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例6篇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1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引起社会颇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执行法官面临的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既有来自社会的压力,也有自身存在的不足,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执行工作是一门讲究执行策略、执行艺术的工作,执行工作的开展需要执行法官付出比常人几倍的工作量,才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我在法院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办执行案件,做好执行工作,我的体会是:

执行工作既苦又累,又得罪人,许多法官不愿做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执行工作投入不够,认为执行案件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不论从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是消极的,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思想上认识不足,是主观上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做好执行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执行法官的思想认识问题,也就是从心理上彻底的克服对执行工作的畏难情绪,对执行案件不能有丝毫的惧怕心理。我在执行局工作的几年里,深深地体会到,树立敬业爱岗的思想是解决畏难情绪最重要的法宝,执行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现实中有的执行法官越怕执行案件,案件就越难执行,执行起来前怕狼后怕虎,缩手缩脚,结果总是不理想,这样被动执行不如主动出击,大胆放开手脚依法执行,执行效果更佳。我总结出克服畏难情绪,知难而上就应当要有“三心”,即细心、耐心、恒心。细心就是拿到执行案件先不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是要对全案认真细心地进行分析,找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所在,通过接触双方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耐心就是对待当事人的倾诉要耐心听取,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的都要一视同仁,不能任意阻止偏袒一方当事人,以防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恒心就是对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妥协,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能半途而废,否则前功尽弃。有了热爱执行工作的敬业精神,加上知难而上的进取心,做好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心理基础。

许多人认为,执行工作只要大胆地适用强制措施,使用手段就足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执行工作是要讲究艺术和方法的,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追求生搬硬套法条,照章执行并非都能取得预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执行工作中即要因人而异,又要因案而异,不断变换执行方式才能有效地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以情解难法”就是对那些生活困难,履行能力较差的被执行人,采取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相让步,最终履行义务。

大家都知道,执行工作靠个人努力是不能出成果的,只有大家团结才能出聚集力,战斗力,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当前执法环境不好,要打开执行工作新局面,必须依靠全局执行法官的智慧和力量,才有可能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为此,要依靠集体力量解决问题作为开展执行工作的一条主线,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全局执行法官进行探讨,研究最佳执行方案,采取适当措施,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率。通过多谈心,多通气,多协调,坦诚相待,充分发挥全局执行法官的智慧和力量,这样既活跃气氛又增进执行法官团结,形成一种团队精神,全局执行法官都能以大局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台。

执行工作要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但每个案件都使用强制执行措施,不仅司法成本大,而且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要讲究执行艺术,让被执行人既感觉到法律的强制力,又要让其知道执行法官的人情味,使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才是执行工作的最佳成效。近年来,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耐心、细致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为当事人着想,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从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来促进案件的执行入手,少用或慎用强制手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2

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是现代公司中两个最重要的角色。这两个角色的设置和职务安排,对于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公司治理的监管者、研究者和实践者都很关注这一问题。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对于处理这一问题的最佳做法,却没有形成多少共识。对于多数中国公司来说,由于董事会建设还处在起步、逐渐到位和逐渐改善阶段,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这两个职务的正确设置,就显得格外重要。

两职分离与合一的国际经验

在少数几个采用双层董事会制的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荷兰),监督董事会(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是实际上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经理理事会,management board)则是主要执行人员。董事和管理层是完全分离的,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两个职位也完全是分设的。

在实行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单一董事会制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是否能由一人担任是目前激烈争论的问题。

提倡两人分任的理由是可提供一种制衡机制,而反对意见认为一个人总揽大权可以使公司更好地运作。实证研究也无定论。有研究表明,一个人领导公司更好,至少是在一段时期之内。但也有证据表明,在两人分任的情况下,如能把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之间微妙而敏感的关系搞好,公司亦可获得长期繁荣。

欧洲公司有分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两个高层职务的长期传统,在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是由两人分任的。但在美国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由一人担任的情况则很普遍,分离领导权的做法则不常见。美国只有如道化学公司等很少的老牌公司有分离这两个职务的传统。英国的传统观点是两个职位最好由两人分任,以防止个人权力过大,凯德伯瑞报告又强调了这一点。

一些股东积极主义活动者主张分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这两种角色,认为这样做可以使董事会更具独立性。公司治理取向上激进一些的机构投资者明确提出了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两个角色不应该重合。温和一些的机构投资者则表示:一般情况下支持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职位分设。董事长的职责是监督管理层,如果兼任首席执行官则等于是自我监督,这是矛盾的。但是在一些小企业,领导人数有限,在一定时期内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二职合一是适当的。比较有代表性、公司治理影响力比较大的美国加州公职人员养老基金(CalPERS)的政策是:公司在选聘新的首席执行官时,董事会要重新审视一下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合一的传统做法。关于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是否由一人兼任,通用汽车公司和英特尔公司都由董事会自由决策,无硬性规定。但是,如果由二人分别任职,董事长应来自于非执行董事。

如果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两职合一,设置首席独立董事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在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由一人兼任的情况下,为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一种通常的做法是从独立董事中任命一位领导董事或称首席独立董事。这是通用汽车公司首创的方法。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于1994发表了“通用汽车董事会指引(General Motors Board Guidelines)”,该指引规定,如果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的话,由外部董事们选出一名董事,负责主持外部董事例会,或承担由外部董事作为一个整体而担负的责任。

通用汽车公司的具体做法是:董事会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任董事会其他委员会的主席,管理委员会主席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一位董事。管理委员会主席应是独立董事,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委员会主席,但可以是其他委员会的前任成员。当董事长是独立董事时,董事长将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席。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独立董事例会并制定议程。此外,他/她负责将董事会对首席执行官的年度考核结果告知其本人;与董事事务委员会共同负责对董事会治理程序(方针)进行定期评估;在决定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过程中充当董事会与首席执行官之间的联络人,承担一些董事会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感到需要的一些其他职责。

