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交往调查报告范例6篇

人际交往调查报告

人际交往调查报告范文1

调查报告的分类

调查报告的分类有多种,可以从调查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上分为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历史进程的调查报告、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也可以从涉及的范围层次上分为宏观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观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微观问题的调查报告;也可以从 调查研究的侧重点上分为澄清事实型调查报告、思路启发型调查报告、可行对策型调查报告;还可从调查研究的方式上分为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调查研究报告等。

实际写作中往往有些交叉,比如反映新生事物与总结典型经验的两种调查报告可能混为一体,有些问题中观与宏观也分不太清楚。因此,调查报告怎么写要从效果出发,怎么有利于反映主题说明问题就怎么写。

调查报告的结构

调查报告的结构没有固定模式,常见的是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三大部分。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一般是写产生的背景、发展的经过、特点和意义。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一般是先写成绩效果,而后把经验做法归纳几条,再从理性思考上提出带规律性的认识。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除讲清问题外,还要分析原因,提出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帮助人们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

调查报告的写法

调查报告的写法上关键是要有一个鲜明的主题贯穿始终,统率全文。调查报告要告诉读者什么,目的明确了,主题不跑偏, 报告才显得有劲。如调查报告《车场24小时》,从公交工人半夜即起写到夜深回场,按时间顺序记述了上海公交工人24小时的工作情况,由于写作中突出了特种车、新风车等重点材料,写得具体生动, 调查报告主题与材料达到和谐统一,给读者以深刻印象。

在写作中,要详细地占有材料。写调查报告,调查研究是基础,没有扎实的基础,没有对所调查事物内在规律的理论认识是写不好调查报告的。 怎样写调查报告?这里有两条要基本做到的:一是收集查阅现有的文献资料、政策规定、研究成果,二是深入基层了解事情的全过程,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如笔者写的调查报告《水利化、机械化、科学化刘家堡乡形成现代农业雏形》,作者一方面很好地做了理论准备,专门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另一方面,作者在该乡一蹲就是半个月,每个村都住了一夜,把有关情况吃透了,所以写出的调查报告很受好评。

要找出规律性的东西。调查报告不是材料的堆砌和罗列,而是通过研究分析揭示事物内部的规律性,以推动指导当前的实际工作。因此材料割舍是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下一番由表及里的改造创作工夫,得出合乎实际的正确结论。

要学会运用对比的方法突出主题。对此,包括新旧对比、正反对比、今昔对比、成败对比等。对比往往可以突出事物的特点,揭示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突出主题的效果。

要善于运用统计数字来说明主题。恰当地运用数字,尤其是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的统计数字,往往可以增强调查报告的概括力和表现力,从而达到直接说明主题的效果。而确凿的统计数字,比起千万言的空洞说教来,其效果不知好多少倍。大量建立在统计数字基础上的真实材料,准确地说明一项工作、一个问题、一项政策、一种事物的来龙去脉,向人们揭示出它的本质和规律,这就是调查报告的要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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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解释。如果说分析的目的是将所搜集的大量资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释则更多的带有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对并购对象的业务性质、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场背景、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需对拟并购的对象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应比较正、反两方面说明交易应否进行,这应该由委托人管理层来决定),对交易双方在谈判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解释工作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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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写作指南

调查报告是MPA研究生对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的系统总结,也是考核MPA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效果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调查报告的撰写,提高MPA研究生调查报告的质量,特编辑本写作指南。

一、调查报告的分类

调查报告因其呈现和反映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型调查报告和专题型调查报告。

综合型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的状况,以及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状况。如毛泽东所著《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这类调查报告的篇幅一般较长,内容比较详尽,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某个地区、某个阶级或阶层的全貌,对于正确制定党和国家在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的政策方针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专题型调查报告是针对某一事物所进行的细致入微的调查研究。这类报告一般可从标题上辨认出来,如《关于在韶山公社解决食堂问题的报告》。它能够及时揭露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亟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对策建议。

