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监理工作总结范例6篇

草原监理工作总结

草原监理工作总结范文1

按照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区深入开展了以“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为主题的草原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草原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增强了广大农牧民依法保护、管理、利用草原和在经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意识,明白了保护草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形成了人人理解草原监理,支持草原监理,社会各界关心草原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安排

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活动,为确保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局及时转发了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安排好宣传计划,制定好宣传活动方案。同时要求各盟市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把草原普法宣传与树立草原监理形象,与打击草原违法行为结合起来,抓实效、抓落实,真正使草原法律法规送到农村牧区,深入到广大群众心里。

二、横向扩展、纵向深入、内容丰富

(一)、横向扩展,保证草原普法宣传的广泛性

为增强草原普法宣传的渲染效果,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针对不同时机、不同场所、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把草原法律法规巧妙地融入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之中,让人们感到它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使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得到启迪,受到教育。

1、走上街头,与相关部门联手搞宣传

4月2日,锡林郭勒盟防火指挥部组织武警锡盟森林支队、锡林浩特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锡林浩特市森林中队、盟林业防火办和森林公安局参加,在锡林浩特市联合举办了声势浩大的防火宣传活动,200多人参加了宣传活动。出动16辆宣传车,组成宣传车队沿锡林浩特市主要街道宣传草原森林防火知识及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播放防火宣传音像资料,并散发防火宣传资料份。

4月11日,乌兰察布市草原监督管理所在化德县举办了主题为“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的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此次活动得到了化德县委人大政府以及农牧业局的高度重视,化德县人大分管主任、政府分管县长、县畜牧局全部领导班子出席了启动仪式。工作人员制作了生动的展板,使得群众纷纷驻足观摩;直观的宣传单和耐心的讲解,让群众对草原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了解;便利的现场草原法律法规相关咨询服务,为群众答疑解难。此次活动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4月20日,呼伦贝尔市草原监督管理局联合海拉尔区草原监督管理局、鄂温克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武警呼伦贝尔森林支队等多家单位出动100余人,在鄂温克旗巴彦塔拉乡进行了主题为“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的大型草原普法宣传活动。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领导和海拉尔区、鄂温克旗农牧局的相关领导参加了活动。 在活动现场设立了咨询台,摆放展板7块,悬挂横幅3条,市旗两级工作人员向过往牧民群众发放了用蒙汉文

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材料10000余份,武警呼伦贝尔森林支队还出动了16辆宣传车,大大提升了宣传效果和宣传范围。呼伦贝尔市和鄂温克旗电视台、呼伦贝尔日报、呼伦贝尔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2、利用新闻载体,让草原法律法规走进千家万户

为了提高宣传活动的效果,各地草原监理部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宣传媒体对草原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专门宣传。

宣传月期间,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和锡林郭勒盟草原监督管理局参与了内蒙古广播电台和锡盟广播电台组织的行风热线5次、专访4次,热情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受到广泛好评。通辽市科左中旗在全旗新闻联播后的黄金阶段全程播放了全旗草原监督管理暨草原法宣传会议,在社会上和农牧民群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反响。鄂尔多斯市也利用互联网宣传草原法律法规15次;呼伦贝尔市发送手机短信4万余条。

3、组织专场文艺演出,寓教于乐

4月8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在旗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以《保护草原生态 共筑美好家园》为主题的草原法律、法规宣传专场文艺演出。旗领导及各苏木镇领导前来观看表演,共1200余人观看了本次宣传演出。在发放节目单的同时,发放以《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为内容的宣传册1000余份,让观众在欣赏精彩文艺演出的同时了解草原法律法规。晚会上还表演了专为本次活动创作的小品《争当标兵》,节目以草原法律、法规问答形式让观众更加深入的了解到保护草原的重要性。此次宣传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 ,提高了全旗广大牧民和干部群众依法保护草原的法律意识,活动获得了各方好评,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纵向深入,保持草原普法宣传的连续性

1、送法进学校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教育科技局联合在全旗中小学校举办了以“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向在校师生细心讲解了防火基本知识,并发放“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扫墓的倡议书和草原防火宣传材料4000余份。

2、送法进牧户

4月20日,呼伦贝尔市草原监督管理局朱立博局长带队深入巴乡塔拉牧民合作社,开展了送法入户活动,将法律、法规亲自送到牧民手中。

3、送法进企业

活动期间,草原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在草原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和单位,特别印制了征占用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手册,发放到企业法人手中,进行逐项解释,并告知办理《草原临时许可证》的具体流程。使企业不仅了解了草原法律法规,也提

高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三、联系实际、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在宣传的同时,我们并没有把宣传作为独立的工作,而是将普法宣传与执法工作同步运筹,结合进行,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屯),通过开展执法巡查,集中力量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并及时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曝光,进一步提高草原违法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以宣传带动执法,以执法促进宣传。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39个嘎查村、65个独贵龙村民组的封育禁牧和草原防火情况进行了检查。处理偷牧、滥牧现象9起,受理乱挖、滥采案件2起,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了禁牧动员工作广泛,宣传保护工作不留死角。

通辽市扎鲁特旗在活动期间调查处理了5起草原开垦案件,并通过以案说法,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对《草原法》的认识。

草原监理工作总结范文2

一、合理选项,搞好调查,扎实做好审前准备

㈠合理筛选审计项目。开展效益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做好试点审计,使效益审计有一个实质性突破,必须选好审计项目。我们在选择效益审计试点项目时,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重要性,就是选择市域内近期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该投资项目能对一定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方式或经济结构有较大影响力;二是时效性,选择目前正在实施的生产性项目,通过审计,及时发现项目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为该项目管理、运行提出用得上的有现实意义的审计意见或建议;三是可操作性,就是在审计中实施绩效评价时,该项目有经济或专业方面的可量化的指标,能够实施定量和定性分析,项目有可评价性;四是工作量适度性,就是在选择审计对象上不能盲目贪大,坚持以试点为目的,搞局部审计。要根据我局现有投资审计资源,选择工程建设内容相对单一、审计工作量不大的项目,便于实施阶段能高效运行。综合以上几个因素,我们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了对号筛选,确定天祝县退牧还草工程作为投资效益审计的第一个试点项目,将其列入*市2008年全市审计工作计划。

㈡、认真做好审前调查,编制具有指导性的审计实施方案。

⒈全方位了解项目背景。天祝藏族自治县是甘肃省十大牧业县之一,草原畜牧业是全县经济支柱产业。全县总土地面积1072.39万亩,有天然草原及灌丛放牧林地758.4万亩,其中:天然草原面积587.1万亩,灌丛放牧林地171.3万亩。境内草原广阔,天然草原是县内面积最大的地貌类型,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54.75%。天然草原类型多样,牧草种类繁多,有草原草场、山地草甸草场、灌丛草甸草场、疏林草甸草场、高寒草甸草场五种类型,主要牧草有49科158属276种。天然草原不仅是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祁连山主要的水源涵养区,是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重要生态屏障。近年来由于气候持续干旱,人口数量急剧增长,牲畜数量增加,草原超载过牧,滥垦乱挖,破坏严重,建设和保护手段落后,导致草原大面积严重退化,鼠虫害泛滥,生态环境恶化。目前全县天然草原90%以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严重退化面积已达202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34.4%,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相比,牧草产量下降30.4%,牧草覆盖度下降11.11%,高度下降41.7%,畜均拥有可食牧草由7622.9kg下降到2122.2kg,畜均草原占有量由33.75亩下降为9亩,而且退化面积仍在逐年扩大,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在植物群落中,优良牧草及可食牧草比重下降,毒杂草比重上升,植被稀疏,群落结构简化。草原退化,生境恶化,草原生产能力低下,已经严重制约天祝县草原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草原退化现状,天祝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工作,把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了草原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加大投资力度,积极争取项目,依托项目建设,加强草原保护和生态建设,以草原围栏建设为重点,采取补播改良、治虫灭鼠、人工草地建设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草原改良,恢复草原植被,遏制草原退化趋势。

