源不断地再投入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由于已经有不少投资已经形成,上级就被迫继续同意加大投资。

以杨柳湖大坝之争为例,有一点非常明确,决策者在拍板时,一定清楚大坝一建必然会给都江堰以及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影响。这一点无论是文物专家、环保人士甚至上级政府都不会答应。都江堰管理局之所以敢于照上不误,就是因为它手中握有一个“沉没成本”:都江堰上游6公里处投资 70亿元的紫坪铺电站已经在建,要想70亿不成为“沉没成本”,必须在都江堰鱼嘴上游1.3公里处建杨柳湖大坝蓄水;如果不建杨柳湖大坝,紫坪铺电站的巨额投资就只能打水漂了。另外,就算撇开70亿不谈,不建杨柳坝筑坝蓄水应急,紫坪铺电站就得经常放弃蓄水发电、开闸放水以保下游的都江堰灌溉区用水,这样一年算下来,少发的电至少价值5000万元。以上两笔帐就是为建杨柳湖大坝所设的“诱饵”,上级主管部门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压力(即沉没成本,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杨柳湖大坝不建,紫坪铺电站的70亿元投资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是沉没成本。因为政府不可能将紫坪铺电站转卖掉),只能上钩。

关键在于,建造大坝虽然会产生长期的影响,但在决策时,却不过是一个“投资冲动”而已,是短期行为。在上级主管部门那里,只要建杨柳湖大坝的收益大于它的机会成本(主要是建设费用,主张建坝的人是不会去考虑文物、环境等成本的),就会倾向于建坝。而在这里,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建设杨柳湖大坝的收益还要加上激活紫坪铺电站已经投下去的70亿,因此即使杨柳湖大坝的收益是负的,但只要建坝成本小于紫坪铺电站已经投入的70亿加上杨柳湖大坝的收益的总和,上级部门都会同意杨柳湖大坝上马,追加投资。甚至杨柳湖大坝本身是亏损的,也没有关系。

在目前的财政体制和政府投融资制度环境下,地方财政的亏空自然会增加中央财政的压力,形成倒逼机制,从而导致中央财政大包大揽,风险性增加。

“鱼”从哪里来?

现在怎有这么多被钓的鱼,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往往亲身上阵,举办大量政府工程,以图加速经济的发展速度。而且,许多政府工程,经常成为官员的政绩工程,对官员的升迁有直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在政府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没有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往往是“先上马,再审批”,只要拿到了项目,就几乎有了一切。而财政资金的安全、生态环境的保护,企业利益的维护,以及民工的工资发放,相比之下,都是次要的了。这样,一大批“钓鱼工程”就出现了。

由于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而形成的众多“钓鱼工程”、“三超工程”,必然导致大量的“投资黑洞”和工程腐败现象,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此外,建设企业的利益,民工的权益,在钓鱼工程中都得不到保障;环境生态、历史文化遗产也往往受到破坏。国家统计局《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显示,1958至2001年我国投资项目失误率接近投资项目的50 %!

而上级主管部门由于直接投资和管理的项目过多,只能以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为主要手段,不仅缺少科学论证,且缺乏必要的监管,因此投资的预期目标大都难以实现。

防治“钓鱼工程”之途

“钓鱼工程”的彻底解决,有赖于制度方面的重大变革。这里提出一些思路。

一、地方政府不钓鱼,自己买鱼。笔者认为,应当给地方政府更大的审批自(当然这个自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地方政府政务公开,上级政府的监管到位,还受到人大政协与民间舆论的监督),让地方政府不再依靠上级的资金投入,自己买鱼。其次,实行风险包干,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综合考虑,按一定比例折算成风险预备金,增加到工程造价中,一次性包死,以后不再追加投资。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做出投资决策之后,一旦工程出了问题,如超出工程预算等,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上级部门则要从直接投资和管理中脱身,监督项目、定期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二、砍断钓竿,让钓鱼者无竿可用。即对政府工程的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深圳、中山等地的经验来看,政府业主机制是一个不错的办法。所谓政府业主机制是指成立类似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的机构,政府投资工程。以深圳市建筑工务局为例,该局于2002年7月正式挂牌成立,隶属于市建设局,工务局负责全市除了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公安、教育五大系统外,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务局承接的每一项政府投资工程,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制订的标底及合同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查;工程招投标,包括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必须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工程款由财政局直接支付,接受财政局的监督、审查。这样,除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控制投资由该局来负责外,其他关键事项该局都没有决定权。据悉,深圳市工务局承接的工程不但没有出现政府工程普遍存在的"三超"现象,还节省了大量政府投资。2003年该局在已完的29项工程招标中,审计部门审定的标底总价为9.12亿元,总定标价为6.98亿元,降低造价2.14亿元,降幅达23.46 %。

三、上级部门不要做鱼,辨别诱饵,正确决策。仍以“建坝之争”为例。其实早有专家算过,紫坪铺电站装机容量只须达到24万千瓦,就能同时满足发电、灌溉的综合用水需求,那样也就根本无须再建杨柳湖大坝。可2000年紫坪铺电站审批立项时,却提出了一个装机容量达70万千瓦、投资总额达78亿元的“重量级”方案。为什么?归根结底的原因是,上级政府也想赢得这个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工程。可以说,由于其中含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上级政府是“愿者上钩”,而并不纯粹是辨别不清。