MPA研究生一般在工作岗位上接触具体事务、解决具体问题的机会比较多。因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研究典型着手是最切实的办法,由一典型再及另一典型”。“深切地了解一处地方或一个问题,往后调查别处地方或别个问题,你就容易找到门路,不然就不容易找到门路”。这对于MPA研究生而言既有利于夯实理论知识基础,又有益于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调查研究的原则与方法

作为一项认识世界,以期指导于改造世界的活动,调查研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是研究。调查和研究都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其中,调查是研究的基础,研究是调查的延伸和升华。调查报告是研究的最终形式。因此,在撰写调查报告之前,有必要交代如何进行有效的调查研究活动。

(一)调查研究的原则

1.需要性原则。“调查,要有目的地作调查。为什么要作调查研究呢?是为 1

了解决问题而调查,不是为调查而调查。”因此,要根据客观需要来决定是否调研或调研什么。一般来说,有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方案的需要,有解决人民群众疾苦的需要,有推动工作的需要,有理论研究的需要等等。需要是一切调查研究的出发点。我们提倡MPA 研究生针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高通过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创造性原则。不能简单重复别人早已做过的调查,无论是从来未做过的首创性课题,外地做过本地尚未做过的移植性课题,过去做过现在尚未做过的追踪性课题,还是从新角度新侧面去研究老问题的扩展性课题等,都要有一定的新颖性、独特性和先进性。MPA研究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尤其要注意通过这一方法的运用,达到工作方式方法创新的目的。

3.可行性原则。调查研究应综合考虑调查主体和客体的现实条件。开展的调查研究必须与调查者思想状况、能力水平、实践经验以及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条件相适应,与客观事物的成熟程度和被调查对象的回答能力、合作意念,与社会环境的种种因素相符合,只有这种相适应相符合的调查研究,才有可能圆满完成。 MPA研究生进行调查研究,不仅是社会实践环节的一环,也是实际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因此,调查研究的开展要密切联系实际,为实际工作服务,切实做到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调查研究的方法

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法很多,常用的有文献调查法、访问调查法、问卷调查法等几种。

1.文献法 。也称历史文献法,就是通过搜集各种文献资料,摘取与调研课题有关的信息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是:(1)历史性。它是对人类以往所获得的知识的调查;(2)间接性。大多都是第二手资料,都是以纸张为载体的书面文献;

(3)无反应性。不接触被调查者,不存在人际关系、心理及行为干扰。收集文献采取的途径主要有借阅、索取、交换、购买、复制等。MPA研究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一般不单独使用这种方法。当需要对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或前因后果进行了解时,文献调查法的运用才是必要的。

2.访问法。也称访谈法,就是通过口头交谈等方式向被访问者了解有关事实情况的方法,分直接访问、间接访问、一般访问和特殊访问。直接访问,就是进行面对面的交谈;间接访问,就是通过电话或书面等工具进行的访问;一般访问是对工人干部职工等一般对象所进行的访问;特殊访问是指对那些知名度高或突发事件的当事人等特殊对象所进行的访问。

访问调查的关键是做好访谈记录。做访谈记录须注意以下几点:(1) 记要点。即主要事实、主要过程、经验教训、观点和主要意见等;(2) 记疑点。留

待访谈后期询问或访谈后再去调查;(3)记特点。记具有特色的事件和情节,注意捕捉闪光的思想或语言;(4)记易忘点,如人名、组织名、时间、地点以及各种数据;(5)记感受点。访谈时会有一些片断的思索、联想和感受,对这些也应及时记下来,为了提高访问记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为了消除被访问者的可能有的疑虑,在访谈结束前,最好将记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那些容易发生差错的部分念给被访问者听,请其复核、更正或补充。

3.问卷法。它是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调查者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的方法。问卷一般包括前言、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1) 前言。是对调查的目的及有关事项的说明,它的主要作用是引起被调查者的重视和兴趣,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合作。内容有希望和要求,回复问卷的时间、方式以及主办单位或个人的身份。文字要简洁、诚恳,有可读性;(2)主体。包括调查的问题、回答的方式及说明等;(3)结语。可以只是简短的几句话,或对被调查者表示真诚的感谢。

