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例6篇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1

摘要:国内外资料显示,罪犯是各类精神障碍的高发人群。同时,这些精神病犯的存在也给监狱带来巨大的压力。作为全国监狱系统唯一一所正规、专业的医疗机构,江苏省监狱局精神病院的存在,在普遍筛查、及时发现与科学处置各类精神病犯等方面,为全省监狱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极大消除和减弱了精神病犯给监狱造成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监狱精神病犯管理矫治

一、精神障碍在国内外的基本流行情况

根据我国在1982年和1993年所进行的两次大规模、大面积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在未将神经症考虑在内的情况下,在全国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社会普通人群中,各种类型精神障碍的总的时点患病率是在10.54‰(1982年)—11.18‰(1993年)左右,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是在5.69‰ (1982年)-6.55‰( 1993年)之间。如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调查结果和观点,在全世界的总人口中,各类精神神经性疾病的总的时点患病率为10%;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为1%,时点患病率大约为0.5%。

国内外大量的调查资料发现,在罪犯中这些数字是明显偏高的。罪犯是各类精神障碍的高发人群,“普遍认为,监狱犯人精神疾病的流行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全世界大约有900万人被囚禁在各类监管机构中,其中至少一半有人格障碍,超过100万患有精神病、抑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几乎所有的囚犯都出现过情绪低落或应激症状。囚犯人群中,大约4%(包括男性、女性)患有精神病;10%(男性)—12%(女性)患有严重抑郁症;42%(女性)—65%(男性)患有人格障碍,其中包括21%(女性)—47%(男性)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Fazel与Danesh,2002)”。还有“研究(Blaauw等,1998年)表明,89%的囚犯有抑郁症状,74%有与应激相关的躯体症状”。

据另外几项针对国外实际调查的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在美国的监狱中,有精神症状的罪犯约占15%—20%,而属于严重精神病性症状者在整个监狱罪犯的总数中约占到5%。英国精神科医生的调查和检查后也发现,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比例,在1971年的12696名罪犯中为9.4%,在1972年的11953名罪犯中为9.9%。而根据Gunn(1977年)的报道,罪犯中罹患精神障碍者占31%。英国Bluglass(1989年)的报道表明,罪犯中有精神障碍者占40%。

国内专家对12个西方发达国家的62份调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总结后发现,在西方各国监狱中,约有4%的罪犯患有某种类型的精神障碍,1%—12%的罪犯表现有抑郁症,65%的男性罪犯和42%的女性罪犯存在人格障碍。

我国这方面的资料报道较少且样本量不大,缺乏代表性。据1996年一个调查发现,“拘禁性精神障碍”患者约占监管场所中接受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6%~10%。马恩轩等人于1995年对某监狱3041名罪犯的调查发现,符合精神医学专业诊断标准者,约占所有罪犯的17%,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达2.7%。

笔者于2013年夏季到江苏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根据笔者前期掌握和了解到的情况,该省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先进的,能说明某些问题。

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基本情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辖下有25所监狱,分布在全省各地。仅从医疗卫生角度看,与国内其他省市监狱系统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就是:江苏省监狱系统并没有惯常设置的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与此相反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江苏省监狱局,存在着一个精神病专科医院,而这却是在国内其他省市所没有的。这个医院的全称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以下简称“局精神病院”)。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在全国各省市监狱系统内,这是唯一一所专门针对病犯设置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这个机构的存在,对于恰当解决和有效处置江苏省各监狱罪犯中的精神障碍者,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受到了各监狱的欢迎。

(一)局精神病院的一般情况

从地理位置上看,局精神病院的地理位置并不独立,位于南京市浦口监狱内,行政上隶属于省监狱局,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指导,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大中型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由于具有相应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比较齐全的医疗设备,以及基本能满足精神医学临床工作需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等级评审的规定[见:原卫生部于1994年9月2日下发的“卫医发(1994)第30号”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局精神病院被认定为二级乙等精神医学专科医院。同时,由于技术水平过硬,局精神病院同时也被南京市卫计委认定为精神医学重点专科医院。

作为精神医学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局精神病院并不向社会开放,其业务职能范围直接辐射和覆盖到江苏全省25所监狱,服务对象明确而局限,主要负责对各监狱开展基本的精神医学服务,收治并监管的也都是省内各监狱转来住院的病犯。

具体而言,局精神病院直接负责并承担着全省监狱系统内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监控工作,以及重性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临床治疗、护理与康复,乃至健康教育和其他相应的各方面工作,并对各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给予专业技术指导,对各监狱负责罪犯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非精神科医生、护士等进行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局精神病院的业务工作情况

由于地处浦口监狱内,从便于工作的角度,局精神病院不仅受省监狱局直接领导,在行政层面上也受浦口监狱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领导。

虽然笔者认为,作为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将局精神病院放在任何一所监狱内似乎都不是很合适,但如果从狱政管理角度看,局精神病院放在浦口监狱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所特殊刑罚机构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并为医院节省大量的资源。

笔者调研时,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大约有380余人。这些病犯基本都属于是所谓重性精神障碍⑩者。其中,精神分裂症约占65%,心境障碍约占25%,其余10%左右属于其他类型。

1.住院患者的来源。住院的病犯通常都是由省内各监狱转送过来的。在住院期间,一般由该病犯所在监狱按每天每人2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局精神病院支付其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这些诊疗费用显然远远不够,欠缺部分则通过上级拨款方式加以解决。虽然从理论上讲,这些费用应由病犯家属支付,至少也应该由家属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缺乏相应机制,实际层面上难以操作。因此,这些病犯住院期间,家属实际上没有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这些病犯中的大多数是在服刑期间发病或病情复发,也有一些是在服刑之前就已经罹病且病情一直未能缓解,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认为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范畴,入狱后病情反复或者是加重,难以控制和处置,因此不得不被送来住院。

2.病犯的住院医疗等情况。从专业角度看,监狱中很多精神异常的罪犯,其各种症状表现其实都是严格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某项具体诊断的。但限于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即使能被明确诊断为某类精神障碍,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有相应的精神医学方面的处置方法与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目前我们对很多类型的精神障碍实际上都是无药可医的,包括监狱系统目前大力倡导的心理矫治技术或其他方法和技术,对此也常常无能为力。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明确指出:“诊断为精神障碍并不等同于需要治疗。”