⒉初步了解退牧还草工程总体任务和目标。天祝县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始于2004年。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农业部批准立项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的最高目标是通过实行草原围栏落实休牧、禁牧政策,改善牧区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天祝县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分年度审批,分年度实施。截止2007年,天祝县已获国家发改委、农业部批准五个分工程。五个工程的总体任务是:天然草场退牧3*万亩,其中禁牧50万亩,休牧255万亩;天然草原补播改良100万亩。总投资额822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8万元,地方配套及自筹2167万元。截止2008年8月,2004年度、20*年度及20*度第一批工程建设内容已实施完毕,并经省级验收;20*第二批及2007年度工程任务正在实施中,预计2008年底全面完成。

⒊了解项目管理和制度建设以及运行情况。

通过与天祝县畜牧局有关人员座谈、询问,查阅项目管理资料,我们了解了该项目管理状况。在项目运行中,天祝县制订了《天祝藏族自治县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天祝藏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天祝藏族自治县禁牧休牧管理办法(试行)》等几个制度,规范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在退牧还草项目实施中,天祝县依托县草原站,结合草原生态的科技研究,还开展项目技术支撑,对草原进行动态监测。该项目工程围栏建设材料的采购及工程现场监理,由省退牧办统一进行招投标管理,天祝县畜牧局设立退牧办负责实施。项目实施中,由退牧办具体办理。

⒋收集项目管理资料,学习草业知识,初步拟定综合评价指标。

通过查阅项目资料,我们知道,该项目建设的目标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建成草原围栏,形成生产性基础设施;二是对围栏区草原实行定期禁牧和休牧措施,使项目区草原牧草休养生息,植物种数增加,产草量提高,提高项目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此,我们专门学习了有关草业方面的基础知识,还收集了近年天祝县草原站及其与甘农大联合实施的草原科研论文,反复学习,为做好退牧还草项目专业评价打好理论基础。通过学习我们拟定了可供选择的若干个评价指标,以便在审计实施中选择评价。初步拟定的综合评价指标主要是:草原围栏率、草原植被盖度、草群高度、产草量、植物种数、资金节约度、温棚建设量等。同时,还了解一些有关草原监测的规范及手段。

⒌查阅已完工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和审计情况。

在审前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天祝县共批准实施退牧还草五个工程,其中前三项工程已竣工并经省级验收,天祝县审计局已对其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为此,我们收集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了解了已竣工工程的决算等情况。

⒍制订审计方案。在上述审前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操作性较强的审计实施方案。方案简要内容如下:

审计目标:资金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工程建设任务的真实性和项目综合效益预期实现程度的评价。

审计范围:2004年度至2007年度五个年度分项目。

审计内容及重点: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各项投资的真实性及支出的合法性;已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等;工程管理及效率;已完工年度项目的投资效果,包括投资使用效果和效益。审计重点是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工程投资效益。

现场审计主要步骤:该项目的现场审计,分财务和业务两个方面进行。主要方法是:

一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通过审阅财务资料确认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突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评价。在审计中,要充分利用天祝县审计局年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是审阅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方案,首先确认建设任务和项目实施区,之后确定样点进行实地观察,抽样核对围栏建设面积和材料使用量,与乡、村、牧民核实工程量,确认投资完成量、额的真实性。

三是进行效益分析。首先对整个项目的建设效率进行分析;其次是选择二个项目乡镇或实施点,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工程实施后项目区草原生态的变化。同时,查阅和收集草原监理方面的专业资料,利用草原站监测资料和畜牧专家的专业调查及研究成果,征询畜牧专家的意见,采用草原监理方面的指标,对项目的建设的效果和效益进行量化评价,与畜牧局、草原站及有关实施单位核对并确认审核结果。第三,对投资的节资性进行适当分析等等。第四,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二、围绕方案,创新方法,认真实施现场审计。

㈠审查财务账目,确认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审计组进入现场后,首先,审查退牧还草专项财务账目,核实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第二,检查项目办对资金的管理情况,审查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制度、不相容职务设立和牵制制度设计、项目办支付资金流程等;第三,对财政局专项资金拨款程序、县发改委对项目结算的审核等关键点的控制进行审查;第四,利用天祝县审计局决算审计报告对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㈡对围栏材料采购成本进行分析,评价项目节资性。一是通过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审查,从财务上取得材料采购价、运费结算的基本数据证据;二是从项目资料库取得供应商基本资料、中标书、供应合同、运输合同等证据;三是把审资金与审项目结合进来,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节约性进行简单分析。

⒈分析结论之一:招标制度安排不合理。该项目材料采购,由甘肃省退牧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招投标。省退牧办对围栏建设所用材料,包括立柱、网片、刺丝及其他配件等材料,实行一个标段捆帮招标。在制度安排上,采取对全省退牧还草工程围栏材料,通过拆分运输费用后,以同一价格中标。如金属围栏材料2004年工程中标价为2.515元,20*年和20*第一批工程中标价为2.65元,20*第二批和2007年中标价为3.22元。审计认为,将围栏材料中的金属制品与水泥立柱捆帮招标,这种制度安排不科学、不合理。同时又将运输费用从标的中拆分,其实质是供货价格不一致。审计中,我们以松山镇项目区20*年和20*第一批工程的金属围栏材料为例进行了分析。结果是供货成本差异较大:兰州HFS生态科技公司实际供货价格为2.77元/米,甘肃WT公司实际供货价格为2.81元/米,酒泉CX公司实际供货价格为2.80元/米。如果由天祝富强围栏公司供货,金属围栏价格可控制在2.66元以内。

⒉分析结论之二:因水泥立柱招标制度安排不合理致使支出增加117.66万元。

天祝县退牧还草工程,省退牧办安排的材料供货商都是非*市(中标单位分别是张掖市YG公司、兰州HFS生态科技公司、酒泉市CX实业公司)的经销商或生产商。但审计调查中发现,供货单位提供的围栏水泥立柱都是由凉州区或天祝县本地企业生产提供的。据调查,祁连、旦马、毛藏等乡围栏用水泥立柱由凉州区一家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提供;抓喜秀龙乡、松山镇、安远镇等乡镇围栏水泥立柱由天祝县XX制品公司(以下称天祝制品公司)提供。审计组对天祝制品公司供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证实,天祝制品公司向上述几家中标企业供应的水泥立柱(规格为120×120×1900mm)价格与中标价格差价较大(除2004年度外)。经测算,仅天祝制品公司供应的水泥立柱,差价达793700元。而该公司提供的水泥立柱仅占项目所用的45.57%。按此差异计算,该项目所用水泥立柱如由本地水泥制品厂供应,围栏所需的水泥立柱可减少资金支出117.66万元。水泥立柱价格差异分析如下表:

⒊分析结论之三:因金属围栏材料供货商安排不周致使支出增加119.48万元。

审计发现,天祝县退牧还草工程用金属围栏材料,在省退牧办组织的招投标中,酒泉、张掖及兰州供应商同价中标(全省所有公司供货价格统一),但生产地至天祝县华藏寺的长途运费由天祝县项目办支付,这样实际上造成天祝县项目材料采购成本不一,各供应商供应的材料价格执行结果不同,这种招标安排存在非合理性。经审计筛选,在已竣工验收的前三批(2004年至20*)项目中,用于支付金属围栏材料运输的长途费用为119.48万元,占项目中中央投资4445万元的2.68%。据调查,天祝县域内金属围栏生产厂家,完全可以满足该项目所需围栏材料的供应,其中一家生产企业向该项目甘南州供应围栏材料,供应价格与上述公司价格一致。如果该项目在材料供应的制度安排上由天祝县供应商供应围栏网片等金属材料,则可减少上述运费支付,为项目节约资金119.48万元。