如何用文字表述好所要调查的问题,是问卷设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表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内容要具体,不要抽象笼统;(2)提问要单一,不要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问题合在一起提;(3)用词要通俗,不要使用陌生的、过于专业化的术语;(4) 用词要准确,不要使用模棱两可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5) 文字要尽量简短,不要太长和罗嗦;(6)提问态度要客观,不要有诱导性或倾向性的用词。

三、调查报告的写作顺序

一般来说,调查研究和调查报告的写作是源与流的关系。没有调查研究做基础,就不会有调查报告的形成。立足于调查研究,我们认为调查报告写作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

(一)确定主题

调研主题决定着调研工作的总方向、总水平,也是调查报告有用与否的关键所在。要正确选择主题,必须善于提出问题。长期以来,人们比较重视培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忽视培养提出问题的能力,然而正确提出问题乃是正确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前提。因此,“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正确地选择和确定主题就是要紧紧抓住事关全局的崭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具体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就是要抓住居于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地位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也就是列宁所讲的,“要选择政治上重要的,为大众所注意,涉及最迫切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取舍材料

“详尽地占有材料,抓住要点。材料是要搜集得愈多愈好,但一定要抓住要点或特点(矛盾的主导方面)”。“如果调研只是停留于材料的罗列、现象的堆积,

看上去很热闹、很深入,得出的结论就可能是对现实的歪曲。”因此,对经过统计分析与理论分析所得到的系统的完整的调查资料,在组织调查报告时仍需精心选择,不可能也不必都写上报告,要注意取舍。选择材料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次要的、非本质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

2.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支持。

3.在现有有用的材料中,要比较、鉴别、精选材料,选择最好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意见,使每一材料以一当十。

(三)拟定提纲

这是调查报告写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布局就是指调查报告的表现形式,它反映在提纲上就是文章的框架。拟定提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调查材料进一步分类、构建框架的过程。构建框架的原则是:围绕主题,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提纲或框架的特点是它的内在的逻辑性,要求必须纲目分明,层次分明。

调查报告的提纲有两种:一种是观点式提纲,即将调查者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观点按逻辑关系一一列出。另一种是条目式提纲,即按层次意义表达上的章、节、目,逐一写成提纲。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将这两种提纲结合起来制作提纲。

(四)起草报告

这是调查报告写作的行文阶段。要根据已经确定的主题、选好的材料和写作提纲,有条不紊地行文。写作过程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选用语言,灵活地划分段落。

在行文时要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合理(标题、前言、正文主体部分、结论);

2.文字规范,具有审美性与可读性;

3.通读易懂。注意对数字、图表、专业名词术语的使用,做到深入浅出,语言具有表现力,准确、鲜明、生动、朴实。

(五)修改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起草好以后,要认真修改。主要是对报告的主题、材料、结构、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检查,加以增、删、改、调。

四、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

1.题目。调查报告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如有特殊需要,可加注副标题。

2.正文。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要部分,一般应说明调查研究的意义、目的、

范围及需解决的问题;调查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哪些方法或技术,以及运用这些方法或技术的程序(过程);调查者对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对调查所得内容的概括与升华。

3.注释。正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及原话、主要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有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加注说明。

4.参考文献。社会调查报告如有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全,附于文末。

5.附录。附录为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五、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

(一)标题的写法

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中国科技人才创新环境调研分析》,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如《在“无为”中“有为”——关于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政府服务环境的调查和建议》等。MPA研究生在写作调查报告时,最好采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二)正文的写法

1.前言部分。前言有几种写法:一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二是交代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三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的写作要注意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正文主体部分。这是调查报告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主体部分的写作有多种结构形式可供参考:

(1)根据逻辑关系设计文章的结构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逐点结构。 纵式结构,即根据事件发展过程的先后次序或按调查的顺序安排结构层次。有些反映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即采用此种结构。有些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有时也要按调查的经过或事件本身演变的顺序反映。