譬如,对于罪犯中比较多见的冲动性人格障碍者⑩和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恰是令监狱感到难以管理和矫正,让干警感觉非常困难和头疼,并对监管秩序、生产劳动和安全等各方面都产生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的一组人群,他们也常常是各监狱狱政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牵涉和消耗了干警相当大的精力和资源。

因此,出于可以理解的“甩包袱”心理(至少一部分目的是如此),监狱总希望和试图将这些罪犯转移到局精神病院进行观察、“治疗”和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只能酌情对其中少数的“罹病”罪犯——如出现严重情绪波动者,或具有严重自杀、自伤倾向者——酌情实施一些辅助性“治疗”和短暂的临时干预,待其情况大致稳定后,依然还会将他们转回到原监狱服刑。当然,监狱也总是带着无可奈何、极不情愿的心态将这些罪犯接回。

病犯住院时,其所有的档案、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一般也都移交给局精神病院。也就是说,病犯住院期间,局精神病院不仅要负责其医疗、护理、康复等与精神卫生活动有关的本职工作,同时还要“额外”肩负起病犯的日常生活、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其他狱政管理方面的相应工作。待病犯的症状基本消失、病情缓解达到出院标准时,这些责任和工作才能随着病犯的出院而再度移交回监狱。

被转到局精神病院的病犯,初期基本上是处于接受临床治疗的阶段。在这段“治疗期”,病犯基本上不参与考核与评比,但局精神病院通常依然会按照狱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给病犯一些基本的处遇积分。而且,由于这个阶段病犯的病情大多处于严重和/或不很稳定状态,其某些异常行为常常是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所以,对于他们因此而出现的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多被认为属于是其“病态行为”和“无心之过”,一般不会给予狱政管理方面的处罚。但在这个阶段,通常也不对病犯给予减刑处遇。

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局精神病院会将他们转入负责巩固疗效和康复的“病区”(分监区)。在这里,他们一方面继续接受正规、系统的医疗、护理等以巩固疗效,同时还要接受狱政管理,并享受与普通罪犯基本相似的处遇。

3.保外就医问题。各类型重性精神障碍通常都需要比较长期、系统和持续的维持和巩固治疗,所以很多这类病犯实际上是被长期留置在局精神病院中的,有的甚至是直到刑期已满也难以出院(出狱)。只有少部分病犯可以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保外就医的手续通常由病犯原所在监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某些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即使是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实际上也有相当一部分病犯难以享受到,主要是因为家属或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社区对病犯出院(出狱)和回归社会、回到自己身边持一种排斥和抵制态度。尤其是非江苏省籍的病犯,有的甚至从来都没有家属探视过,还有的家属根本就联系不上。此时,也就只能完全由病犯所在监狱和局精神病院承担起全部的医疗、护理和康复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和相应责任。

(三)目前面临的几个重大问题

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谈到目前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情况时,也表现出了许多困惑和不解,而这些困惑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局精神病院正常医疗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1.关于针对病犯病情复发后的危险性预测。虽然现代医学已经发现和发明出了缓解精神症状、减轻严重程度的各类精神药物,但迄今为止,科学家们仍然没有弄清楚绝大多数(90%)精神障碍发生的真正原因,因此,目前对各类型精神障碍的治疗方法,基本上还都属于是经验性的对症治疗而非对因治疗。所以,目前已知的各种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都不可能将精神障碍彻底治愈。精神障碍者应该在接受了系统、正规的治疗和干预、症状消失、病情缓解后,继续按照医嘱继续用药给予维持和巩固治疗。

即便如此,很多已经缓解了的精神障碍者,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莫名其妙”地再次病情复发。也就是说,精神障碍者的病情是否会复发、何时复发、何种情况下复发等,从专业角度看是没有任何办法预测的,进而,也就没有办法预防其发病,当然,也就难以预测和提前防止精神障碍者发病后有可能出现的各类危险性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我们目前能做的——但是却未必能做到的——就是,早期发现已经康复的精神障碍者的复发迹象和症状表现,并给予及时地干预以控制病情恶化与发展。

既然没有办法提前预测出精神障碍何时复发,也就难以预测精神障碍者的病情复发后会不会出现危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某种危险性行为。但有关部门的领导却希望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病犯出院(出狱)时,或在为病犯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要对他们将来在社会上会不会犯病、何时犯病、犯病后会不会出现危险行为、出现哪类危险行为、出现危险性行为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及危害程度等,进行准确的预测,以便提前进行防范。

这种对病情复发及复发后再犯罪可能的预测和预防,虽然初衷是良好的,但这却是目前令局精神病院的医生非常头痛的一件事情,因为基于自己的临床经验,医生普遍认为这种准确预测实质上是不可能做到和实现的。这种认识与国际社会的专业观点是非常一致的。

2.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困扰监狱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尤其是病犯的自杀问题。

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在接受正规治疗的同时,由于也接受比较严格的狱政管理措施,所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生过自杀现象。但这一直是工作人员非常担心的一件事情。实际上,工作人员所担心的,并非是病犯会不会自杀,而是担心如果出现了病犯自杀现象,自己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所以,与其说这是一种担心,不如说这实际上是一种恐惧。

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这种担心和恐惧是国内所有监狱干警(而不仅仅是监狱医生)的一种非常普遍的、消极的心理活动。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相对于国内每年十万分之二十二的自杀率,罪犯中每年千分之一的自杀率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导致罪犯死亡的重要原因。就连世界卫生组织( WHO)都认为,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

追踪自杀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精神障碍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结论明确、直接而肯定:“自杀是一种精神障碍的症状后果。换言之,精神障碍是病因,自杀是结果。”⑩也就是说,多数自杀者是因罹患某种精神障碍而自杀,自杀者的死亡就应该属于“因病死亡”的范畴。

同理,从精神医学专业的角度分析,罪犯的自杀行为也应该被看做是一类“精神病态行为”,在这种行为的支配控制下,如果发生罪犯自杀死亡的不幸事件,也应该将其认定为是罪犯“因病猝死”的“意外”事件。

如果有关部门(如上级领导或监所检察机关)将这类难以预测和预防的“意外”事件,单纯归咎于值班干警,显然是很不科学和不公平的,更是违背了循证矫正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笔者认为,这才是导致一线干警对罪犯自杀现象恐惧和担心的主要原因。当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缓解和消除干警这种恐惧和担心的方法,就应该是设法减少罪犯自杀发生的概率。而减少自杀概率的最主要措施和方法,就是早期、及时发现和识别出罪犯的各种异常精神现象,并给予正确、恰当而又专业的精神医学处置与干预。

