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申请书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2-04-14 13:45:08

医保申请书

医保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到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爱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范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就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医师范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医保申请书范文2

  

市卫生局:

根据市卫生局工作安排,对我市辖区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12家医疗保健机构、192名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审验(暂时没有对市人民医院北院现场审验)。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审验

1、不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现场审验时,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大安中心卫生院、大陆公司医院、小孟镇卫生院、新驿中心卫生院、颜店中心卫生院等5家医疗机构不再申请一级助产资质。(单位证明原件已报市卫生局)。

2、经现场审验和申报资料审核,基本符合二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共7家

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铁路医院、市中医院、兖州九一医院、兴隆庄煤矿医院、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

3、根据市计生局、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环情孕情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接生“三定点”制度的规定》(兖计生字[2009]2号)要求,建议对以上7家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如下:

市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人民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铁路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中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兖州九一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兴隆庄煤矿医院:二级助产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一级助产

4、因市人民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暂时没有完成变更,换发证件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等项目不能填写。建议:由市人民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明确以上项目。

5、市人民医院北院暂时不予发证。

二、人员考核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192名(济宁市考核合格112名、兖州市考核合格80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对所在单位申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如下:

1、符合发证条件的170人;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护理执业证书的注册执业地点与申报执业地点不符的,共14人;申请人员已不再我市从业或不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共4人;应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共4人。

2、建议:对符合条件的170人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申请人员已不再我市从业或不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4人不再发证;对注册执业地点与申报执业地点不符的14人、材料不完整的4人暂时不发,待其变更执业地点、材料补充完整后予以发放。

当否,请批示。

 

 

医保申请书范文3

    摘要:  在本文作者仅以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为讨论议题,分析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保护性规定,探讨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领域专利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  专利权;医疗器械;专利侵权  专利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这种兼有物权和债权特性的民事权利体现在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领域,更突显其非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医疗器械工业实现利润24.4亿元,同比增长49.01%;   一,《专利法》对医疗仪器的专利保护  2000年08月2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可以看出我国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保护措施益加具体 二,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的研究、生产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营、使用医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主体没有国籍的限制。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客体同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医药产品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医药产品专利权主体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防范他人侵犯,在有效期间内向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等专利申请文件,同时委托专利人撰写技术交底书,详细说明发明创造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创造内容、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并举例说明实施方式。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国内申请和审批程序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涉及申请国外专利,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巴黎公约》或者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申请人按照《巴黎公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向目标国家逐一提交专利申请,特点是单独申请、单独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申请人按照PCT(专利合作条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统一提交一份PCT申请便视同在所有成员国提交申请,特点是统一申请、统一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  医药产品专利申请权人的专利申请依法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批程序,并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可以破坏他人取得独占权,保证自己的专利实施不受他人限制,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许可获取经济效益。 四,医药产品专利权限制性规定  现行《专利法》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出于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医务工作者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措施的自由,该选择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一旦某种诊疗方法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就具有了排斥他人使用的独占权,从而制约了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正是由于医药领域的行业特点,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对医药产品的专利权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  五,医药产品专利权许可性规定 根据《审查指南》,有些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对脱离了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的组织或者流体进行处理或检测的方法;对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测试、保存或者处理的方法;仅为获取人体或动物常规生理参数的采集、测试、处理等方法;为实现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相接触以获取信息或数据,只要该方法的实施仅是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时,仍可授予专利权。

医保申请书范文4

解读1 报销标准

意外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0%;6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80%。意外伤残:四级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报销比例一次性补助;三级伤残25000元,报销比例一次性补助;二级伤残30000元,报销比例一次性补助;一级伤残35000元,报销比例一次性补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报销比例一次性补助。

解读2 理赔流程

一旦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在个人垫付后,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中意外医疗和意外伤残,以参保学生儿童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提交有关材料,意外身故以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提交有关材料,而后由保险公司受理申请,对理赔资料进行初审,退回不合格资料,再由保险公司审核,符合理赔条件的,商保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7日内理赔,及时给付。