⒋分析结论之四:供货商货物交付地差异致使非合理性支出增加43.37万元。

审计中还发现,项目供货商兰州HFS生态科技公司、甘肃WT公司(20*、20*项目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运输的起点主要是张掖市和嘉峪关市,与其公司注册地址不符,运输里程差距较大。审计认为,按项目合同约定,天祝县退牧还草项目中只能支付中标企业所在地至项目实施所在乡镇的长途运输费用,不应支付超距离超额运费。据此测算,该项目仅在20*年及20*第一批项目的材料采购中,就多支付运费43.37万元。其中多支付兰州HFS生态科技公司运费21.31万元,多支付甘肃WT公司运费22.06万元。

兰州HFS生态科技公司供应材料运输费用分析

甘肃WT公司供应材料运输费用分析

㈢、查阅项目竣工资料,核实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退牧还草项目,由于施工面大、分散,工作量难以一一核对。我们的方法主要是:一是查阅县审计局竣工决算报告,充分利用县审计局对已完工程量的审计结论;二是查阅项目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借用验收意见书中对工作量的评定意见;三是采取“三核对”即中标通知书与供货合同核对,供货合同与入库单核对,出库单与村委会签收单核对,以核实围栏材料、补播草种采购和发放量;四是通过抽样核对围栏长度及面积。确定抽查的围栏单元后,到围栏单元现场对围栏主要拐点实施测定,确定围栏四周拐点的经纬度,和作业设计中的拐点经纬度进行核对,对GPS测算的围栏长度及面积与作业设计中的围栏面积核对;五是把审计与审计调查结合起来,采取与乡镇、村委会相关人员及项目受益区牧民座谈、询问,向项目区乡镇政府发放审计调查问卷等,核实材料发放到位的真实性,。通过上述方法,我们审核了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经审计核实,已竣工的前三批工程建设内容全面完成,正在实施的二批工程建设内容完成七成以上。

审计中,我们利用GPS定位系统的测量功能抽查了围栏的工程量完成情况。经审计现场测量计算,天祝县退牧办竣工资料反映的完成工程量和审计测定的工作量存在一定的差异。审计分析存在这些误差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GPS系统测定的围栏区投影面积和项目区因地形不平坦而形成的实际草场面积差异。审计中,我们参考了该项目作业设计时的误差系数即高山区围栏工作量按20%、丘陵区按15%来确定工作量的完成程度。如松山片(草原草场类)20*年度

休牧围栏单元589(X),经现场对围栏主要拐点坐标点的测定,GPS接收机显示的1954年北京坐标及经纬度坐标与作业设计和竣工验收资料中围栏单元的完全一致,而GPS接收机显示该单元闭合面积为0.607平方公里,折合910.5亩,周长3.72公里,与作业设计和竣工决算中的围栏面积960亩相差49.5亩,周长相差0.03公里。

又如抓喜秀龙片(草甸草场类)20*年66(X)围栏单元,经审计测量,GPS接收机显示的1954年北京坐标及经纬度坐标与作业设计和竣工验收

资料中围栏单元的完全一致,GPS接收机测定的面积为1231.5亩,与设计及竣工资料反映的面积

1170亩相差61.5亩;测定的围栏周长4.45公里,与设计及竣工资料中反映的周长4.92公里相差0.47公里。上述两个围栏单元的面积及周长,测定数与设计及竣工报告数误差未超过10%,在允许的误差系数范围内。对误差未超过允许值的,审计认定为围栏工作量按作业设计完成。审计中,我们还注意到,天祝县退牧办竣工图中所有围栏单元只反映围栏长度,但审计现

场观察发现围栏单元中,还有牧道围栏及其他通道围栏,实际安装的围栏长度和竣工图反映的围栏长度差异很大。如审计抽查的538(X)围栏单元(20*年),竣工图只反映围栏单元的长度,但经审计组实地观察,该围栏单元中还建有四个牧道围栏和一个路道围栏,实际安装围栏度远大于竣工图反映的围栏长度。

㈣查阅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资料,确认建设目标达到程度。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恢复县域内天然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缓解草畜矛盾,促进畜牧生产方式转变,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增加项目区农牧民收入。因此,我们进行项目效益审计,要对审计对象进行扩展,走出财务圈子,走出会计圈子,向业务圈子延伸,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对建设目标的审计,我们采取的方法是:一是收集该项目验收组对目标完成程度的验收评定意见;二是我们了解到天祝县草原监理站每年都进行草原监测,向国家草原监管部门上报草原监测资料。这些资料符合我们审计方案确定的评价草原生态变化的指标需要,为此,我们收集了天祝县草原监理站20*、2007年对项目区草原监测资料,并加以筛选和整理,形成审计证据评价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三是参与天祝县草原监理站2008年草原监测工作,直接获得项目区草原监测资料和现场影像资料,并通过现场观察,取得围栏内外牧草变化的证据;四是进一步征询专家的意见,借用外脑以弥补审计资源的缺位,向草原专家咨询审计组确定的综合评价指标的公允性;五是汇总草原监测资料,采取对比分析的方法,综合评价项目区草原综合效益。

⒈借用验收组对建设目标完成程度的评定意见形成评价目标完成程度的审计证据。2004年至20*期间的三批项目,工程竣工后,*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农牧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实施了

竣工验收程序。市级验收意见表明:前三批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项目建设区草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草原植被得到有效恢复,为退化草原提供了休养生息的机会,禁牧、休牧区植被盖度明显提高,鲜草产量大幅度增加,生物多样性增加,优良牧草种群比例提高。通过整理作业设计和竣工验收意见,各项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各年度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如下表:

2008年实施的20*第二批和2007年度工程尚未结束,据天祝草原监理站预计,正常年景情况下,两年建设目标均可实现。

⒉整理天祝草原监理站对草原现场监测资料形成评价草原生态变化的审计证据。主要是收集20*以来天祝县草原站对草原监测的原始数据,利用Excel进行汇总、筛选,计算综合平均值,再进行围栏内外数值对比,形成审计评价资料。下表为汇总资料部分证据(局部):

⒊参与现场草原监测,取得草原生态变化的直接的审计证据。审计组实施现场监测,取得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严格执行草原监理作业手册规范,取得草原各项指标包括植被盖度、草群高度、植物种数以及产草量数据;二是现场观察围栏内外牧草生长差异,并采取现场拍照方式取证。下图为审计组测草现场。

⒋汇总资料,进行生态效益分析。通过汇总历年草原监测资料和亲历现场监测,我们又进一步征询草原专家的意见,来确定审计方案中确定的综合分析指标。经与专家商议后,将审计评价指标调整为草原植被盖度、草群高度、植物种数和产草量四个。采用了统计分析方法,把量化分析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效益评价。

⑴草原植被盖度逐步提高。植被盖度是指样方内所有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样方面积的百分比(本报告中的植被盖度测量方法采用样线针刺法)。是全国草原监测技术操作手册中确定的用于草原生态监测的指标之一。经审计类比分析,两种类型草场休牧围栏内外的植被盖度(七至八月份)差异如下图表:

从图表看,两类草原的草场植被盖度,在年度的七、八月份,围栏内、外有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抓喜秀龙乡的草甸草场类型的草原2007年及2008年,植被盖度已达到100%。松山镇的草原草场类围栏内、外草场植被盖度差异很大,2007年和2008年植被盖度比例提高都近20个百分点,而且植被盖度逐年在提高。

⑵草群高度在休禁牧期间明显提高。草群高度是指在样方内用钢卷尺分别测量营养枝(不开花的枝条)或生殖枝(开花结果的枝条)的自然高度和绝对高度(伸展高度)。每个高度测定一定的株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它的平均高度。审计对两种类型草场围栏内外的草群高度(七至八月份)差异情况进行了对比。差异如下图表:

从上面两个图表看,通过建设围栏,实行草原休牧政策,草原牧草绝对高度有了明显增长。抓喜秀龙草甸草场休牧围栏内的牧草平均高度为19.65cm,而围栏外的牧草平均高度为4.15cm;松山草原草场围栏内的牧草平均高度为4.79cm,围栏外的牧草平均高度为3.17cm。审计还注意到,通过建设草原围栏,草场植物种数有一定的增加,植物群落结构发生变化。抓喜秀龙草场围栏外植物种数平均为16种,围栏内平均为22种;松山草原围栏外的植物种数平均为8种,围栏内的平均为10种。草原专家分析,这些变化有利于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有利于牧草结实和繁衍,维系草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⑶产草量有了明显增加。产草量是指在面积为1/4m2的样方内将牧草按禾本科、豆科、莎草科、杂类草、毒草及不可食草等经济类群分别装入草袋称重。之后填写标签,放入袋内,放置在阴凉风干,再称重,将风干重登记在表中。然后依据监测结果计算出鲜草和干草的产草量和可食产草量,并折算围栏内外每公顷的理论产草量。审计中我们采集了两种类型的草原产草量监测数据和理论产草量折算数据,对该项目休牧围栏内外产草量进行对比。测算的产草量及折算理论产草量对比差异情况如下:

产草量样方对比图表:

折算的理论产草量图表:

从产草量分析图表看,不论是松山的草原草场类或是抓喜秀龙的草甸草场类草原,围栏建成后,鲜草及可食性牧草产量都有明显的增加。以抓喜秀龙草场为例,以围栏内20*至2008年三年的平均可食性鲜草为标准折算,每公顷理论产草量为5883公斤。而围栏外三年的平均可食性鲜牧草为标准折算的每公顷理论产草量为1485公斤,比值为3.96:1;同期,松山草场围栏内三年平均可食性鲜牧草为标准计算的每公顷理论产草量为945公斤。围栏外草场理论产草量为每公顷514公斤,比值为1.84:1。

三、紧扣审计目标,客观定性,做好综合评价。

对工程效益审计进行审计评价,要紧紧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把握适度审计评语,客观进行定性。审计报告的评价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资金管理安全性;二是项目管理效率或效果;三是工程建设具体内容的完成程度;四是项目综合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报告的评价结论如下:

㈠资金管理安全。在财务管理方面,天祝县退牧还草办公室设立了财务组,配备专人核算,设置专户存储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资金做到了封闭运行,基本遵循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退牧还草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内部牵制制度有效。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中未发现专项资金挪用等问题。同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发改委和财政局对工程实施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守资金支出关,严格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各年度工程竣工后,财务决算及时,财政及审计监督到位。

㈡项目管理有效。一是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由县政府对工程建设总负责,实行县长、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农牧户逐级签订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一级对一级负责。二是设置了健全的项目管理机构。天祝县畜牧局成立退牧还草项目办公室,内设外业、内业和后勤财务三个小组,固定专人,分工负责,从组织上确保了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三是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工程围栏建设材料的采购及工程监理由省退牧办在全省统一招投标后,由天祝县畜牧局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供货和监理合同,从程序上保证了项目建设的合法运行。在工程建设中,县退牧办及监理单位能经常督促供货单位及时供货,深入现场监督施工,保证了工程建设进度。四是制订《天祝藏族自治县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度,措施得力,规范运行,管理到位。县退牧办坚持按作业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施工,实行投资目标控制、进度目标控制、质量目标控制“三控制”管理。材料采购关口,畜牧局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基本上能按农业部《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把关,围栏的安装遵循《农业部退牧还草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及《甘肃省退牧还草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五是建章立制,规范退牧区草原管理。工程建设期间,天祝县政府制订了《天祝藏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天祝藏族自治县禁牧休牧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了禁牧、休牧范围和期间以及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把草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法制化。在建期间,还积极调节和处理了在围栏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调动和维护了农牧民建设围栏、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六是加强工程科技保障体系建设。在退牧还草项目实施中,天祝县依托县草原站,结合草原生态的科技研究,开展项目技术支撑,积极推广恢复和保护草原的一些关键技术,解决草原生态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并建立技术承包责任制,由科技人员对退牧草场划片承包,深入项目区现场指导。建立退牧还草项目区生态监测机制,对草原进行动态监测。

审计中也注意到,该项目的招投标制度还存在安排上的不合理性,致使项目资金使用上存在不经济性情况。同时,还有个别项目区的禁牧围栏内有冬季放牧的现象,应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㈢工程建设任务预计全面完成,投资使用效果良好。

天祝县实施的五个退牧还草工程,前三项已实施结束。审计结果表明,前三个年度项目作业设计确定的围栏单元、围栏长度和围栏面积完成率均达到100%。20*第二批项目因省退牧办当年通知暂缓实施,于2008年初与2007年度项目合并建设。截止2008年8月底,该两批项目草原补播改良面积已按计划全面完成;围栏建设任务已完成计划任务的75%以上。据天祝县退牧办预计,至2008年底可建成围栏单元1*个,完成围栏面积75万亩,该两批项目作业设计确定的工程量可全面完成。

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观察及抽样测量,我们认为,天祝县退牧办能认真执行各年度批准的项目作业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项目既定任务预计能按期完成。五个项目结束后,可建成草原围栏单元421个,围栏草原面积达到3*万亩,使天祝县大部分草甸草场和草原草场建成生态保护区。天然草场的草原围栏的建成,改善了农牧民的生产性基础设施,有效的促进项目区农牧民生产方式的转变,为进一步提高牧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同时,草原植被的恢复和休养生息有了设施保证,项目投资效果良好。

㈣项目目标基本实现,综合效益凸显。

审计结果表明:天祝县天然草原经过采取围栏措施,国家禁牧、休牧和轮牧政策得以贯彻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有效遏制,项目区草原生态环境短期内有了一定的改善,为草原植被的恢复提供了休养生息的机会。禁牧、休牧区草原植被盖度逐年提高,草群高度在休牧、禁牧期间明显增长,植物群落结构有所变化,生物多样性及产草量明显增加,草原建设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以发挥,综合效益凸显。

四、针对问题,敦促改进,提出具体管理建议。

审计结束后,我们针对该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提出了两条建议。

草原监理工作总结范文3

坚持“围栏封育、禁牧休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向导,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退牧还草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草原利用、保护与建设机制。通过退牧还草,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有效遏制天然草原退化、沙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加强建设、可持续利用”总体要求,工程实施以保护草原植被为核心,以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利用国家补助饲料粮的优惠政策,以中央投资带动地方和个人投资,通过禁牧、休牧及配套设施建设,把草场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实行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推行禁牧与舍饲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原则。草原植被恢复的同时,积极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最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二)坚持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全局出发,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国家。国家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兼顾地方和牧民的利益,保证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安居乐业。

三)坚持农牧民生活和收入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力求做到减畜不减收,努力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原则。以国家投资为主,坚持国家、地方、集体、牧户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宜禁则禁、宜休则休,以村为基本单位,集中连片,落实到户;以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和草原严重退化区为重点,核定禁牧、休牧面积,实行舍饲圈养;坚持“谁退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坚持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见。

四、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

总规模120万亩,其中禁牧围栏70万亩,休牧围栏50万亩,补播改良草场30万亩。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980万元(由省农牧厅统一用于围栏材料采购1680万元,草种采购300万元。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720万元(全部用于围栏架设安装、补播改良等费用)围栏架设安装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公开招标,实行招标后,架设安装费用来源于地方配套和项目区群众自筹等,根据我县实际,其群众自筹部分将实行投资投劳相结合的办法。

五、建设期限进度

六、建设内容

一)围栏架设安装

1完成围栏56.6万亩。其中:禁牧40万亩、休牧16.6万亩。

⑴禁牧区:①白山子滩24万亩;②陈家前井8万亩;③盐井子北8万亩。

⑵休牧区:南半洼14.8万亩;②盐井子北1.8万亩。

⑶禁牧、休牧围栏56.6万亩工程划分四个标段建设,公开招标由四家企业进行架设安装。围栏总长度约68.4万米其中:第五标禁牧、休牧区位于盐井子9.8万亩,围栏长度11.8万米第六标休牧区位于南半洼段14.8万亩,围栏长度17.9万米第七标禁牧区位于白山子滩段24万亩,围栏长度29万米;第八标禁牧区位于陈家前井段8万亩,围栏长度9.7万米