钓鱼协会工作计划范文4

于康震在会上指出,休闲渔业是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渔民就业增收和产业扶贫的重要途径。“十二五”期间,休闲渔业呈现出发展加快、内容丰富、产业融合、领域拓展的良好势头,2015年全国休闲渔业经营主体达到3.8万家,接待人数超过1.2亿人次,产值超过500亿元。“十三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休闲渔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

于康震强调,发展休闲渔业要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中心任务,为稳增长、惠民生和渔业转型升级服务;要坚持需求导向,同时满足产业转型发展和城乡居民休闲生活的需求;要秉持内融外联的发展理念,与旅游、交通等外部产业联动,与渔业其他产业融合发展;要突出文化灵魂,挖掘传承渔业文化。

于康震要求,“十三五”期间,休闲渔业发展要努力实现“六大突破”。一是在规范管理上求突破,加快休闲渔船、钓饵等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产业发展运行监测等基础性工作。二是在政策创设落实上求突破,统筹安排资金项目,推动各类生产要素流向休闲渔业产业。三是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上求突破,支持引导传统捕捞、养殖渔民向休闲渔业转移,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四是在品牌创建推广上求突破,组织实施“四个一”工程,利用五年时间创建100个最美渔村、100个有影响力的赛事节庆活动、1000个全国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培训1000名休闲渔业带头人和管理人才。五是在惠民增收上求突破,通过利益共享把休闲渔业发展成为带动渔民增收的创业创新平台。六是在丰富社会功能上求突破,树立开发与保护并举、经营与文化并重的理念,加大渔村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保护力度。

会上,来自福建、山东、湖南、北京等省市的代表分别做了典型发言,分享各自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这些省份虽有某些共性,却又各具特色,成为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的一串影像。

福建:水乡渔村带动休闲渔业

据介绍,近年来,不仅福建省的休闲渔业本身得到了快速发展,还进一步带动了整条渔业产业链的共同繁荣――储运、销售、种苗繁殖、鱼用饲料、渔药、设施加工等相关行业都在飞速成长,这又进一步为水产品销售开辟了新渠道,提高了水产品的附加值,提升了渔业产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促进了渔民增收。在福建,休闲渔业与观光、度假、节庆活动和特色产品展销相结合,不仅提升了渔业文化的层次和内涵,更吸引了投资,扩大了消费,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充分发挥福建的独特优势,进一步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延伸渔业产业链。近年来,福建省以创建“水乡渔村”为抓手,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截至“十二五”末,全省已培育出137家“水乡渔村”,其中18家被确定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还有10个省级休闲海钓示范基地仍在建设中。作为一项新兴产业,福建省的休闲渔业按类型划分形成了10种较成熟的休闲渔业类型,包括休闲垂钓型、水上观光型、水族欣赏型、涉鱼生产体验型、水产特色餐饮型、特色水产购物型、渔村人文欣赏型、渔业科普欣赏型、休闲渔业节庆型和休闲度假型等。

作为东道主代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吴南翔首先介绍了福建省近年来发展休闲渔业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从抓创新、抓创建、抓品牌、抓特色、抓宣传这五个方面入手,福建省打造出了独具一格的符合地方发展特色的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模式。在培育发展新模式方面,吴南翔特别介绍了浯屿现代休闲渔业基地的建设过程――以基地建设为试点,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渔民”的产业模式,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整个项目包含浯屿岛、浯屿海上牧场以及生态无居民海岛浯岛的开发建设,发展海上旅游观光、渔家乐、渔家休闲民宿等休闲渔业,将休闲渔业项目做大做强。

“休闲渔业的发展对推动福建省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休闲渔业中的第三产业占比大,对渔业资源依赖少,并且能够解决部分沿海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问题,从而减轻海洋捕捞压力,有利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休闲渔业,在开发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同时开展海域环境综合整治、污染防治等项目,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使渔区环境逐步好转。”吴南翔表示,福建省也对今后休闲渔业的发展设定了非常具体的目标,从加快培育新型业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制度机制创新、健全休闲渔业服务体系、扩大休闲渔业品牌影响等五方面着手,打造完整的休闲渔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提升休闲渔业在渔业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助推全省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唯一企业代表的厦门小嶝休闲渔村也向与会代表展示了项目的发展现状。其董事长邱峰岩介绍,位于翔安区的小嶝休闲渔村是一个集休闲渔业、度假酒店、商务会议、主题派对、拓展培训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海岛旅游度假基地。目前已开发的休闲旅游项目有死海漂浮、喜马拉雅盐疗、水上高尔夫、垂钓、水上皮划艇等。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传统养殖业与休闲旅游业相结合的典型样板,岛上还有石斑鱼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建设示范基地,是大中小学生学习了解科学知识的教育基地。

山东:一杆钓出大产业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党组书记王守信介绍,近年来,山东省积极发展休闲渔业,加快渔业转型升级,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涌现出了休闲垂钓、文化民俗游览、渔家乐、水族观赏、“放鱼养水”等多种发展模式,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环境下,逆势强劲增长。“一杆钓出大产业”,成为山东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当地一条高唐锦鲤的价值相当于2000斤的“四大家鱼”。

发展休闲渔业,山东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预计今年全省休闲渔业产值将突破200亿元。王守信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山东省的成功做法。转变理念,将休闲渔业作为现代渔业大产业来抓。将休闲渔业作为现代渔业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带动全省渔业转型升级,威海市、临沂市分别被授予全国首个“中国休闲渔业之都”和“中国休闲垂钓之都”的称号。