也就是说,如果江苏省监狱系统羁押的罪犯的自杀现象比其他省份少,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江苏省的监狱系统在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识别、发现、诊断、干预等方面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三、调研体会

(一)目前国际的通行做法

1957年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2条规定:“(1)经认定精神错乱的人不应拘留在监狱之中,而应作出安排,尽快将他们迁往精神病院。(2)患有其他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的囚犯,应在由医务人员管理的专门院所中加以观察和治疗。(3)这类囚犯在监狱拘禁期间,应置于医疗官员的特别监督之下。(4)监狱的医疗和精神病服务应向需要此种治疗的其他所有囚犯提供这种服务。”

现代监狱建制体系的分类设置理念也是符合联合国这一规则的,即:“依据犯人的性别、年龄,犯罪原因、性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以及成长经历或生活经历中特殊的社会背景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其关押于某种类型的监狱机构(有些国家称矫正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 WHO)明确地提出具体建议:各国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精神病人被不恰当地监禁,应便于他们的治疗,或者把他们转到治疗中心”。“即使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病人的监禁是恰当的,也应该在监狱中有常规的治疗和护理。在治疗囚犯最低标准规则中制定了关于治疗囚犯的国际标准,其中提出,每一个机构里至少应该有一名合格的医务官员,‘他们应该具备一些心理学的知识’。”

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某些发达国家监狱建制体系的通例,是单独设立一种带有医疗性质的刑罚机构。这类机构的基本任务,一是为罪犯治疗疾病,二是对包括病犯在内的所有罪犯,实施基本的管理和矫治。

目前某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是:依据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和个别化原则,建立综合性的具有医疗性质的监狱,或者是建立专门的医疗监狱(专门的医疗监狱包括:精神病医疗监狱、传染病医疗监狱等),专门的医疗监狱是专门用来关押和治疗患有精神障碍和其他严重躯体疾病的罪犯的监狱,属于是一类特殊的刑罚执行场所。据说在日本,目前共有4处医疗监狱收容了381名病犯,其中北九州医疗监狱是日本最具历史的医疗监狱。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导致对病犯之管理缺乏依据。在此次调研活动中笔者发现,国内各监狱针对病犯所实施的狱政管理,以及相应的干预,基本上都是一种“自发”式的,都是按照各省监狱局根据本地区常年延续下来的传统和习惯,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一些不完整、不详细的规定操作的,甚至仅仅是某个监狱自己的惯常做法而已。而指导全局性的法律、法规则严重缺失和不健全。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一直在注意并试图寻找一些与病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只发现了一些零散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如:司法部原劳改局“司劳改字[1988] 181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是否收押问题的批复》和司法部监狱局“司狱字[1999] 70号”《关于(关于患有精神病的无期徒刑罪犯能否收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前一份文件规定:“凡送劳动改造机关的罪犯,如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不论犯罪性质、刑期长短,一律收押。收押改造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况予以保外就医……如收押改造后才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按上述意见处理”,后一份文件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即使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严重疾病,都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此两项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非常硬性地要求监狱对罹患某种精神障碍的犯罪人不得拒收,对重刑犯不得保外就医。但对于收押在监狱内的这些病犯,以及监狱内新发生、新出现的案例应该如何处置和治疗等相关问题,却缺乏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规定。

更高层面的部门法规乃至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更是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即使是专门针对监狱工作的《监狱法》中也没有相应规定。2013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也仅仅是在18条和第52条作了笼统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这就直接导致了监狱对病犯,无论是管理、医疗还是保外就医等处置,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无形中使得监狱成为了特殊的“精神病院”,对病犯,只能“关”和“管”,而不能“医”,更不能“放”。

据说目前,“在美国,最大的公共精神卫生设施不是精神病院,而是洛杉矶监狱”,因为,“除了监狱精神病人无处可去”。这主要是源于20世纪中期开始于西方的“去机构化”运动和“反精神病学”运动。这就直接导致了美国的监狱中有近半数的囚犯罹患某种精神障碍,因此美国的监狱实质上就是美国国内最大的精神病院这一说法似乎并不夸张。国内目前的情况似乎是在步美国的后尘,将监狱当作了“精神病院”。

2.底数不清导致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早在2008年8月,在全国“部分省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司法部陈训秋副部长就非常明确地提出,监狱中精神病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直接威胁监所安全稳定”。因此,“要在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三大传统改造手段的同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保持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要求和部署,结合监狱劳教场所实际,大力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劳教人员,要做好治疗工作”。为此,陈训秋明确要求每个监所都要配备精神科医师,并增加其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以“大力提升监所心理矫治工作水平”。这个讲话是很有针对性的,说明司法部领导也已经意识到了加强监狱罪犯精神卫生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此次调研活动以及之前笔者在其他监狱的调研中了解到,虽然大家都一致反映,众多精神病犯是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严重问题,亟需解决,但却没有人能描述清楚,在全国的监狱或在本监狱中,究竟有多少精神病犯,每年有多少新发生的病例,有多少是服刑之前就存在的,精神障碍在罪犯中的类型分布、地域分布,与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病犯给所在监狱的监管安全、矫正教育、狱内秩序、生产劳动等都带来了怎样的、多大的消极影响,应该采用何种专业措施才能给予基本的治疗,这些专业的干预措施需要哪些专业学科的配合才能实施,在实施这些干预措施时需要监狱配备多少及配备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多少医生,多少护士,多少心理学工作者,多少社会工作者……)和何种医疗仪器设备或药物(包括药物的品种、数量等)。

显然,做好这些工作,是循证矫正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但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更需要有国家高层有关强力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需要多个强势部门的大力协作和推动。但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牵制,这项工作在可预见的短期内似乎还不太可能大规模开展,而仅凭少数几个专业人员也不可能完成这项庞大而艰巨的任务。

3.精神医学专业人员的缺失导致诊断、治疗难以及时、到位和有效。在临床医学领域,精神科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学科,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很高。虽然监狱中都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医院,能对罪犯中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并对监狱的卫生防疫等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些医务人员在监狱中所起的作用,仅相当于普通社区中的初级保健医生,全职却不专职。他们大多缺乏必需和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对于罪犯异常的精神活动不仅难以正确识别并作出及时恰当的处置,甚至就连按照专科医生的要求对已经罹病者给予日常和基本的维持治疗和处置都做不到,更不用说是进行专业的诊断和正规系统的治疗。