横式结构,即把调查得来的情况、经验、问题等,分成几个部分并列结构,

分别冠以小标题或序号,从不同的方面围绕全文中心叙述说明。这种结构多适应于反映情况、介绍经验或研究问题的调查报告。

逻辑结构,即按各部分内容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来安排结构。这种结构多适用于总结典型经验,并进行一定的理论剖析的调查报告。

逐点结构,即按调查的几个点或几个方面,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来安排结构。

(2)根据内容表达的层次设计的文章结构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例是非的调查报告。

3.结论部分。“调查,不仅是调查问题,而且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解决问题的办法”主要就是在结论部分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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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查新检索服务的社会作用

当前社会发展,日益需要借助科研成果和技术革新的推广应用来实现,党的十报告更是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当前完善社会体质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手段,科研创新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科技查新检索服务工作为科研课题立项、研发,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2.科技查新检索服务中常见问题及探讨

2.1查新人员职责意识问题 查新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素质和职责意识等主观层面的能力,直接影响到查新队伍工作绩效。因查新人员责任意识欠缺而导致的查新结果的偏差,对整个科研课题的立项、结题和成果评估均能不同程度地产生负面影响。

2.2查新工作经验交流模式分析 查新工作有其独特工作特点,具体表现在专业分工较强。科技查新工作是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程萌生并发展起来的。发展至今,我国查新机构形成了三大系统,即全国省市级综合查新机构、各行业部委专业性查新机构和高校系统查新机构。其中高校系统查新机构又分为综合类、理工类、农学类、医学类。各查新机构中,又因查新课题来源不同,专业涵盖化工、机械、医药、光学、计算机、应用经济等,跨度较大,范围较广。查新工作交流中,查新人员面对来自不同专业领域的课题,除了普遍存在的情报研究方法的探索,还存在着专业知识的壁垒。此外,科技查新工作中,往往一个查新课题由一个查新员负责,各查新员采取的是“单打独斗”式的工作方式。而与之相对的是,查新工作经验作为一种隐性知识,难以进行格式化表述,当前经验交流基本以专家授课或文字学习为主,缺乏有效手段。这些工作特点易导致查新工作的经验交流流畅性不足。

2.3查新员和委托单位技术交流问题 缺乏与评审专家、委托单位的有效沟通,容易导致查新结论有失偏颇。委托单位填写技术要点时,容易出现几个问题。一,有的委托方出于技术保密的需要,隐瞒关键技术,或在具体技术上模糊概括。二,有的查新项目缺乏实质创新,技术要点故意使用非规范、非专业或生僻的术语。三,有的委托方不提供实质性技术材料,认为查新就是盖个章,走个过场,不需要实际技术。负责任的查新员,既要有其工作独立性,又要做好与委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2.4查新双方积极性调动问题 科技查新工作站往往隶属于事业单位或行政部门,其单位内部的管理模式和晋升制度与工作绩效没有实现有机联系,在体制保障下,容易出现查新员对提升工作能力缺乏足够的动力意愿。而另一方面,对查新报告的功利性需求导致查新服务需求时间段集中。查新委托方往往在平时对查新不够重视,有需要时才开始准备技术材料。这样很容易出现时间上的拥挤,短期大量的查新委托给工作本身造成很大影响,导致科技查新站工作节奏呈现短期高强度的特点,“萝卜快了不洗泥”,影响查新报告质量。

3.科技查新检索服务优化途径与策略

3.1树立高度的职责意识,强化查新工作价值认同 科技查新工作站经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设立,查新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直接影响查新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查新工作人员应保障每份工作报告经得起历史检验,查新报告的客观表述,有助于维护整个科研领域的公平。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查新工作职责认同度、充实的专业知识积累是实现科技查新绩效不断优化的前提和保障。

