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例6篇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1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8年10月,监狱医院对全监狱的服刑人员进行了肺结核病的筛查,对每名服刑人员都要进行胸透,详细询问近期身体状况,主要是有无咳嗽、咳痰、盗汗、低热等症状。经过历时一个月的筛查工作,根据临床症状和胸透初步确定55人为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人。随后,监狱将把被筛查出的55人“三口痰”送到结防所进行痰检。并与结防所联系,把55名服刑人员分两批送到结防所拍胸片。通过此次检查共发现24名肺结核活动期患者,其中三人痰涂片阳性。

1.2 防治方法监狱医院将24名肺结核活动期患者全部集中关押于医院,进行隔离,全程督导治疗。同时对与他们有密切接触史的服刑人员也给与隔离观察。经过15天,未出现相关症状,胸透无异常的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观察。

1.3 护理措施首先要增强病犯体质。为了他们能增强体质,更好的耐受结核药的毒副作用,监狱领导拿出大量的资金,保证他们每人每天一袋奶和一个鸡蛋,使病犯身体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其次监督服药。服刑人员知道得病后会存在放弃治疗的心理。所以为保证病犯能按时服药,每天早晨,前一天值班医生把国家免费的规划结核药送到病人手中,监督他们服下。如发现有不适症状,及时向主管医生进行反映,及时采取措施。第三,心理安慰。监狱是一个特殊场所,监狱的服刑人员也是特殊的群体。一旦身体上得了疾病,在心里上必然发生很大的波动。服刑人员本身可能存在焦虑、心情压抑、愤恨和忧郁的心理状况,这些心理情况非常不利于结核病的治疗。为使他们更好的接受治疗,监狱领导、管教人员和医院医生耐心开导,使病犯获得良好的心理状态。同时与其家属联系,使患者得到亲人的关怀和安慰,积极配合治疗。

2 结 果

通过一段的治疗之后,监狱医院对病犯及时进行复查。第二次查痰时,24名病人的痰涂片全部是阴性。在以后的的几次查痰也全部是阴性。经过半年多的工作,2009年7月初监狱再次带领24名病犯到结防所拍片。病灶均呈现稳定状态。从治疗开始到结束,24名病人均未出现明显的毒副反应。

3 讨 论

3.1 存在的问题虽然《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指南》早已指出要建全肺结核病的转诊工作。但监狱患肺结核的新投犯从未有带来病历的,犯人对自己的疾病基本不清楚,对治疗更是一窍不通,对接续治理造成了困难。监狱医生每天要对肺结核病人督导治疗。但却没有各级医疗机构医生享有的报病费、管理费等。国家的政策没有落到实处。最令人担忧的是,监狱内结核杆菌的耐药性远高于社会[1]。其一,肺结核病犯在治疗初期,由于异烟肼的作用使症状好转。病人自停药。如此反复形成耐药。其二,虽经六个月或八个月的全程治疗。但监狱条件不同于社会,犯人普遍体质差,不能达到规定的治疗效果。

3.2 经验体会尊重科学,尊从规律。由于监狱医院条件有限,不能做到完全隔离。所以采取了每天消毒。教育病犯不要随地吐痰,养成把痰吐在含有漂白粉溶液的痰盂里的习惯。建议各监区强制犯人戒烟,多参加体育锻炼。监狱领导重视,各负其责。监狱结核病控制工作取得成效与监狱领导的重视和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有直接的联系。在防治结核病的过程中结核病防治所对监狱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大力支持;监狱主管领导、医院院长和疾病控制科的医生各显身手,各负其责,形成了“防、控、治、查”一整套工作方法,使监狱结核病的发生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结核的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需要医患相互配合,医生要有耐心,尤其是对于监狱中服刑人员,更要拿出更多的耐心和热情,要坚定他们正确对待自己的疾病,配合好医生的治疗。通过对服刑人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使服刑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让服刑人员觉得党和政府从政治上、身体健康上真正关心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权,从而稳定了他们的情绪,有利于接受改造,使监狱在和谐发展的道路上快步前行。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2

一、以做好“两会”安保工作为目的、以开展“双整”活动为契机,完善组织领导,提高监狱工作水平。

**按照省局活动办的要求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双整”活动领导小组和“两会”安保领导小组,认真贯彻省厅、局关于全国“两会”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全省监狱系统“纪律作风整肃、安全稳定整治”活动的会议精神,把做好“两会”安保工作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以“双整”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监狱工作,使监狱工作上水平、登台阶,确保实现“四无”目标。