统筹谋划,坚持渔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将休闲渔业渗透到现代渔业各个环节,与捕捞、养殖、加工以及渔文化相融合,打造现代渔业产业体系,提高渔业综合效益,同时实施品牌战略,突出齐鲁渔文化特色,融入旅游、观光、餐饮、竞技、体验等元素,精心设计了“渔夫垂钓”品牌,开通了官方网站和收集APP,实现了海钓基地在线预订功能,成功举办了上百场大型垂钓赛事。

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全省休闲渔业发展。在沿海地区,省财政投资1.5亿元,在已有的100多处休闲海钓示范点中,优中选优,高起点规划建设了15处省级休闲海钓示范基地,统一授权使用“渔夫垂钓”标志,纳入休闲海钓地图,接入酷旅网,用海审批纳入“绿色通道”。据测算,海钓基地拉动消费收入相当于所钓渔获物的53倍。在内陆地区,积极发挥河、库、湖、塘等资源优势,集中打造了10处以垂钓为主,集游览、度假、科普及文化娱乐服务等多种形式于一体的省级休闲渔业公园。

出台政策,突破休闲渔业管理瓶颈。海洋与渔业厅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休闲海钓产业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健全管理及服务体系,促进了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王守信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定能将休闲渔业打造成山东省惠及民生的现代渔业主力板块。

湖南:积极拓展渔业功能

湖南素称“鱼米之乡”,全省有水域面积2000多万亩,经济鱼类167种。不言而喻,渔业一直是湖南省的优势产业。

近年来,湖南省按照“跳出渔业抓渔业”的工作思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把休闲渔业与新农村建设、旅游业发展、渔业文化传承有机结合,探索现代渔业发展新途径。目前全省具有一定规模和接待能力的休闲渔场4049个,垂钓水面78万亩,年接待游客量3600万人次。一些地方以捕捞节、螃蟹节、垂钓节、赏鱼节、生态渔业节等形式推出了休闲活动,以鱼全席、有机鱼、特种鱼、观赏鱼等打造特色品牌,延伸渔业内涵,增加渔业附加值。据统计,2015年全省休闲渔业产值近50亿元,占渔业总产值的12.8%。

“在推进休闲渔业发展中,我们主要从创新发展思路、突出规划引导、加强品牌培育、加强政策支持四方面入手。”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局长袁延文介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我们对全省渔业资源和休闲渔业进行了全面调查,重点规划了四大特色休闲渔业区,即长株潭都市休闲渔业区、环洞庭湖生态高效休闲渔业区、湘南渔娱体验休闲渔业区、大中型水库观光垂钓休闲渔业区。此外,通过宣传、包装、促销等手段,加快休闲渔业品牌创建,目前全省现已创建26个部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141个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120多家基地获四星或五星“休闲农庄”称号。其中,26个部级示范基地接待能力达2040万次,2015年实现产值10亿元,占全省休闲渔业产值的20%。

袁延文强调,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休闲渔业发展,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现代渔业、休闲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例如,对休闲渔业的初级水产品、水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审批的休闲渔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按权限报批减免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实践证明,休闲渔业作为现代渔业的重要内容,将渔业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服务等功能有机融为一体,拓展了渔业发展空间,促进了渔业增殖增效。” 袁延文表示,虽然休闲渔业目前发展较快,但整体来看,还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不高、行业管理滞后等问题,还需要在广泛宣传、科学规划、坚持健康养殖、培育特色品牌等方面加强。

北京:做精观赏鱼满足消费需求

为积极应对消费需求结构性变化,作为典型的消费型城市,北京渔业确定了“精品高端、节水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主线,以园林化设计、现代化设施、品牌化经营、融合性发展为目标,创新北京渔业“小产业、大作为、小行业、大功能”的发展模式。特别是关注到观赏鱼产业在满足市民精神文化需求方面的特殊功能,明确提出了将观赏鱼产业作为“调结构、转方式”的一个重点方向,促进北京渔业实现“生态、生活、生产、示范”的综合效益。

北京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全录介绍,经过十几年发展,北京的观赏鱼产业形成了自身的特点。观赏鱼产业规模优势显现,品种特点突出。北京现有观赏鱼苗种生产企业13家,年生产宫廷金鱼、锦鲤及草金鱼等各类观赏鱼苗种10亿尾,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观赏鱼服务市场繁荣,产业空间拓宽。观赏鱼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得到了发展,目前运行的有19个,华声天桥、官园鱼市等展销市场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目前运行的有50个,据统计,全市水族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7亿元,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观赏鱼养殖面积稳定,占比稳步提升。2000年,全市池塘面积9万亩,观赏鱼面积8000亩,占8.9%。2015年,全市池塘养殖面积为5.58万亩,观赏鱼养殖达到1.2万亩,占比21%。

“为了促进观赏鱼产业健康发展。 除了政府支持外,我们注重科技投入和文化宣传。”李全录介绍,一方面在观赏鱼品质筛选规程、观赏鱼优质安全饲料、观赏鱼增色技术及中草药病害防治等方面形成应用新技术67项,实现全市观赏鱼良种覆盖率66%,技术采纳率达75%,提高了养殖户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观赏鱼进社区和形式内容多样的系列赛事活动助推产业发展,形成了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组织开展了“建长廊”、“入社区”、“进学校”活动近百次,建立了观赏鱼文化展示示范区18个,为观赏鱼产业做精做强营造了氛围。