3.2建立健全交流探讨机制,保障查新工作经验探讨顺畅开展

科技查新工作合作交流机制有助于优化查新方法,构建高效率、高质量的查新工作模式。普遍存在的查新经验交流多以师徒相授、会议研讨、典型案例交流等方式进行。“师徒相授模式”比较适合同一专业领域的科技查新。有着多年经验的老同志,带几个年轻同事,共同进行科技查新作业,期间在潜移默化中完成问题探讨和经验交流,既能以较高的效率完成了查新工作,也实现了新老交替的查新工作经验积累与传承。“会议探讨模式”适合查新站内部开展,议题多集中在数据库和搜索引擎使用、查新关键词凝练及选取方法等层面。“典型案例模式”因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颇具代表性和针对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专业领域差异带来的交流障碍,得到较为广泛的探讨响应,所总结的工作经验也更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查新-审核交流模式”是查新员业务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在审核专家和查新员共同针对某一特定项目的探讨中,通过对查新报告的修改,压力和督促下,查新员往往能快速成长。建立健全科技查新工作模式和交流机制,需要制定定期交流探讨措施和鼓励灵活的协调交流模式,整合“师徒模式”、“典型案例模式”、“会议探讨模式”和“查新-审核交流模式”对查新工作发展推动力的优点,实现优化查新作业绩效目标。

3.3立足互助服务基础,做好查新“委托-服务”协调沟通环节

科技查新的委托需求多集中在以下:一是科研课题的查新需求,二是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新项目的审批认定,三是科研成果鉴定。我国查新机构划分为综合性、专业性和高校三大系统,在应对不同查新委托人服务需求时,查新站和查新员应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不同服务模式。针对技术资料的不足,应耐心与委托方解释沟通,强调查新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3.4总结工作节奏特征,确保查新站业务保持平稳态势

查新工作报告需求的“淡旺季”而呈现出业务强度周期性波动。查新工作站应总结工作节奏特点,根据委托方特征,及时向潜在客户查新业务运行情况,尽可能争取到老客户在“淡季”提前做好查新或查新的资料准备,平稳全年工作节奏。此外,查新工作为有偿服务,如果不能保证查新员的客观独立,易于出现查新结论受机构利益影响问题,影响查新结论公信力和权威性。查新工作主管部门和科技查新机构应该有长远规划,重视查新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激励制度。

4.小结

优化科技查新检索服务,需要从查新工作站、查新委托方和查新管理部门三方面共同入手加以落实。查新工作站层面,为实现优化查新质量目标,树立职责意识、转变职能定位、做好沟通协调尤为重要;查新委托方层面,应充分认识查新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重要性,积极配合查新工作开展;查新工作站管理方面来看,应细化查新立法规制,严格执行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对查新工作开展,起到合理的保障和规制作用。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

人际交往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FCPA;贿赂;腐败;尽职调查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企业在中国投资的数量和质量飞速增长,同时,国内企业在外国投资的规模也日益壮大。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势必十分注重为人处事、待人接物之道。常言有云,商场如战场,在与外资企业的交往之中更可见一斑。因此,对于那些在中国谋求新天地的跨国公司,通常会"入乡随俗",以期展示他们合作的诚意。然而,这么做对于一些公司来说,实质上是冒着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简称"FCPA")的风险,它明令禁止向外国官员、政治团体、政治候选人进行贿赂从而获得或者维持自身业务。

一、美国FCPA的由来和适用

(一)历史背景

美国 FCPA 由国会于1977年制定,为美国联邦法。目的是为了遏制自水门事件揭露出的全球政治官员腐败的风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简称"SEC")过去发现超过400家美国公司为了保证它们在海外的业务,花费了成千上百万的美元去贿赂外国政府的官员。[1]SEC报告称上述公司运用秘密的"行贿基金"向国内和国外的政治官员进行贿赂,并且篡改公司的财务记录来掩盖这些资金的流失。