二、以“十个到位“为总要求,制定安保措施,落实十项重点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做好“两会”安保工作。

一是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按照省厅、局做好“两会”安保工作的总要求,针对管理、思想动态、安全警戒设施、盲点死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拉网式排查,共查出问题十余项,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多次召开办公会、分析会研究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目前为止整改问题七项,一时难以消除问题四项,对尚未消除的问题采取了严抓、严管、严控措施,确保狱内安全稳定。

二是加强违禁品清缴工作。采取监区自查、互查、检查等形式,加强违禁品清查工作,做到违禁品来源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责任不问责不放过。尤其在开展“重拳整治狱内手机”专项行动中,制定了统一的清缴制度,通过宣传发动、拉网清查、门警示等方式杜绝手机入狱,净化狱内环境。

三是强化落实制度工作。建立文件传达督导制度,严格落实直接管理、值班备勤、安全警戒设施管理等制度,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督导检查。加强对“四个重点”的管理,严格落实“三包夹”、“四固定”的要求,互监小组实行板块式移动,通过督察巡查,对违反规定的罪犯实行了扣分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实行公示通报处理。

四是大力加强狱侦工作。在每周召开狱情、敌情分析会的基础上,监狱在“两会”召开前,组织召开了狱情、敌情专题分析会,对现阶段狱内存在的重大狱情、敌情进行了分析、研判,听取了各监区关于犯情、耳目建设和罪犯思想动态等方面的汇报,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二十五种人”和重点顽危犯的掌控。做到防有重点、控有目标、防控结合、超前防范。

五是开展“阳光执法”检查活动。根据去年省厅、局组织的“阳光执法”大检查活动的精神,针对各监区上报执法工作台账,职能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限期整改。

六是加强狱内生活卫生工作。生活科、狱政科、监狱医院、病残监区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狱内医院、食堂、超市、病犯监区进行了重点摸排。对老病残犯进行排查,做好老病残犯稳定工作和保外工作,“两会”期间将四川籍肺结核病犯办理急保手续,并安排干警护送,确保路途安全;对食堂、超市进行排查,对每日罪犯饮食进行留样,落实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确保罪犯吃饱、吃的卫生;对医院进项排查工作,加强药品管理、落实环境卫生,对狱内传染病犯进行全程监控,严防狱内疫情发生。

七是加强处突演练工作。针对现阶段狱内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修改、丰富、完善各类应急处突预案,加强与驻狱武警的双警联动,设立狱门武警处突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抓捕、医疗、后勤保障、宣传联络等小组;设立监狱处突备用车辆,对监狱干警的民用车辆进行编号,确保狱内发生紧急事件反应速度;加强与周边村庄、派出所的联动。

九是加强信访工作。为确保两会期间工作的安全稳定,按照省局关于信访工作的总要求,组建接访队伍,遏止了上访苗头,确保了监狱信访工作的稳定。

三、以省厅、局开展“双整”活动总要求为准绳,做到“五个到位”,圆满完成“双整”活动第一阶段工作。

一是宣传工作到位。广泛利用橱窗、板报、电子屏等宣传媒介开展对干警工的宣传工作。各监区也利用党务宣传阵地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对干警工尤其是一线干警工对“双整”认知度的检查,确定监狱宣传工作取得实效。“重拳整治狱内手机”活动中,制作统一制式“禁止手机入狱”标牌和“手机进狱处罚规定”标牌,对进狱干警工和外协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监狱还安排专人对省局活动办进行了每日的信息汇报工作,共报送“双整”活动开展情况八篇,确保了局活动办与监狱活动办的信息畅通。