几乎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把这一做法纳入了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中。美国CalPERS的政策是在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时,董事会正式或非正式赋予一位独立董事领导权力,协调其他独立董事工作。美国CII(机构投资者协会)的政策是:如果首席执行官是董事长,需要指定一个联系董事,以便董事们可以与其讨论一些问题或增加一些议程项目――那些不适于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提出的议题。最初由卡内基基金会创建,拥有90年历史、管理4000亿美元资产的美国TIAA-CREF(教师保险与年金协会――大学退休股权基金)也主张:在那些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没有分设的公司,董事会应该考虑选择一位或多位独立董事作为领导董事。

两职分离:何时会出现,何时会更好

有些时候,实际情况需要分享权力,特别是在两个公司合并之后的相当一段磨合时期之内。如果两个合并的公司规模相当,合并之后的一段时期之内可能是双首席执行官,两个首席执行官共同对一个董事会负责,如当年戴姆勒-奔驰和克莱斯勒合并后的情况。如果两个公司的规模一大一小有所差异,则可能是规模较大的那家公司的原首席执行官担任新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而规模相对较小的那家公司的原首席执行官担任新公司的总裁,如惠普和康柏合并后的情况。

公司分立则提出了另一种挑战。新的首席执行官,通常是原来主持该业务部门的总经理,会遭遇很繁重的工作任务以支撑起突然独立的企业经营。其结果,就是通常有另外一个人被任命为董事长,担负起建设董事会的工作。有时即使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母公司不放心而委任另外一人做董事长,新分立出来的公司几位内部经理人员组成董事会后,也有一种内在的需要,去搜寻一位年长一些、资历更高一些、经验更为丰富一些的人士来担任董事长。

有些情况下,分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两个职务是公司转轨和重组的结果,是董事会担起公司危机管理责任的表现。这方面的一个经典性案例是1992年的通用汽车“罢官”事件。目睹着股票市值大幅下降,同时也在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之下,通用汽车公司的外部董事们罢免了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Robert Stempel。公司的外部董事、宝洁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John Smale接任了董事长的职务,公司在欧洲最高职务的John F. Smith Jr.成为了首席执行官。这一安排持续了四年,直到Smith得到认可,接任了董事长职务。这样,通用汽车过渡期结束,又回归到了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的美国公司传统做法上。

在美国的高科技公司里,无论规模大小,分设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两个职务的做法都更为流行,其中有一个“普遍而又特殊”的原因,就是很多高科技公司的创建者们,就其内心来讲是一个计算机迷,他们的天才存在于比特和字节里,而不是在利润和损失里。他们需要一个职业经理人把他们的产品变成业务,并维持其运转。他们同时又要留在公司,介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只担任董事长,同时有另外一个人以首席执行官的身份运转公司,就成为了一个感觉上很不错的制度安排。当然,也不是每个创业者都喜欢放手。但是创业者想要吸引一流的人才,也常常需要这么做。这是一个人才博弈,“我凭什么得到最好的人才?放弃我的一部分头衔。”通过外聘来的首席执行官,还可以从其他人的失败中学到经验。

有关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是否分任,很多人都有一个看法是公司很大才需要,小公司不需要,而事实正与我们这个一般性的感觉相反。根据位于美国华盛顿的一家专门进行公司治理研究的机构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最近的一项调查,不兼任首席执行官的独立董事长人数在增加,特别是在中小公司中。在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中分设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公司比例为17%,而列入标准普尔小公司指数的约600家小公司中分设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比例为32%。出现这一情况的一种重要原因是,小公司中经理人员一般都很年轻,这时通常有一位董事会成员担任董事长,起一个指导者的作用,提高公司管理的专业水平。

在另一项调查中,著名董事经理猎头公司Korn/Ferry (光辉国际),从财富1000家公司中寻找从未在公司做过全职工作的独立董事长。结果发现,有9%的公司有这样的独立董事长。这一比例比前些年有提高趋势。在高科技公司中,拥有独立董事长的比例是14%。这里的独立董事长定义比通常仅仅比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董事长定义要窄。

很多美国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分任,是发生在新老交替、分步接班的过渡时期中,就是前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先让出首席执行官职位,但仍然担任一段时间董事长职务,直到新任首席执行官得到董事会的认可,能够接任董事长职务为止。

分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两个职位,不会总是很和谐,甚至是不和谐的情况会多于和谐的情况。民主的决策更为科学,而一元化的领导更为有效率,这是历经实践检验、颠扑不破的道理。也许正是因此才会有,董事会集体决策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一元化领导,这一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公司治理模式和领导体制的长时间盛行,并且至今不衰。

中国公司的两职设置策略

中国现有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政策和指引中都强调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要分任,一些国企的主管部门也都是按照分任的原则来任命企业领导人的。实际运作中,甚至会出现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三个职务三个人担任的状态。这三个人还都是企业的全职人员。如何把握好他们之间的分工和各自的职权范围,往往成为企业运作中的一个难题。搞不好,不仅影响一个有效的企业领导体制的建立,甚至会走向激烈的企业内部政治斗争。可以说,这是中国当前公司治理建设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人天生都是政治动物,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就有派系之争。法制化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都只能是让政治斗争在一定的规则之下运作,不至于走上极端,导致组织的分裂。完全没有内部政治,也往往容易走向完全没有内部竞争的一言堂和一潭死水状态,又会失去一个组织来自内部的创造性和活力。处在不同行业和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其组织内部合适的竞争力度应该是不同的。这又给我们把握和处理好企业内部政治问题增加了一个难度。