李全录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的力度,进一步强化措施,推动北京休闲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钓鱼协会工作计划范文5

“网络钓鱼”成了近一段时期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网络犯罪形式之一。“网络钓鱼”(Phishing)一词,是“Fishing”和“Phone”的综合体。最近几年,网络钓鱼在全世界范围内变得非常猖獗,数量急剧攀升。而这股风气也渐渐吹入我国,近期接连出现的利用伪装成“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主页的恶意网站诈骗钱财的事件,让我们感觉到“鱼钩”就在我们眼前晃动。

据统计,目前中国的网络钓鱼网站占全球钓鱼网站的13%,名列全球第二位。去年一年,公安部侦破网络诈骗案件1350起,今年一季度已侦破网络诈骗、盗窃案件543起,关闭等欺诈性网站1361个。由于目前网络钓鱼和网络欺诈逐年增多,网吧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的网络安全员明显吃紧,网络保安员这一新兴职业逐渐受到关注。

网络保安考试严格

据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介绍,北京网络保安服务部已于今年上半年在该中心成立,准备培养4000多名网络保安员,在全市网吧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从事监控工作。

记者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了解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网络保安并不容易。一位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报名者必须具备职高以上学历,是计算机专业或者有计算机特长。条件合格者要进行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老师来自市网络协会和市公安局网监处的有关专家。最后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者,才能被录用为网络保安员。”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在美国和英国已经开始出现专门反网络钓鱼的组织,越来越多在线企业、技术公司、安全机构加入到反网络钓鱼组织的行列,比如微软、戴尔都宣布设立专案分析师或推出用户教育计划。

据了解,目前报名网络保安员的都是保安总公司的普通保安。网络保安服务部将于近期公开招聘电话,面向社会招聘。报名者达到一定人数时,统一组织培训。网络保安在薪水方面将高于普通保安。网络保安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公共上网场所,包括网吧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有人登录黄色网站、采取网络钓鱼和虚假信息进行网络诈骗时,网络保安员将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制止或上报公安机关。

网络保安员并不是网管员

初听到“网络保安”这个词,马上联想到网络管理员。目前所有网吧及网络接入服务单位都有自己的网络管理员。这些网管水平虽有高有低,但也基本可以应付网络中的常见问题和安全隐患,其主要职责是保障硬件和底层结构的安全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网络保安的主要职责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主要是对网络内容管理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就网吧而言,每个网吧都至少要有一个网络管理员来负责其网络正常运转。网络管理员的工资由其所在网吧老板支付。而网络保安虽隶属于保安公司,但据记者了解,其工资也由所在网吧老板支付,因为他是在为网吧老板工作。网吧经营业内人士王先生在采访中就表示:“网络保安和网管有很大不同,网管主要负责管理机器正常运转,捎带负责管理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网管一般受网吧业主雇佣,而且很多都和网吧业主是亲戚朋友关系,有的甚至网吧业主本身就是网管。这样出于利益的考虑一些网管员并不能有效地监控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而我们这些业主最希望的就是,网络保安应该是对保安公司负责的,与网吧业主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在日常工作上才不会缩手缩脚,网络保安的作用才会真正体现出来。”有关专家建议,应该对现有网络管理员进行培训,让其拥有网络保安的资格认证,那么不仅网吧可以减少一个网络保安的人力开支,而且网络管理员也可以提高自身价值。

可能侵犯用户隐私权

记者还就这件事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表示:“网络保安这项业务的兴起,主要是由于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和职能部门人员不足。目前虽然各地公安机关都设立了专管网络犯罪的‘网络警察’,但是其主要精力还是放在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上。由于人力有限,在预防网络犯罪上并不能投入太多人力物力。而网络保安就像普通的保安人员一样,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把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这样不仅维护了网络世界的健康有序,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还节省了用于侦破网络犯罪案件所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

实际上,网络保安并不是网络警察,没有执法权。他们是协助公安机关利用总控制台不断地进行切换,对用户端登录的网站、打开的网页是否存在黄色、反动及欺诈等内容及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在发现这些内容存在的时候予以警告,然后告知执法部门进行相关的裁决。网络保安的职能还是以‘防’为主”。看起来有点类似于交通协管员,但网络保安的权限更大,他们可以通过软件对网络中传输的全部数据进行查看、分析和整理,从中筛选出不健康和不安全的数据上报,有专家就此提出,既然网络保安可以监控所有数据,那么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会了如指掌,用户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侵犯。如果网络保安本身就做了“钓鱼人”的话,那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会更危险。

网友反应不同

经常在网吧上网的刘小姐对记者说:“现在网络上的犯罪确实挺多的,看看网站上的社会新闻,到处都是网络诈骗什么的,挺吓人的。有了网络保安,至少对那些坏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吧。”网友小张说:“您不说我还真不知道有这回事儿。网络犯罪这种事光是听说过,可是没遇见过。网络保安应该会起到某些作用吧。不过真能起到什么作用还得看以后。”

不过也有部分网友对此担忧:“如果网络保安真能做到所有信息全部排查的话,那论坛上、聊天室里、QQ中的网友言论将极有可能受到限制。与人聊天时总是感觉有一双眼睛盯着你,谁都不会舒服的。”