在1988年时,美国国会对FCPA进行了修正,增加了两个抗辩理由:(1)当地法的抗辩;(2)合理的和善意的宣传费用抗辩。同时,国会要求总统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的成员国,即美国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之间倡导订立国际的条约,从而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之中发生贿赂事件。OECD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最终订立了《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 简称"An-ti Bribery Convention")。公约于 1998 年 12 月 7 日生效。现在该公约缔约国有 38 个,除了创始缔约国外,后来还有韩国、爱沙尼亚、南非、以色列、土耳其 5国参加。[2]在1998年时,FCPA依照上述的An-ti Bribery Convention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使得FCPA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1)包括为了获得"不合理的"优势而支付的款项;(2)承认在美国境内进行涉外贿赂的外国公民;(3)"外国官员"的定义包含公共国际组织;(4)增加了一项基于国籍国的司法管辖权的选择;(5)在美国公司工作的非美国公民和商也适用美国的刑罚。

(二)主要内容

FCPA主要有三部分的内容:(1)概述,FCPA颁布的背景、总结、评价和实践价值;(2)法案实施的主要原则;(3)法案的适用,包括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3]FCPA通过两种方式来强调国际腐败问题,第一,禁止对外国公务员行贿( An-ti bribery Provisions ),即禁止自然人和法人通过贿赂国外的政府的官员来获得或者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第二,要求基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做到会计的透明性(accounting provisions),对相关企业的财务记录做出一系列的内部控制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法人篡改问题企业的财务记录。

在第一部分中规定了禁止行贿的人员和实体,包括(1)Issuers, 指在美国证券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公司的股票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并且需要向SEC提交报告。(2) Domestic concerns,任何国籍或者居所在美国的自然人和任何依据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建立起来的公司、合伙、协会、股份制公司、信托、非公司制组织等等。(3)除上述以外的在美国境内的特定自然人和实体,并且行为发生地为美国。[4]

1998年的FCPA规定适用于外国的个人和在美国境内直接的或者通过商支付非法的贿赂金的非上市公司。这样的域外适用势必卷入大量的他国公司及其人员。比如 2008 年西门子案,西门子阿根廷子公司向阿根廷政府行贿被告发。而该子公司并没有在美国上市,本来不应该适用美国 FCPA。然而,德国西门子母公司是美国的上市公司,因此两个公司以同谋者被,最后不得不向美国司法部支付创纪录的 8 亿美元。其中罚金 4.5亿美元,没收不正当收入3.5亿美元。[5]

二、中国对于反腐败的规定

(一)法律来源

主要有两部分:《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的包括行政机构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法律规范。

(二)调查机关及调查范围

1、调查机关:各级检察院、监察局、国家安全局、纪检委。调查反洗钱的主要有:中国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6]

2、调查范围:

(1)各级检察院负责调查贪污国家财产和向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受委派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

(2)监察局负责调查违反行政规范的公务员和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

(3)只有检察院有权提起公诉,任何其他的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可以提起公诉的,应当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处理。

(三)国内的反腐败规定的域外效力

中国《刑法》的反腐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具有域外效力:1、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2、中国国籍的公民在中国境内外违反《刑法》;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刑法》禁止向外国政府官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行贿;5、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三、FCPA在中国境内的美资公司的适用

(一)主要的措施

许多在中国的美资公司,都会要求本公司的商或者经销商做一份问卷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由公司的法务部门出具一份尽职调查报告(Due Diligence Report,简称"DD"),以证明公司对与其和合作的公司在贿赂和腐败问题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通常开展尽职调查程序需要一些必要的说明和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的内容:1、第三方中间商申请表格;2、媒体搜索和被拒方筛选的标准指引;3、为了搜集所需的数据运行媒体搜索,以及被拒方筛选的尽职调查模板;4、根据FCPA制定的反腐败合规;5、第三方商或者经销商的尽职调查问卷以及营业护照、税务登记凭证等;6、尽职调查的报告的跟踪记录表格。

(二)主要的问题

第一,商填写的尽职调查问卷。尽职调查的问卷内容设置,要关注法人的控股股东、法人与政府机构或其他与政府有关的机构的交往情况、法人的账务与税收状况,同时可以要求法人承诺在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不会出现贿赂、腐败的问题。但是,在实践的操作中,交易的法人会将此问卷视为一种模式化的程序,而销售部门往往会为了公司的业绩,在DD完成之前,就与相关的法人订立了合同,致使法务部门只能对合同进行风险提示,而不能阻却交易的进行。