二是警务督察工作到位。以“成立一支队伍、细化一套规章、建立两项制度、依托两个平台”为口号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在每日值班检查的基础上,成立了由政治处、纪委、狱政科、安全科组成的警务督察队伍,并制作、发放警务督察胸牌30个,规范警务督察工作。警务督察队将每日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公示。在“重拳整治狱内手机”活动中重点督导,对重点时段、重点人员进行清监、搜身。监狱纪委建立纪检监察员制度,优化纪检监察程序,以支部为单位设立纪检监察员,重点对手机进狱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三是安排部署到位。“双整”活动开展以来,唐山监狱党委分别于2月28日、3月10日召开两次党委会,对“双整”活动如何开展进行安排部署、对开展“双整”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3月6日召开全狱干警工动员大会,会上监狱长薛砚林同志代表监狱党委从三个大方面、六个小方面对唐山监狱如何开展、怎样开展、取得什么效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三个具体要求;会上还细化了分工,责任落实到每名领导小组成员。会后监狱组织干警278名、职工59名签订了“不携带手机进狱承诺书”,劳动改造科组织15名外协人员签订了“不携带手机进狱保证书”,狱政科组织1977名押犯签订了“不私藏使用手机承诺书”。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 急救知识与技能;专业培训;监狱医务人员

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已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1]。为更好地服务于监狱服刑人员,满足临床急救技能的需要。省监狱管理局在2012年委托我中心对属下的监狱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进行急救培训,取得了较好效果。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参加培训人员均为监狱医务人员,其中医生142人,护士24人,共计166人。年龄24~53岁,平均36岁;大学本科学历125人,专科41人。分三期培训,每期培训4 d,每次约54~56人。培训前、后的理论或操作考核只要有一项未参加者,不纳入研究对象。

1.2 培训内容 主要内容为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操作,包括:成人高级生命支持术(双人心肺复苏、除颤、气管插管等)、急诊心电图的学习。

1.3 培训方法

1.3.1 积极做好培训准备工作。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之前均经过集体备课,操作演示等过程。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制订培训流程和考核评分标准等[2]。授课老师均为主任医生,急救技能操作老师由取得美国心脏协会AHA导师资格证和具有丰富急救培训经验的急救医生担任。

1.3.2 授课方式 急救理论老师通过多媒体形式讲授。急救操作请主讲老师在旁进行口述分解,带教老师操作示范演示,最后再进行分组练习,为保证每名学员都能得到更多实际练习机会,每6人一组,每组配备1套模拟人,由1名带教老师指导。

1.3.3 培训前测试 每名学员培训前填写“急救培训前调查卷”,了解他们的急救理论水平及急救技能掌握状况,以便开展针对性的教学。调查卷满分为100分,75分以上为合格。

1.4 考核方法与标准 采用理论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法。理论总分为100分。操作技能为二人一组,考核内容为2010 cPRBLS和气管插管(各100分),操作成绩取二项技能的平均分。得分75~85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2 结果

2.1 培训效果评估 参加培训前、后急救技能理论和操作考核的有166人。培训前监狱医务人员成人基础生命支持、成人气管插管术和急救理论考核均为不合格。经过四天培训,成人基础生命支持和气管插管术平均达到优秀水平,理论知识考核为合格(见表1)。经过对学员所填的“培训后调查问卷”统计表明,培训满意度为98%,学员认为培训组织严密、教学管理到位、教学方法得当、教学内容实用,但其中2%的学员认为教学内容应多元化,如安排到三甲医院急诊科参观见习。

3.1 监狱医院虽是基层医院但是有其特殊性,医务人员同样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安干警又是医护人员,平时对外交流进修学习机会少。所以在基层医院危急重症患者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的急救技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本次培训调查显示,有学员在培训前已了解高级生命支持技术,但存在不正规的操作和一些模糊概念,这与他们医学知识和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受过标准化培训有关[3]。部分医生存在知识老化、缺乏长期临床经验、现场急救能力(包括急救知识和急救指挥能力)有待提高,而这些因素可直接影响现场急救能力及抢救成功率。因此,有必要对监狱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现场急救能力和急救技能的强化培训,把突如其来的急救变成熟练的操作流程[4]。

3.2 本次培训提示,对监狱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后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进行规范的操作训练,以利于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促进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这同现场的急救质量有着直接关系,而现场操作时可能出现的措手不及、手忙脚乱,甚至遗忘操作程序等,也必须通过充分的前期训练来克服[5]。有资料显示,对接受心肺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受训后6~9个月内对其进行复试,结果只有14%的受训者能够实施标准正确的心肺复苏。因此,应建立完善的复训系统或计划[6],帮助已接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更好地巩固和掌握急救技能,促进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融会贯通,从而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3.3 本次培训采用了分组教学的方法,这样既可提高培训效率,又能保证培训效果。在培训中,充分利用120急救中心人才、技术、设备、教具及车辆的优势,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指导培训工作。

总之通过对监狱医务人员的急救培训,既提高了急救水平,也推动了基层医院急诊急救的发展[7],稳定急诊医学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8],通过加强急救培训是提高监狱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有效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王玉俊,王秀玲.青岛市急救知识与技能的社会化培训效果研究.中国急救医学,2010,30(7):662664.