2东湖镇:

完成围栏63.4万亩,其中:禁牧30万亩,休牧33.4万亩。

⑴禁牧区:死红柳井12万亩;黑坑井18万亩。

⑵休牧区:黑石头窝子10万亩;庙台子23.4万亩。

⑶禁牧、休牧围栏63.4万亩工程划分四个标段建设,公开招标于四家企业进行架设安装,围栏总长度约76.6万米其中:第一标段禁牧位于死红柳井围栏12万亩,围栏长度14.5万米第二标段禁牧位于黑坑井围栏10万亩,围栏长度12.1万米第三标段休牧位于黑石头窝子围栏18万亩,围栏长度21.7万米第四标段休牧位于庙台子围栏23.4万亩,围栏长度28.3万米

二)补播改良

补播改良30万亩。

1.补播改良10万亩,建设人工草地0.04万亩,全部在村。补播牧草品种主要以白沙蒿、沙米和苜蓿为主,补播采取人力撒播和机具补播相结合的办法。共需各类草种5万千克。其中:白沙蒿2.67万千克,沙米0.67万千克,紫花苜蓿1.67万千克。人工草地建设(紫花苜蓿建植)由项目办负责草种的调配,组织实施。

⒉东湖镇补播改良20万亩,建人工草地0.14万亩。补播牧草品种主要以白沙蒿、沙米和苜蓿为主,补播采取人力撒播和机具补播相结合的办法,共需各类草种10万千克。其中:白沙蒿5.33万千克,沙米1.33万千克,紫花苜蓿3.33万千克。人工草地建设(紫花苜蓿建植)由项目办负责草种的调配,东湖镇组织实施。

七、饲料粮补助

一)补助标准

禁牧围栏每亩年补助饲料粮11斤,每斤折合资金0.45元,补助年限5年;休牧围栏每亩年补助饲料粮2.75斤,每斤折合资金0.45元,补助年限5年。

二)补助量

全县禁牧、休牧年补助饲料粮907.5万斤,年折合资金408.375万元。

1每年折合资金218.5425万元。其中:退牧区牧民每人每年按相当6000元实物补助150万元;用于县上新建种羊场良种肉羊引进资金68.5425万元,村退牧区牧民每人每年按相当6000元实物补助93万元;花儿园村退牧区牧民每人每年按相当6000元实物补助57万元。

2东湖镇每年折合资金189.8325万元。其中:饲料粮补助118.4万元;用于县上新建种羊场良种肉羊引进资金71.4325万元。正新村退牧区牧民每人每年按相当2000元实物补助79.6万元;五托井村退牧区牧民每人每年按相当2000元实物补助38.8万元。

三)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年补助饲料粮907.5万斤,年折合资金408.375万元。根据饲料粮“补助以实物方式进行,不得向农牧民直补现金”规定,主要用于退牧区牧民养殖设施建设、饲草料购买、饲草地建设、家畜改良等。

年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饲草料、围栏架设安装和补播改良等群众以资代劳部分及羊的良种引进等。

年度以后饲料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饲草料供给和畜种改良。

八、组织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项目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县委、县政府已把草原退牧还草工作列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治理生态环境和提高农牧民收入的重要工作之中,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县上成立以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畜牧、发改、财政、审计、粮食、国土等部门和项目区三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行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涉及乡镇和技术负责单位成立相应的行政领导小组和技术领导小组,组织和实施好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明确责任,实行项目目标管理

退牧还草项目由县退牧还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县畜牧兽医局从县草原工作站抽调业务技术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服务小组”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业务培训。各项目区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农牧民实施好小区建设、草场的补播改良、围栏建设等项目内容。要对建设任务量化指标,具体施工中要求各工作组和各施工队要加强组织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分工,采取包片、包组等各种有效方式,全面管理好、实施好围栏安装施工工程。

九、管理措施

一)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管理“四制”

1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县长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工程的数量、质量和资金管理与使用负总责。县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及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担负相应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实行合同制管理。退牧还草工程的施工安装、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畜牧兽医局与项目区乡、村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明确退牧户的禁牧、休牧地点、面积和涉及的牲畜数量、管护措施、政策兑现方案等。

3实行招投标制。对项目所涉及的材料、施工、监理等内容均按照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围栏材料、补播草种和监理由省上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围栏安装施工由县退牧还草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

4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省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及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进行全面监理。项目执行期间,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工程不得开工,围栏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封闭运行,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项目领导小组按项目进展情况,委托县审计局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审计要延伸到实施单位及有关乡、村、社、农牧户中,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使用。项目资金由项目办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直接拨付建设单位,严禁项目区各乡镇对拨付的建设资金进行截留、挤占、挪用。

三)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上退牧还草工程的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专职领导、专门机构、专管人员的三专”工作制度,从围栏工程安装招标投标、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饲料粮发放、项目工程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逐级建立考核制度,量化指标,层层签订责任书,保证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村到户,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实行跟踪检查报告管理制度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标准如期完成。县草原监理站要加强草原监理,对项目区草原资源进行动态监测,掌握草场植被恢复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按月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并于年中和年底前上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程总结。

五)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及时向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包括建设规划、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工程预算、施工方案、建设变更及检查验收等有关情况资料。县畜牧兽医局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及管理项目建设有关数据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齐备的建设资料,包括工程规划、设计资料、上级批复文件、计划、财政等各个环节的档案,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信息管理体系。

六)严把检查验收关

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围栏建设质量和进度,对完成的项目工程由县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和《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以及《省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县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县级自查验收,验收小组由县退牧还草领导小组成员、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牧民代表组成,验收采取对照作业设计方案,现场查看围栏质量、四址界限、拐点坐标、围栏安装与牧户代表座谈的方式,逐户逐村进行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请省、市退牧还草领导小组进行省级验收。

七)实行严格的管护制度

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省实施草原法细则》省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县草原管理暂行办法》县草原治理方案》等,制定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禁牧休牧制度,颁布禁牧休牧令,禁牧区五年内不得放牧,休牧区在牧草生长期休牧90天。同时,将退牧草原及其围栏设施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乡、村、户,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草原监理部门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在禁牧、休牧期内擅自放牧、破坏草原植被及其围栏设施等违法行为和案件。

草原监理工作总结范文4

“十三五”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保障肉蛋奶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种养结合循环发展、促进养殖增收和草原增绿,任务繁重而艰巨。实现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畜产品消费增速放缓使增产和增收之间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对传统养殖方式形成了巨大挑战,廉价畜产品进口冲击对提升国内畜产品竞争力提出了迫切要求,食品安全关注度提高使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着更大的压力。新阶段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妥善解决发展中积聚的问题和矛盾,推动畜牧业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率先取得突破。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畜牧业发展要深入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按照农业部党组确立的“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工作主线,统筹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和畜禽生产力,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

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1.持续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500家部级示范场,加强示范场监督管理,引导发挥示范场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重点加大适度规模养殖扶持力度。推进生猪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研究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重点明确畜牧业节本增效的主攻方向和技术路线。研究推进养蜂业持续稳定发展。

2.加快推动饲料产业提质增效。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继续组织开展部、省级示范企业创建和省级饲料管理评估,督促各地落实饲料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推进饲料产业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加快推广散装饲料,促进饲料工业与畜牧业融合发展。

3.提升奶业发展水平。办好第二届中国奶业D20峰会,充分发挥D20企业联盟作用,使之品牌化机制化,引领奶业优质安全发展。加强奶源基地建设,扶持奶农合作社发展,引导支持企业自办、收购、托管、参股奶牛养殖场,指导奶牛养殖小区牧场化,提升奶业组织化、一体化发展水平。推动落实液态奶标识制度。

大力推进种养结合

4.加大粮改饲试点力度。组织召开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暨粮改饲试点工作推进会,以“镰刀弯”和黄淮海等地区为重点,扩大粮改饲试点实施范围,加快推进牛羊优质饲草料产业发展,推动建立粮饲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种养业效益“双提升”。加强试点工作考核与技术指导,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机制,切实推进试点工作,努力确保试点成效。