4.保外就医难以落实。虽然根据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某种精神障碍后,罪犯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或获得保外就医。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阻碍,常常导致最终难以实现。病犯保外就医难以落实的原因,主要是家属因多种原因(如没有监护能力、经济困难、没有近亲属、近亲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愿接收或根本就无人接收,或当地公安机关出于对本辖区治安安全状况、当地民众的反感情绪或警力不足等方面的考虑而不同意接收。

如此,就使得病犯滞留在监狱中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监狱又难以消化和处置,因此给监管、安全、生产、教育等各方面工作都带来了极为负面、消极的严重影响和巨大的压力,极大地占据和浪费了国家原本就很有限的行刑资源,同时还直接增加了一线干警的工作负担。

面对病犯这些特殊的人群,由于缺乏科学、专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缺乏专业的指导,监狱不仅很难充分保障病犯的基本人权,甚至就连一线干警的基本人权也都因此而受到了损害和影响。因为他们很难避免和预防病犯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危险性行为,也很难对病犯实施有针对性的专业管理。对于这些随时会发生病情变化的病犯,一线人民警察也只能是疲于应付,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心理健康。

(三)进一步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给予解决。

1.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造成了目前监狱对病犯的处置措施和管理举措基本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至少应该先从司法部的角度,制定和完善对病犯实施筛查、识别、医疗干预、狱政管理处置等相关方面的部门规章,将有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使监狱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监狱对病犯和疑似病犯的管理、矫正、教育、医学干预、康复、保外就医等各项工作,步人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将循证矫正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

2.国家应统筹规划,针对病犯的管理问题,建立专门的带有医疗性质的监狱。从1800年起,英国就建立了收容“精神病犯”的机构。根据多次修订的《精神卫生法》,英国目前建立了多家专门收治精神障碍犯罪人的特殊机构。德国的刑法对于收容精神病犯的规定非常详细,并设有针对涉法精神障碍者的专门医院或在普通精神病医院中设有专门病房。法国也依据《公共卫生法典》于1998年建立了一所国家精神病犯监狱( prison national healthh_ospital),以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强制治疗。美国的刑事安置(或称刑事收容criminal commitment)和民事安置(或称民事收容civil commitment)是针对各类涉法精神障碍者的有效措施。日本医疗监狱中收押(收治)精神病犯的费用完全由国家负担。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由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将医疗监狱建设纳入国内未来监狱建制体系规划中,根据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具体分布及各省的具体情况,以省为单位设置一所或几所针对病犯的专门刑罚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病犯进行集中管理、救治、改造。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远期设想,“远水不解近渴”。在目前情况下,监狱应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好监狱自身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加强与监狱驻地附近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层次、不拘形式的合作,探索对病犯进行治疗和管理的新途径。同时,还应与驻地其他职能部门不断协调,逐步推进罪犯医疗问题的社会化保障程度。

如果能更进一步,还可以在监狱中开设出一个专门关押病犯的监区(根据笔者的了解,这个专门集中关押病犯或疑似病犯的专门监区,在很多监狱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存在),并聘请社会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医生常年在这个“病犯监区”工作。或者,如果合作足够充分,可以将这个“病犯监区”作为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一个特殊“病区”来对待,由精神卫生机构选派相应的医生、护士,轮流到这个“监区”(“病区”)工作。当然,这需要由监狱支付给医疗机构一些费用。笔者认为,这是一项马上就可以实施的工作,而且,相对于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而言,此事显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

3.开展大规模流行病学调研以摸清罪犯中罹患精神障碍的基本情况。目前,国内监狱的罪犯中,各类精神障碍的总患病率、发病率、精神障碍类型的分布等相关流行病学资料,基本上都处于空白状态。这就直接导致对罪犯罹患精神障碍总体情况的底数不清,因此也就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与具体措施,进而严重影响到了目前开展的循证矫正实践活动的效果。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 急救知识与技能;专业培训;监狱医务人员

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已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1]。为更好地服务于监狱服刑人员,满足临床急救技能的需要。省监狱管理局在2012年委托我中心对属下的监狱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进行急救培训,取得了较好效果。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参加培训人员均为监狱医务人员,其中医生142人,护士24人,共计166人。年龄24~53岁,平均36岁;大学本科学历125人,专科41人。分三期培训,每期培训4 d,每次约54~56人。培训前、后的理论或操作考核只要有一项未参加者,不纳入研究对象。

1.2 培训内容 主要内容为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操作,包括:成人高级生命支持术(双人心肺复苏、除颤、气管插管等)、急诊心电图的学习。

1.3 培训方法

1.3.1 积极做好培训准备工作。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之前均经过集体备课,操作演示等过程。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制订培训流程和考核评分标准等[2]。授课老师均为主任医生,急救技能操作老师由取得美国心脏协会AHA导师资格证和具有丰富急救培训经验的急救医生担任。

1.3.2 授课方式 急救理论老师通过多媒体形式讲授。急救操作请主讲老师在旁进行口述分解,带教老师操作示范演示,最后再进行分组练习,为保证每名学员都能得到更多实际练习机会,每6人一组,每组配备1套模拟人,由1名带教老师指导。

1.3.3 培训前测试 每名学员培训前填写“急救培训前调查卷”,了解他们的急救理论水平及急救技能掌握状况,以便开展针对性的教学。调查卷满分为100分,75分以上为合格。

1.4 考核方法与标准 采用理论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法。理论总分为100分。操作技能为二人一组,考核内容为2010 cPRBLS和气管插管(各100分),操作成绩取二项技能的平均分。得分75~85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2 结果

2.1 培训效果评估 参加培训前、后急救技能理论和操作考核的有166人。培训前监狱医务人员成人基础生命支持、成人气管插管术和急救理论考核均为不合格。经过四天培训,成人基础生命支持和气管插管术平均达到优秀水平,理论知识考核为合格(见表1)。经过对学员所填的“培训后调查问卷”统计表明,培训满意度为98%,学员认为培训组织严密、教学管理到位、教学方法得当、教学内容实用,但其中2%的学员认为教学内容应多元化,如安排到三甲医院急诊科参观见习。