钓鱼协会工作计划范文6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焦点问题,日本频频在这个问题上挑衅中国,企图以违背事实的历史证据和牵强的法理依据非法获得钓鱼岛的领土主权。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的“国有化”。针对日本的不法行动和侵权行为,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9月25日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白皮书揭示了丰富的历史事实、蕴含着明晰的国际法理,再一次向国际社会表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其主权不容日本觊觎;日本的“无主地先占”主张不符合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其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没有达到国际法的相关要求;美日之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中关于钓鱼岛的约定是非法、无效的。《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是第一部从历史、地理和法理角度全面阐述中国自古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官方说明,是权威的政治报告。白皮书的内容多为历史证据、古代证据,内容庞杂,对其法律事实予以梳理,并揭示其蕴含的国际法理依据,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历史真相,厘清法律事实,为中国主张钓鱼岛领土主权提供明晰、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助于世界人民认清中日钓鱼岛问题争端的真谛,促进争端的最终解决,并为进一步充实中国钓鱼岛领土主权主张的法理依据提供国际法理论基础。

一、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全文分为7个部分,第一次全面阐述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窃取钓鱼岛、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和中国维护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坚强决心等内容。白皮书揭示了符合国际法理的历史事实,为证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和驳斥日本的主权主张与领土声索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事实。

中国早在14世纪就已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那时的中国民众就开始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渔业生产,其相关记载最早见于1403年明代的《顺风相送》。钓鱼岛是明清两朝朝廷册封使前往琉球的必经之路,有着路标的作用,并见诸于许多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之中。从《使琉球录》(1606年)和《使琉球杂录》(1683年)这些带有官方性质的文稿中可见,钓鱼岛群岛当时已是属于中国的领土,中国对钓鱼岛群岛实施了实际管辖。在明朝初期,为了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将钓鱼岛列入防区,并由行政官员编入“沿海山沙图”;清朝不仅继续将钓鱼岛诸岛列入中国海防范围,还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一些官方文献对这些管辖情况做了详细记载。16世纪到19世纪间,许多中外地图都将钓鱼岛标绘为中国领土,如1863年刊行的官方地图《皇朝中外一统舆图》、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地图等,甚至日本学者林子平于1785年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也清楚地将钓鱼岛与中国大陆同绘为赤色,以区别于琉球36岛。

日本声称其国民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首先发现钓鱼岛这个“无人岛”,并在上面从事收集鸟类羽毛等生产活动,日本政府随即对钓鱼岛进行勘查,但马上引起中国的警觉。1885年9月6日《申报》刊登了“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日本政府因为清楚钓鱼岛可能为中国所有,因此对该群岛的调查都秘密进行,没有登载于报刊之上,也没有在钓鱼岛上建立国家标桩。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通过秘密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但未公开宣示主权。

甲午战争后,1895年4月17日日本强迫战败的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钓鱼岛诸岛随其割让。1943年、1945年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明确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一应归还于中国,钓鱼岛诸岛包含其中。美日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归还冲绳协定》擅自将钓鱼岛归入美国“托管”,进而由美国将“施政权”“归还”日本。中国外交部对此发表了严厉的谴责与否认,台湾当局也表示坚决反对。长期以来,中国也一直以各种符合时际国际法的方式宣示其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背离双方达成的“搁置争议”的谅解与共识,在钓鱼岛问题上频频向中国发难,企图夺取钓鱼岛诸岛主权。2012年4月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公开表示将购买钓鱼岛,2012年9月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实行所谓的“国有化”,使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愈演愈烈。对此,中国不断通过国内立法、行政管辖和针对性履行国际义务等实际行动向日本和国际社会严正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如2012年9月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并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图和海图。

二、白皮书透析的法理根据

白皮书列举的历史事实透析出了明晰的国际法理依据,为中国主张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对日本所谓的国际法根据进行了有力的驳斥。

(一)中国先占取得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中日在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上的一个关键分歧就是双方都宣称因无主地的先占而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以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结合国际法相关制度分析,中国的先占取得是合法、有效的,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先占”是违背客观事实、不符合国际法的。

在传统国际法上,先占是一种有效的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但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因时际国际法的不同而构成要件不同:“15、16世纪,国际法确认单纯的发现可以产生对被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至18世纪,最迟在19世纪后期,单纯的发现已不能再简单地使发现国取得被发现领土的主权了,只能起到“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76。此时,无主地先占取得必须是“有效先占”。国际公法权威学说《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有效先占”应当具备两大基本事实:其一是占领,即先占国必须真正地占领该无主地,并宣告此领土已置于其占领之下,且意图将此领土置于其主权之下,此种行为通常包含一个公告或在当地升旗;其二是管理,即占领者应在合理时间内建立管理制度,以显示该领土系由其所治理 372。有学者认为,“有效先占”需满足5个基本条件才能成立: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通说认为,“有效先占”强调占有的实效性,应当是现实占有,并且实行了有效统治495。“有效先占”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占取行为应由国家本文由收集整理以其名义做出。私人行为没有国际法上的先占意义,除非是在国家授权或由国家命令的情况下做出的占领。(2)占领之地应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从未被占领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者曾经一度被国家所占领但后来又被该国所抛弃的土地,或者虽有土著居住,但他们还没有形成社会上或政治上的组织的土地;国家对土地的“无主”状态应持确信、肯定的态度,若国家在占领时知道可能因主张先占取得会与其他国家发生主权争端,即知道此土地可能不是无主地,此占领不构成“有效先占”。(3) 国家应宣告其占领行为。占领国须公开向别国表明占领无主地的意思,如发表声明、公告等。近代国际法认为,“虽然先占无主地不一定需要在国际上做通告,但起码应当在国内通告新领土的位置、名称和管辖人,并且在国内法上有所规定”。(4) 国家应对无主地实施有效统治。国家应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对无主地实施连续有效的控制;对于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土地,实施间断的统治也是允许的,但应保证被占领地处于其管辖范围内。