企业内部高层的机构政治问题很严重的话,不仅会影响到中层干部、员工,还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东,以至银行和政府关系。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以其作为股东的“选票”与经理人员的执行权力进行“交换”,获取一些有利的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中赚回更多的利益。这会给股份制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规范化带来极大的障碍,使一些非常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不合法的做法,加盖上合理、规范与合法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橡皮图章”。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指引等,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分任,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要分任,这对中国企业高层领导体制建设带来了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正的方面是适当地增加了企业领导人员内部的相互制衡,减少一人大权独揽没有约束可能会导致的胡作非为情况。负的方面则是,制衡可能会成为制肘,甚至引发出严重的企业内部政治斗争。

在中国,尤其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政府任命的,董事会又不健全或者权力不到位,谁服谁呢?普遍应用的要求两职分任的条文又不可能针对每一个公司清晰具体地界定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各自的职权范围。其结果可想而知,往往就是两个中心,一个“患”字。

中国公司中往往有个全职董事长,天天在公司上班,并且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有代行董事会部分职能的权力――而不是像美国公司那样由独立董事构成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权力,以及在双数董事会上陷入僵局时董事长有多一票的权力等规定,往往导致董事长成为事实上的首席执行官。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战略、审计、薪酬和提名等四个委员会,却偏偏就没有要求设立执行委员会。

不管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两个职务是分任还是合一,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步骤是增设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把现行做法中董事会闭会期间授予董事长的权力,授予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同时强化董事们作为一个集体、一个团队平等地肩负公司战略决策和指导及监控公司经营责任的公司治理理念和司法力度。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3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透露,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219.6万件,执结1203.9万件,执结率接近100%。从数字来看,长期受到诟病的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似乎已经得到很好解决。但是报告中又将破解“执行难”问题作为今年法院工作的重点事项之一,因为“一些地方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

原湖南省委书记接任最高院院长之后,于今年3月22日表示,将着力研究解决诉讼难、执行难、涉诉化解难等突出问题。自1999年中央发文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起,10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成为决策层和公众最为关注的司法顽症之一。

那么,“执行难”的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的难题呢? 数字的玄机

近日,在重庆某郊县执业的田律师遇到了一个难题,她到所在地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时,被告知每月21日是执行立案日,并且每月有固定的立案指标数。田律师觉得很纳闷,申请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没理由以指定立案日期和设定指标的方式限制这项权利的实现。田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这还是她首次遇到类似情况,她分析,法院之所以这么做,应该是受到考核指标的压力,担心完不成任务。

像法院其他工作一样,执行也受到各项指标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所设定的33项指标中,与执行有关的包括“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不同地方的法院还可能增设其他指标,例如湖南省高院2008年制定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中就增设了“执行和解并履行率”、“执行申诉上访率”、“执行行为被撤销改正率”等指标。王胜俊在最高院报告中提到的“执结率”全称是“执行案件结案率”,包括了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找不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情况,仅从该项指标来看,全国范围内,“执结率”都普遍高达90%。

广东省某沿海城市某区法院执行局王法官向《南风窗》记者透露了这一数字背后的玄机,“执行的实际效果如何,不能只看执结率,要看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根据最高院2012年的数据,后两项指标分别为77.83%和76.3%。据王法官介绍,“他所在法院的报表上,这两项指标的确差别不大,但实际上肯定相差很大。”他所在执行局的“执结率”高达90%,但“实际执行率”只有60%左右,“执行标的到位率”更低,只有30%到40%,“有些案件只执行回来很小一部分,但也算成是实际执行了”。

据他解释,用通俗的话讲,所谓“实际执行率”是指那些“多多少少执行回来一部分”的案件比率;而假如有10个案子,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万,但只执行回来400万,那么“执行标的到位率”就只有40%,这肯定要比“实际执行率”低,“只有这个指标才是最实在的,但是为了应付考核,只能报高一些”。2011年,河北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吕建国也向媒体透露,法院统计的案件“实际执行率”只占“执结率”的2/3。根据陕西省高院的数据,2011年全省法院“实际执行率”为76.35%,但“标的到位率”只有57.42%。

2010年,时任最高院执行局局长的俞灵雨曾向媒体介绍说,中国的民商事案件中,被告人自动履行判决的比例越来越低,到2010年已有60%左右的案件在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南风窗》记者向几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局法官求证,目前这个比例大概符合现实。若按“实际执行率”70%计算,则意味着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中,有18%左右彻底沦为“司法白条”;若按“标的到位率”50%计算,则意味着司法判决标的中的30%无法兑现。大量的判决无法执行,这一事实无疑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 孱弱的司法权威

“有些人的确没有能力赔偿,这是客观情况,但更多的情况是,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者是财产被转移了,主要是因为法院没办法及时有效进行查证工作。”广东省另外一个地级市的李法官这样告诉《南风窗》记者。

有网友近日就遭遇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导致财产被转移的情况,其愤愤不平地指责法院执行局不作为,“很多时候,明明败诉一方还有财产,执行局却装作看不到”。但受访法官却觉得很冤。其实法院并不缺乏积极完成执行任务的动力。据李法官介绍,收取执行费用是法院收入的一大来源,“每年执行账户上有几亿元,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对法院来说很可观,再加上指标的压力,如果能执行的,我们肯定会努力”。造成执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来自法院外部。

许多案件涉及异地执行问题,这无疑为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我们有委托执行制度,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但是大家工作量都很大,自己的指标都完不成,因此委托执行的效果很差。”王法官告诉记者。当他得知国务院已经提出时间表,要在近年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非常高兴,“应该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了,在当地就查询全国的情况”。