5.抓好现代草牧业发展。大力推进草牧业试验试点,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和草畜配套,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扶持草产品和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统筹一二三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增强奶牛优质饲草料供给能力。以肉牛、肉羊和奶牛为重点,兼顾兔、鹅等特色品种,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

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

6.大力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启动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组织召开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暨粪便综合利用现场会。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推广高效实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模式,强化典型示范引导,推动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

7.加快推动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组织开展重要农副饲料资源调查,完善饲料原料目录。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项目,推动农副资源产业化开发、农牧循环利用。

8.着力抓好草原生态保护。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提高补奖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天然草原改良,研究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试点,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推动启动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加大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防控力度。

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9.加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以卫生指标、禁用物质和牛羊源性成分为重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检打联动,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以防止非法添加、查找潜在风险、强化原料把关为重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预警监测,加强监测结果研判运用,强化检防联动,提高主动防控风险的能力。

10.继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继续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监督抽查中增加牛羊养殖场抽检数量,异地拉网监测中增加对外调活畜问题多发地区的突击抽检。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加大跨省案件督办力度和工作薄弱地区督查力度。继续组织开展“瘦肉精”速测产品质量评价,指定技术机构开展可疑样品筛查,强化对基层监管的技术支持。

11.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全国奶站和运输车的动态化、精准化监控。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为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进行监督抽检,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行为。以D20企业奶源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控制措施为重点,编撰中国奶业质量安全报告,宣传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着力强化科技创新与推广

12.大力推进现代畜禽种业建设。全面实施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遗传改良计划,扎实推进生产性能测定、遗传评估等育种工作。建立种猪育种评价体系,推进中国荷斯坦牛全基因组选择遗传评估。加快部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建设,加大种畜禽场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良种供应能力和质量。完善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加快家畜品种改良。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基因库保种能力,促进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13.强化畜牧业科技支撑。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及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重点强化优质饲草料作物品种选育和区域适应性研究,加快饲草料栽培管理、青贮调制加工、饲养饲喂等技术示范推广,依靠技术集成创新和组装配套,指导基层的科学生产和高效应用。加强与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及科研教学机构的协调互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技术优势和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继续做好畜牧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大力推进畜牧业信息化

14.加强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发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直连直通直报系统,建立信息采集和反馈服务互动机制。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自动化监测试点工作,提升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做好统计员培训工作,加大数据核查力度,保障数据质量。加强数据质量建设,推进畜牧业相关业务统计数据的精准化。

15.强化形势分析和预警信息服务。定期开展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市场的跟踪监测与形势会商,做好关键时点的形势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和预警预判信息。举办畜牧业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会,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畜牧业监测预警数据的权威性。开展面向养殖场户的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建设试点,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16.加强畜牧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着力促进畜牧兽医监管监测一体化,推动畜牧业统计监测、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应急指挥等系统的互联互通,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多渠道信息共享。深入调研“互联网+” 畜牧业新业态发展情况,积极推动畜牧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建立种公牛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强化种畜禽生产经营信息化监管手段。建立国外畜牧业发展情况数据库。整合升级饲料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推动饲料生产企业管理精准化。

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17.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重点开展区域发展布局策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政策创设等课题研究,梳理行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和趋势等,谋划畜牧业中长期发展的宏观思路和政策体系。开展畜牧业产业精准扶贫机制模式研究,指导贫困地区推进畜牧产业扶贫攻坚。做好战略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上升为具体扶持政策。

18.全面研究落实草原改革任务。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重点组织开展包括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在内的18项草原改革任务研究,为推进草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加大草原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保护力度,加强草原执法监督。

19.着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全国草食畜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和《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国“十三五”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草原休养生息规划》。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确保规划含金量,引领各行业科学发展。

20.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修改形成《基本草原保护条例》送审稿,完善《草原法》修订稿初稿。加大草原违法案件查处和通报力度,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保护和巩固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研究制定《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草原监理工作总结范文5

积极推进35万亩治理任务全面告捷

在辽西北三年300万亩草原沙化治理任务中,我市承担治理任务35万亩。截至目前,我市已全面完成草原沙化治理任务,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共用水泥柱275050根,其中中小立柱251600根、中间柱23450根,刺线997吨,围栏线总长110万延长米,各种牧草种籽600吨;共出动人工20万个、车工3万个,动用土石方3万余立方米。目前已在全市27个乡镇形成集中连片的围栏治理地块65个。

多措并举治理工程有序实施

辽西北草原沙化治理工程既是一项防止土地沙化的生态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富民的民生工程。我市紧紧抓住省实施辽西北草原沙化治理工程的政策机遇,成立组织,明确责任,抢抓进度,严格施工,倾力打造草原沙化治理精品工程。

(一)突出“实”字,统筹谋划。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了以市长为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动监、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区所在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草原沙化治理工程指挥部;各项目实施乡镇也分别成立了由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的项目领导组织,逐级强化组织领导。签状包保,砸实任务。市政府与27个项目区所在乡镇分别签订《草原沙化治理工作责任状》,明确治理任务和责任。实行技术人员包乡包地块制度,做到了乡乡都有技术人员实地指导和监督,确保了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强化考核,有效推进。将草原沙化治理工程纳入项目乡镇重点工作岗位目标考核,按照每完成1000亩草原沙化治理任务在年终畜牧重点工作考核中加10分的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奖励制度,对保质按量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的,每亩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资金,有效调动了项目乡镇的积极性。

(二)突出“早”字,扎实推进。早规划,早准备。项目实施以来,每年年初及早制定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项目地块的土壤、土层、有机质、坡度、成草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踏查,并对各地块补播面积、围栏线路、物资及牧草种子用量等进行详细测算,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早动手,早确权。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启动伊始,市草原工作站就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克服作业条件艰苦等不利因素,科学组织,认真操作,逐地块进行认真测量,共完成天然草原确权152万亩。早部署,早行动。针对我市十年九旱的气候状况,市动监局每年2月份就召开牧草补播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补播工作。由于在牧草补播上抓的早、抓的紧,三年的补播均抓住了墒情、保住了苗情,2010年和2011年保苗率均达到了85%以上。在进行补播的同时,及时跟进围栏设置工作,截至目前,35万亩治理区全部完成牧草补播和围栏封育任务。

(三)突出“严”字,打造精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制定项目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效果评估等一系列管理办法,指导工程管理和建设。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规范使用。严格政府采购、法人负责和工程监理等各项制度,提高项目实施透明度。严格按照工程刺线围栏及补播技术规程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技术培训,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严把“四关”,力求精品。市草原工作站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合同,并派技术人员对每个项目区进行技术指导和施工全过程监督,严把“四关”,确保工程质量。严把材料质量关,对水泥柱、刺线等物资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跟踪审计,坚持采购品质高、质量好的工程材料,并聘请施工监理对质量进行把关。严把牧草补播关,无论是重点地块还是非重点地块,全部按照技术规程补播,确保出苗率。严把围栏设置关,针对立地条件较差的地块,各施工单位采用重型设备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严把管护关,各乡镇认真落实管护责任,每个地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签订管护合同,有效防止了偷牧牛羊和盗取围栏设施等破坏治理成果的行为。自检验收,严格规范。每年工程结束后,市草原工作站都成立验收小组,对各围封区进行严格验收。采用卫星定位仪,严格检查围封面积;对围栏质量实施逐地逐块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全面检查围封区草原状况,对出现小开荒等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效益初显巩固成果仍须加力

草原监理工作总结范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现抽检全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的覆盖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的重点是大型企业生产且全国流通的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饮料、调味品、茶叶等重点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情况,制定省级抽检计划,被抽样的企业要避免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复,力争覆盖本省(区、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并加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企业之外较大规模企业的抽检。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同时注意对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抽检对象名单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突出检验重点。检验项目要突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