白皮书提供的史料证明:中国在14世纪就发现了钓鱼岛,且这些岛屿并不属于琉球国领土,是无主地。当时的国际法实行的是“发现即领有”的领土取得规则,中国此时已取得钓鱼岛诸岛的领土主权。因钓鱼岛不适宜人类居住,当时的中国政府对其施行了可能限度内的行政管辖,如将钓鱼岛列入防区,编绘于中国地图中,并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等,实现了对钓鱼岛的有效管辖。因此,中国因先占而取得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纵观日方提出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可以发现,日本提出先占主张既严重违背历史事实,也没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日本声称其公民在1884年“发现”了钓鱼岛,并在1895年由内阁将钓鱼岛正式划入其领土范围,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是无主地。1972年日本外务省辩解称:“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开始通过冲绳县当局用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尖阁列岛为无人岛,而且没有中国的统治痕迹。因此,日本政府才于1895年1月14日决定将其正式编入日本领土。”但事实是,日本在调查钓鱼岛之时,就知道钓鱼岛可能是中国的领土,1885年西村舍三在“关于对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调查情况的呈文”中写道:“关于调查散落在本县与清国福州间的无人岛一事……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自古乃本县所称地名,又为邻近本县所辖的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屿,属冲绳县。虽说有碍,但如日前呈报它们与大东岛(位于本县与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无疑与《中山传信录》所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为同一岛屿。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之使船不仅详尽证实它们果然为同一岛屿,而且还分别付之名称,以作为琉球航海的航标。” 随后,日本外务卿因惧怕遭清政府疑忌,放弃了在钓鱼岛上建国标和着手开发的打算。由此可见,日本方面在1885年初次调查时就对钓鱼岛的无主性存疑,并明知:若公然宣称对钓鱼岛领土占领的话,会引发与清政府的纠纷。因此,依据时际国际法,日本的行为并未构成“有效先占”,其以先占而取得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主张得不到国际法的认可。

(二)割让和时效理由不能支撑日本的主权主张

19世纪末,日本利用甲午战争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因钓鱼岛自古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即在其中。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第2款规定:“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在传统国际法上,强制割让是伴随战争而产生的一种领土主权变更方式,是战败国通过签订条约等形式将领土无代价地转让给战胜国所有。在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生效前,依据此种方式可以取得领土主权。表面上看,日本因与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以割让的方式取得钓鱼岛诸岛的领土主权,但由于《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包含有些条文,造成种种之法律关系,超越一般国际法所许范围之外,片面的侵害或限制对方缔约国的主权” 10,虽然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承认不平等条约的效力,但由于条约违背当事国的主观意愿,被迫接受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可以随时提出废除条约,并且不因废除行为承担任何国际法律责任。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并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马关条约》随之失效。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对旧政府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采取了不予以继承的立场,中国的这一做法遵循了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15,也不断地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因此,日本以割让方式取得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主张在国际法上不成立。

传统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领土制度承袭于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取得制度,主要是依据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领土的归属,是指一国占领他国领土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连续且平稳的占有此土地,进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要构成时效取得,最重要的是此占领行为应连续而不受干扰,即这种占领状态“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68。从国际司法判例看,时效原则并没有作为国际习惯法而被国际社会坚决地执行,在一些案例中,法官甚至否定了占有国依时效取得领土主权的要求167-169。更为重要的是,白皮书揭示的事实表明:对日本就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主张,中国一直公开表示反对,从未予以默认。由此可见,日本以时效理由宣称对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的主张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三)“条约必须信守”捍卫着中国的领土主权

“条约必须信守”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其他国际法文件对此多次明确。国际法院对利比亚与乍得关于奥祖地带的主权争端的判决中强调了条约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表达了维护“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坚定意志253-259。1990年利比亚与乍得将奥祖地带的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乍得要求国际法院以法国和利比亚之间的友好睦邻条约为依据确定边界线的位置,而利比亚方面认为两国之间不存在现有边界,并请求国际法院确定一条边界线。但国际法院在审理中发现,1955年利比亚和法国间签订的划界条约附件一中存有如下规定,“缔约双方承认: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法属西非和法属赤道非洲的领土为一方,利比亚领土为另一方,双方的边界源自利比亚联合王国成立时有效的国际文件”。法院认为,这说明在法利之间已就边界线的位置在国际条约中作出了规定,而乍得原是法国的殖民地,依照国际惯例继承此条约,因此利比亚与乍得之间存在规定边界线的条约。国际法院认定,如果以善意理解此条款,1995年条约已划定了利比亚和乍得之间全部边界,并且条约的全部条款表明利比亚明显知道边界被设定。1994年,国际法院由此裁定有争议的地区属于乍得,乍得胜诉。