解读3 如何报销

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后,由个人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联系所属保险公司为其办理理赔手续。

意外伤害附加险保险金申请材料:

医保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 病理申请单;填写情况;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6(c)-108-02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conventional items situation of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CHEN Ji-liang, ZI Jia-ji, YANG Wen-juan, YANG Wen-zhong, SHEN Hui-fen

(Dali University, Dali 671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filling status, effect and cause of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and to introduce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Methods: To select randomly 37 500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and to investigate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filling status, effect and cause. Results: 21 750 applications were not standardized in 37 500 applications, accounting for 58.0%, with complex causes and serious consequences. Conclusion: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understanding and management of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to make it accurate and complete.

[Key words]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Filling status; Countermeasures

病理申请单是由临床医师填写,对病理送检组织加以说明和介绍的原始文字资料,是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1],是病理医师诊断疾病的参考依据和司法及保险部门处理有关案件的重要书据。本研究就病理申请单常规项目填写情况、原因及带来的后果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促进医疗工作者对病理申请单的重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随机抽取本教研室和附属医院病理科2003~2007年5年间的病理申请单37 500份。

1.2 方法

将37 500份病理申请单按自然顺序号逐一进行检查,主要对病理申请单的常规项目填写情况、原因及带来的后果,即增加了病理诊断过程的困难程度、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及实用性下降、有无书证价值及医学研究价值四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其中,病理诊断过程中的困难程度增加包括:病变定位定性诊断困难程度加大、肿瘤有无转移及预后难以判断、需要和临床医师或家属联系后才能作出诊断等;病理诊断的正确性及实用性下降包括:诱导病理医师作出错误病理诊断(经上级医师复查发现),一般情况下可不作描述性诊断的病变只能作描述性诊断,诊断报告结果延时,超过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2]中的时间限制,有的病检在患者死亡或出院后才作出诊断或无法诊断,病理报告出来后无人认领等;书证价值缺乏或下降:从法医学及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旦发生相应案例的医疗纠纷,病理申请单的书证价值缺乏或降低,尤其是在“举证倒置”制度赋予医院在举证中的责任和义务[3];缺乏医学研究价值:以后的相关研究中,病理申请单不能作为原始资料或作为材料时研究结果的真实性下降等。

2 结果

2.1病理申请单常规项目填写情况

37 500份病理申请单中,普遍存在填写不规范,有21 750份病理申请单常规项目填写不规范,占58.0%,具体内容表现为多种多样,见表1。

2.2 常规项目填写不规范带来的后果

21 750份常规项目填写不规范的病理申请单中,有9 404份病理申请单或多或少地增加了病理诊断过程的困难程度,占所有病理申请单的25.08%;有1 131份病理申请单使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及实用性下降,占所有病理申请单的3.02%;有19 801份病理申请单无书证价值,占所有病理申请单的52.80%;有9 330份病理申请单无医学研究价值,占所有病理申请单的24.89%。后果严重,具体见表2。

3 讨论

研究发现,37 500份病理申请单中有21 750份申请单或多或少地在某些常规项目上填写不规范,占58.0%。可见,目前本地区病理申请单的填写不规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应引起重视。原因复杂多样,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首先与临床医师个人素质有关,如:①临床医师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任等医学伦理学方面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书写潦草或污染以致于影响阅读、送检单一般资料与送检组织不符、送检组织的患者无具体的联系方式(常可影响对患者的临床随访或某些报告无人认领)等。②临床医师对病理和临床工作之间的联系认识不足,对病理申请单中的一般资料在诊断中的作用[4,5]认识不足。具体表现为无年龄、无性别、无临床诊断(包括描述性及推测性诊断在内)、无病史(包括妇科患者的月经周期)或病史简单、无术中所见、无发病部位或部位较广不易理解、以往有病检结果的患者没有填写病检结果、会诊申请单没有填写前面诊断意见或填写不真实、无籍贯、无职业、无民族(有的民族好发有些地方病,如云南省的白族好发猪囊虫病等)。③法制观念淡薄,轻视医疗文件,对医疗纠纷中的证据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这一点在“举证倒置”制度和目前就医环境中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无住院号、门诊号或床位号、无年龄、无性别、无手术日期(通过其他填写的内容也无法了解的)、无医师签名、无送检日期等。④对医学研究的资料认识不足,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对科研原始材料的保护意识不强等。其次,医院的管理方面也有一定的原因,如对病理申请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不够,各级质控人员未能认真检查申请单,质量把关不严,监控力度不够,奖惩不严等。