三、规范抽样行为。抽检的样品应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的产品分别在全国范围、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通企业中抽样;市、县抽检的产品,应当在当地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中央厨房、餐饮单位购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以及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交叉抽样。异地抽样和专项抽检等多种方式,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规范送样和检验行为。样品购买后,要有专人送达检验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选择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确保检验过程规范严谨、检验检测结果淮确可靠。省级及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实验室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用一定比例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五、加强风险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要同时满足抽检和监测需要,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效率。要加强抽样布局和抽检结果的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出排除风险隐患的措施建议。

六、加强复检监督。严格执行复检程序和复检报告接收时限。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复检所需样品,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检验机构,并专门保管。取样检验应在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如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要组织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及外部专家一起进行分析研判。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停止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义务。

七、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同一企业被抽样样品全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部分样品不合格的,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视情停业整顿,同时增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其他批次产品的抽检频次。对产品不合格较多、且安全危害较大的,可采取全部产品下架、封存,检验合格的批次重新上架恢复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责令下架、召回等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外地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在责令经营企业采取退市、召回措施时应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根据风险情况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清理库存、召回市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对检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检验情况,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八、及时公布检验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检验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抽样布局及检验结果。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检验结果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检验的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的企业和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合格与不合格的检测值、生产企业及抽取样品的地点等。对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解读。公布检验信息时应同时抽样检验结果的新闻稿。不合格产品风险情况、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均应在新闻稿中注明,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九、监督企业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其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原抽检部门或原抽检部门委托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抽检样品真伪发生争议的,如销售企业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由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同时不能出示采购原辅料记录的,要加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严肃工作纪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报送检验结果。工作人员如有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瞒报、谎报检测数据,利用抽检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相关抽检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建立抽检数据统计制度。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视抽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将抽检计划、组织实施、抽检经费等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抽检数据系统,每月报送抽样检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核查处置情况和信息公布等情况。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对外公布抽检结果的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汇总审核,并且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格式和方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汇总分析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和信息的,要明确牵头处(科、股、室),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统一结果利用。对于抽样企业、抽样地点、检验单位的选择,样品运送保存,抽检结果的、通报、上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理,均应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并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批准。要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农业部《关于促进草食畜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草食畜牧业是现代畜牧业和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市场拉动和政策驱动下,我国草食畜牧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推进,有效保障了牛羊肉、乳制品等草食畜产品市场供给。但是,草食畜牧业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发展方式相对落后,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产业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和挑战。为适应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促进草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草食畜牧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草食畜牧业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发展草食畜牧业是优化农业结构的重要着力点,既有利于促进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形成粮草兼顾、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新型种养结构,又能解决地力持续下降和草食畜禽养殖饲草料资源不足的问题,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有效配套衔接,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素质,提高综合效益。

(二)发展草食畜牧业是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战略选择。草食畜产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牛羊肉更是国内穆斯林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随着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结构升级,草食畜产品消费需求仍将保持较快增长。缓解草食畜产品供需矛盾,必须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

(三)发展草食畜牧业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发展草食畜牧业,不仅有助于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和其它农副产品,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且是实现草原生态保护、牧业生产发展、牧民生活改善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决策部署,以肉牛、肉羊、奶牛为重点,兼顾其他特色草食畜禽,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产业效益和素质为核心,坚持种养结合,优化区域布局,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推动草食畜牧业可持续集约发展,不断提高草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切实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五)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结合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垦区的特点,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消费等因素,科学确定主导品种、空间布局和养殖规模,大力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探索各具特色的草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坚持农牧结合,良性循环。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在抓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青贮饲料作物和优质牧草,培肥地力,增草增畜,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助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基础母畜扩群、农牧结合模式创新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坚持机制创新,示范引领。完善草食畜牧业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合作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长效发展机制。加大对养殖大县和优势产业集聚区、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龙头企业带动、养殖基地支撑、全产业链发展的良性机制,更好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坚持国内为主,进口补充。落实地方政府保障草食畜产品供应的责任,牛羊肉应立足国内,确保牧区基本自给和全国市场有效供给;奶类应稳定奶源供给,适当进口,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六)主要目标

到2020年,草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牛羊肉总产量达到1300万吨以上,奶类总产量达到4100万吨以上;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5%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到60%以上;饲草料供应体系和抗灾保畜体系基本建立,秸秆饲用量达到2.4亿吨以上,青贮玉米收获面积达到3500万亩以上,保留种草面积达到3.5亿亩,其中苜蓿等优质牧草面积达到60%以上。

三、优化种养结构

(七)完善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贯彻《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优势区域为重点,形成资源高效利用、生产成本可控的养殖模式。在草原牧区坚持生态优先,推行草畜平衡制度,发展人工种草,建设标准化暖棚,推行半舍饲养殖;在农牧交错带实施草原改良、退耕还草、草田轮作,建立“牧繁农育”和“户繁企育”为主的养殖模式;在传统农区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青贮玉米和优质饲草种植,建立“自繁自育”为主的养殖模式,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在南方草山草坡地区,推进天然草地改良,利用冬闲田种草,发展地方特色养殖。实施牛羊养殖大县奖励补助政策,调动地方发展草食畜产品生产积极性,建成一批养殖规模适度、生产水平高、综合竞争力强的养殖基地。

(八)建立资源高效利用的饲草料生产体系。推进良种良法配套,大力发展饲草料生产。支持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梁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鼓励干旱半干旱区开展粮草轮作、退耕种草。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保障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应。加大南方地区草山草坡开发利用力度,推行节水高效人工种草,推广冬闲田种草和草田轮作。加快青贮专用玉米品种培育推广,加强粮食和经济作物加工副产品等饲料化处理和利用,扩大饲料资源来源。在农区、牧区以及垦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草牧业发展试验试点。在玉米、小麦种植优势带,开展秸秆高效利用示范,支持建设标准化青贮窖,推广青贮、黄贮和微贮等处理技术,提高秸秆饲料利用率。在东北黑土区等粮食主产区和雁北、陕北、甘肃等农牧交错带开展粮改饲草食畜牧业发展试点,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发展模式,促进农牧业协调发展。

(九)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加强市场规律和消费趋势研究,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草食畜产品。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降低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加大地方品种资源保护支持力度,选择性能突出、适应性强、推广潜力大的品种持续开展本品种选育,提高地方品种生产性能。支持地方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利用,鼓励打造具有独特风味的高端牛羊肉和乳制品品牌。积极发展兔、鹅、绒毛用羊、马、驴等优势特色畜禽生产,加强品种繁育、规模养殖和产品加工先进技术研发、集成和推广,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

(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扩大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实施范围,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逐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对中小规模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促进小区向牧场转变。扩大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范围,发展农户适度规模母牛养殖,支持龙头企业提高母牛养殖比重,积极推进奶公犊育肥,逐步突破母畜养殖的瓶颈制约,稳固肉牛产业基础。鼓励和支持企业收购、自建养殖场,养殖企业自建加工生产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养殖模式,提高标准化养殖整体水平。研发肉牛肉羊舍饲养殖先进实用技术和工艺,加强配套集成,形成区域主导技术模式,推动牛羊由散养向适度规模转变。

(十一)加快草食家畜种业建设。深入实施全国肉牛、肉羊遗传改良计划,优化草食种畜禽布局,以核心育种场为载体,支持开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遗传评估等基础工作,加快优良品种培育进程,提升自主供种能力。加强奶牛遗传改良工作,补贴优质胚胎引进,提升种公牛自主培育能力,建设一批高产奶牛核心群,逐步改变良种奶牛依靠进口的局面。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加大畜禽良种工程项目支持力度,加强种公牛站、种畜场、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建设,提高良种供应能力。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推动育种场母畜补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杂交改良,提高商品牛羊肉用性能。

(十二)加快草种保育扩繁推一体化进程。加强野生牧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筛选培育一批优良牧草新品种。组织开展牧草品种区域试验,对新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抗逆性等进行评定,完善牧草新品种评价测试体系。加强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扶持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技术服务到位的草种企业,着力建设一批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的优势牧草种子繁育推广基地,不断提升牧草良种覆盖率和自育草种市场占有率。加强草种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草种市场秩序,保障草种质量安全。