但实际上,即使是当地执行的案件,法院权威的缺失也造成了诸多实际的困难。“要找到可执行的财产需要车管所、工商局、国土局、房管部门的协助,但是协助执行并不是他们的重点工作,不在他们考核的指标内,有时候我们将文件发过去,要求协助查询,要很久才有回馈。”执行是要求效率的工作,对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拖延,王法官觉得很无奈,“没办法,我们法院的权威不够,查询一下是很简单的工作,但是他们不配合我们也没办法”。

“银行也是一样,有时候为了查一个案子,我们得一个银行一个银行地跑,有时候排队都得很久。”李法官面对自己手头每年400多件执行案子,感觉时间的确不够用,“都消耗在排队和等待上了”。2010年,在最高院的推动下,人民银行同意法院可以统一查询被执行企业和个人的银行账号。据《南风窗》记者了解,广东省内深圳和佛山两地已经建立这项机制,但在王法官和李法官所在地尚未实现。

法院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面前权威不足的另外一个体现是,一些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成为了执行的“硬骨头”。201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着力解决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拖欠债务案件的历史旧账”。根据王法官的统计,他所在法院历年积压下来的“执行难”案件中,有3000多件的执行对象是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占所有积压案件的10%左右,在清理过程中,他所在法院最终只上报了100多件,“主要是担心报多了压力太大,执行不完”。

为防止政府部门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而影响执行工作,佛山市曾于2011年出台措施,规定“协助执行部门不能对法院生效文书进行实体审查”,“不得制定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或文件”。但现实中,法院似乎仍难以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据王法官透露,一些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之所以得以顺利清理,是因为国务院设立了专门资金代为偿付。 被困住的手脚

“现在媒体上揭露暴力执法的新闻很多,有时候就是登一张照片,看到法警制服了被执行人,就以为是我们在暴力执法,实际上他们没有看到被执行人暴力抗法的行为。”李法官无奈地告诉《南风窗》记者,“我们也怕被指责,所以遇到被执行人抗法的时候,就只好走开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可能被拘留15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决罪。但在实践中,拒绝执行的当事人被拘留的情况并不多,被判刑的更少。杭州市余杭区法官王孟分析,在实务中要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将涉及大量证据收集和诉讼工作,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执行办案人员只能将精力放在更容易执行的案件上,遇到抗法的情况,有时只能以执行终结处理。

在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王法官认为法院现有措施的威慑力严重不足,“一些精明的被执行人也不怕15天的拘留,关几天就出来了,但是账就赖掉了,对他们来说很划算”。他所在法院去年6000多件执行案件,只拘留了30多个人,但拘留了账还是追不回来。

另外,法院执行局也有“维稳”的压力,特别是涉及劳动群体案件之时,“一个案子就涉及一两百人被欠薪的,但是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没办法执行,有时候是政府拨钱把问题解决了”。王法官分析,虽然政府出面有助于解决纠纷,但是长期下去,一些企业更容易抵制法院的强制执行,总想着依靠政府。 在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现有措施的威慑力严重不足。

法院强制执行的手脚被捆住的另外一个不利后果是,可能形成一条围绕着执行司法判决的灰色利益链条。曾有媒体报道,一些收账公司常年蹲守在法院门口,收揽生意,以非常手段替当事人“解决问题”。此外,拿到判决书却无法执行,以致当事人当街叫卖判决书的新闻也常见报端。“非常手段”已经成了一些当事人更信赖的执行办法,李法官告诉《南风窗》记者,他曾问过一个当事人,是否需要事先申请保全被告人的财产,以免判决生效后财产被转移,结果对方说,“不用了,将来找收账公司帮我收。”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4

一、“法官最终来自法官学院”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院址设在法国西南的波尔多市。在法期间,我们详尽地考察了该院的培训目标、对象、师资、教学计划等情况,并与学院不同层次人员进行了多次座谈。通过这种实地考察与座谈,感到法国法官学院某些治院方略及法官培训运作程序等方面,对搞好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和法官培训都是很有启发的。学院概况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成立于1958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总统戴高乐,为了消除社会上对法官某些不满情绪以及恢复法官真正位置,从而发动了法国司法改革。国家法官学院的诞生正是法国进行司法改革的措施和成果之一。法国法官学院是属“国立”,即属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直属于法国司法部。根据法国于1970年7月10日的70-613号国家法令:“国家法官学院,系国家的行政机构,由学院董事会和一位校长负责管理。”学院董事会是国家法官学院的权力机构,决定办院方向等大政方针,共由19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既有国家司法界、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也有学院的教师代表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要由司法部长提名,但对董事会负责。学院院长由两名副院长协助工作。学院下设2个处,一是教学处,主要负责课程设置、办学经费等,另一个是实习处,主要职能是监督实习、评估实习等。此外,学院还在巴黎设学院分部,有培训处、国际合作处。

学院办学主要分为基础教育与岗位培训。基础教育主要通过国家统考招收学员,培养未来的法官。岗位培训则是对在职法官的培训。除此之外,还有国际合作职能,40年来共与117个国家有合作关系,比如,代培法官和举办研讨会等。

(二)基础教育

1.招生对象与“会考”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基础教育招生对象是未来的法官。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每年通过国家会考招收新的学员,这些学员进校后即为见习法官。每年招收学员的数量以全国法官前一年的缺岗数、退休数为基本额度,每年的具体招生数额由国家司法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增强透明性,便于公开竞争。法国全国约六千万人口,其中约有七千名法官(内含两千名检察官),每年因退休等原因自然减员约二百名左右。因此,法国司法部每年确定的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招生数额基本上也在二百名左右。