“条约必须信守”意味着禁止反言,基于当事国双方的先前协议,一国不得违反其对另一国所作出的承诺。国家对某一特定事项签订的条约或公开作出的声明、承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诚实履行,非因法定原因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事后推翻原有承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只要能加以证明,此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非书面的;可以存于同一书面文件之中,也可以存于不同的书面文件之中。同时,虽然条约的相对性意味着“条约非经同意不得对第三国施加义务,也不得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但基于条约是国家间合意的结果,国家的意志是最关键的因素,若第三国事后同意,条约对其仍然产生拘束力。

就钓鱼岛而言,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钓鱼岛也包含在此割让对象之中。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自然包含钓鱼岛。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在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中写到:“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此规定说明日本同意《波茨坦公告》对其施加的义务,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这表明日本概括承认了《波茨坦公告》的效力,承受此条约义务约束,归还钓鱼岛主权于中国的规定对日本具有法律约束力。1972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方郑重承诺坚持《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这是日本在条约中对中国享有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含钓鱼岛在内的主权的再一次公开承认。因此,中日之间事实上存在可以确定主权归属的条约关系,日本应信守条约;日本不信守条约义务的反言行径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不容质疑。

(四)“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拒绝日本的领土声索

根据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1951年美国与日本缔结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美日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无法赋予日本钓鱼岛领土主权。就国家领土而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力,任何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关于此领土的处置都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为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法处分其不拥有的权力或权利。美日两国在对钓鱼岛都不享有主权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钓鱼岛的“施政权”,是非法处分其不享有的权利,日本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获得任何法律权利。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 “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违反条约的相对性原则之条约也不能为条约当事国创设权利。美国与日本是在中国没有参加谈判、没有签署这些条约的情况下,擅自约定钓鱼岛列岛的“施政权”变更的,是违法的、无效的。因此,日本不能基于这两个条约主张对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

三、白皮书弱化的控制问题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享有主权,一是基于其在1885年通过先占无主地而取得领土主权,二是基于其在1895年后一直对钓鱼岛实行有效控制。有效控制是当前运用法律方法解决领土争端时经常遵循的一项原则:在无法通过明确的条约或合法占有的状态确定领土归属时,“法院在权衡诉讼双方提出的进行了有效统治的证据之后,将有争议的领土判给相对而言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根据国际惯例,实际控制的时间越长,解决争议时就越有优势, 国际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注重追求稳定,而不去破坏长期以来当事国之间的领土格局。在无条约约定或领土划界时,争端领土在哪国的有效管辖下,国际法院的天平往往偏向哪国;远古历史文献的证明力在实践中不及直接占有领土证据的证明力,后者在裁判中往往具有决定性。

在1953年的“英法海峡群岛案”see case concerning 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 (united kingdom v. france). icj. judgment of november 17th, 1953. 中,对于敏基埃岛与艾克丽斯岛,英国和法国都主张其为本国领土,而这两组小岛的主权也从未明确界定,双方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许多是远古时期的历史文献。法院认为,已无法明确区分其真正意涵,就法律而言,那些与占有小岛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才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英国一直对这些岛屿实行有效控制,法院最终将这些岛屿判归英国所有,并在判词中表示:“法院认为,具有决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从中世纪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间接推断,而是那些直接与占有岛屿有关的证据。”在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等岛屿主权争端案see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 icj. judgment of may 23rd, 2008. 中,虽然白礁岛在1844年以前属于马来西亚的领土,但19世纪50年代后新加坡在岛上管理灯塔、对白礁岛周围海域失事船只进行调查、公布对白礁岛周围地区的填海计划、悬挂自己的国旗以及批准马来西亚官员在该岛附近进行科学考察等,对岛屿实施了有效控制,并且马来西亚对其宣示主权的行为没有表示异议,国际法院由此判定白礁岛主权归属于新加坡。在美国与荷兰关于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西班牙于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依照当时的“发现即占有”规则,西班牙应当取得岛屿的主权。但是本案仲裁法官认为,国家对无主土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或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要取得无主土地的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的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着所有权。自1700年以来,帕尔玛斯岛成了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至少荷兰从此时起开始持续统治着该岛,直到1906年争议发生时。西班牙对荷兰在该岛的统治从未提出过反对,也未采取过任何行动,这说明荷兰的统治是正常的island of palmas case, in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1949). vol. ii, united nations, 1949:850.。可见,实际的有效控制所产生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强于单纯依古代权利主张的主权。

白皮书没有过多地涉及钓鱼岛的实际控制状况问题,也没有专门驳斥日本的有效控制立场。从现实看,至少当前,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要比中国的实际控制强,日本的这一申辩似乎对白皮书蕴含的国际法理有一定的减损作用,因为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强的宣示主权方式。尽管白皮书对这一问题并没充分阐明中国的立场,但对于日本的有效控制主张和国际领土争端法律解决实践做法,我们有充分的国际法理与现实应对策略。