3.1 监狱医院虽是基层医院但是有其特殊性,医务人员同样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安干警又是医护人员,平时对外交流进修学习机会少。所以在基层医院危急重症患者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的急救技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本次培训调查显示,有学员在培训前已了解高级生命支持技术,但存在不正规的操作和一些模糊概念,这与他们医学知识和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受过标准化培训有关[3]。部分医生存在知识老化、缺乏长期临床经验、现场急救能力(包括急救知识和急救指挥能力)有待提高,而这些因素可直接影响现场急救能力及抢救成功率。因此,有必要对监狱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现场急救能力和急救技能的强化培训,把突如其来的急救变成熟练的操作流程[4]。

3.2 本次培训提示,对监狱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后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进行规范的操作训练,以利于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促进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这同现场的急救质量有着直接关系,而现场操作时可能出现的措手不及、手忙脚乱,甚至遗忘操作程序等,也必须通过充分的前期训练来克服[5]。有资料显示,对接受心肺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受训后6~9个月内对其进行复试,结果只有14%的受训者能够实施标准正确的心肺复苏。因此,应建立完善的复训系统或计划[6],帮助已接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更好地巩固和掌握急救技能,促进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融会贯通,从而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3.3 本次培训采用了分组教学的方法,这样既可提高培训效率,又能保证培训效果。在培训中,充分利用120急救中心人才、技术、设备、教具及车辆的优势,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指导培训工作。

总之通过对监狱医务人员的急救培训,既提高了急救水平,也推动了基层医院急诊急救的发展[7],稳定急诊医学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8],通过加强急救培训是提高监狱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有效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王玉俊,王秀玲.青岛市急救知识与技能的社会化培训效果研究.中国急救医学,2010,30(7):662664.

[2] 张振新,林长春,徐科,等.无锡市急救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分析.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1,6(10):893894.

[3] 张雁,温新华.对特殊岗位职工开展以心肺复苏技术为主的急救普及培训的探讨.中国全科医学,2006,9(22):18811882.

[4] 王运平,陈晓光,王国良,等.院内护士急救培训效果与意义的分析.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2,7(3):290291.

[5] 张涛,陈昌贵,施小燕,等.对全科医师进行急救技能培训的效果分析.中国全科医学,2006,9(3):188189.

[6] 蒲晓煜,席淑华.社区服务人员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的调查及干预对策.护理杂志,2009,26(7B).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3

前些天我就在新闻里看到这么一个河南人氏,二十六岁的时候冒充“神汉”给人治病,一不小心把人治死了,因此被判十五年,入狱服刑。他没有详尽的越狱计划,没有事先周密的准备,就是在警察带着他们去树林修剪苹果树的时候,趁旁人不注意钻进了一堆苹果树叶里。警察发现少了人,搜查未果。他在树叶里躲到天黑,然后借助夜色一路飞奔,就这么越狱成功了。所谓大道至简,手中无剑心中有剑,这种境界老外能体会吗?跟他相比,什么把监狱建筑图纹在身上,挖二十年地道,伪造新身份等诸如此类的经典桥段全都弱爆了。

话说他越狱成功还是1980年的时候,比之《肖申克的救赎》这部电影的上映足足早了十四年。那么后来呢?我看到这则新闻自然是因为还有后来,否则就像电影的结局,逃出监狱,逃到海边,电影也就没什么不落幕的理由了。

后来,这哥儿们足足逃亡了三十二年,五十八岁时,他自己回到监狱门口,自首了,强烈要求回到监狱养老。因为他听说监狱里冬天有棉被,三顿伙食有荤有素,生了病还有医生,这比监狱外面可强多了。

无独有偶,几个月前,刚好也有媒体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情,一个湖南老人故意抢劫再故意被抓,为的就是坐牢。判决的时候他嫌法院判得太轻,要他们再好好审审。在如愿以偿地被监狱管吃管住了一年半以后,他不得不出狱去了养老院,却一直抱怨养老院的伙食、住宿和照顾还远远不如监狱。

咱们越狱的时候,人家还在乖乖坐牢,人家火热越狱的时候,咱们已经开始抢着坐牢了,要不怎么说东方智慧博大精深,远非西方人所能理解呢?

其实只要放下面子问题,冷静地想一想,人家监狱里虽然只有人均五六平方米的活动空间;咱们所谓白领,每天被拴在电脑前面,普通隔断面积少于两平方米,至少得混上了经理才能有和监狱一样大的办公空间。人家监狱生活劳动作息正常,不用熬夜,早睡早起;咱们白领哪天工作外加上下班奔波少于十个小时,哪个星期没有加班熬夜的日子?人家监狱有图书馆、健身房;咱们买健身卡还得花钱,买了卡也抽不出时间去。

人家监狱一日三餐伙食靠谱,咱们上班累得半死还得自己做饭,菜场的食品价格噌噌往上涨,饭店的菜单标价一年换了三回,在监狱多好,眼不见心不烦,伸手就能打饭。住人家监狱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在没有服刑期满之前,没有人能把你赶出去,你的头顶上永远有屋顶,背脊下永远有床铺,不用担心忽然失业了,按揭还不上被银行扫地出门,更不用一生做房奴,每个月对着银行卡发愁。

监狱外面的医院没有钱不给人看病,就算是病人生命垂危,交不上钱一律不管。这年月最可怕的就是有个大病,那真是砸锅卖铁都不够治,就这高昂的医药费,最后总有千金散尽看不起病活活等死的那一天。可要是在监狱里,医疗全包。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为了赚一口饭吃,咱们低头哈腰的事情做得还少吗?说起面子问题,没准还是里面那些人尊严剩得更多一些呢。

当年,随着《肖申克的救赎》这部电影的走红,洋鬼子的文学界也对斯蒂芬森金有了新的评价,开始承认他小说中除了流行元素之外的文学价值。有评论称,他笔下的肖申克不仅是个监狱,也是人生困境的一种象征。可悲的是,越狱成功的毕竟只是极少数,正如监狱里能住得下的人数也终究是有限的。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3---9155--02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不断对这项制度进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是十分必要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制度,虽然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还不能说它已尽善尽美,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一、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某些环节还不够清楚,有进一步明确之必要