国家会考招生的组织形式、纪律规定、口、笔试会考科目和阅卷方式等有关会考具体问题,由司法部长征求国家法官学院董事会的意见后确定。

勤制度

考生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的考核评价由会考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有以下5名成员组成:1名最高法院法官(任主席);2名大学教授;1名高等教育部部长的代表;1名公共事务部部长的代表。

根据考生不同的社会资历及年龄条件等实行有区别、有侧重的人学测试,即分三级不同会考公开向社会招收学员。各级会考均分初试与复试两部分。鉴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先行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条件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会考不再测试一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重点考核考生应用法律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通过会考被择优录取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均为实习法官,在实习期间可以协助在职法官审理案件,但对判决的确定没有表决权。就像我国医学院学生在 医院实习,可以写处方,但不能在处方上签字,而由有执业资格的医生签字一样。

基础教育的学员在校学习、实习等共31个月,免费上学,国家并付一定生活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2.培养目标与教学特点法官基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官,所以其教学不是一般的纯理论式的法律讲授,而是培训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与水平,提高职业素养。教学特点是强调学员实习的重要性。其教学主要特点有:

(1)学院对每一学员的实习要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通过实习这种培训,使学员剖析具体案件和法律文书,逐步掌握普通法官、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的基本职业技能。

(2)作为法官办案知识综合的需要,不仅要懂法律,还要使学员掌握法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交谈、联络、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内容。

(3)辅导学员熟悉他们的工作环境,了解并促进与律师、警察、行政官员、执达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合作关系。

(4)注重通过一定的调查或疑难案例分析,向学员剖析司法诉讼的复杂性,努力开拓学员对社会的观察视野,使他们熟悉司法工作的严肃性,明确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和道义准则,充分认识司法判决的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准。 3.教学计划与实施 国家法官学院基础教育共约两年半(31个月)时间,分两大阶段。教育方式原则上不采用刻板的传统学院式教育方式(因为学员已在大学学习了5年法学理论),而注重在实践部门的实习、考查等实践活动,目的是使纯理论得以实践应用。在校即使有些理论学习,其教学方式也主要采用报告会和小组研讨等方式。

(1)第一阶段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时间为25个月,是紧紧围绕司法实践组织和法官条例规定进行的多学科的普通教育培训。具体包括:

①在企业、行政机关等司法机构以外的单位学习3个月。目的在于站在社会角度重新审视法官的职业并理解其职责要求,同时增进对社会的认识。

②在法官学院内部学习7个月。主要对学员就有关司法技能及有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③在法院学习并帮助办案14个月。在法院实习阶段,学员还应有两个月左右时间在监狱、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实习,担任监所教育辅导员、副监狱长、出庭辩护和实习律师等。

在第一阶段教育培训结束后,学员应返回学校接受考核,并参加为期1个月的研究活动,进一步消化实习成果,总结办案经验。

(2)第二阶段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的第二阶段时间总共为5个月,被称之为专业化的教学阶段,也是为即将担任法官职务做准备的最后教育阶段。在这个阶段,学员继续在法院系统实习,并从事预审法官、少年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等法官岗位之一的实习并辅助办案工作。在这个阶段,教育培训努力实现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4.考核

经过入学会考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参加基础教育的学员,并不当然地取得毕业资格而就任法官。在历时两年半的学习中,他们要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来自任何一方的否定评价都将使学员受到淘汰。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纪律考核。事实上,每届学员平均总有2—3名最终被淘汰。2001年就有4名因考核不合格而被淘汰。

(三)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亦称法官继续教育或称终身教育,是指在职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岗位培训。

1.岗位培训的法定性

法国1970年国家70—642号法令把法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进行继续教育写进了《法官条例》,确定国家法官学院除负责法官的基础教育外,同时还要负责在职法官的岗位培训。1992年国家92—189号法令通过的《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任何法官每年至少应有5天的培训期。”“法官参加培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同时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有岗位培训的权利,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不是强迫性的。法官参加岗位培训不交任何费用。

国家法官学院董事会根据院长建议,每年制定多种形式的法官培训年度计划。这一计划要下发至各级法院。每年9月份,每个法官都能收到一份来自法官培训学院关于第二年在职法官培训的计划。计划中写明培训活动内容、日期、对象、名额及报名办法。每个法官根据各自的不同需要和国家法官学院的具体安排,自愿选择每年的受训时间与受训内容,再经过各法院院长对本院所辖法官的培训机构综合审查后,按照轻重缓急的不同需要,依次排出受训法官计划表,交给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

为确保法官素质符合要求,考虑到法官接受岗位培训教育的特殊重要意义,法国国家司法部与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签署文件规定,法官参加继续培训实行《个人培训卡》制度,其培训情况归人法官个人 档案。培训卡记载每位法官每年是否依法接受培训教育,培训的成绩与表现等内容。培训卡由法官本人持有,由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联网管理。

2.岗位培训的分级实施

法国对未来法官的基础教育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单独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于正规化、全员性的法官岗位培训任务繁重,各地法官培训又有其特殊要求,在1989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国家司法部接连发出两个通知规定:在职法官的岗位培训的部分权利下放到上诉法院。这样就使现行的法国法官岗位培训体制,实行由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的集中培训与各上诉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两级培训体制。

3.岗位培训的方式

法国的法官岗位培训的方式务实多样,充分考虑到法官已具有一定文化专业基础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且又属于成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报告会、研讨会等切实符合培训对象具有职业特点的独特的多种培训方式。

(四)法官教法官的教师特点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法官教法官。学院教师由专职脱产从事教育工作的法官专职教师为主,兼聘社会上其它学科教授、专业人员为兼职教师。