[2] 张振新,林长春,徐科,等.无锡市急救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分析.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1,6(10):893894.

[3] 张雁,温新华.对特殊岗位职工开展以心肺复苏技术为主的急救普及培训的探讨.中国全科医学,2006,9(22):18811882.

[4] 王运平,陈晓光,王国良,等.院内护士急救培训效果与意义的分析.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2,7(3):290291.

[5] 张涛,陈昌贵,施小燕,等.对全科医师进行急救技能培训的效果分析.中国全科医学,2006,9(3):188189.

[6] 蒲晓煜,席淑华.社区服务人员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的调查及干预对策.护理杂志,2009,26(7B).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4

前些天我就在新闻里看到这么一个河南人氏,二十六岁的时候冒充“神汉”给人治病,一不小心把人治死了,因此被判十五年,入狱服刑。他没有详尽的越狱计划,没有事先周密的准备,就是在警察带着他们去树林修剪苹果树的时候,趁旁人不注意钻进了一堆苹果树叶里。警察发现少了人,搜查未果。他在树叶里躲到天黑,然后借助夜色一路飞奔,就这么越狱成功了。所谓大道至简,手中无剑心中有剑,这种境界老外能体会吗?跟他相比,什么把监狱建筑图纹在身上,挖二十年地道,伪造新身份等诸如此类的经典桥段全都弱爆了。

话说他越狱成功还是1980年的时候,比之《肖申克的救赎》这部电影的上映足足早了十四年。那么后来呢?我看到这则新闻自然是因为还有后来,否则就像电影的结局,逃出监狱,逃到海边,电影也就没什么不落幕的理由了。

后来,这哥儿们足足逃亡了三十二年,五十八岁时,他自己回到监狱门口,自首了,强烈要求回到监狱养老。因为他听说监狱里冬天有棉被,三顿伙食有荤有素,生了病还有医生,这比监狱外面可强多了。

无独有偶,几个月前,刚好也有媒体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情,一个湖南老人故意抢劫再故意被抓,为的就是坐牢。判决的时候他嫌法院判得太轻,要他们再好好审审。在如愿以偿地被监狱管吃管住了一年半以后,他不得不出狱去了养老院,却一直抱怨养老院的伙食、住宿和照顾还远远不如监狱。

咱们越狱的时候,人家还在乖乖坐牢,人家火热越狱的时候,咱们已经开始抢着坐牢了,要不怎么说东方智慧博大精深,远非西方人所能理解呢?

其实只要放下面子问题,冷静地想一想,人家监狱里虽然只有人均五六平方米的活动空间;咱们所谓白领,每天被拴在电脑前面,普通隔断面积少于两平方米,至少得混上了经理才能有和监狱一样大的办公空间。人家监狱生活劳动作息正常,不用熬夜,早睡早起;咱们白领哪天工作外加上下班奔波少于十个小时,哪个星期没有加班熬夜的日子?人家监狱有图书馆、健身房;咱们买健身卡还得花钱,买了卡也抽不出时间去。

人家监狱一日三餐伙食靠谱,咱们上班累得半死还得自己做饭,菜场的食品价格噌噌往上涨,饭店的菜单标价一年换了三回,在监狱多好,眼不见心不烦,伸手就能打饭。住人家监狱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在没有服刑期满之前,没有人能把你赶出去,你的头顶上永远有屋顶,背脊下永远有床铺,不用担心忽然失业了,按揭还不上被银行扫地出门,更不用一生做房奴,每个月对着银行卡发愁。

监狱外面的医院没有钱不给人看病,就算是病人生命垂危,交不上钱一律不管。这年月最可怕的就是有个大病,那真是砸锅卖铁都不够治,就这高昂的医药费,最后总有千金散尽看不起病活活等死的那一天。可要是在监狱里,医疗全包。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为了赚一口饭吃,咱们低头哈腰的事情做得还少吗?说起面子问题,没准还是里面那些人尊严剩得更多一些呢。