在程序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原《刑事诉讼法》仅用一个条文即第157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和行刑主体等问题进行规定,没有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面的内容,这显然是个缺陷。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用3个条文即第214条、第215条和第216条,分别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特别是第215条对于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的法律监督问题进行补充,从而使这一制度在程序方面更加完善。但是,也正是在这一环节上还有些不够清楚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是在吸收《监狱法》第26条第二款内容的上增补的,其目的在于与《监狱法》的规定相衔接。并规定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但却未规定抄送的期限(实践中发生批准机关在批准后,过几个月甚至半年以后才送达检察机关的情况,有的甚至罪犯都已经刑满,使得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检查。”可见刑事诉讼法强调了事后监督的原则,事后监督的不足在于违法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纠正的难度大、时间长,而且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民事,行政诉讼问题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加强之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应当在接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出纠正,但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过后,检察机关发现决定不当时是否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呢?对于这一点,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对确属错误的决定,应当及时按一定的程序予以纠正。监所检察部门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上,立足主动做到“三个同步”:一是事前同步监督。驻所检察人员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简历、案情、表现和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二是事中同步监督。要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三是事后同步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批准暂予执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门要根据事前、事中监督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对于发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又没有及时纠正的,可视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全面审查期间,罪犯不得出监;对没有问题或异议的,可不予全面审查,执行机关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可将罪犯监外执行。对于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立即生效,但不立即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检察院如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监狱管理局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经核查如果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应立即收回原已作出的关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将“重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立即执行。

三、程序方面的问题有修改之必要

关于延长保外就医期限的手续问题。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根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根据这一规定,当保外就医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保外就医期限,只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手续。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特别是在当前腐败之风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开一个这样的证明是非常容易的。如不尽快严格这一制度,必将损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严肃性,背离这一制度的宗旨。为此,我们建议将这一规定改为:保外就医期满前,病情尚未好转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经被保人和取保人共同书面申请,由罪犯居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病情进行鉴定,或者由原出具病情鉴定证明的医院重新对病情作出鉴定,出具证明,报经监狱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时应将延长就医的决定,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执行刑期的法律手续问题,有关执法机关的解释规定:“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提出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意见,报请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在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将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我们认为,刑罚执行通知书是原判人民法院作出的,只有原判人民法院才有权变更原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因此,省监狱管理局对于收押骗取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狱关于改变刑期截止时间的意见,表示同意,然后提请原判人民法院予以改变。原判人民法院再以公函的形式告知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省监狱管理局意见,并写明变更后的刑期截止时间。具体收押该罪犯的监狱在接到省监狱管理局转来原判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变更原判刑期截止时间的公函后,再将该公函抄报驻监检察机关,并在未来的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的时间。关于程序方面需要明确的第四个问题,就是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满前擅自外出不归,在发现其下落时已超过释放日期,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保外就医 罪犯擅自逃罪所判处的刑罚被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种这法是欠妥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将罪犯抓获押回,查明该罪犯在外出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可参照前述处理罪犯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程序,从其刑期中扣除,然后将释放截止时间向后顺延。而如果在外期间有新罪发生。则应由负责审判新罪的法院按照,《刑法》第71条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办法处理。

四、监管暂予制度监管职责不明,有予以明确之必要

监管暂予执行犯的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目前存在突出的问题是,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措施不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取保人的职责不明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7条规定:“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这仅仅是取保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至于具备这种资格的取保人平时应如何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犯,则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二是作为行刑主体的公安机关,其职责也不够明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静l生监督考察。”三是协助监督单位的职责不明确。如前所说,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对暂予执行进行监督。但究竟如何协助,具体职责是什么,有的保外就医到外地很长时间,基层组织明明知道,却不管不问。由于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有的虽然明确但不落实,致使暂予监外执行犯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有的外出经商,长期不归;有的病情明显好转,甚至痊愈,也不收监;有的、、吸毒,甚至重新犯罪。四是缺乏一种改造教育的环境和平台,管理监督机关只管不教,大大地背离了刑罚执行的宗旨。鉴于上述情况,当务之急是认真总结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经验、教训,对取保人,公安机关和协助监督单位,制定明确的监督职责,并积极探索和建立司法部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教育平台,认真落实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期延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明确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收监执行的情形有疏漏。有完善之必要

根据现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骗取保外就医的;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违法犯罪的等等,可称之为法定收监情形。但是这些规定均忽略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抚养义务人不能尽抚养义务的;三是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对前两种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虽然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可以酌情予以补助。笔者认为,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目的就是让罪犯能够在抚养义务人的照料下更好的生活和医疗。当罪犯在监外无法得到和维持这样的生活和医疗时,刑罚执行机关就不应再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笔者主张:对确有困难无力就医的,监狱可酌情予以补助或收监;如罪犯的抚养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对罪犯有虐待、遗弃甚至加害行为的,监狱可予收监。这样做不但符合立法初衷,也有利于消除罪犯因求助无门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上述三种情形,可称之为酌定收监情形,建议纳入立法。另外,对取保人的职责及其恶意不履行担保职责的如何处罚立法上也存在空白,应当尽快弥补。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5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林毅认罪服判,明确表示不上诉。

监狱纪委送来控告材料

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原教导员林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曾被多人举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初步查明林毅曾以借款为名,向正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某的前妻“借”款26万元与以帮助在监狱医院住院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请律师为名,收取周某某的亲友31.5万元的事实。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感到林毅的问题很大,于2005年4月25日将调查情况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接受案件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暂以林毅涉嫌索贿犯罪,将此案交给本院监所检察处负责立案侦查。该处认真审查、分析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提供的材料,初步断定林毅有重大索贿犯罪嫌疑,但感到查处的难度很大,其主要难点是:必须要有犯人家属的证词,而犯人家属清楚自己向监狱管教干部行贿,自己也构成了犯罪,加之自己的亲人还在监狱服刑,怕遭到监狱管教干部的报复,担心自己的亲人受到法院加刑,他们会证实林毅索贿犯罪的事实吗?对此,监所处处长陈智决定,不管困难有多大,也要查清林毅的犯罪事实。

陈处长组织全处干警认真讨论,认为要突破此案,做通犯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是关键。于是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了3个调查组,由监所处统一指挥,对林毅的问题立即展开内查外调。第一组对林毅进行突审,另外两个组奔赴重庆、安徽等地,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的材料重新进行证据转化,寻找当事人进行核实。