专职教师从法官中选择,一般先由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公开传达到各个法院每个法官,由有意愿从事法官教育工作的法官个人申报,上诉法院根据条件择优推荐,国家法官学院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选调。法官评审专职教授的主要条件是:

1.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较强的办案能力;2.具有能够胜任教学的专业理论素养与伦理道德;3,有一定口头与文字表达水平;4.在法官岗位上至少已工作7年。现在学院共有24名教授,均来自全国各级法院较资深的法官。这些教授来自办案岗位,一般有新鲜经验,法官转任教授其收入待遇与当法官时基本一致,一般聘用3年或再延3年。当从学院再回到法院时,一般受到欢迎并有较好的岗位。对于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在法国尤其受到国家重视,由法兰西共和国于1959年6月25日的59—772号法令予以专门规定。

(五)经费保障

其办学经费的来源最主要由国家固定拨款。学院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机构,其学院经费主要由法兰西共和国国会直接审批拨付,每年约批拨2亿5千万法郎左右。另一方面,法律也允许国家法官学院为了教育培训事业,还可以接受有关方面的经费补充,比如: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酬金、社会团体提供的基金、社会的捐赠及遗赠、转让财产的收入、贷款等。

(六)实地考察访问的启示

通过对学院院址、教室、模拟法庭、报告厅、电脑室、资料图书室等的实地考察,并与不同层次人员多次座谈探讨,我们切身感到法国教育培训确实有其不同于一般政法学院的特殊特‘点,不仅其教师来自法官,而且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实践,教学内容阐释司法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司法实践,教学目的服务司法实践,从而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了体现法学教育的务实性、实用性。这就使得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不愧为名符其实的法国“法官的摇篮”,法国的法官最终不是来源于某些“高等学府”。的法学院,而是来自国家法官学院,这些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二、法国的法院体制

(一)“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

依法兰西现行宪法的规定,审判分离为普通法院审判和行政法院审判。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二)普通法院概况

普通法院审级分为三级法院,由低至高为一审法院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一审法院(基层法院)

一审法院又分为刑事初审法庭和民事初审法庭。

刑事初审法庭,根据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又分为以下几种法庭:违警罪法庭,审理最轻的违章违法犯罪行为;轻罪法庭,审理按法律应判5年以下的监禁的轻罪;重罪法庭,审理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民事初审法庭又分为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庭和一些专门法庭:审理普遍民事案件法庭,又分为高级法庭与初级法庭;专门法院,包括商事法庭、社会保障事务法庭、劳资纠纷仲裁法庭等等。全国有初审审级的法院654个。

2.上诉法院

法国全国有35个上诉法院,是初审审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是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调节器。它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机关,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机关。法国的最高法院仅进行法律审,仅是该意义上的第三审级。比较特殊的是法国刑事法院系统中的重罪法院,它的上诉审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原则上所有各法庭或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都能由个人或检察官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只监督原判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不重新审查事实。所以,最高法院的法官又叫“法律的法官”,最高法院又叫“撤销原判法院”。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对撤销刑罚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

最高法院是最有权威解释法律和规范法律、统一社会法制的机关。它不但可以依法撤销各类审判庭的判决,而且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相应修改自己以往的裁决判例,以使某一项过时的、不再适用的法规适应新的变化与形势需要。

4.检察机关是法院的内设机构

在法国,为了实现法制统一与司法权威,司法权被严格限定在法院审判权的范畴内。检察机关是设立在法院内部的负有既定责任的公诉机关和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但隶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即法院内设的检察机关虽围绕法院的司法活动开展工作,不受法院管理,而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总检察长对国家司法部负责并汇报工作。检察官的工作由检察长或总检察长负责,属领导与被领 导的关系,这与法官与法院院长、庭长间的平等关系不同。

检察官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两方面:在刑事法庭上,检察官的作用是对推定为不法分子的人员提起刑事。在诉讼程序开始阶段,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活动;在刑事诉讼结束阶段,他负责保证判处的刑罚得到执行。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官负责捍卫社会和公众利益,促使法律得到良好执行。

5.考察法国普通法院体制的思考

从以上法国法院组织系统看,法国司法法院系统中的初审审级的法院分工较细,在设置上兼顾了按案件类型、案件性质分工和地域管辖原则。而上诉审法院则相对比较集中,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并且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法律审,直接掌握着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终审权。从法国普通法院审级与分工来分析,是追求便民、公正、效率的结果,而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是按统一法制而设定的。这些对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是有借鉴作用的。

(三)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诞生于拿破仑一世统治时期,历史悠久,比较发达,在整个司法系统中与普通法院相互不隶属,自成体系,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它的司法目的明确,就是对行政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专门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或行政官吏在行使公务过程中由于越权、滥权而引起的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

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和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审级为三级。另外,还有权限争议法庭。

1.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也称法国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一级法院。它的主要职责除一审案件外,大量工作是审理来自下级普通的和专门的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除此之外,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及其它改革建议、年度报告等。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由政府总理担任,但他从不参加这里的工作,遇有重要会议时由司法部长代为出席。实际担任领导工作的是副院长。

2.上诉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的上诉审级法院,对不服普通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有一般管辖权。法国全国共有5个上诉行政法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国行政法院体制规定,不服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还可以在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复核审程序,这时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有可能被撤销,所以法国上诉行政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一般采取审慎的态度。遇到新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而且这个问题在其他案件中也屡屡出现,它就暂时停止审判,请求最高行政法院给予指示。根据规定等候指示期为3个月,越期没有得到答复就可自行判决。 3.地方行政法庭 - 地方行政法庭也可径直称为行政法庭,它对于初审行政案件有一般管辖权。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另一组成部分还有行政争议庭。