当年,随着《肖申克的救赎》这部电影的走红,洋鬼子的文学界也对斯蒂芬森金有了新的评价,开始承认他小说中除了流行元素之外的文学价值。有评论称,他笔下的肖申克不仅是个监狱,也是人生困境的一种象征。可悲的是,越狱成功的毕竟只是极少数,正如监狱里能住得下的人数也终究是有限的。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5

司法部《20__—20__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指出:“专业化是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法治意识、教育意识、改造意识,具有较高的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成为胜任监狱工作的专业人才。”这段话大体揭示了“专业化”的基本含义。但这一定义显然还不够严谨。其中有些内容与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关联更大。因此,一些论者从不同的侧面对这一定义进行了一些修订、补充,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专业化应是监狱警察队伍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以及较高的专业素质,职业特色突出、职能分工明确、专业结构合理、专业特长明显,能适应教育改造罪犯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据此,监狱民警专业化建设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知识。是指监狱民警具有监狱工作所必须的基本岗位知识。这些知识根据每个民警所在的岗位不同,又可细分为一般性的专业知识,如关于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具体性的专业知识,如管教业务知识、生产知识等。

2、专业素质。是指监狱民警具备从事监狱工作最基本的条件。如身体素质、职业道德修养等。

3、专业技能。是指监狱民警在充分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有利用这些知识解决监管改造、生产经营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技术和能力。它和专业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联系,但又与专业知识有着明显的区别,是监狱民警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本质体现。

4、专业职位。是指监狱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对内部职能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并以此来确定民警的具体工作。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监狱的实际,从目前到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监狱民警的专业职位可以分为通用型,如政治工作、行政后勤等;特殊型,主要是生产经营岗位,如井下采煤、水泥生产等。

辨析“专业化”上述四方面的主要内涵,并非仅仅是一种理论探讨,而是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专业化”的提出,不仅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监狱民警队伍建设提出的总体要求和方向,也顺应了刑行工作国际化的大趋势。许多报道及研究文章都表明,发达国家的监禁制度已经完成了现代化的转型,其分工日趋细致、专业、科学,更能节约执法成本,提高行刑效率及社会效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要求,“管理人员应该尽可能设有足够人数的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教员和手艺教员等专家”。在美国,1993年的50个州的矫正机构中,有279名精神病专家,1446名心理学家,1006名社会工作者,2773名个案工作者,793名娱乐治疗专家,3090名顾问(张晶:《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相比之下,我们一直推行的笼而统之、大而化之的监狱工作模式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因此,与监狱工作科学化相对应的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确实是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二、对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初步设想,

1、完善职业制度。就概念而言,职业化与专业化两者之间差别不大,如同医生、教师等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专业一样。几年前,就有专家、学者及从事监狱工作的各级领导探讨过监狱民警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经过几年的努力,监狱系统民警队伍职业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监狱民警职业制度还处于草创阶段,有待完善的内容还很多,还缺少相关的配套制度作保障。现阶段,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监狱民警职业制度:一是以《公务员法》、《警察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托,构建监狱民警职业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法律前提,即招录监狱民警时,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要求和规定。这一点目前在招录监狱民警时,已经基本做到。二是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监狱工作的任务、特点等,明确监狱民警职业制度的准入“门槛”。这是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主要是对监狱民警的知识结构、素质条件、技能水平等提出合乎实际的基本标准。三是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监狱民警的专业化工作,完善监狱民警职业化的配套措施。这是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包括从优待警和从严治警的制度安排及监狱民警的进修、培训、职务晋升等相关规定。