零口供难不到检察官

由于林毅在“”期间可能与当事人有过串供,也由于林毅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历较为复杂,审讯一开始林毅便有恃无恐地说:“只要我不开口,任你怎么查都行!”因此,审讯工作非常困难。办案检察官与其反复较量,林毅都以自己的行为是“借款”为由,对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辩解、抵赖,始终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林毅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加大了调查取证的力度。经过艰苦的调查,获取了3人对林毅犯罪事实的证言,并对林毅收受贿赂后存入银行的钱到有关银行进行查证,提取了相关书证。这些证据证实了林毅承诺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时,收受了周某某家属的31.5万元。有了这个铁证,检察官果断决定对林毅采取了强制措施。然而,在审讯过程中不管检察官怎样用法律、政策耐心教育,在关键问题上林毅就是不认账,只承认收了犯人家属的钱,但没有允诺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哪有收了钱不为人办事的!”对于林毅的这般抵赖,检察官正言相告:“你不讲,总有事实会来说话!”检察官决心花大力气再查实相关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检察官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终于又查实了林毅涉嫌犯罪的两个证据:2004年3月,林毅向服刑犯人刘某某的前妻刘某索要了26万元,承诺可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提前出狱的手续;同年12月,林毅以帮助省看守所寄押在第一监狱医院住院治病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借口,向周某某的妻子余某某索要了31.5万元,林毅还从中付给了周某某的律师费用4万元。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和林毅所写的所谓“借条”、收条和银行转账、存款、取款、商场购物单据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

多次取证突破全案

检察官通过对林毅所使用的银行信用卡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发现林毅索要的钱财涉及的面较广。为了查清犯人家属汇钱给林毅的犯罪线索,两个外调组又往返于本省的大理、文山、德宏、迪庆等地州,行程4000多公里,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终于,检察官在大理州找到了犯人家属白某某,经过做思想工作,白某某不仅说出了自己汇款2万元给林毅的事实,还提供了重大线索:关押在省第一监狱10监区的罪犯强某为办理保外就医,让其妻子(缅甸人)王某送给林毅巨额贿赂。办案人员对此感到十分振奋,立即赶到中缅边境的瑞丽市开展工作。然而,新的困难又出现了:不能过境取证,怎么办?检察官脑筋一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通过在昆明的办案人员做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强某的工作,让他与妻子王某联系,请她配合办案组的调查;二是请当地边防武警协助,将王某等人调到中国境内调查取证。结果,查实了林毅谎称能为强某办理保外就医出狱,收受其家属王某37万元的犯罪事实。

继而,检察官又在文山州查实了林毅以帮助省第一监狱犯人蔡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为由,收受其家属梁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某县查实了林毅于2002年2月先后收受省第一监狱犯人徐某家属的贿赂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彻底查清了林毅涉嫌索贿犯罪的全部事实:从2000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承诺帮助犯人、犯罪嫌疑人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手续,共索取犯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家属102.7万元。

案件告破后,为了表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成功侦破此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25日给该处荣记了集体二等功。

细斟酌定罪诈骗

本案侦查告一段落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分析研究全案,从林毅所任职务的权限、涉嫌犯罪的行为及后果认定:林毅涉嫌犯罪的性质应该属于诈骗。于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昆明市公安局立案继续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达人民币10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6

记者: 徐检察长,您好,首先请您谈谈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是怎样的一个建制和沿革?

徐卓: 安沼地区始建于1954年,建狱之初,主要关押的是从东南沿海转移过来的政治犯和战犯。目前主要关押的是内蒙古东部4盟市的罪犯。保安沼位于兴安盟扎赉特旗境内东南端,距旗政府所在地音德尔镇70余公里,原为一片荒无人烟、芦苇茂密的沼泽地,占地334平方公里,气候寒冷,监管场所集中,是一片集管教、企业、社会于一体的综合性管教场所。保安沼地区检察院于1965年建院,“”期间被取消,1980年恢复重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区最早成立的专门从事监所检察的派出院。担负着对保安沼地区5个监管单位和3个非监管单位的检察监督职责。

记者:记者参观了保安沼监狱,亲身感受到这里远离城镇、荒凉寂寞、条件艰苦,检察官是否必须常年驻守在监管单位吗?

徐卓:我院在职检察干警一共29名,要负责8个单位的监管、监督职责,按照“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把有限的人力全部充实到派驻检察一线,保证每个检察室有2到3名干警。除每星期五下午回院学习、交流情况,其余时间全部坚守一线。他们每天必须到监区巡察,接待约见犯人,审核更改刑期案卷等等,对加班加点早已习以为常。近几年交通情况有了根本好转,尽管早出晚归两头不见日,毕竟可以回到镇上。以前,没有路、没有通勤车,干警们要顶风冒雪骑自行车四五个小时到监所,半月、一星期才能回来一次,干警们的家事基本顾不上。干警们说:“选择了这个职责,就是选择了奉献”。可以说,这支检察队伍是理想、有信念、有能力、有朝气,长期的探索实践,铸就了团结拼搏、公正廉洁、甘于奉献的保安沼精神。

记者: 具体讲,一线检察官们在监区要履行哪些职责?

徐卓:用一句话概括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对派驻监所的执法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我院围绕打好“三个攻坚战”、实施“三项工程”的总体要求,首先保证工作时间,实行了“4+1”派驻检察,由原来每周一至周四派驻4天,改为全工作日派驻检察,确保监督到位。检察工作主要有这么几项。一是着力抓好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促进刑罚的正确执行。二是着力抓好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及时处理和化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矛盾,纠正违法违规监管行为,促进管理创新。三是着力抓好执法办案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安全稳定。

记者: 刑罚变更可能是监区最敏感、最受罪犯和家属关注的环节。我院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其公正、公平呢?

徐卓: 刑罚变更关系着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着整个监区的安全稳定,更关系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尊严。我院始终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这条主线贯穿于监所检察的各项业务,构建了“以维护监管安全和罪犯合法权益为中心,以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以创新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为基础”的工作格局,不断摸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些创新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得到自治区检察院的肯定和表彰推广。比如,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做法在全区性会议上做典型介绍并被推广;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做法得到自治区院的肯定。在完成好上级院统一部署的专项检察活动以外,我院还根据每年的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五到七项专项检察活动,都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

记者: 什么叫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徐卓: 实施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关键在于从制度层面进行程序设计和规范监督。2007年以来,我院着力抓好制度建设这一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着力构建程序严密、操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模式。先后制定下发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监督检察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实施全程同步监督、逐案审查的工作机制,严格把握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事实关、条件关、程序关,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合法、公平、公正。2007年以来,共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8796件,提出纠正意见469件;审查减刑、假释裁定书和保外就医决定书7599件,纠正法院错误裁定206件,纠正率达100%。

记者:同步监督、逐案审查势必增加检察官们的工作量吧?