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共同组成了法国的普通行政法院系统。与之相对应的为专门行政法院,包括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战争赔偿委员会等。其中审计法院历史最悠久,建立于1807年。它的职责包括审理对中央审核各省财务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的案件、审查国家机关的开支、对不合法开支的做法提出改进意见以及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协同政府和议会监督财政法令的执行”等等。当事人如果不服审计法院判决,直接上诉于最高行政法院。

另外,由于法国的司法组织中包含有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类法院,它们各有其既定的司法管辖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法院也常常发生管辖权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保证司法工作正常运行,法国于1872年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它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其中3名来自最高法院,3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2名来自上届争议法庭成员。司法部长为主席,法庭表决票数相等时,由他投出决定性的一票。除司法部长外,其他8名法官都是任期3年,届满更换。争议法庭的职权主要是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引起的诸多实际问题。

(四)其他司法机关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有关规定,法国设置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和特别高等法院。

1.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创始于1946年,主要职责为行使违宪审查权,当时的主席是共和国总统。1958年宪法再次确认这个机构,并对其组成和职责作了新的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保证议会两院及总统大选的合法性,二是行使违宪审查权。

2.最高司法委员会

最高司法会议由总统任命的9名委员组成,总统担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且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担任主席。最高司法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参与任命法官以及对违纪法官进行惩戒。

3.特别高等法院

特别高等法院是专门审判共和国总统所犯叛国罪,政府成员所犯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司法机关。作为负有特殊使命的这样一种司法机关,它起源于大革命时期。1791年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成员和高级陪审员组成全国特别高等法院,经立法议会发出公诉令后,有权审理部长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轻微罪及破坏国家安全的重大罪行。”从此,设立特别高等法院成为法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传统。特别高等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对此不得上诉,也不得请求撤销。

三、独特的执达员职业

考察团此行还到位于巴黎的法国诉讼学院进行了实地考察,该学院院长贝尔纳先生热情地接待了考察团全体成员。

据贝尔纳院长介绍,该学院于1961年成立,是专门培训诉讼、执达方面的法国唯一专业学院,有三级不同的培训。

贝尔纳院长还任法国执达员协会主席,对法国执达员职业作了详尽的介绍。据贝尔纳先生介绍,法国当今执达员既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与仅为一方辩护的律师也不一样,而是在当局登记的接受指派的处于中立的特殊自由职业者。执达员的权力与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将各种司法文书正式通知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后的执行阶段,送达执行官的任务尤为重要,唯有他能执行法庭的判决。必要时,可以强制执行。执达员在执行中包括负责接收、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其权力相当大,在法国公民中影响很大。执行员是“有偿服务”,无论受法院委托或受当事人等委托,均要收费。

执达员在法国哈福特王朝就存在,当时是为国王的法院负责执行和送达任务。由于历史变故,在“二战”结束后的1945年,执达员变成自由职业者。

现在法国有执达事务所1300个,执达员3200个。每年因为年龄等原因缺编160个执达员,要新补160个。执达员执业资格是要花钱买下,但不是随意买,要由缺额的执 达事务所申请并经司法部长批准。执达员必须要有像法官一样的文凭,是属高技能的自由职业者。

除法国外,荷兰、比利时受法国影响,也有执达员这一职业。

通过对法国执达员的考察,也引起我们将其与中国执行制度比较与思考。法国执达员某些职责分属我国法院内设的立案庭、执行庭及法警队。法国执达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构人员,不同于法官序列的人事管理制度,这样就能更有效地保障法官的地位,突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核心作用,同时又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提高了办案效率。我们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借鉴法国执达员制度中某些有益的东西,这对推动我国执行制度改革应是十分有益的。

四、法国的调解制度

法国法院比较重视和解与调解,这在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这在诉讼法中有明确规

关于和解,在任何地点和时刻,均允许当事人和当事人和解,法官也可以提议和解。和解协议制作笔录,由法官和当事人签字。法官签字具有见证的意义。当事人和解撤诉,法官不必再作出裁定。

调解只适用于民事审判,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双方直接达成协议,以便结束发生对立的冲突。在劳资调解委员会和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纠纷等案件中,调解是必须采取的审判方式。

法国法院的调解不同于我国法院的调解,法国法官在调解中的工作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定某个第三人为调解人,由调解人进行调解的实质工作,为当事人的纠纷找到解决办法。调解人结束调解任务后,法官确定调解人的报酬,在当事人预交的费用中支付。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5

文章标题:执行庭庭长竞聘演说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首先介绍一下我自己的基本情况:我叫XXX,XXX年11月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8年至今一直在法院作审判、执行工作,现任XXX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负责执行庭全面工作。

我演讲的题目是:我以我心铸忠诚

自1988年大学毕业从事法官工作以来,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于法律、忠于良知、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廉洁正派两袖清风、默默奉献,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取得了一定的工作实绩,下面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向各位作以汇报。

一、甘作“三个代表”的忠诚实践者

在无助的申请执行人面前,我掏出一棵诚恳火热的心,并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时为当事人着想,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着“三个代表”,许多申请执行人被感动的流下了热泪。在执行XXX市王某和被执行人山西某铁路局交通事故赔偿案时,我了解到申请人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妻子离他而去。我不顾自己12岁的孩子无人照管,匆匆托付给邻居就登上了去太原的火车。当时正值麦收酷暑,火车上的返乡民工很多,我只好在火车上站了4个多小时。到太原后,为节省费用,住的是地下室,吃的是快餐便饭。经过给被执行人作耐心的工作,讲解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的法律后果,换起了被执行人的同情心,全额给付了赔偿款5万元。