2、科学设置岗位。专业化的岗位分类制度是监狱警力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是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显在标志。设置的岗位要体现监狱工作的性质、特点等,岗位与岗位之间有明晰的界线。目前,监狱民警的岗位划分不尽科学、合理,最主要的就是缺少具体、细致的岗位分类,岗位界线模糊。监狱民警被人戏称为“赤脚医生”、“万金油”式,每个岗位都能干,每个岗位都不精,就是反映了这种现状。关于监狱岗位设置,不少同志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设想。如有的同志认为,“在有条件的监狱,试行监狱警察的初步分类:防暴警察、管教警察、生产指导警察、后勤保障警察”(于爱荣:《推 进监狱全面质量建设战略,提升监狱工作管理水平》,载《中国监狱》20__年第4期)。有的同志则认为,可以将监狱的管理岗位分为狱政管理岗位、教育矫正岗位和看守人员岗位三大类(何剑、钱德金:《监狱警力资源配置问题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__年第6期)。这些观点很有见地。结合当前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监狱民警岗位设置应分四类为宜:(1)政工类;(2)管教类;(3)生产类;(4)行政后勤类。其中,生产类因各监狱的具体情况而异,其余三类则基本相同。而管教类的岗位则应进一步细化,这也是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与监狱民警队伍一般性建设之间的根本区别。管教类的岗位可以细分为以下8个方面:(1)看守人员类。主要负责监狱的门卫、监房等内看守。应由体格健壮、责任心强的监狱民警担任。(2)狱政管理类。主要从事罪犯的刑罚执行、考核管理及监狱的警戒设施等具体、直接的工作,应由具有现代狱政管理知识的专门人员担任。(3)狱内侦查类。着重是掌握狱情动态,对监狱内部的安全工作作出有效评估,及时侦查各类狱内案件。从事这项工作的民警应该具备现代刑侦知识。(4)思想教育类。主要是对罪犯进行法律、政策及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耐心、细致、深入的谈心、交心、攻心工作,促使罪犯更好地弃恶扬善。担任这项工作的民警要擅长做罪犯的思想政治工作。(5)文化教员类。对罪犯、主要是文盲和文化程度低的罪犯进行必要的文化教育,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必须设置这一岗位。从事这项工作的民警应具备教师资质和相应的职称。(6)心理矫治类。主要对罪犯服刑期间进行心理诊断、疏导、矫治,消除其心理障碍或疾病,提高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由心理学等专业,或经过相关资格培训的民警担任这项工作。(7)信息管理类。主要负责罪犯相关信息的采集、分类、归档等工作,应由计算机等专业毕业的民警担当此任。(8)个案研究类。即有一定数量的民警,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意义的罪犯,进行犯罪学、罪犯改造学等方面的跟踪调查、实证研究,探求科学的改造罪犯的方法与途径,为提高改造质量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个案研究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素养、专业水平等要求很高,而且往往由一些社会工作者担任。结合我国的国情,个案研究类的岗位也应成为监狱民警专业岗位的一个组成部分。上述有些岗位可以互相交叉,一人多岗。HiD@CC

3、实施职称制度。监狱民警专业化是民警专业知识、技能的综合体现,而专业技术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专业知识多少、技能高低的尺度之一。因此,在加强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时,有必要完善职称体系,通过对相关岗位(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岗位)的职称评定,强化民警的爱岗敬业意识,促进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从监狱现状来说,目前还保留着职称制度,部分岗位的民警具有职称。如从事生产的工程技术类,从事经济工作的财会、统计、审计类,从事后勤服务的医疗卫生类等。监狱主管部门应通过调研、论证,确定其他予以评定职称的专业岗位,建立起富有监狱系统特色的职称体系。在监狱民警中实施职称制度,与有关法律规定并不相悖。新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专业技术类是从综合管理类中单独划分出来的,既然有专业技术类,就可以有相对应的职称制度,或类似的技术等级评定制度,以此来衡量一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激励从事专业技术的民警不断学习、进取,努力钻研业务。

三、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路径取向wJb

监狱民警专业化建设工作这几年已经得到监狱机关的高度重视,取得了一定的实绩。但与监狱工作的宗旨和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今后,监狱民警专业化建设的路径取向应抓住下列三个重点:

