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申请书范例6篇

用电申请书

用电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给我这次就业机会,我感到无比荣幸。我一定会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发展机遇,在今后的工作中,尽自己所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不断学习和创新,丰富和完善自我,为公司发展道路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于2019年7月1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根据公司的需要,负责公司弱电维修,会议调音等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工作热情;性格开朗,有团队协作能力;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

至今,我基本上已经了解了在自己岗位上需要做的事,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已进入工作状态。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问题,资深的同事及长辈也及时给我指出,让我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特别要感谢部门的师傅们,每当我向他们请教问题的时候他们都慷慨的一一解答,我从最初站在一边观察到有胆量站在会议室摆设话筒投影机等设备都是因为有他们大方的鼓励。

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与大家共同进步。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会努力工作,成为不断壮大的国际会议中心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用电申请书范文2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人须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或者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经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属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到或者从复议机关其他部门、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转来的,由复议机构的签收章确认;属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明确复议参加人;

(三)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有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二)查阅时,应有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

(五)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七)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复议工作的资金和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作的统一样式制作。

用电申请书范文3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指定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向社会公示指定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心)等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应组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行政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六)行政许可附带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七)行政机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八)行政许可咨询、投诉受理地点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还应公示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委托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委托依据等事项。

公示信息可在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简明易懂,易于操作,并附详细说明。

第七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时间即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提供身份确认证明。根据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邮政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行政许可的,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入行政机关公布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九条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除前款第(三)项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处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凭收件回执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应少于或等于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场向申请人颁发。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能够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予颁发。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指定机构领取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因交通不便、申请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等原因,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需要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行政机关同意,由行政机关指定机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或其委托人。

第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或经告知在颁发、送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颁发、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邮寄送达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与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用电申请书范文4

商标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一是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是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含义及如何确定数据电文方式文件到达主管机关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

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三是明确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到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四是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目前,快递行业蓬勃发展,而申请人通过快递企业办理商标业务的情况日益普遍。原来的《商标法》和《条例》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为维护当事人权利,使其对文件的到达日期有明确合理的预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五是完善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原《条例》规定,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一是要求将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二是要求备案申请应在3个月内提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商业合同交主管机关备案,认为涉及商业秘密。3个月的时限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相对较短,不便于其行使权利。此次条例修改,将许可合同备案改为许可备案,还将3个月时限取消,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用电申请书范文5

作为教育部专门负责为留学人员服务事宜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最近连续开通试运行学历学位认证和留学人员档案存放两项业务的网上受理系统,这无疑将更加方便广大留学人员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请办理,省去了大家许多不必要的程序和辛苦,也更加符合大家的办事习惯。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网上申请系统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今年1月1日启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网上申请系统(试运行)。在此之前的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在2005年12月31日24时将此前录入的所有数据清空。留学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提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并查阅认证进程和认证结果。

目前网上申请系统还处于试运行阶段,主要针对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德国、荷兰学习获得上述7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登录http://renzheng.cscse.edu.cn,或者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huiguo.cn,进入海外学位学历认证,启动认证申请。

网上申请与原手工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种类不变。申请人若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照片和证书原件将由工作人员进行扫描,然后上传至申请人的电子申请表上。申请人若通过外埠验证点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照片和证书复印件(经验证点盖章)将由工作人员进行扫描,上传至申请人电子申请表上。

试运行期间,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 “选择验证点”一栏时,只能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但申请材料仍然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网上认证申请)》中公布的所有外埠验证点交验。在外埠验证点交验,可能出现WindowsXP操作系统已自动将中文字符集设为非国标字符集,造成出现乱码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需要将页面文字编码改为简体中文GB2312或简体中文GBl8030。可以通过单击鼠标右键,在出现的下拉框中选择编码栏目下的简体中文GB2312或简体中文GBl8030方式解决。

考虑到网上申请系统试运行期间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为保障申请人的认证申请不被延误,试运行期间,采取网上申请和手工填写纸版申请并行的方式。即所有从上述7国回国的申请人除在网上申请外,还应手工填写纸版认证申请。

试运行期间,申请材料如果齐全也可提前递交,但申请人仍需按照网上申请程序进行网上申请。为了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建议更多申请人在家中进行网上注册,等通过预审后,再根据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和认证费去验证点一次完成申请材料查验程序。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信箱,这是要收取激活用户的激活码和系统发送的通知邮件,是认证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的重要方式,所以申请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信箱。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可在注册后24小时内通过注册电子信箱收取用户确认码。用户在收到确认码之后务必在48小时之内进行用户激活操作,过期的注册账户将被自动清除。如果继续申请认证,需要重新注册用户。

激活用户之后,只有升级为高级用户才被允许在线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为保护此类信息的安全,升级高级用户要填写个人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主要是因为填写的姓名将出现在认证书上,而身份证号码是系统辨别申请人信息惟一性的最重要信息。如果没有身份证号码.可以使用护照号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号码或军官证号码。

该系统目前暂时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功能,将来开通此功能之后,如果你选择了手机短信服务,就能够及时地收取认证进程的短信通知。在认证过程中,如果认证工作人员无法通过电子邮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会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联系。所以,申请人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如果电话或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更换的话,需要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在预审处理之前所有信息可以修改,然后重新提交申请。但是预审结束后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不能修改了。申请人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电子邮件通知后,需要尽快将申请材料和认证费递交(或通过验证点邮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否则申请人的证书认证工作不会被正式启动。