从事执行工作近9年来,为给XXX的企业追索外欠,我跋山涉水,足迹遍布祖国各地。每次外出都满载战果而归,受到了企业界的赞誉。三次下湖南为XXX天龙果汁厂执行回货款78万元,给这个因外欠举步维艰的企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四次上北京为XXX市化工仪器厂从北京中医药大学执行回现金25万元,使这个多人执行过10年未能执行的“死案”在我手中执结;六次去衡水执结了一起中央领导罗干关注的死亡多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到省法院的好评,历年来多次立功受奖。

二、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精神是正义,法官的灵魂是公正,只有一身凛然正气的法官,才能不唯权、不唯上、不唯情、不唯钱,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我在搞民事审判的六年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案件,并耐心细致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案件调解率达到99%以上,且全部能够自行执行。不仅每年的办案数量在庭里名列前茅,而且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1994年调入执行庭后,我仍坚持依法执行案件,积极献计献策,一改以往以抓人促执行的做法,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力度,采取了申请执行人举证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使执行工作做到了有的放矢,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执行案件中,不被金钱所惑,不被人情所扰,坚持原则依法办案。面对当事人送来的钱物,每次都被我婉言谢绝,在为XXX基金会收欠活动中,四天执结了五件案子,共收回欠款200多万,获得了院长特别奖。办案中,我经常遇到许多说情的亲朋好友,有的甚至是领导干部,我都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案件得以执行。上述事迹曾被当地报纸报道。

三、我以业绩写忠诚

江泽民总书记曾给年轻同志四句赠言:“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我也深深体会到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是新时代法官必须具备的。在15年的法官生涯中,我意志坚持在繁忙的工作中学习更新法学知识,并不断运用到办案中,法律的运用更加深了自己对法律及其理论的理解,还注意总结办理各类案子的经验教训,使自己的法官职业能力得到了加强,执结了一批复杂疑难案件。20xx年一年执结案子100件,创个人结案数量的全院历史最高记录,且没有一件发生矛盾激化,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撰写的论文《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思考》、《贪污罪与侵占罪》等在省级刊物上登载。

四、以忠诚之心再写明天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未来还须开创,如果竞争成功,我决心继续努力,与时俱进,争作优秀的职业法官。

1、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

2、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坚持不懈学习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学习,学习中办案。

3、立足现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同志们一齐努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争取拿先进立新功。

4、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职业能力和职业声望,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6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首先介绍一下我自己的基本情况:我叫XXX,XXX年11月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8年至今一直在法院作审判、执行工作,现任XXX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负责执行庭全面工作。

我演讲的题目是:我以我心铸忠诚

自1988年大学毕业从事法官工作以来,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于法律、忠于良知、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廉洁正派两袖清风、默默奉献,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取得了一定的工作实绩,下面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向各位作以汇报。

一、甘作“三个代表”的忠诚实践者

在无助的申请执行人面前,我掏出一棵诚恳火热的心,并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时为当事人着想,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着“三个代表”,许多申请执行人被感动的流下了热泪。在执行XXX市王某和被执行人山西某铁路局交通事故赔偿案时,我了解到申请人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妻子离他而去。我不顾自己12岁的孩子无人照管,匆匆托付给邻居就登上了去太原的火车。当时正值麦收酷暑,火车上的返乡民工很多,我只好在火车上站了4个多小时。到太原后,为节省费用,住的是地下室,吃的是快餐便饭。经过给被执行人作耐心的工作,讲解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的法律后果,换起了被执行人的同情心,全额给付了赔偿款5万元。

从事执行工作近9年来,为给XXX的企业追索外欠,我跋山涉水,足迹遍布祖国各地。每次外出都满载战果而归,受到了企业界的赞誉。三次下湖南为XXX天龙果汁厂执行回货款78万元,给这个因外欠举步维艰的企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四次上北京为XXX市化工仪器厂从北京中医药大学执行回现金25万元,使这个多人执行过10年未能执行的“死案”在我手中执结;六次去衡水执结了一起中央领导罗干关注的死亡多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到省法院的好评,历年来多次立功受奖。

二、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精神是正义,法官的灵魂是公正,只有一身凛然正气的法官,才能不唯权、不唯上、不唯情、不唯钱,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我在搞民事审判的六年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案件,并耐心细致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案件调解率达到99%以上,且全部能够自行执行。不仅每年的办案数量在庭里名列前茅,而且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1994年调入执行庭后,我仍坚持依法执行案件,积极献计献策,一改以往以抓人促执行的做法,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力度,采取了申请执行人举证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使执行工作做到了有的放矢,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执行案件中,不被金钱所惑,不被人情所扰,坚持原则依法办案。面对当事人送来的钱物,每次都被我婉言谢绝,在为XXX基金会收欠活动中,四天执结了五件案子,共收回欠款200多万,获得了院长特别奖。办案中,我经常遇到许多说情的亲朋好友,有的甚至是领导干部,我都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案件得以执行。上述事迹曾被当地报纸报道。

三、我以业绩写忠诚

总书记曾给年轻同志四句赠言:“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我也深深体会到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是新时代法官必须具备的。在15年的法官生涯中,我意志坚持在繁忙的工作中学习更新法学知识,并不断运用到办案中,法律的运用更加深了自己对法律及其理论的理解,还注意总结办理各类案子的经验教训,使自己的法官职业能力得到了加强,执结了一批复杂疑难案件。20xx年一年执结案子100件,创个人结案数量的全院历史最高记录,且没有一件发生矛盾激化,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撰写的论文《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思考》、《贪污罪与侵占罪》等在省级刊物上登载。

四、以忠诚之心再写明天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未来还须开创,如果竞争成功,我决心继续努力,与时俱进,争作优秀的职业法官。

1、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

2、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坚持不懈学习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学习,学习中办案。

3、立足现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同志们一齐努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争取拿先进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