(十三)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专业大户、家庭牧场等建立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数量,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促进农牧循环发展。鼓励养殖户成立专业合作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和市场议价能力。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整合优势资源,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带动作用,推进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生产、合同养殖、品牌运营、统一销售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进全产业链发展。鼓励电商等新型业态与草食畜产品实体流通相结合,构建新型经营体系。

(十四)提高物质装备水平。加大对饲草料加工、畜牧饲养、废弃物处理、畜产品采集初加工等草畜产业农机具的补贴力度。研发推广适合专业大户和家庭牧场使用的标准化设施养殖工程技术与配套装备,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养殖效益。积极开展畜牧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支持开展相关农机社会化服务。重点推广天然草原改良复壮机械化、人工草场生态种植及精密播种机械化、高质饲料收获干燥及制备机械化等技术,提高饲草料质量和利用效率。在大型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推广智能化环境调控、精准化饲喂、资源化粪污利用、无害化病死动物处理等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十五)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考虑土地、水等环境承载能力,指导地方科学规划草食畜禽养殖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养殖,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草食畜牧业。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草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分畜种指导推广投资少、处理效果好、运行费用低的粪污处理与利用模式。实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支持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建设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继续实施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支持草食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有机肥使用试验示范和宣传培训,大力推广有机肥还田利用。

五、提升支撑能力

(十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构建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在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基础上,探索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适当加大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资金,并逐步将直接补贴调整为贷款担保奖补和贴息,推动解决规模养殖场户贷款难题。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为草食畜牧业发展注入强大活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信用担保方式,完善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等制度,支持适度扩大养殖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继续实施奶牛政策性保险,探索建立肉牛肉羊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十七)加强科技人才支撑服务。整合国家产业技术体系和科研院所力量,以安全高效养殖、良种繁育、饲草料种植等核心技术为重点,加强联合攻关和先进技术研发。加快培养草食畜牧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技能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教学人员深入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基层畜牧草原推广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广人工授精、早期断奶、阶段育肥、疫病防控等先进实用技术,提高生产水平。加快精料补充料和开食料等牛羊专用饲料的研发,降低饲喂成本,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强对基层技术推广骨干和新型经营主体饲养管理技术的培训,提升科学养畜水平。

(十八)加大疫病防控力度。围绕实施国家中长期规划,切实加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各项关键措施。加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包虫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控。指导开展种牛、种羊场疫病监测净化工作。统筹做好奶牛乳房炎等常见病的防治,加强养殖场综合防疫管理,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强化环境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加强肉牛肉羊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养殖用药监管,督促、指导养殖者规范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等安全用药规定。

(十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生产监测和信息服务,及时产销信息,引导养殖场户适时调整生产规模,优化畜群结构。加强消费引导和品牌推介,支持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打造草食畜产品优势品牌,提升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支持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养殖基地,加强冷链设施建设,开展网络营销,降低流通成本。鼓励地方建立原料奶定价机制和第三方检测体系,完善购销合同,探索种、养、加一体化发展路径。支持建设区域性活畜交易市场和畜产品专业市场,鼓励经纪人和各类营销组织参与畜产品流通,推动实现畜产品优质优价。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权益保障、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草食畜产品国际市场调研分析,在确保质量安全并满足国内检疫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进口市场多元化,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加强草食畜产品进口监测预警,研究制定草食畜产品国际贸易调控策略和预案,推动建立草食畜产品进口贸易损害补偿制度,维护国内生产者利益。支持企业到境外建设牛羊肉生产、加工基地和奶源基地,推动与周边重点国家合作建设无规定疫病区。

当前,我国草食畜牧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农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要对上来,乘势而上,主动作为,创新发展机制,突破瓶颈制约,努力促进草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拨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白勺,陕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童: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熟肉制品经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节选)

第二条: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烹制成熟、腌渍入味制成的直接可食的肉类加工制品(俗称“凉菜”),如:烧鸡、烤鸭、盐煸鸡、叉烧、酱卤牛(羊)肉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大商场超市内的熟肉制品专柜,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内的熟食摊位(点),食品展销会的熟食专柜,熟肉制品专营店等熟肉制品经营场所。

第四条:熟肉制品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统称“市场开办方”),承担对场内熟肉制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方发现本市场内熟肉制品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未履行前款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熟肉制品经营活动实行流通许可制度。熟肉制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熟肉制品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悬挂于熟肉制品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规范内容的规定,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程序,受理、审核熟食制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向相关经营者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熟肉制品流通许可范围的“经营项目”按照散装食品类别申请、核定; “经营方式”按照零售类别申请、核定。

第八条:加工制作点与经营店(摊)分离的熟肉经营店(摊),应当先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加工制作场所登记备案证明,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九条:熟肉制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洁净,避免交叉污染,使用完毕应及时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作、销售等区域应与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等有效分隔。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熟肉制品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卫生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器具。

(四)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熟肉制品的原料购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查验:采购用于加工熟肉制品的生鲜肉原料时要认真查验进货票据和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购进和使用来路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不得购进病死肉或私自屠宰的肉类,不得购进外观明显腐败变质、有异味等感官异常的肉类。

(二)登记:验收后对购入的原料要及时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原料的生产日期、采购地点以及肉品检疫结果等项目。

(三)储存:验收合格后放入库房或冷冻柜中。肉品库不得存放包装物和其他杂物,并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以及离地隔墙。冻肉、禽肉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的冷冻柜内,鲜肉应存放在-4℃的冷藏柜内。贮藏过程中应当随时检查,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防止氧化、变质。

食品制作所用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复使用,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二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由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相关信息。

原料供货者为自然人的,应当索取供货者所属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索取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供货者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三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索要食品原料供货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原料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熟肉制品的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熟肉加工应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制以及卫生消毒制度。

(一)检查设施设备。检查接触生肉、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是否达到清洁和正常状态,并有明显标志。各工序所使用的工具、容器用前或用后要清洗、消毒。

(二)清洗处理原料肉品。用于制作的肉必须经过清洗,无毛、无血,无异物;严禁变质、有异味的原料和辅料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于灌肠产品的动物肠衣应搓洗干净,清除异味。

(三)防止食品原料和(或)半成品与成品之间交叉污染。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加工好的半成品要及时转移,防止不合理的堆叠和滞留。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要分开存放。

(四)规范加工操作人员行为。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随时清理自身岗位及其周围的污染物和废弃物,接触熟产品时应使用一次性手套,并在戴前洗手。进行原料和半成品加工的人员在接触终产品时,应先彻底清洗、消毒手部,并更换干净整洁的工作服。

(五)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帐登记、专柜储存,同时准确计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认真落实备案、公示制度。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温度控制。各项工序的温度控制应遵循防止或有效减少微生物生长繁殖的原则。冷藏食品的中心温度应在0-7℃;冷冻食品应在-8℃以下;杀菌温度应达到中心温度70℃以上;肉品腌制间的室温应控制在2-40℃。

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每日记录一次,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及数量、供货商名称、负责人签名、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等。现场加工原始记录应当附在当日加工制作记录之后。食品加工制作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制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食品安全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加工好的肉制品应在冷却间冷却,不得随意暴露。冷却后的肉制品应放入专用冷藏柜中贮存,等待使用或销售。不得常温储存,超过规定时间则应重新加工。冷藏时应分类存放,成品不得与生肉、半成品混放。各种腌、腊、熏制品按品种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一般吊挂在通风、干燥库房中。咸肉堆放在专用的台面或垫架上,如夏季贮存或需处长贮存期应在0-10℃温度下贮存。

第十八条:包装熟肉制品时,用于包装熟肉制品的操作间要清洁、消毒;要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要标明保质期限、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储存条件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销售熟肉制品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熟肉加工时间;必须使用专用的刀具、案板和称量器具销售;操作人员必须戴帽子、口罩;销售区域必须采取防尘、防蝇、防污染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