一是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监狱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监狱学因改造对象的复杂性而具有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涉及犯罪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哲学等学科”(见《警视》20__年第6期),这就要求招录监狱民警时,设置好准入门槛,把好“进口关”。目前我们在招录监狱民警时,注意了学历起点和专业设置,一般都是大专以上,除了司法类院校、狱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外,还从普通院校法律等专业录用民警,监狱系统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优化和提高。但目前在民警招录上还存在误区,主要是有关部门过多地强调了报考对象的学历文凭,对专业的重视仅以法律学科为主,有时考虑监狱企业的需要而招一些机械、水泥等专业的学生,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在监狱民警队伍中还属于“稀有元素”,因此导致监狱民警的专业知识结构十分单一,很不合理,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制约了改造质量的提高。在农村监狱,这种现象更为严重。监狱在加强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时候,必须注意克服这一现象,根据各个监狱的不同,合理确定学历层次 ,不能一味地追求高学历。同时拓展专业结构,既要从司法院校中招考民警,也要从师范院校、普通高校和社会在职人员中招考民警,通过来源的广泛性实现监狱民警知识、专业结构的多样性、合理性,为监狱民警专业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建立规范的培训模式。专业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也只是为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监狱主要应通过对民警的使用、培养,促使民警尽快地将自己所学的知识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增长才干。而加强对民警的专业培训尤为重要。现代人力资源学认为,对员工最好的奖励就是培训。有关研究也证明,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知识的折旧速度越来越快,只强调使用而忽视培训,无疑会加快民警专业知识退化速度,影响工作质量。因此,监狱应把对民警的培训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根据监狱工作的特点,可以建立三种培训模式:(1)监狱自身和司法院校相结合、以监狱自身为主的培训模式。监狱应在分析民警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监狱的资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对民警的培训工作。同时,有关的司法警官院校也应承担在职民警的培训任务。(2)内部外部相结合、以内部为主的培训模式。内部培训的最大好处是机动、灵活,成本低,针对性、实效性强,便于把握。辅之以适当的外部培训,或者用“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到监狱讲学,可以开阔民警的视野,拓展思维。(3)短期长期相结合、以短期为主的培训模式。监狱工作的特点,尤其是目前警力配置不到位、基层一线警力还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决定了对民警的专业及技能培训只能以短期为主。对民警中有培养前途,或因为岗位需要的可以送出去长期培训。总之,规范化的培训工作应成为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重要的路径取向。

三是努力创设学习型组织。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力是最本质的竞争力。学习力是一个人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和终身学习的总和。有人预计,到21世纪末,人类目前的知识只占当时知识总量的5,其余95现在还没有创造出来。这表明,历史绵延很久的“一次性学习时代”已告结束,学历教育已逐渐被终身教育取代。《第五项修炼》的作者彼得·圣吉提出过一个定律:学习速度生活在真空里,正由以往的封闭走向开放。监狱及民警也应适应时代的这一要求,努力创设学习型监狱,成为学习型民警,把学习终身化、终身学习化作为监狱民警专业化建设的重要路径取向。应在创设学习型监狱的基础上,大力创建学习型科室、监区、分监区,充分发挥各单位监狱学分会的作用,努力在监狱和民警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学习作为民警终身的价值取向。

四、加强监狱领导干部的专业化建设

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中,监狱领导专业化建设工作相当重要。只有建设一支专业化的领导队伍,才能建设一支专业的民警队伍。前几年有人提出“专家治监”的口号,就蕴涵了监狱领导干部专业化建设的意思。监狱领导干部的专业化应不拘一格,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用通才的观念来要求和衡量监狱民警,主要是各级领导。应着力在监狱领导中培养和塑造这样一些各具特色的专业化人才:

1、“一字型”人才。这种人才的缺点是对工作缺少研究性和创新性,但优点相当明显,就是知识面比较宽,涉及的领域较多。监狱日常工作牵涉面相当广,需要处理的事务很多,特别是在基层分监区。因此,监狱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领导中,应该有这样人才的一席之地。

2、“│字型”人才。很明显,这种人才的不足之处是知识面比较窄,对工作往往不能做到触类旁通,但他们在掌握某一项专业知识方面比较深,适宜做心理矫治等相当专业的工作。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6

现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年7月司法部下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以来,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进一步增强了监狱执法的透明度,提高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维护了监所秩序的持续稳定。同时,狱务公开工作也存在认识不够统一、内容不够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狱务公开工作,推动狱务公开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行狱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重要思想的积极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增强监狱与社会的联系,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

实行狱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执法热点和敏感问题为重点,按照依法公开、归口管理、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注意保密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实施监督的方法。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方式

全国各级监狱机关应根据狱务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向罪犯和社会各界公开统一规定的内容。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二)公开的主要方式。

1.借助新闻媒体。监狱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要求和内容,宣传狱务公开的做法及其成效。对狱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可以通过召开新闻会、组织新闻单位来监狱采访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