第二,媒体搜索的价值。法务部门通过各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对商或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状况做一个了解,并且在实践的操作中许多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站还未建立企业信息查询的网上系统,因此,媒体搜索的价值可能更多的在于,当风险发生时,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与相关的商或者经销商的交往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个法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免除或者减少法律上的责任。

第三,资料的整合。由于调查报告中,涉及许多保密协议的因此信息,扫描件和电子文档都需要法务部门的整理和归档,同时纸质文档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对于文件的处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虽然尽职调查报告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它也确实是帮助在中国的美资公司更好的遵守FCPA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缺少了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很有可能与有贿赂或者腐败情况的公司交易而违反FCPA,从而受到法律的处罚。有了尽职调查报告的辅助,公司在问题发生时,具有合理抗辩的理由,从而免除法律上的责任。

四、FCPA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

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不仅影响中国国内的商务氛围,也影响着海外的投资环境。从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舞台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以来,美国 FCPA 对中国企业的约束力也日渐显现。总体而言,美国 FCPA 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直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在美国的行为的影响。由于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颇具吸引力。一旦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交易,就必须接受美国FCPA的约束。

第二,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美国以外国家的行为的影响。以中国的国有的资源和能源企业为例,在美国上市后,它们的活动范围并非局限于美国本土,譬如能源的采集、提炼、销售等过程,不可能完全发生在美国本土。基于FCPA的规定,虽然这些活动是在美国域外进行,但是主体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FCPA亦然具有管辖权,这种适用美国 FCPA 的情况便属于域外适用。

第三,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美国以外国家的行为的影响。例如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并非是在美国整体上市,而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美国上市,此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母公司以及兄弟公司就成为其关联企业,从而成为美国 FCPA 规制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司法部进行追究的时候需要证明关联企业具有共谋的行为,特别是对于母公司更是如此。

公司贿赂问题是对公平交易市场的一种破坏,在贸易自由市场体系中,产品的销售应当基于产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而不应当受贿赂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外商云集的全球化资本市场,控制好市场的稳定,保护公平的交易,也是将来中国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er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J], the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Enforcement Division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2012(1).

[2]何力.中国海外投资与美国FCPA的域外适用[J].江西社会科学,2011,(8).

[3]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Foer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of 1977 [EB/OL] http:///wiki/Foreign_Corrupt_Practices_Act, last visited at 2013-12-5.

[4]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er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J], the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Enforcement Division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2012(1).

[5]何力.中国海外投资与美国FCPA的域外适用[J].江西社会科学,2011,(8).

人际交往调查报告范文6

设置前置条件超越主任会议职权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以此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做法,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是于法不符的。

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可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其法定前置条件只有两个:一是“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汇总意见进行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二是“一府两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送交常委会。很明显,这里没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才享有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职权;对于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类似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的范畴,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定,就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属越权行为。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先经主任会议通过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要先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所要履行的职责只有二项:一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二是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法律没有赋予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事先通过权。

二是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主任会议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其实际作用只是帮助修改报告而已,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监督法对如何形成和修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主任会议多此一举。对于主任会议或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可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交由“一府两院”并在报告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并不需要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先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再决定暂缓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不妥。

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朱韦懋

不需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应该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要先经过主任会议通过。

从法定程序上讲,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看起来比较抽象,对于哪些是重要日常工作,以及处理这些重要日常工作的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自然也没有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先要通过。但监督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则明确规定了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就意味着这一监督职权属于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主任会议。

从两者代表性来看,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或者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和数量不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如果在主任会议上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就有悖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在常委会会议上,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讨论、审议,再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广泛集中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真正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性。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主任会议先通过能起审查把关作用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

主任会议虽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但其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的事项,都比较熟悉,况且一般还有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因此,专项工作报告预先由主任会议通过,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

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也有法可循。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既然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权这样做,那么由“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先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听取意见,甚至提出暂缓提请常委会审议,也是合情合理的。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