申请人在收到认证申请被正式受理的电子邮件通知后,可以随时登录认证系统,查阅本人的认证进程。如有问题可发电子邮件到dipenquiry@cscse.com.CD.或致电0086-10-82300056、82301009―103询问。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认证结果仍由本人取走或用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选定的外埠验证点。

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人员档案服务工作,方便留学人员办理存档手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发了“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留学人员可通过该系统填写、递交申请材料,使存档手续的办理过程更加快捷和方便。该系统已于今年4月1日起进行试运行。

“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的登陆网址为:http://cundang.cscse.edu.ca,用户需要先进行注册,然后按步骤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由于目前照片上传功能尚未启动,所以申请人无需上传照片。

由于该系统处于试运行期间,为降低运行风险,采取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并行的方式,申请存档人员在网上填写完《存档人员登记表》后,仍需要将该页用B5纸张打印出来,同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网上申请系统目前提供注册、修改和查询个人信息功能,用户亦可在异地注册。注册后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继续完成存档手续:

1、本人或被委托人(需委托书)直接将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详见http://www.csose.edu.cn/chuguo/archivessave/index.jsp)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并现场办理缴费手续。

2、也可以采取邮寄办理的方法,将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详见http://www.cscse.edu.cn/chuguo/archivessave/index.jsp)邮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时将档案管理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3.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急办理存档手续的人员,可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传真的方式发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同时将档案管理费通过银行汇款至该中心。

用电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专利撰写;权利要求;说明书;专利审查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01

伴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战略深入实施,专利申请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前段时间苹果公司Siri专利侵权案到小米公司在印度禁售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专利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现阶段专利撰写质量堪忧,笔者结合自己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浅析目前专利撰写中的常见问题。

一、撰写权利要求书常见的问题

1.对权利要求书的作用认识不清楚

有的申请人搞不清楚申请文件中各部分的作用及之间的关系,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使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见,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案例1:一种组合铣刀(申请号2013102061467),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所有的权利要求均无创造性,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凹凸花纹的配合防止刀片相对于刀柄周向转动”,但在权利要求书中“凹凸花纹”并没有记载,审查员在审查时对此特征是不做考虑的。

2.权利要求撰写不清楚

专利的撰写是一项专业性和法律性均很强的工作,权利要求撰写清楚才能清楚地限定保护的范围,申请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错误,具体有以下几类:

(1)使用的词语本身含义不确定,如“高”、“大”、“厚”、“强”等词,这些词通常没有具体的含义,应该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

(2)使用的词语会造成权利要求有两层或多层含义,如“例如”、“或类似物”。案例2:切割并收集粉尘或泥浆的组件以及加工机器(申请号2012800056326),权利要求18“所述支撑扶手具有夹紧装置,例如螺钉”,就限定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3)主题名称不清楚,权利要求的主体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不能采取模糊不清的主体名称。案例3:一种树脂结合剂固结磨料线锯丝制作方法和装置(申请号2014101772396)。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制作方法,但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装置,两者前后矛盾,造成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清楚。

(4)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俗称的“多引多”。案例4:一种螺纹旋风切削装置及包括螺纹旋风切削装置的车床(申请号2012800454520),从属权利要求5-7本身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5)申请人由于自身能力原因,表达能力有欠缺。案列5:一种复合铣刀(申请号2011100223608),权利要求撰写得嗦且晦涩难懂。

3.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申请人因为不具有法律背景,更难以理解,且修改也容易出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类:

(1)仅仅记载特征,不描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协同运转的方式。案例6:内置镗孔装置的车床主轴箱(申请号2012102077812):“内置镗孔装置的车床主轴箱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进给油缸、油缸支架、行程挡块、回转油缸、线轨轴承、主轴组件、传动齿轮、支承套、镗杆支承轴、快换镗头、拉杆、动力卡盘、花键套、传动轴、主轴电机、主轴箱体等”。没有写明这些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没有写明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概括了一种较宽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没有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记载。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应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记载。案例7(申请号2012800056326):切割并收集粉尘或泥浆的组件以及加工机器,权利要求3、4、26、27记载的内容均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3)为了获得较宽的权利保护范围,用上位概念或功能性限定概括了太宽的保护范围。

4.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部分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撰写时没有考虑必要技术特征。

5.不能合理处理好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关系

为获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应该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写的适当大一些,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合理布局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保护体系。案例8:一种柔性四爪卡盘(申请号2013103218102),审查员未检索到公开本申请的发明基本构思的文件或类似文献,因此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完全可以保护一个很大的范围,但权利要求1写的非常详尽且篇幅很长,造成保护的范围很小,未能为申请人争取应得的较大的权利,实在非常可惜。

二、撰写说明书常见的问题

1.实施例少

相当一部分国内申请的实施例只有几个甚至一个,这样造成权利要求难以概括较大的范围,因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进行撰写。国外申请常常有十几个实施例来支持权利要求。国内申请人做得比较差,更有甚者,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实施例是完全一致的。

2.公开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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