2.运用狱内宣传手段。监狱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专栏,运用监狱报、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内容,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场所设置举报箱。

3.开展狱务咨询。各级监狱机关要开设狱务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健全监狱机关领导的接待日制度,及时接待有关咨询来访;完善制度,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各地还可以根据狱务公开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街头咨询活动。

4.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各级监狱机关要把《狱务公开手册》,作为社会了解监狱的重要的书面宣传材料。《狱务公开手册》应作为罪犯入监教育教材,纳入罪犯入监教育内容。要使每名罪犯、来监探视的家属、来监考察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得到《狱务公开手册》。

三、监督途径和组织领导

(一)监督途径。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评审机制,是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监狱机关要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并搞好监狱机关的自我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切实做好建议、投诉、举报的处理反馈工作。

1.设立举报电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均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2.设置监狱长信箱。监狱要在监区和会见室设置监狱长信箱,接受罪犯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由专人负责开启处理。

3.建立监狱长接待日。各监狱要建立监狱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来访者,及时处理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4.聘请执法监督员。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机关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领导。狱务公开涉及监狱执法、管理、教育改造、队伍建设各方面工作,必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要分别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狱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办公室门。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力度,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把狱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等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单位和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

四、工作要求

针对狱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监狱机关应当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使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认识,夯实基础。各级监狱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教育监狱人民警察充分认识开展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促进监狱严格执法,全面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狱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要教育全体监狱人民警察,提高自身素质,尽快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对执法工作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确定的狱务公开内容,有计划、分阶段的组织实施。为了保证狱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得以落实,监狱在正式向社会公布狱务公开内容之前,应当针对公开内容所涉及的有关工作,逐条进行对照检查,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公开内容和工作实践的一致,切实做到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把狱务公开作为监狱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认真、扎实、全面地建立起来。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要健全责任机制,将狱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纳入到单位和部门工作责任制,要在全体监狱人民警察中签订公正文明执法责任书。对于罪犯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执法监督员、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士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记载,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及时反馈。各地应制订相应的制度和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确保狱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统一规范,突出重点。为统一狱务公开内容,各地应当以《全国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为规范,结合各地实际具体制订细则。狱务公开的内容要以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见通信、离监探亲等执法环节为重点。对近期反映较突出的超时劳动,罪犯伙食、被服、医疗条件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等问题,各地监狱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引导。在推行狱务公开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教育改造工作,针对罪犯思想上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加自觉地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对少数以“维权”为理由抗拒改造的罪犯,要及时依法惩处。

(五)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决定狱务公开的成效。当前,一些监狱人民警察在认识和工作方法上不适应狱务公开的新要求,少数民警出现不敢管、不会管的倾向。各级监狱机关一定要在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认识的同时,进行“强化执法观念,依法严格管理”的专项教育。要认真分析狱务公开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探索管理教育罪犯的新措施和方法,着力提高执法水平,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六)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反馈信息。要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做好狱务公开信息反馈和宣传报道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每年应对狱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报司法部。

附件:

《监狱狱务公开内容》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罪犯在监狱必须接受惩罚和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收监的规定

1.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监狱对交付执行的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3.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三、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一)考核

1.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计分考核。

2.监狱建立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分级处遇、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

3.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4.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分级处遇

1.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分级处遇等级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

2.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

3.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和与亲属共餐、同宿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四、通信、会见的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会见时收受的物品,应当接受检查。

3.罪犯会见时,监狱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安排相应的会见方式。

五、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的。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立功等行政奖励,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六、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行政处罚,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七、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三)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四)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九、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1.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二)审批程序

1.奖励性离监探亲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对提出申请的罪犯情况进行审查,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

(2)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期限为三至七天。

2.特许离监探亲

(1)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离监探亲的程序审查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的期限为一天。

十、对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1.罪犯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对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3.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4.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十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一)罪犯的生活管理

1.监狱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给罪犯伙食,保证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布伙食开支帐目。

2.监狱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单独设灶。罪犯患病住院期间,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罪犯居住的监舍做到坚固、透光、清洁、通风、保暖。

4.监狱按国家规定统一配发被服。

(二)罪犯的医疗管理

1.监狱设立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确保罪犯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2.监狱建立健全卫生防疫网络,定期对伙房、监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十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及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

3.监狱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4.监狱欢迎社会各界以及罪犯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