四、白皮书弱化问题的应对之策

针对白皮书弱化的控制问题,我们首先有必要向国际社会鲜明地强调:在国际法和领土争端法律解决实践中,有效控制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无法通过明确的条约或合法占有的状态确定领土归属,而对于中日钓鱼岛争端,是存在相关条约关系的。同时,日本的有效控制主张从根本上说是违背法律事实、不符合有效控制的法律构成要件的,我们完全可以以此对日本的有效控制主张进行抗辩,以应对目前我方在实际控制方面的不利。当然,我们还应继续强化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为日后钓鱼岛争端的法律解决做好准备。但是,在时机没有成熟之前,我们仍应坚持外交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的立场,不贸然同意诉诸法律解决,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是以争端各方同意为条件的。

(一)依法驳斥日本的有效控制主张

尽管目前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要比中国的实际控制强,但是日本的有效控制主张在国际法上也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在中日钓鱼岛争端公开化之前。中国完全可以利用国际法相关制度要求和国际司法判例精神对日本的有效控制主张进行抗辩。有效控制与“有效先占”虽然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有争议的领土,后者针对的是无主地,但在现实中,对有争议领土的有效控制与对无主地的“有效先占”之间很难区分,前述“有效先占”的标准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适用于有效控制抗辩的。同时,依时效而取得领土主权所涉及的抗辩标准在有效控制抗辩中也同样适用③853。

第一,依据时际国际法,日本没有在关键日期之前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应是中日钓鱼岛争端明确化的日期,即1895年1月14日。1884年首次有日本人登上钓鱼岛后,至1895年日本内阁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日本政府并没有对岛屿以国家名义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管理,只是公民个人采集羽毛、贝类等私人行为。国际法院在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归属案see 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 v. malaysia). icj. judgment of december 17th, 2002. 判决书中指出:对于一些适宜于人类居住的地区,实际行使国家主权权力,必然要求占领国的居民在此地定居以及占领国政府在此地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对于一些自然条件不适于人类居住,但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或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的地区,只要占领国在此地建立最低限度的政府权威,并能有效地维持其在此地的最高统治地位以及在此地的最低程度的秩序,占领国的占领行为就构成了国家权威的实际行使。就日本的证据而言,日本各界广泛认为明确证实了日本对钓鱼岛享有领有权的1896年3月5日的第13号敕令通篇根本没有提及“钓鱼岛”或“尖阁列岛”,其实质只是对冲绳县地方制度的改编。即使在整个明治时代,也没有任何政府官书,或任何官方遗迹,这些可以证明日本政府或冲绳地方当局未曾对钓鱼岛有过明确的“有效占领”或实施过有效的管辖。所谓在钓鱼岛建设“国标”一事,日本内务省实际上并未向冲绳县下达任何具体的命令书,所以国标也始终没有建起来。现存的国标于1969年5月15日建立,此时钓鱼岛争端已经为中日所重视105。而且,日本自1945年签订战败投降书至1969年5月,无论是官方或是民间都从未提及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第二,日本的实际控制不是公开的,不为国际社会所认知。在白礁岛争端中,新加坡主张其海军于1977年5月在白礁岛建立用于军队广播的信号传送站,但国际法院认为,“不能确定该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而没有支持这一主张。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至1895年将其纳入自己领土范围都是秘密进行,并没有政府公告,向国际社会宣告主权。这与日本在明治时期将小笠原西南的无人岛编入日本领土的做法不同,当时日本明确确立了岛屿名称和行政隶属,并公布了岛屿准确的经纬度。

第三,日本的实际控制不是持续、平稳的。有效控制中的平稳要求意味着“没有国家反对”及“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帕尔玛斯岛仲裁案的裁决表明,对行使领土主权的持续的、和平的显示,与权利一样重要。白礁岛案中,马来西亚长期的默示促成新加坡平稳地有效地控制,这是国际法院最终判决新加坡获得主权的一大因素。在日本企图染指钓鱼岛的过程中,中国一直通过公开方式表达抗议,主张自己的主权。在1885年9月6日上海《申报》中就以“台岛警讯”为标题,发出了“日本政府想占据台湾近傍中国所属岛屿”的消息。对《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在会前会后两次发表声明强调其内容与结果的无效。针对美日《归还冲绳协定》,中国外交部在同年发出严厉声明,否定美日协定,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中国自14世纪发现钓鱼岛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贯从立法、行政等方面积极主张钓鱼岛主权,抗议谴责日本的非法行为,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的立场。

总之,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是不公开的、不平稳的,没有持续相当长时间,因此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

与此同时,我们应继续向国际社会进一步澄清:过去若干年弱化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是基于信守中日双方“搁置争议”的谅解与共识,恪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避免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升级;日方较强的实际控制现状是其违反“搁置争议”这一有效国际义务造就的,根据“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社会不应对其今天的实际控制状态予以承认。

(二)继续强化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

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属于中国。针对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钓鱼岛所采取的种种侵权行为,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开发和管理制度,对海岛名称的确定和作了规定,并于2012年9月颁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据此,中国于2012年3月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地理坐标,并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专题地图。2012年9月中国还发表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图和海图,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

中国始终在钓鱼岛海域保持经常性的存在,并进行管辖。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实施管理。

这一系列的国内立法、行政管辖措施和针对性地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行为,加强并向国际社会证明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控制,形成了与日本交叉控制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有利格局。中国应深化政府公务船只和军事机舰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常态化巡逻和执法守土活动,继续强化今天的交叉控制状态,并进一步加大控制力度,力争在不久的将来形成更为有利的有效控制状态,为日后时机成熟、外交解决不能凑效的情况下,寻求法律解决打下坚实的国际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