徐卓:每宗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查,工作量肯定会成倍增加。比如,事前监督,就是要关口前移,监督前置,把好事实关。通过检察罪犯劳动功效登记表和月计分考核登记手册、与罪犯谈话等方式,对罪犯的考核记功等基础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违法违规记功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过对“八类”重点罪犯逐人建档的方式跟踪监督重点罪犯的改造表现和记功奖励情况。2007年以来,我院对各监狱因违法记功而提出纠正意见并被撤功的有30余件。二是逐案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自治区“两个规定”的要求,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逐案审查、逐案登记、严格把关。2007年以来共撤掉拟报减刑120余件。对于监狱提请保外就医的,检察人员要坚持深入“三大现场”,直接与当事者见面谈话,了解病犯的综合情况,监所室负责人与法医共同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对病情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同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给予办理的检察建议,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2007年以来,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对20余名病情严重的罪犯依法保外就医。

记者: 这些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就够大了,事中事后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徐卓: 事中监督,着重严把案件质量关。一是依法列席减刑、假释评审会和保外就医合议会并发表检察意见。通过事前监督掌握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检察人员既要对监狱提请的相关材料和建议进行监督,也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对保外就医案件,我院建立了派员列席监狱管理机关保外就医审批小组会议工作机制,形成了从监狱提请、医院做病情鉴定、监狱合议会研究、直至监狱管理机关审批的全程同步监督模式。二是积极开展法院庭审听证监督,制定了《减刑、假释庭审听证监督制度》,规定了监督程序、内容和方式,强化了对法院庭审听证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了检察监督影响力。

事后监督,重点是确保监督效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查减刑、假释裁定书和保外就医审批决定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审查四种情形:一是对确实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法院不予裁定,或裁定的减刑幅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裁定书有误的;二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法院徇私枉法裁定的;三是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监狱徇私枉法呈报、监狱管理机关徇私枉法审批的以及符合条件而有关部门不报不批的;四是被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后执行机关不及时交付监外执行的。依法开展事后监督,就紧紧把握了案件检察的最后环节,依法实现了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有效监督。

记者: 保安沼检察院人员少工作量大,采访中记者看到一些检察官因长年在艰苦环境和大工作量的压力下,积劳成疾,作为院领导如何关心关爱他们?

徐卓: 保安沼这支检察队伍可以说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讲奉献的队伍。比如我们的四位副检察长,年龄都在50以上,已经在这里坚守了二三十年,白山和孙全是33年,刘丽杰27年,周西来23年,他们领办和侦破了许多大案要案,尤其是周西来同志,常年带病坚持,一直默默坚持,战斗在派驻监室第一线,工作一丝不苟。领导层是这样,检察干警更是可爱,张洪利同志患糖尿病已发展到合并综合症,院领导多次催他看病,他总说把手上事情处理完就去,可是他手上总有等待他处理的事情;张雪雁一个女同志,十几年如一日在坚守在一线……我院的每一位检察干警身上都闪烁着执法者公正无私的品格,都能讲出几个动人心灵的故事。作为院领导,在干警们的精神感染下,一丝也不敢懈怠,尽可能的多方争取,努力改善检察干警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在上级院的支持下,2009年建成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新办公大楼,彻底改变了办公环境。同时,不断强化派驻检察室的基层、基础建设,派驻监室也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配备了监控、电脑等,办公环境和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创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1个,全国二级规范化检察室3个(按一级标准管理运行),实现了办公微机化,与监管场所信息共享、网上监督的“双联”目标;每个派驻检察室配备了一辆警务用车,每年为干警检查一次身体,为不适宜监区一线工作的女同志调整了工作等等。在关爱干警们工作生活的同时,我院更注重从精神文化、思想品格上关心和塑造。着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先后建起院史展览室、反腐倡廉教育展和以名言警句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走廊,增设了健身室、图书室 、电子阅览室、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每周五下午驻所干警回院参加政治学习、文体活动,既丰富了检察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又让干警们感到检察大家庭的和谐与温暖,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形成风清气正,心齐气顺、奋发向上的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记者:保持和发扬保安沼精神,我院还采取了哪些措施?

徐卓: 保安沼精神是我院干警几十年来探索拼搏并传承下来的,我们必须把保安沼精神继续传承下去、发扬光大。因而我们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的制度保障检察工作公正、廉洁、高效。2007年以来,我院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审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了监督审查小组,制定了相关程序、案后评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倒查责任和案件评查制度,对案件审查人员的明显过失和违法问题,实行执行经办人、负责人的错案追究制度。同时,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构建“七联合”工作机制,即联合开展“监管生产安全巡查,清查安全隐患,清查牢头狱霸,防脱逃、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疫情,防食品卫生安全”等。针对发现的问题,在提出建议、纠正违法的基础上,帮助监管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积极办理被监管人的申诉案件,做到能立即办的不过夜,当时办不了的在说明情况的同时尽快办,有效维护监管安全和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记者: 检察官们每天面对的一边是罪犯,一边是监狱干警,始终处于矛盾的焦点,我院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还有哪些探索创新?

徐卓: 为实现“大墙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我院通过摸索创新,搭建了对话平台。面对服刑人员、家属和民警三大主体的涉法、涉监、涉检诉求,一是立足各个检察室的前沿阵地作用,把每个检察室作为接待刑满罪犯、罪犯家属和民警的窗口。二是在监狱的各个改造场所和会见室设立接待窗口,拓展检察机关与相关诉求人的接触渠道。三是在日常对罪犯教育谈话和同民警的日常工作接触中,多听取其诉求,找准相关矛盾产生的根源和应对解决措施。四是设立巡回检察室,定期对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向生产经营、社区管理领域延伸,开展法律监督、控申接待、职务犯罪预防、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管理创新。五是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蹲点包片,坚持检察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落实分管责任和部门责任,实行矛盾化解责任制。对所收集的控告申诉情况及时处理,甄别控告申诉内容,深入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监管场所,防止矛盾升级。同时,加大对涉法、涉检、涉监案件处置的协调配合力度,推动各方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对因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的实行问责制。2006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103件,全部做到案结事了,矛盾不上交。