研究还发现,37 500份病理申请单中,有9 404份病理申请单或多或少地增加了病理诊断过程的困难程度,占25.08%;有1 131份病理申请单使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及实用性下降,占3.02%;有19 801份病理申请单无书证价值,占52.80%;有9 330份病理申请单无医学研究价值,占24.89%。可见,不重视病理申请单的填写,其结果是很严重的,作为医院的管理者或临床医师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会严重影响医疗整体质量的提高,给医院和医师本人增加医疗纠纷的危险,也给患者利益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加强病理申请单的管理工作,使之准确、完整十分必要。要做到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①医院管理工作者和临床医师要提高对病理申请单一般资料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病理申请单不仅是病理医师诊断疾病的参考依据[6],也是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1],医疗工作的基础和医师工作质量和业务素质的具体体现[7]及司法、保险部门处理有关案件的重要书据,并有着很重要的科研应用价值,并与医院的整体医疗质量密切相关。②加强管理。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要对病理申请单是否认真填写,作为有关临床医师业务工作中的一项医疗质量好坏的评判指标,加强教育与监控,启发自觉的自查自控和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科室和个人,并逐一解决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兑现奖惩措施。并要求病理科对收到的申请单,在编号的同时作进一步复查,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及时退回修改,把住质量关。强调从法律角度去正确认识申请单的作用与责任,做到《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人手一册,要求每一位临床医师必须掌握好病理申请单书写的有关内容,如实反映患者的情况。减少和杜绝因申请单书写不当引发的医疗纠纷,为司法、保险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海燕.病理资料综合管理与应用[J].现代医药卫生, 2004,20(4):301-302.

[2]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11-14.

[3]盛海云,魏晓慧, 陈伟华.医院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适应法官认知能力转变之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7,27(11):39-40.

[4]孟刚. 病理申请单中的各项内容在病理诊断中的价值[J].诊断病理学杂志,2000,7(2):87-89.

[5]孟德权,姚宏. 病理标本及病理申请单在病理诊断中的价值[J].山西医药杂志, 2004,33(6):459-461.

[6]金燕燕,傅燕萍,刘喜波,等. 应加强病理与临床的沟通与交流[J].中华病理学杂志, 2006, 35(5):319-320.

[7]李燕平.重视分析前质量控制提高检验质量[J].中华检验医学杂志, 2005, 28(2):219.

医保申请书范文6

一、评估范围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殊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优先纳入。

(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殊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殊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殊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殊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执业药师和医师各一名;

7、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9、获得特殊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告

由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年度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计划,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发展计划制定并公告,明确受理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受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内容。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签约申请材料。

1、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退出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6、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使用特殊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二)零售药店签约申请材料。

1、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解除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10、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1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2、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申报机构按申请材料要求装订组成卷宗,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保局各一份),申报材料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向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五、评估流程

(一)申报和初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卷宗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说明初审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不进入履约能力评估环节。

(二)履约能力评估。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实地评估申请,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牵头,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配合,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3-5人),对通过初评的医药机构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考核评分指导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小组集体在专家分别赋分的基础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公告,择优确定拟进行谈判签约的医药机构,进入谈判签约环节,低于70分的不进入谈判签约环节。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

(三)谈判签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列入拟签约服务协议范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投诉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和协议向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进行备案。因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结果。协议签订结束后,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以上评估流程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协议履行及解除

(一)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特殊药品医疗保险服务。

(二)协议解除。

1、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2、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三)其他要求。被解除服务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增特殊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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